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公告【2009】第6号——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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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HGGG【2009】6号
主送:经管委、交易清算部、机构业务部、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各分支机构
抄报:公司领导
抄送:总公司各部门
报送单位:法律合规部日期:2009年12月10日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公告
——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新规定
近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继发布《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和《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对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可以开立证券账户做出新规定。这两项规定将于2009年12月2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订内容
1、《办法》增加“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作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下称“登记公司”)有义务协助查询的权利机关,规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因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2、《办法》规定了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范围,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本条修订,《办法》首次将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列为可以开立证券账户的合格主体。
二、《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新修订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为规范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开立证券账户业务,登记公司制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下称《指引》),对相关操作流程及要求作出详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开立证券账户
《指引》确立了“合伙企业”和“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这两类企业的证券开户
资格,但对个体工商户等其他非法人组织仍未放开限制。
1、立法背景:根据登记公司发布的《证券账户管理规则》(2002年),此前证券公司只能为“自然人”和“法人”这两类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但是,随着《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合伙企业及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开立证券账户的需求日益强烈,由于此类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开立证券账户,导致其不可能被登记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更不能实现目标公司上市后股权的流转,从而阻碍了此类组织的主要退出途径,这就使得有此类组织作为股东的公司在上市时遇到了障碍。因此,登记公司对此类非法人组织的开户限制,与《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立法目的相悖,阻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鉴于此,根据《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指引》确定了“合伙企业”和“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的合格证券投资者地位。
2、概念解释:
(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a、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c、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企业中的特殊情形,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方式为: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关于合伙企业的类型,以其营业执照上的登记事项为准。
(2)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即: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的企业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
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由此可见,创业投资企业有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形式,也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法人企业组织形式,《指引》所称“创投企业”指的就是这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也可到登记公司办理开户手续
《指引》规定开户代理机构应按登记公司有关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开户要求采用实时开户系统报送数据或邮寄方式办理;在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完成之前,或者申请企业认为便利的, 申请企业也可直接到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
(三)开户环节要求更多申请材料
根据《指引》,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开立证券账户时,需提交比法人企业开户更多的申请材料,具体是:
1、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3、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须加盖企业公章);
4、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须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
6、《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7、创投企业还须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文件。
另外,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相关规定,证券公司还应要求此类组织提供“税务登记证”等材料。
(四)填写《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和《变更申请表》新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