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文解读——违法用工成本显着增加
新劳动法将增加企业成本
1,短期。成本预计增加3%。在显性人力成本支出上,大致不会变化,但是可能带来隐性支出,如公司内少部分已经转成终身合同的人,工作压力可能下降,加班时间减少,工作积极性减退,并引发带动效应。
广东三洋空调机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月光:我担心公司聘用员工三年后发现员工非常不适合岗位也没办法解雇。
神州数码CEO郭为:新劳动法对所有企业构成压力,因为新劳动法与神州数码一直实行的末位淘汰制有冲突,因此公司正在讨论如何和新劳动法对接。
深圳万福电器公司董事长胡进之:在现在人才相对充裕的时代。企业如何提升工作10年的老员工效率将会成为一个难题。
北京翰海人才培训中心主任万明辉:企业在招聘刚毕业的大学生时,将会出现两种极端的情况,一种是把优秀的学生招入,另一种是一个都不要。因为新法实施后,企业会更多考虑试用期的用工成本。
2,中期。这时公司至少有三分之一的人,转成终身合同的员工,玩命干的人会更少,工作效率将进一步递减,此时增加的成本大约是10~15%。
3,从长期来看,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都进一步提高,将增加人力成本25%以上。
如果一个公司的工资成本,占所有产品和服务成本的15%,那么从长期看,总成本将增加3.75%。现在中国电子企业的利润率大约是在3~4%之间,如果产品价格不提高,大部分企业都将陷入亏损。新劳动法将进一步挤压低利润企业的生存空间。
北京百拿网人力资源总监成鸿:新劳动法实施后,像网站这种平时工作压力大,经常加班的公司在处理员工加班问题上要格外小心。
深圳台商协会常务副会长,艾美特电器公司董事长蔡正富:近年来,珠三角众多企业向内地迁移,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内地尚没有形成“依法维权”的环境,执法宽松,客观上形成了劳动力成本的“落差”。《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很可能加大这种“落差”。
度米文库汇编之《劳动合同法》加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的类型
度米文库汇编之《劳动合同法》加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的类型(一)、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情形被纳入到行政处罚范围,并辅之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明确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等四类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四类情形,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包括: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山西黑砖窑事件适用于该条法律。
(四)、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将受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的影响
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的影响
1. 用工成本上升:新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提高了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和权益保障,企业在雇佣劳动者时需要支付更高的薪酬和福利,增加了用工成本。
2. 用工灵活性下降: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解雇条件和程序,使得企业解雇劳动者更为困难。
这导致企业在调整组织结构、削减人员或应对市场变化时的灵活性下降,增加了企业的用工风险。
3. 劳动关系稳定性增加: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更明确的劳动关系,加强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权益保障。
这有助于减少劳动纠纷和劳资关系的不稳定因素,提高了企业的运营稳定性。
4. 人力资源管理要求提高:新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法律制度,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合规性。
企业需要加强对劳动
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合理制定和执行各项人力资源政策和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带来了双重影响,既提高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也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和管理风险。
企业需要适应和应对新法律的要求,合理规划和管理人力资源,提高组织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文解读——违法用工成本显着增加
《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文解读——违法用工成本显
着增加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的重要法规,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规范劳动关系起着重要作用。
其中有关违法用工的条文对违法用工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增加了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成本和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以限制其应享受的劳动权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实行裁员行为。
这一条文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和禁止行为,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将需要支付未尽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成本。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拖欠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两倍的工资作为赔偿。
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增加了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成本。
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的处罚,如涉及非法劳动行为的,相关部门有权责令改正、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
这些严格的处罚规定也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信誉损失。
综上所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文,违法用工行为将会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和风险。
为了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当合法用工、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款解读与风险应对
《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款解读与风险应对一、规章制度制定;1、公示风险协商确定影响: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问题,民主程序注:1)重大事项:只要是和职工利益相关的,职工表决重大事项2)规章制度的修改,职工有异议的职工有权提出修改3)规章制度的公示问题:制度要进行公示2、对策:1)在新法实施前抓紧完善制度;2)积极组建工会(工会的相关职位可由公司职工兼职),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3)提高证据意识,确保制度的送达;3、制度公示法(首选1、3、5、6法):1)员工手册发放(要有员工签领确认);2)会议宣传法(注意一定要记录会议纪要,纪要内容要点包括: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内容、与会人员签到);3)劳动合同约定法;A、下列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知悉并认可该附件;B、下列规章制度,甲方已经向乙方进行公示,乙方同意并自觉遵守之4)考试(附上标准答案,必须有本人签名);5)传阅(传阅并签字已阅);6)职工入职声明法(公司××制度会在××时间内学习并遵守,签字)7)意见征询法4、存在问题的公示方法:1)网站公布法(需要通过合同约定);2)电子邮件(职工必须表明已收到并学习该邮件,并需要回复);3)实施认可4)公告栏,宣传栏,举证难二、实施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1、存续风险: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一个月至一年内的双倍支付工资,存续超过一年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风险对策:1)抓紧