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规定
永续债相关规定及会计处理
永续债相关问题一、基本定义:永续债(perpetual bond)是指没有到期日的债券。
发行方只需支付利息,无还本义务,其实际操作中,会附加赎回条款和利率调整条款。
国际经验表明,其最大特点是偿还顺序与公司股票一致,均低于一般债券。
如果发行方出现破产情况,其顺序为一般债券之后普通股之前。
其投资者不能想普通股股东一样参于公司经营管理及利润分配。
二、债券特点:1、具有一定权益属性的债务工具。
永续债券被称为“债券中的股票”。
非金融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在财务报表中体现为权益工具而非债务工具。
虽然永续债具有一定的权益属性,但是其投资者并不能像普通股股东一样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
永续债券持有者除公司破产等原因外,一般不能要求公司偿还本金,而只能定期获取利息,因而也被市场称为“最彻底的公司债”。
如果发行方出现破产重组等情形,从债务偿还顺序来看,大部分永续债券偿还顺序在一般债券之后普通股之前。
2、附加赎回条款和利率调整条款。
大多数永续债附加赎回条款和利率调整条款。
首资赎回期一般在发行期5年以年。
3、期限较长。
永续债一般没有到期日,期限较长。
三、财政部对永续债会计处理相关规定及依据1、财政部于2014年1月15日财办会[2014] 2号发布《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
2、财政部于2014年3月17日财会〔2014〕13号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3、《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等有关要求,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第十一章负债及借款费用-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中级会计实务第十一章 负债及借款费用知识点: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 详细描述:对于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债”,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都应当作为发行企业的利润分配,其回购、注销等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对于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股”,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原则上按照借款费用进行处理,其回购或赎回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1.发行方的账务处理(1)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债务工具并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与应付债券核算相同。
(2)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借:银行存款贷: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在存续期间分派股利借: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永续债利息等贷:应付股利——优先股股利、永续债利息等(3)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重分类①权益工具重分类为金融负债借: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账面价值) 贷: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应付债券公允价值与面值的差额)(或借方)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重分类后公允价值与应付债券账面价值的差额)(或借方)【提示】如果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下同②金融负债重分类为权益工具借: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利息调整余额)(或贷方) 贷: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4)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将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转换为普通股借:应付债券(账面价值)其他权益工具(账面价值)贷:实收资本(或股本)(面值)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差额)银行存款(支付现金)2.投资方的账务处理如果投资方因持有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而对发行方拥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进行确认和计量;投资方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优先股划分为权益工具的会计处理意见
优先股划分为权益工具的会计处理意见说到优先股,可能大家脑海中先浮现的就是那些高大上的金融词汇,什么“优先分红”“优先偿还”之类的。
没错,优先股的确是个挺高大上的东西,不过咱今天聊的可不是什么专业术语,而是这些优先股到底该如何在账面上“走一遭”。
对于会计人士来说,如何把优先股算作权益工具,还是得花点脑筋的。
优先股到底能不能算作权益工具?为什么要这样做?又该怎么做呢?咱慢慢说。
大家得知道,优先股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那些像明星一样,永远在财务报表上“露脸”的,基本上有着“无偿还”特征的优先股。
也就是说,这些优先股的持有者,虽然享有固定的股息,甚至在公司倒闭时也能优先分红,但公司并没有责任去赎回这些股本。
而另一类呢,就是那些“有偿还”的优先股,它们类似于债务,可能会在未来某个时间点要求公司回购,或者规定某些特别的条件来强制回购。
有些优先股看起来很“像债务”,但又和债务有点不一样。
说到底,最重要的一点是:它们会不会影响公司的股东权益,或者说,这些优先股的存在是否能给股东带来“实实在在的权益”。
如果这些优先股真的代表了股东的一部分权益,那么它们就应该被视为“权益工具”。
可是,问题是:如何判断呢?我们从两方面来看看。
看这优先股的权利和义务。
你得想象一下,这优先股就像是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一场“婚姻”。
在这场婚姻里,优先股的持有者并不会像普通股东那样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投票权。
公司如果发生重大决策,优先股的持有者可没那么多话语权,他们的存在更多的是拿着“固定收益”的那一部分,“默默无闻”地坐在资本结构的角落。
反过来,普通股东可是有着决策权和未来增长的可能性。
不过,关键的问题是:即使优先股看似不是那么“重要”,它依然可能是“权益工具”。
因为它的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特征让它不像债务工具,更多的是从公司净资产的角度来看,还是属于股东的一部分。
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它就算作权益工具了。
我们再看看,关于这类优先股的会计处理。
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规定
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最新会计处理规定融负债与权益界定优先股配套改革迈出实质一步。
3月17日,财政部发布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为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依据。
