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民政局领导工作分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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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院一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院一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院一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03•【字号】浦卫基层〔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院一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浦卫基层〔2024〕5号浦东新区社区卫生指导中心、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关于全面提升浦东新区社区卫生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浦府办〔2023〕33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深化社区卫生服务内涵建设,创建社区卫生优秀医疗服务品牌,我委制定了《浦东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院一品”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6月3日浦东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院一品”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全面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根据《关于全面提升浦东新区社区卫生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浦府办〔2023〕33号)要求,深化社区卫生服务内涵建设,以创建社区卫生优秀医疗服务品牌为目标,着力推进“一院一品”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全面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构建整合型、高品质、智慧化的社区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培育社区卫生优秀服务品牌,提升居民对社区卫生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通过社区“一院一品”建设,培育社区卫生优秀服务项目,打造社区卫生服务品牌,促进服务模式创新与优化,扩大浦东新区社区卫生影响力,全方位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水平。

一是凝聚亮点,培育一批优秀社区卫生服务品牌。

以“一院一品”建设为契机,新区层面加强资源整合与引导孵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强化内部资源聚集,培育和打造一批社区卫生服务品牌,体现浦东新区社区卫生的特色优势和品牌效应。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公布日期】2009.03.02•【字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新区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现将《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了加快建立老年人家庭照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与机构养老为一体的“9073”养老格局,健全新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机制,完善具有新区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全国老龄办、国家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个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意见》,以及《关于全面落实2008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沪民福发〔2008〕5号)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浦府〔2008〕2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居家养老服务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浦东新区要按照国家和上海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要求,坚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事业发展方向,切实提高广大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要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集约化、项目化发展,加快建立政府管理调控、中介组织指导协调、社会组织和机构自主运行、政府和社会共同监督的养老服务体系;要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尊重老年人情感和心理需求,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和代际关系和谐。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更好地顺应“十二五”规划的工作要求,探索和建立新型社会救助帮困体系,充分发挥市民综合帮扶在社会救助帮困体系中的重要补充作用,促进社会和谐与公平,现对本区实施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一、指导思想按照“十二五”社会建设工作要求,适应浦东二次创业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帮困体系,推进“支出型贫困”群体社会救助工作,对救助政策边缘困难群众以及享受救助政策后仍有较大困难的群众实施有效帮扶,缓解社区困难群众急、难、愁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市民综合帮扶的形式市民综合帮扶采取个案帮扶、项目帮扶、特定帮扶三种形式。

(一)个案帮扶个案帮扶主要是针对辖区内不具有共性的、暂时又无法以政府制度性保障政策解决的个别困难情况,按照“特殊困难、个案处理”的办法,为对象提供综合性、应急性、临时性的帮扶服务。

(二)项目帮扶项目帮扶主要是针对辖区内具有较强时间性和规律性的生活困难家庭,运用社会参与机制,开展阶段性、辅助性的帮扶服务。

(三)特定帮扶特定帮扶主要是由新区有关职能部门或项目策划单位根据特殊困难对象的情况,提出需要加大力度给予特殊帮扶的,通过启动社区市民综合帮扶专项资金,切实开展缓解其特殊困难的帮扶服务。

三、市民综合帮扶的对象范围和帮扶标准市民综合帮扶的对象为浦东新区户籍城乡居民。

(一)个案帮扶的范围及标准:1、因患大重病住院以及门诊大病治疗,本市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实际自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和其他补贴及各类帮困措施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有困难且影响基本生活的低保、低收入等特殊困难家庭,给予一次性帮扶。

各区县政府领导分工

各区县政府领导分工

上海市各区县政府领导分工情况(按各区县政府官网编排)浦东新区:区长:姜樑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分管编委、办公室、财政局、审计局。

副区长:戴海波协助区长协调区政府重要工作,分管发展改革委、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航运中心建设、人口综合管理、世博配套协调、书面意见和提案办理工作,联系“三港三区”、口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副区长:彭崧分管国资委、规土局,联系张江高科技园区。

副区长:严旭分管金融服务局、监察局、档案工作,协助分管财政、审计工作,联系纪委、税务局、陆家嘴金融贸易区。

副区长:陆月星分管建设交通委、住房、环保市容局、水务、绿化、民防、防汛防台、消防、抗震和交通安全等工作,联系电力部门。

副区长:朱嘉骏分管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招商引资、安全生产工作,联系工商分局、质量与技术监督局、金桥出口加工区及其他工业园区。

副区长:陆鸣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委、民政局、合作交流、信访、应急工作,协助分管办公室,联系政法委、武装部。

