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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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终稿

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终稿

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提高我县学前教育质量,加快推进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工作,加强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程序,提高使用效益,杜绝项目资金被转移、挪用、截留,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 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富源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新建、改扩建学前教育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

主要包括上级财政补助(中央、省、市)、县财政配套、主管部门拨入及自筹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新建、改扩建学前教育项目的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条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新建、改扩建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用于偿还债务等。

(二)效益原则。

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学前教育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全县学前教育建设工程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学前教育建设项目指挥部、负责全县教育的组织协调和具体事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学前教育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一)依法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调度和拨付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二)对所属学前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审核、投资计划安排(包括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三)对学前教育项目建设单位(部门)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县监察局。

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0

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0

附件1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56号)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2019-2020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各地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通过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支持各地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二)支持各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幼儿园办园体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健全成本分担机制,-1-制定并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支持各地健全幼儿资助制度,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

上述政策到期后,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按程序调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方向。

第五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市县(区)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审核市县(区)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有关市县(区)资金预算金额。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承担在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学前教育那可是孩子们成长的重要起点呀,就像小树苗刚开始扎根的时候,得有充足的养分和精心的呵护。

这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经费项目资金,就是给小树苗们送来的“养分”。

可这“养分”怎么管,怎么用,才能让小树苗们茁壮成长呢?咱先说这资金的来源,就好比是一股清泉,可能来自政府的关怀,也可能来自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慷慨解囊。

不管从哪儿来,这都是对孩子们满满的爱呀!那既然来了,就得有个清楚的账本,不能稀里糊涂的,对吧?资金的分配就像是分糖果,得公平合理。

不能这个幼儿园多分点,那个幼儿园少分点,得根据实际情况来。

比如说,那些设施老旧、师资薄弱的幼儿园,是不是得多给点“糖果”,让它们也能跟得上发展的脚步?再说说资金的使用范围,这就好比是规定好孩子们玩耍的区域。

只能用在改善教学条件上,像买新的玩具、教具,不能拿去干别的。

要是有人把买玩具的钱拿去买零食吃,那能行嘛?还有啊,资金的申请和审批,那可得严格把关。

不能随便谁伸手要就能给,得看看是不是真的需要,申请的理由是不是充分。

这就像进家门得有钥匙,不是谁都能随便进的。

资金的监督就像是给小树苗周围围上篱笆,防止有人乱踩乱摘。

得定期查查账,看看钱花得对不对,有没有浪费。

要是发现问题,就得赶紧纠正,不能让这“养分”流失了。

对于那些把资金用得好的幼儿园,得表扬奖励,就像给表现好的孩子发小红花一样。

让大家都向他们学习,把钱都花在刀刃上。

总之,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就是要让每一分钱都发挥出最大的作用,让孩子们在温馨、舒适的环境里快乐成长。

这可容不得半点马虎,大家说是不是?只有把这个制度落实好,咱们的小树苗们才能长成参天大树,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材!。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12.14•【字号】昆财教[2011]242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昆财教〔2011〕242号)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财政(分)局、教育(社会事业)局: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增量提质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1〕59号)精神,为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增量提质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1〕59号)精神,按照《昆明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从2011年至2015年安排的1.5亿元用于支持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市教育局负责项目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办或公建民营幼儿园(含“民汉双语”幼儿园)的新建或改扩建的基本建设补助、晋升为省级示范幼儿园的公办幼儿园的奖补、贫困家庭幼儿资助和教师培训基地建设补助等。

对纳入市级省外研修的幼儿园园长或法人,给予培训经费补助,培训经费纳入市级师训经费统筹安排,不在专项资金中支出。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预算法》和《XX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XX号)规定,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补助资金。

具体如下:(一)“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专项配套资金。

(二)“一村一幼”建设及监控设备资金。

(三)学前教育补助经费。

包括“三儿”资助、学前教育保教费减免等政策配套类资金,扶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统一、统筹兼顾、规范管理、监督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分配、下达与使用第四条“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劳务报酬配套资金用于XX区286个行政村双语辅导员劳务报酬,按照每个村2名双语辅导员,1000元/人.月补助,一年按12个月的标准计算分配。