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工作;2)向劳动者发出订立通知书(限期签订合同通知书,拒绝建立,告知后果,随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并不承担任何责任);3)运用法律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补偿);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订立风险(应签未签,从续定到终止双倍支付期间工资);1)签订范围扩大(1、连续工龄10年以上;2、初次实施劳动合同制或国企改制,连续工龄10年距退休不满10年的;3、连续签订2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再次续定的);2)签订条件放宽;3)单位举证责任要求提高(员工满足条件,未提出要签订其他期限的劳动合同就视为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违法赔偿责任加强;2、风险对策1)正确理解无固定期限合同;2)新法实施前终止的合同慎重确定续签问题;3)对问题员工的处理要“硬”;4)改变合同期限的长短和续签的安排(短期少,中长期多,同时试用期也能有所增加);5)适当利用合同变更手段(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不属于合同续定);6)员工不愿定的要保留证据;7)合理利用《劳动合同法》的续定次数(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订立的合同开始起计算续定次数);四、试用期1、运用不当风险1)试用期期限要合法;2)试用期企业不能脱离劳动合同而存在(只有试用期合同而无劳动合同则视试用期合同为劳动合同);3)试用期解除理由应充分;注: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合同工资的80%2、风险对策:1)依法确定试用期;2)完善录用条件;A、设计要全面,尽可能涵盖所有要求;B、录用条件不得违法;C、要有可操作性,免除主观判断要求3)通过长试用期合同解决试用期过短问题;4)革除入职合同期限一年的旧观念五、员工流动变利1、分险:1)提前30日通知是辞职的唯一法律要求;2)一般性违约金被法律取消;3)不得收取任何抵押金、抵押物;2、风险对策:1)合理利用《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2)理性看待员工辞职问题;3)着手建立履约奖励制度;六、企业用工成本增加1、风险:1)劳动者“被动”辞职的(需要陪付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中止合同的(用人单位没有降低待遇,而乙方不愿续定的不用支付赔偿金);3)单位破产、关闭、被吊销或提前解散的;2、风险对策:1)新法实施前把握好合同中指机会;2)职工终止的要注意收集证据;3)合同续定、终止调查问卷应成为人力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4)防止工资拖欠问题发生(工资支付周期,约定周期每月发放);5)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作要重视;例:经济补偿计算:合同期限是2007-8~2009-8如是2009.8月合同到期终止,则经济补偿时间是2008.1~2009.8;如果是2008年中止,则经济补偿时间是2007.8~合同中止时七、不当“裁员”1、风险:1)非法解除终止后果;A、劳动者要求恢复工作;B、经济补偿金,双倍支付赔偿金;2)非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果:支付额外补偿金和赔偿金;3)限制性解除要提前30日通知,否则要赔偿相应工资;2、风险对策:1)消除武断或主观主义的工作方式;2)完善《员工奖惩制度》3)尽量约定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条件(约定问题、终止条件现在还能约定);八、劳务派遣用工1、风险1)同工同酬;2)风险连带责任;2、风险对策:1)劳务派遣不应作为用工首选;2)业务外包比劳务派遣、完成任务合同更具有风险低的优势;3)使用派遣必须解决协议签署和“同工同酬”4)劳务派遣协议的重点条款介绍九、核心员工跳槽1、风险:1)对员工进行额外培训,可以签署服务协议,约定违约金;2)对高管、核心员工可以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约定保密和不竞争义务;2、风险对策:1)正人先正己,对核心员工要规范用工;2)培训协议要事先签订;3)培训费可以采取借支或事后报销制度;4)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要把握好时机(入职时签或工资、职位提升时签);5)权利义务要体现对等原则(经济补偿)十、个人承包1、风险1)连带赔偿责任2、风险应对:1)尽量采取组织承包方式;2)个人承包要单兵作战;3)承包协议的权利和义务要清楚注:新劳动合同法将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成本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它是否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这一问题,正如《劳动合同法》其它热点一样,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讨论。
通过分析《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全过程产生的影响即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运行及劳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产生的影响,可以看出对一个原本守法且劳动关系和谐的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基本不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而对于一个违法、侵犯工人权利的企业,它的劳动成本将大大地增加。
企业的用工成本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带薪休假、各项福利支出、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支出,这些本来就是企业的法定用工成本,并不是《劳动合同法》给企业额外增加的,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加大企业用工成本。
《劳动合同法》增加的是企业的违法成本,而这种成本是一种隐性成本、间接成本,是一种“可能”的成本,企业只要依法用工,就能避免高额的违法成本。
《劳动合同法》通过一系列制度、措施,打击、制裁违法用工,使违法用工不但不能像以前一样降低用工成本,反而会成倍增加用工成本,从而迫使企业走向合法用工的良性轨道。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运行和劳动关系的终止与解除都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并且对其中一系列违法用工问题都做出相对于以前的劳动法律、法规更加详细和严格的规定,增加了企业违法用工的成本。
一、增加了劳动关系建立中不签劳动合同和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成本1、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增加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据之前的劳动法律规定,虽然作为一种违法的事实来认定,但是基本上不会给企业带来实际的伤害。
首先劳动仲裁不会因此而对企业来作出否定性的裁决,法院也不会,如果员工向劳动监察投诉的话,劳动监察首先向企业提出改正这种行为的要求,如果不改正的话,才会进行一定的处罚。
而且,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是随时可以辞退员工的。
相比而言,《劳动合同法》则强调了用人单位必须如期、按时的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
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实施 企业滥用劳务派遣将受遏制
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实施,企业滥用劳务派遣将受遏制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7月1日正式实施。
一些劳务派遣机构“如坐针毡”,一些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企业“惴惴不安”。
有媒体报道,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将拉高劳务派遣机构的门槛,增加企业用工成本。
这似乎是件坏事,但记者的理解是,之所以修订《劳动合同法》是因为此前“聪明”企业滥用劳务派遣,太令劳动者“受伤”。
四个方面规范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主要从四方面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提高劳务派遣公司准入门槛原来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金是50万元,修订后提高到200万元,且需要行政许可。
■再次明确同工同酬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明确劳务派遣适用岗位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明确,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_劳动合同法_实施后企业用工成本的增量分析与应对措施
