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历使用借阅复印管理规定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内病历复印工作,保护医生和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复印管理规定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与病历复印有关的人员和工作。
第三条病历复印是指医院内部将原始病历进行影印或电子复制,并提供给需要的相关人员使用的工作。
第二章病历复印申请第四条凡需要复印病历的人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医院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申请病历复印时,必须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并提供明确的复印目的和相关材料。
第六条病历复印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二)复印目的和需复印的病历范围;(三)相关材料的清单;(四)申请复印的时间和地点;(五)复印数量和方式。
第七条医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对病历复印申请进行审批,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病历复印限制第八条医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病历复印进行限制。
第九条禁止复印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病历中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部分;(二)病历中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三)病历中含有医院机密的部分。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病历复印限制清单,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四章病历复印程序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病历复印的工作程序,明确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病历复印程序包括以下环节:(一)申请病历复印;(二)病历复印审核;(三)复印病历;(四)核对复印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五)分发复印品。
第十三条复印病历的工作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确保复印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病历复印管理责任第十四条医院应当明确病历复印管理责任,并落实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设立病历复印管理专职人员,负责病历复印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病历复印管理专职人员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知识,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加强对病历复印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病历复印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六章病历复印违规处理第十八条对于违反病历复印管理规定的行为,医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并记录相关信息。
患者病历借阅与归档制度
患者病历借阅与归档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患者病历的借阅与归档工作,保护患者隐私,提高医院的信息管理水平,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科室、医护人员以及与患者病历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病历借阅权限1.患者本人有权查阅本身的病历。
2.经患者书面授权的家属或法定监护人有权查阅患者的病历。
3.医院内部医务人员,如医生、护士等,在正常医疗工作中需要查阅患者病历的,应依照工作需要进行申请。
4.其他非医务人员如统计、质控等有合理需求的人员,可以向医务处申请查阅。
第四条:病历借阅流程1.患者本人在医院前台填写书面申请,供应身份证明和患者住院号等相关信息。
2.经患者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授权的人士,在填写书面申请时需要供应授权书、身份证明以及患者住院号等相关信息。
3.医务人员在工作需要查阅病历时,在申请表上填写姓名、科室、查阅目的等信息。
并由科室主任或主管医生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查阅。
4.非医务人员向医务处提出书面申请,认真叙述查阅目的和必需性,提交申请后需经医务处审核同意,方可查阅。
第五条:病历借阅时间限制1.患者本人查阅病历的时间不受限制,可随时前往医院前台办理查阅手续。
2.经患者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授权的人士,需提前至少一天向医院前台提交书面申请,医院前台将在一天内办理好手续。
3.医务人员在工作需要查阅患者病历时,应严格依照诊疗要求及相关手续进行操作。
4.非医务人员向医务处申请查阅患者病历的,需提前至少三天提交书面申请,医务处将在三天内审核并办理手续。
第六条:病历归档及保管1.病历归档由医院负责,依据患者住院号和时间次序进行分类和整理。
2.每份病历都应有清楚的标识,包含患者姓名、住院号、科室、入院日期等。
3.病历应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特殊料子如影像资料应妥当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
4.病历的保密性原则上不得随便调阅、使用,并定期备份电子病历,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第七条:病历借阅违规处理1.未经授权或违规查阅他人病历的,将依照医院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医院病历借阅管理制度
医院病历借阅管理制度一、导言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以确保病人病历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保护。
本文旨在制定医院病历借阅管理制度,确保病历借阅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的各个科室、病房以及相关涉及病历借阅的人员。
三、病历借阅的目的病历借阅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医疗服务、开展健康研究以及监管与质控,确保医疗过程的连贯性和病历信息的完整性。
四、病历借阅权限管理1. 医院将根据岗位需求和工作职责,分配不同层次的病历借阅权限,包括查看、打印、复印、借出等权限。
2. 病历借阅权限由信息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严格控制权限的分配,并及时更新权限状态。
五、病历借阅的程序1. 病历借阅需填写借阅申请表,包括借阅人姓名、工作单位、目的、时间等,同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
2. 借阅申请表需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后才能进行病历借阅。