副区长:张恩迪分管教育局、卫生局、文化、体育、广播影视、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史工作,联系宣传部和工、青、妇群众团体以及食品和药品监管部门。

副区长:刘正义(女)分管商务委、旅游、科委、知识产权、民族与宗教事务、侨务等工作,协管重大文化旅游项目、涉港澳台事务,联系统战部。

区长:周伟负责区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区政府办公室(研究室)、监察、法制、编制、财政、税务、国资、审计、规划等工作。

副区长:许锦国分管城市建设和管理、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土地管理、环保、市政、市容绿化、安全生产、民防抗震、防台防汛、防化、应急管理,城建系统(集团)公司等工作,协管规划工作。

副区长:曹金喜分管发展改革(统计、物价)、外事、建议提案办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机关事务管理、行政学院等工作,协管监察、法制、编制、财政、税务、国资、审计工作,联系人大、政协。

副区长:周正分管公安、交通管理、消防等工作,负责重大活动综合协调指挥,协管社会稳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8•【字号】浦府[2005]294号•【施行日期】200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浦府[2005]29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功能开发,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出如下财政扶持意见:一、金融业(一)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给予1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在新区以招投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自用办公楼的,相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新区所得部分给予100%的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3%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3%的补贴,后三年给予1.5%的补贴。

对新引进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的补贴。

(四)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高层管理人员给予每人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其他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给予每人2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

(五)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六)新区设立“专项教育基金”,用于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就学。

二、物流业(一)对外高桥保税区、浦东空港等新区建设的物流园区内新引进的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明确上海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明确上海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明确上海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
导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1.05.08
•【字号】沪民办发〔2021〕9号
•【施行日期】2021.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明确上海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
组成人员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明确上海市民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

具体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朱勤皓局长
副组长:李勇副局长
成员:朱勇办公室主任
娄国剑政策法规处处长
胡永明新闻宣传处(研究室)处长
黄爱国市民政局信息研究中心主任
曹奕市民政局传媒中心主任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朱勇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敖卫华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由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计划财务处、新闻宣传处(研究室)、信访办公室、社会建设处、社会救助处(收入核对处)、养老服务处、儿童福利处(收养登记处)、残疾人福利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区划地名处、婚姻管理处、殡葬管理处、职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处、慈善事业处、社会组织登记处(社会组织协调处)、社会团体管理处、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处、基金会管理处、社会组织服务处(涉外社会组织管理处)、直属机关党委、工会、团委、市民政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如有变化,相关职务由接任人员自然接替。

特此通知。

2021年5月8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民政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民政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民政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民政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处室、局属单位:经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现将《浦东新区民政局领导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以便于加强工作沟通联系。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浦东新区民政局领导工作分工顾云豪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局党组和局行政全面工作。

分管办公室、计财中心。

颜国平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组织人事、党建、纪检监察、老干部、群团、机关建设工作。

分管组织人事处。

韩解兵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慈善、双拥优抚、双退安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分管社会福利事业处,浦东新区老龄办、双拥双退办、福利企事业管理所、慈募办、军休中心、烈士陵园管理所、社会福利院、救助管理站,南汇老年事业发展中心、救助管理站、福利企业管理所、社会救助中心、社会福利院、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烈士陵园。

姚琼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社工队伍建设、行政区划、婚姻和收养管理、殡葬管理、三峡移民工作。

分管社会事务管理处,浦东新区婚姻登记管理所、殡葬管理所、殡仪馆,南汇婚姻登记管理所、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社区建设指导中心。

庄大军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分管社会团体管理处。

——结束——。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实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实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实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实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的通知各街道、镇民政科(社区办):为帮助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解决“死有所葬”,浦东新区汇龙园、华南公墓、海港陵园、乐乡公墓会同本市18家经营性公墓推出“二万五工程”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即提供25000平方米公益性墓地的墓葬和寄存格位,解决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骨灰安葬,详见附件1)。

同时,海港陵园还推出公益性节地生态葬(即集约型草坪葬,详见附件2)。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对象2009年1月1日后去世的具有本区常住户籍的以下对象:(1)低保家庭人员;(2)支出性贫困人员;(3)优抚对象,主要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伤残抚恤对象(残疾军人,伤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和老复员军人等。

二、项目收费1、墓葬:单穴1000元以内(0.3㎡以下,不包括刻字、瓷像费用、墓穴维护费)。

双穴2000元以内(0.5㎡以下,不包括刻字、瓷像费用、墓穴维护费)。

2、寄存格位:单格200元以内(不包括刻字、瓷像费用)。

3、海港陵园节地生态草坪葬:980元。

三、申请材料1、死者状况证明材料。

低保对象由街镇民政部门核实;支出性贫困对象由申请代理人提供死者大病重病医疗费证明材料,或由死者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优抚对象由申请代理人提供死者相关证书。

