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在医学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一类特殊的药品,具有较强的药理作用,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
为了规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合理用药,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
一、处方开具资格医务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前,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只有具备相应执业资质的医师才有开具此类处方的权利,保证医务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处方内容要求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处方格式。
处方内容应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病情描述、用药剂量、使用方法、开具日期、医师签名等必要信息,并按照规定填写处方单。
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慎重对待,严格遵守规定,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三、处方审核和记录医务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后,需要经过相关医疗机构的审核和确认。
医疗机构的药学部门负责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内容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医师应当对处方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归档,及时更新患者用药信息,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系统,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隐私保护。
四、处方使用期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处方不得再次使用。
患者在使用处方药品时应当按照医嘱和规定的用药剂量进行使用,不得擅自增减用药量或更改用药方式。
医师应当定期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确保患者的病情得到有效控制。
五、处方管理责任医务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认真履行处方管理的责任。
医师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用药指导,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效果。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的药品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师的培训和监督,规范处方开具和使用流程,提高用药管理的水平和质量。
总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有效性,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和责任,提高医疗服务的整体质量。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1、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完整清晰的填写处方项目,不得涂改。
2、严禁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3、医师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处方。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处方编号、处方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发药人、核对人。
二类精神药品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印制、保管、领取、保存、退回和销毁的相关规定: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由药械科按照省卫生厅统一格式印制。
库房要建立处方笺台帐,对处方笺的收发进行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处方编号、领用部门、数量、保管人及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相符,保证能追查每张处方的去向。
(2)处方笺发现破损或作废时应退回库房,进行登记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后销毁。
(3)药房发药后对处方进行逐日、逐张登记,妥善保存,要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保存期满后经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
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使用专用标准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由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按规定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由执业医师根据相关规定开具。
(2)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3)患者的一般情况、临床诊断要填写清楚、完整,与病历记载相一致;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及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6)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逐方登记。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处方保持期限为3年。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单独存放,保存期限为2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剂制度(1)各调剂室由双人审核、调配、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2)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以上职称人员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3)门诊调剂室应固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
(4)门诊、住院药房设置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橱),应当每天结算、交接班,交接班应有记录。
(5)严格按《处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核处方、调配、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发药。
(6)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逐日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通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发药日期、用药数量。
麻醉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1.医疗机构应建立麻醉药品处方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处方开具、审核、调剂、使用等环节的信息化监控。
2.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处方权限控制、处方用量预警、处方历史查询等功能,以提高麻醉药品处方的安全性和追溯性。
3.医疗机构应保障麻醉药品处方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八、异常情况处理
1.医疗机构应建立麻醉药品处方异常情况处理机制,包括处方的退回、作废、更改等程序。
十九、反馈与改进
1.医疗机构应建立麻醉药品使用反馈机制,鼓励医务人员和患者提供使用中的问题和建议。
2.对收集到的反馈信息,医疗机构应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提升麻醉药品管理水平。
3.医疗机构应定期公布麻醉药品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跨科室协作
1.医疗机构应促进不同科室之间的协作,共同参与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3.医疗机构应关注国内外麻醉药品研究动态,及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临床实践。
二十二、持续改进
1.医疗机构应持续关注麻醉药品管理的最新法律法规和技术进展,不断更新和完善管理规定。
2.医疗机构应定期对麻醉药品处方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
3.持续改进应成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管理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处方中应当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体重、科室、床位号、临床诊断、麻醉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用药时间等;
(5)处方开具后,经审核无误,医师需在处方上签名并注明开具日期。
2.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处方的管理,确保处方安全,防止麻醉药品流失。
3.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5年。
四、处方审核与调剂
(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4.麻醉药品调剂时,调剂人员应当核对处方、患者信息、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调剂。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具有较高风险和潜在危害的特殊药品,为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我国实施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该制度通过对医师处方权的规范,实现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和监控。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背景、实施对象、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背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特殊性在于其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的影响,因此使用这些药品需要严密的监控与管理。
过度或不当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问题,甚至造成生命危险。
为了规范医师在处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的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国家制定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二、实施对象该管理制度主要适用于具备医师资格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生、药师等。
