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介入”侵害婚姻家庭的取证与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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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婚姻是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人际关系之一,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婚姻关系会受到影响,比如出现第三者介入的情况。

对于被第三者插足的配偶来说,是一种不可忍受的伤害,对于婚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因此,婚姻法规定了第三者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探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并列举三个相应的案例。

一、第三者干涉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侵犯婚姻关系是一种侵犯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的行为。

在我国,若第三者与已婚一方发生性关系,就属于婚外情。

根据婚姻法,它违背了婚姻家庭的道德底线,对夫妻关系造成了破坏,第三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第三者除了要赔偿已婚一方的经济损失外,还要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精神损失、名誉损失等。

二、相关案例1、赔偿配偶的精神损失及名誉损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姻纠纷案件,其中,卢女士要求第三者彭某赔偿精神损失及名誉损失。

法院认为,彭某与卢某的丈夫有婚外情,且彭某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表不实言论,损害了卢某的名誉及对婚姻的信任,造成了卢某的精神上的伤害。

最终,法院判决彭某赔偿卢某5万元。

2、责任共同承担湖南岳阳市公安局婚姻登记处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调查后,认定刘某与姜某有婚外情,并在其房间内查获证据。

刘某和姜某被依法拘留。

在刘某和妻子离婚后,他们达成和解协议书,约定父母监护未成年子女,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费用和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是带给原配偶的痛苦和伤害无法消除。

刘某和姜某因涉嫌婚外情被刑事处罚,根据判决书,刘某要赔偿原配偶10万元,以及婚外情产生的经济损失。

姜某要赔偿10万元。

3、撤销财产转移在重庆市一宗案件中,刘某与刘某妻子结婚多年,有两个儿子。

后来,刘某与张某相恋,并在外租房居住,经常生活在一起。

为了掩盖事实,刘某在没有经过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及车辆转移给了张某。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侵权责任摘要:我国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而且规定夫妻双方拥有忠实义务,但是第三者的介入导致婚姻关系中感情的破裂,许多第三者的介入导致家庭的破裂,对家庭与社会的影响极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员流动性变大,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变化,婚姻家庭生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第三者对于婚姻家庭生活的影响十分严峻。

由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认定比较困难,特别是对损害的认定较难,导致我国当前的立法上并未明确规定第三者介入婚姻需要承担责任,对于第三者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与规制,导致第三者介入婚姻生活的现象越来越多,导致家庭与社会的不稳定。

虽然我国的《刑法》和《婚姻法》中对某些侵犯当事人婚姻权利的行为作出了规范,但是其保护范围却不能满足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也不足以抚平无过错一方的精神创伤,更不能有效地制裁破坏她人婚姻家庭关系的“第三者”。

通过运用《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结合我国当前婚姻关系第三者的行为,提出具体立法对策,为我国婚姻家庭关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婚姻关系;第三者;侵权;责任On The Tort Liability Of The Third Party In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Abstract:China's "marriage law" clearly defined practiced in our country is monogamous, and both spouses have the duty of loyalty, but the intervention of the third party lead to rupture of the feelings in marriage, many third party intervention leads to family breakdown, great influence on family and society. Staff mobility is larg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people's thinking changes, marriage and family life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complex and influence of the third party in marriage and family life is very grim. Due to the third party intervention the cognizance of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 is difficult, especially for the damage is difficult to determine, resulting in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does not specify the intervention of marriage and the need to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lack of effective restraint and regulation, leading to third party intervention marriage phenomenon more and more, and lead to the instability of the family and the society. Although China's "criminal law" and the "marriage law" for some violations of the rights of the parties to marriage make the specification, but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annot meet the needs of current judicial practice, is not enough to soothe the innocent party of the trauma, not more effective sanctions broken bad of her marriage and family of the people of the "third party". Through the use of "tort liability act" in the provisions of tort, combined with China's current marriage third party's behavior, put forward specific legislative measures,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perfe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of our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Key Words:Marriage relationship; the third party; tort; liability目录摘要 (1)英文摘要 (1)一、第三者与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基本概念 (4)(一)第三者的基本概念 (4)(二)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侵害配偶权 (4)1.配偶权的内容 (4)2.第三者对夫妻配偶权的侵权 (5)3.第三者对夫妻财产权的侵犯 (5)(三)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危害性和原因 (6)1.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危害性 (6)2.第三者对婚姻关系侵权的原因 (6)二、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表现形式、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形式 (7)(一)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的表现形式 (7)1.通奸 (7)2.姘居 (8)3.重婚 (8)(二)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的构成要件 (8)1.侵权行为 (8)2.损害后果 (9)3.主观过错 (9)4.因果关系 (10)(三)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责任的承担形式 (10)1.停止侵害 (10)2.赔礼道歉 (10)3.赔偿损失 (10)三、我国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立法的现状与缺陷 (11)(一)我国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立法现状 (11)1.《婚姻法》的规定 (11)2.《刑法》的规定 (11)(二)我国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立法存在的缺陷 (11)1.立法中并未明确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中承担赔偿责任 (11)2.立法中并未明确婚姻关系第三者侵权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12)(三)我国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立法存在缺陷的原因 (12)四、完善我国“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立法的建议 (13)(一)从立法上明确配偶权保护制度 (13)(二)明确规定“第三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13)(三)完善婚姻关系第三者侵权举证、取证制度 (13)参考文献 (14)致谢 (15)前言配偶权是指夫妻双方拥有的人格权利,配偶权要求夫妻必须要约束自身的行为,忠实婚姻,我国日常的生活当中依然存在第三者介入婚姻生活的现象。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是指婚姻中的一方,用恶意行为或者言论来干扰、破坏另一方的婚姻关系,从而导致婚姻破裂,被侵害方可以主张侵权行为。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因此需要综合适用现有的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常见的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包括:拆散夫妻、散布谣言、破坏夫妻感情等。

