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化妆品产品的使用、销售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确保化妆品产品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以下是通常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的内容:
1. 标签规定:化妆品产品的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方法、成分表、净含量、批号等信息。
标签应以中文显示,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
2. 标签内容真实性:化妆品标签上的内容应准确、真实,不得误导消费者。
禁止使用虚假宣传、夸大功效、隐瞒风险等不良行为。
3. 标签语言:化妆品标签应以国家通用语言为主,如中文。
可以在国内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同时使用其他语言。
4. 标识要求:化妆品产品标识必须清晰、易识别,不能模糊、模仿其他产品或混淆消费者的判断。
5. 标识可追溯性:化妆品产品的标签应包含批号等信息,以便追溯质量问题和召回等相关事宜。
6. 标签更新:当化妆品产品发生规格、成分、安全性等方面的变更时,应及时更新标签。
7. 标识法规遵守: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企业应确保生产的化妆品产品的标签符合相关要求,且不得随意更改、撕掉或篡改标签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的标签要求和管理规定应根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来确定。
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标签的制售和使用,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各类产品标签,包括产品包装标签、产品标识标签、产品说明书标签等。
第三条标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标签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标签内容必须真实反映产品信息。
(三)规范性原则:标签格式、内容应当规范,便于消费者识别。
(四)安全性原则:标签应当确保消费者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章标签内容要求第四条标签应当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产品名称:准确、规范的中文产品名称。
(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准确、完整。
(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清晰标注,便于消费者识别。
(四)成分或配料表:应当清晰标注产品的主要成分或配料,并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方式排列。
(五)净含量:净含量应当准确标注,并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方式表示。
(六)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清晰标注。
(七)执行标准:执行的标准应当准确标注。
(八)警示语:对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产品,应当标注相应的警示语。
(九)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根据产品特性和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标签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字迹清晰,易于识别。
(二)字体、字号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
(三)颜色搭配合理,易于识别。
(四)不得使用模糊、误导性语言。
第三章标签形式要求第六条标签形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标签应当固定在产品包装上,不得随意拆卸。
(二)标签应当与产品包装材料相适应,确保标签的耐用性。
(三)标签尺寸应当适中,便于消费者阅读。
(四)标签应当采用环保材料,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第四章标签制售管理第七条标签制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
(二)具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
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标签标识管理办法一、引言标签标识是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它不仅能提高管理效率,还能保障物品的安全性和追溯性。
为了规范标签标识的管理,有效应对不同物品的识别需求,本文制定了一套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物品的标签标识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标签、身份证件、包裹标识等。
三、标签标识设计1. 标签标识应具备以下要素:(1)基本信息: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以便进行准确的识别和追溯。
(2)唯一标识:每个标签标识都应具备唯一的标识码,以确保信息的独立性和可追溯性。
(3)防伪措施:适用于需要保障安全性的物品,标签标识应具备一定的防伪措施,比如防伪二维码、水印等。
2. 标签标识设计原则:(1)简洁明了:标签标识的设计应简洁明了,避免冗长的文字和复杂的图案,方便用户快速识别。
(2)易读易识别:标签标识的文字和图案应清晰易读,且尺寸适中,以便使用者轻松辨认。
(3)耐用性强:标签标识应具备较强的耐用性,能够在各种环境条件下保持清晰可见。
四、标签标识安装与管理1. 安装要求:(1)位置合理:标签标识应安装在物品显著位置,易于被识别和查看,同时不影响物品的正常使用。
(2)固定牢固:标签标识应牢固固定在物品上,避免脱落或破损,以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2. 管理措施:(1)登记备案:对于重要物品的标签标识,应进行登记备案,记录每个标识的信息,包括编号、安装位置等。
(2)巡检维护:定期进行标签标识的巡检维护,及时处理脱落、损坏等情况,保证标签标识的正常使用。
五、标签标识数据管理1. 数据采集与录入:(1)及时准确:对于标签标识上的信息,应及时准确地进行数据采集和录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专人负责:指定专人负责标签标识数据的采集和录入工作,确保操作规范和数据的一致性。
2. 数据备份与保护:(1)定期备份:对标签标识的数据进行定期备份,以避免数据丢失或损坏导致信息无法追溯。
厨房标识标签管理制度范本
厨房标识标签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为了加强厨房标识标签管理,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酒店、餐厅、食堂等餐饮场所的厨房标识标签管理。