3. 借阅病历需在规定的借阅室内进行,不得将病历带离借阅室外。
4. 借阅病历需在指定的时间内归还,逾期需经过审核方可延长借阅时间。
六、病历借阅的责任与义务1. 借阅人需对借阅的病历信息保密,不得将其用于非法用途。
2. 借阅病历的人员应当在电子借阅系统中留下借阅记录,包括借阅时间、目的、操作人等信息。
3. 借阅病历的人员如需复制或打印病历,应事先向信息管理部门申请并经批准。
七、违规处理措施1. 对于未经批准或违规借阅病历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纪律处分。
2. 对于故意泄露、篡改或隐匿病历信息的人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制度宣传与培训医院将定期开展与病历借阅管理相关的制度宣传与培训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对病历借阅管理制度的认识和遵守程度。
九、总结通过建立医院病历借阅管理制度,能够规范借阅程序、严格权限管控,有效保护病历信息的安全与隐私。
医院将进一步加强相关的培训和宣传工作,确保全体医务人员积极遵守并落实该制度,为病患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
关于病历复印管理规定(三篇)
关于病历复印管理规定病历复印管理是医院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涉及到病人的隐私保护、信息安全以及医院的合规性管理。
为了规范病历复印工作,保证其安全有效进行,医院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关于病历复印管理的一些规定,以供参考。
一、复印权限管理1. 医院应建立合理的病历复印权限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务人员在病历复印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
2. 病历复印权限应按照职务、职称、工作经验等因素进行划分,并进行分类管理。
3. 医务人员申请病历复印权限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或培训合格证明,医院应进行审核后给予相应权限。
二、病历复印申请管理1. 病人申请病历复印需进行有效身份验证,医院可采用刷卡、指纹等方式进行身份识别。
2. 病历复印申请需填写申请表,明确申请人信息、目的、时间等基本内容,申请表应由申请人亲笔签字确认。
3. 病历复印申请必须注明使用目的,禁止未经病人同意的病历复印行为。
三、病历复印流程管理1. 医院应确定统一的病历复印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和负责人。
2. 病历复印前,应对原始病历进行核对、确认,确保复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病历复印应由授权人员进行,未经授权人员允许,禁止私自复印病历。
4. 病历复印应使用专用复印设备,确保复印质量和可读性。
四、病历复印保密管理1. 医院应建立病历复印保密制度,明确各级医务人员在病历复印过程中的保密义务。
2. 病历复印过程中禁止将复印件外借、出售、公开或泄露病人隐私信息。
3. 病历复印件应存放在专用的保密区域,严格控制复印件的访问权限。
4. 病历复印件使用后应及时销毁或归档,不得留存无关人员及机构。
五、病历复印监管管理1. 医院应设立病历复印监管机构,负责病历复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2. 病历复印监管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确保病历复印工作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3. 病历复印监管机构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病历复印过程的监控和检测。
六、病历复印记录管理1. 医院应建立完整的病历复印记录管理制度,对每一次病历复印行为进行记录。
病历借阅制度
病历借阅制度1、存档病历限于本院在职有关医务人员借阅,并需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
2、律师需借阅或复印病历,必需要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及所要复印病历患者本人的委托书,由医务科办理手续前方能借阅和按规定复印。
3、患者本人或死者配偶需借阅或复印病历,必需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并写申请,经医务科办理相关手续前方可按规定复印或借阅。
4、病历借阅者对所借病历应妥当保管和管护,不得转借、涂改、拆散、缺页和丧失,借阅病历不得复印别传。
5、病历借阅者应遵守爱惜性医疗制度,不得将所借病历之内容随意外泄。
6、临床诊断医治需要的单份病历可随时借阅。
因科研、教学需借出数量较多的病历时,应经医务科同意,与病案室联系后,病案室按数按时提供,借出时刻一样不超过二周。
7、借出病历如遇临床诊断医治需要,病案室可随时通知调回。
8、对违抗本规定的各类要求及借口,病案治理人员可给予拒绝。
病历复印制度一、能够申请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人员及机构:1、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
二、申请人应依照以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为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身份印件,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法律还有规定除外〕。
三、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在以下任一情形下,可予以复印或复制:〔必需在医务人员在规按时限完成病历资料后予以提供。
医院病历借阅管理制度
医院病历借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病历的借阅管理,保护患者隐私及医疗信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病历的借阅活动,包括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的借阅。
第三条医院病历的借阅应当遵循合法、合规、有序、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病历的借阅由医务部门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病案部门负责执行。
第五条病历借阅应当保证患者信息的安全。
借阅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权限,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与机构浏览和使用病历。
第二章借阅程序第六条内部人员如有借阅病历的需要,应当提出申请。
申请表中需明确借阅的目的、期限以及借阅人员的身份信息。
第七条病案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核实借阅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根据借阅目的和内容进行评估。
如有需要,可与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了解。
第八条审核通过后,病案部门会制作借阅单,并记录借阅人员的基本信息、借阅的病历编号、借阅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病案部门负责将已借阅的病历进行标识,以便于管理和追溯,确保病历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条借阅病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
若需延期,借阅人员应提出申请,病案部门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同意延期。
