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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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异常处罚条例

产品质量异常处罚条例

产品质量奖惩罚罚条例文件编号 :版本/版次 :制定部门 :发行日期 :总 页 次 :制 定 审 查 核 准 文件状态受控违者必究修 订 记 录修订 审 核 批 准RC/ZJW11—2022A/0 品质部2022-4-289 页修 订 内 容 摘 要 版本/ 版次 修订 日期总次 页页次NO 。

2022—4 —28A/0 9 首次发行全部浙江人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RC/ZJW11-2022 产品质量奖惩罚罚条例9/1为确保IATF16949 体系文件运行有效,进一步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热情,不断细化、改进工作;确保公司下达各项质量目标如期完成.对来料、制造、检验、物料周转、交货等过程中浮现的混料、漏工序、尺寸不良、外观不良、违规操作等质量问题进行考核,落实各环节的质量责任,特制定此考核管理规范。

本质量处罚条例合用于全部员工。

3.1 混料:指要求为同一规格的物料中浮现其它物料(现品票有标识而箱内有多种物料与实际要求的产品不符的情况)。

3.2 错、漏加工:错加工指已加工件的结构与产品实际结构不符,经返工后仍然不能符合产品实际结构;漏加工指漏工序或者工序加工中没加工完整,经发现返工后可以符合产品要求。

3.3 尺寸不良:所加工产品与产品图纸或者工艺尺寸要求不符。

3。

4 外观不良:是指产品加工后浮现毛刺、批锋、压痕、压伤、划伤等等表面不良现象。

3.5 罗纹质量问题:指罗纹孔通规不通、止规不止、乱牙、孔内砂眼超规、深度不合格、螺孔缺保护等.3 。

6 一次交验不合格:生产依据流转卡进行报检,流转卡上所记载的数量为一批,经过工序检验员检验,不良数量占本批总数的10%及以上为一次交验不合格。

3 。

7 一次交验合格率:计算方法为一定时间段内合格交验总次数除以总报检次数*100%。

3 。

8 漏检:漏检指生产制程加工产品时已经出错,经过检验确认仍没有发现质量问题的质量事故;或者经工序检验点确认但实际同批次内还存在10%以上的不良品遗漏到下一工序的质量事故。

产品质量奖罚规章制度大全

产品质量奖罚规章制度大全

产品质量奖罚规章制度大全一、总则1、目的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和客户需求,特制定本产品质量奖罚规章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与产品质量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包括生产、检验、采购、仓储等。

3、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质量奖罚应依据明确的标准和客观的事实,对所有相关人员一视同仁,公开透明。

(2)奖惩结合原则:以奖励为主,惩罚为辅,鼓励员工积极提高产品质量。

(3)及时性原则:质量奖励和处罚应及时进行,以达到激励和警示的效果。

二、质量奖励制度1、个人质量奖励(1)对于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一次性生产出高质量产品,且连续三个月无质量问题的员工,给予_____元的质量奖励。

(2)在质量改进项目中,提出有效改进措施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_____元至_____元的奖励。

(3)及时发现并报告质量隐患,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发生的员工,给予_____元的奖励。

2、团队质量奖励(1)对于整个生产班组在一定时期内(如半年或一年)产品合格率达到预定目标,且质量稳定性良好的,给予该班组_____元的团队奖励。

(2)跨部门质量改进小组在解决质量难题方面取得突出成果,为公司节省成本或提高声誉的,给予小组_____元至_____元的奖励。

3、质量荣誉奖励(1)设立“质量之星”、“质量标兵”等荣誉称号,对在质量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2)获得质量荣誉称号的个人或团队,在晋升、评优等方面享有优先考虑的权利。

三、质量处罚制度1、生产过程质量违规处罚(1)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员工,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并处以_____元至_____元的罚款。

(2)私自更改工艺参数或使用不合格原材料,造成质量事故的,对责任人处以_____元以上的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2、检验环节质量违规处罚(1)检验人员未按照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导致不合格产品流入下一道工序的,给予警告并处以_____元的罚款。

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

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

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作为一个生产和销售产品的企业,产品质量是企业得以长期发展的核心因素之一。

因此,企业对产品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非常重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即使是最谨慎的企业也不能完全避免质量问题的发生。

为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都通过了一些相关法规和条例。

本文将介绍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的相关内容。

什么是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是一项针对产品质量检验和处罚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国家对生产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进行检验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处罚制度。

企业在生产和销售产品时,必须严格遵守该条例的规定,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产品质量检验的目的产品质量检验的目的在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

产品质量检验可以帮助企业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同时,产品质量检验可以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产品销售和企业发展。

产品质量检验的类型根据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规定,产品质量检验主要分为工厂自检、委托检验和出口检验等三种类型。

工厂自检工厂自检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检验。

这包括原材料、生产工艺、成品等的自我检验和检查。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自检机制和质量管理制度,定期对产品进行自检和检验,并建立完善的记录管理制度。