三、管理规定1. 标识标签的种类(1)食品原料标签: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批号、贮存条件等。
(2)食品添加剂标签:包括添加剂名称、用途、用量、注意事项等。
(3)食品包装标签:包括食品名称、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
(4)食品容器标签:包括食品名称、制作日期、保质期、制作人等。
2. 标识标签的粘贴与放置(1)食品原料标签应粘贴在原料包装袋或容器上,标签应朝外,便于查看。
(2)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放置在添加剂容器上,标签应朝外,便于查看。
(3)食品包装标签应粘贴在包装箱或包装袋上,标签应朝外,便于查看。
(4)食品容器标签应粘贴在容器上,标签应朝外,便于查看。
3. 标识标签的维护与管理(1)厨房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标识标签,确保标签清晰、完整、不易脱落。
(2)如发现标识标签脱落、模糊、损坏等问题,应及时进行更换。
(3)厨房工作人员应定期对标识标签进行清洗,保持标签的清洁、卫生。
4. 标识标签的使用要求(1)厨房工作人员在采购、验收、储存、加工、销售食品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标识标签上的信息进行操作。
(2)不得使用无标识标签或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和食品容器。
(3)不得篡改、隐瞒、销毁标识标签上的信息。
四、违规处理1. 违反本制度的,由厨房管理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
2. 情节严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厨房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制度进行修订,以适应厨房管理的需要。
厨房标识标签管理制度范本旨在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为消费者提供放心、满意的餐饮服务。
希望全体厨房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厨房管理秩序。
餐饮标识标签管理制度
餐饮标识标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餐饮行业标识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标识标签的内容要求1. 餐饮单位名称:必须真实、准确,与工商局登记的名称一致。
2. 营业执照编号:餐饮单位营业执照编号须在标识标签中清晰显示。
3. 经营许可证号:凡需要经营许可的餐饮单位,需将经营许可证号清晰标注于标识标签上。
4. 卫生许可证号:所有餐饮单位必须在标识标签上清晰标注卫生许可证号,确保消费者了解餐饮单位的卫生状况。
5. 食品安全等级: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等级分级结果需在标识标签上公示。
6. 营业时间:餐饮单位的营业时间应当清晰标注。
7. 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应当醒目标注在标识标签上。
8. 其他:标识标签上还可以标注菜单、特色菜品、特色服务等内容。
四、标识标签的规范要求1. 餐饮单位的标识标签必须采用易于识别、耐用、清晰可见的材质制作。
2. 标识标签的尺寸、字体大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清晰可辨。
3. 餐饮单位的标识标签应当设置在显眼位置,方便消费者查看。
4. 标识标签应当定期更新维护,如有损坏必须及时更换或修复。
五、标识标签的管理1. 餐饮单位应当建立标识标签专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及人员。
2. 定期对标识标签进行检查,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3. 对于发现标识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餐饮单位,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可以处以相应的处罚。
4. 对于严重违反标识标签管理制度的餐饮单位,可以暂停营业、吊销相关许可证等处罚。
六、监督检查1.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标识标签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餐饮单位进行检查。
2. 对于发现标识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餐饮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
3. 接受社会监督,餐饮单位可配合相关部门、消费者对标识标签进行检查。
七、处罚与激励1. 对于严重违反标识标签管理制度的餐饮单位,可依法处以罚款、责令整改、暂停营业等处罚。
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标签标识管理办法一、引言标签标识是一种用于识别、分类或区分物品或信息的工具。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使用各种标签标识来管理和组织事物。
为了确保标签标识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制定一套科学的标签标识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标签标识的管理问题进行论述,并提出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建议。
二、标签标识管理原则1. 统一原则标签标识的使用应符合统一原则,即在同一组织或系统内应使用相同的标签标识规范和标准。
统一的标签标识不仅能提高管理效率,还能减少混淆和错误。
2. 规范原则标签标识的制定和应用应符合规范原则。
制定标签标识应考虑使用场景、需求和实际情况,并遵循相关的规定和标准。
同时,使用标签标识的人员也应遵循相应的规范进行操作。
3. 清晰原则标签标识应具备清晰易读的特点。
标签标识的文字、图案或代码应清晰可辨,以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和理解。
同时,标签标识的材料和质量也要能够经受住长期使用和环境变化的考验。
4. 安全原则标签标识的管理应符合安全原则。
对于一些敏感信息或重要设备,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标签标识被恶意篡改或滥用。
此外,在标签标识的制作和贴附过程中,也应注意防止安全隐患的出现。
三、1. 标签标识制定在制定标签标识时,可以根据物品的性质、用途、分类等进行分类制定。
标签标识可以包括文字、图案或代码等形式,以便于不同人员的理解和使用。
同时,可以结合标签标识的形状、颜色、大小等特点,增加标签标识的辨识度和可操作性。
2. 标签标识使用在使用标签标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将标签标识贴附在物品的显眼位置,易于被看见和辨认。
- 标签标识的文字、图案或代码应与物品的实际情况相符,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 使用标签标识的人员需要经过相应的培训和指导,了解标签标识的含义和使用方法。
- 定期检查和维护标签标识,确保其质量和可用性。
3. 标签标识管理为了确保标签标识的有效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标签标识的档案管理系统,记录标签标识的使用情况、位置和更替时间等信息。
