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采达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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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制度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制度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制度一、制度背景瓦斯抽采是一项复杂而危险的工作,如果不加严格的管理和规范,可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

为了确保瓦斯抽采工作的安全和高效进行,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制度。

二、制度目的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瓦斯抽采工作,确保瓦斯抽采达到国家和行业的标准,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三、制度内容1.抽采设备要求:(1)抽采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经过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抽采设备必须具备防爆、防火等安全保护措施,并定期检修和维护。

(3)抽采设备应当设计合理,能够高效抽采瓦斯。

(4)抽采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关技术资质,并接受过足够的培训。

2.抽采过程要求:(1)在进行抽采工作前,必须对抽采区域进行详细的勘察和评估,确定瓦斯生成和分布的情况,做好防护措施。

(2)抽采工作必须按照既定的工艺流程进行,包括抽采周期、抽采方式、抽采量等。

(3)在进行抽采过程中,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及时排除瓦斯和有害气体。

(4)抽采过程中必须进行定期的瓦斯浓度测试,并记录结果。

(5)在抽采过程中,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急救箱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抽采达标评判标准:(1)瓦斯抽采工作达标的基本要求是瓦斯浓度低于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安全标准。

(2)根据抽采区域的特点和瓦斯生成量,制定相应的瓦斯抽采工艺及达标要求。

(3)定期进行瓦斯浓度检测,若发现瓦斯浓度超过安全标准,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增加抽采量或者改变抽采方式。

(4)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应公开透明,有明确的评判标准和程序。

四、制度实施1.对于新建瓦斯抽采工程:(1)在进行施工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工程设计,包括安全措施的设计和瓦斯抽采工艺的制定。

(2)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并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对于已建成瓦斯抽采工程:(1)必须进行定期的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包括瓦斯浓度检测和工艺的调整。

(2)存在瓦斯浓度超过安全标准的问题,必须采取改进措施,并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四)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的;(五)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的;(六)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的;(七)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

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煤矿企业、矿井的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以下统称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煤矿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四)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的;(五)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的;(六)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的;(七)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

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煤矿企业、矿井的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以下统称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解读版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解读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
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企业在瓦斯抽采和达标工作中担负主体责任】
第六条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 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 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 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主 任张德江在2011年 11月全国煤矿瓦斯防 治现场会上强调:
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
念,以确保职工生命安全为根本,以瓦斯抽采达标和落实综合防治
措施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瓦斯防治工作力度,多措并举、综合治理,
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
要的工程和时间。 煤层群开采的矿井,应当部署抽采采动卸压瓦斯的配套工程。 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布置对被保护层进行瓦斯抽采的配套工
程,确保抽采达标。 在煤层底(顶)板布置专用抽采瓦斯巷道,采用穿层钻孔抽
采瓦斯时,其专用抽采瓦斯巷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巷道的位置、数量应当满足可实现抽采达标的抽采方法
煤矿企业对矿井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以及 抽采计量、效果等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审查。 【矿井抽采达标规划、年度计划、抽掘采接替等方面的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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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解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经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或者矿井瓦斯等级鉴
定、评估符合应当进行瓦斯抽采条件的新建、技 改和资源整合矿井,其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 斯抽采工程设计内容。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瓦斯抽采和达标工作中担负监 察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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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一、前言
为了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工作及确保煤矿瓦斯安全管理,国家自然资源部发布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介绍和解读。

二、《规定》内容
1. 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的瓦斯抽采工作。

2. 抽采标准
根据煤矿所处地质条件、瓦斯含量等因素,设置相应的瓦斯抽采标准。

煤矿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符合要求的瓦斯抽采方案,并执行。

3. 瓦斯抽采设备
煤矿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瓦斯抽采设备,并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同时,要对瓦斯抽采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4. 抽放比
煤矿应按照规定的瓦斯抽采标准,合理设置抽放比。

同时,要对瓦斯抽采量和瓦斯排放量进行监测和记录,并及时进行报送。

5. 告警装置
煤矿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瓦斯超限自动报警装置,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超限瓦斯。

