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解读和操作讲解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讲解及案例分析2023
【计税依据和税率】
★计税依据: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二)从租计征(租金计税):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特殊情形为4%:(1)对个人出租住房, 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 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 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有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差异性规定】
1.关于出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应如何确定纳税义务人? (1)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 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6〕56号) (2)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 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7〕 29号) ——差异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村委会出租房屋 或企业自建房屋)。
第三部分 在哪征税?(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包括征税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部分 如何计税? (计税依据及税率)
【房产税:计税依据和税率】
★计税依据: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税率】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22〕 15号 )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 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西安市1.5元至27元; (二)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 (三)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0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7元。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政策是什么?
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减免优惠政策是什么?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优惠政策是对符合条件的科创单位减免。
国家规定,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以及⽆偿或通过出租等⽅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的房产、⼟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
⼀、和城镇减免优惠政策是什么?⾃2019年1⽉1⽇⾄2021年12⽉31⽇,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以及⽆偿或通过出租等⽅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的房产、⼟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免征。
明年起对符合条件的部分科创单位免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的征收对象是谁?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所谓房产,是指有屋⾯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可供⼈们在其中⽣产、学习、⼯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但独⽴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是⼀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缴纳。
产权所有⼈、承典⼈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或使⽤⼈缴纳。
因此,上述产权所有⼈,经营管理单位、承典⼈、房产代管⼈或者使⽤⼈,统称房产税的纳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地使⽤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1、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房产;4、个⼈所有⾮营业⽤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规定: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1、根据房产税暂⾏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2、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所、幼⼉园⾃⽤的房产,可以⽐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对作营业⽤的地下⼈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4、对个⼈所有的居住⽤房,不分⾯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5、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使⽤后,可免征房产税。
5、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
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可由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定期限内暂免征房产税。
7、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的,经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或者企业恢复⽣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8、房屋⼤修停⽤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032号)1、军需⼯⼚的房产,凡⽣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产军品⼜⽣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2、军队实⾏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民解放军总后勤部[84]财税字第79号、财政部[84]财税字第312号⽂件的精神,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例征免房产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应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报《地方税纳税期限变更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采取年度一次或按半年分次缴纳征收。
以一个年度为一期纳税申报的,纳税期限为当年7月15日前申报纳税;以半年为一期纳税申报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纳税期限一经批准,至少一年内不得随意变更。
纳税人以一个年度为一期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如当年7月15日后应税房产原值和应税土地面积又发生变动,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办理税款退补手续。
现将有关政策及征管要求整理如下,供参考。
一、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1、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自用房产:应纳税额=[房产原值X (1-30%) ] X.2%出租房产:应纳税额=租金收入X12% (房产税)2、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M2)刈元/ M2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1、关于适用税种内资企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自2007年1月1日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据苏地税发[2002]18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我省城市房地产税适用的政策规定均比照房产税的规定执行。
城市房地产税的改革方案出台后,按新的方案施行。
2、关于房产的概念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规定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规定1、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浙地税发号、浙地税发号、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创意产业及基地认定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浙地税发号)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连锁经营超市相关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省重点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
(浙地税发号)证明材料: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文件。
4、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浙地税发号、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市经贸局技术项目专用设备确认书;专用设备购买发票和固定资产账页复印件。
5、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浙地税发〔2008〕1号、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6、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浙地税发〔2008〕1号)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7、对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
(浙地税发〔2008〕1号)证明材料:总部及相关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浙地税发〔2008〕1号)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9、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解读
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三、政策期限
为方便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本《通知》政策执行期 限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原则上享受优 惠政策应为连续 3 个月。
02章节 PART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 准办理的操作流程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准办理的操作流程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选择“税收减免办理”,选 择“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事项,减免税代码:0008011607;“抗击疫情 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事项,减免税代码:0010011607;“鼓励各地通 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事项 ,减免税代码0008011608(房产税)、0010011608(城镇土地使用税) 。选择其他减免税事项的,按原规定执行。
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 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 〔2020〕287 号)
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一、主要内容
(一)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 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 3 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的行业判 断标准,按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一、主要内容