委托检验委托检验是指企业将产品送往专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行为。

企业要选择正规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检验机构支付检验费用。

如产品被检验出质量问题,则企业必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出口检验出口检验是指企业出口产品前,要进行的商品检验。

企业必须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并出示相关的检验文件。

如产品被检验出质量问题,则企业必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罚按照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的规定,对于生产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国家将对企业进行处罚。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1 目的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从思想上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对产品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明确生产各过程所产生质量问题的奖惩处程序和要求,做到出现质量问题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产品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原因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1、生产作业流程、工艺错误;2、生产指挥错误;3、违反工艺纪律;4、操作不认真负责;5、检验员漏检、错检;6、人为导致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准;7、材料混杂或发错; 8、运输保管不善;9、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10、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

3 职责3.1 车间、质检部人员负责质量奖罚的取证工作,各部门负责做好配合工作.3.2 质检部负责各种质量问题(4。

2条中第1~4项)的检查,对质量问题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出处罚意见。

3.3 质管办负责质量问题处罚的监督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质量事故(4.2条中第5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3。

4 生产部、财务部负责质量问题的落实、处理工作.3。

3 总经理负责重大质量事故处置意见批准。

4 管理内容4.1总则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过程要严格执行“三按”(按标准、按工艺、按图纸)、“三检”(自检、互检、专检)。

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

4。

2 处罚比例本规定申明:处罚只是手段,提高产品质量才是目的。

4.2。

1 公司外购、外协不合格品处罚a) 返工品:公司内部由责任单位负责人安排责任人返工返修,不计报酬,返工完备交检验复检。

若返工品责任人不在现场,由车间安排其他人员返工,返工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扣罚责任人20~50元,数量大的、成本高的要加倍处罚.但是,所有员工不允许频繁出现质量问题,在一年度中出现质量问题的频次及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a) 第1~4项累计发生3次以上的,第2~5项从第4次开始依次提升处罚比例10%,直至100%.b)第5项发生1次以上的,第2~5项从第2次开始依次提升处罚比例10%,直至100%。

质量管理处罚条例

质量管理处罚条例

质量管理处罚条例前言为了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加强对企业质量管理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贯彻落实“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方针,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生产经营企业的运作、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加强对质量管理行为的监督和处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进出口贸易等经济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处罚原则根据本条例,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质量管理行为实施处罚,应当从轻、从重、从严、从宽、综合考虑,适用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章处罚条款第四条违反产品质量规定(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可以处罚款。

(二)生产、销售声称具有治疗或者预防疾病等功效的产品,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罚款。

(三)生产、销售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上市的产品,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罚款。

第五条违反质量管理制度规定(一)未经检验、检测的生产、销售产品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二)未建立、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企业,应当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三)实施捆绑销售、掺杂兑水等不诚信行为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当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罚款。

第六条违反商品标识规定(一)未按照国家规定提供标识、标记、说明书的产品,应当责令改正,并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可以处罚款。

(二)伪造、仿冒、篡改、变造、冒用市场准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市场监管机构颁发的质量证明文件,应当处罚款。

第七条违反安全规定(一)出售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产品,经相关部门鉴定后,应当责令召回,并处罚款。

(二)生产、销售未经认证、检测合格、无法达到技术标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罚款。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八条处罚依据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处罚程序(一)处罚决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产品质量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产品质量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产品质量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品质量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欢迎阅读!产品质量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八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

来料检验产品质量奖罚制度

来料检验产品质量奖罚制度

来料检验产品质量奖罚制度
一、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产品在原材料阶段的质量控制,提高原材料合格率,减少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风险,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参与来料检验的部门及个人。

三、奖罚原则
1. 公平性:奖罚标准公开透明,确保所有相关人员明确奖罚条件。

2. 及时性:对于来料检验中的表现,应及时进行评价和奖罚。

3. 激励性:通过奖励激励员工提高工作质量,通过惩罚防止质量问题的发生。

四、奖励措施
1. 连续三个月来料检验合格率达到100%的检验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500元。

2. 对于提出有效改进措施,显著提高原材料合格率的员工,给予一次性奖金1000元。

3. 年度来料检验无重大失误的团队,给予团队奖金5000元。

五、惩罚措施
1. 来料检验中发现不合格原材料未及时上报,导致生产事故的,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

2. 检验人员因疏忽大意导致批量不良原材料流入生产线的,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记入个人绩效考核。

3. 对于故意隐瞒质量问题,造成公司损失的,除追究经济责任外,严重者将予以解聘。

六、奖罚程序
1. 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奖罚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2. 奖罚决定应由质量管理部门提出,并经部门经理审核后执行。

3. 奖罚结果应公示,确保透明公正。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八、修订与解释权
本制度的修订和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所有。