第五条“一村一幼”建设及监控设备资金根据《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全覆盖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区县“一村一幼”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每所幼儿园启动资金5万元,每套监控设备0.3万元的标准分配下达。

第六条学前教育补助经费“三儿”资助按在园幼儿10%贫困率测算,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扣除中央奖补,省承担34%,其余市、区按25%:75%承担;XX县全面免除幼儿保教费扣除省下达“三儿”资助人数后按600元/生.年,市县按25%:75%承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全部纳入保教费减免范围,并据实免除保教费。

扶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根据学校申报建设、维修及设备购置等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计算分配资金。

第七条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及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补助资金实施政策、相关补助标准及分配因素。

第八条市教育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以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分配原则,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商市财政局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1.29•【字号】黔财教〔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8〕3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升学前教育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2018年1月29日附件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资金。

资金渠道类别包括:(一)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二)学前教育发展省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规划引领、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县级主体、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全省所有县(市、区、特区),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前言学前教育是教育的基础阶段之一,是儿童个体成长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国家建设人才、增强国民素质的必经之路。

国家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支持和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

其中,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的建设和使用是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本文就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办法进行介绍和解析。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概述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专门为学前教育提供的经费,用于开展学前教育事业的建设和改革。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资助等。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学前教育设施建设方面(1)学前教育设施建设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可以用于学前教育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或装修等方面。

主要包括幼儿园、托儿所等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和改善。

(2)学前教育设备采购学前教育机构需要大量的教育设备来进行教学活动。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也可以用于学前教育机构教育设备的采购。

2.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的教育培训和聘用也是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的范畴。

可以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职工进行培训和聘用,提高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能力。

3.学前教育管理方面学前教育管理方面是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的重要方面。

学前教育管理包括管理制度的建设、教育督导、评估等方面。

专项扶持资金也可以用于这些方面。

4.学前教育研究和实验方面学前教育研究和实验也是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的范畴。

目的是研究和探索学前教育的创新模式、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教育技术,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在使用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之前,要考虑到以下的办法:1.建立专项资金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的有效使用,学前教育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和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该机构应该有组织、分工明确、职责明确等特点。

市幼儿园建设提升市级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模板】

市幼儿园建设提升市级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模板】

XX市幼儿园建设提升市级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事关儿童身心健康和终身发展,事关千家万户幸福和谐,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十三五”期间,根据市政府实施民生“十件实事”的部署,市级财政设立幼儿园建设提升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要紧抓国家加大教育投入和“十三五”期间省、市政府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有利时机,在申请市级专项资金的同时,积极筹措和安排项目建设资金,支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各地要按照园均服务常住人口1万人左右的标准,科学规划城乡学前教育布局,认真抓好学前教育“扩量提质”工作。

城市新建小区要合理规划建设幼儿园。

农村地区要着力提高学前教育整体水平。

全市每个乡镇至少办好一所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并达到省优质园标准,村级幼儿园都要建成合格幼儿园。

到“十三五”末,优质幼儿园比例达90%以上。

第三条XX市幼儿园建设提升市级专项奖补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幼儿园建设提升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完成年度幼儿园(含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和提升任务、创建成效显著、改革成果明显、群众满意度提升较快县区的奖补,并向经济薄弱地区和农村倾斜。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会同市教育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参与制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计划;参与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额度;会同市教育局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市教育局主要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计划;拟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方案并组织验收;组织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补助范围和标准(一)新改扩建幼儿园奖补。

通过市考核验收的新建(含政府回购)、改扩建(含政府整体接收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后的改造装修)幼儿园,分别按50万元、3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补。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上级部门拨付或本单位安排,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设立与预算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和本单位发展规划,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目标任务和实施期限。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情况,提出专项资金设立申请,经充分论证和审核后,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专项资金应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管理。

预算编制应当科学合理,明确资金用途、预算金额、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支出应当符合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有效的凭证。

第九条对于重大项目的专项资金支出,应当实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核算第十一条设立专项资金专户或专账,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收支清晰、准确。

