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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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令第49号】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令第49号】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令第49 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已于2012年1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一二年二月三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财政状况、用人单位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筹资标准,实行城乡统筹、全市统筹,并逐步实现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转换。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儿童、城乡未就业居民,应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居民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财政、卫生、教育、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审计、民政、工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保险费征缴、个人权益记录、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提供经办业务指导。

第七条本市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政府对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天津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天津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医疗保险就医登记一、住院登记(一)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在已实现住院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住院证于住院当日(特殊情况可在办理住院前2日内或之后5日内)在定点医院指定窗口办理住院登记。

(二)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由于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户口本和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证(加盖医保章)于住院当日(特殊情况可于住院3日内)到塘沽分中心医险科办理备案,开具资格确认书,持分中心开具的住院资格确认书交医院医保科,结算时可享受联网结算。

(三)临时外出的参保人员登记:参保人员临时外出的,比如旅游、探亲,因急症住院的,需在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就医,并于一周内向参保分中心医险科办理备案。

二、转诊转院登记(一)在本市内转诊转院:由转出医院开具《转诊转院审批表》,参保人员或家属持此表和转入医院开具的盖有医保章的《住院证》、《医疗保险证》到分中心医险科办理转院手续。

例如:退休职工张某因病在我市A医院住院,因治疗需要该患者必须要转到B医院继续治疗,患者家属应在2日内持A医院开具的《转诊转院审批表》和在A医院住院期间的费用结算单以及B医院的《住院证》、《医疗保险证》到塘沽分中心办理转院手续,办理后在B医院的住院费用按转诊转院标准予以支付。

(二)异地安臵人员转诊转院:须由已经社保分中心备案的最高级(三级)医院出具转院证明,10天之内到参保分中心备案,转至居住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其它医院。

(三)转外埠医疗机构治疗: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办理转外埠住院,应办理本市转外埠住院登记,登记后在外埠发生的医疗费用才予以支付。

办理转外埠住院治疗的条件,首先要求转出医院应为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规定的转诊转院责任医院。

由责任医院医保科打印转诊转院登记表一式两联盖章后交参保人员。

全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名单:医科大学总医院、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第一中心医院、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天津医院(骨科)、环湖医院(神经外科)、第四医院(烧伤)、胸科医院、传染病医院、肺科医院(结核病)、长征医院(皮肤病)、滨江医院(肛肠科)、中心妇产科医院、眼科医院、天津市口腔医院、血液病医院、天津市安定医院, 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8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85号)

法规RegulationsI举创新提升超越引领纲;铸爱党爱国敬业爱岗魂;立企业强寓行业兴盛本;树诚信和谐公平竞争德;筑美丽建材员工富裕梦。

各区医疗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管理,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及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并自参保缴费当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一)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统账结合模式(缴费比例12%,其中,单位缴费10%、职工个人缴费2%,下同)参保缴费,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二)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经按照大病统筹模式(缴费比例8%,下同)参保缴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三)已经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不可变更为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已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为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并自变更之月起,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缴费当月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人数×480元+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人数×600元+建国前老工人人数×720元)×5年。

二、个人参保缴费及待遇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补缴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补缴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补缴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1.05
•【字号】津医保局发〔2024〕1号
•【施行日期】202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补缴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4〕1号
各区医保局,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基本医保参保扩面工作决策部署,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推动基本医保覆盖全民,经研究,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补缴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自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待遇。

2024年1月5日。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经办服务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教育、审计、民政、公安、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第六条本市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第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鼓励、引导全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协同发展工作机制,推进政策制定、经办服务、监督管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资格互认、医药产品采购、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合作,做好区域基本医疗保险协同工作。

本市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合作,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九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2018)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2018)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6•【字号】津政办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6日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减轻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金额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具体起付标准在每年底公布次年度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时,根据上年度本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并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发布。

第三条建立大病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大病保障,防止因病致贫。

重点保障参保人员负担的高额医疗费用,以避免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二)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确保给付标准与筹资水平相适应。

(三)坚持补偿与管控相结合。

在控制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水平的基础上,通过完善医疗费用管控制度,确保大病保险资金合理使用。

(四)坚持政府主导,商业保险运作。

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天津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及报销比例

天津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及报销比例

2017天津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及报销比例日前,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已全面展开,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在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可随时到所在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

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居住所在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并可在申报缴费期内,继续申请下一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1、学生儿童,包括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学生、儿童;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等有效证明的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含新生婴儿);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儿童。

2、城乡未就业居民,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未就业居民、农村居民和持有《天津市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公安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的未就业人员。