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标签标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签标识管理,规范标签标识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各种产品标签标识的管理。
第三条标签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有虚假、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标签标识的内容第五条标签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有效期限;(四)产品的成分、材质、用途、使用方法等;(五)产品标准编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标签标识应当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外文。
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使用中文。
第七条标签标识上的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标签标识的标注第八条生产者应当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标签标识。
标签标识应当固定在产品的包装上,不得随意撕毁、更换。
第九条标签标识的标注应当清晰、醒目,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
标注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应当准确、清晰,不得有模糊、脱落、褪色等情况。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在产品的显著位置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有效期限。
保质期或者有效期限标注应当明确、清晰,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四章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生产者提供标签标识的相关资料,生产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生产者不得生产、销售无标签标识或者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
第十四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的标签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生产者违反本制度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产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为了规范产品标签标识管理,确保产品标签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一、标签标识管理的目的1.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准确、真实的产品信息。
2. 规范企业的标签标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3. 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二、标签标识的责任主体企业是产品标签标识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签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标签标识的内容要求1. 标签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准确、明确地描述产品的名称。
(2)品牌名称:标明产品所属的品牌。
(3)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
(4)生产厂商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5)产品规格型号:准确、明确地描述产品的规格型号。
(6)产品安全警示标识:如有需要,应当标明产品的安全使用和存储注意事项。
(7)其他必要信息:根据产品特点和要求,标明其他与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信息。
2. 标签标识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包含虚假、误导性的内容。
四、标签标识的设计和制作1. 标签标识的设计应当符合产品的特点和规定,清晰易懂,便于消费者阅读和理解。
2. 标签标识的制作应当采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技术和设备,保证标签标识的质量和可靠性。
五、标签标识的审核和审批1. 企业应当建立标签标识的审核和审批制度,确保标签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 对于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标签标识,应当经过相应的质检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六、标签标识的使用和管理1. 企业应当确保标签标识的正确使用和粘贴,不得随意删除、更换或遮挡标签标识。
2. 企业应当建立标签标识的管理档案,记录标签标识的使用情况和审批记录,并定期进行归档。
七、标签标识的监督和处罚1.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标签标识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标签标识,应当及时予以处罚。
2. 对于故意虚假标签标识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面临产品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后果。
企业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企业标签标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部及对外的标签标识管理工作,保障企业品牌形象,提升企业竞争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及员工,并对外合作伙伴和供应商按照合同与约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标签标识由公司相关部门统一设计并进行审核,具体实施各部门详细负责。
第二章标签标识管理基本原则第四条标签标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侮辱他人、违反道德伦理等问题。
第五条标签标识应准确传达企业形象和核心价值观,不得产生歧义。
第六条标签标识应注重创新,在保持一贯风格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设计水平。
第七条标签标识必须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随意使用或泄露。
第八条公司内部使用的标签标识需经过大部门的审核,并有专人进行管理。
第九条对外合作伙伴或供应商使用的标签标识需经过公司审批,确保符合公司形象。