第十二条及时记录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反映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三条对专项资金的结余结转,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截留、挪用或滞留。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十五条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第十七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应当围绕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财务管理状况等方面进行。

教育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教育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教育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教育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的分配、使用和调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运作安全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按时交付使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教育建设项目包括:全县各级各类公办学校新建、改扩建、大型维修等建设工程。

专项资金包括:国家、省、市、县补助或奖励的各种专项资金,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长效机制资金,城镇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的教育基金,基础教育以奖代补资金,其他教育专项资金等。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三条申报立项教育建设项目应根据“着眼长远,立足现实,突出重点,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每年年末由教育局会同财政局制定下一年度建设计划,报县政府批准。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学校,根据项目立项基本程序,到发改局办理立项手续。

未经批准的学校不得自行兴建新项目。

发改局应把教育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教育建设争资立项工作,加强项目监管,为教育建设项目提供政策支持。

住建、消防、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环保等部门应在履行好行业行政主管职能基础上,发挥专业指导作用,为教育建设项目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有关收费依据《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鄂价房服[2010]19号)文件精神,予以减免。

第四条勘测设计教育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学校作为项目法人,应坚持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学校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二)教育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教育局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论证。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书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书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书一、引言学前教育是指为3至6岁儿童提供的教育活动,旨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为其进入小学做好准备。

学前教育的重要性被广泛认可,各国纷纷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

为了有效地利用资金,制定一份详细全面的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书至关重要。

二、资金来源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书首先需要明确资金来源。

学前教育的资金可以来自政府的拨款、企事业单位的捐赠以及社会各界的捐款等途径。

不同的资金来源可能会有不同的使用限制和要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三、资金分配3.1 建设项目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包括学前教育机构的新建、扩建、改造等。

具体的建设项目需要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确定,可以包括新建学前教育园区、改善教室设施以及购买教育用具等。

3.2 师资培训学前教育的质量与教师的素质息息相关,因此在资金分配中应考虑师资培训项目。

师资培训项目可以包括教师培训班、研讨会以及参观交流活动等。

通过提供师资培训,可以不断提高学前教育教师的业务水平,提升教育质量。

3.3 教育资源采购学前教育机构需要配备丰富的教育资源,以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

教育资源采购项目可以包括购买绘本、玩具、儿童乐器等。

通过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资源,可以为儿童提供更好的学习体验,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

3.4 家庭支持项目家庭是儿童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资金分配中应考虑家庭支持项目。

家庭支持项目可以包括开展家长教育课程、组织家庭亲子活动等。

通过提供家庭支持,可以加强家庭与学前教育机构的合作,共同促进儿童的发展。

四、资金使用原则在资金使用计划书中,还需要明确资金使用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1 公平原则资金使用应基于公平原则,确保每个学前教育机构都能够享受到公平的资金支持。

资金的分配应考虑到地区差异、基础设施状况、学前教育机构规模等因素,避免资源过度集中或不足。

4.2 透明原则资金使用应基于透明原则,确保资金使用情况对社会公众透明可查。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加强项目专项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专项资金管理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包括:各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学院自主立项的项目、来自企业及相关机构的横向合作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专项建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下达的项目专项补助资金、来自企业及相关机构的项目补助资金以及学院配套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下同)。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严格监管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为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计财处负责专项资金核算与监督,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等。

第四条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预算和计划管理。

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由财务部门负责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收支平衡。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审查项目建设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专项资金预算变更,协助财务部门进行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与使用监督,配合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审计、验收、评价和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实施专项资金专项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指定专人负责。

参与专项资金预算的起草、汇总、编制和审核;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跟踪落实专项资金到位,按照学院《报账付款管理制度》规定权限报批后支付专项资金,按照项目设立专项资金的专用科目及专用编号进行专账核算,配合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接受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审计、验收、评价和报告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实施部门负责落实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编制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建设进度表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审核后执行。

配合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接受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检查、审计、验收、评价和报告等工作。

第七条经批准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一般不得调整。

如因客观原因造成建设内容变动确需调整的,需按程序报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和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所有调整项目都必须符合项目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财务法规制度的规定。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一、背景与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日益增长,学前教育作为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儿童的全面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学前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质量参差不齐,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和贫困家庭,学前教育的发展面临诸多困难。