此次发布的规定全称为《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下称《规定》),要求相关企业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具体准则和本规定,对相应的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部通知同时表明,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未来可能有更多形式的金融工具出现,其会计处理应当适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规定》。
《规定》适用于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例如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规定》明确定义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指明了二者的区分,对或有条款和结算选择权、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等概念的适用性做出详细说明。
同时规定了重分类和购入金融工具的相关认定和处理要求。
《规定》还对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科目设置、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的列示等细则进行了规定。
对于复合型金融工具,《规定》要求在发行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时,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权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
彼时讨论当中,机构对于优先股性质的认定、会计处理等相关问题就十分关心。
据财新记者了解,部分适合发行优先股的商业银行已经启动相关工作。
(注:有删节)《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全文为进一步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对上述两项会计准则合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如下: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例如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什么
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什么永续债券,又称无期债券,是一种“无固定期限、内含发行人赎回权”的债券。
永续债要怎么做会计处理?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方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方法21世纪经济报道最新获悉,近日相关部门已经在永续债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这预示着永续债发行将再无明确制度障碍,永续债或将迎来历史性发展机遇。
自去年年末,23亿“2013 年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可续期公司债券”成为内地第一只永续类公司债之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亦发行2013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为10亿长期限含权中票,中国版永续债正式落地。
来自交易商协会的最新数据显示,中国银行间债市已注册的永续品种金额已超过200亿。
另据记者了解,交易商协会参照国电电力长期限含权中票产品结构安排,包括条款设计可计入权益的安排已获得财政部认可,相关部门亦对关注永续记帐方式出具专门通知,并通过长效沟通机制在具体问题上向协会方面对于永续债条款设计安排提供意向性意见和指导。
目前企业的长期投资获利一般需要5年以上,但除了股本性融资,来自于其他各个渠道的融资期限大多数在五年期以内。
在招商银行投行部副总经理郑新盈看来,实际上目前贷款利率已经放开,但存款利率仍严格限制。
如果存款利率放开,银行筹资成本将在短时间内大幅度上升,长期融资成本势必会有显著上升。
他提醒,利率市场化以后的长期贷款将会成为稀缺品。
“所以我觉得在利率市场化全面推开之前,应适当做部分长期限债权融资,锁定融资成本,避免到时候我们所有的融资一年一定价,全转成了短期融资使企业陷入被动。
”郑新盈说。
明确会计处理问题以国电电力永续中票结构为例,该笔债券发行金额10亿元,采用固定利率计息,前5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将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确定,在前5个计息年度内保持不变;自第6个计息年度起,每5年重置一次票面利率。
“到目前其实永续债已经注册了六个产品,整体金额已经超过了200亿,这块市场发展可谓迅速。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附件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第 22 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第 37 号准则)等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现对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总体要求已执行 2017 年修订的第 22 号准则(财会〔2017〕7 号)和第 37 号准则(财会〔2017〕14 号,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仍执行 2006 年印发的第 22 号准则(财会〔2006〕3 号)和 2014 年修订的第 37 号准则(财会〔2014〕23 号,以下统称原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原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境内外发行的永续债和其他类似工具。
二、关于永续债发行方会计分类应当考虑的因素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以下简称会计分类)时,应当根据第37 号准则规定同时考虑下列因素:(一)关于到期日。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以合同到期日等条款内含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谨慎判断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1. 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 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的:(1)当该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时,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但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的,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关于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关于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一、关于永续债和其他类似工具1.金融工具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本规定及《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相关规定在新第37号应用指南和本规定中,均未对“永续债和其他类似工具”、“一般债务”、“普通债券”、“其他债务”、“清算”及“清偿顺序”和“同期同行业同类型金融工具的平均利率水平”之“同期”、“同类型金融工具”、“平均利率水平”等概念予以清晰定义或界定,对这些概念应按照一般的常识性理解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界定加以确定;就“利率跳升机制和间接义务”,第37号准则应用指南相关内容和本规定对“永续债”会计分类时的考虑,均有相应的解释或示例。