第十条标签标识管理需要与市场部门、销售部门等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及时更新各类标识。
第三章标签标识使用范围与规定第十一条公司标签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logo、产品标签、广告标语等各类标识。
第十二条公司标签标识仅可用于公司正式活动、产品销售以及正规宣传等用途。
第十三条公司标签标识的使用范围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核,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使用的标签标识需在文件、宣传册、展会等活动中使用,且需符合标准规定。
第十五条对外合作伙伴或供应商使用的标签标识需符合公司规定,并及时更新。
第四章标签标识管理流程第十六条标签标识的设计由专业设计师负责,需经过公司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标签标识的制作需要交由正规的生产厂家进行,确保质量与规格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标签标识的使用需要由专人进行管理,建立相应的档案和数据库。
第十九条标签标识需定期进行检查与更新,确保使用的标识都是最新、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条若发现标签标识有违规使用或泄露的情况,需要立即进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五章标签标识管理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需严格执行标签标识管理制度,确保品牌形象不受损害。
标签标识食品行业法规管理规定
标签标识食品行业法规管理规定在食品行业,标签和标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不仅提供了产品的基本信息,还承载了相关的法规管理规定。
正确使用和管理标签标识是确保食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介绍与食品行业标签标识相关的法规管理规定。
一、标签的要求1.基本信息要全面:食品标签上必须包含产品的名称、原料成分、生产商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基本信息。
这些信息应当准确无误地反映食品的真实情况,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
2.标签语言要清晰: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和图案应当使用明确清晰的语言和标识,消费者容易理解。
使用简单易懂的词汇和图标有助于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认可度。
3.标签规格要符合要求:食品标签的大小、字体、排版等规格要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标签上的文字和图案应当清晰可见,不得模糊或被遮挡。
二、标识的要求1.地域标识:某些特定的食品可能会被分配特定地区的产地标识。
地域标识是指产品某些特殊的地理属性,如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等,与产品的质量和口感有关。
2.健康标识:一些食品可能会使用健康标识,以提醒消费者该产品对健康的影响。
健康标识可以是特定的图标或文字,用以说明产品的热量含量、营养成分、过敏原信息等。
3.认证标识:一些食品可能会获得特定的认证标志,以证明产品符合特定的质量或安全标准。
这些认证标志可以是国际认可的,如ISO 认证,也可以是国家或行业内特定的认证,如有机食品认证。
三、标签标识的管理规定1.准确信息提供:食品企业应当确保标签上提供的信息准确可靠,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生产商应当对产品的原料成分、营养成分、生产工艺等进行科学研究和准确测试,以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可信。
2.合规宣传:食品企业在标签和标识上的宣传内容应当符合相关的法规要求。
不得夸大宣传或做出不实的宣传,以免误导消费者或造成不良影响。
3.标签标识的更新与维护:食品企业应当及时更新和维护产品的标签和标识。
一旦发现标签上的信息有变动,企业应当立即对其进行更新,以保证消费者获得准确的信息。
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标签标识是企业或组织在产品、包装、文件等物品上标注的标识,具有标识和辨别作用,对于管理和运营起到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标签标识的管理,以下是一些标签标识管理的规定。
一、标签标识使用规定1. 标签标识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标识。
2. 标签标识必须清晰、准确地标示产品的名称、规格、产地、生产日期、有效期、仓库编码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辨识和使用产品。
3. 标签标识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规范,不能有任何模糊、不准确或重叠的情况,保证信息的正确性和可读性。
4. 标签标识的使用应统一设计和印刷,确保风格一致,提升企业形象和品牌识别度。
5. 标签标识的使用应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滥用相关信息。
二、标签标识管理责任1.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标签标识管理部门或组织,负责标签标识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放工作。
2. 标签标识管理部门或组织应配备专业的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3. 标签标识管理部门或组织应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权限,确保标签标识的管理无缝衔接。
4. 标签标识管理部门或组织应定期对标签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 标签标识管理部门或组织应建立标签标识的档案和库存管理系统,保证标签标识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三、标签标识设计规定1. 标签标识的设计应符合产品的特点和定位,突出产品的主要特点和价值,提升产品的竞争力。
2. 标签标识的设计应简洁、美观,同时要考虑到印刷质量和成本因素,确保标签标识的可读性和经济性。
3. 标签标识的设计应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标识的大小、布局、字体、颜色、图形等要素的规定。
4. 标签标识设计时应注意与其他标识或包装的协调性,保持整体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5. 标签标识的设计应充分考虑消费者的使用习惯和需求,提供便利的信息和服务。
综上所述,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企业和组织的管理和运营具有重要的意义。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标签和标识内容规定:标签和标识上应包含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主要成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信息,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明确标注。
