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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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宁波市劳动合同详细条例【10】

2013年宁波市劳动合同详细条例【10】

2013年宁波市劳动合同详细条例【10】
用人单位破产时,对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公)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报酬,并缴纳相应的法定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缴纳法定社会保险费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1•【字号】甬政办发[2007]209号•【施行日期】200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2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制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党〔2007〕1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工作通知如下:一、努力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积极实施“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将外来务工人员和非公有制企业作为重点实施对象,大力推进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至2008年底,实现各类企业(包括其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积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示范县(市)、区和示范乡镇(街道)的培育工作。

要选择培育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县(市)、区,同时,各县(市)、区也应根据当地实际选择培育1-2个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乡镇(街道),为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打下扎实的基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地区和本行业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存在的难点和薄弱环节,开展深入调查,认真排查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扩大劳动合同制度覆盖面。

二、扎实推进劳动合同工作规范化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单位,按照“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要求,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改进和完善与劳动合同运行密切相关的企业规章制度,把日常业绩考核、劳动报酬、工时休假、劳动纪律、职工奖惩等各项措施与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紧密结合起来。

要督促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时,及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时、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方面内容,不得篡改或去除部分必备条款以规避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21•【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2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金德水2002年6月21日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劳动者包括城镇和农村劳动者,本地和外来劳动者以及各类长期、短期用工的劳动者。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属(含驻甬部队属)、省属、市属用人单位,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无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以及市外驻甬办事机构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也可以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定,对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实施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公布录用劳动者的具体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录用备案、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第五条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时,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不予使用。

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补签劳动合同。

补签劳动合同期限从劳动者进用人单位之日起始,终止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终止时间为协商之日起一周年。

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第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签订。

最新宁波劳动合同

最新宁波劳动合同

最新宁波劳动合同宁波市劳动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劳动合同。

第二条劳动合同适用范围包括在宁波市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是劳动双方约定劳动关系的具体化,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制定,所订合同的部分内容发生变动的,参照变动后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姓名、住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种;(三)工资、报酬支付方式和支付日期;(四)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等工作条件;(六)劳动者违反合同应负的法律责任和(七)其他必要的条款。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互惠、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应当自行制定劳动合同书,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定的期限订立,劳动者拒绝或者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上班的,视为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劳动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二)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劳动,并支付劳动报酬;(三)劳动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劳动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将劳动合同的复制件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并视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二)不按照规定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三)违反规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2024版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

2024版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

2024版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 甲乙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3.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规定的岗位、职责和要求履行劳动合同。

4. 乙方同意甲方制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制度。

二、劳动报酬1. 乙方工资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月。

2.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乙方同意承担应由其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 甲方依法支付乙方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 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平均每天不超过8小时。

2. 乙方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休假待遇。

3. 甲方不得擅自调整乙方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四、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1.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

2. 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生产秩序。

五、劳动纪律1.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2. 乙方应诚实守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 甲乙双方同意,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2. 甲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乙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3. 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规定办理手续。

七、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甲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

3.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最新宁波市劳动合同

最新宁波市劳动合同

最新宁波市劳动合同
根据最新的宁波市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1. 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
任务为期限的三种形式。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
适的合同期限。

2. 试用期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的长度不得超过
法定标准,即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 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

工资支付应当遵循宁波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4. 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
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如需加班,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5. 休息和休假:劳动者享有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以及带薪年休假
等休假制度。

6.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7. 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
动者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下工作。

8.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遵循法律规定,任
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

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按照规定支付经济
补偿。

9. 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 附加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概述,具体条款可能会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有所调整。

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详细了解宁波市的相关规定,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使用说明一、甲乙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书。

合同内容应协商一致后填写,合同中的空栏,必须填写清楚,不须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本合同中的选择工程,只能选择一项填入确定的空格中。

三、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本人签名〔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方为有效。

四、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在“其它事项的约定〞中列明,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五、本合同请用黑墨水或蓝黑墨水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劳动合同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所在地址:乙方〔劳动者〕姓名: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现居住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那么,经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按以下第〔〕项确定A.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B.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符合法定终止时间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C.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

假设乙方实际用工起始时间与本合同约定起始时间不一致,以实际用工之日为本合同起始时间。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一〕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岗位〔工种〕工作。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乙方应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制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当的生产〔工作〕内容。

〔二〕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地点:。

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全文

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本市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岗位需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二)具备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三)身体健康,符合所从事工作的健康要求。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劳动合同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劳动合同登记手续的,自用工之日起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宁波劳动合同

