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继续教育及年度确认实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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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课时)2015年常熟会计继续教育

(20课时)2015年常熟会计继续教育

课程选择:
考试课: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会计与税法差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解读
考查课:沟通的美妙,翡翠鉴赏与选购,钻石鉴赏与选购、领导干部如何提高演讲水平
考试课
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会计与税法差异
判断题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正确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账方式正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解读【必学课】
考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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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石鉴赏与选购。

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转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1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转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1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转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1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7.17•【字号】黑医继教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转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1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黑医继教发〔2014〕1号)各市(行署)卫生局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委直医疗卫生单位及学术团体:现将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1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全继委办发〔2014〕06号)转发给你们。

为做好我省申报201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和网上公布,网址为http:// 。

申报新项目截止日期为2014年9月10日,申报备案项目截止日期为2015年1月10日。

各级用户仍继续使用已有的账户和密码;尚无账户和密码的,按相关要求逐级申请。

二、201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仍分别按学科和属地化管理,由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推荐至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各市(行署)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的项目要经市(行署)卫生局或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盖章后报送;各大学所属医院申报的项目要经大学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委直医疗卫生机构、学(协)会申报的项目直接报送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每个项目只能在一处申报。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或备案均不收费。

三、各单位在网上申报的同时,将新申报项目纸质材料(一式一份)于2014年9月10日前(备案项目纸质材料于2015年1月10日前)报送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联系电话:*************,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36号)。

ccaa审核员年度确认继续教育要求

ccaa审核员年度确认继续教育要求

ccaa审核员年度确认继续教育要求
CCAA审核员年度确认继续教育要求具体如下:
1. 实习审核员:按照CCAA注册准则要求,实习审核员每个继续教育年度至少完成16学时不限领域继续教育培训,包括8学时CCAA培训课程(专业/通用/免费)和8学时CQC培训课程。

2. 级别审核员:按照CCAA注册准则要求,级别审核员每个继续教育年度至少完成16学时相应领域继续教育培训,包括8学时CCAA专业课程和8学时CQC培训课程。

当不能满足认证经历要求时,应至少完成24学时相应领域继续教育培训,包括12学时CCAA专业课程和12学时CQC培训课程。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需要了解最新的CCAA审核员年度确认继续教育要求,建议直接联系CCAA官方机构进行咨询。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7.30•【字号】青人社办字[2015]159号•【施行日期】2015.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5]159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市2015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29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评审权限,严格评审范围1.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授权,今年我市继续组建中小学教师职称、工程技术职务资格、卫生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所属的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

全市各中、高级评审委员会名单见附件1。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组建初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所属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

各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或确认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按《关于规范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备案与资格确认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56号)要求统一实行备案管理。

2.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和授权评审的要求组织评审,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

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全日制毕业生确认工作。

通过考试的,表明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单位聘用时,按有关人事管理规定执行。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说明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说明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护士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说明(2010年2月4日)一、护士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相关文件要求(一)文件名称1. 关于印发《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修订稿)。

2.《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06]75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与学分管理的通知》(京继委发[2008]5号)。

4.《关于公布中华医学会等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样式的通知》(全继委办发 [2008] 03号)。

(二)查询邮箱1. 护理部公共邮箱:rmyyhulibu@上传日期:2010年2月4日2.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查询:(点击历年公布项目查询)3. 继续教育证书样式查询:(点击继续教育)上传日期:2008年5月27日4. 继续教育个人学分查询:5. 继续教育学分录入网址:/login.html单位编号:110203用户名:科室名称密码(初始密码):“1234”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I类学分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 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 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 在京继委办发(2007)1号《关于中华医学会等I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问题协调会纪要》中规定,只有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6个学(协)会Ⅰ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其授予的学分方可在北京市认可,否则所授学分在每年北京市的学分审验时无效。

(二)Ⅱ类学分1. 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 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授予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授予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授予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ll号)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数。

第二条学分(学时)规定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不得少于25学分(120学时),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15—60学时),∏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90—120学时)。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60-120学时),其中村卫生室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获学分不得少于10学分(30-60学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取的学分(学时),本专业学分(学时)数占60%,相关专业学分(学时)数占40%。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30—60学时)。