2、死者的户籍证明、火化证明。

3、申请代理人身份证。

四、项目选择符合条件对象的申请代理人既可以在浦东新区提供殡葬公益服务项目的4家公墓中选择相应的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也可以到外区县的18家公墓中进行选择。

经当事人实地察看后,确认一家公墓来承办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府[2013]5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府[2013]5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府〔2013〕5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新区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C2009) 49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5号)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由新区建设性财政资金(包括一般预算,土地出让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基金预算,以及政府性融资等资金)安排,经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立项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称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该类项目的投资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排原则)区级建设财力安排的项目应当符合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新区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有利于统筹各类政府性资金,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原则,注重公平和效益,加强管理和监督。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民政防灾减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沪民救发〔2017〕51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民政防灾减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沪民救发〔2017〕51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民政防灾减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民政防灾减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沪民救发〔2017〕51号各区民政局:现将《上海民政防灾减灾“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17年10月31日上海民政防灾减灾“十三五”规划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和《上海民政事业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防灾减灾工作,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时期本市防灾减灾工作概况“十二五”期间,上海市民政局面对防灾减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按照建设现代民政的新要求,进一步转化思路,调整重点,充分发挥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协调职能和社区管理职能,确立了“聚焦两头”的工作思路,“一头”抓“科技备灾”,瞄准国际救灾领域的高端技术,抢占救灾减灾技术的高地;“一头”抓“社区减灾”,发挥民政部门在社区建设中的职能优势,夯实救灾减灾工作的基层基础,探索建立符合国家要求,具有上海特点的城市救灾减灾工作体系,立足上海,面向华东,服务全国。

一是加强体制机制法制建设,建立“上海市民政减灾中心”,为落实部市合作协议和司局合作协议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人员保障和技术保障,强化了防灾减灾组织保障。

2012年修订并发布《上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各区县民政局在2013年完成了本辖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的修订工作,实现与市级预案的有效衔接。

二是发挥科技优势,承担了民政部“北斗综合减灾应用示范工程项目”和“高分辨率对地观测重大专项”这两项工程的试点工作,提升了防灾减灾技术优势。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上海市民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20年7月1日上海市民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为切实做好本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上海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指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流程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局信息公开受理点和相关处室(含局执法总队,下同)按以下流程操作:(一)信息公开受理点对申请进行登记。

(二)信息公开受理点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

审核申请人身份信息和申请公开的形式要求,如审核后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结合相关处室审核意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三)信息公开受理点制作《上海市民政局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处理单》(以下简称《处理单》)报局办公室审查,办公室送相关处室办理。

(四)相关处室在收到《处理单》后,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

如审核后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办公室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的内容。

(五)相关处室根据《条例》和《规定》明确的口径,提出答复意见。

对于情况复杂的申请,由办公室牵头相关业务处室、政策法规处等进行会商研究,再提出答复意见。

答复意见须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和《规定》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要求提出。

(六)办公室根据答复意见,草拟《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报局领导审签。

(七)根据审签结果,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申请人。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的通知(1994年8月11日)《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已经8月8日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根据国务委员李贵鲜同志关于对民政工作的一些重要业务问题,要加强集体领导并规定办事程序和规则的指示精神,部里进行了专题研究。

认为民政部业务工作的重要问题,通过部务会、部长办公会的形式,按照制定的规则和程序办事,是实行集体领导和决策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必须继续坚持。

但由于会议内容规定的比较原则,对哪些重要的业务问题需要相互沟通和集体讨论,缺乏具体的规定。

为了改进工作,加强集体领导,完善规章制度,提高整体效益,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明确业务工作的重要问题提交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完善办事程序和规则。

一、进一步明确重要的业务工作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定《民政部关于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规定》已将民政工作的重要问题列入会议内容。