宁波劳动合同

宁波劳动合同引言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本依据。

它规定了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雇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员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本文将介绍宁波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和注意事项。

宁波劳动合同政策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在宁波,劳动合同应在员工入职后1个月内签订。

如果过了1个月没有签订,雇主将被视为违法雇佣。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况不适用于这一规定:•合同期限小于3个月;•具备特殊情况。

劳动合同形式宁波的劳动合同形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但是推荐使用书面形式。

如果以口头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将会对双方的权益产生不确定因素。

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请注意以下事项:•填写准确无误的个人基本信息;•确认合同条款和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宁波市相关规定;•签订合同时,应当进行必要的解释。

合同内容和范围劳动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雇佣双方的姓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保险待遇;•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数额;•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和解除条件;•劳动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中的范围非常重要,包括劳动合同的工作方式、职位级别、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和报酬。

这些信息应当准确、明确地写入劳动合同中。

合同期限和试用期宁波市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应超过3年。

如有需要,可以与员工进行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安排,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工作期限的一半。

同时,员工在试用期间,相应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正式员工的80%。

宁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请注意以下事项:•要尽可能落实每个条款;•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条款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建议删掉或更改。

•签署劳动合同后,要妥善保存。

•如果雇佣双方签署劳动合同后,出现不合理的争议,可以申请法律程序解决。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请注意以下事项:•双方应遵守劳动合同中的规定,注意劳动秩序和生产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应主动与员工协商续约事宜,以免超过规定期限。

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劳动合同管理,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和《宁波市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员工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应当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企业招用劳动者,应当了解劳动者的有关情况,检验有关有效证件,报公司人事劳资部审核,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即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从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第五条企业录用员工时,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不予使用。

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补签劳动合同。

补签劳动合同期限从进企业之日起始,终止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终止时间为协商之日起一周年。

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及时与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第六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由公司法人代表人或公司各子公司的法人代表与员工签订。

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签,并将授权委托书原件交给受托人。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⑴劳动合同期限;⑵工作内容、岗位及要求;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⑷劳动报酬及支付的方式和时间;⑸法定社会保险;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⑺劳动纪律;⑻教育与培训;⑼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⑽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⑾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企业和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除约定正常的教育与培训内容外,可就员工脱产或由企业出资培训、学习等内容签订专项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九条企业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内容。

宁波市劳动合同

宁波市劳动合同

宁波市劳动合同•相关推荐宁波市劳动合同宁波市劳动合同四)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五)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未告知乙方存在职业病危害情况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甲方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乙方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因此患有职业病的,其劳动合同期满时,能否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2、乙方经批准办理退休(职)手续;3、乙方死亡;4、_________(七)本合同期满三十日前,甲方应当向乙发出终止(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通知。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合同的',应当在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八)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应按《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乙方办妥有关手续。

十、违约责任(一)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十一、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转载自百分网www.,请保留此标记。

)_十二、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协商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四、本合同至少一式二份,其中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的所有用人单位和被招(聘)用的劳动者。

宁波 劳动法

宁波 劳动法

宁波劳动法《宁波劳动法》是针对宁波地区劳动关系规范的法律条文,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宁波劳动法。

一、劳动合同《宁波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

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另外,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保障,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的要求,限制或者剥夺劳动者的权利。

二、劳动报酬《宁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和方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少发工资。

对于超时工作、加班工作和节假日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加倍或者加班补助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于迟到、早退、旷工等不属于劳动者责任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得扣除劳动者工资。

三、劳动保护《宁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提高劳动者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对于特殊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资质。

对于女性劳动者和未成年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提供相应的保护和福利。

四、劳动争议《宁波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劳动者提出的合理诉求,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回应和处理,不得采取打压、报复等不当手段。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的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宁波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法律条文。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保障,共同推动宁波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2024年宁波用人单位劳动合同

2024年宁波用人单位劳动合同

2024年宁波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在宁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依法规定的必要程序。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与休息等内容。

以下将详细解析宁波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中应当注意的重点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和终止方式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工作关系持续的时间,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劳动合同的终止方式主要包括协商一致解除、法定终止、劳动者辞职等情形,双方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详细的终止方式和条件,以免发生纠纷。

二、工作内容与地点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包括具体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等,工作地点包括劳动者实际从事工作的具体地点。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应当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

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时间、标准等都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时间与休息劳动合同应当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安排。