(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 3 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 止行业,且同时符合 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三个条件的 企业。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城镇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向地方政府缴纳的一项税费。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指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给予一定的减免或豁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目的是为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来投资和发展,进一步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同时,这也是地方政府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调控的一种手段,可以通过减免税费来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的情况发生。
1.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影响力来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政策。
对于大型的投资项目,可以考虑在一定时间内减免土地使用税,以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和扩大生产规模。
2.对重点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针对一些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这样可以促进这些产业的发展,提高地方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3.对民生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对一些民生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这样可以鼓励民生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日益增长的需求。
4.对资源型企业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对一些资源型企业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5.对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对一些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促进贫困地区的发展,缩小地区间的经济差距。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的减免政策外,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特殊的减免政策,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总之,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合理的减免政策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但也需要注意控制好减免政策的范围和力度,防止资源浪费和税收减少过多的情况。
解读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的税收政策
解读(jiě d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的税收政策一、政策(zhèngcè)依据1、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nà shuì)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jiěshì)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的规定,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法规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根据《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第七条的规定,个别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miǎn shuì)照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2、土地(tǔdì)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8]26号)第七条的规定,需减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3、汇总规定。
根据《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二、申请的条件房产税由于《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规定,困难性减免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所以省局没有明确规定申请的条件,只是政策依据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土地使用税在《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8号)中作了规定,条件如下:(1)纳税人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2)对符合国家鼓励或扶持发展产业或项目的占地,短期内纳税人出现较大亏损的,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工资、法定劳动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4)其他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确定(quèdìng)的困难情形。
房地产税收政策解读与优化建议
房地产税收政策解读与优化建议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房地产市场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
然而,与此同时,房地产市场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比如高房价、投机性购房等。
为了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税收政策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我国房地产税收政策进行解读,并提出相应优化建议。
一、房地产税收政策解读1. 增值税我国的房地产增值税是指销售住宅和商业性房地产时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目前,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5%,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1%。
增值税的征收对房地产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减少了投机性购房,促进了市场稳定发展。
2.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个人按照法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收。
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目的是调控土地资源供给,防止土地过度利用。
对于目前土地供给紧张的城市,适当提高土地使用税税率,可以促使地方政府更加谨慎地出让土地,避免盲目扩大房地产开发。
3. 不动产税不动产税是指对房地产所有人按照不动产的评估值征收的一种税收。
不动产税的意义在于推动房地产资源更加合理配置,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然而,由于不动产税对市场需求有一定的压制作用,目前我国暂未全面启动不动产税征收。
4. 城市房产税城市房产税是指对城市居民家庭拥有的住房、商业性房地产和空置房产按照法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收。
城市房产税的作用在于鼓励合理住房消费,加强对空置房产的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
当前,我国城市房产税还处于试点阶段,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房地产税收政策优化建议1. 完善不动产税制度现阶段,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着投资炒房的现象,加强对房地产的不动产税征收可以降低投机性购房的热情,减少房地产市场波动。
因此,应尽快完善不动产税,探索适应我国国情的征收模式及税率,实现其合理的利用和发展。
2. 建立城市房产税制度随着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和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存在着大量住房空置和超高房价等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日益增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结束——。
疫情期间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解读和操作讲解
2020年4月2日
疫情期间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解读和操作讲解
目录
一、优惠政策解读 二、常见问题 三、操作流程演示
一、优惠政策解读
01
02
03
04
05
06
政策 依据
减免 主体
减免 条件
减免 幅度
减免 期限
办理 流程
一、优惠政策解读
本次疫情减免未能否及时享受优惠的,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二、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3
按季度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申报享受,即一季度申报享受二个月的减免,二季度申报享受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中小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本次减征优惠政策
二、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5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此项减征政策
三、操作流程演示
税源信息修改
1、税源无减免信息情况 2、税源已存在其他减免信息情况 3、税源存在欠税信息情况
三、操作流程演示 1、税源无减免信息情况
三、操作流程演示 1、税源无减免信息情况
三、操作流程演示 1、税源无减免信息情况
三、操作流程演示 1、税源无减免信息情况
三、操作流程演示 1、税源无减免信息情况
一、优惠政策解读
06、办理程序
困难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核准类减免税,应当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 务机关履行减免税核准手续后才可以享受。为有效应对疫情,使纳税人第一时间享受税收优惠, 此次实行容缺办理,对符合辽政发〔2020〕6号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可先自行判断、自主申报。 税务机关事后通过数据比对方式进行审核。纳税人对申请享受减征优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 律责任。经审核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征收滞纳金。对 企业提出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复核确认。
2、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讲解及案例分析2023.11
纳税义务人
4.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
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优惠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和非营 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 (八)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 地; (九)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中用于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 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 输油 (气、水)管道用地,油气长输管线用地;
第五部分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 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第四部分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基本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 (平方米) ×适用税额 (2)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的税额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额=证书确认应税土地面积或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 (平方米) ×适 用税额×50%
注:按照规定的单位年税额乘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是年 税额。
税收优惠
案例: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军队、铁路、民航等免税单位的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 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解析:缴纳。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 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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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1
本次疫情减免房产税是否包括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部分?