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家设立了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学前教育的发展。

二、总体目标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紧紧围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扩大资源覆盖面、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利等方面展开。

通过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力争在三年内实现以下目标:1. 提高学前教育质量:通过提升教师素质、改善硬件设施、加强课程建设等手段,提高幼儿园的办学水平。

2. 扩大资源覆盖面: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增加学位数量,提高学前教育资源的覆盖率。

3. 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利:对贫困家庭、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给予资助,确保他们能够接受学前教育。

三、具体措施1. 教师培训与专业发展(1)组织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培训活动,提升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

(2)鼓励教师参加学历提升教育,提高教师的学历水平。

(3)开展教师专业发展项目,支持教师开展教育科研、教学改革等活动。

2. 硬件设施改善与建设(1)对幼儿园进行改造升级,改善幼儿园的硬件设施,提高幼儿园的办学条件。

(2)新建幼儿园,增加学位数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

(3)采购教学设备、玩具、图书等,丰富幼儿园的教育资源。

3. 课程建设与教育质量提升(1)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展特色课程建设,提高幼儿园的教育质量。

(2)支持幼儿园开展教育科研活动,推动教学改革。

(3)建立幼儿园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幼儿园的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4. 资助政策与弱势群体保障(1)对贫困家庭幼儿实施免费入园政策,减轻家庭负担。

(2)对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实施资助政策,确保他们能够接受学前教育。

(3)开展家长教育,提高家长的教育意识,促进家庭与幼儿园的协同教育。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计划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计划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计划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计划序号:1学前教育是儿童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对儿童的全面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学前教育在我国的普及和质量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平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引入了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希望通过有针对性的投入,改善学前教育条件和提高教育质量。

序号:2在制定合理使用计划之前,首先需要全面评估学前教育的现状和需求。

根据调查数据,可以了解到不同地区和群体的学前教育资源以及质量的差异。

在制定计划时,应根据评估结果合理配置资金,优先投入到资源匮乏地区,提升教育条件。

序号:3针对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计划,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师资力量:学前教育的教师是至关重要的资源。

资金可以用于提高教师的培训质量,提升其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这有助于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2. 建设学前教育设施:学前教育的场所和设施对儿童的学习和发展非常重要。

资金可以用于改善和建设学前教育场所,确保儿童有一个安全、舒适和有利于学习的环境。

3. 推进普惠性学前教育: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普及程度不同。

资金可以用于扩大学前教育的覆盖范围,提供普惠性教育机会,确保每个孩子都能接受到高质量的学前教育。

4. 加强家长教育:家庭是儿童成长的重要环境,家长的参与和支持对学前教育非常重要。

资金可以用于开展家庭教育工作,提供家长培训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支持孩子的学习和发展。

序号:4在合理使用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也需要加强资金的监管和评估。

政府相关部门应设立监督机构,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

这有助于确保资金用于切实改善学前教育条件和提高教育质量。

序号:5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计划需要持续推进,不断完善。

除了以上的建议,还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更具针对性的措施。

政府、学校、家长和社会各界都应共同努力,为孩子提供更好的学前教育环境和条件。

总结与回顾:通过合理使用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可以改善学前教育的条件和提高质量,促进学前教育的普及和发展。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财政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重点支持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

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第七条“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一)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五)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

第八条“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九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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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提高我县学前教育质量,加快推进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工作,加强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程序,提高使用效益,杜绝项目资金被转移、挪用、截留,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 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富源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新建、改扩建学前教育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

主要包括上级财政补助(中央、省、市)、县财政配套、主管部门拨入及自筹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新建、改扩建学前教育项目的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条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

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新建、改扩建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用于偿还债务等。

(二)效益原则。

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学前教育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全县学前教育建设工程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学前教育建设项目指挥部、负责全县教育的组织协调和具体事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学前教育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调度和拨付学前教育专项资金;
(二)对所属学前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审核、投资计划安排(包括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
(三)对学前教育项目建设单位(部门)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县监察局。