拆散夫妻是指第三人以聚众闹事、纠集黑社会以及造谣、恐吓、诽谤等手段来故意制造矛盾、挑起争端,进而导致婚姻破裂。

第三人通过找人打架、恶意斗殴等方式,使得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最终导致离婚。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散布谣言是指第三人通过网络、媒体或者其他途径,故意传播一些虚假信息,制造夫妻之间的矛盾与误会,进而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

第三人故意传播夫妻双方出轨的谣言,导致双方产生猜疑与争吵,最终不得不离婚。

这种行为侵害了夫妻的名誉权,也给夫妻感情带来了严重的伤害。

破坏夫妻感情是指第三人通过长时间的骚扰、威胁、恐吓等手段,来削弱夫妻之间的感情,最终导致婚姻的破裂。

第三人对其中一方进行持续的骚扰电话、恶意谩骂等行为,使得该方产生厌倦与不满,最终选择离婚。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夫妻的人身权,也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被侵害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维权: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例如协商解决或通过公证法院调解。

如果有可能,可以尽量避免诉讼,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保持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案,要求依法惩处侵权行为。

被侵害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将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被侵害方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提起离婚诉讼、人格权侵权诉讼等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严重性、责任的归属、损害赔偿的范围等。

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之侵权责任认定

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之侵权责任认定

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之侵权责任认定摘要: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存在是导致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我国法律应当正视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这一事实,《民法典》应确定配偶权,将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纳入侵犯责任范围,明确其侵权构成要件和救济方式,弥补现行法规制的不足。

关键词:婚姻关系;配偶权;侵权责任一、规制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行为的必要性宪法中有明确条文规定要保护婚姻;刑法中规定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构成重婚罪;新出台的《民法典》对婚姻关系的保护在明显强化,但是暂无对于婚姻关系第三者的规定。

截止到2022年5月中旬,笔者通过把手案例网站限制三个关键词“离婚”、“出轨”、“民事案由”搜寻案例,并进行数据可视化分析发现有关案例数量很大,虽然以此种关键词进行检索的方式难免过于模糊,不够精确,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参考意义,说明第三者插足是导致婚姻关系终结的一个主要原因,图表如下:对第三者插足婚姻是否应当归责一直以来存在学术争议,有部分学者认为第三者插足婚姻属于道德问题,法律与自由的界限应当明确,法律不能过度干预个人生活,[[1]]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第三者插足婚姻属于侵犯配偶权的表现,会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理应由法律来规制,[[2]]由此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

笔者认为研究和认定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之侵权责任对于保护和维护婚姻关系来说确有必要。

二、认定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之侵权责任的基础(一)《民法典》应确定配偶权无论之前的《婚姻法》还是如今的《民法典》对于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救济措施规定都是空白的,配偶权的相关内容仅在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条文中有所体现,但是要认定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具备明确的权利基础,因此笔者认为《民法典》应当明确规定配偶权。

笔者认为法律应当确定配偶权,理由为以下两点。

第一是现实必要性,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法律已经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道德约束自身行为仅仅对一些具备“道德素质”的人产生重要作用,但是现如今第三者插足婚姻的事件越来越多,甚至还有第三者公开发表言论大胆承认介入他人婚姻,并不因自己破坏他人婚姻而感到羞愧。

最新 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责任追究问题探析-精品

最新 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责任追究问题探析-精品

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责任追究问题探析婚姻关系构成了维系人类社会存续的最基本关系,而对婚姻关系的保护是各国民事乃至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夫一妻制”奠定了现代法治文明社会的基础。