二、三级医院、省级防保机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7学分(21—42学时);市(州、地)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6学分(18—36学时);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5学分(15—30学时)。

民营医院参照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执行。

三、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厅直属单位、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30学时)。

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取得的I、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2015年10月01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2015年10月01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继续教育专业课课时认定办法

继续教育专业课课时认定办法

继续教育专业课课时认定办法第一篇:继续教育专业课课时认定办法专业课认定办法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的各种有效证件,是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验、复验的依据。

一、参加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继续教育学习,或采取下列继续教育形式之一的,凭相关有效证明,可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1、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2、到科研、生产等单位服务、实习进修、出国进修或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3、参加省辖市级以上的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和交流;4、承担国家、省重大专项、工程项目和课题研究;5、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物上发表、出版与本业务相关的论文、著作(译作)、以及论文被重要科技、社科文献检索系统收录等;6、在科研、技术推广、教学、医疗等活动中获得各类重要奖项;7、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执业资格)、计算机应用能力和专业技术职务外语等考试合格;8、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挂职、科技特派员和扶贫工作以及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本单位、行业组织的服务基层活动;9、参加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与本业务工作有关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各种自学活动;10、参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等。

二、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参照标准1、参加国家部委、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学习、培训、研修班等活动,学时按承办单位要求确定,或由选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确定;2、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考试合格者,每门课15学时认定;课程进修,考核合格者,不满6个月的,每月按10学时认定,超过6个月的,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

3、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交流会议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6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6学时;参加省级学术、交流会议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5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6学时。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1999-2002年)》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1999-2002年)》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1999-2002年)》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0.03.06•【文号】教师[2000]3号•【施行日期】2000.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宣布失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1999--2002年)》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年3月6日教师〔2000〕3号)世纪之交,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批转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第三次全教会精神,1999年9月我部召开了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校长培训工作会议。

会议部署各地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动员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高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形成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良性运行机制,开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现将我部制订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1999--2002年)》和《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各地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的情况及时报我部师范教育司。

附件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1999--2002年)在跨越世纪的关键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改革开放以来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做出了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为了落实全教会的精神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教育部决定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工程”面向全体中小学教师,突出骨干教师培养,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整体素质为目的。

国际财资管理专业人士协会

国际财资管理专业人士协会

“国际财资管理师”再认证管理办法“国际财资管理师”再认证管理办法(中国2015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国际财资管理师”持证人(以下简称“持证人”)的专业水平,国际财资管理专业人士协会(Association for Financial Professionals, 以下简称“AFP 协会”)根据《“国际财资管理师”资格认证指引》制定《“国际财资管理师”再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继续教育,是指为持续提高持证人的专业水平,增强持证人的执业能力,使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同时为维持证书的有效性,而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完成的教育内容。

第三条 持证人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内,完成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总学分36分,是进行再认证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再认证周期第四条 自通过国际财资管理师资格认证中文考试之日起,至第三年的6月30日,为持证人的证书有效期,即第一个再认证周期,以后每三年为一个再认证周期。

资格认证有效期请见持证人资格证书。

例如:2015年4月、7月或11月通过考试的持证人,其第一个再认证周期的截止日均为2018年6月30日。

第五条 每个再认证周期内,持证人应完成36个继续教育学分。

(一) 持证人可选择在三年内的任意时段完成继续教育学分。

即,可在一年内完成,也可在三年内完成。

(二) 上一认证周期超出的学分数不计入下一认证周期。

第六条 证书到期年度称为学分报告年度。

修满所有继续教育学分的截止日期为报告年度的6月30日(证书到期日)。

学分申报的标准截止日期(再认证费用优惠期)为报告年度的8月15日,最终截止日期为10月15日。

持证人可在三年认证周期内,随时申报所修学分。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及学分要求第七条 主题与现行版《财资管理》内容有关的活动,才可作为继续教育活动计算学分。

以下活动不可计入继续教育学分:∙ 财资产品或服务的推介活动; ∙ 财资/现金管理入门课程;∙ 与财资领域无关的个人职业培训(例如:“如何写好求职信?”) ∙ 销售技巧或客服培训; ∙ 个人理财活动;“国际财资管理师”再认证管理办法∙ 电脑技能培训;∙ 与财资、金融或会计无关的资格证书; ∙ “国际财资管理师”资格认证培训和考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
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5]151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5.09.14
【实施日期】2015.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15年8月13日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第一部以部令形式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部门规章,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措施。