第十一条借阅病历归还时,病案部门进行核实,确认病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外部人员的借阅第十二条外部人员包括其他医院的医务人员、教育及研究机构的人员、监管机构等。
第十三条外部人员借阅病历应提供相应的授权书,并填写借阅申请表。
第十四条病案部门审核通过后,外部人员按照内部人员的借阅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外部人员借阅病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4天,如有需要延期,需提前申请并经病案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外部人员借阅病历归还时,病案部门进行核实,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处罚和责任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手续借阅病历的人员将受到警告、严重的甚至可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因病历借阅引发的隐私泄露或数据损失问题,借阅人员和相关部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所有,并且医院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
病历借阅、登记制度
(2)电子病历的借阅应遵循相同的管理规定,确保信息安全。
7.2电子病历借阅流程
(1)借阅人通过医院内部系统提交电子病历借阅申请。
(2)医务科在线审批,通过后,借阅人获得电子病历访问权限。
(3)电子病历的借阅和归还通过系统自动记录,确保可追溯性。
(3)归还病历时,双方医院应共同检查病历的完整性,确保无误后完成归还流程。
十、宣传与培训
10.1宣传计划
(1)通过内部会议、公告栏、医院网站等方式,加大对病历借阅制度的宣传力度。
(2)定期组织病历管理知识竞赛,提高医务人员对病历管理知识的掌握。
10.2培训内容
(1)病历借阅流程和规定。
(2)病历信息安全与保护。
二、病历登记制度
2.1登记主体
(1)医务科负责病历借阅登记工作。
(2)档案室负责病历归档、存放及借阅归还登记工作。
2.2登记内容
(1)借阅人姓名、性别、职务、联系方式。
(2)借阅病历的编号、患者姓名、住院号。
(3)借阅日期、归还日期及借阅期限。
(4)借阅病历的审批人、审批日期。
2.3登记要求
(1)登记内容需真实、准确、完整。
3.1借阅流程
(1)借阅人需在借阅前确认病历的完整性和清洁度。
(2)档案室工作人员在病历交接时,应与借阅人共同核对病历信息,确保无误。
(3)借阅人领取病历时,应在《病历借阅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3.2归还流程
(1)借阅人在归还病历时,应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清洁度。
(2)档案室工作人员接收病历时,应检查病历是否有损坏、缺失或涂改,如有问题,应立即报告医务科处理。
(1)持续优化病历借阅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医院病历借阅管理制度
医院病历借阅管理制度1、所有借阅病历均要办理登记手续。
2、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及因科研教学需要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
3、除再次入院患者的旧病历外,其他病历一律不得外借。
借阅者只准在病案阅览室查阅,阅后立即归还,不准泄露患者隐私。
4、再次入院的病历可以借出病案室,借出的病历不得随意转借他人。
5、科研病历一律不借出病案室,有特殊需要者,应经医务科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6、对出院仍在原出院科室保留的病历,其他科室人员急需应用该病历时,可与病案室联系借用,由病案室提前回收后再办理借阅手续,用完归还病案室。
7、病案资料只限相关科室临床医技人员查询、借阅,其他人员须经医务科审批方可借阅。
实习、进修医师借阅病案时须经带教老师签字同意后,经病案室核准后,方可借阅。
8、外单位或个人申请查阅、复印病案资料时须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填写申请单,经医务科严格审批,方可查阅病案资料,复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
9、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在医务科审核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10 、患者及家属不得借用病案,如需要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复印手续。
11、借阅病案过程中,借管双方都应在提交与归还过程中核对病案号与数量是否相符,并签字。
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案,任何人不得在原始病案资料上涂改、标注、污损、撕毁或遗失。
不得私自复印、不得超越借阅的目的、不得进行与医疗无关的商业行为。
12、病案室应做好病案借阅、登记、催交工作,借阅后的病案归还时由病案人员审核后放在指定位置,由病案管理人员归档上架。
2023年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2023年病历复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病历复印管理工作,保护患者隐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病历复印工作中的管理。
第三条病历复印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保密的原则,确保病历应用合理、正确。
第四条病历复印应遵循便于长期保存和查询、便于业务开展、便于病历质量评价的原则。
第五条病历复印应遵循快速、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病历复印流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进行病历复印时,必须填写病历复印申请单,并注明复印目的、数量、相关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医务人员根据病历复印申请单中的相关要求,准备病历复印材料,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
第八条医务人员根据病历复印材料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复印设备进行复印,保证复印件的质量和完整性。
第九条复印完成后,医务人员应核对复印件数量和质量,如有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补。
第十条完成复印后,医务人员将复印件装订在统一的封面内,并加盖医院公章。
第十一条完成复印后,医务人员将复印件交付给申请人,并在申请单上注明交付日期和接收人。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对病历复印材料进行统计和整理,确保复印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应及时更新病历复印管理流程和相关规定,以适应新的技术和要求。