国外对于第三人介入婚姻关系的情形存在着诸多司法及理论分类,对此我国的相关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呈现着巨大的滞后性,首先我国没有一个关于“婚姻第三人”的法律概念,对“配偶权”①的探讨和婚姻关系身份的保护也仍然停留在较为表面的分类研究中,对其“侵权”本质的探讨仍然机械的停留在“要件符合”②的关注中,而较少的分析其背后的诸多价值纠葛,这或许是大陆法系传统和“法条主义”③倾向的法官及者的某种局限,但这种分析研究模式往往掩盖了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我们认为第三人对婚姻关系的介入干扰具体包括,配偶一方同第三人之间存在着重婚、同居、通奸等不正当的行为,本文立足探讨以上更为直接的非法律构成要件的来自第三人的婚姻侵扰行为,与之相应,就社会实际而言,通奸、婚外情以其形式更为隐蔽、处事更为低调、规避同现行法律的直接对抗而处在道德和舆论批判的边缘,却鲜有借助法律手段的惩治先例,本文对第三人介入婚姻关系的探讨,也以“通奸”这种不同于立法明确惩治的其他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为探讨对象。

一方面这些社会问题因缺少法律规制在今天十分突出;另一方面,我们相信其更能反映第三人介入婚姻关系的责任的本质,同时也希望通过这种分析能够回答究竟能否以及是否必要通过法律手段调整以上关系。

1 立法“缺失”与社会关注的矛盾评析婚姻关系的重要性也凸显了对其破坏诸因素研究探讨的社会意义,我国《》第 258 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婚姻法》第 46 条明确规定了对“重婚、同居”应当追究相关责任,说明我国法律已经确立了明确的责任追究和损害赔偿制度,但对于当今社会大量存在着的如通奸、婚外情等实质上侵蚀破坏着婚姻关系的行为缺乏具体有效的规制手段。

1.1 该领域的立法谦抑性法律规范始终保持着在这一领域的谦抑性,是由于婚姻家庭及其衍生关系有着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的复杂面,其调整有时不得不依赖道德等社会自我调整机制的运作。

浅谈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问题

浅谈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问题

《婚姻与继承法》论文浅谈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问题政法学院07级法学刘丽娟2009年5月7日浅谈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问题07级法学刘丽娟追求幸福是我们人类永远的主题,追求爱情与婚姻的幸福更是许多人后半辈子努力的目标,可是近些年来,“第三者”不知从何时起开始流行起来了,这个词频繁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爱情中,婚姻中,甚至我们身边的朋友,不管男女,有的成了第三者,有的爱情和婚姻被第三者所破坏,而社会舆论有的对第三者进行谴责,有的却宣扬我们应当保护其合法权益等等。

“第三者”在法学中究竟如何界定,性质如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是否应当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等问题值得我们去深入探讨。

一.第三者的概念法学界对“第三者”的定义的普遍观点是“第三者是指本身有配偶又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者本身无配偶与有配偶一方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者是双方均有配偶者又建立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而妨碍他人正常的婚姻家庭,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一方的人”。

我认为这样的认定有的地方不够准确,原因有以下几点:(1).在实际生活中的“第三者”并非都有意想要取代他人婚姻家庭关系一方,人们把已婚的夫妇在对婚内感情不满足而又不至于走向离婚时,在婚外与异性寻求并建立感情的现象,称为“婚内护花,婚外栽树”感情的补偿心理,所以在概念中强调的“取代对方地位”就显得过于片面了。

(2).所谓的“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到底是指单纯婚外性行为,还是包括精神恋爱呢?指向不明确。

另一种认为“第三者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人”。

这样的观点存在着以下几个缺陷(1)在“第三者”的主观过错方面侧重于强调“第三者”主观的故意,排除了“过失”的形态。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第三者”对对方是否有配偶并不在意,更有甚者可以预见但是视而不见,持无所谓的态度,显然这也是“第三者”的典型心理,不能排除在外。

(2)“第三者”插足造成的损害后果并不一定是夫妻感情破裂。

“第三者介入”侵害婚姻家庭的取证与举证责任

“第三者介入”侵害婚姻家庭的取证与举证责任

“第三者介⼊”侵害婚姻家庭的取证与举证责任关于“第三者介⼊”侵害婚姻家庭的取证与举证责任,下⾯店铺⼩编就对此整理⼀些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三者介⼊他⼈家庭的举证及适⽤原则(⼀)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及取证⽅式新修改的《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确⽴了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

今后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同居,实施家庭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近公布的《最⾼⼈民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为⽆过错⽅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此⽆过错⽅提出配偶重婚或与他⼈同居的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者介⼊”案件除重婚⾏为应追究刑事责任外,⼀般案件属于民事案件。

根据案件性质不同,案件的证据可分为民事证据和刑事证据。

民事证据与刑事证据取得的法定条件是不同的,⼆者可以分别从提出证据的责任和收集证据的主体两个⽅⾯加以区分。

民事诉讼中提出证据的责任主要由当事⼈承担。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第规定: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具体地说,原告应就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应就其答辩及其反诉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当事⼈就⾃⼰主张积极地提出证据,同时对对⽅当事⼈所提出的不利证据提出反证。

