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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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

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

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防震减灾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教育、科技、卫生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视经济发展情况逐年调整。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地震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宣传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单位应当建立防震减灾联络员队伍。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地震监测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阻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有关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科技成果运用,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经费投入,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唐山地区楼房建筑抗震标准

唐山地区楼房建筑抗震标准

唐山地区楼房建筑抗震标准
唐山市的楼房建筑抗震标准主要是依据中国现行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的。

具体来说,唐山市的楼房建筑抗震标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抗震设防烈度:唐山市的抗震设防烈度一般为8度,这意味着建筑物应能够承受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8度的地震影响。

2. 抗震等级: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高度等因素,抗震等级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对于唐山市的楼房建筑,其抗震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 抗震措施:建筑物应采取包括抗震构造措施、抗震承载力措施和抗震减震措施在内的综合抗震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在地震中能够保持稳定和安全。

4. 抗震设计方法:根据地震动参数、场地条件等因素,建筑物应采用适当的抗震设计方法,包括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方法和基于位移的抗震设计方法等。

总之,唐山市的楼房建筑抗震标准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抗震设防烈度、抗震等级、抗震措施和抗震设计方法等。

在设计过程中,应遵循国家现行的抗震设计规范和相关标准,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文档

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文档

2020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下文是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欢迎阅读!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防震减灾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教育、科技、卫生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视经济发展情况逐年调整。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地震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宣传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单位应当建立防震减灾联络员队伍。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地震监测工作。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5•【字号】唐政办[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唐政办〔200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唐山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唐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工作原则1.3 编制依据1.4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1.5 地震应急分类1.6 适用范围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市人民政府抗震指挥部组成及职责2.2 市人民政府抗震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2.3 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2.4 乡(镇)人民政府3、预警和预防运行机制3.1 信息监测与报告3.2 预警预防行动3.3 预警支持系统3.4 地震预警及发布4、应急响应4.1 地震应急分级响应和启动条件4.2 信息报送和处理4.3 通信4.4 指挥与协调4.5 紧急处置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4.8 群众的安全防护4.9 次生灾害防御4.10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12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4.13信息发XXX新闻报道4.14应急结束5、恢复与重建5.1 善后处置5.2 社会救助5.3 保险5.4 调查和总结5.5 恢复重建6、应急保障措施6.1 资金和物资储备保障6.2 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6.3 应急工作保障6.4 人力技术保障6.5 宣传、培训和演习6.6 监督检查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7.1 有感地震应急7.2 平息地震谣言7.3 特殊时期戒备8、附则8.1 地震预案体系与管理8.2 解释与实施8.3 预案实施时间8.4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1、总则1.1编制目的加强和规范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地震事件的应急管理,提高地震应急能力,减少人员伤亡,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抗震设防唐山标准

抗震设防唐山标准

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2010-12-20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1月29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地震灾害防御、地震应急救援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经济综合、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教育、科技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随经济增长比例逐年增加防震减灾事业所需财政投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阻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有关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科技成果运用,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经费投入,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二章地震监测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唐政发[2002]10号【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唐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通知(唐政发[2002]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芦台、汉沽农场,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评价管理条例》、《河北省地震安全评价管理实施办法》,切实做好我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现就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市地震局负责我市辖区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

二、唐山市辖区内一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由市地震局依据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对按规定必须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由市地震局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计划、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市地震局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程序:1、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期间,市计委、规划局、建设局等项目审批部门要将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抄送市地震局,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必须到市地震局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

经审查不需要专门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在其设计前,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需到市地震局领取《唐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表》,由市地震局审查批准,并加盖“唐山市抗震设防要求专用章”。

计划、规划、。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派出机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唐山市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5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及行为管理第三章开工前期手续办理第四章工程质量安全控制第五章竣工验收及档案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高烈度区农房抗震设计和鉴定加固技术标准》(DB13(J)/T 8354-2020)《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建村[2011]349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冀建村建[2020]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唐山市农村房屋抗震性能改造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的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行指导、监管。

第二章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及行为管理第四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依法承担相应质量安全责任。