颁布实施《规定》对于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具有十分重
要的意义。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将《规定》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政策宣传活动。

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专业技。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教师函[2015]1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5.11.17【实施日期】2015.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函〔2015〕12号)各市教育局: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3 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学分登记对象纳入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范围的人员。

二、学分登记范围1.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各类培训。

2.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承担授课、指导、公开课、示范课等活动。

3.中小学教师参加的校本培训活动,包括集体教研、听评课、学术研讨、专题讲座、支教等。

4.中小学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包括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出版著作、承担各级教改项目和科研课题、各项教学、科研获奖、志愿服务、拜师、带徒等。

5.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提升学历(学位)的学习活动。

三、学分登记方式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采用证书登记和信息系统网上登记两种方式进行管理。

1.证书登记可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2.信息化登记依托“山东省教师信息管理系统”。

实现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认定-查询-统计检索”等功能,学校管理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录入“山东省教师信息管理系统”,教师、学校和省、市、县管理员分别享有查询、登记、认定、统计、检索等权限。

四、学分计算办法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面对面集中培训项目,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培训项目开班通知和培训证书中注明的学时数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1学分。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赣教人字〔2015〕12号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赣教人字〔2015〕12号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赣教人字〔2015〕12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厅直属各单位、厅属各院校: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5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20号)精神,现就做好2015年全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江西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为:1.有关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校教师系列、高职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2.中等专业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专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3.省属民办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4.省直(中央驻赣)单位所属的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5.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条件、程序和要求1.申报条件、程序及要求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19号)、赣人社发〔2015〕20号的要求执行。

2.申报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严格按照《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执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资格执行《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授级讲师资格条件》(赣人社发〔2013〕72号)。

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认证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方案

认证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方案
中认协培 〔2015〕77 号
关于发布《认证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方案》(第 2 版) 的通知
各相关认证人员及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认监委总体改革要求,依据管理体系认证审
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及服务认证审查员等新版认证人员注册准 则规定,在总结历年认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 础上,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对原《认证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方案》(中 认协培[2013]359号)进行修订,制定了《认证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方案》(第2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认证人员 继续教育管理方案》同时废止。
1.1 目的 ......................................................................................................................................................... 5 1.2 适用范围................................................................................................................................................. 5 1.3 引用文件................................................................................................................................................. 5 1.4 术语和定义..............................................................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2.17•【字号】川人社函〔2015〕129号•【施行日期】2015.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川人社函〔2015〕12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为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加大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推动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以及《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现就开展我省2015-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重要性。

公需科目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是专业技术人才拓展知识、开阔眼界、启发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

凡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习培训。

二、公需科目主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每年度或每一个学习周期下达,全省统一组织实施。

各单位、各部门可采取集中培训、远程网络在线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

(一)围绕“专业技术人员心理健康与心理调适”开展公需科目学习培训。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凸显,专业技术人员群体心理压力大,尤其是四川遭遇“5·12”汶川特大地震和“4·20”芦山大地震后,心理问题显著,缺乏教育和引导;处于转型期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心理健康的需求非常大。

为有效地解决专业技术人员面临的实际问题,使其心理更健康,更具社会责任感、使命感,更具宽广的心胸,更好地为我省全面实施“三大战略”,奋力推进“两个跨越”贡献力量,2015、2016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主题定为“专业技术人员心理健康与心理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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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继续教育及年度确认实施说明随着CCAA 3.0系统的上线使用及新版《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的发布实施,审核员继续教育和年度确认工作发生了重大变化。

年度确认及继续教育工作均需要审核员按照各自审核员证书的有效期周期进行实施。

1 文件要求1.1 《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中年度确认要求: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审核员应在每个注册年度提交一次完成至少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应包括10学时经CCAA确认的继续教育课程。

1.2 《CCAA 继续教育课程分类及课程选择要求》:管理体系审核员每个注册领域每年度应完成至少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应至少包括10学时经CCAA确认的继续教育课程。

网络免费课程仅供拓展知识使用,不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其中《法律法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门课,将于2015年5月1日起调整为网络免费课程。

