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学位办[2006]8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加强管理的通知》的精神,依法做好我省研究生进修班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浙江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5月起,我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申报、备案及其它管理工作,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标准、程
序和办法执行。
二、2006年以前(含2006年)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备案的、现尚在开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其相关责任部门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自查,对于未能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管理环节,应按《办法》要求予以整顿。
三、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为适应在职人员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各单位在办班中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的原则,严格遵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各项招生、教学及管理工作。
附件: 浙江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
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
浙江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
(2006年5月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属于非学历教育,举办研究
生课程进修班是为适应在职人员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
素质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委托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对举办研究生
课程进修班进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学位办[1997]2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省学位委员会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负责对全省学位授予单位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包括省内单位在省外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登记备案工作。
二、办班条件
第四条申请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单位和专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单位应为国务院学位办批准、有权开展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单位。
2、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应为有权开展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专业,一般要求已有三届以上硕士毕业生。
3、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应具备较强的教学力量、较完备的教学计划、较好的社会需求和生源条件。
4、异地办班从严控制,要求异地办班的合作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教育培训经验、以及良好的管理、教学和科研条件。一般应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市级以上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教育事业单位或国有大型企业等。
5、外省市高校与我省相关单位在省内合作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原则上应为本地区相关学科没有博士点、而确需招生的硕士点学科、专业。
第五条为保证教学质量,原则上一个单位的同一个专业每年登记备案的办班总数不得超过3个,其中异地只能申办1个。
三、审批程序
第六条符合办班条件的单位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需向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办班申请。异地办班应先征得办班所在地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向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办班申请。
第七条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4月15日,申请材料应包括:
1、《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简况表》一式一份;
2、《申报登记备案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汇总表》;
3、拟印发的招生广告与招生简章;
4、若属于异地办班,还需附办班所在地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合作单位的委托书或协议书等有关材料。
第八条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的5月15日前,公布当年同意登记备案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名单,并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获得同意登记备案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方可实施招生、办班事宜。
四、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名称统一定为“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统一归口举办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管理。杜绝多头办班、多头管理、权责不清的现象,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应切实加强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工作的领导,对办班活动的各主要环节(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考试、教学计划的制订与实施、课程考试与考核、颁发结业证书等)实行有效的管理和定期的检查。每年12月20日前各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应对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自查总结,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凡在我省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需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办班所在地省级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刊登和印发。
第十一条为保证质量,同意登记备案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招生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十二条为切实保证教学质量,各单位在办班中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的原则。要认真制订并严格实施教学计划。必修课程及主要选修课程均应由本单位硕士导师或副教授以上人员任教,异地办班中个别基础课程需由合作办学单位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任教的,必须经院校研究生管理部门从严审批。
第十三条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均合格者,办班单位颁发“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不得冠以“硕士学位”、“毕业”等名称。学员若通过部分课程,可以领取单科成绩。
第十四条未经登记备案擅自在我省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将给予严肃查处。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停止其违规专业举办研究生课程班1至3年,并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五、附则
第十五条外省市单位在我省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登记备案、管理与监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如有其它变动,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发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