1产品质量处罚条例

1产品质量处罚条例

产品质量损失考核办法
编制:
审核:
审批:
日期:
产品质量损失考核办法
一、目的:
通过建立、实施质量考核,加强从事影响产品要求符合性工作的人员的责任心,从而达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不良率,提升顾客满意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内所有从事影响产品要求符合性工作的人员。

三、实施办法:
1、非批量不合格:
1.1、操作人员的首检、自检:
操作人员必须对本工序所加工的产品进行首检、自检;因漏检或未检验造成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操作人员承担本工序加工费5倍的经济处罚;例如:一产品本工序加工费:0.18元/只;因操作人员漏检或者未检验造成有10只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经济处罚:0.18×10×5=9元。

1.2、操作人员的互检:
操作人员有责任对上道工序流入本工序的产品进行互检,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检验项目为:外观检验;
因漏检或未检验造成不合格产品流入本工序加工;如果不合格品报废或者降级处理,本工序操作人员承担本工序加工费2倍的经济处罚。

2、批量不合格
2.1、批量不合格的界定:同批次不合格品50件且占批总量3%以上
2.2、质量事故分级;
a、一般质量事故:直接损失金额不大于1000元;
b、较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1-3000元;
c、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1元以上;
2.3、批量不合格考核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审核版

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审核版

产品质量检验处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产品质量检验控制及处理办法一.目的为了建立文件化的目标管理,落实目标的实施、确保目标数的收集、统计、分析和改善;保证产品之质量达到有效全面控制,提升员工质量意识,将产品质量检验控制及处理办法贯彻落实到各岗位及责任者。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目标的建立、实施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程序3.1.产品质量检验及处理办法由生产部、品质部门解释和修订,经生产部、品质部经理审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报备行政人事部。

3.2.违反质量标准,由生产部、品质部开出《产品异常单》,送至行政人事部且核实后,行政人事部填写《处罚单》,处罚金额将计入当月薪资。

四.装配质量检验及处理办法:4.1定义:4.1.1.装配检验员按【整机装配要求】,必须做到对每一个【必检项】进行专项检验,并在【整机申检单】上,如实填写各检测数据,对未检并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对品检主管、装配检验员处各100元罚款。

4.1.2. 装配检验员每天在每个装配工位的巡检次数不少于6次,负责检验装配零部件的外观及装配工艺、方法正确性,否则每发现一次,处以20元罚款。

4.1.3装配检验员巡检过程中,如发现操作者不执行装配工艺要求、责任心不强进行野蛮操作,导致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对产品质量造成威胁的(如外观磕碰、漏工序、装配不到位等等),检验员应对此行为进行制止,制止不整改或不听制止者,开具品质异常单,对操作者处50元罚款。

否则因监督不力,对检验员处50元罚款。

4.2 预防措施:4.2.1.工件表面;直接锤击,不允许,每发现一处,处罚操作者20元。

机器表面油漆;直接刮落、碰伤,不允许,每发现二处以上,每处处罚操作者20元。

4.2.2.滑动、滚动轴承;须清洗干净,加注润滑脂,用套管装配【如需热装,加温110度热装】,否则,每发现一处,处罚操作者50元。

4.3.各零件毛刺、尖角,不允许,每发现一处,处罚操作者20元。

4.4.调整、连接部位松动,不允许,每发现一处,处罚操作者20元。

产品质量处罚条例

产品质量处罚条例

产品质量处罚条例1 目的为了更好地控制产品质量,严肃质量责任,特制定本条例。

2 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厂(计划财务部除外)。

3 职责3.1品质管理部负责制度的颁布、实施、运行及监督处罚。

3.2各部门、各分厂管理层负责制度的贯彻及质量事故的预防。

3.3总经理负责重大质量责任的判定和处罚决议。

4 处罚条例4.1场上正常生产的产品由于设计、材料代用、技术更改错误造成批量损失的,对具体设计、批准责任人每项罚款50--200元。

由于领导行政干预造成损失的对责任领导加倍予以处罚。

4.2场上正常生产的产品由于工艺编制及工艺路线错误造成批量损失的,对编制、批准责任人每项罚款50--200元。

由于领导行政干预造成损失的对责任领导加倍予以处罚。

4.3外协件、外购件、原材料未经检验直接到生产现场的,每发现一项对责任部门罚款50--200元。

4.4外协件、外购件、原材料经检验不合格而付到生产现场的,每发现一项对责任部门罚款50--200元。

4.5外协件、外购件由于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对责任保管人每件罚款5元。

4.6由于经检查员检出不合格的零部件和未经检查员检验的零部件而转入下道工序的,每项对转出部门罚款50--200元。

4.7在加工过程中每出现一件不合格品(含零部件的磕碰划伤、按要求对飞刺毛边及铸件毛坯的清理),罚款5元。

对焊接部件每出现一项不合格(含焊接飞溅物的清理)罚款5元。

如造成批量不合格品除对操作者处罚外对部门领导罚款100--200元。

情节严重的对部门领导予以辞退。

4.8由于首件未检而造成不合格品的,每出现一项对检查员罚款50元。

造成批量废品的对检查员予以辞退。

4.9由于野蛮装配造成零部件损毁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4.10 在装配过程中对出现影响主机表面和装配质量的磕碰划伤零部件,喷有面漆的覆盖件(零部件)有漏喷、混喷、淌流现象每发现一件罚款5元(检查员参照执行)。

4.11对液压件及精密件,要确保其不受损伤,液压件、油管没完工序要保证密闭,每遗漏或违反一次罚款10元。

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品质部审核版).