第三章病历复印注意事项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在进行病历复印时,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保护患者隐私。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进行病历复印时,应核对申请单上的复印目的和数量,并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在进行病历复印时,应确保复印件的质量和清晰度,避免模糊或缺页的情况。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进行病历复印时,应注意保护病历的完整性,避免任意删减或修改病历内容。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在进行病历复印时,应对复印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巡检,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进行病历复印时,应注意保护复印件的安全,避免遗失或泄露。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二十条医院应设立病历复印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监督和管理病历复印工作。
病例借阅管理制度
病例借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确保医疗机构的信息安全,规范病例借阅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经医务部门研究,制定本病例借阅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生、护士、行政人员等,借阅病例的行为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
三、病例借阅权限1. 医生:(1)主治医师有权查看患者的病历,包括病史、检验报告、诊断记录等;(2)其他医生在诊断治疗过程中需要查看患者病历的,需取得患者或患者家属的同意,并在病历上作出相关记录。
2. 护士:护士有权查看患者的基本病历信息,包括护理记录、药物治疗情况等。
3. 行政人员:行政人员有权查看患者的基本信息,但不得查看具体诊断治疗内容。
四、病例借阅流程1. 医生在必要时可以根据患者的情况查看病历,需填写病历查阅记录表,清晰标明查看的目的和时间。
2. 护士在执行护理工作时可查看患者的病历,但不得擅自打印或复制病历内容。
3. 行政人员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理由,经医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查看患者的基本信息。
五、保密措施1.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提高职工的保密意识,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泄漏。
2. 所有借阅病历的人员都要对病例内容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向他人透露病人的隐私信息。
3. 病历查阅记录表和相关申请表格必须妥善保存,便于日后查阅审查。
六、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医疗机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等。
2. 对故意泄露患者隐私信息的人员,医疗机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七、补充条款1.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病例借阅,需在制度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具体操作,做到尽可能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务部门所有,需定期审查更新。
以上便是本医疗机构的病例借阅管理制度,希望广大医务人员认真遵守,共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复印病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方便患者复印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病历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病历管理水平。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复印病历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复印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二章病历的复印第六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检验报告等病历资料。
第七条患者要求复印病历的,应当向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复印病历的目的。
第八条医疗机构收到患者复印病历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审核。
第九条经审核,患者复印病历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复印:(一)患者本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二)申请复印的病历资料属于患者本人;(三)复印病历资料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规定。
第十条医疗机构复印病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复印病历资料应当使用医疗机构统一格式的病历复印纸;(二)复印病历资料应当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者病历管理专用章;(三)复印病历资料应当保留病历原件;(四)复印病历资料应当真实、完整、清晰。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复印病历时,应当向患者收取复印费用。
复印费用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复印病历时,向患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告知复印病历的目的、范围和注意事项;(二)提供病历复印服务;(三)提供病历复印后的查阅服务。
第三章病历的保管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保管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病历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并按照规定期限保存。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病历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病历的完好。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止病历丢失、损毁或者泄露:(一)对病历进行安全存放,设置专用的病历柜或者档案室;(二)对病历进行加密,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查阅;(三)对病历进行备份,确保病历数据的完整性;(四)对病历进行定期消毒,防止传染病传播。
医院病历使用借阅复印管理规定
医院病历使用借阅复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病历的使用、借阅和复印管理,保护患者隐私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医院所有病历的使用、借阅和复印管理。
第三条医院病历是指对患者的诊疗过程、结果等相关医疗资料的记录。