3、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含)的人员。

哪些人员的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1、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员、单亲家庭成员、失独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以及优抚对象、离休老干部配偶或遗孀,按照成年居民高档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

2、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按照成年居民中档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

3、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成年居民低档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

4、重度残疾、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以及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按照学生儿童档筹资标准由财政全额补助。

各类群体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有哪些渠道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以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农村居民以行政村为单位,到村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入住在老年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及其他福利机构的人员,以福利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重度残疾、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优抚对象、离休干部配偶或遗孀等特殊身份人员,分别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社区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取得《天津市居住证》等有效证明的未就业人员,到居住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到居住所在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令第49号】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令第49号】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令第49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令第49 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已于2012年1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一二年二月三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财政状况、用人单位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筹资标准,实行城乡统筹、全市统筹,并逐步实现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转换。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包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照医院等级和住院次数确定。

参保人员在1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属于职工、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按照30%执行,属于居民的,不再设置起付标准。

第二十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适当照顾退休人员等群体,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按照医院等级和缴费水平设定。

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各级别医院住院实行相同的最高支付标准,居民住院最高支付标准按照医院等级和缴费水平设定。

第二十二条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报销范围内的门(急)诊普通疾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照医院等级确定。

居民在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急)诊就医报销比例按照缴费水平确定。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患有规定范围的疾病,因年龄较高、行动不便,可以申请在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参保人员患有规定范围的门诊特定疾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照高于门(急)诊普通疾病标准确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津政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一)农村居民;(二)城镇非从业居民;(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适当保障门诊需求,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二)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基金和支付待遇。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及基金运行的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就医管理服务工作,参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病种的确定、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及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等政策的制定。

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

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等人员身份认定。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

教育、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天津社保规定

天津社保规定

天津社保规定天津市社会保险是指在天津市范围内由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天津市社保规定如下:一、适用范围天津市社会保险适用于在天津市范围内从事劳动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乡居民和个体工商户等。

二、社会保险种类天津市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实行个人账户和单位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缴纳比例为个人缴费比例加单位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按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

2.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和参保居民,实行城乡居民医保一卡通制度。

缴纳比例为个人缴费比例加单位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按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保险:适用于在职职工,缴纳比例为个人缴费比例加单位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按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

4.工伤保险:适用于在职职工,由单位全额缴纳,个人不缴费。

5.生育保险:适用于在职职工,由单位全额缴纳,个人不缴费。

三、缴费标准与基数天津市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与基数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和政策要求进行确定。

一般来说,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比例加单位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按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

四、缴费方式和时间天津市社会保险的缴费方式一般采取由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具体缴费时间根据当地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五、社保待遇天津市社会保险提供的待遇包括养老金、医疗费用报销、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赔偿和生育津贴等。

具体待遇标准和办理程序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查询。

总之,天津市社会保险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参保人员提供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的保障,对于提高全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水平和生活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7 年发布)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7 年发布)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07年发布)【发布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市残联【发文字号】津劳社局发〔2007〕130号【适用区域】天津市【发布时间】2007-09-24【生效时间】2007-09-24【关键词】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1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我局会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劳动保障局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残联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规定》第二条所述人员范围;并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结算管理、服务协议管理、诚信管理和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处理等内容作出规范。

第二章 相关政策 第三条 《规定》第二条所称学生、儿童,包括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在本市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等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非在职学生和儿童(含新生婴儿),以及其他未成年人。

《规定》第二条所称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非从业成年居民包括: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重度残疾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并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含参保缴费期次年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不具备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资格的老年居民。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8.12•【字号】津人社局发[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25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1号,以下简称《规定》)、市人力社保局、市农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2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覆盖范围具有本市户籍或学籍的下列人员:(一)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在校学生、儿童(包括港、澳、台及外国籍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在校学生、儿童;其他未成年人(截至结算年度的1月1日未满18周岁。

下同)。

(二)年满18周岁(截至结算年度的1月1日。

下同),非在校就读,且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农业户籍)居民。

(三)年满18周岁,非在校就读,且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城镇(非农业户籍)居民:1.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截至结算年度12月31日。

下同),未就业或灵活就业人员。

2.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截至结算年度的12月31日。

天津市2022年社保新政策是怎么样的

天津市2022年社保新政策是怎么样的

天津市2022年社保新政策是怎么样的开始后,我国多地出台社保新政策,调整养⽼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的领取标准。

天津市社保新政策是怎么样的呢?下⽂将为您介绍。

天津市社保新政策提⾼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每年67...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天津市社保新政策是怎么样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天津市社保新政策提⾼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每年670元增加到730元。