1.3 《认证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方案》中继续教育培训方式要求:继续教育采取网络培训或面授的方式进行。

1.4《关于启用新版认证人员年度确认系统的通知》认证人员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应每年进行年度确认,自批准注册/再注册次年开始申报,申报日期为注册/再注册批准日期的对应月份。

注册/再注册和证书到期当年无需申报。

认证人员可提前1个月至延后3 个月申报年度确认。

2 继续教育选择要求解析2.1 “审核员每个注册领域每年度应至少完成20学时的继续教育”解析:a)“每个注册领域每年度”: 按照注册证书有效期的年度计算,例如 QMS证书有效期为 2012-10-28 至2015-10-27,EMS 证书有效期为:2014-6-30 至2017-6-29,那么QMS 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为一个注册年度 ,EMS 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为一个注册年度;b)“20学时”:不是指“单体系20个学时,2体系40学时,3体系60学时。

”应按照实际课程选择情况计算。

如参加“《管理体系审核指南》通用 8 学时 + 《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预期结果》QMS/EMS 8学时 +《企业现场管理-6S 管理》QMS 8学时 + 《环境绩效评价》EMS 8 学时 ”QMS 和 EMS为各参加 24学时的继续教育。

c)《2011-2014年CCAA继续教育课程分类》见附件。

2.2 年度确认要求解析如果一个四体系级别审核员各体系的注册有效期情况如下:QMS 注册证书有效期: 2012-10-28 至 2015-10-27EMS 注册证书有效期: 2014-6-30 至 2017-6-29OHSMS 注册证书有效期: 2014-8-7 至 2017-8-6FSMS 注册证书有效期: 2014-6-28 至 2017-6-27其2014年参加的继续教育情况:1、《认证认可形势及认证认可要求解析》 8学时 2014-2-28 (不在年度确认期限内)2、《环境监视与测量技术》 8学时 EMS专业课程 2014-6-33、《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8学时 通用课程 2014-7-94、《法律法规》 8学时 通用课程 2014-7-17(2015年5月1日后参加的算网络免费课程,不计入继续教育学时)5、《掌握四会,突破审核瓶颈,促进组织获得成功》8学时 QMS专业课程 2014-10-15 该审核员在年度确认是应满足:1、QMS:2015年3月20日前(新版注册准则实施前)需要完成2次年度确认。

(目前未按规定完成年度确认的可补交100元年度确认费,但CCAA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取消补交年度确认的情况,即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年度确认的将影响再注册,不排除影响审核员证书的有效性。

)2、EMS:第一次年度确认时间为:2015年5月-9月满足2015年年度确认要求的继续教育:《管理体系审核指南》+《法律法规》+《环境监视与测量技术》= 24学时第二次年度确认时间为:2016年5月-9月第一次年度确认上报后-2016年9月之间需要参加满足要求的20个课时(通用课程+专业课程)的继续教育。

3、OHSMS:第一次年度确认时间为:2015年7月-11月满足2015年年度确认要求的继续教育:《管理体系审核指南》+《法律法规》= 16学时,2015年11月之前还需参加一个OHSMS的专业课程。

第二次年度确认时间为:2016年7月-11月第一次年度确认上报后-2016年11月之间需要参加满足要求的20个课时(通用课程+专业课程)的继续教育。

4、FSMS:第一次年度确认时间为:2015年5月-9月满足2015年年度确认要求的继续教育:《管理体系审核指南》+《法律法规》=16学时,2015年9月之前还需参加一个FSMS的专业课程。

第二次年度确认时间为:2016年5月-9月第一次年度确认上报后-2016年9月之间需要参加满足要求的20个课时(通用课程+专业课程)的继续教育。

请各位审核员按照附件1 中《2011-2014年CCAA继续教育课程分类》核对已参加的继续教育课程,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的参加2015年的继续教育培训。

附件2 为CCAA已经发布的 《2015 年度第一、第二批继续教育课程和教师合格名单》。

公司会跟踪继续教育的课程情况,并将获得的继续教育课程信息及时发布到审核员的QQ群。

(群号:224771459)北京恩格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技委会2015年6月17日附件1 :2011-2014年CCAA继续教育课程分类序号 课程形式 网络课程名称 课程分类 领域1网络免费课程常用统计技术 通用课程2 认证人员基础知识 通用课程3 风险管理 通用课程4 法律法规 通用课程 注:2015 年5月1日起变更为免费 课程。