6. 安全管理
煤矿应根据《煤矿安全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瓦斯安全管理制度,并切实加强对瓦斯安全工作的领导、监管和检查。

7. 督查检查
自然资源部及其授权的地方自然资源部门有权对煤矿的瓦斯抽采工作进行督查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三、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对于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工作、确保瓦斯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煤矿应踏实执行相关要求,强化安全管理,提高瓦斯安全意识,确保生产、生命和财产安全。

2024年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管理制度范文红旗煤矿采掘工作面消突评价、抽采达标评判管理制度为认真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区域防突工作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特制定本管理制度,集团公司所属各煤矿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突出煤层(含煤厚0.3m以上)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煤层瓦斯参数测定和突出危险性鉴定,以指导矿井防突工作,为消突评价、抽采达标评判提供基础数据。

未进行瓦斯参数测定或鉴定、或经测定具有突出危险性又未采取措施消突和抽采达标的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条采用预抽煤层瓦斯治理措施和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的采掘工作面、揭煤工作面,预抽煤层瓦斯后必须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____)要求进行消突评价和抽采达标评判,并编制评价、评判报告。

第三条消突评价、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实行审查审批制度。

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防突队及有关部门进行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后编制,组织防突队、生产科、安监科、通风科等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核后,由工程师以上有关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矿长审定签字后报公司批准。

未经批准的,该工作面严禁采掘作业。

参加评价、审查人员必须熟悉掌握防突专业技术知识,并区域防突工程的可靠性、瓦斯抽放的真实性、区域措施效果检测检验方法及手段、评价过程的客观公正性等负责。

1第四条上报公司审批必须按办公程序进行,即以请示上报公司办公室,领导阅批办理。

公司实行定期审批制度,每月对上报公司审批资料集中审查三次,各单位审批资料需在审批三天前上报办公室,并将明件材料和电子材料交有关审查部门,以便提前预审。

第五条在实施抽放钻孔时必须按经审批程序批准的设计和不同施钻条件的施工设计进行施工,并在实施治理工程时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实测煤层原始瓦斯参数,为治理、消突评价和抽采达标评判提供准确依据。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四)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的;(五)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的;(六)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的;(七)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

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煤矿企业、矿井的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以下统称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管理制度(三篇)

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管理制度(三篇)

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管理制度红旗煤矿采掘工作面消突评价、抽采达标评判管理制度为认真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区域防突工作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特制定本管理制度,集团公司所属各煤矿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突出煤层(含煤厚0.3m以上)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煤层瓦斯参数测定和突出危险性鉴定,以指导矿井防突工作,为消突评价、抽采达标评判提供基础数据。

未进行瓦斯参数测定或鉴定、或经测定具有突出危险性又未采取措施消突和抽采达标的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条采用预抽煤层瓦斯治理措施和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的采掘工作面、揭煤工作面,预抽煤层瓦斯后必须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____)要求进行消突评价和抽采达标评判,并编制评价、评判报告。

第三条消突评价、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实行审查审批制度。

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防突队及有关部门进行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后编制,组织防突队、生产科、安监科、通风科等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核后,由工程师以上有关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矿长审定签字后报公司批准。

未经批准的,该工作面严禁采掘作业。

参加评价、审查人员必须熟悉掌握防突专业技术知识,并区域防突工程的可靠性、瓦斯抽放的真实性、区域措施效果检测检验方法及手段、评价过程的客观公正性等负责。

1第四条上报公司审批必须按办公程序进行,即以请示上报公司办公室,领导阅批办理。

公司实行定期审批制度,每月对上报公司审批资料集中审查三次,各单位审批资料需在审批三天前上报办公室,并将明件材料和电子材料交有关审查部门,以便提前预审。

第五条在实施抽放钻孔时必须按经审批程序批准的设计和不同施钻条件的施工设计进行施工,并在实施治理工程时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实测煤层原始瓦斯参数,为治理、消突评价和抽采达标评判提供准确依据。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背景煤矿瓦斯是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有毒有害的气体,具有爆炸和窒息的危险。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国家对瓦斯抽采进行了规定,全面推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便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发布的政策文件。