只有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医师才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三、管理要求1. 开具处方的规范要求医师在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需遵循以下规范要求:- 严格按照病情需要和个体化治疗原则,选择合适的药品;- 在处方上标明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 记录药品的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详细信息;- 在处方上签字并注明开具日期。
2. 处方的保存与传递要求医师开具完处方后,需按照以下要求保存和传递处方:- 在医疗机构内建立科学合理的处方保存和传递系统;- 严格控制处方的印制和调配,确保处方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医师应妥善保存自己开具的处方,相关医疗机构应对处方存档进行管理。
3. 处方的审核与管理要求为了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需要对处方进行审核与管理:-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审核岗位,负责对处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医师应在处方上签字确认,确保处方的真实性;- 医疗机构应建立电子化的处方管理系统,以便进行数据分析和查验。
4. 处方调剂与发药控制为避免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对发药环节进行严格控制:-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药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统一管理;- 药剂师在发药前应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发药应由药剂师完成,避免发生错误。
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
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麻醉和精神药品是一类特殊的药物,具有较强的药理作用和潜在的危险性。
为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医疗质量,对于这类药品的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就麻醉和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展开探讨。
一、处方管理麻醉和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需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医师在开具这类药品的处方时,需要注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病情及用药剂量等信息,并在处方上签字盖章。
此外,医师还应当对患者进行详细的问诊和体格检查,排除禁忌症和药物相互作用等风险因素,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二、调剂制度麻醉和精神药品的调剂工作由医院的药剂科或药剂师进行,严格按照处方的要求进行配药。
在调剂过程中,需要核对处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药品的品种、规格及质量符合要求。
调剂完成后,药剂师还应当向患者详细说明药品的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以提醒患者合理用药并降低不良反应的发生风险。
三、风险防范麻醉和精神药品具有一定的滥用和依赖性,易造成患者身体和心理的损害。
因此,在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中需加强风险防范措施,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医疗质量。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药品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师和药剂师的培训,提高其对麻醉和精神药品的认识和应用水平,减少药品误用和滥用的风险。
四、监督检查为了确保麻醉和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的有效实施,医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医师和药剂师的处方开具和调剂行为进行定期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同时,建立药品使用情况的跟踪监测系统,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评估,提高药品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麻醉和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对于维护患者用药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这类药品的合理应用,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患者的健康。
只有在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下,才能有效防范麻醉和精神药品的风险,确保医疗安全和质量。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在医疗领域中,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具有极高的风险,因此需要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确保医务人员正确、合理地开具处方和使用这些药品。
本文将探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的有效性以及相关的法规和制度。
一、麻醉药品的处方权管理麻醉药品是一种具有较强药理作用的药品,使用不当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因此,医务人员在处方麻醉药品时需要符合一定的管理规定。
1. 麻醉药品的合理处方医务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遵循一定的处方规范,包括药物种类、使用剂量、使用方法等。
同时,医务人员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评估,确保麻醉药品的使用是必要且安全的。
2. 麻醉药品处方的审核与监管为了确保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符合规范,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审核机构,对麻醉药品处方进行审核。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对麻醉药品处方进行监督,确保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合规。
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管理精神药品是用于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由于其药理作用较大,使用需要经过严格的管理。
1. 精神药品处方的专业性精神药品的处方需要由专业的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医生开具,确保对患者的精神状态评估准确,处方的药物种类和剂量符合患者的具体情况。
2. 精神药品处方的限制精神药品的处方应严格限制在特定的医疗机构或特定的医生开具,以确保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和监控。
此外,患者在使用精神药品时也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药物可能的副作用和注意事项。
三、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相关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管理制度在维护医疗安全、保障患者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 相关法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明确了医务人员的处方权限和处方行为的管理要求。
2. 有效性评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管理制度需要定期进行有效性评估,以确保其符合医疗实践的需求,并发现和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非常特殊的药品,其使用和管理需要符合严格的规定和程序。
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各国都建立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该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义麻醉药品是指能够减轻或消除疼痛感觉,使人产生麻醉状态的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能够影响人的精神活动、情绪和思维的药品。
这两类药品都具有一定的药理作用和风险,因此需要严格的管理制度来控制其使用。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授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只能由合格的医师持有。
医师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需要通过考试和培训来获取相应的资格证书。
只有持有有效的处方权的医师才能合法地处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要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有一定的要求,以确保其合理使用和安全性。
一般而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应包括以下内容:1. 医师的姓名和执业资格证书号码;2. 患者的姓名和年龄;3. 处方药品的名称、剂量和使用方法;4. 处方的日期和有效期限;5. 医师的签名和联系方式。
此外,对于精神药品的处方,还需要注明治疗的精神疾病和预期效果。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审查和监管为了确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和防止滥用,各国采取了相应的审查和监管措施。
一般而言,配药师或药剂师在接到处方后会对其进行审查,检查处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监管部门也对医师的处方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
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限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一般来说,处方权的范围和有效期限会根据医师的资质和专业领域进行限制。
一些特殊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只能由特定的医师处方,且处方的有效期限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的意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社会的意义重大。
首先,它能够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防止药品的滥用和误用。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住院病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逐日开具,包括针剂与片剂,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癌痛病人开具的阿片类药物无极量限制,除磷酸可待因片一天剂量不超过240mg,曲马多一天剂量不超过400mg。
