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课件解析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 导论
基本要求:了解两大法系的特点,明确 我国有关的民商立法;掌握国际商法的 基本概念及其渊源。
本章重点:国际商法的概念、渊源 本章难点:西方两大法系中的民商法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罗 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是以罗马法为基础, 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国、德国法律 以及模仿前述法例制定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统称。
大陆法系在13世纪形成于西欧,除法国、德国外, 意大利、奥地利、卢森堡、比利时、瑞士、荷兰、西 班牙、葡萄牙等欧洲大陆国家均属于大陆法系。曾受 大陆法国家殖民统治的拉丁美洲、非洲、近东的一些 国家,也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个别地区, 如美国的路易斯安娜州和加拿大的奎北克省也实行大 陆法。另外日本、土耳其、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中国大 陆及目前的台湾省,也引入了大陆法。
------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 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法的构成和特点:
1、国际商法的范围已在传统商法的基础上 有了很大扩展
2、国际商法的发展轨迹为国际法---国内 法---国际法,不同于其他法律分支
3、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是国际商法的 主要渊源,各国相关立法是其重要补充。
二、商法与相近法律的关系
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
大陆法各国的法院体系基本相同,设有普通法院和专 门法院,如法国设有行政法院,德国设有行政法院、 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和税收法院。普通法院又分为三 级三审制和四级三审制。法国实行前一种制度,德国 和日本实行后一种制度。法国法院系统由基层法院、 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不服基层法院判决的可 逐级上诉至最高法院。德国法院系统由地方法院、州 地区法院、州高等法院、联邦高等法院组成。地方法 院审理轻微民事案件,州地区法院审理较大的民事案 件,不服判决的可依次上诉,对上诉审不服的可依次
2、英国的法院组织
a.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1)高级法院 b.上诉法院
①王座庭 合称 c.高等法院 ② 大法官 最高
③家事庭 法院
a. 王冠法院 英国最低 (2)低级法院 b. 郡法院 一级法院
c. 治安官法庭
3、英国法的渊源
(1)判例法―――主要渊源 (2)成文法―――重要渊源 (3)习惯法―――传统上的渊源,现作
要求上级法院复审。
二Hale Waihona Puke Baidu普通法系
(common law system)
(一)普通法系的地区构成
又称英国法系、海洋法系、普通法系、判例 法系等,是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以及受其影 响或仿此模式制定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 称。英美法系形成于英国,以后又扩展到美国 及其他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 国家和地区,如加 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马 来西亚、新加坡、香港等。美国独立后的法律 制度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商法与民法 商法与经济法 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
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 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 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 一,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一般法)
商法(Commercial Law)是调整平等主 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 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特别法)
(二)英国法
1、英国法的结构及特点 (1)二元性的法律结构 (2)重视程序法 ---- 令状
奉天承运英国国王诏曰:牛
津地区地方首长知悉;我命 令你处理abingdon修道院院 长之水闸,被stanton的人破 坏之事件,并且以后不得再 发生侵害其权利之事件。否 则以罚金10磅作为惩罚。 Ralph秘书长于西敏见证。
大陆法的结构
1、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是与罗马国家状 况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2、主张编纂法典
法典是指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与原则加以 收集,使之系统化,汇编而成的单一文件。
大陆法的渊源
1、法律(1)宪法 (2)法典(3)条例 2、习惯 3、判例 4、学理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 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 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
(一)国际公约 1、实体法规则的国际公约 2、冲突法规则的国际公约
(二)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影响最大的是《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2010)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 例》(UCP600)。
国际商法教学课件
课程性质与教学目标
(一)课程性质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课程主要为国际经济与贸易等 专业本科高年级学生开设,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 专业基础平台课。 (二)教学目标 1.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了解两大法系有关商事方面的 法律规定,以及有关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国际公约与贸 易惯例。 2.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有关国际商事法律的基本 知识,增强法律观念,为今后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 处理商务纠纷打下基础。
第二节 西方两大法系
法系: 根据各国的法律特点和历史渊源传统外 部特征,对法律进行的分类。通常把具 有一定特点的某一国的法律同仿效这一 法律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划为同一法系。
大陆法系:代表国家----法国、德国 英美法系:代表国家----英国、美国
一、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
用不大。因为普通法就是在吸收习 惯的基础上形成的,普通法之外仍 通行的习惯已经不多。
先例约束力原则
判例的构成:
(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全 国各级审判机关均须遵循,只有上议院本身可 以不受约束;
(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其自身以及下 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
(3)高级法院每一庭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 有约束力。有约束力的判决分为判决理由和判 决词中为解释判决理由所阐述的法律规则两部 分,只有前者对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后者只有 说服力,并非必须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