当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不能证明或所提供证据不⾜以证明⾃⼰的主张时,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另外,对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1998年7⽉施⾏的最⾼⼈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式改⾰问题的若⼲规定》具体明确了哪些证据由⼈民法院收集,哪些证据由当事⼈提供。

根据该《规定》,下列证据由⼈民法院收集:(1)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2)应当由⼈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3)当事⼈双⽅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盾,经过庭审质证⽆法认定其效⼒的;(4)⼈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法律责任 法学毕业论文

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法律责任  法学毕业论文

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法律责任“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第三者”在以往的立法体系中没有被纳入进法律调节的体系,造成了“第三者”破坏了他人的婚姻家庭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对其进行处罚,我国作为一个法制国家在立法的严密程度有待于提高,国外少数国家已经在此方面有所成就,我们更应该重视这一法律漏洞的填补。

一、有关“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理论探讨(一)“第三者”的认定标准“第三者”并不是专业法律术语,但法律的完善需要有新的法律词语注入。

“第三者”一词是从行为主体的角度来说的;“第三者介入”是从行为本身来讲;“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一词中所说的“婚姻家庭”代表的是某种婚姻家庭权利和义务,而非一般社会意义上的纯粹没有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的一些婚姻家庭行为或事务。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从而故意导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并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行为。

由此可见,“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一种具有特定主体、特定主观故意和特定客观后果的侵权行为。

这三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就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第一、从主体来看,介入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者”,可能是有配偶者,也可能是未婚者,但被介入者,一定是合法配偶关系的人。

介入恋爱或未婚同居者的性关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

只能称之为“三角恋爱”关系。

第二、从特定主观故意分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一定要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并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

卖淫嫖娼由于没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的目的,所以,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一般的通奸,如果并不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也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第三、从特定客观后果分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一定是“第三者”实际实施了在上述目的支配下的性行为,实际发生了两性关系。

只是在内心里羡慕某人,企图拆散其合法配偶关系并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摘要: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第三者”是指由于过错而与有配偶者进行性行为,侵害了对方的配偶的合法权益,且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人。

第三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特别是侵害了他人的配偶身份权,为了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应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关键词:第三者;配偶权;侵权民事责任;随着我国社会体制的转型,人们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以及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传统道德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范”,重婚、姘居等不道德的婚外情现象也日见增多,因“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引发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在我国呈上升趋势;因“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导致家庭的破裂,使下一代无法健康成长,青少年犯罪率逐年上升。

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完全无过错离婚制度的建立,以及故意侵害配偶权补救方面的立法空白,在实际上减轻甚至取消了“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使得“第三者”现象得不到有效的制止,这不利于保护合法婚姻,惩戒婚外侵害人。

“第三者”婚外情现象,正在干扰着我们正常的家庭生活与稳定的社会环境,对此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笔者认为,不能仅仅依靠道德自律来解决“第三者插足”的问题,还应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运用法律手段来遏制这种不良社会现象的蔓延。

一、对“第三者”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夫妻相互忠实,是婚姻稳定、家庭和睦的主要因素,是子女血缘关系清白的保证,是保护配偶及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配偶不忠对于婚姻、家庭的打击,从某些角度看,甚于配偶死亡。

因此,国外法律普遍规定有夫妻互负诚实及扶助义务。

《瑞士民法典》第159条规定,配偶双方互负诚实及扶助义务。

德国民法典第1353条规定:“婚姻双方互相之间有义务过共同的婚姻生活;婚姻双方互相向对方负责。

”意大利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根据婚姻的效力,夫妻之间互负忠实的义务、相互给予精神和物质扶助的义务、在家庭生活中相互合作和同居的义务。

法律咨询第三者问题案例(3篇)

法律咨询第三者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被告王某某系张某某的同事。

近年来,李某某发现张某某与王某某关系暧昧,并有婚外情的迹象。

李某某无法忍受婚姻的不忠,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张某某与王某某的婚外情关系,并要求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与王某某是否存在婚外情关系?2. 李某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三、法律分析1. 关于婚外情关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认定为重婚。

在本案中,若能证明张某某与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同居关系,则可以认定张某某与王某某存在婚外情关系。

2.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本案中,若能证明张某某与王某某存在婚外情关系,则李某某有权要求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 张某某与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秘密约会,并发生性关系。

2. 李某某因张某某的婚外情行为,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1. 张某某与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婚外情,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

2. 李某某有权要求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1. 确认张某某与王某某存在婚外情关系。

2. 张某某应支付李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外情纠纷,对于婚外情的认定,法院主要依据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通讯记录等证据。

在本案中,法院通过收集到的证据,认定了张某某与王某某的婚外情关系。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法院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和忠诚的基础上的,婚外情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关系,给无过错方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

法律关于第三者插足案例(3篇)

法律关于第三者插足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第三者插足,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另一方以外的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

在我国,婚姻法对第三者插足的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对一起典型的第三者插足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对此类行为的规制及处理。