2. 标签和标识设计规定:标签和标识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同时,标签和标识应清晰易懂、字体规范、不得使用过度修饰或违法违规图案。
3. 标签和标识语言规定:标签和标识上的文字应使用国家推行的官方语言,并严禁使用侮辱性、歧视性、低俗的词语,保证产品宣传的合法合规性。
4. 标签和标识的真实性:标签和标识上的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包含虚假宣传或夸大成分功效的信息。
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应准确无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5. 标签和标识审核和验收: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标签和标识进行严格的审核和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并正确无误。
相关监管部门也会进行定期抽查和监督,对违规的标签和标识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和加强监管而制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这些规定进行标签和标识的设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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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通常由国家制定和管理,并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1. 食品标签规定:食品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负责单位、食品添加剂以及营养成分等信息,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健康食品标识:健康食品应标注健康食品标识,并注明产品功能和适宜人群等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3. 产地标识:食品应标明产地,或者以形象、文字等方式清楚表示其产地信息。
若食品有地理标志保护,应符合地理标志相关规定。
4. 进口食品标识:进口食品应当标明原产国或地区,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 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应标注保健食品标志,并注明产品适宜人群、功能与作用等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6. 食品包装标识:食品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负责单位等信息,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包装不得有误导性宣传,不得使用虚假或违法广告。
请注意,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规定请参考当地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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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标识标注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地区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农产品、食品、药品、化妆品等。
第三条产品标识标注是指产品上用于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产品成分、安全警示等内容的信息标注。
第四条产品标识标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标识。
第二章标识标注内容第六条产品标识标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 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中文,不得使用外文、缩写或代号。
2. 规格型号:应明确表示产品的规格、型号,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性能和用途。
3. 生产厂名、厂址:应标注生产企业的全称和地址,确保消费者能够追溯产品来源。
4. 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药品、化妆品等易腐、易变质的商品,应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5. 执行标准:应标注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6. 产品成分:应标注产品的主要成分,特别是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成分。
7. 安全警示:对于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产品,应标注安全警示。
8. 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根据产品特性和国家相关规定,可能需要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产品标识标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字体、字号:应清晰易读,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字迹。
2. 位置:应标注在产品显著位置,便于消费者查看。
3. 颜色:应与产品背景色形成对比,便于识别。
4. 材质:应使用耐久、不易褪色的材料。
第三章标识标注管理第八条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产品标识标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确保产品标识标注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十条产品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产品的标识标注进行核查,不得销售标识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产品。
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标签标识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行各业的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
在物流、生产、库存等领域,对于货物和物品的追踪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标签标识的应用逐渐普及,特别是在物品的识别和管理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
