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公约》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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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章前言
上海曹安国际位于上海市曹安路1833号。于2007年6月正式开业。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曹安国际商城”的实际情况,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特制订《上海曹安国际商城物业管理和经营管理公约细则》(以下简称本公约细则)
本公约细则由上海曹安国际商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制定。
本公约细则权责范围的界定:规范上海曹安国际商城及其管理者在权限区域内的统一有效管理;确保曹安国际商城附着、配套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并建立曹安国际商城安全稳定的经营秩序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行为规范准则。
制订本公约的目的在于保障兴旺市场所有业主、租户有效处置其购置或租赁之经营房的权利;约定各业主、租户遵守曹安国际的统一管理规则,并承担公共开支所须负责的适当比例。
兴旺市场的所有业主、租户及管理者均受本公约条文的约束,本公约细则由当事人书面确认后即生效。
第二章定义
2、管理公司——指“上海曹安国际商城市场经营管理公司”;
3、发展商一指“上海腾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4、业主一指购置上海曹安国际内部分经营房所有权的购买者;
5、租户一指向发展商或业主租用上海曹安国际商城内部分经营房使
用权的经营者;
6、管理者一指管理曹安国际商城的管理机构即上海曹安国际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及其参与运行的管理人员;
7、经营房一指曹安国际商城业主或租户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物业单位;
8、公共部位一指曹安国际内及曹安国际所坐落的土地区域内,任何业主无独立使用权、允许所有人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开放与非开放部位;
公共部位开放区域:各类通道、进出口、大堂、运行电梯及门厅、楼梯间、卫生间、行人、行车道、绿化区域、车库、空地等;
公共部位非开放区域:各类设施、设备用房,包括强弱电间、电梯机房、水泵房、冷冻机房、排烟机房、新风机房、监、消控中心、冷却塔及周边屋顶、管理者其他管理用房和区域。
9、公共设施、设备一指为兴旺市场有效运行而购置、安装并为曹安国际商城范围内备业主和租户的经营活动服务的设施、设备,包括机械、器具、装备、管道、线缆、树木、花草及各类用房;
10、管理规则一指管理者为使兴旺市场正常运行,对所有进入曹安国际商城的人员及其行为作出的规定,包括本公约细则所有条款及与之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11、管理费一指管理者在实施曹安国际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12、维修基金一指依照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并用于兴旺市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的基金。
第三章违约责任
各业主、租户必须遵守和履行本公约所含载之承诺规定及限制,并受其约束(该约束附带于曹安国际商城
所属区域),如有违反或致使他人权益受损时,业主或租户须赔偿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在收到管理者书面通知十五天内,必须按通知要求执行本公约的义务或停止违反本公约细则规定的行为,未执行者,管理者有权代违约者执行义务,相应费用由违约者承担。
第四章补救
本公约细则中关于管理者的权利和补救方面的规定并不意味着代替或排除任何法律规定的补救手段;在发生业主违约事件时,管理者可以单独或部分或全部采用本公约细则规定的法律规定的补救手段直至其权益或损失得到充分保障或补偿为止。
第五章不可抗力
中于发生地兼台风、水灾、人无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或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公约细则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责,但应在情况容许范围内尽快将事故或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应在十天内提供事故或事件的详情及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公约细则的理由。
第六章权利放弃和部分有效
本公约细则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公约细则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意味着放弃该权利;部分行使该项权利,亦不应排除行使任何进一步的或其他部分的权利。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公约细则的任何规定在任何方面要依据适用法律时或成为违法、无效或不能执行,这将不影响或损害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该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将不影响或损害根据适用法律的本公约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七章通知