二、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与妻子张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在婚姻生活中,张某与李某感情较好,家庭和睦。

然而,张某在单位结识了同事赵某,两人逐渐发展成恋人关系。

赵某在得知张某已婚的情况下,仍然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试图介入张某的婚姻家庭。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婚姻关系: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有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义务和权利。

(2)不正当关系:赵某与张某的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

(3)子女抚养权:李某与张某之子属于婚生子,双方均有抚养权。

2. 法律依据(1)婚姻法: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四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破坏家庭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件处理(1)民事赔偿:张某因赵某的插足,导致家庭破裂,李某可以要求张某赔偿因其精神损害所造成的损失。

(2)离婚诉讼:李某可以依据婚姻法规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

(3)子女抚养权: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将根据子女的利益,判决李某或张某抚养子女。

(4)赵某的责任:赵某与张某的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婚姻法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结论第三者插足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是被明确禁止的。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第三者插足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损害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对此,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旨在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破坏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

第三人破坏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

第三人破坏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配偶权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是作为民事“权益”而非一种明确的“权利”存在的,这导致司法实务中对侵犯配偶权的行为保护不足,最为明显的是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中受害配偶诉第三人的案件不被法院受理。

受害配偶无法向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同时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的内容其也无法在婚姻存续期间向过错配偶要求损害赔偿,对于这种只能通过离婚作为前提条件才可以要求对自己遭受侵害的配偶权进行损害赔偿的模式,是否是变相的对于受害配偶的双重打击,这一点不无疑问。

基于此有必要通过对现行法律做出修订或解释,支持受害配偶向第三人请求干扰婚姻关系的损害赔偿责任,这对于我国目前居高不下的离婚率是有积极和正面意义的。

与同居或重婚等其他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形式相比,通奸行为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它是“临时的,隐蔽的”[1],因而危害性也相对轻一些。

至于其他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形式诸如同居等,首先法律有相应的规定,其次对于危害性相较而言更小的通奸行为倘若都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则同居行为自不待言。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第三人与配偶一方以通奸的形式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并不仅仅是法律或是道德上的某一个方面的问题,其涉及面甚广,包括“个人、家庭,社会及伦理道德,各国(地区)规定,甚有差异,即在同一法律体系,学说判例亦时常改变立场,无确定不移之法则可资依循,又因个人价值判断掺杂其间,益增其复杂性。

”[2]在整个世界范围内,与大陆地区情况最为相近的就是我国的台湾地区,同为中华民族,共同经历了五千年的中华传统文化,在社会民风和一般民众的观念情感上都相差无几,因此本文通过比较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对这一问题的做法和理论研究,以期能得出解决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的方法。

一、大陆地区的司法现状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在我国大陆地区大量存在,受害配偶对于自身受损权益也有着迫切的维护需求,但一方面基于我国现实基础和传统文化,认为配偶方与他人通奸的行为实为“家丑”,不可外扬,更不可通过法律途径公诸于众人面前,从而导致当这样的情事发生时,受害方配偶大都通过与第三人协商谈判的方式进行解决,以维护自身权益,“民间的这种‘私了’方式通常是暗中秘密地进行,民间的这种情况,可以说是实行妨害婚姻关系损害赔偿的群众基础”[3];另一方面当协商不成或者未经协商受害人径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基层人民法院的一般做法都是以受害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或是此种情况不适用损害赔偿方式解决而对案件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盖因在我国现有之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婚姻法》或者《侵权责任法》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都没有明文规定。

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的法律责任的认定

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的法律责任的认定

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的法律责任的认定作者:黄佳丽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4期摘要: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不仅破坏了中国的一夫一妻制,也破坏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对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予以民事处罚的规定,实际上减轻甚至取消了某些配偶或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第三者;婚姻家庭;概述;法律责任前言在物质、精神文明日益发展的今天,社会、经济的进步影响着婚姻家庭关系,当我们津津乐道于婚姻家庭理念的日益更新、进步的同时,不得不看到令人焦灼的一面:重婚、姘居等不道德的婚外情现象日见增多,由于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

“资料显示,当前40%-50%的离婚案件,是由第三者插足引起。

”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不仅仅是一个家庭问题,更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一、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的概述1.构成要件第一,主观上,第三者必须存在过错。

第二,客观上,第三者与对方存在越轨行为,与有配偶者有非法性关系,或通奸,或姘居的行为。

第三,第三者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造成了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不良后果,造成夫妻关系恶化、乃至破裂。

2.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危害性婚姻,具有自然属性,也具有社会属性。

第三者介入严重影响了夫妻关系,侵害了夫妻配偶权,影响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从而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破坏了传统的一夫一妻制。

(2)对下一代的成长会造成不利影响。

(3)容易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从而引发刑事案件,影响社会的健康稳定。

二、国内外对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承担法律责任的态度对于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的法律责任的认定,国内外的立法存在差异。