地震唐山的方案

地震唐山的方案

地震唐山的方案1. 地震唐山简介唐山地震是中国历史上最为严重的地震之一,发生于1976年7月28日凌晨。

地震级别为里氏7.8级,震中位于河北省唐山市区附近。

此次地震造成了超过24万人死亡,约16万人受伤,数百万人无家可归,给唐山市及周边地区带来了巨大的破坏和重大的人道主义灾难。

2. 预防地震的预警系统为了提高地震灾害的防范能力,唐山市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地震预警系统。

这个系统可以通过监测地震前兆来提前发出警报,使民众有更多的时间采取逃生措施。

预警系统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地震监测:唐山市建立了一系列强震监测站,可以实时监测地震活动并收集相关数据。

•预警信号:一旦监测站检测到地震前兆,系统会发出预警信号,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等渠道通知民众。

•逃生指引:预警系统还包括逃生指引,告诉民众在发生地震时应该如何采取逃生措施,以最大程度减少伤亡。

3. 震后救灾和重建地震过后,灾区需要进行紧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

唐山地震后,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救助灾民和重建城市:•紧急救援:唐山地震发生后,政府迅速组织了救援队伍,派遣医疗队、消防队、工程队等到灾区进行救援工作。

•提供救助和物资:政府为受灾民众提供了紧急救助和基本生活物资,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

•重建城市:政府积极推动灾区的重建工作,修复被毁坏的房屋、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恢复城市的正常运行。

4. 教育和宣传为了提高民众的地震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唐山市开展了大量的教育和宣传活动:•学校教育:学校将地震防范纳入教育课程,并进行定期地震演练,教导学生如何应对地震。

•社区宣传:政府和社区组织开展全民地震防范宣传活动,提醒民众地震的危害和预防措施。

•媒体报道:媒体有义务向公众传播地震相关知识和最新预警信息,提高民众对地震的认知和警觉。

5. 技术改进和研究唐山地震发生后,政府和科研机构加大了地震研究和技术改进的力度:•地震科研:相关科研单位加强地震研究,深入分析唐山地震及其发生原因,为地震预测和防范提供科学依据。

河北唐山地震应急预案

河北唐山地震应急预案

河北唐山地震应急预案
一、地震发生时的应急措施
1. 疏散避难
2. 急救处理
3. 通信与联络
4. 物资储备与供应
二、地震后的应急处理
1. 人员伤亡的处置与救治
2. 紧急开展搜救工作
3. 危险源的排查与处理
4. 心理疏导与安抚工作
三、地震应急工作的管理与领导
1. 应急指挥部的成立与工作职责
2. 领导责任与协调机制
3. 信息报送与发布
4. 应急演练与评估
四、地震灾后重建与恢复
1. 灾后重建规划与措施
2. 经济援助与救灾款物分配
3. 社会心理援助与重建
4. 对公共设施的检修与重建。

唐山市防灾减灾会议精神

唐山市防灾减灾会议精神

唐山市防灾减灾会议精神
《唐山市防灾减灾会议精神》
近日,唐山市召开了一次防灾减灾会议,会上就唐山市防灾减灾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和工作要点。

会议指出,唐山市作为一个地处地震多发区的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尤为重要。

唐山市政府高度重视这一工作,要求各级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防灾减灾工作。

会议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措施和工作要点,包括加强地震科普宣传,提高地震防范意识,强化地震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加强地震基础设施建设等。

同时,还要求各级领导要亲自带头,深入基层,了解实际情况,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与会领导和专家学者纷纷表示,在唐山市防灾减灾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强科学研究,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确保城市安全稳定发展。

同时,各级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防灾减灾工作取得实效。

此次会议的召开,为唐山市防灾减灾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

唐山市将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更加切实的措施,全力推动防灾减灾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

唐山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唐山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唐山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为提高对破坏性地震的快速反应能力,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河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指定本预案。

国务院、省政府对我市境内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或在我市境内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立即按照本应急预案采取紧急行动。

第一章地震应急和临震准备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成立以行政首长为组长的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地区、本单位的防震减灾工作。

2、建立健全全市、县(市)区场两级防震减灾办事机构。

乡镇(街道)指定专人负责防震减灾工作。

3、制定市、县(市)区场、乡镇(街道)三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定,确保应急预案准确可行。