第23卷第5期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Vo1123No15 2009年10月JOURNAL OF CH I N A I N STI T UTE OF I N DUSTR I A L RELATI O NS Oct12009[劳动合同法研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用工成本的增量分析与应对措施3何 勤1,王飞鹏2(11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北京 100028;2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北京 100026)[摘 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人们普遍感觉是:企业用工成本急剧增加,大大削弱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有人甚至将其看作是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事实上,通过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用工成本增量来源和大小分析发现,《劳动合同法》对守法企业所增加的具体的、显性的用工成本是非常有限的,而不守法企业中所增加的用工成本也不超过企业总成本的2%,不会给企业带来太大的压力。
为此,呼吁企业必须合法经营,及时调整人力资源管理战略,以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用工成本;人力资源;战略调整[中图分类号]F4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375(2009)05-0043-04 《劳动合同法》实施,给大众的普遍感觉是:人工成本增加了、用工风险加大、用工灵活性降低,这些问题均可直接或间接反映到人工成本方面。
那么,用工成本到底在哪些方面增加、增加幅度有多少?是否会影响用人单位竞争力?从而影响行业、产业以及区域经济的竞争力?为此,企业如何调整人力资源管理战略、及时控制企业用工成本就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用工成本增量的来源分析用工成本是指企业(单位)因雇佣社会劳动力而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及其相关费用。
为研究方便,本文将用工成本增量分解为显性用工成本增量和隐性用工成本增量。
其中,显性用工成本增量,又称合法用工的实际成本增量,是指守法企业因《劳动合同法》新增规定而使用人单位直接增加的用工成本。
著增加违法用工成本显
著增加违法用工成本显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与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同意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下列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与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与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与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通常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是我国市场经济中一种新兴的用工形式,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劳务派遣作出较为完备的规范,致使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弊端横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日趋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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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守法企业中所增加的成本主要是社会保险成本,所增加的成本不超过企业总成本的2%。
记者最近经过多方调查和了解发现,广东省施行《劳动合同法》以来,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阵痛”后,其正面效应已经开始显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显受到重视,守法企业的用工成本并没有太大增幅。
针对对《劳动合同法》的质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该法实施后所做的一份调研给出答《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其实只是增加了违法企业的成本。
低薪岗位薪酬增幅明显记者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据今年1月抽样调查,广州企业给新入职的员工开出的平均薪价为每月1160元,比上年同期涨了13%。
为找到合适的劳动力,企业愿意支付更高的用工成本,一些低薪岗位薪酬增幅明显,平均增长都在10%左右。
广东省总工会最近联合劳动保障厅调研发现,今年以来,广东省劳动合同签订率已经大大提高,达到了90%以上,其中汕头市已经达到95%以上。
没有出现大规模裁员记者从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该厅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两个月来的企业用工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统计。
结果显示:广东用工单位平稳过渡,没有出现因实施《劳动合同法》大规模裁员等情况。
不守法企业成本增加不到2%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告诉记者,2月份,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粤东、粤西、粤北和珠三角各抽查了部分企业。
抽查发现,《劳动合同法》涉及的企业成本,对用工规范的企业影响不大,对违法用工的企业则会造成一定影响。
初步调查显示:守法企业基本没有增加成本。
而不守法企业中所增加的成本主要是社会保险成本,这些企业大约有30%至50%的员工没有参加社保,经过测算,这些企业全部职工完全参加社会保险之后,所增加的成本不超过企业总成本的2%。
劳动合同法新修订内容解读
劳动合同法新修订内容解读新修改《劳动合同法》对旧版本的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和将第九十二条进行了修改。
涉及的4条,集中在劳务派遣方面。
新劳动法与旧法对比主要体现在对劳动派遣单位的严格管理上,控制临时工的适用以及劳动者劳动报酬权保障方面。
修改条文对比1、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门槛大大提高新: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旧: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2、第六十三条: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工同工同酬新: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旧:只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用工岗位有了更为严格具体界定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关系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国家对公益性就业岗位的范围、特点、对象和政策扶持都做了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但是,却对这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调整问题没有做出相关规定。
因此,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不同的观点,我们可以通过对以下一个案例的讨论来展示目前存在的三种意见。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作者:陆黎晖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13年第15期《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五年,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是深刻和多方面的,企业关注并亟待研究和明确本法对其产生哪些影响。
其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产生那些影响,文章主要从人力成本提高、违法成本加重、用工风险增长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人力成本的提高第一,入职员工成本提高。
《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服务期的严格限制、劳动者辞职权的扩大、劳动者解雇保护的提高、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增加等变化,都使得企业必须要更加注意“严把入门关”,以减少将来员工不必要的流动及由此带来的成本增加,就意味着入职环节管理工作量的增加和工作难度的提高,这种提高带来的是入职成本的提高。
第二,企业人力开发成本提高。
随着企业的发展,管理层及技术性岗位一般都需要出资培训。