二、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2
一、优惠政策解读
减征范围——减征对象 02、减免主体
减免主体:中小企业 局3局300、、00号号国国辽减1)).家家辽政征的的发发政发企对企展展发〔业业改改象〔2。。0革革2:20委委02中〕、0、〕6小财财号6政政企号规部部规业定联联定:合合:本印印本政发发政策的的策措《措《施中施中所小所小指企指企中业中业小划小划企型企型业标业标为准为准符规符规合定合定工》工》业(业(和工和工信信信信息部息部化联化联企部部企业、、业〔国国〔2家家021统统011计〕计1〕
一、优惠政策解读
01、政策依据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 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 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 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 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 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一、优惠政策解读
03、减免条件
辽政发〔2020〕6号规定的减免条件为: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 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 有困难。
之一 符合下列条件
的,就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一)因疫情影响,本月营业收入比去年同期减少
(二)因疫情影响,本月营业利润比去年同期下降
一、优惠政策解读
06、办理程序
困难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核准类减免税,应当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 务机关履行减免税核准手续后才可以享受。为有效应对疫情,使纳税人第一时间享受税收优惠, 此次实行容缺办理,对符合辽政发〔2020〕6号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可先自行判断、自主申报。 税务机关事后通过数据比对方式进行审核。纳税人对申请享受减征优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 律责任。经审核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征收滞纳金。对 企业提出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复核确认。
三、操作流程演示
税源信息修改
1、税源无减免信息情况 2、税源已存在其他减免信息情况 3、税源存在欠税信息情况
三、操作流程演示 1、税源无减免信息情况
三、操作流程演示 1、税源无减免信息情况
三、操作流程演示 1、税源无减免信息情况
三、操作流程演示 1、税源无减免信息情况
三、操作流程演示 1、税源无减免信息情况
本次疫情减免未能否及时享受优惠的,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二、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3
按季度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申报享受,即一季度申报享受二个月的减免,二季度申报享受一个月的 减免应该如何办理
二、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4
欠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中小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本次减征优惠政策
二、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5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此项减征政策
政2.策辽把税握发:〔2020〕?号: 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 型 ”,因此,适用应对疫情“房土” 两税的减征政策的“中小企业”应涵盖中型、小型、微 型三种类型企业。
2. 按2019年度的数据认定是否为中小企业 。
一、优惠政策解读 01、政策依据
04、减免幅度
例如:某物流企业享受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政策,该企业在疫情期间开 工不足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同时该企业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假设2月 份应纳税额是200元,物流减半后应缴100元,疫情减半后应缴50元,小规模 再减半后实际缴纳土地使用税25元。
一、优惠政策解读 05、减免期限
1.辽政发〔2020〕6号规定:本政策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 2.辽税发〔2020〕4号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自文件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即: 2020年2月至4月。 政策把握:政策执行期限2020年2月至4月,是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税款所属期。
一、优惠政策解读
政策依据——两个层面把握
即辽政发〔2020〕6号 第三条第(十四)项:减免中小企业 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 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 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 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减半征收。
省政府措施
省局操作指导
即 辽 税 发 〔2020〕4 号 : 进 一 步明确享受主体、优惠内容、 政策依据和享受方式等细节问 题。
三、操作流程演示 1、税源无减免信息情况
疫情期间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解读和操作讲解
2020年4月2日
疫情期间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解读和操作讲解
目录
一、优惠政策解读 二、常见问题 三、操作流程演示
一、优惠政策解读
01
02
03
04
05
06
政策 依据
减免 主体
减免 条件
减免 幅度
减免 期限
办理 流程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优惠政策解读
01、政策依据
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辽政发 〔2020〕6号)
2.《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支持“新冠肺炎”疫 情防控税费政策落实的通知》(辽税发〔2020〕4号)所印发的 《支持疫情防控最新税费优惠政策操作指导》
(三)因疫情影响,本月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营业利润为负数
一、优惠政策解读
04、减免幅度
减征幅度:辽政发〔2020〕6号规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半征收,即减征幅度为50%。
该项减免可以叠加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如可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50%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叠加享受。
一、优惠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