第四条病历使用、借阅和复印应当依法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决策权、隐私权,确保医院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所有使用、借阅和复印病历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操作,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第二章病历使用管理第六条临床科室医务人员在开展医疗工作中需要使用患者病历进行诊断和治疗,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查阅。
第七条临床科室医务人员在使用病历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操作,不得超越权限查阅他人病历。
第八条基层医务人员经过授权可以查看所属科室的患者病历,但不得查看其他科室和离职人员的病历,遵守医生与患者的医疗合同。
第九条医务人员对于病历信息的内容和结果应当保密,不得无故外泄或者传播。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妥善保存患者病历,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三章病历借阅管理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本医院相关科室、病区办公室提出借阅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借阅。
第十二条借阅申请应当明确借阅的目的和时间,借阅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天。
第十三条借阅病历的人员应当得到科室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的书面许可,并在借阅病历登记本上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借阅期满后应当及时归还,如需延期,应当向批准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借阅。
第十五条借阅者不得擅自复印病历,如果有复印需求,应当向医务科室提出申请,经医务科室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复印。
第四章病历复印管理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印或电子扫描病历。
第十七条病历复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十八条医务科室应当设立专门的病历复印室,由专人负责复印工作。
第十九条病历复印室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确保复印的病历信息完整、准确,不得随意删除、更改或篡改。
医院病历借阅复印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病历的借阅与复印工作,保障患者隐私,提高病历管理效率,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病历的借阅与复印工作。
三、病历借阅1. 借阅对象:仅限于本院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借阅病历。
2. 借阅手续: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填写病案借阅申请单,经科主任签章同意后方可借阅。
3. 借阅数量: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含有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
4. 借阅期限:借阅者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5. 违规处理:超期不还者,每天扣取五元钱,并从当月科定奖金中扣除。
四、病历复印1. 复印对象: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检法部门。
2. 复印手续:复印者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病案室审核通过后方可复印。
3. 复印内容:复印病历资料应严格按照申请人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增减或篡改。
4. 复印费用:医疗机构复印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本费。
5. 复印期限:原则上,患者出院72小时后可申请复印病历。
五、病历保管1. 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2. 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3. 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
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六、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擅自借阅、复印病历,或泄露患者隐私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 对故意损坏、丢失病历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病案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医院病历的借阅与复印工作,确保病历管理的规范性和患者隐私的保护,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病历复印 借阅管理制度
病历复印借阅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病历复印借阅管理工作,保护患者隐私,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各部门、各科室的病历复印借阅管理工作。
第三条病历复印1. 病历复印由医务部门负责,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向医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提出申请时,患者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授权书,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病历复印方式和费用。
3. 医务部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患者隐私,确保病历复印内容准确无误。
4. 病历复印完成后,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需在规定时间内领取,逾期未领取将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病历借阅1. 病历借阅需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到医院进行,不得转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2. 在办理病历借阅时,患者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授权书,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病历借阅方式和费用。
3. 病历借阅时,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需遵守医院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将病历外借或泄露给他人。
4. 病历借阅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逾期未归还将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管理责任1. 医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病历复印借阅工作,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