为了加强标签标识的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制定本《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二、标签标识的定义及分类1. 标签标识的定义标签标识是指附于物品或货物上的识别码、标识牌、标签等,用于表示该物品的信息或特点,并方便其追踪、管理和区分。
2. 标签标识的分类根据标签标识的不同形式和功能,可将其分类为以下几种:(1)条形码标签:利用线条的厚度和间距进行编码,实现物品的唯一识别,广泛应用于商品流通等环节。
(2)RFID标签:利用无线射频技术,实现物品的无线识别和追踪,适用于物流、仓储和生产等领域。
(3)二维码标签:将二维码图案印刷在标签上,通过扫描识别,可存储大量信息,广泛应用于票务、产品包装等领域。
三、标签标识管理的原则1. 统一规划:建立统一的标签标识管理系统,明确标签标识的编码规则、使用要求和管理流程。
2. 分级管理:根据物品的重要程度和价值,对标签标识进行分级管理,确保高价值物品具备更严格的管理要求。
3. 审核审批:对标签标识的申请和领用进行审核审批,确保使用合法、规范。
4. 定期检查:定期对标签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5. 安全保密:对于带有敏感信息的标签标识,要加强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四、标签标识管理的具体措施1. 标签标识的申请和发放(1)申请人需提供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
(2)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批,确定标签标识的编码和使用权限。
(3)经批准后,发放标签标识,并记录相关信息。
2. 标签标识的安装和维护(1)标签标识应安装牢固,防止脱落并影响识别效果。
(2)定期检查标签标识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及时更换损坏或老化的标签。
(3)对于RFID标签,应定期检查电池电量,确保其正常使用。
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标签标识管理办法在当今的商业社会中,标签标识作为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标签标识的使用,保障公众利益,特制定本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场上流通的各类产品的标签标识,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电子产品、服装、玩具等。
二、标签标识的基本要求1、真实性标签标识所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夸大产品性能或功效。
2、完整性应包含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生产厂家、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清晰易读文字、图形、符号等应清晰可辨,易于消费者理解和阅读。
4、准确性使用的语言应规范、准确,不得使用模糊、含混或易产生歧义的表述。
三、标签标识的内容规定1、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通用名称,不得使用易误导消费者的奇特名称。
2、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应明确标注具体的年、月、日,保质期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准确标注。
3、成分表应列出产品所含的所有成分,按照含量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
4、执行标准标注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
5、警示标识对于可能存在危险或需要特殊注意的产品,应标注相应的警示标识和说明。
6、认证标识如果产品获得了相关的质量认证、环保认证等,应在标签上予以标注。
四、标签标识的审核与监督1、生产企业应建立内部审核机制,对标签标识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2、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标签标识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3、鼓励消费者对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违规处理1、对于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已上市的产品,进行整改。
2、对故意违反标签标识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和销售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特殊产品的标签标识要求1、食品标签除了满足上述基本要求外,还应标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营养成分表、过敏原信息等。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本一、标签内容要求1. 产品名称: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名称,确保准确无误。
2. 成分:标签上应列明产品的主要成分,以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组成。
3. 净含量: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净含量,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了解产品的规格。
4. 使用方法:标签上应简明扼要地列出产品的使用方法,帮助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5. 保存方法: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保存方法和期限,以确保产品在有效期内得到妥善保存。
6. 厂家信息: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厂家信息,包括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7. 生产日期和批号: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批号,以便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
8. 警示语:标签上应有适当的警示语,以提醒消费者使用产品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标签设计要求1. 字体:标签上的字体应清晰易读,字号适中,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轻松阅读标签上的内容。
2. 颜色:标签上的文字和图案颜色应鲜明清晰,以便消费者能够清楚地辨认。
3. 图案和图片:标签上的图案和图片应与产品特性相关,并清晰易识,避免出现模糊、失真的情况。
4. 语言:标签上的语言应使用本地常用语言,以确保消费者能够理解标签上的内容。
5. 布局:标签的布局应合理,内容排列清晰有序,不拥挤,以便消费者能够轻松找到所需信息。
三、标签标识管理要求1. 真实合法:标签上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涉及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2. 安全合规:标签上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含有禁用或限用的成分。