工作时间包括每日工作时长、每周工作天数等,休息安排包括休息日、带薪休假等。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安排。

总的来说,宁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维护双方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

双方应当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履行约定,共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愿本文所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任何疑问请及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新劳动法合同}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

{新劳动法合同}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

(新劳动法合同)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1999年7月30日宁波市第十壹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壹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和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本市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和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壹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且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于了解劳动者的有关情况、查验有关有效证件后,即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从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相应的招用备案登记手续。

订立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单位及工作岗位等和订立劳动合同有关的情况。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壹)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及要求;(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及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五)法定社会保险;(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七)劳动纪律;(八)教育和培训;(九)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十)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宁波市劳动合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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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合同下载市政府令第100号《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2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金德水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劳动者包括城镇和农村劳动者,本地和外来劳动者以及各类长期、短期用工的劳动者。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属(含驻甬部队属)、省属、市属用人单位,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无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以及市外驻甬办事机构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公布录用劳动者的具体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录用备案、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第五条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时,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不予使用。

第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签订。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签,但应将授权委托书原件交给受托人,复印件交给劳动者。

第七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除约定正常的教育与培训内容外,还可就劳动者脱产或由用人单位出资的培训、学习等内容签订专项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八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内容。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仍对原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原用人单位应向该劳动者支付保密补偿费,保密补偿费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领取保密补偿费,但未履行保密义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内容。

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

浙江劳动合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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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劳动合同细则浙江劳动合同细则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乙方: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权利及义务:(1)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2)向乙方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3)对乙方进行岗位安全、技能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4)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5)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保障乙方合法权益。

2. 乙方权利及义务:(1)依法享有相应的工资和劳动者应得的福利待遇;(2)按照岗位要求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3)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职业道德等,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4)认真履行职业职责,保护公司的利益;(5)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司及国家的利益。

3. 履行方式甲方根据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

乙方按时、按质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保护公司的利益。

4. 期限本合同签订后,从【合同起始日期】起至【合同终止日期】止。

合同期限(年/月/日)。

5. 违约责任(1)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乙方工资及相应福利待遇,应按国家规定支付违约金;(2)如乙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承担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应符合中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应符合浙江省和杭州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合法权益,在保护企业利益的前提下,应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出现交易糊涂和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仲裁和诉讼等途径解决问题。

六、其他对于合同中未涉及的事项,双方可协商补充或者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宁波市集体合同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宁波市集体合同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宁波市集体合同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一篇: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宁波市集体合同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宁波市集体合同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家协会,各有关单位:自《劳动法》、《工会法》相继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市企业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实施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今年,新《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劳动关系主体间的平等协商行为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审查等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依法推进我市企业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工作,更好地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我市的改革、发展、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加强宣教工作,切实提高对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工作的认识。

随着我市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在我市劳动关系总体呈现稳定、和谐态势的同时,其利益关系呈现出多样性、复杂化的发展态势,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任务十分艰巨。

积极推进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工作,有利于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企业和职工间的沟通,有利于我市企业的协调发展。

为此,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工商联和企业家协会等有关单位,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加强对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学习好《劳动法》、《工会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和新《集体合同规定》,系统掌握相关知识,重点把握好一些基础的、操作性强的内容,特别要注意新的规定,如新《集体合同规定》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奖惩、裁员”首次列入集体合同内容中。

在自身学好的同时,要认真组织好宣传培训工作,努力营造促进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工作的良好环境。

2023宁波市劳动合同

2023宁波市劳动合同

2023宁波市劳动合同2023宁波市劳动合同1甲方:_________所在_________所有制性质: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乙方: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现居住_________甲方招(聘)用乙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23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确定:(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为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_之日起至_________之日止。

在合同期内,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__个月,即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应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生产(工作)内容,具体要求是:_________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

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并如实告知乙方有关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对于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种),甲方必须采取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预防措施、防护设施;对于乙方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质)岗位(工种)的,甲方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如实告知其职业病情况,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024年宁波市劳动聘用契约

2024年宁波市劳动聘用契约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宁波市劳动聘用契约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第二条:合同期限2.1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2.2 合同期满前,双方可协商续签。

第三条:工作内容3.1 雇员应按照雇主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劳动报酬4.1 雇主应按月支付雇员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

4.2 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的一个工作日。

第五条: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5.1 雇员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符合国家法定标准。

5.2 雇员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权。

第六条:社会保险6.1 雇主应依法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七条:劳动保护与职业健康7.1 雇主应提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