提⾼失业保险⾦标准提⾼失业保险⾦标准,11.5万⼈受益;提⾼城乡居民基础养⽼⾦标准,惠及31万参保居民。

向在职职⼯发放⼯会会员服务卡20万张,累计170万张,向在职持卡会员提供指定重⼤疾病救助和⾮⼯伤意外死亡及家庭⽕灾重⼤损失保障。

提⾼最低⽣活保障提⾼城乡最低⽣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义务兵家属优待⾦和⼀⾄四级残疾军⼈护理费标准。

提⾼低保边缘户⽣活⽔平,调整城乡低收⼊家庭救助标准,扩⼤救助覆盖⾯;提⾼低保户和低收⼊家庭救助⼈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从850元提⾼到1080元,并按规定提⾼医疗费报销⽐例。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家庭每年每户给予⼀次性冬季取暖补贴,4万余户受益。

简历医疗绿⾊救治通道和急救体系在市胸科医院、泰达国际⼼⾎管病医院等5家医院建⽴胸痛中⼼,形成覆盖全市的急性**病绿⾊救治通道和急救体系,提⾼**病患者综合救治⽔平。

为每个社区卫⽣服务中⼼和乡镇卫⽣院分别培训1⾄2名健康管理师、⾸席糖尿病医师和遗传疾病咨询师。

如今是⼀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所以我们对⼀些平常的法律知识应该有所认识。

法律的存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应对⾝边的⼀些事情,如果你还有⼀些其他的想了解的知识,欢迎来店铺找律师进⾏咨询。

天津最新医疗收费标准

天津最新医疗收费标准

天津最新医疗收费标准近年来,天津市医疗事业发展迅速,医疗水平不断提高,但也伴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规范医疗收费,天津市政府最近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医疗收费标准,以确保患者能够享受到公平合理的医疗服务。

首先,对于基本医疗费用,天津市将根据患者的医保类型和个人支付能力进行分类收费。

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按照医保目录规定的支付范围执行;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实行按比例报销和自付部分两部分支付;对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医院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其次,对于特殊医疗项目和高价耗材,天津市将严格控制收费标准,防止医疗机构滥用医疗资源获取不当利益。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或者违规收费。

对于一些高价耗材和设备的使用,医疗机构必须向患者如实说明,并征得患者同意后才能进行使用,不得强制患者接受不必要的医疗项目。

另外,对于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要求也得到了加强。

医疗机构必须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患者有权了解自己需要接受的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价格,并有权拒绝不必要的医疗服务。

同时,医疗机构还要向患者提供详细的医疗费用清单,让患者了解每一项费用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最后,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也有了明确规定。

天津市将建立健全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医患纠纷。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依法履行医疗执业责任,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患者也要理性对待医疗过程中的问题,不得随意寻衅滋事,以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天津市最新的医疗收费标准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希望医疗机构和患者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为天津市的医疗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49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49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49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3•【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49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已于2012年1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一二年二月三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财政状况、用人单位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筹资标准,实行城乡统筹、全市统筹,并逐步实现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转换。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儿童、城乡未就业居民,应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居民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财政、卫生、教育、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审计、民政、工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天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报销流程

天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报销流程

天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报销流程
医疗保险是指通过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并将其实际医疗费用一定比
例进行报销的社会保险制度。

天津市的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和报销流程如下:一、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具备医疗保险资格后,可享受
一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通常在天津市,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70%,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60%。

部分特殊疾病或特殊医疗项目可能有更高
的报销比例。

二、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1.就医前准备:在就医前,参保人需要检查自己的医疗保险账户是否
存在欠费或其他问题,并确保所就医的医疗机构具有医疗保险定点资质。

3.接受诊疗:参保人根据病情,在医疗机构进行相应的诊疗。

在诊疗
过程中,医护人员会开具病历、医嘱和处方等相关医疗文件。

4.自费支付:在诊疗过程中,参保人需要自行支付部分医疗费用。


部分费用通常会在报销时按照相应比例进行返还。

5.疾病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完成自费支付后,医疗机构会向医保部
门申请报销。

医保部门会根据规定的报销比例,从疾病统筹基金中支付相
应的报销金额给医疗机构。

6.报销结算:医疗机构收到医保部门的报销款项后,会将报销金额从
自费支付中扣除,并将剩余金额退还给参保人。

总结以上流程,天津医疗保险的报销过程可简化为:登记→诊疗→自
费支付→基金支付→报销结算。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在就医过程中应遵循医疗机构的规定,如就医先付款、住院结算等。