4、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的行政区域和时限。

各级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抓紧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5、建设、城建、供电、交通等部门负责查清供电、供水、煤气、主要道路等生命线工程和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情况,对薄弱环节立即采取加固措施,保证安全供应及畅通。

6、通信和地震部门加强设备检修,保证地震应急电信畅通。

7、水利部门和有关厂企、仓储单位,负责对易产生地震次生灾害的大型水库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行加固和加强管理。

8、规划部门负责安排居民和其他人员的疏散场地,党政首脑机关、各级指挥机关的地震应急办公场地。

城建、交通部门保证疏散通道畅通。

9、紧急调集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设备、人员。

10、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测和分析,加密上报次数。

11、宣传部门会同地震部门强化防震减灾知识宣传,防止出现和及时平息地震谣传。

12、公安部门负责实行特别社会治安管制,稳定社会秩序。

第二章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

在我市境内发生5.0-6.5级地震,即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

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9•【字号】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4]4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4]4号)《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27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耀华二0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安装防雷设施和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全部行为,包括防雷减灾的研究、避雷装置的检测、雷电监测、预警和防护等。

第四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防御预案,建立健全雷电安全管理、人员责任、经费保障、雷灾报告、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紧急情况下抢险等制度,接受雷电防护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防雷减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行政主管机构负责。

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当地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技术监督、建设、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和雷电灾害防御研究,推广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新措施,保证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及时,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安全检测和评价工作。

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法规类别】地震预测预防【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3.05.30【实施日期】2013.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与科技进步等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工作体系和相关制度,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及时协调解决防震减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防震减灾经费支出责任和经费渠道,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宣传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建立防震减灾联络员队伍,开展地震灾害群测群防工作。

唐山市地震应急疏散预案

唐山市地震应急疏散预案

唐山市地震应急疏散预案
1.根据地震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地震,市民应第一时间冷静自救,并按照疏散路线有序撤离,避免踩踏和拥挤,确保人身安全。

2.如果在室内,立即躲到桌子下或者门框旁,远离玻璃、大型家具和易倒塌的物品。

避免使用电梯,尽量选择楼梯疏散。

在楼梯间要保持有序并避免推挤。

3.如果在户外,迅速远离高楼大厦、玻璃幕墙等有可能坠落的建筑物,选择空旷地带,以减少受伤几率。

4.在公共场所,遵循管理人员的指引有序疏散,尽量避免混乱和踩踏。

遵守消防人员和民警的命令,协助他们疏散人群。

5.紧急状况下,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不要乱穿马路或者狭窄的巷子。

避免引发交通事故。

6.避免传播谣言,听从政府发布的地震信息和疏散指令,配合救援人员进行疏散和安全转移。

唐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唐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唐山劳动日报/2008年/8月/2日/第004版国际・文体唐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8]3号《唐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22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国鹰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进行抗震设防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相关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人民政府认为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河北省地方标准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或者区域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建设工程,也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评价级别由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工作分级标准确定。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级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六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送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前,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告知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依法评定机构。

防震减灾法全文

防震减灾法全文

防震减灾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震减灾工作,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现实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的原则,加强地震监测预警、震害评估、地震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提高灾害防护能力。

第三条国家支持开展防震减灾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地震监测预警、震害评估和防震减灾装备的技术水平。

第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制定本地区的防震减灾规划,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法,支持和参与防震减灾工作。

第二章震害评估与防震减灾规划第六条地震监测和预警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地震信息,提供地震预警服务。

第七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震害评估机构,及时进行震害评估,为灾后救援和恢复重建提供科学依据。

第八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制定防震减灾规划,明确分工和责任,加强防震减灾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包括地震危险性评估、震害风险评估、防震减灾措施、应急救援预案、恢复重建计划等内容。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定期的防震减灾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灾后恢复能力。

第三章防震减灾设施第十一条国家支持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警体系,提高地震预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监测预警系统,确保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的及时传输。

第十三条地震预警应当能够预测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安全行动。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研究、开发和应用防震减灾装备的支持和管理,提高设备的性能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政府、社会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防震减灾设施,提高抗震能力和灾后应对能力。