2.国际准则相关规定(IAS32结论基础)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附录结论基础之AG6,“永续”债务工具(如“永续”债券、信有债券和资本票据)通常赋予持有方一种合同权利,即在无权收回本金的条件下,或者在有权收回本金但其条件使得收回不大可能或在极其遥远的未来情况下,按固定的日期在未来无限期收取利息的权利,例如,主体可能发行一项金融工具,该工具按面值或本金CU1000(指货币单位)以8%的利率按年永续支付利息。
假定8%是该工具发行时的市场利率,则发行方承担了一项在未来持续支付利息的合同义务,初始确认时其公允价值(或现值)是CU1000。
该工具的持有方和发行方分别拥有一项金融资产和一项金融负债。
即对于发行方来说,这一“永续”工具属于发行方的一项金融负债。
3.沪深交易所对可续期债券的定义及其在市场上的常见条款根据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券》(2017年12月20日发布)第二条规定,“(上交所的)可续期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续期选择权的公司债券。
可续期公司债券可以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根据深交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可续期公司债券业务>的通知》(深证上〔2017〕825号,2017年12月20日,与前述上交所规定统一简称可续期债券),该指南所称可续期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可续期选择权的公司债券。
优先股 会计处理
优先股会计处理摘要:一、优先股的定义和特点二、优先股的会计处理方法1.初始确认2.后续计量3.转换为普通股4.赎回和购买三、我国对优先股的会计处理规定1.会计准则的适用2.优先股的权益和负债属性4.不同类型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四、会计处理对财务报表的影响1.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2.对利润表的影响五、结论正文:优先股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股票,它既具有权益特征,又具有负债特征。
在我国,优先股的会计处理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优先股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我国对优先股的会计处理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优先股的定义和特点。
优先股是指股东享有优先分配股息和公司清算时优先获得剩余财产权益的股票。
它具有以下特点:优先股股东对公司资产、利润分配和公司决策没有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有优先分配股息的权利;优先股股东在公司清算时,有优先获得剩余财产的权利。
其次,我们要探讨优先股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初始确认阶段,企业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优先股,并将取得成本计入权益。
后续计量阶段,企业应根据所确认的优先股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分别进行后续计量。
当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时,企业应按照转换时的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赎回和购买优先股的情况,企业应在赎回或购买时,将赎回或购买价格与优先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利息支出。
在我国,对优先股的会计处理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对优先股进行会计处理。
在准则中,对优先股的权益和负债属性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属性进行分类和计量。
对于不同类型的优先股,企业应根据其特性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对财务报表有重要影响。
对资产负债表而言,优先股的会计处理会影响负债的数额和结构;对利润表而言,优先股的会计处理会影响企业的损益和净利润。
综上所述,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在我国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优先股 会计处理
优先股会计处理概述优先股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股票,具有优先分红权和优先清偿权。
在公司财务报表中,优先股的会计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原则,以准确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本文将详细介绍优先股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相关会计准则。
优先股的分类根据优先股的不同特点和权利,可以将优先股分为以下几类: 1. 固定股息优先股:持有人有权按固定利率获得优先股息,但不享有普通股份的权益。
2. 可转换优先股: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份。
3. 可赎回优先股:公司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赎回优先股份。
4. 累积优先股:未支付的股息可以累积到以后年度支付。
5. 非累积优先股:未支付的股息不可以累积到以后年度支付。
优先股的会计处理方法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中国会计准则(CAS),优先股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1. 固定股息优先股固定股息优先股的股息支付是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因此应当在负债中予以确认。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 在负债方面,应将固定股息优先股的未支付股息列为应付股息。
当公司支付股息时,应从应付股息中扣除相应金额。
- 在股东权益方面,应将固定股息优先股列为优先股股本,与普通股股本分开列示。
2. 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具有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份的权利,因此在会计处理中需要将其作为混合工具进行分类。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 在负债方面,应将可转换优先股的转换权作为负债进行确认,根据权益转换比率确定其转换金额。
- 在股东权益方面,应将可转换优先股列为优先股股本,与普通股股本分开列示。
3. 可赎回优先股可赎回优先股具有公司在一定条件下赎回的权利,因此在会计处理中需要将其作为负债进行确认。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 在负债方面,应将可赎回优先股的赎回权作为负债进行确认,根据赎回条件确定其赎回金额。
- 在股东权益方面,应将可赎回优先股列为优先股股本,与普通股股本分开列示。
4. 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的会计处理方法基本相同,只是对未支付股息的处理方式不同。
财政部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为规范永续债的会计处理,促进永续债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制定了《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并于近日发布实施。
这一规定对永续债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为企业和机构在发行和使用永续债过程中提供了有力指导。
一、会计确认《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规定,企业和机构发行永续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认相关的负债项目。
