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法案(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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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安全法案

(编号15 U.S.C. 2051−2084)

(公法92-573;美国法令全书编号86 Stat. 1207,1972年10月27日)

(本法案收编了如下法案修订版或相关规定:1976年《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改进法》,公法94-284,90 Stat. 503,1976年5月11日;1978年《紧急措施暂行消费品安全标准法》,公法95-319,92 Stat. 386,1978年7月11日;1978年《消费品安全法案授权法》,公法95-631,92 Stat. 3742,1978年11月10日;公法96-373,94 Stat. 1366,1980年10月3日;1981年《消费品安全修订法》,公法97-35,标题12副标A,95 Stat. 703,1981年8月13日;《罕见病药物法》,公法97-414,96 Stat. 2049,1983年1月4日;1988年《铅污染控制法案》,公法100-572,102 Stat. 2884,1988年10月31日;《反毒品滥用法案》,公法100-690,102 Stat. 4181,1988年11月18日;1990年《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改进法》,公法101-608,104 Stat. 3110,1990年11月16日;《儿童安全保护法》,公法103-267,108 Stat. 722,1994年6月16日;及公法103-437,108 Stat. 4581,1994年11月2日)

(中括号[ ]内参考引自《美国法典》和《美国联邦法规汇编》)

(大括号{ }内参考为编辑插入)

[公法92-573;1972年10月27日,修订版]

简明标题;目录

第1条[15 U.S.C. 2051n] 本法案可被引证为“消费品安全法案”。

目录

第1条简明标题;目录

第2条发现与目的

第3条定义

第4条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第5条产品安全信息与研究

第6条信息公开披露

第7条消费品安全标准

第8条被禁止的危险产品

{有关亚硝酸丁酯的禁令}

{有关亚硝酸异丙酯及其它亚硝酸盐的禁令}

第9条消费品安全规则的程序

{草坪割草机标准的修订}

{草地标枪}

{自动遥控开门器}

{自行车头盔[15 U.S.C. 6004]}

第10条[废止]

第11条消费品安全规则的司法审查

第12条急迫危险

{带衬铅槽饮用水冷却器的召回}

第13条[废止]

第14条产品认证与标签.

第15条通知及维修、更换或退款

{小零件事故报告}

第16条检验和记录保存

第17条进口产品

第18条出口

第19条禁止行为

第20条民事处罚

{民事处罚的报告}

第21条刑事处罚

第22条禁令的执行与查封

第23条关于人身伤害损失的诉讼

第24条产品安全规则和第15条命令的私人执行

第25条私人救济的效力

第26条州标准的效力

第27条委员会的附加职责

第28条慢性危害顾问小组

第29条与州政府以及其它联邦机构的合作

第30条职能转移

第31条管辖权的限制

第32条批准拨款

第33条可分性

第34条生效日期

第35条纤维素绝热层暂行安全标准

第36条国会对于消费品安全规则的否决

第37条信息通报

发现与目的

第2条[15 U.S.C. 2051]

(a) 美国国会发现——

(1) 商业流通中存在数量超出预期的具有不合理伤害风险的消费品;

(2) 消费品的复杂度及其消费者性质和能力的多样性经常导致用户无法

预料危险并对自身采取充分的防护措施;

(3) 应保护公众免受与消费品相关的不合理伤害风险的损害;

(4) 州和地方政府在保护免受与消费品相关的不合理伤害风险的损害方

面的控制力度不够,这给制造商们添加了繁重的负担;

(5) 联邦当局在保护消费者免受具有不合理伤害风险消费品的损害方面

的工作仍做得不够;及

(6) 对影响州际或国际商业的消费品的分销或使用管制有必要遵循本法

案。

(b) 本法案目的在于——

(1) 保护公众免受与消费品相关的不合理伤害风险的损害;

(2) 协助消费者评估消费品的比较安全性;

(3) 制定统一的消费品安全标准,并将其与州和地方法规之间的冲突最小

化;及

(4) 促进对原因的研究与调查,防止与产品相关的死亡、疾病和伤害。

定义

第3条[15 U.S.C. 2052]

(a) 出于本法案之目的:

(1) 术语“消费品”指出于作如下用途之目的而生产或分销的任何物品或

零部件:(i) 出售给消费者在永久或临时家庭或住所、学校、娱乐场或其它场所内或附近使用的;或(ii) 供消费者在永久或临时家庭或住所、学校、娱乐场或其它场所内或附近作个人使用、消费或享受之用途的;但此术语不包括—

(A) 不常生产或分销以向消费者出售或者供消费者使用、消费或

享受的任何物品;

(B) 烟草或烟草制品;

(C) 机动车或机动车设备(定义见1966年《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

全条例》中第102条第(3)和(4)款),[49 U.S.C. 30102(a)(6)-(7)]

(D) 杀虫剂(定义见《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案》),

[7 U.S.C. 136]

(E) 由制造商、生产商或进口商出售须缴纳如《1954年国内收入

法典》第4181条中所规定税款的任何物品(不考虑在该法典第4182

或4221条或任何其它规定中对此类税款所作出的任何豁免)或此类物

品的任何零部件;{枪支弹药}

(F) 飞机、飞机引擎、螺旋桨或器具(定义见1958年的《联邦航

空法》第101条),[49 U.S.C. 40102]

(G) 遵循1971年《联邦船艇安全条例》下船艇安全管理条例的船

艇(46 U.S.C. 1451等);[现编号为46 U.S.C. 4301等]遵循《修正法律》

标题52下安全管理条例或其它由海岸警卫队管理的部门执行的海运

安全法的船舶和船舶属具(前述船艇除外);以及在船艇或船舶上使

用可通过按照本款所述的任何条例采取相应措施来避免或降低伤害

风险的设备(包括如1971年《联邦船艇安全条例》第3条第(8)款所定

义的相关设备)[现编号为46 U.S.C. 2101(1)];

(H) 药品、器械或化妆品(此类术语定义见《联邦食品、药品和

化妆品法》第201条第(g)、(h)和(i)款[21 U.S.C. 321(g), (h), (i)]),或

(I) 食品。在本款中使用的术语“食品”指如《联邦食品、药品

和化妆品法》第201条第(f)款[21 U.S.C. 321(f)]所定义的所有“食品”,

包括家禽和禽类产品(定义见《禽类产品检查法》第4条第(e)和(f)款)

[21 U.S.C. 453(e), (f)]、肉和肉类食品产品(定义见《联邦肉类检查法》

第1条第(j)款)[21 U.S.C. 601(j)]以及蛋和蛋类产品(定义见《蛋类产

品检查法》第4条)[21 U.S.C. 1033]。

此术语包括出于给乘客以消遣娱乐之目的而沿固定或受限路线或在此路线附近或者在规定区域内搭载或输送乘客的任何机械设备,此类设备通常由出于上述之目的而雇用的、非此类设备消费者的个人控制或掌控且并非永久固定在某一地点。此术语不包括永久固定在某一地点的该类设备。除本法案或《联邦危险物品法案》下有关烟花设备或预用作任何此类设备之零件的任何物件的规章外,委员会无权根据本法案第30条下转移的职能来监管本条第(E)款或者《美国法典》第18编第845条第(a)款第(5)项下的任何产品或物品(不论数量多少){古玩枪支供应。}其它有关委员会在监管某些消费品的职能方面的限制请参考本法案第30条第(d)款和第31条。

(2) 术语“消费品安全规则”指如第7条第(a)款所述之消费品安全标准或本法案项下声明一种消费品为被禁止的危险产品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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