7.2 雇主应关注雇员的职业健康,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条:培训与发展8.1 雇主应提供相应的培训机会,促进雇员的职业技能提升。

8.2 雇主应支持雇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鉴定和职称评定。

第九条:保密条款9.1 雇员在合同期内和解除合同后一年内,对雇主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条:解除和终止合同10.1 双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可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1.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补充。

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4.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4.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雇主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运营的机构,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雇员是指被雇主雇佣,在雇主处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并接受雇主的劳动管理、指挥和监督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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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2002年市政府100号令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劳动者包括城镇和农村劳动者,本地和外来劳动者以及各类长期、短期用工的劳动者。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属(含驻甬部队属)、省属、市属用人单位,在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无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以及市外驻甬办事机构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也可以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定,对前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实施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公布录用劳动者的具体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录用备案、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第五条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时,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不予使用。

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补签劳动合同。

补签劳动合同期限从劳动者进用人单位之日起始,终止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终止时间为协商之日起一周年。

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第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签订。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签,但应将授权委托书原件交给受托人,复印件交给劳动者。

第七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除约定正常的教育与培训内容外,还可就劳动者脱产或由用人单位出资的培训、学习等内容签订专项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八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内容。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仍对原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原用人单位应向该劳动者支付保密补偿费,保密补偿费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领取保密补偿费,但未履行保密义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内容。

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

在竞业限制期间,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费。

补偿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年补偿费不得低于劳动者离职前一年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军转干部、复员军人和退伍士兵与用人单位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规定试用期。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者递交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的,劳动合同终止往后顺延二个月;如劳动者同意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二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二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如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按原劳动合同的期限作为对劳动者补偿的依据,其中合同期限在二年以内的,支付劳动者二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超过二年的,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本条所称的工资补偿,以终止劳动关系前劳动者本人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十二个月实得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计发,其中劳动者实得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解散、关闭、被撤销、拍卖时,有接收单位的,对患职业病或因工(公)负伤的劳动者,接收单位应当接收;对其他未被接收单位接收或者不愿意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关闭、被撤销、拍卖时,对于有接收单位但不愿意由接收单位接收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公)负伤的劳动
者和尚处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除发放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公)负伤的职工,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医疗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定期抚恤金伤残抚恤金和法定社会保险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对医疗期内的职工,应当支付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法定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应报销的医疗费等费用;
(三)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职工,应当支付工资、法定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等费用。

前款各项费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计算,现有规定不明确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单独或会同其他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关闭、被撤销、拍卖时无接收单位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予以补偿。

其中患职业病或者因工(公)负伤的劳动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待遇;对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应享受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待遇,其中伤残抚恤金按规定的标准予以一次性支付;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除享受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待遇外,还应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其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六个月、五个月、四个月、三个月。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在使用前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劳动保障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对申请鉴证的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应就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予以修正。

第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未依法与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而擅自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在处理违纪劳动者时,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时效问题,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对被用人单位依法除名或者开除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制作相应的处理决定文书,一份交给劳动者本人,一份存入其档案,并同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十八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的三十日内被新的用人单位录用的,可凭《劳动手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流动表》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直接办理流动手续。

第十九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的十日内被新的用人单位录用的,劳动者或新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原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应将其档案(含有关证明材料,下同)转递到新用人单位;劳动者未重新就业或被新用人单位录用后未告知原用人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将劳动者档案转递到其户籍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劳动者不能自带或保管本人档案,用人单位也不能委托劳动者转递本人档案。

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而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将劳动者档案转递到相关单位,使劳动者不能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及影响其就业的,用人单位除需负责劳动者享有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外,还应根据档案的延误转递月份数赔偿劳动者的有关损失,具体赔偿额度按档案每延误转递一个月赔偿一个月当地政府规定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依次累计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造成劳动者其他损失的,劳动者还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档案,并负责接收劳动者原用人单位转递的档案或从保管劳动者档案的有关单位调档。

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做好劳动者档案的保管、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对下列内容应建立管理台帐:(一)劳动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二)劳动者医疗期、工伤期和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情况;
(三)各类专项协议;
(四)职工劳动合同登记卡;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台帐样式,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订。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后无故不办理有关手续或擅自离职的劳动者,应当采取下列方式通知劳动者回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一)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不在的,书面通知可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二)直接通知有困难的,可邮寄通知,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通知送达日期;
(三)在劳动得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通知时,可通过信息媒介公告通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通知送达。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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