规定要求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抽采标准根据规定,煤矿的瓦斯含量不高于10立方米/吨,瓦斯压力不高于0.35兆帕,即为达标。

而对于危险煤层和特殊瓦斯突出煤层,达标要求则更加严格。

技术手段煤矿瓦斯抽采需要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包括瓦斯抽放钻井、综放掘进巷道顶板沿线瓦斯抽放、瓦斯回收利用等等。

设施建设煤矿需根据瓦斯抽采需要建立相应的抽采设施,保证瓦斯能够及时、有效地被抽采和排放。

作业人员煤矿必须保持足够数量的抽采作业人员,同时加强人员培训和考核,确保技术手段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监督检查为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制度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煤矿瓦斯抽采的标准、技术手段、设施建设、作业人员等进行检查。

政策意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颁布,是国家为了防止煤矿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其主要政策意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减少煤矿事故煤矿瓦斯是煤矿事故的主要诱因之一。

通过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可以有效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促进煤炭资源开发随着煤炭资源的渐渐减少,对煤炭资源的开采和利用越来越重要。

而瓦斯回收利用可以提高煤炭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使得煤炭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

推动绿色发展瓦斯回收利用是一种低碳、环保的能源利用方式,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可以促进绿色能源的发展,推动低碳生态文明的建设。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颁布是深化煤炭资源开采和利用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通过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可以保障煤矿安全、推动能源的绿色化和低碳化,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瓦斯抽采是一种常见的采矿方式,在煤矿等地方广泛使用。

为了保障矿工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特制定了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具体内容如下:一、瓦斯抽采设备管理瓦斯抽采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设备运行期间必须有专人进行监控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二、瓦斯抽采安全操作规范1. 矿工必须参加瓦斯抽采安全操作培训,掌握操作规范和应急处理方法。

2. 矿工在操作前必须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

3. 在进行瓦斯抽采时,必须设置有效的通风系统,并保持通风畅通。

4. 在瓦斯抽采过程中,矿工必须保持警惕,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

5. 矿工禁止擅自改变瓦斯抽采设备的工作参数,如有必要,必须经过专业人员的调整。

三、瓦斯抽采环境监测1.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系统,对瓦斯浓度、氧气含量、风速等进行实时监测。

2. 矿井内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限值,一旦超过安全限值,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 瓦斯抽采设备必须随时保持正常运转,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修。

四、瓦斯抽采应急预案1. 矿井必须制定瓦斯抽采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

2. 矿工必须熟悉瓦斯抽采应急预案,能够迅速应对突发情况,保障自身安全。

五、瓦斯抽采事故处理1. 发生瓦斯抽采事故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必须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并采取措施避免次生事故的发生。

3. 事故处理完成后,必须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瓦斯抽采技术改进为提高瓦斯抽采的效率和安全性,必须不断推进瓦斯抽采技术的改进和创新。

以上是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矿井环境的保护。

各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规定的落地实施。

只有这样,瓦斯抽采才能更好地为矿山的发展和矿工的生产生活服务。

2024年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管理制度在执行预抽煤层瓦斯治理措施的相关工作中,以下规定必须严格遵守:一、对于采用预抽煤层瓦斯治理措施的采掘工作面及揭煤工作面,完成预抽煤层瓦斯后,应严格依照《____(集团)公司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抽采达标评判,并据此编制抽采达标评判报告。

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须遵循____审批制度。

该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防突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进行资料搜集、整理与分析,并由防突办公室、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通风瓦斯等部门进行审核。

随后,驻矿安全监察处长及以上级别官员进行审批,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报告经矿长审定并签字后,提交至集团公司审批。

三、向集团公司提交审批的流程应遵循正常的办公程序,即通过请示方式上报至集团公司办公室,由领导进行审阅和批办。

集团公司实行定期审批制度,要求上报的审批资料应在定期审批日期前三天提交至办公室,并将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一并提交给相关部门,以便进行提前预审。

四、在实施抽放钻孔作业时,必须依据经审批程序批准的设计方案及不同施钻条件下的施工设计进行施工。

在治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实测煤层原始瓦斯参数,以提供治理、消突评价和抽采达标评判的准确依据。