除此之外,进一步明确重要的业务工作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具体内容有:(一)地改市、县改市及县以上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核报批:(二)成立全国性社团的审批;(三)救灾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分配方案;(四)有奖募捐福利基金分配、使用方案的审定;(五)福利企业技改贷款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的审定;(六)对以部名义或冠以“国家”级称号的各类等级和荣誉的评定;(七)以部名义批复或主办的各类活动;(八)司级以上干部组团出国计划的审批;(九)部、直属单位、协会成立公司的审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浦府[2012]39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浦府〔2012〕39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区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基本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行征求意见制度、法律审核制度、廉洁性审核制度、区政府常务会议(其他制定机关办公会议、局务会、委务会等)集体审议制度和主要负责人签发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实行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评估制度和清理制度。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五条(制定主体)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区政府;(二)镇政府;(三)区政府工作部门;(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行政管理,委托区政府管理的市政府派出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细则》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0〕17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细则》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0〕17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细则》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细则》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0〕17号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促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和《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细则》,请在开展等级评定工作中对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20年7月16日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细则A.基本要求序号评定项目一级必备二级必备三级必备四级必备五级必备1基本要求1.1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原许可证尚在有效期限内必备必备必备必备必备1.2养老机构运行时间开办运行时间为一年及以上;新办养老机构、首次申报等级评定养老机构(不含已参加过2015年—2018年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最高只能申报评定三级。

1.3养老机构规模(床位)≥10≥50≥50≥150≥1501.4床位入住率要求≥30%≥35%≥50%≥60%≥80%1.5消防设施、安装、配置与使用符合相关部门专业要求,并有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有关材料必备必备必备必备必备1.6年内无消防、治安、食品安全等事故必备必备必备必备必备1.7护理员与入住老人配比(依照《上海市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20相关条款执行)必备必备必备必备必备1.8内部设立医疗机构——————必备必备2场地及硬件设备要求2.1医疗用房————有专门的医务用房符合相关医疗部门要求2.2单床使用面积————≥6m2≥6m2≥6m22.3就餐功能区域(重度且长期卧床、日常生活完全依赖他人的服务对象是否不计在比例中)设置含就餐功能的区域设置含就餐功能的区域设置含就餐功能的区域,餐位与至餐厅就餐的老人比例达到1:2设置含就餐功能的区域,餐位与至餐厅就餐的老人比例达到1:2设置含就餐功能的区域,餐位至餐厅就餐的与老人比例达到1:22.4康复活动区域——设有康复活动区,并配备相应的康复辅助器具设有康复活动区且总面积≥60m2,并配备相应的康复辅助器具设有康复活动区且总面积≥80m2,并配备相应的康复辅助器具设有康复活动区且总面积≥100m2,并配备相应的康复辅助器具2.5护理型床位占机构总床位的占比(适用于公建养老机构)≥40%≥50%≥60%≥70%≥80%2.6认知症照护单元床位占机构总床位的占比(适用于公建养老机构)————≥10%≥15%≥20%3其他要求3.1专业社会工作岗位————兼职专职专职3.2未列入信用信息失信名单(严重失信机构不得参与等级评定)必备必备必备必备3.3护理人员培训、持证上岗要求100%;持等级证书要求(持等级证书要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要求作进一步修改)持证率100%;等级证书持证率≥30%持证率100%;等级证书持证率≥50%持证率100%;等级证书持证率≥70%持证率100%;等级证书持证率≥75%持证率100%;等级证书持证率≥80%3.4社会组织等级要求(适用于社会服务机构类养老机构)——————应取得社会组织AAA或以上应取得社会组织AAAA或以上B.评分标准序号评定项目次分项分值得分1安全标准(200分)1.1院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救护车、消防车出入畅通。

浦东新区法规立法工作动态

浦东新区法规立法工作动态

浦东新区法规立法工作动态作者:来源:《上海人大月刊》2024年第07期7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莉新专题研究浦东新区法规制定工作,听取商事调解、保税维修、自由贸易账户、离岸债券、建筑师负责制等五部浦東新区法规起草及立法推进情况汇报,并就加强与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及国家相关部委沟通、抓紧完善法规草案、按时保质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等提出要求。

6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宗明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化自由贸易账户功能的若干规定》《上海市支持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和《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离岸债券发展的若干规定》立法工作推进情况。

7月5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宗明赴浦东新区调研《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化自由贸易账户功能的若干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离岸债券发展的若干规定》《上海市支持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立法推进情况,听取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商务委、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府、中国(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的情况汇报,并征求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海关、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议,作出部署。

建筑师负责制若干规定6月13、14、19日,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召开会议,与常委会法工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司法局、浦东新区政府相关部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共同研究浦东新区建筑师负责制立法工作。

6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宗明听取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筑师负责制若干规定》(暂定名)立法工作情况汇报,并对下阶段推进该项立法工作提出要求。

6月28日,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赴华建集团调研,听取关于浦东新区建筑师负责制若干规定(草案)的意见建议。