(四)收集、汇总、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五)督促竣工项目做好竣工险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前教育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二)参与学前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三)审核下达学前教育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组织调度预算内学前教育基本建设资金,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工作进度核拨资金;
(五)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

(六)负责提供资金的分配、拨付、结转等情况。

第九条教育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审计必须的各种账目、文件、电子数据文档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三)配合财政局、审计局监督资金的管理使用,督促中心学校(项目单位)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登记等工作;
(四)对资金拨付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条审计局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程序和建设专项资金的流向,实施审计监督。

(二)加强对学前教育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确保建设专项资金安全、完整、高效运行,实现专项资金效益的最大化;
(三)依据相关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前置审计、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审查及竣工结算审计。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前教育基本建设各种规章制度;
(二)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三)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合理、有效使用专项资金。

(四)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筹集、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收集、汇总并上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制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六)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增加工程投资必须严格按照富政办发【2009】51号《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报批,工程结算要及时报送审计机关审核;
(七)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二条县计划发展部门负责提供项目审批情况;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提供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等。

第三章资金筹集及补助
第十三条资金来源
(一)中央、省、市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富政发[2011]20号)文件规定,县级财政根据办学规模给予补助的资金。

(三)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四)投资者自筹资金;
(五)其他经批准用于学前教育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十四条新建、改扩建幼儿园补助严格执行《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富政发[2011]20号)文件规定标准。

若市以上各级(简称上级)有明确的项目补助的,补助额度小于县级补助标准差额部分由县财政补足;上级补助大于县级补助标准的,县级不再进行补助,上级补助金额按规定全部用于项目学校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各乡镇也要制定幼儿园建设项目的补助标准,多方筹集资金。

鼓励支持幼儿园按照“政府主导、学校借贷、财政贴息、学校还本”的办法筹措建设资金。

项目确定后,不论公办、民办学前教育项目在开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按概算投资中自筹资金的70%转入县级财政专户(前期工作支出部分可剔除不再转入专户),剩下的30%在主体完工后5个工作日转入县级财政专户,如不按规定转入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最后投资额按审定总投资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四章资金管理、拨付及使用
第十六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在县级财政局设立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专户,负责资金筹集、划拨。

银行贷款严格按照银行贷款拨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工程项目开工后,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收集相关资料,并填制《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项目资金拨款审批表》,报经县学前教育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批后,送财政局办理资金划拨。

(二)县财政局凭资金申请表及资金结算票据将应拨资金直接划拨到承建工程的施工单位。

具体划拨按:完成招投标,施工方进场后拨付合同价的10%作为启动资金,基础完工拨付合同价的20%,主体完工拨付合同价的40%,统一要求的附属设施完成、必要设备到位且竣工验收后拨付合同价的10%,审计结束材料归档拨付至审定造价的95%,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拨付;
(三)设备设施按政府采购的相关手续办理,拨付办法依据采购合同、验收清单给予拨付。

第十八条首次下拨项目建设资金,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拨款申请。

包括项目名称、资金额度、批准文号、建设地点、计划投资总额及资金构成等情况;
(二)项目立项及报批资料。

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初步设计、设计概算、投资计划、项目预算及其批准文件,用地批复,开工批准文件;
(三)工程建设管理情况。

包括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和工程进度计划等。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办法实施专款专用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拨款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二十条县级专项资金专户代理银行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财政、教育部门做好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拨付监督和拨付反馈等工作,杜绝缓拨、压款现象。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按照拨款单据和资金结算票据复印件建设专账。

各乡(镇)中心学校和县直学校严格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渋及项目的所有资金均纳入基建户支付、核算,竣工审计结束后,及时转增固定资产。

第五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县学前教育指挥部、县级财政局、县教育局、项目乡镇中心学校和建设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及时报送信息资料。

第二十三条项目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单位准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并及时向富源县学前教育工程建设指挥部报送决算资料、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县学前教育指挥部
(一)重大质量事故;
(二)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三)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
(四)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督查制度。

由指挥部下设的项目资金组、监察审计组、项目督办组,对各学前教育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财务管理等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四)应上缴的各种税款是否按规定上缴;
(五)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法办由县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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