五、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以实际直接测定的预抽区域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作为主要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将根据预抽前的瓦斯含量及抽、排瓦斯量等参数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压力值作为辅助佐证指标。

六、消突评价和抽采达标评判的支持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按类别归档管理,以备查核。

要求钻孔施工记录详尽完整,包括施钻点、开孔位置、方位、倾角、孔深、孔径、钻孔轨迹岩性描述、施工时间、施工人员、验收人员及异常情况描述等。

各类记录台账,如钻孔施工原始记录单、报表、汇总表、管理卡片、瓦斯抽放观测记录表等,均需准确无误。

评价区域应实现有效在线监控,提供可靠的抽放量数据。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权威版)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权威版)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权威版)1. 前言煤矿瓦斯作为一种可燃气体,在煤矿开采中往往会引起煤矿事故。

而采用瓦斯抽采技术可以有效地防止和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

为了切实推进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制定了本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2.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2.1 瓦斯抽采系统(1)瓦斯抽采系统的稳定性瓦斯抽采系统的稳定性取决于它的安全性、技术性和经济性。

系统内瓦斯抽采设备的更新、维护和运输都要达到国家标准和质量标准。

(2)瓦斯抽采系统的能耗评估对于瓦斯抽采系统的能量消耗,需要进行安全和环保评估,明确瓦斯抽采设备的维护和技术更新,以及瓦斯抽采设备本身的能耗。

(3)瓦斯抽采系统的技术更新瓦斯抽采系统的更新需要每年定期进行技术评估。

在评估之前,需要对系统内的瓦斯抽采设备参数、使用状态、更新情况等进行全面严格审核,为瓦斯抽采系统更好的运行进行准备。

2.2 瓦斯抽采成效(1)瓦斯抽采达标率瓦斯抽采达标率是指瓦斯抽采时,满足预设抽采量的瓦斯产生率。

法定抽采率为95%以上,抽采量的测量一般采用瓦斯流量计进行测量。

(2)瓦斯抽采设备的运行时间瓦斯抽采设备的运行时间是指抽取瓦斯的时间与总时间的比率。

同时也需要评估其技术状态、消耗和碳排放能力。

(3)瓦斯抽采设备的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是瓦斯抽采设备能够正常运行的时间。

根据瓦斯抽采设备的使用寿命评估,需要对瓦斯抽采设备的使用次数进行记录,并基于设备的维护与更新情况评估其使用寿命。

(4)瓦斯抽采的安全成效瓦斯抽采的安全成效需要评估瓦斯抽采设备运行时的安全性,包括设备的安全控制和瓦斯抽采设备的使用以及瓦斯治理等。

3. 结论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的制定,对于规范煤矿瓦斯抽采的行业标准和提高煤矿瓦斯安全系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们应该认识到,煤矿瓦斯抽采的达标标准不仅仅涉及生产效益,也是关乎员工生命财产的重大安全问题。

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应严格遵守标准,做好煤矿瓦斯抽采的安全防范和安全保障。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强化和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Ο一一年十月十六日附件: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四)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的;(五)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的;(六)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的;(七)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矿井瓦斯抽采是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了提高矿井瓦斯抽采的效率和标准化水平,在矿山管理中需要有一套标准的评判细则,以评估矿井瓦斯抽采的达标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改进。

本文将对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进行详细讲解。

一、抽采效能抽采效能是衡量矿井瓦斯抽采效果的重要指标。

抽采效能指的是单位时间内抽采的瓦斯量与实际排放的瓦斯量之比,一般用百分比表示。

抽采效能达到70%以上的可以计算为符合要求,同样的情况下,达到85%以上的可以认为抽采效果非常好。

二、瓦斯抽采设备运行效率瓦斯抽采设备是保障矿井瓦斯抽采效率的关键,运行效率直接影响抽采效果。

因此,在对矿井瓦斯抽采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评判时,首先要考虑设备的运行效率。

设备的运行效率达到80%以上就可以认为是达标的。

三、设备维护保养情况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对设备的运行效率和寿命有着重要的影响。