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品质部审核版).

产品质量检验处罚规定(试行)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铆焊质量检验处罚规定 (3)第三章焊接质量检验处罚规定 (9)第四章机加质量检验处罚规定 (10)第五章总检质量检验处罚规定 (16)第六章防腐质量检验处罚规定 (16)第七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加强产品生产各环节的质量控制,严肃质量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公司各部门。

品质保证部负责本规定的颁布、实施、及监督处罚,各部门管理者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及质量问题的预防,公司经营班子负责重大质量责任的判定及处罚决议。

第二章铆焊质量检验处罚规定第一条数控下料1、生产部下达任务后,各单位必须标明所切割钢板的钢板规格、材质、钢板号、切割零件名称,数量等信息。

所作记录不全、错误,处罚各单位每次100元。

2、每张钢板下料合格率要求达到95%,(出现尺寸超差、过熔、割口歪斜、割口凹陷视为不合格)。

不合格率每超1%处罚各单位50~100元。

3、法兰板、锚板下料后每块必须用油漆标识型号。

如有漏标或标错,每块处罚各单位50元。

4、每个筒节下料后必须用油漆标识其型号。

发现型号标识有漏标或标错的,每个筒节处罚各单位50元。

第二条筒节下料及卷板1、筒节下料前必须将焊渣清理干净。

如发现未清理就卷板造成筒节表面缺陷的每发现一次处罚各单位100元。

2、卷板机的辊面要经常清理,不得有凸起点。

因辊面问题造成筒节表面产生压痕的,每发现一处罚各单位50元。

3、筒节卷制对接时要求测量50检测线。

因不测量50检测线导致筒节变形的,每发现一次处罚各单位300元。

4、筒节的钢印号要求打印位置正确清楚(打印在筒节坡口面,距筒节边缘50mm 左右处,筒节标识方法:法兰型号代码+筒节上下代码+法兰代码+编号),并用白色油漆框住以便于查找,车间要认真自检。

质检员随时进行抽检,发现编码不合格的立即重新打印,同时开出返修单,每件处罚各单位50元。

不合格产品处罚标准

不合格产品处罚标准

不合格产品处罚标准不合格产品是指未能达到法律法规、标准或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提高产品质量,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罚是必要的。

下面是不合格产品处罚的相关参考内容。

1. 处罚标准1.1 罚款对于生产、制造、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罚款额度通常根据不合格产品造成的危害程度、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实力等因素来确定。

1.2 赔偿不合格产品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等问题,因此,对于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

1.3 召回如果发现某一批次或某一类型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可能会对其进行召回。

召回处罚是指要求制造商或销售商主动组织回收、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产品,并承担相关费用。

1.4 停产、停业对于严重违反质量标准、导致严重后果或持续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可以采取停产、停业等措施,以确保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2. 处罚依据2.1 相关法律法规不合格产品的处罚依据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规实施条例》等。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机关可以对违法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2.2 质量标准对于特定类型的产品,当其质量未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时,可以作为处罚依据。

质量标准是由国家、行业或企业制定的,如果企业未按照质量标准生产产品,可以进行处罚。

2.3 检验检测结果产品质量的判定通常需要通过检验检测来确认。

如果产品经过检验检测符合质量标准,即合格产品;如果不符合质量标准,即不合格产品。

不合格产品的处罚依据可以是检验检测报告、抽样检验结果等。

3. 处罚程序3.1 调查核实当发现有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情况时,有关执法机关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取证、询问等,以确定违规企业和不合格产品的情况。

3.2 处罚决定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执法机关会依法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决定。

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审核版)

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审核版)

产品质量检验处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产品质量检验控制及处理办法一.目的为了建立文件化的目标管理,落实目标的实施、确保目标数的收集、统计、分析和改善;保证产品之质量达到有效全面控制,提升员工质量意识,将产品质量检验控制及处理办法贯彻落实到各岗位及责任者。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目标的建立、实施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程序3.1.产品质量检验及处理办法由生产部、品质部门解释和修订,经生产部、品质部经理审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报备行政人事部。

3.2.违反质量标准,由生产部、品质部开出《产品异常单》,送至行政人事部且核实后,行政人事部填写《处罚单》,处罚金额将计入当月薪资。

四.装配质量检验及处理办法:4.1定义:4.1.1.装配检验员按【整机装配要求】,必须做到对每一个【必检项】进行专项检验,并在【整机申检单】上,如实填写各检测数据,对未检并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对品检主管、装配检验员处各100元罚款。