本公约细则规定之任何发给曹安国际商城各业主或租户的通知,如送至有关业主经营房的,以在业主、租户或其委托人签收为准。如通过邮局以挂号信投送的则以邮局挂号收据为准,所有不以其经营房为通讯地址之业主或租户应将其选择之通讯地址事先书面通知管理者,反之亦然。
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一、本公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上海巾地方法规的约束;
.二、凡因执行本公约所发生的或与本公约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受本公约约束各方协商银决,协商解决不成,可提请有关部门裁决或向兴旺市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三、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公约其他条文和内容的效力、解释、h引了及依法参订不受影响;
四、为执行本公约所引起的任何涉及兴旺市场管理的法律及诉讼程序,若管理者败诉,则由全体所有权拥有者共同承担后果;
五、本公约的解释权属管理者。
物业管理篇
第九章管理范围
一、兴旺市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的常规管理:
二、兴旺市场安全保卫工作,包括社会治安、环境秩序、消防安全等各项内容;
三、兴旺市场内公共部位的保洁工作及土地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四、兴旺市场范围内产权经营房的有偿服务工作。
第十章业主权利
一、兴旺市场物业除发展商己出售或转让予他人的部分外,均为发展商所有。发展商在不违反本公约规定的前提下有独家排他权利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
二、业主经营房归业主所有。业主在不违反本公约规定的前提下有独家排他权利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包括出售、抵押、转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毋须征得其他业主同意。但该处置必须受本公约限制和保障。任何业主出租其经营房给任何租户,须就该租户履行及遵守本公约的条款向其他业主负责。同时,该租户根据双方租约中所规定己转移的享有的部分权利和承担的部分义务,履行及遵守本公约的条款,继续向其他业主负责;
三、业主拥有独立使用权的经营房与公共场所非开放区域,未征得业主、租户或管理者同意,其他人士不能使用。公共场所开放区域是为业主利益而设置的,可由每一位业主及其租户、雇员、访客或其他使用者在不违反各类法规的前提下直接或间接使用,但不得妨碍或容许他人妨碍其他业主对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正当使用。
四、业主享有水、电等通行于其经营房内部、上下、周围己设或将设的管线。渠道的通行权。同时,为兴旺市场公共利益或经管理者许可并实施的通过该经营房的管线、渠道敷设工程,管理者应事先通知该业主,而业主不得予以拒绝或不予配
五、业主享有其经营房受到底部及侧面支撑并与其他经营房相互作用力的权利
六、业主享有对兴旺市场管理工作评议的权利,为公共利益提出合理有效的建议和意见,管理者应予重视。业主若对管理员工不满,应向管理者提出有效证据,由管理者合理解决,业主无权直接惩戒管理员工;
七、发展商作为兴旺市场业主之一,享有以下不妨碍其他业主的权利:
1、在土地规划范围内按原规划和政府批文完成项目建设及安装工程;。
2、发展商或其指定人在有关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享有在兴旺市场外墙、房顶、公共场所张贴、悬挂、设置、安装招牌或广告宣传物和其他物件,以及将之拆卸的权利;
3、对兴旺市场内尚未售出的任何部位在任何时候进行修改、变更而无需得到任何业主或使用人的事先同意;
4、聘任或指定兴旺市场的管理者,按本公约所赋予的权利执行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聘任条件由发展商与被聘任者商议酌定,业主承诺认可和具体配合;
5、将其由本公约授予之管理权利。责任、义务转让于其聘任或指定的管理转让条件由让受双方商议酌定,业主承诺认可和具体配合。
6、为妥善管理兴旺市场,开发商有权提出并要求全体业主就本公约规定条文之不完善处或其他相关事项签订补充约定或补充管理规定,补充约定与本公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章业主义务
一、业主欲将其经营房出售、转让或出租他人,该业主须按兴旺市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合同或协议中须要求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接受本公约规定的业主义务。业主需履行本公约规定的业主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有关的管理费用和其他任何应付款项。如因业主违约而导致管理者根据本公约行使有关权利,使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遭受任何损失,管理者不承担任何责任,由该业主负责赔偿:
二、业主须向管理者按期交纳应承担的管理费、广告费、自用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可委托或约定租户或其他使用人支付上述费用,但被委托人未按期交纳时,该业主应补交相关费用及逾期费用;
三、业主应按期支付与其经营房产权有关的一切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