瓦斯抽采设备需要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和处理故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设备的维修次数和维修费用。

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才能保证其正常运行和长期使用。

四、设备安全生产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矿井瓦斯抽采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安全性是衡量矿山安全生产的关键指标之一。

瓦斯抽采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标准来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

评判时要考虑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安全性,设备的安全性要达到国家安全标准,才能得到达标的认证。

五、数据监控和管理工作矿山瓦斯抽采设备的数据监控和管理工作是保障设备运行效率和安全性的关键因素。

在评判矿井瓦斯抽采的达标情况时,需要考虑矿井的数据监控和管理工作是否够完善。

这包括数据采集、处理、汇总、分析和分享等方面。

监控和管理数据信息需要实时更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设备使用寿命和维修费用设备的使用寿命和维修保养费用也是评估矿井瓦斯抽采设备的重要指标之一。

设备的使用寿命需要能够满足实际使用的需求,能够达到设备所设定的寿命时间。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制度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制度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制度一、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

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1、未按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

2、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达到下列条件要求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3、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以下要求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4、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5、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6、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下列要求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7、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8、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三、抽采效果达标评判1、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2规定的,判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表1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2、瓦斯涌出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满足表2规定,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表2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3、矿井瓦斯抽采率满足表4规定时,判定矿井瓦斯抽采率达标。

表3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总2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第一节总则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

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瓦斯抽采达标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节煤矿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评判细则一、未按《煤矿瓦斯抽采暂行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则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进行瓦斯抽采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2、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 /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出量大于3m3 /min。

3、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 /min;4、矿井年产量为1.0Mt~1.5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 m3 /min;5、矿井年产量0.6Mt~1.0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大于25 m3 /min;6、矿井年产量0.4Mt~1.0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大于25 m3 /min;7、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大于15 m3 /min。

8、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使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二)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还应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三)瓦斯抽采系统未保证正常、连续的运行,未建立相关措施、记录的,则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保证瓦斯抽采系统正常、连续运行的相关措施(1)、瓦斯抽采泵供电措施;(2)、瓦斯抽采泵安装、检修、维护措施;(3)、瓦斯抽采泵停、开泵措施;(4)、管路系统安装、检查、维护措施;(5)、瓦斯抽采泵及管路系统检测、监控措施;(6)、瓦斯抽采泵房安全防火措施等。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是煤矿中常见的一种有害气体,具有易爆、有毒等特点。

因此,煤矿瓦斯抽采成为了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生产秩序的重要措施。

为了加强对煤矿瓦斯抽采工作的管理,制定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一、瓦斯抽放标准1.1 作业面的瓦斯抽放浓度不得高于1.0%;1.2 煤矿所有巷道和采掘工作面的总瓦斯抽放浓度不得超过3.5%;1.3 煤矿瓦斯抽放系统必须保证抽放效果,确保瓦斯集中地浓度不超过0.5%。

二、抽采设备和系统要求2.1 瓦斯抽采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经过检测合格方可使用;2.2 瓦斯抽采系统要保证系统正常工作,不得出现漏气、无效抽风等情况;2.3 抽采设备和系统必须设置相应的报警装置,一旦出现异常情况,能够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瓦斯抽采工艺要求3.1 采用全液封排放瓦斯管道和井道;3.2 瓦斯抽采系统要连续运行,不得停机;3.3 排瓦斯管道和井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3.4 瓦斯抽采系统必须配备有效的泄爆装置,确保一旦发生瓦斯爆炸事故能迅速扑灭火焰。

四、瓦斯抽采管理要求4.1 煤矿必须设立专门的瓦斯抽采管理部门,负责瓦斯抽采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4.2 瓦斯抽采设备和系统必须定期检测,确保安全运行;4.3 瓦斯抽采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操作规程,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定;4.4 瓦斯抽采系统后勤支持要到位,确保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以上是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目的是为了保障煤矿瓦斯抽采工作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煤矿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对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煤矿瓦斯事故也一直是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之一。

因此,加强煤矿瓦斯抽采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生产秩序对于促进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我们要认识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制定仅仅是一个起点,要实现真正达标,还需要煤矿企业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