5 国家认监委《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通用课程6网络通用课程 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通用课程7 合格评定技术与标准 通用课程8 良好认证审核案例 通用课程9 良好认证审核案例(二) 通用课程10 综合标准化 通用课程11 赢在团队 通用课程12网络专业课程 E 化管理 重塑企业核心竞争力 专业课程 体系-QMS13 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预期结果 专业课程 体系-QMS/EMS14 企业现场管理-6S 管理 专业课程 体系-QMS15 质量管理-顾客满意 专业课程 体系-QMS16 环境绩效评价 专业课程 体系-EMS17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专业知识 专业课程 体系-EMS18 职业卫生管理 专业课程 体系-OHSMS19 HBSE and Risk Management ( 《防范以危害为本的安全工程》英文版)专业课程 体系-OHSMS20 防范以危害为本的安全工程 专业课程 体系-OHSMS21 危险化学品管理基础 专业课程体系-EMS/OHSMS22 食品毒理学与食品安全评价 专业课程 体系-FSMS23 信息安全风险管理 专业课程 体系-ISMS24 测量过程、测量设备与计量管理 专业课程 体系-测量25 全球市场准入 专业课程 产品26 服务标准化与服务认证 专业课程 服务27 面授通用课程 企业标准化 通用课程序号 课程形式 网络课程名称 课程分类 领域28面授通用课程 社会责任评价 通用课程29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通用课程30 如何进行多体系的结合审核 通用课程31 审核组长能力提升 通用课程32 风险管理-风险评估技术 通用课程33面授专业课程 追求组织的持续成功 质量管理方法 专业课程 体系-QMS34 质量管理体系过程方法审核技术 专业课程 体系-QMS35 卓越绩效模式实施与评价 专业课程 体系-QMS36 质量管理 顾客满意 专业课程 体系-QMS37 统计技术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典型应用及审核要点专业课程 体系-QMS38 项目管理 专业课程 体系-QMS39 企业现场管理-6S 管理 专业课程 体系-QMS40 质量管理体系 项目质量管理指南 专业课程 体系-QMS41 采购与供应商管理 专业课程 体系-QMS42 六西格玛管理 专业课程 体系-QMS43 掌握四会,突破审核瓶颈,促进组织获得成功专业课程 体系-QMS44 IRIS 国际铁路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研讨 专业课程 体系-QMS45 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预期结果 专业课程 体系-QMS/EMS46 污染物治理技术 专业课程 体系-EMS47 环境法律法规在审核中的应用 专业课程 体系-EMS48 环境绩效评价 专业课程 体系-EMS49 GB/T24004--2004 环境管理体系 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专业课程 体系-EMS50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专业知识 专业课程 体系-EMS51 环境管理体系守法承诺的实施及审核案例 专业课程 体系-EMS52 环境监视和测量技术 专业课程 体系-EMS53 清洁生产 专业课程 体系-EMS54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专业知识 专业课程 体系-EMS55 危险化学品管理基础 专业课程体系-EMS/OHSMS56 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基础知识 专业课程 体系-OHSMS序号 课程形式 网络课程名称 课程分类 领域57面授专业课程 安全生产标准化 专业课程 体系-OHSMS58 特种设备管理 专业课程 体系-OHSMS59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常用方法 专业课程 体系-OHSMS60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在审核中的应用 专业课程 体系-OHSMS61 职业健康监护 专业课程 体系-OHSMS62 职业卫生管理 专业课程 体系-OHSMS63 作业许可安全管理 专业课程 体系-OHSMS64 企业生产作业安全风险管控 专业课程 体系-OHSMS65 GB/T28002-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指南专业课程 体系-OHSMS66 掌握四会,突破审核瓶颈,促进组织提高OHS 绩效专业课程 体系-OHSMS67 食品安全许可证管理 专业课程 体系-FSMS68 食品毒理学与食品安全评价 专业课程 体系-FSMS69 食品防护计划 专业课程 体系-FSMS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专业课程 体系-FSMS71 精益制造方法论及实践 专业课程 体系-EnMS72 能源管理体系标准 专业课程 体系-EnMS73 能源管理体系标准深化理解及审核技巧 专业课程 体系-EnMS74 能源管理体系通用机械良好审核案例 专业课程 