具体来说,应当确认永续债作为负债列报,并在负债期间内承担相应的利息支出。
如果永续债具有转股或者回售特性,企业和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确认相关权益项目。
规定还对永续债的各种特性提出了具体要求。
企业和机构发行的永续债若具有权益特性,则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而若永续债具有债务特性,则应当确认为负债。
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永续债性质,为企业和机构提供了明确的会计确认指引。
二、计量《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对永续债的计量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定指出,企业和机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原则确定永续债的公允价值,并在初次确认时将公允价值作为永续债的初始计量。
在后续报告期内,企业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永续债的账面价值,并在每个报告期终日对永续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规定还对永续债的利息支付和计提提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企业和机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永续债利息,并在每个报告期终日计提相关利息支出。
这一规定有助于规范永续债的计量处理,为企业和机构提供了明确的会计计量指引。
三、披露《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要求企业和机构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永续债的相关信息。
规定指出,企业和机构应当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永续债的名称、发行主体、基本条款、约定利率、起始日、到期日、计息方式、权益转换条件等关键信息,并对可能对企业和机构未来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事件进行披露。
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权益工具列报问题探析
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权益工具列报问题探析摘要:本文介绍了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权益工具概念及现有列报规定,指出了当前国内外会计准则对其他权益工具列报的异同,着重分析了国内企业准则存在的其他权益工具列报问题,最后就其他权益工具如何在合并报表列报提出优化建议:合并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按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权益、其他权益工具三大类并列列示;合并利润表“净利润”按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少数股东损益”“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损益”三大类并列列示。
这样有利于全面完整地反应其他权益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其他权益工具概念及列报规定近年来,国内金融市场陆续出现可续期公司债、永续中票、优先股、私募永续债等创新资本工具,其现金流和风险特征介于普通股和普通债券之间,实务界称之为“像股的债”或“像债的股”,学术界称之为混合资本工具。
该类创新资本工具合同条款虽然千差万别、变幻多端,但条款内容大都具备“股利制动机制”“利率跳升机制”或“发行方赎回机制”等特征。
这些特殊金融工具通常也被称为“夹层工具”,其实质已超越传统负债和权益的基本定义,成为金融工具会计中的难点。
“夹层工具”到底分类为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曾出现两种不同理论即“狭义权益法”和“严格义务法”。
“狭义权益法”是以权益基本定义为基础,只有代表剩余利益的最次级部分才能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余被分为金融负债,即使未产生交付经济资源义务;“严格义务法”是以负债基本定义为基础,产生交付经济资源义务即负债,其余均分为权益工具,即使其不享有主体的剩余分配权。
可见,按照“狭义权益法”,“夹层工具”均应分类为金融负债,按照“严格义务法”,“夹层工具”既可分为金融负债,也可分为金融工具。
经过理论界和实务界多年探讨研究,现行国内外会计准则均采用“严格义务法”对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进行划分。
因此,永续债、优先股等混合资本工具只要在发行条款中未约定承担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一般可分类为权益工具,但其有别于普通股东权益,因此被称为其他权益工具。
财政部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是由中国财政部发布的一项规章,旨在规范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该规定明确了永续债的定义。
永续债是指在无固定到期日的情况下发行的债券,持有人只能按协议约定的方式获取利息收入,但没有权利把债券提前赎回。
这一定义为后续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基础。
规定了永续债的分类。
按照规定,永续债可分为普通永续债和可转债两种。
普通永续债是指不具备转股权的永续债,可转债则是指具备转股权的永续债。
这两种债券的会计处理有一定的区别。
接下来,规定了普通永续债的初始计量方法。
普通永续债在初始交易时,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将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公允价值的计量可依据市场价格或其他可靠的估值方法进行。
这一规定确保了债券发行时的信息披露和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然后,规定了普通永续债的后续会计处理方法。
普通永续债在后续期间按照实际利率进行计量。
利息支出应在应计利息费用中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表。
根据永续债的具体条款,还需计提资本利润或资本补充等处理。
这一规定使得债券的会计处理更加准确和规范。
规定了可转债的会计处理方法。
可转债的会计处理与普通永续债类似,除了需计提资本利润或资本补充外,还需将转股权进行分离。
转股权的公允价值按照市场价格或其他可靠方法计量,并分别计入所有者权益和当期损益表。
这一规定确保了可转债的转股权在会计处理中得到充分体现。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明确了永续债的定义和分类,并规定了不同类型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方法。
这一规定的发布,对于永续债的发行和会计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助于提高永续债的透明度和市场活跃度。
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准确和可靠的信息和会计报告。
我国优先股和永续债财税处理问题研究
我国优先股和永续债财税处理问题研究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呈现出日益多元化的趋势。
其中,优先股和永续债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备受各界关注。
然而,随着这些新型融资工具的不断发展,其财税处理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首先,对于优先股来说,其具有固定的股息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
这意味着,优先股股东在企业分红和清算时享有优先权。
然而,这种优先权对于公司来说,也带来了一定的财税负担。
一方面,公司需要支付优先股的固定股息,这会减少公司的净利润,并影响公司的现金流。
