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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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最新会计处理规定
融负债与权益界定
优先股配套改革迈出实质一步。3月17日,财政部发布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为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依据。
此次发布的规定全称为《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下称《规定》),要求相关企业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具体准则和本规定,对相应的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部通知同时表明,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未来可能有更多形式的金融工具出现,其会计处理应当适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规定》。
《规定》适用于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例如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规定》明确定义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指明了二者的区分,对或有条款和结算选择权、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等概念的适用性做出详细说明。同时规定了重分类和购入金融工具的相关认定和处理要求。
《规定》还对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科目设置、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的列示等细则进行了规定。
对于复合型金融工具,《规定》要求在发行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时,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权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
彼时讨论当中,机构对于优先股性质的认定、会计处理等相关问题就十分关心。据财新记者了解,部分适合发行优先股的商业银行已经启动相关工作。(注:有删节)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对上述两项会计准则合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例如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一)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基于上述关于负债的定义,第1项和第2项比较容易理解,第3、4项的意思是,若企业使用金融工具必须或可以使用自身权益工具实现结算,企业就应该使用或必须使用该工具进行结算,且区分自身权益工具是用来替代金融资产或者是现金,还是为了使持有者实现剩余资产权益扣除的部分。如果是作为现金或替代金融资产的,这部分金融工具就是金融负债,如果是为了使持有者实现剩余资产权益扣除部分的,就属于权益工具。因此,对于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在分类时需要考虑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是可变的还是固定的,同时还应当区分衍生工具及非衍生工具。
在衍生金融工具中,若发行方仅能通过“固定换固定方式”实现权益工具与定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即为权益工具,若发行方通过固定权益工具实现可变额现金或资产交换,或者以可变额资产交换定额现金或其他资产的,该延伸工具就是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道理同上。因此,除非满足“固定换固定”条件,否则对于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
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应分类为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
在非衍生金融工具中,金融负债的确定依据为,发行方是否有义务进行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结算,否则即为权益工具。这是因为企业如果有义务进行交付的权益工具数量存在可变动性,导致即将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数量与公允价值的乘积正好与合同义务金额相等,则不论在合同中义务规定金额是否为定额,还是完全或部分基于市场价格的权益工具变动而变化,这类合同就是金融负债。
(二)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发行方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1.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2.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三)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1.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那么该工具导致企业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如果该工具要求企业在潜在不利条件下通过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例如,该工具包含发行方签出的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期权),该工具同样导致企业承担了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发行方对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归类为金融负债。
2.通过自身权益工具结算。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人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
3.对于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的分类,应当区分衍生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