4.1.2. 装配检验员每天在每个装配工位的巡检次数不少于6次,负责检验装配零部件的外观及装配工艺、方法正确性,否则每发现一次,处以20元罚款。

4.1.3装配检验员巡检过程中,如发现操作者不执行装配工艺要求、责任心不强进行野蛮操作,导致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对产品质量造成威胁的(如外1观磕碰、漏工序、装配不到位等等),检验员应对此行为进行制止,制止不整改或不听制止者,开具品质异常单,对操作者处50元罚款。

否则因监督不力,对检验员处50元罚款。

4.2 预防措施:4.2.1.工件表面;直接锤击,不允许,每发现一处,处罚操作者20元。

机器表面油漆;直接刮落、碰伤,不允许,每发现二处以上,每处处罚操作者20元。

4.2.2.滑动、滚动轴承;须清洗干净,加注润滑脂,用套管装配【如需热装,加温110度热装】,否则,每发现一处,处罚操作者50元。

4.3.各零件毛刺、尖角,不允许,每发现一处,处罚操作者20元。

4.4.调整、连接部位松动,不允许,每发现一处,处罚操作者20元。

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

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

产品质量检验处罚规疋(试行)二◦—年二月十六日目录第一章总贝y ...............第一章下料质量检验处罚规定....第三章焊接质量检验处罚规定....第四章机加质量检验处罚规定....第五章热处理质量检验处罚规定……第六章完工质量检验处罚规定................................第七章装配质量检验处罚规定.................................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加强产品生产各环节的质量控制,严肃质量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公司各部门。

品质保证部负责本规定的颁布、实施、及监督处罚,各部门管理者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及质量问题的预防,公司各部门负责重大质量责任的判定及处罚决议。

第二章下料质量检验处罚规定第一条数控下料1、生产管理科下达生产计划后,一科必须标明所切割钢板的钢板规格、材质、钢板号、切割零件名称,数量等信息。

所作记录不全、错误,处罚各数控下料工每次20 元。

2、每张钢板下料合格率要求达到95% ,(出现尺寸超差、过熔、割口歪斜、割口凹陷视为不合格)。

不合格率每超1%处罚各单位50〜100元。

3、幅板下料后每批必须用记号笔标识型号。

如有漏标或标错,每批处罚各操作工50 元。

第二条带锯下料1、下料前必须将铁销清理干净。

如发现未清理就开机下料每发现一次处罚各单位100 元。

2、下料前必须对钢材进行自检,如有弯曲的钢材继续下料,造成后工序加工不下来的问题,发现一次100 元处罚。

3、下料要求每20 件检查一次并记录。

无检查记录者,每发现一次处罚各操作工30 元。

4、下料的工艺路线票要求填写正确清楚,并用记号笔在工件表示数量、自检合格标识以便于查找,车间要认真自检。

质检员随时进行抽检,发现不合格的立即,每次处罚各操作工50 元。

质量检验不合格如何处罚

质量检验不合格如何处罚

质量检验不合格如何处罚我们知道⼯⼚在⽣产产品的时候质量问题是很重要的,但是很多时候产检却是不合格的,这样的话是要受到处罚的,那么,质量检验不合格如何处罚?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质量检验不合格如何处罚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处罚。

包括没收这些不合格商品,没收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利润,并根据不合格商品的货值的倍数进⾏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四⼗九条⽣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产、销售,没收违法⽣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产、销售,没收违法⽣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产、销售产品货值⾦额百分之五⼗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1.商品返⼚管理制度(1)返⼚商品的账务处理,要严格执⾏有关财会制度,要真实体现,全⾯反映返⼚商品的应收应付关系,不得遗漏。

(2)凡需做返⼚处理的购进商品,采购员必须征得⼚⽅同意,并与⼚⽅达成⽂字处理意见后,通知保管员做好返⼚具体⼯作,否则,不得盲⽬返⼚.凡因盲⽬返⼚造成的拖⽋债务,由当事⼈追回。

(3)凡需做返⼚处理的代销商品(包括⼚⽅借,调的商品),采购员提前15天与⼚⽅联系,15天内收不到⼚⽅答复,可留信函为凭,凡⼚⽅⽆故拖延,不予返⼚的商品,要向⼚⽅征收保管费。

(4)已出库的商品返⼚,必须先退库再由保管员做返⼚;已出库,未退库的商品和柜台内的商品,任何⼈不得随意返⼚,否则按丢失商品追究当事⼈责任。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案件罚款执罚标准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案件罚款执罚标准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案件罚款执罚标准违法事实处罚幅度把握法律、法规引用备注一般质量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六)项、第三十条。