另一方面,优先股的分红在税收上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目前,我国税法对于优先股的分红征税方式尚未明确,这给税务部门的征收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其次,永续债作为一种长期债券,其利息支付没有到期日。
这种特殊的债券形式在财税处理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永续债的利息支出在财务上被视为一种永续负债,会增加公司的财务成本。
其次,永续债的利息支付在税收上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由于永续债的利息支付没有到期日,税务部门对其是否可以享受利息扣除的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
这也给企业在财务和税收上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需要在财税政策上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首先,对于优先股的分红征税方式,税收部门需要尽快明确相关规定,以便企业能够按照法规合规地缴纳税款。
其次,对于永续债的利息支付,税务部门需要明确其是否可以享受利息扣除的政策,以便企业能够更好地规划财务和税收。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降低优先股和永续债的税负,鼓励企业使用这些融资工具,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另外,政府还可以加大对优先股和永续债的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优先股和永续债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在财税处理上面临着一些问题。
为了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政府需要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的财税政策,鼓励企业使用这些融资工具,并加大对其的监管力度。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发挥优先股和永续债的融资功能,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优先股会计处理
优先股会计处理优先股是一种特殊的股权工具,具有优先分配权和固定股息等特点。
在会计处理方面,优先股有一些独特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对优先股的会计处理进行详细介绍。
优先股通常被视为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因此在财务报表中应该以股东权益的形式呈现。
具体来说,在资产负债表中,优先股应被列为股东权益部分的一部分,与普通股和其他股东权益项目一起呈现。
这样可以清晰地展示公司的股东权益结构。
会计处理中需要注意的是,优先股通常具有固定的股息分配权。
这意味着公司需要按照约定的比例和金额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
在财务报表中,这些股息应被列为利润分配的一部分,包括在利润表中。
这样可以让投资者清楚地知道公司对优先股股东的分配情况。
优先股与普通股有着不同的权益和风险特征。
在会计处理中,这些差异也需要得到体现。
例如,优先股通常具有优先权,即在公司清算或分红时,优先股股东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权益。
在财务报表中,这种优先权应该得到明确的说明,以便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了解优先股的特殊权益。
如果优先股具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权利,那么在会计处理中也需要特别注意。
当优先股股东行使转换权利时,公司需要将其视为普通股股东,并相应地调整财务报表。
例如,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并相应地调整股东权益部分。
这样可以确保财务报表准确地反映出公司的股东权益结构。
优先股在会计处理中还需要考虑到税务方面的影响。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优先股的股息可能具有特殊的税务处理方式。
公司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准则,正确计算和处理优先股股息的税务影响,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的披露。
这样可以确保公司的财务报表符合税务规定,并提供准确的信息给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
优先股在会计处理中具有一些独特的规定和要求。
在财务报表中,优先股应被视为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并清晰地展示公司的股东权益结构。
优先股的股息应被列为利润分配的一部分,并需注意优先股与普通股的权益和风险差异。
如果优先股具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权利,公司需要相应地调整财务报表。
中国会计准则优先股
中国会计准则优先股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的规定,优先股应当根据其特点分类处理,分为货币性优先股和非货币性优先股。
货币性优先股指的是以货币计量的、按固定利率支付优先分红的优先股。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货币性优先股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确认为负债。
同时,货币性优先股的红利支付应当以计入当期损益。
非货币性优先股是指以非货币计量的或者支付利润分红的优先股。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非货币性优先股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确认为所有者权益。
如果非货币性优先股的股息支付是以资产转移而非支付现金的形式,应当确认为资本公积。
总之,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中国会计准则对于优先股的处理是根据其是否为货币性和非货币性来分类处理,并根据不同分类分别计量和确认为负债或所有者权益。
财政部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会计处理
财政部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会计处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规定适用于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规定对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进行区分,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同时包含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时,应先确定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权益工具的价值。
并规定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发生变化时,需要对金融工具进行重分类。
规定发布前企业对金融工具的处理与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如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则采用未来适用法。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附件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第22号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第37号准则)等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现对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总体要求已执行2017年修订的第22号准则(财会〔2017〕7号)和第37号准则(财会〔2017〕14号,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仍执行2006年印发的第22号准则(财会〔2006〕3号)和2014年修订的第37号准则(财会〔2014〕23号,以下统称原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原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境内外发行的永续债和其他类似工具。
