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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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Liubingbing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务实现深度结合发展,有效地提高了金融服务的范围和效率,并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同时,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在高速发展中也暴露了不少问题。对此,本文通过文献参考和调查问卷的方法,首先给出了互联网金融的含义,其次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作出分析,然后阐述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恰当可行的建议,最后做出总结,帮助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使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市场机制;中国监管;发展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

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对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互联网金融以一种新兴商业模式的形式出现在大众视野中,不知不觉中已经深深地渗入进我们的日常生活。一般意义上,广义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将传统金融业务扩展到线上,即实现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的服务延伸,如网上银行;第二类则是依托互联网产生的新型金融模式,如网络个人信贷、小微企业贷款等。都是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务在广度和深度上融合发展,以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和整合销售金融产品等模式为主要代表。

互联网金融相对传统金融在经营理念、金融基本制度、金融产品渠道和创新产生重要影响,加速“金融脱媒”进程。但其发展存在着信用评价和甄别能力较弱、风险和评估体系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本研究在实际调研的基础上寻找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成因分析,找出影响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的根本原因,并给出恰当可行的解决建议,建立涵盖互联网金融在内的金融运行规则、监管体系和适当监管方式,构建金融机构信用评价公示和风险提示制度,提高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安全等级,建立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体系,切实有效地帮助互联网金融模式安全快速发展。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形式很好地补充了传统金融模式的不足,对服务实体经济有积极的促进意义。一是满足了实体经济网络化、信息化发展趋势下的新需求。二是提升了金融服务效率,增加基础金融服务覆盖。三是增强了金融业务竞争和创新活力,改善了金融服务质量。纵观互联网金融发展,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普惠性。部分传统金融机构囿于网点、人员的不足,往往着力于发展“20%”的高价值客户,互联网金融则更注重发展“80%”的草根客户。现在的微借贷、微理财、微保险、微投资等,客户门槛较传统金融产品要低很多;余额宝和百度理财的最低认购额仅为一元。

第二,数字化。互联网金融企业往往具有强大的数据挖掘能力,他们通过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和搜索引擎形成庞大的数据仓库,运用云计算和行为分析理论等进行数据挖掘,大幅提高了信息使用效率。

第三,便利化。“客户体验至上”被誉为互联网精神的精髓。互联网时代不仅带来了全新的商业渠道革命,也带来了全新的服务理念,“不是客户来找你,而是你去找客户”的理念已经为很多商家接受。如“余额宝”产品把服务送到客户手边,客户只要轻点鼠标,后续服务都由“余额宝”来完成。

三.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法规缺位

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业专门立法,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规章制度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而制定。基于传统金融而成的相关法规已经不适合数字化背景下的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广度和深度都超过了传统金融行业法规的扩展范围。这种现象不仅会造成金融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明晰,而且会加大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例如,互联网金融的经营主体是否具有营业资格,营业执照的颁发需要的具体条件是什么,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哪些基本的技术和标准,资金监管、信用管理、风险控制、信息管理等是否属于互联网金融第三方平台的领域并没有正式的文件规定。这样会导致一旦有诈骗等现象出现无法依法处理,对互联网金融主体的利益有很大损失。

(二)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显现

互联网金融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制度、法规、监管和内控体系的不完善,一系列的风险问题潜存着。例如资金链断裂引起的产业金融危机、假公济私挪用移动互联网平台账户资金、资金诈骗和非法集资等。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各类问题层出不穷,多个第三方支付平台老板挪用用户资金后跑路,还有P2P借贷重信誉管理机制不完善,众筹存在以假代真忽悠广大网民对假性实体投资致使多人受骗等。个人信息在平台能否被保护、操作失误引起资金转移、借助互联网平台洗钱等现象也是数字化时代下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重大的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

互联网金融多样化的业务模式和产品种类对于法规和监管的规避性较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元化的业务主体也给传统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政策带来了挑战。其中,尤以互联网信贷监管缺失问题最为严重。由于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信贷业务尚未出台明确的法规,而借贷运作模式中让人眼花缭乱的债权运作行为,让法律对其借贷行为的界定极为困难。此外,由于没有监管机构明确对其的监管职责,既无法对从业公司的资格进行审查,也没法对其资金安全进行监督,而该行业中行业自律规范也远远未成形,不断的互联网金融问题给互联网信贷的声誉带来极坏影响。

(四)互联网金融宣传和美化过度

大多数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尚浅,且没有正规的渠道受到相关教育,只知道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型的投资模式,这时互联网金融主体以偏概全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高度赞美和宣传,导致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错误。互联网公司为抢占市场、吸引用户、提高市场占有率,一方面标榜自身产品的收益高于对手,且风险更低,另一方面用“收益倒贴”的方式进行恶意竞争,即产品的真实收益可能达不到其承诺的投资收益率,但剩余部分由互联网公司倒贴给用户,这种不恰当的竞争方式显然为互联网金融产品带来系统性风险,也扭曲了互联网金融产品在公众眼中的真实形象。

四、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改进建议

(一)尽快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的法律法规是每个商业模式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尽快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是解决互联网金融问题最迫切的措施。首先,要对现有相关法律行修订和补充,强化法律的实用性和针对性,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其次,要在总结互联网金融特点的基础上,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进入和退出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进入门槛,方便企业推出市场,引导互联网金融朝着最低管理风险、最大社会福利的方向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再次,要加快形成跨部门、就地和跨地域相结合的一体化金融管理体系。银监、保监、证监、财政、公安、工商等部门要明确分工,并根据混业经营状况,适当整合力量,形成分业监管和混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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