没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拒不改正的,处30%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质量问题产品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或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的);①现场违法产品货值低于2000元或严重不合格项超过三项的(包括三项),处货值三倍的罚款;②现场违法产品货值大于2000元小于10000元的,超过部分,按1.5倍加处罚款;③现场违法产品货值大于大于10000元的处1-2倍的罚款。

注:同时满足上述两项的择一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或《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

同时还应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①现场违法产品货值低于2000元或严重不合格项超过三项的(包括三项),处货值二倍的罚款;②现场违法产品货值大于2000元小于10000元的,超过部分,按1倍加处罚款;③现场违法产品货值大于大于10000元的,视情节轻重处1-1.5倍的罚款。

注:同时满足上述两项的择一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

同时还应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或生产许可证编号、认证标志的产品;现场违法产品货值低于2000元的,处货值等值的罚款;现场违法产品货值大于2000元小于10000元的,超过部分,按0.7倍加处罚款;现场违法产品货值大于大于10000元的,视情节轻重处0.6-0.8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日常现场产品质量监控处罚条例

日常现场产品质量监控处罚条例

日常现场产品质量监控处罚条例一、洁净区现场质量监控处罚条例1.原辅料过筛,筛目数不正确,筛漏不及时更换罚款5元;物料混合不均匀罚款10元。

2.称量配料发生错误(如数量不准确,投错料等等),罚款责任人20元。

3.片、粒、袋、丸重现场检查不合格品,应及时剔除,未及时挑选和剔除者罚款10元。

4.包衣外观自查,经质检员检查不合格返工,再经质检员检查不合格,罚款10元。

5.将影响下道工序生产的产品转入下到工序(如胶囊碎囊、异物等),罚款5元。

6.散落地面药粉、颗粒、片、胶囊等未及时清除者,罚款2元。

7.个人着装、卫生不符合要求者罚款2元。

8.所有清场不合格;不彻底罚款5元。

9.物料无标识、标识不清或标识错误,每次罚款5元。

状态标示不及时、不完整罚款2元。

10.违反工艺操作罚款5-20元。

11.铝塑及封口出现假热封者,罚款5元,一筐超出5%罚款10元。

铝塑批号错误罚款20元,批号打印不清晰,不易辨认也未及时调整罚款5元。

12铝塑工序出现空板,罚款20元;出现空粒罚款10元;铝塑、颗粒包装每箱超过10个质量不合格品(批号不清楚、漏料、水泡眼、装差等),罚款5元。

13.装瓶工序锁盖不严者,罚款5元,不严者由当事人重新返工;缺粒多粒,装量不合格罚款10元;出现空瓶,罚款30元。

未放铝箔垫的每批超过3个罚款10元,漏装拷贝纸罚款2元。

14.进入工作岗位严禁佩戴饰物(戒指、耳坠、项链、手镯等),违者每次罚款2元。

15.工作期间严禁闲聊、嬉戏、打闹,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违者每次罚款5元。

二、外包岗位现场质量监控处罚条例1.外包封口处不严、不平整或不符合要求(斜度大于15度者)每一白塑料框内超过有10个,罚款10元;徦热封:一框内超过有10个罚款10元;一框内超过20个以上,罚款20元。

热封不平整罚款10元。

2.喷码、打码错误,罚款30元,打码错误照价赔偿所损失的包装材料的原价值。

3.喷码的字迹难以辨认,位置不正确,转入下道工序罚款10元;漏喷,已转入下道工序且每批不合格数量超过本批包装材料2‰以上,罚款10元/人。

质量检验处罚实施细则

质量检验处罚实施细则

1.目的为了加强质量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满足客户日益俱增的要求和减少工作中出现问题后无制度可依的执行局面,本着有奖有罚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的整个流程和控制。

3. 实施细则3.1 公共条款:本条适用于各部门或各工序对细则以外的处罚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按下表原则进行处罚。

3.2 造成客户投诉的,质量检查小组对投诉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对存在过失的(技术、生产、采购、质量、仓库)人员进行责任鉴定,按比例7:3实行分配,负主要责任的占70%比例,给予责任人每次事件损失金额30%的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500元。

3.3 对开具的处罚通报有疑问或歧义者可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诉,找部门主管/经理到质量部门澄清。

如有情况属实还是要进行申诉、澄清或是辩解的,按无理取闹处理,在原开具的通报上加倍处罚。

4. 技术设计细则4.1图纸设计错误(不含新产品开发设计),发现一次对设计人员罚款20元,审核人员罚款10元。

4.2确认图制作错误,每次对制作人员罚款20元,审核人员罚款10元。

4.3ERP录入错误、BOM遗漏、差缺的每次对ERP输入人员罚款20元,审核人员罚款10元。

4.4出现问题需要技术人员到现场共同进行分析处理,但技术部不派人员的对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20元。