第四章震后救援和恢复重建第十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七条地震应急救援机构和工作队伍应当具备快速反应、科学救援、综合能力强的特点,能够有效地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唐山市司法局、唐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唐山市防灾减灾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唐山市司法局、唐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唐山市防灾减灾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唐山市司法局、唐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唐山市防灾减灾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司法局,唐山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司法局、唐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唐山市防灾减灾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自然灾害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自然灾害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按照唐山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唐山市司法局会同唐山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唐山市防灾减灾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唐山市西山道7号唐山市司法局(邮政编码:063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6日。

唐山市司法局唐山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7月27日唐山市防灾减灾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的发生,减轻自然灾害损失,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与处置、灾后恢复与重建等防灾减灾救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第三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与科技进步等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工作体系和相关制度,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及时协调解决防震减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防震减灾经费支出责任和经费渠道,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宣传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建立防震减灾联络员队伍,开展地震灾害群测群防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统筹资源配置,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投入,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唐山大地震应急预案

唐山大地震应急预案

唐山大地震应急预案
一、地震发生后应急预案
地震是一种自然灾害,一旦发生将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为了降低地震对人民的影响,我们制定了以下应急预案:
1. 在地震发生后,所有人员应第一时间躲到安全的地方,避免室内外物品的坠落。

2. 各部门应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地震灾害救援工作。

3. 对于受灾地区的居民,应立即进行伤员救治和生活救助工作,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4. 组织专业人员对受灾地区进行灾后评估,及时提供灾情报告和物资需求清单。

5. 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应积极参与地震灾害的救援和重建工作,为受灾群众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以上内容为地震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希望各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严格按照此预案进行应对,尽最大努力减少地震给人民带来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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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下文是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欢迎阅读!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防震减灾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教育、科技、卫生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视经济发展情况逐年调整。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地震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宣传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单位应当建立防震减灾联络员队伍。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地震监测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阻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有关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科技成果运用,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经费投入,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临震预测方案,健全和完善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和地震前兆信息传递网络。

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加强预测,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震监测台网规划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投资建设具备综合地震监测台站的地震监测台网,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市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交换地震、地质、水文、气象、地理信息等方面的监测、观测信息,为防震减灾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大中型水电站、水库、港口、矿山、油田、石油化工等重大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特大桥梁、蓄能电站、核电站、高速铁路和新建的超限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及日常管理由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承担。

鼓励充分利用废弃的油井、矿井和人防工程进行地震监测。

第十三条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有关技术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地震监测信息应当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已纳入本市地震监测台网的台站、监测点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因搬迁或者撤销等原因确需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和典型的地震遗址、遗迹,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和干扰。

建设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和干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和试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日常管理由原地震监测设施管理单位承担。

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后,原地震监测设施方能撤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将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对地震监测环境造成影响的爆破、钻井、采掘、抽水、堆放磁性物质、架设高压输电线等活动,应当事先征求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后,要及时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新闻媒体报道与地震预报有关的信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不得制造、传播地震谣言。

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误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条地震灾害预防坚持工程性预防措施和非工程性预防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支持、推广建筑工程应用钢结构、隔震、消能减震技术进行设计、施工和维护、使用。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城市建设应当符合防震减灾规划的要求。

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监督。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级别由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分级标准确定。

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病菌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范围内工程;(五)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河北省地方标准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或者区域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建设工程;(六)市人民政府认为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二十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定合格后,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结果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五条不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一般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地方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不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商场、地震避难场馆、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标识、标志。

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成本。

新建、改建、扩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等要求设计施工。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对抗震设计的质量标准和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图纸审查单位对施工图的审查结果承担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全过程负责。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和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对产品质量和检测、检验结果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施工质量监督,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提供的建筑场地抗震类别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对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

有关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纸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十条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加强对农村民房建设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逐步提高抗震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作为村镇规划编制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地震次生灾害防御工作。

高速铁路、城市轻轨、地铁、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设施、核设施等建设工程和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设置地震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系统。

第四章地震应急救援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地震应急指挥场所、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三十四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一)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交通、通信、铁路、水利、电力、供水、供气、输油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四)广播电视、金融、保密、档案、文物等特殊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五)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商场、体育场、公共娱乐场所、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六)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和储备单位;(七)大型厂矿、企业;(八)其他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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