事实上,世界上不少国家对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的责任均有规定,受害方均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美国规定了配偶权制度。

若第三人以诱惑、离间、通奸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疏远,夫妻关系受到严重威胁,甚至造成夫妻关系解体,致使他人配偶的配偶权受到严重损害的,受害配偶一方有权要求第三人予以赔偿损失。

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要求赔偿

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要求赔偿

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要求赔偿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是指当婚姻关系遭到第三者插足或破坏时,受害方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第三者的责任,并要求其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众多的法律因素,包括法律依据、证明责任的标准和方法等。

本文将探讨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要求赔偿的相关内容。

第三者破坏婚姻的概念第三者破坏婚姻指的是在婚姻关系的存在中,有一方与第三者发生了不正当的婚外情,导致了婚姻关系的崩溃。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者对婚姻关系的破坏责任应予以追究。

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案件中,下列由第三者负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共同犯罪,或者与他人合伙生意的;(二)妨碍他人实施配偶权利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破坏他人家庭生活的;(三)其他明显侵犯他人合法婚姻权益的。

”根据该法律条文,当第三者以犯罪行为、不正当手段或其他方式破坏他人的合法婚姻权益时,应对其承担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标准与证明方法要求赔偿的第三者破坏婚姻案件需要在法院的审判下得出合理的赔偿金额。

在审理案件时,法院一般会根据以下几个标准进行判决: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当事人需要证明婚姻关系是稳定和持续存在的,即受害方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家庭经济状况、共同生活等事实。

受害方可以提供婚姻登记证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材料予以证明。

第三者的插足行为受害方还需要证明第三者存在插足婚姻关系的行为,这包括双方的通信记录、见面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

这些证据应能清楚地表明第三者介入并破坏了婚姻关系。

破坏行为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受害方还需要证明第三者的破坏行为给婚姻关系带来了实质性的伤害,例如导致感情破裂、家庭破裂、经济损失等。

通过提供个人陈述、通信记录、心理咨询记录等证据,可以更好地展示伤害的程度。

经济赔偿的计算方法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会考虑婚姻关系的稳定性、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以及第三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对于经济赔偿的计算,法院通常会参考受害方的经济损失,例如家庭财产的损失、离婚给受害方带来的经济负担等。

第三者介入婚姻法律后果(3篇)

第三者介入婚姻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生大事,它关系到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第三者介入婚姻的情况时有发生。

第三者介入婚姻不仅给原婚姻家庭带来痛苦,还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第三者介入婚姻的法律后果。

二、第三者介入婚姻的法律性质1.第三者介入婚姻违反了道德伦理第三者介入婚姻违反了婚姻忠诚原则,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给原婚姻家庭带来了痛苦。

从道德伦理角度来看,第三者介入婚姻是不道德的行为。

2.第三者介入婚姻可能构成重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第三者介入婚姻可能构成重婚罪。

3.第三者介入婚姻可能侵犯原配偶的合法权益第三者介入婚姻可能侵犯原配偶的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等合法权益。

例如,第三者可能通过隐瞒婚史、欺骗手段等手段骗取原配偶的财产。

三、第三者介入婚姻的法律后果1.离婚诉讼第三者介入婚姻可能导致原配偶提出离婚诉讼。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财产分割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三者介入婚姻可能导致原配偶在财产分割中处于不利地位。

例如,法院可能会根据原配偶的过错程度,酌情减少其应得的财产份额。

3.子女抚养权第三者介入婚姻可能对子女抚养权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4.法律责任如前所述,第三者介入婚姻可能构成重婚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婚姻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础、最普遍的社会关系之一,婚姻法旨在保护家庭、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

然而,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介入却可能破坏这一关系,引起法律争议。

那么,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本文将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探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第一,第三者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婚姻关系是夫妻双方的私人关系,第三者的介入可能导致夫妻关系出现危机或者走向分裂。

尤其是在面对婚姻关系破裂时,第三者可能会以各种手段试图扩大自己的利益,对婚姻关系产生一定程度的干扰和破坏。

这种情况下,第三者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有可能面临以下责任:(一)侵犯夫妻权益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第三者通过侵犯夫妻的人格权、财产权等权益,导致夫妻的损失和伤害,对此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例如,第三者与已婚人士发生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问题,被认定为侵犯夫妻的人格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干扰婚姻关系的干预责任干预责任是指第三者故意干扰夫妻关系,导致夫妻产生矛盾,从而造成夫妻分居、离婚等不良影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第三者以各种手段试图扩大自己的利益和影响力,干涉夫妻的日常生活和关系,对夫妻的沟通和相处产生消极影响,就需要承担干预责任。

(三)侵害夫妻财产利益的侵权责任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第三者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侵占其中一方或双方的共同财产,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第三者在夫妻离婚之前,非法占有夫妻双方的财产,影响夫妻的真实利益,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三,结语综上所述,婚姻关系是夫妻双方的私人事务,第三者的干预可能造成夫妻关系破裂和人身、财产等权益的损失。