4.5造成较大损失的,从4.1~4.4条按公共条款3.1执行处罚,责任7:3分配,负主要责任占70%比例。

5. 采购细则5.1 合同订单手续齐全,而采购部门无故推迟采购时间的,每次对采购员罚款20元。

5.2 采购订单发放不及时,造成对交期有影响的,每次对采购员罚款20元。

5.3 采购下单错误或是传递的图纸、技术要求、条款等有错误,每次对采购员罚款20元。

5.4 采购下单后模具调用错误,每次对调度员罚款20元。

5.5 已通知模具组修正不合格模具,不及时修正的,对模具管理员每次罚款20元。

5.6 采购物品相对应的质量文件须随货到,最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超期的对采购员按每张质量文件罚款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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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下料质量检验处罚规定…………………………………………第三章焊接质量检验处罚规定…………………………………………第四章机加质量检验处罚规定…………………………………………第五章热处理质量检验处罚规定………………………………………第六章完工质量检验处罚规定…………………………………………第七章装配质量检验处罚规定…………………………………………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加强产品生产各环节的质量控制,严肃质量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公司各部门。

品质保证部负责本规定的颁布、实施、及监督处罚,各部门管理者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及质量问题的预防,公司各部门负责重大质量责任的判定及处罚决议。

第二章下料质量检验处罚规定
第一条数控下料
1、生产管理科下达生产计划后,一科必须标明所切割钢板的钢板规格、材质、钢板号、切割零件名称,数量等信息。

所作记录不全、错误,处罚各数控下料工每次20元。

2、每钢板下料合格率要求达到95%,(出现尺寸超差、过熔、割口歪斜、割口凹陷视为不合格)。

不合格率每超1%处罚各单位50~100元。

3、幅板下料后每批必须用记号笔标识型号。

如有漏标或标错,每批处罚各操作工50元。

第二条带锯下料
1、下料前必须将铁销清理干净。

如发现未清理就开机下料每发现一次处罚各单位100元。

2、下料前必须对钢材进行自检,如有弯曲的钢材继续下料,造成后工序加工不下来的问题,发现一次100元处罚。

3、下料要求每20件检查一次并记录。

无检查记录者,每发现一次处罚各操作工30元。

4、下料的工艺路线票要求填写正确清楚,并用记号笔在工件表示数量、自检合格标识以便于查找,车间要认真自检。

质检员随时进行抽检,发现不合格的立即,每次处罚各操作工50元。

5、圆钢未经报检检验就转入下道工序的。

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50元。

6、下料完毕报检前要求认真自检,并在工件上标注自检合格标识。

未自检就报检的每件处罚各操作工50元。

7、下料件在后工序发现尺寸超差时,因下料长度不能机加工,质管部报技术部评审,技术部不允许返修的按报废处理。

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的处罚
第三章焊接质量检验处罚规定
第一条焊缝外观检测
1、各科室班组在自检合格后报质检部检验。

为了不影响检验结果,焊皮一定要清理干
净。

2、根部弧坑:不允许,如果发现每条焊缝处罚20元。

3、咬边:深度≤0.5mm,如果发现1处以上咬边,超出每处处罚20元。

4、裂纹:不允许,如果发现,每条焊缝处罚100元。

5、接头不良:不允许,如果发现,每处焊缝处罚50元。

6、表面气孔:不允许,如果发现,每条焊缝处罚50元。

7、表面夹渣:不允许,如果发现,每条焊缝处罚50元。

8、焊脚尺寸:焊角余高0~3.0mm,如果超差,每条焊缝处罚20元。

9、焊接飞溅:每套法兰不容许有5处焊接飞溅,超出部分每处处罚10元。

第二条焊缝超声检测
1、引导轮焊接焊缝:焊缝允许返修1次,超出返修次数,按每次50元处罚。

2、紧油缸、轴焊接焊缝允许返修1次,第二次返修处罚100元。

第二次返修仍不合格的报技术部评审,待技术部出具返修工艺方案后才允许第三次返修,并处罚500元,若还不合格按报废处理,并按工件成本的20%处罚。

第四章热处理检验处罚规定
操作者在热处理工件件后,需自检、并在工件上做好检查标识,自检合格后,将自检记录、工艺路线票、工序票填写完整后交检品员检查,如有上述一项未做将对操作工处以50元处罚。

第五章机加质量检验处罚规定
操作者在加工完零件后,首先将工件上铁屑、杂物、油污等清理干净,把所需测量部位擦抹干净,然后自检,自检完毕,同时将报检专职检验员检验。

对于每一台产品或零件尺寸超差,按尺寸重要程度进行处罚。

第一条引导轮轮体的机加检验
1、引导轮精车前发现前工序压型、抛丸不合格,每件罚款20元。

2、引导轮控有震刀纹、光洁度不合格的,每件处罚50元。

3、机加工后,浮封槽处尖角必须倒角光滑,不能留有飞边、毛刺。

交检后质检
员有不合格项发现的,每件处罚20元。

4、操作者在完工后,必须自检,检查容包括几何尺寸、光洁度、铁销毛刺、字头表示等;自检合格后向检品员报检,如有不合格,每项处以20元罚款。

第二条紧的机加检验
1、衍磨工序,需对上到工序精镗控检查,发现孔几何尺寸、光洁度、飞边毛刺清理不干净的报检品员,检品员对上到工序予罚款50元;衍磨完毕后,操作者需自检合格并有记录,并在自检工件上用记号笔标记自检合格标识,如无自检记录和自检标识者,每次50元处罚。