煤矿企业要加强瓦斯抽采设备的选购和维护,合理布局瓦斯抽放系统,建立完善的瓦斯抽剩余气量的监测体制。

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抽样检查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
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抽样检查应根据工作需要,先制定抽样计划,并按计
划分期分批抽样。

抽样计划应包括抽样目的、抽样数量和抽样方法等。

第三条抽样时,应选择代表性样品,确保样品质量,抽样前
应先记录样品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抽样时,应委派专人进行,严禁个别单位或个人抽样。

第五条抽样对象包括生产企业、经营者、食品经营场所。


样对象应配合抽样工作,提供有关信息,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样品。

第六条抽样时,抽样人员应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抽样证明。

抽样人员应礼貌待人,并在抽样工作中做到公正、公平。

第七条抽样检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守法律法规,确保依法开展抽样检查工作;
(二)抽样选取和抽样方法科学合理,能真实、准确反映样品的质量;
(三)抽样人员执行抽样工作要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确保操作正确;
(四)样品送检应及时送达受检单位或检验机构,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五)对样品的测试结果应及时公布并通知相关单位。

第八条抽样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报告相关单位,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对于被抽样的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有权向相关部门提起申诉,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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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煤矿企业的矿井瓦斯抽采工作及其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瓦斯防治必须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采平衡”的原则。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紧密结合煤矿实际,加大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力度,强化现场管理,采取多种可能的抽采技术和工程措施充分抽采瓦斯,实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瓦斯抽采工作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保持抽采达标煤量与生产准备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做到抽采系统能力足够、设施完善,抽采工程超前、“抽、掘、采”平衡,抽采计量和参数测定准确,抽采管理制度完善,抽采后的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简称《抽采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煤矿采掘工程和生产组织应安排在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对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只有在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六条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应设置瓦斯抽采机构,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上述各环节工作以及矿井通风、瓦斯超限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检查矿井瓦斯抽采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抽采效果是否达标。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认真研究、积极落实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提高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水平。

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煤矿瓦斯利用规划,加强瓦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瓦斯利用机制,加大瓦斯利用工作力度,以利用促抽采,增强瓦斯抽采利用保障能力,减少向大气中排放的瓦斯量。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二)开采的煤层单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或者单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1.大于或等于40m3/min;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5.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大于15m3/min。

第九条煤矿企业每年要对矿井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以及抽采计量、效果等进行至少一次安全技术评价。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估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办法,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先抽后采奖惩制度、抽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技术与管理制度,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

业集团公司应建立管理瓦斯抽采工作的部门;矿井应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抽采专业工种培训制度,定期对瓦斯抽采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对瓦斯抽采工进行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瓦斯抽采达标和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瓦斯抽采达标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瓦斯抽采达标负直接责任。

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十三条经矿井瓦斯等级初步判定和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等,符合必须进行瓦斯抽采条件的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其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必须包括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和设施内容。

第十四条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当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并贯穿于新建、改扩建、水平延深、生产准备到工作面衔接的各个环节;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确保瓦斯抽采达标的系统必须一次设计,并保证分期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

第十五条确定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时应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的需要,为瓦斯抽采巷道、钻孔施工和实施瓦斯抽采创造足够的空间和时间条件,确保抽采达标。

第十六条煤层群开采的,煤层的开采顺序应有利于瓦斯抽采达标,要利用采动卸压增流效应,部署抽采采动卸压瓦斯的配套工程。

首采层瓦斯含量(压力)高于《抽采指标》要求时,必须布置巷道和钻孔先对首采层进行瓦斯预抽,使其满足本规定抽采达标的要求;同时抽采首采层开采过程中卸压的邻近层瓦斯,尽可能减少邻近层瓦斯流向首采层的采掘空间。