2. 各科室负责具体的病历复印借阅工作,做好资料整理和管理,确保病历安全和完整性。
3. 本医院负责人对病历复印借阅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服务质量。
第六条处罚规定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照医院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止使用病历复印借阅服务、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通过医院相关程序审批。
2. 对于特殊情况的病历复印借阅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规定。
3.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本医院。
以上制度经医院负责人审批。
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医院负责人: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以上为《病历复印借阅管理制度》内容,各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执行,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隐私保护。
医院病历使用借阅复印管理规定
医院病历使用借阅复印管理规定一、门( 急) 诊病历必定有连续的页码,由病员自行保存。
急诊留观期间,急诊留观病历由急诊科负责保存。
二、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一致保存。
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 24 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存,年限很多于30 年。
三、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
住院病历、住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应注明连续的页码。
四、科室必定严格保存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
严禁隐蔽、销毁、强抢、偷取病历。
五、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经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六、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存。
七、(病历借阅)因病案不但是医教科研的难得资料,又是医疗瓜葛、伤残理赔、保险、复诊的重要依据,拥有法律效益,所以病案借阅是病案管理中的重要环节,须高度重视。
为保障病案及时、完满、高质量地供给给每一位所需人员,为此现将合理的病案借阅制度总结领悟以下:1、除涉及病员推行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
病案借阅推行登记本及机化管理制度,院内人员借阅病案需把患者姓名、病案号、借阅人科室、借阅人姓名及日期、借阅份数、用途、归还人姓名及日期填写在登记本上,最后管理人员输入微机,进行双重管理。
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一次借阅不得高出20 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签字赞成或委托书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高出2份。
借阅病历应赶忙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高出 5 天。
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
4、借阅者应珍爱病案,要严格保存,病案中的所有资料严禁涂改、损坏、打开、扔掉、带离院外、复制或复印,要保证病案圆满无损的归还病案室。
扔掉病案者将视情恩赐经济和行政处罚。
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原因走开本院,归还所有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医院病历复印规定[修改版]
第一篇:医院病历复印规定医院病历复印规定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所有由医院保管的病历一律不能外借,但可按规定复印病历。
本院病历复印规定如下:一、病人复印病历应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医教科审批,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到本院病案室复印,并加盖病历资料复印证明专用章。
二、受理病历复印的时间:归档住院病历的复印在病人出院后7个工作日起受理,由病案室负责办理。
病人住院期间需复印病历的,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陪同复印。
三、允许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资料由院方保管。
四、受理病历复印的申请人: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
五、病历复印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的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簿)。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以及近亲属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介绍信、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6.公安、司法机构: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病历复印申请批条及申请人有关证明材料病案室留档备案。
第二篇:复印病历规定医院病历复印的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所有由医院保管的病历一律不能外借,但可按规定复印病历。
病案室查阅、借阅、复印制度
病案查阅、借阅、复印管理制度一、除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和因公临时性调阅(如公检法部门、医疗保险、患者工作单位、社会福利)等部门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借阅患者的病历。
二、本院医生可以直接查阅、借阅病案,进修生、研究生、实习生如需借阅病案应由上级医师签名后方可借阅。
三、每次借阅病案需登记。
四、病案借阅原则:外借病案一般是已完成病历归档工作的各项程序(包括编目、整理、装订,归档等)的病案;未完成装订的病历一律不得外借,只能在病案室阅览。
五、借阅时间不得超过2周,如到期需办理续借手续。
在特殊情况下,经病案室催还,必须马上归还所借病案。
六、要爱护病案如有遗失、损坏、涂污、拆散、缺页、私自复印病案等行为,取消借阅资格并上报医务科按医疗差错处理。
七、任何接触病案的人员对病案的内容均负有保密责任,对病人隐私、医疗情况和有关医院医疗、科研方面的情况要注意保密,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透露。
八、外单位人员借阅病案时,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医务科批准。
九、批量借阅病案,报医务科批准。
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印或者复制患者病历资料。