本法对企业要求劳动者交纳违约金条款的范围做出限制,只规定了两种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且规定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分别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限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兑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这就在法律上明确禁止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中违法要求劳动者支付各种违约金。
违约金就失去了惩罚功能,而只保留了补偿功能。
违约金功能的下降意味着企业出资培训风险增加,成本相应提高。
实行《劳动合同法》用工成本增加了吗
实行《劳动合同法》用工成本增加了吗
刘继臣
【期刊名称】《中国工人》
【年(卷),期】2009(000)011
【摘要】作为一部旨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建立规范有序劳动关系的法律,《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所谓增加企业用工成本的质疑便时断时续。
本文运用大量数据简明通俗地对此进行了解读,对促进社会和企业增强执行这一法律的自觉性大有裨益。
【总页数】2页(P60-61)
【作者】刘继臣
【作者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5
【相关文献】
1.浅析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用工成本增加的原因 [J], 陈巧娥
2.《劳动合同法》基本没有增加守法企业用工成本 [J],
3."企业用工成本增加"是《劳动合同法》的错吗? [J], 彭兴庭
4."企业用工成本增加"是《劳动合同法》造成的吗? [J], 彭兴庭
5.《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企业用工成本的影响 [J], 张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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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增加违法用工成本显
《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文解读——违法用工成本显著增加《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文解读——违法用工成本显著增加《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文解读——违法用工成本显著增加《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文解读——违法用工成本显著增加《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文解读——违法用工成本显著增加作者:陈召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继《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滥用试用期和违约金条款、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规范、劳动合同短期化等问题,《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它的颁布实施,必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这意味着,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其他单位的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避免违法成本之管理阵痛
避免违法成本之管理阵痛2008/5/21/07:09 来源:《管理@人》作者:金明辉《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和制度都带来了颠覆性的影响,企业必须从理念到机构设置到工作内容,都根据《劳动合同法》进行评估和调整,避免企业付出不必要的成本。
法制办“劳动合同立法研究课题组”组长常凯教授曾反复强调:“《劳动合同法》增加的是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违法用工成本增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劳动合同法》明确具体的条款增多,对试用期的期限、工资如何确定等很多问题的规定都是具体的、明确的。
二是《劳动合同法》刚性条款增多。
如《劳动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立条件要求三个条件同时具备,即劳动者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而《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成立条件一旦出现,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签订。
再如《劳动法》固定用人单位用工就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而《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用工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规定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严重后果,比如支付双倍工资、成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等等。
三是《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尽管关于违法用工也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责任都是不明确的,而《劳动合同法》关于违法用工的法律责任规定十分明确,很多情况下企业违法用工所支付的成本都是双倍的,如超期试用的,最后要给劳动者双倍工资;拖欠劳动报酬的;最后要给劳动者1.5倍至2倍的工资;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最后要支付给劳动者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等等。
因此,在《劳动合同法》之下,违法用工的成本双倍上升。
常凯教授认为,要避免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中国人力资源管理必须承认这样一个法律背景和环境,实现自己历史性的转变,从理念到机构设置到工作内容都需要重新考虑。
”(可参见本刊2008年1/2月合刊杂志《从战略角度看期<劳动合同法>》。
新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款解读
新《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导读新《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导读寇志中律师本文不对《劳动合同法》做全文解读,仅对新法的革命性条款做一些解读,不对条文发表自己的观点,仅仅是为了更好理解新法,记忆新法,全文视为作者的念书笔记,发表出来供大家指导。
宜昌律师寇志中寇志中律师以为:《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特点是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本钱。
不单单是对用人单位违法本钱的加重,新法实施以后的劳动产品的价钱将会有革命性的提高,因为产品的劳动保障本钱会大大增加,这是必然的,也是应该的,所以笔者以为,新法是提升我国劳动者价值的一部大法,咱们都有责任好勤学习它、宣传它。
一、那些性质的单位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重点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集体和与其成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附则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还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宜昌律师寇志中【寇志中律师导读】《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一、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二、将除公事员之外的其他单位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还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