二、关于永续债发行方会计分类应当考虑的因素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以下简称会计分类)时,应当根据第37号准则规定同时考虑下列因素:(一)关于到期日。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以合同到期日等条款内含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谨慎判断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1. 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 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的:(1)当该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时,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但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的,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财政部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企业发行永续债后的会计处理。
永续债是一种无固定期限、无到期日的债券,其本金在发行时不涉及偿还,但需要按照一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永续债的发行可以有效地增加企业的融资渠道和资本金占比,是大型企业融资和优化资本结构的重要工具。
《规定》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永续债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一、永续债的确认
企业在发行永续债后,需要按照相关准则对永续债进行确认。
如果企业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的投资者持有其永续债,则应按照权益工具进行确认;否则,应按照债务工具进行确认。
企业在持有永续债时,需要按照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如果永续债发生减值,则应进行减值准备。
三、永续债的分红支付
永续债在确定分红率后,需在分红支付日按照分红基准日当时面值计算分红金额。
对于未分配盈余,企业需要在支付永续债分红前,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转移或划拨相应账户。
此外,根据《规定》,企业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永续债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债券的情况。
综上所述,《规定》的颁布为企业发行永续债和会计处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规范和指引,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心,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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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最新会计处理规定融负债与权益界定优先股配套改革迈出实质一步。
3月17日,财政部发布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为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依据。
此次发布的规定全称为《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下称《规定》),要求相关企业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具体准则和本规定,对相应的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部通知同时表明,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未来可能有更多形式的金融工具出现,其会计处理应当适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规定》。
《规定》适用于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例如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规定》明确定义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指明了二者的区分,对或有条款和结算选择权、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等概念的适用性做出详细说明。
同时规定了重分类和购入金融工具的相关认定和处理要求。
《规定》还对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科目设置、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的列示等细则进行了规定。
对于复合型金融工具,《规定》要求在发行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时,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权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
彼时讨论当中,机构对于优先股性质的认定、会计处理等相关问题就十分关心。
据财新记者了解,部分适合发行优先股的商业银行已经启动相关工作。
(注:有删节)《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全文为进一步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对上述两项会计准则合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如下: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例如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一)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基于上述关于负债的定义,第1项和第2项比较容易理解,第3、4项的意思是,若企业使用金融工具必须或可以使用自身权益工具实现结算,企业就应该使用或必须使用该工具进行结算,且区分自身权益工具是用来替代金融资产或者是现金,还是为了使持有者实现剩余资产权益扣除的部分。
如果是作为现金或替代金融资产的,这部分金融工具就是金融负债,如果是为了使持有者实现剩余资产权益扣除部分的,就属于权益工具。
因此,对于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在分类时需要考虑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是可变的还是固定的,同时还应当区分衍生工具及非衍生工具。
在衍生金融工具中,若发行方仅能通过“固定换固定方式”实现权益工具与定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即为权益工具,若发行方通过固定权益工具实现可变额现金或资产交换,或者以可变额资产交换定额现金或其他资产的,该延伸工具就是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道理同上。
因此,除非满足“固定换固定”条件,否则对于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应分类为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