开采保护层,必须对被保护层进行瓦斯抽采。

第十七条单一煤层开采的,应当实施本煤层抽采工程措施或者布置专用瓦斯抽采巷道对煤层瓦斯进行预抽,达标后方可开采。

第十八条瓦斯抽采巷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巷道的位置、数量应能满足保证抽采达标选用的抽采方法的要求;(二)巷道施工应满足保证抽采达标所需的抽采时间;(三)敷设抽采管路、布置钻场及钻孔的抽采巷道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时,巷道风速不得低于0.5m/s。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和煤巷掘进达标进尺为限,规划和计划开采的煤量及煤巷掘进进尺不得超过预期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和煤巷瓦斯抽采达标长度。

抽采达标规划的内容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采面接续(表)、巷道掘进(表)等。

年度实施计划内容包括:年度瓦斯抽采可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续(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以及其它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瓦斯抽采年度实施计划实施情况的考核,保证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与生产布局协调平衡。

对抽采不达标的煤层不得安排生产。

第三章 瓦斯抽采系统第二十一条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并配套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应分别建立高、低浓度两套抽采系统,满足煤层预抽、卸压抽和采空区抽采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抽采瓦斯应当选用高负压、大流量水环式真空泵,备用泵能力不小于工作泵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瓦斯抽采泵和管网的能力要留有足够的富余系数。

泵的装机能力应不小于:泵运行绝对压力抽采瓦斯浓度标准大气压力抽采量⨯⨯⨯⨯1002或 ()泵运行负压标准大气压力抽采瓦斯浓度标准大气压力抽采量-⨯⨯⨯⨯1002; 泵运行工况绝对之压力应达到50~60kPa ;预抽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 ,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采空区瓦斯抽采不受此限)。

煤矿企业在制定瓦斯抽采达标规划时,应保证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满足三年规划抽采量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抽采泵站应有双回路供电线路。

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站必须实行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三专”供电。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有保证瓦斯抽采系统管网畅通的措施,抽采管路上应安装足够的放水器,确保能及时排除管路中的积水。

第二十七条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应建立瓦斯抽采日常管理制度,确保瓦斯抽采系统的正常运转和瓦斯抽采钻孔的效用。

第二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对瓦斯抽采进行准确计量,应定期检测或实时监测各计量点的抽采瓦斯浓度、负压、流量、温度等参数,并创造条件安设瓦斯抽采监测系统且并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泵站设备运行状态参数、环境瓦斯浓度、循环供水、供电、设备开停状态等,实现泵站设备运行异常、环境瓦斯浓度超限和供水系统发生故障时报警、断电。

第二十九条使用的瓦斯抽采计量器具应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并要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确保计量器具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在日常计量过程中,要经常对计量器具进行准确性检查和对比验证,并及时更换有问题的器具,确保计量的准确。

第三十条计量测点布置应满足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分别在泵站、井下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抽采区域分支上布置计量测点。

第三十一条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观测孔,以观测钻孔的抽采瓦斯浓度、负压。

对抽采效果不好的钻孔,应进行及时处理。

第四章抽采方法及工艺第三十二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抽采指标》和《防突规定》要求,根据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

第三十三条煤矿部署新水平、新采区、采掘工作面时,应根据煤层赋存、瓦斯地质、开拓开采方式、瓦斯涌出形式及涌出量等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方案应满足抽采达标的要求。

设计方案相关资料(图纸)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

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都应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相关资料(图纸)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

第三十四条预抽煤层瓦斯的施工设计应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的基础上进行。

钻孔控制范围应满足《抽采指标》和《防突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

设计应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预抽时间、预期效果指标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

卸压瓦斯抽采时应根据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斯涌出来源分析等,采用多种方式综合抽采。

卸压抽采施工设计应包括钻孔直径与位置(开孔、方位、倾角)、钻孔工程量、巷道断面与位置、巷道工程量、埋管管径与开口步距、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预期效果指标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三十五条瓦斯抽采钻孔(钻井、巷道)设计参数应符合抽采达标的要求,钻孔布孔位置应根据顶底板岩性、地质构造、煤层赋存参数、开采条件、流场分布等合理确定,钻孔间距根据实际考察的有效影响半径等确定。

第三十六条所有瓦斯抽采工程都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

煤矿企业应建立抽采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由专门部门对抽采工程进行验收并绘制抽采工程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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