此外,报销比例和支付政策可能随时变动,具体以当地医保部门的相关政策为准。

天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天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天津医疗保险报销⽐例是多少天津医疗保险报销⽐例医疗保险分很多种,城镇职⼯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等,不同的保险品种对应的报销⽐例是不⼀样的,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例:在⼀个年度内,学⽣、⼉童发⽣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在⼀级医院(社区卫⽣服务中⼼)报销⽐例为6...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天津医疗保险报销⽐例是多少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天津医疗保险报销⽐例医疗保险分很多种,城镇职⼯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等,不同的保险品种对应的报销⽐例是不⼀样的,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例:在⼀个年度内,学⽣、⼉童发⽣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在⼀级医院(社区卫⽣服务中⼼)报销⽐例为65%;在⼆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例为60%;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例为55%。

在⼀个年度内,成年居民发⽣的住院医疗费,按照下列标准报销:(⼀)按照560元筹资标准缴费,住院医疗费在11万元以下的,在⼀级医院(社区卫⽣服务中⼼)报销⽐例为65%,在⼆级医院报销⽐例为60%,在三级医院报销⽐例为55%。

(⼆)按照350元筹资标准缴费,住院医疗费在9万元以下的,在⼀级医院(社区卫⽣服务中⼼)报销⽐例为60%,在⼆级医院报销⽐例为55%,在三级医院报销⽐例为50%。

(三)按照220元筹资标准缴费,住院医疗费在7万元以下的,在⼀级医院(社区卫⽣服务中⼼)报销⽐例为55%,在⼆级医院报销⽐例为50%,在三级医院报销⽐例为45%。

在上述报销标准中,⼀级医院(社区卫⽣服务中⼼)不设起付标准,⼆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

参保的城乡居民在⼀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从第⼆次住院治疗起,不再设置起付标准。

门(急)诊医疗保障待遇和其他待遇建⽴城乡居民在⼀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就医门(急)诊⼤额医疗费⽤补助制度。

在⼀个年度内,参保⼈员发⽣的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按照56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例为40%,按照35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例为35%,按照22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和学⽣、⼉童的报销⽐例为30%。

天津市东丽区落实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东丽政发〔2009〕21号

天津市东丽区落实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东丽政发〔2009〕21号

天津市东丽区落实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天津市东丽区落实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为稳妥推进天津市养老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两险”)确保“两险”顺利实施,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依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和《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安排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两险”的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东丽为目标,加快推进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与医疗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实现“两险”制度全面贯彻执行。

二、组织领导为顺利推进“两险”工作开展,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成立东丽区“两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丁梅副组长:孔宪义陈文华宋家祥韩学森闫平清谢文江成员:区委宣传部、政府办、督查室、研究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广电局、残联、社保东丽分中心及各街乡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组织本区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险工作。

三、实施办法(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1、认真落实《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积极推动城乡居民参保工作。

2、认真落实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

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60元;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70元;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80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制度,调节、规范医疗服务供需关系,完善医保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发挥医保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一)保障和维护参保人员医保权益。

推动医保参保人员全覆盖,巩固我市全民医保成果;完善报销政策,确保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得到及时补偿,保障人民群众医保权益。

充分发挥医保的基础作用,引导医疗服务机构主动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负担。

(二)促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按照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整体部署,市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制定实施医保配套支持政策,在医保基金预算额度、付费方式改革、信息技术支撑、医师多点执业和药品、诊疗项目价格调整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支持开展分级诊疗工作。

医疗机构间分级诊疗,医保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

基层医疗机构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比例高于高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低于高级别医疗机构。

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转诊转院,起付线连续计算。

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报销范围扩大到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中的品规。

基层医疗机构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基本医保予以支付。

开展医师多点执业的,医保管理部门及时维护医保服务医师多点执业信息,保证其能够在各执业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

(四)探索建立适应医养结合要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按照国家和本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互融合的要求,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分担居民和家庭护理费用经济风险。

天津医保起付标准

天津医保起付标准

天津医保起付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保障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医保起付标准作为医疗保障制度的一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天津市是中国的一线城市,在医疗保障方面一直处于领先地位。

本文将详细介绍天津医保起付标准的相关情况。

一、医保起付标准的概念和意义医保起付标准是指在医保报销范围内,患者必须自行承担的部分。

也就是说,当患者看病、购药等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金额时,医保才开始报销。

医保起付标准的设定旨在平衡医保基金的财政收支,避免医保基金被滥用和浪费。

同时,医保起付标准也可以鼓励患者合理使用医疗资源,减轻医保基金的负担。

二、天津医保起付标准的具体情况根据天津市医保局的规定,天津市医保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也就是说,当患者的医疗费用超过200元时,医保才开始报销。