自检合格后向检品员报检,如检品员检查如有铁销、毛刺、字头、几何尺寸不合者处以20元处罚
2、车螺纹:操作者对上道工序拉杆外径、螺母控自检,发现不合格者报检品员,检品员将对上到工序操作者每件处以20元处罚,如车螺纹时没有自检出而导致车丝不合格的,自行承担责任;车螺纹完毕后,操作者需自检合格并有记录,并在自检工件上用记号笔标记自检合格标识,如无自检记录和自检标识者,拒检。

自检合格后向检品员报检,如检品员检查如有铁销、毛刺、字头、几何尺寸不合者处以20元处罚
3、钻攻油杯孔:对上到工序自检,发现不合格者报检品员,检品员将对上到工序操作者每件处以20元处罚,如没有自检出而导致本道工序不合格的,自行承担责任;本工序完毕后,操作者需自检合格并有记录,并在自检工件上用记号笔标记自检合格标识。

自检合格后向检品员报检,如检品员检查如有铁销、毛刺、字头、几何尺寸、自检记录、自检标识不合格者每项处以20元处罚。

第三条驱动轮机加检验
1、精车前对操作者对上道工序几何尺寸、驱动轮外观铸造缺陷检查,发现不合格时:对不影响机械性能,只影响外观的缺陷,报检品员开具《不合格品通知单》,继续进行本道工序,对严重问题报检品员开具《不合格品通知单》,隔离退库;精车工序首件完毕后,操作者需填写好自检记录,工件自检合格标识,向检品员报检,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加工;加工完毕后操作者需填写好自检记录、处理好工件的尖角毛刺后向检品员报检,检品员如有发现几何尺寸、毛刺等外观质量问题,每件20元处罚。

2、操作者才精加工过程中发现焊点、硬点等缺陷及时调整参数,不得在加工过程中轻易下活,造成废品;因此造成的废品操作者需承担责任,根据驱动轮大小处以20-80元处罚。

3、钻孔工序操作工需对上道工序进行检查,主要是毛刺、光洁度等外观缺陷,如本工序没能检出则处以每件10元每件的连带处罚,上道工序责任者处以20元每件的处罚。

本工序首件需有检查记录、首件合格自检标识,完工后清理倒角、毛刺后向检品员报检,如检品员发现检验有不合格项处以操作者每件10元的处罚并返工。

第六章完工检查质量检验处罚规定
第一条对完工待装配零部件进行检查
1、如果工件几何尺寸、光洁度、铁销毛刺、焊缝外观质量、防锈等见《完工检查基准书》符合工艺要求清理干净,则办理入库,如有上述检查不合格,则令责任部门自检、自分后重新报检,直至检品员确认合格,并对检出不合格项开具不合格品通知单或返工返修通知单,并对责任人处以每项50元的处罚。

第七章装配质量检验处罚规定
第一条引导轮装配车间各岗位要求按《装配工艺》和《装配作业标准》、《装配检查基准书》要求对工件进行清理、清理、擦拭等操作,如漏工序、工序完成后检查不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则对该岗位员工处以100元处罚,对装配负责人(包括班长、主管)处以50元处罚。

第二条紧装配车间对所有零部件在进入装配现场时按《装配工艺》和《装配作业标准》、《装配检查基准书》要求对工件进行清理、清理、擦拭等操作,如有不清洁零部件进入装配现场,经检品员发现,拍照取证后,对装配负责人(包括班长、主管)处以50元处罚;对有违反工艺纪律的操作工处以20元的处罚。

第三条驱动轮装配:操作工需自检,并协助检品员对驱动轮外观缺陷主要是铸造缺陷、机加工光洁度、毛刺等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报检品员开具《不合格品通知单》或《返工返修通知单》;本工序操作工按《装配工艺》和《装配作业标准》、《装配检查基准书》要求对工件进行清理、清洗、涂装等操作,涂装后的驱动轮油漆必须干燥后方可打包,如有违反工艺纪律现象则照片取证后处以20元处罚。

第四条如出现质量异议、事故、设备问题,需经质管部门认可或经技术人员同意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未经质管部门认可同意就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每次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五条对引导轮、紧装置、驱动轮漆膜厚度不够的需立即补漆,漆膜厚度超差过量造成浪费的,视后果严重性处罚责任人30~100元。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由公司品质保证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条本规定自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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