7月1日,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赴隧道股份调研,听取隧道股份关于制定《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暂定名)、《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筑师负责制若干规定》(暂定名)的意见建议。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20•【字号】浦府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规〔2023〕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023年2月20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以更大努力保持就业稳定和经济平稳运行,现提出进一步做好浦东新区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大力促进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

2023年至2025年,实现新增就业岗位30万个以上,城乡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市下达的指标以内,帮助3750名长期失业青年实现就业创业,实施创业帮扶逾6000户,带动就业3.6万人,参加职业培训30万人次,每年正规就业人数不低于220万人,全力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就业指标。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承担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核心使命,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千万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通过增发展动能来增岗位,通过稳市场主体来稳就业,通过保重点群体来保民生。

(二)基本原则一是突出问题导向。

聚焦用人单位用工缺少、成本增加等问题,加大援企稳岗工作力度稳定市场主体;聚焦劳动者就业创业、技能提升、权益保障等需求,强化精准帮扶,及时发现处理影响就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民政系统开展“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民政系统开展“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民政系统开展“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6.08•【字号】沪民办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民政系统开展“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活动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相关处室:今年6月是全国第20个“安全生产月”,为牢固树立民政系统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上海市“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沪安委发〔2021〕13号)要求,2021年6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上海民政系统开展“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近年来,全市民政系统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为民政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但是,民政服务机构点多、面广、线长,服务对象情况特殊、数量众多、自我保护能力弱,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从全国看,各地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从上海看,近期就发生多起安全生产事故及火灾事故,教训极其惨痛。

开展“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活动,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风险防范意识,有利于广泛普及安全生产和自救互救知识,有利于深入推进各类服务机构安全健康发展。

各相关单位必须深刻认识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民政部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着眼加强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安全生产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排查整治工作,以“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全力推进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的各项工作要求,把做好“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活动有关工作作为维护群众利益、保障民政服务对象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从根本上提高民政事业安全发展水平。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加强浦东新区社区救助管理咨询服务站规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加强浦东新区社区救助管理咨询服务站规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加强浦东新区社区救助管理咨询
服务站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布部门】80903I008
【发布日期】2008.06.23
【实施日期】2008.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加强浦东新区社区救助管理咨询服务站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各街镇民政(社区)科:
为加强街镇救助管理咨询服务站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推进救助管理进社区的工作,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大力开展救助管理进社区的通知》(沪民发〔2007〕9号)和新区民政局、公安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救助管理进社区工作的通知》(浦民〔2007〕84号)精神,新区将全面推进社区救助管理咨询服务站的工作人员专业化、咨询服务规范化、场所建设标准化、志愿者队伍稳定化、宣传形式多样化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专业化
救助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社会专项事务管理工作,针对目前新区社区救助管理咨询服务站工作人员新手多的状况,新区民政部门将系统开展救助管理专项
业务培训。

通过培训,使社区救助管理咨询服务站兼、专职工作人员系统掌握救助管理专业知识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升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今年的培训计划安排:在培训时间上,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安排一次集中培训;在培训方式上,新区集中组织专家学者授课与各咨询服务站自行组织学习相结合;在培训内容上,主要学习救助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在培训组织上,各单位要安排有关工作人员参加新区组织的集中培训,同时,制定本单位自学计划,组织专职和兼职的工作人员参加学习,并做好培训学习的。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市民政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2020年上海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20年2月28日2020年上海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之年。

本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首要任务,围绕“组织领导坚强有力,重大风险有效防控、责任体系日趋完善、安全管理精细精准、安全基础更加牢固”五项工作目标,突出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严格依法监管、源头治理,强化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确保全市民政系统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为上海推进“五个中心”城市建设贡献力量。

一、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一)完善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体系。

严格落实《地方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上海市实施细则,按照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权责分明、整体有序、坚强有力的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体系。

一季度,市民政局安委会完成组成人员调整和职责修订。

二季度,各区民政局参照市局文件完成本单位安委会组成人员调整职责修订;市局机关各行业主管处室对照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细化工作措施,形成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的责任体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浦府[2007]29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浦府[2007]29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浦府〔2007〕29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浦东新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126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沪民安发〔2003〕18号)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职能部门)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进行,实行两级接收安置工作机制。

区民政局(以下称“区安置部门”)是本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功能区域管委会负责协调辖区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街道、镇具体做好本辖区内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人事、公安、财政、教育、税务、工商、卫生、征兵办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安置原则)退役士兵的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实行指令性安置与退役士兵同接受单位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第四条(安置方式和范围)下列退役士兵中,除国家和本市规定不予安排就业或者自谋职业的以外,由区安置部门安排就业:(一)转业士官;(二)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三)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评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等级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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