需要注意的是,医保起付标准是按人头计算的,而不是按就诊次数或每个病例计算的。

三、医保起付标准的适用范围医保起付标准适用于天津市所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和大额医疗保险。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医疗保险,如商业保险和商业补充保险,其起付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购买商业保险或商业补充保险时,需要仔细了解其保险条款和起付标准。

四、医保起付标准的调整医保起付标准的调整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变化而确定的。

一般来说,医保起付标准的调整是以年为单位进行的。

如果国家政策有所变化,医保起付标准也会相应地进行调整。

此外,如果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发生了变化,医保起付标准也可能会进行调整。

五、医保起付标准的影响医保起付标准的设定对于患者和医疗机构都有一定的影响。

对于患者来说,医保起付标准的设定可以促使其更加理性地使用医疗资源,避免浪费和滥用。

同时,医保起付标准也可以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保的保障水平。

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医保起付标准的设定可以促使其更加规范地开展医疗服务,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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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就医时,应出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发的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并按规定实行科学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签订的服务协议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应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与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因履行、变更服务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医疗保险争议处理机构调解处理。医疗保险争议处理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民就医所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非处方药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定点零售药店直接购买,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在已经实行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联网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按照220元筹资标准缴费,住院医疗费在7万元以下的,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55%,在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在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45%。
在上述报销标准中,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起付标准,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
第十六条 参保的城乡居民在一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设置起付标准。
第十八条 建立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从个人缴费中按照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筹集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资金,用于支付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意外造成伤残、死亡的补助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患有特殊病在门诊就医和按照规定设立的家庭病床,享受本规定确定的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特殊病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第二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基金实施监督。
已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区县,应改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不具备条件的区县可继续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区县统筹、区县管理经办,但应制定计划在一定期限内改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每人每年560元,其中个人缴纳330元、政府补助230元。
(二)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补助190元。
(三)每人每年22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政府补助160元。
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以及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政府按照22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额补助。
第七章 管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院与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定执行。
定点医院应尊重参保人员的知情权,在使用和提供自费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时,应事先征得患者同意,并应提供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方便患者了解费用情况。
(四)自杀、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在境外和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因医疗事故或民事、刑事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诚信制度。参保人员、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遵守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诚信建设标准,规范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为,履行医疗保险诚信义务。
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儿童以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参保,其他居民和未入托入学的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及其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资格认定、登记缴费等手续。
第五章 门(急)诊医疗保障待遇和其他待遇
第十七条 建立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就医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照56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40%,按照35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35%,按照22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和学生、儿童的报销比例为30%。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农村居民;
(二)城镇非从业居民;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适当保障门诊需求,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六)其他收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和市财政部门审核缴费和补助
第八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支付的费用;
(三)因违法违规驾车肇事发生的医疗费用,打架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以及犯罪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乡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其他公共资金;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参保的补助资金分别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承担二分之一,对财力困难的区县由市财政给予适当照顾。城乡居民缴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属于用人单位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城乡居民,其个人缴费部分,职工所在单位有条件的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补助标准以及待遇标准,根据居民收入水平和医疗服务水平的变化情况作相应调整。调整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责任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工作措施,组织实施本区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及其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参保资源调查、参保资格审核、缴费标准认定和参保登记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征收、待遇审核支付等经办工
参保人员在尚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医疗费发票和全部费用清单,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登记,归集报销资料,统一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结算完毕,并按规定支付报销的医疗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工作中应当尊重和维护参保患者的疾病隐私权。
津政发[2009]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条 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其住院分娩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给予报销,同时享受100元生育补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第六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管理
新生儿及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按照上述程序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二十五条 每年9月至12月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办理期。其中,享受政府全额补助的,应在此期间办理下一年度参保手续;其他参保的城乡居民,应在此期间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使用社会保险专用收据。
(二)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基金和支付待遇。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及基金运行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就医管理服务工作,参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病种的确定、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及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等政策的制定。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等人员身份认定。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教育、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一)按照560元筹资标准
缴费,住院医疗费在11万元以下的,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65%,在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在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
(二)按照350元筹资标准缴费,住院医疗费在9万元以下的,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60%,在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在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
第八章 监督
第三十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本人身份证明及医疗保险凭证转借他人就医;
(二)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社会保障卡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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