在非衍生金融工具中,金融负债的确定依据为,发行方是否有义务进行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结算,否则即为权益工具。
这是因为企业如果有义务进行交付的权益工具数量存在可变动性,导致即将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数量与公允价值的乘积正好与合同义务金额相等,则不论在合同中义务规定金额是否为定额,还是完全或部分基于市场价格的权益工具变动而变化,这类合同就是金融负债。
(二)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发行方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1.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2.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三)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1.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
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那么该工具导致企业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
如果该工具要求企业在潜在不利条件下通过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例如,该工具包含发行方签出的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期权),该工具同样导致企业承担了合同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发行方对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归类为金融负债。
2.通过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人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
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
3.对于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的分类,应当区分衍生工具还是非衍生工具。
对于非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未来没有义务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则该非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否则,该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负债。
对于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则该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如果发行方以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转换价格不固定的情况下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金融负债或金融资产。
(四)或有结算条款和结算选择权。
1.或有结算条款。
或有结算条款,指是否通过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或者是否以其他导致该金融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利率或税法变动,发行方未来收入、净收益或债务权益比率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或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结果)来确定的条款。
除下列情况外,对于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将其归类为金融负债:(1)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2)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3)按照本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2.结算选择权。
对于存在结算选择权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规定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如果合同条款中所有可能的结算方式均表明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则5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五)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
1.可回售工具。
如果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约定,持有方有权将该工具回售给发行方以获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者在未来某一不确定事项发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时,自动回售给发行方的,则为可回售工具。
在这种情况下,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可回售金融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
企业净资产,是指扣除所有优先于该工具对企业资产要求权之后的剩余资产。
按比例份额是指清算时将企业的净资产分拆为金额相等的单位,并且将单位金额乘以持有方所持有的单位数量。
(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
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
(3)该类别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征(例如它们必须都具有可回售特征,并且用于计算回购或赎回价格的公式或其他方法都相同)。
(4)除了发行方应当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或赎回该工具的合同义务外,该工具不满足金融负债定义中的任何其他特征。
(5)该工具在存续期内的预计现金流量总额,应当实质上基于6该工具存续期内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的任何影响)。
2.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
某些金融工具的发行合同约定,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这种清算确定将会发生并且不受发行方的控制,或者发生与否取决于该工具的持有方。
对于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
(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
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
(3)在次于其他所有类别的工具类别中,发行方对该类别中所有工具都应当在清算时承担按比例份额交付其净资产的同等合同义务。
3.对发行方发行在外的其他金融工具的要求。
分类为权益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除应具备上述特征外,其发行方应当没有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合同:(1)现金流量总额实质上基于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或合同的7任何影响)。
(2)实质上限制或固定了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的持有方所获得的剩余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