体系-EnMS75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标准解读 专业课程 体系-EnMS76 节能量审计 专业课程 体系-EnMS77 能源管理体系基础知识 专业课程 体系-EnMS78 综合能耗计算方法 专业课程 体系-EnMS79 ISO20000-2005 IT 服务管理标准精讲 专业课程 体系-IT80 质量管理方法在计算机软件业的应用 专业课程 体系-IT/ISMS81 信息安全风险管理 专业课程 体系-IT/ISMS82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相关技术 专业课程 体系-ISMS83 测量过程、测量设备与计量管理 专业课程 体系-测量84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工厂检查培训课程 专业课程 CCC 产品85 音视频设备专业工厂检查员标准 专业课程 CCC 产品序号 课程形式 网络课程名称 课程分类 领域86面授专业课程 信息技术设备专业工厂检查员标准 专业课程 CCC 产品87 安全玻璃类产品相关标准 专业课程 CCC 产品88 服务标准化 专业课程 服务89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专业课程 服务附件2015年度第一批继续教育课程和教师合格名单授课方式 课程分类 领域 课程名称 学时 课程代号 教师名称 课程提供者1网络 课程 通用课程良好认证审核案例(三) 8 WL-A1530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2 标准的基础知识 5 WL-A1531优力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3 社会责任 8 WL-A1511 陈明光北京中建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4 领导力 8 WL-A1512 王海山5专业课程体系-QMS (建工)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16 WL-B1510 谢耀京6 体系-EnMS全面精益能源管理基础实务及案例分析 10 WL-B1507 田雨北京国睿能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 3 -7 体系-EnMS能源管理体系标准、建立及案例分析演练20 WL-B1508 田雨 8 体系-EnMS能源管理体系国家地方政策及体系建设绩效提升10 WL-B1509 刘立波9 体系-OHSMS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在审核中的应用 8 WL-B1519 梁凯广州中认认证培训有限公司10 体系-OHSMS GBT30146业务联系性管理 8 MS-B1530 李艳杰、刘辉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11网络/面授课程 专业课程体系-OHSMS 系统安全工程初级知识 10 WM-B1513 王中兴、张增彪国培认证培训(北京)中心12 体系-QMS 质量经济性管理 10 WM-B1514 李平、高育兵、吴云壮13 体系-QMS 标杆管理 5 WM-B1515 李平、高育兵、 吴云壮、张增彪14 体系-QMS 质量计划 10 WM-B1516李平、李镜、高育兵、吴云壮、张增彪- 4 -15 体系-QMS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对审核计划和审核报告的重点要求8 WM-B1525 徐沄、李在卿国通认证技术培训中心16 体系-OHSMS高风险行业危险源辨识、 风险实施控制及应急预案管理 16 WM-B1517 刘英学、廖国礼北京国英卓越技术培训中心17 体系-FSMS食品安全强制标准在食品认证审核中的应用8 WM-B1520 马立田、杜风刚 国通认证技术培训中心 18 体系-EnMS 工业企业节能与标准化 8 WM-B1524 赵跃进19 体系-EnMS通用设备能源管理体系审核关注要点 10 WM-B1527 周湘梅、程良梅必维认证(北京)有限公司20 产品 产品质量监督 8 WM-B1522 徐沄、于振凡 国通认证技术培训中心 21 产品 产品质量检验 8 WM-B1523 于振凡22面授课程 通用课程 抽样检验 8 MS-A1502 于振凡北京联合智业认证有限公司- 5 -23专业课程 体系-EMS 温室气体排放与清除的核查 8 MS-B1526 杨志辉深圳市国信认证培训有限公司24 体系-OHSMS社会安全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要求与指南 16 MS-B1528 刘辉、杨智宝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25 体系-ISMS《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标准解读 12 MS-B1506 杨春来、张春玉、白琬铭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26 体系-EnMS 能源管理体系常用工具 8 MS-B1501 周四先 四川三峡认证有限公司注1:WL-网络课程;MS-面授课程;WM-网络/面授课程注2:A-通用课程;B-专业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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