3. 标识醒目:标签上的内容应明确醒目,字体大小适中,不得使用过小或模糊的字体。
4. 信息完整:标签上的内容应完整,不得漏掉重要信息或删减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内容。
5. 标识一致:同一款化妆品的不同包装上的标签内容应一致,不得存在差异。
6. 标签更换:标签上的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换标签,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取最新的产品信息。
四、标签标识管理流程1. 设计阶段:在产品设计阶段,应将标签设计纳入考虑,确保标签能够清晰、准确地传达产品信息。
产品标识标签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产品标识标签管理制度1.目的对公司的产品以及生产的全过程包括从原辅料的接收、工序生产、成品入库以及出厂保持适当标识,并规定相应检验状态的标识种类和管理办法,以确保在需要时对产品质量的形成过程实现追溯,确保合格品才能进入下一工序或出厂.2 .范围适用于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全过程标识的控制和可追溯性管理.3 .职责仓管部:负责所属区或内物料包括原辅料、产品检验状态的标识及控制,并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各种物品的标识.生产部:负责对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标识与维持,若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追溯时,参与追溯工作的进行和评审.品管部:负责组织对物料进行质量状态标识,监督检查各执行部门的实施情况,实现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管理.4 .定义无5.程序原料标识原料、添加剂预混料、编织袋和标签等原辅料必须分区堆放,上锁存放,防止流失.原辅料进库后由仓管员编写原料标识卡,并挂上相应的堆头上,注明名称、供应商、数量、规格、进料日期等,质检员根据检验结果,在原料标识卡填上质量状况和使用要求.有毒有害物资必须与形成饲料的物料隔离堆放,并设有明显的安全警告性标识..生产过程中物料的标识5.2.1生产过程中需使用的原辅料,必须先经仓管员同意,查清楚相应的标识卡,确定是合格的原辅料后才能领用,根据领料情况填写原料出库单和原料耗用日报表以便追溯,注意必须填写清楚供应商、检验编号和数量等可追溯信息.在生产过程中,若完成上一工序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进入下一工序的物料,须挂上标识牌,并在标识牌上注明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和下一工序,确保信息传达准确无误.5.2.3各种返工料必须按分类要求进行归类堆放和使用.5.2.4 从车间拉出来的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必须堆放在指定位置,并在叉料方向的两侧标明品种或编号、产生原因、数量、日期和班次等内容,以防误用.成品标识5.3.1饲料成品必须使用对应的包装袋包装,包装袋外要印有品名、规格、厂址、净含量、公司名称等内容.5.3.2包装封口时,必须加缝饲料标签,并加盖当天生产日期,一包饲料对应一张标签.标签应符合饲料标签GB10648的要求,内容包括品名编号、验收合格证号、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主要成分分析保证值、原料组成、使用说明、配伍禁忌、保质期、贮存方法、注意事项等.5.3.2包装完成后,堆放时,不同规格、不同日期的产品必须分开堆放.不同日期的产品,先生产的产品必须移到最外面,保证发货时做到先入先出.入库成品的标识生产完成后,入仓的成品由仓管员在成品报表上进行标示,并在堆头上挂上标识牌,注明检验状态、生产日期、规格等,以便区分.检验状态检验状态分三种:待检挂黄牌、合格挂绿牌或不挂牌、不合格挂红牌.产品追溯5.6.1追溯规划当客户、法规或公司本身有追溯需求时,由品管部规划追溯过程.5.6.2 产品追溯的途径产品批号→生产过程控制记录表→生产计划表和生产领用原料单→原料编号→原料检验报告→供应厂商.5.6.3 追溯依据及控制通过产品批号、小包装袋上的日期编码,可以查出使用原料的记录及编号,从而找出相应的生产过程记录和原料质量记录,进行原料追溯.5.6.4 当原料、半成品需要让步接收时,由相关人员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做特殊标识,以便在以后的工序中发现不符合要求时,能够及时召回此批产品.各种标识要求不易脱落或丢失、破碎,字迹要清楚.产品标识亦可以用手写标签、标牌.标识的主要内容应反映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或地点、方位等.物料状态标识可用如下方式表示:标签如合格证、区域、标牌、各种记录等.产品标识应具有可追溯性,当产品无标识或标识不清时,由品管部会同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后补加相应标识.。
标识标签管理规定
标识标签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于2007年8月27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该《规定》分总则、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法律责任、附则5章41条,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予以废止。
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最新版,希望对你有帮助。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最新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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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标签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于2007年8月27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该《规定》分总则、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法律责任、附则5章41条,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予以废止。
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最新版,希望对你有帮助。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最新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九、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
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十二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第十三条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