在此背景下,我国现行法律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第三者,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有第三人的干扰导致夫妻关系出现问题,甚至破裂,就构成了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侵权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与婚姻关系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

婚外情的第三者,可能是其中一方的情人或婚姻破裂的诱因;也可以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亲属,比如婆婆或公公对婚姻生活的插手干涉;还可以是其他与夫妻关系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婚姻介绍所的工作人员等。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 第三人故意引诱一方与婚外人发生婚外情。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明知对方已婚但仍然有意诱使其背离婚姻关系,有意扰乱夫妻关系。

2. 第三人散布谣言或制造事端,破坏夫妻关系。

比如有人故意制造夫妻之间的矛盾,散布虚假的传言,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猜疑和不信任。

3. 第三人滥用职权或经济优势干涉夫妻关系。

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类似婆婆或公公这样的家庭成员,在夫妻关系中干涉较多的情况下,会滥用自己的地位与资源来干预夫妻关系的发展。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不仅会对夫妻双方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也会对受害方的家庭和子女产生负面影响。

对于第三人的干扰行为,我们应当依法加以惩治和追究责任。

在法律层面上,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受害方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若夫妻关系因第三人干扰出现了严重问题,一方也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社会舆论也应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进行谴责和声讨,让大众意识到这种行为对家庭和个人的伤害。

同样重要的是,家庭教育的加强,培养家庭成员对婚姻关系的敬重和维护,减少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机会。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对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侵害,它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我们应当在法律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对这种行为加以限制和惩罚,保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三者承担的法律后果(3篇)

第三者承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的多元化,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在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但对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法律后果,却缺乏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出发,对第三者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探析。

二、第三者的定义及特征1. 第三者的定义第三者,通常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一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人。

在我国,第三者一般指的是介入他人婚姻关系的男子或女子。

2. 第三者的特征(1)介入他人婚姻关系:第三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介入的,具有违法性。

(2)不正当性关系:第三者与配偶一方发生的关系违背了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

(3)主观故意: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往往具有主观故意。

三、第三者承担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夫妻一方因第三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2)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考虑第三者的介入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影响,对财产进行分割。

2. 刑事责任(1)破坏军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行政责任(1)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介入他人婚姻家庭,扰乱家庭秩序的。

4. 道德责任(1)社会谴责:第三者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2)家庭责任: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对家庭成员造成伤害,需要承担相应的家庭责任。

论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民事责任

论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民事责任

目录引言 (1)第1章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问题概述 (3)1.1第三者的概念 (3)1.2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表现 (3)1.3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性质 (4)1.3.1配偶权的概念 (5)1.3.2配偶权的法律性质 (5)1.3.3配偶权的确立 (6)第2章关于我国追究第三者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 (8)2.1关于我国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现行法律规定 (8)2.2关于我国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相关立法存在的问题 (8)2.3我国追究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民事责任的必要性 (9)第3章英美法系关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 (12)3.1英美法系关于配偶权的规定 (12)3.2英美法系对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民事责任的规定 (13)第4章对于我国追究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 (15)4.1明确规定配偶权 (15)4.2增加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16)4.3增加对无过错配偶的救济规定 (17)4.4增加程序法层面相关立法 (18)结语 (20)参考文献 (21)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22)致谢 (23)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24)引言引言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婚姻家庭关系是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直接关乎整个社会乃至国家的和谐与安定。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同时西方思潮开始涌入中国,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使婚姻关系的稳定性、永久性遭受到巨大的挑战。

以山东省青岛市为例,2016年青岛市离婚2.1万余对,其中因第三者介入问题导致离婚的约为8400多对,占比40%。

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导致了无过错方配偶极大地物质和精神损害,然而受害方配偶在诉讼中要求第三者赔偿的诉求屡屡被驳回,其合法权益的损害无法得到救济。