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存在必然不同,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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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文解读——违法用工成本显着增加 《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文解读——违法用工成本显着增加 陈召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通过,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这是继《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 又一个里程碑。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滥用试 用期和违约金条款、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规范、劳动合同短期化等问题,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它的颁 布实施,必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 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订立、 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 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 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国家 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这意味着,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其他单位的 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 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 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 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 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 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由此可见,企业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的霸王条款。
用人单位只用经过正当程序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并告知劳动者, 对劳动者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双倍支付工资。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 建立。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 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 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 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 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 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 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明确的界定。
应当说,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还是较为宽 松的,但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 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里应特别注意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 合同逃避法律义务的做法将受到极大制约,如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必须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二倍的工资。
由此可见,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仅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还应当确定是否依法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代价将是十分 惨重的。
用人单位切不可等闲视之! 四、完善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 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 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 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 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 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细化了试用期间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可以有效遏制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 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违约金条款仅限于两种情形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的违反。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 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 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 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 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 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 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 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 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 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 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 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由此可见, 《劳动合同法》 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做了十分严格的限制, 规定违约金仅限于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而服务期的前提条件 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这意味着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否则违法无 效。
六、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扩大。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 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 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 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 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 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 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 平均工资。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只有在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 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时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而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自然终止时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 者支付经济补偿。
可以说,这是劳动合同短期化的主要诱因,用人单位为了尽可能降低 解雇成本,将合同期限缩短使之到期自然终止,避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 劳动者经济补偿。
基于此,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做了相应规定,如果非因劳动者的原因致 使劳动合同不能续约,用人单位同样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可以说,该条规定与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相辅相成,必将在一 定程度上缓解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
七、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成本加大。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 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 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