任何人不得私自为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人打印相关资料。
十一、病历复印、复制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病案室人员予以协助。
病历查阅、借阅和复印制度
病历查阅、借阅和复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和国家卫建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病历的查阅1、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2、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
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
查阅的病历原件不得带离病案科。
3、病案科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病历的借阅1、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2、本院医生借阅病,必须在医务部办理借阅手续,除特殊原因,三个工作日内归还病案室。
查阅的病历资料原件不得带离病案科、归档病案科的纸质病历,不得更换、涂改,对归档后补交检查、检验、病检单等,注明补交时间。
3、病案的使用限于:再住院患者的病案调用;临床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医院对医泞事故处理的调用;公检法、医疗保险、社会保障,患者等机构和个人所需要病案的调阅和复印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
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
三、病历的复印1、医院指定病案管理科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医院病案调阅复印管理规定
医院病案调阅复印管理规定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医院病案调阅、复印管理规定为规范病案调阅、复印管理,合理利用病案资源,特制订如下规定:一、院外人员调阅病案1、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委托人、保险机构、公检法机关调阅、复印病案资料时,应向信息处提交申请,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得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公检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调阅、复印病案的,需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2、调阅人持上述有效证件至信息处办理《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3、信息处查验证件后,填写《病案调阅复印登记本》并签发《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4、调阅人持《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至病案室调阅病案;5、病案室根据《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批准范围给予调阅(复印)病案;6、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范围仅限于:出院录、住院病史录、特殊检查单、一般检查单、医嘱单、手术记录、麻醉单、体温单、护理记录;7、信息处负责复印件的审核、盖章;8、病案室每月将《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汇总统计后上报信息处;二、院内人员调阅借出病案1、可调阅病案的院内人员仅限于临床医师、院感人员及经医务处批准的人员;2、调阅者一般情况下只能在病案阅览室利用病历档案,不得随意将病历档案带出病案调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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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历使用借阅复印管理规定
—、门(急)诊病历必须有连续的页码,由病员自行保管。
急诊留观期间,急诊留观病历由急诊科负责保管。
二、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
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三、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
入院病历、入
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
四、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
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五、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六、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七、(病历借阅)因病案不仅是医教科研的宝贵资料,又是医疗纠纷、伤残理赔、保险、复诊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益,所以病案借阅是病案管理中的重要环节,须高度重视。
为保障病案及时、完整、高质量地提供给每一位所需人员,为此现将合理的病案借阅制度总结体会如下:
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
病案借阅实行登记
本及机化管理制度,院内人员借阅病案需把患者姓名、病案号、借阅人科室、借阅人姓名及日期、借阅份数、用途、归还人姓名及日期填写在登记本上,最后管理人员输入微机,进行双重管理。
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签字同意或委托书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 2 份。
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
借。
4、借阅者应爱护病案,要严格保存,病案中的一切资料严禁涂改、损坏、拆散、丢失、带离院外、复制或复印,要确保病案完好无损的归还病案室。
丢失病案者将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原因离开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1、对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
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员死
亡的,应当提供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向医教部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给予协助办理。
4、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九、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医教部医疗科专职助理员在病员或其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
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
圭寸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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