2016年讨论很热的“王宝强离婚案”,广大网友关于制裁第三者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关于国内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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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的举证及适用原则
(一)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及取证方式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今后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近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无过错方提出配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第三者介入”案件除重婚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外,一般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根据案件性质不同,案件的证据可分为民事证据和刑事证据。
3、从正确处理好公权和私权的关系要求来看,证据的取得也不必由司法机关进行。公权和私权乃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公权的扩张就意味着基于私权的私人自治空间的缩小。“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心,个人是最高主权者。”在法制社会个人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只要其行为没有危及他人,社会就不应对其进行限制,否则即构成个人自由的不当侵犯。
鉴于上述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认定: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不予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质量上,应该达到一定的优势程度。证据证明力更大更高更强的一方,就被认为处在证明的优势状态。
处理“第三者”纠纷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方应尽量举出有较高证明力的证据,如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
三、可以作为“第三者介入”案件的各种证据
(一)各种证据的效力原则
可以作为“第三者介入”案件的证据有各种类型,不同的证据其证明效力是不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有以下几种情况:
证据是一切案件起诉与审理的第一要素。无证据即无法确认事实。严格执法,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是法律关系确认的前提,如果无证据能够证明受侵害的事实确实存在,人民法院是不能受理起诉的,无法起诉就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婚姻家庭的合法权利。所以,在婚姻家庭中可能遇到违法行为的侵害时,就要采取多种形式,特别是证据保全的自我保护措施。本文就新婚姻法的实施过程中,如何通过合法取得证据和举出证据,证明“第三者介入”损害他人婚姻家庭的事实,正确处理“第三者介入”问题,从而实现用法律手段保护婚姻家庭的目的。
3、客观要件:“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第三者”实施了在上述的目的的支配下的性行为。只是在内心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归纳出“第三者介入”的法律特征:
1、第三者介入必须是与有配偶的人发生行为;
2、第三者介入的目的是希望与合法配偶一方结婚。
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刑事诉讼法》第43第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不负证明责任的例外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也就是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自诉案件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第171条的规定,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时,必须提供证据。被告人同样不负证明责任。
(三)民事举证责任原则在处理“第三者”纠纷时的运用
确定“第三者介入”案件中,举证责任应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是诉讼中适用法律结果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为了防止自己败诉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应积极地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积极地参与诉讼证明活动。就现有规定来说,“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举证责任原则也适用于“第三者”纠纷。修改后的我国《婚姻法》确立了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夫妻一方或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因此认为自己无过错的一方作为请求赔偿损害方负有举证责任。在婚姻案件中,原告受害方不仅要对所有要件事实的存在和不存在收集和提供证据,而且要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独自承担全部败诉风险。《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进一步明确责任的分配标准,其中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被告受害方的配偶或“第三者”在诉讼中只需否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只需提出反证,使事实再度陷入不明状态时便可胜诉。这样,被告就会因要件事实真伪不明而获得好处和利益,这显然有悖于“依法裁判”的原则。例如:阳春一妇女和丈夫结婚后,开了一家酒厂,资产逾千万。自丈夫有了情妇后,长期与情妇同居不回家,并生了一个儿子,同时把酒厂、汽车、房产等财产分别转移到情妇及亲属名下。并向妻子提出离婚,离婚的结果是这位妇女没有财产可分。丈夫重婚罪不成立。这位妇女明知丈夫把夫妻共同财产转移,但因没有及时取证,因而很难追回自己应得的那份财产。因此,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了举证不能的后果。
由此可见,刑事证据的收集主体主要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侦查机关。除自诉案件证据由自诉人收集外,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也有权收集证据。我国《 法》第30条规定: 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规定 也有权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这项权利有一定限制,《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 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证据。辩护 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法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二)侵害婚姻的证据原则上由当事人取证侵害婚姻家庭权的案件中,为什么由当事人负责举证,这可以从现有法律的规定以及尊重公民的私权和正确处理好公权和私权的关系三个方面加以说明。
1、现有法律规定中,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刑事诉讼中涉及侵害婚姻家庭权的案件如重婚案件为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由此可见,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司法机关不必举证。
比较民事证据与刑事证据的收集主体,前者以当事人收集为主,以人民法院为补充,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后者以公诉机关收集为主,以自诉案件为例外。
在涉及“第三者介入”案件中,多数为民事诉讼,而刑事诉讼中与婚姻家庭关系有关的重婚案件属于自诉案件(1998年,《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故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第三者介入”案件的举证责任应由当事人承担。
2、从尊重公民私权方面,婚姻家庭是夫妻及家庭其他成员的私人自治空间,是庇护公民私生活安宁及自治的不容外界侵犯的“城堡”,因而理应成为国家公权审慎介入的“特区”。充分尊重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的私权(具体而言亦即所谓配偶权)及相应的婚姻自治能力。国家公权的过度干预往往可以给公民的婚姻家庭生活造成难以估量的震荡性破坏效应。对于重婚行为,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依法侦查,检察院应提起公诉。但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只有告诉才处理,如果本人不想告、不愿告,公安机关不必介入侦查、人民检察院也不必提起公诉,而且是谁主张权利谁举证。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就不能认定。
民事证据与刑事证据取得的法定条件是不同的,二者可以分别从提出证据的责任和收集证据的主体两个方面加以区分。
民事诉讼中提出证据的责任主要由当事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第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具体地说,原告应就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应就其答辩及其反诉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当事人就自己主张积极地提出证据,同时对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不利证据提出反证。当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不能证明或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时,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另外,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1998年7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具体明确了哪些证据由人民法院收集,哪些证据由当事人提供。根据该《规定》,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收集: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原则性的规定来看,民事证据的收集主体主要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中多数举证责任归于原告,在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除当事人外,人民法院也是民事证据收集主体,《民事诉讼法》第65第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与当事人举证不力须承担不利后果不同的是人民法院证明不力时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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