盐酸哌替啶注射液处方为一次常用量,适用于各种剧痛,如创伤性疼痛、手术后疼痛、麻醉前用药,或局麻与静吸复合麻醉辅助用药等。
慢性中重度疼痛的中晚期癌症病人不推荐使用本品。
门诊麻醉药品处方开具,针剂不能由病人带回,除急诊开具的针剂可由医师或护士到药房领取,不能由病人到药房领取。
麻醉药品首先口服用药。
病区麻醉药品实行基数管理,麻醉药品基数,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由药库调拨。
手术室设置废液、废贴处理区,对废液、废贴进行处理登记,并有责医师及护士,双签字。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用法用量要规范,药品名称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规范麻醉药品的开具,每月对门诊、住院麻醉药品处方进行专项点评。
主要点评处方中药品名称的规范书写、药品用法用量、医师签字、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号是否正确、麻醉药品的选择、处方字迹等方面。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上必须注明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号。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一、概述1、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的药品;2、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二、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授予开具麻醉药品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经区卫生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区卫生局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量:①、针对普通患者: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三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
②、针对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注射剂处方不超过三日用量,控缓释剂处方不得超过十五日用量,其它剂型不超过七日用量。
2、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量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用量,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再次调配患者使用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针剂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数量。
4、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痛及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
三、麻醉药品处方书写注意事项: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楚。
处方医生签全名,配方时应严格审查,药房配方和核对人员应双签名。
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注意事项:1、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
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2、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对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滥用麻醉药品的直接负责人员,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五、处方保管时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应单独存放,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三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二年。
六、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一定五专”,即“定麻醉药品处方权医师”,并“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一、概述随着药物的不断发展和应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这些药品的滥用和非法交易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和非法使用,制定和实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合法合规。
2.科学合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必须基于临床需要和医学评估,确保药物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严格规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必须建立完善的流程和规范,严格控制药物的处方和使用。
三、管理范围1.麻醉药品:麻醉药品是一类具有麻醉作用,需经过专门的医疗机构和麻醉师操作的药品。
包括吗啡类药物、芬太尼类药物等。
麻醉药品的处方管理应该建立专门的处方审核机制,确保麻醉药品在临床上的合理使用。
2.精神药品:精神药品是能够影响人的心理状态和精神功能的药物,包括抗精神病药物、抗抑郁药物、镇静催眠药物等。
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应该建立严格的诊断和治疗规范,确保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
四、处方审核1.医师资质要求:凡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医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
2.处方审核流程:医师开具处方后,应由医疗机构设立的处方审核机制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药物的使用适应症、用药剂量、用药时长等。
3.处方审核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药学知识,能够准确判断处方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五、处方填写1.开具单位:医师在处方上应标明医疗机构名称、科室和医生姓名。
2.患者信息:处方上应详细填写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或门诊号等个人信息。
3.药物信息:处方上应详细填写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
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在处方上注明使用适应症。
4.医师签名:医师在开具处方后应当签名,并注明日期以及就诊科室。
六、处方保存1.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处方存档系统,将每一张处方按照标准进行存档。
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13.1医院应制定麻、精神药品应急预案,包括药品不良反应、用药过量、药品短缺等情况的处理。
13.2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
(2)应急处理流程,包括报告、评估、处理等环节;
(3)应急物资储备,确保药品供应;
(4)应急培训与演练,提高医务人员应急处理能力。
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总则
1.1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医院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从事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使用的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
1.3医院应设立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负责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分发、处方审核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24.2培训与教育内容包括:
(1)麻、精神药品的药理学知识;
(2)处方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
(3)药品不良反应的识别和应急处理;
(4)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操作培训。
二十五、持续优化与创新发展
25.1医院应持续优化麻、精神药品管理流程,探索创新发展模式。
25.2持续优化与创新发展措施包括:
(1)引入智能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
十四、用药咨询与沟通
14.1医院应设立用药咨询窗口,为患者提供专业的用药咨询服务。
14.2医务人员应主动与患者沟通,了解患者用药需求,解答患者疑问,提高患者用药满意度。
14.3医院应鼓励患者参与用药决策,尊重患者意愿,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
十五、用药研究与进展
15.1医院应鼓励医务人员开展麻、精神药品相关研究,推动用药知识更新和用药技术进步。
15.2医院应定期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分享用药研究成果和经验,提高医务人员用药水平。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具有一定风险和潜在危害的药品,因此需要严格的处方管理制度来确保其合理、安全的使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处方权:处方权一般由医生具有,在具备相关资质和合法执业的前提下,医生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开具相应的处方。
2. 处方编写:医生在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完整、准确的处方信息,包括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诊断、药物名称和剂量、药物使用方法等。
同时,医生还需要签名确认处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3. 处方审核:医院药师或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对医生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审核不合格的处方应当予以驳回,并及时通知开具处方的医生。
4. 处方管理: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处方管理台账,记录开具处方的医生、处方日期、患者信息等,以便随时查验和追溯。
5. 处方调剂和配药:药师根据处方,在严格按照规定的配药程序和标准下,调剂和配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
6. 处方存档:医院应当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存档,保存一定的时限,并确保处方信息的保密性,以防止处方被滥用。
以上是常见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医生的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一类特殊的药物,它们具有较高的药理活性和潜在的滥用风险。
为了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和管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其中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管理制度。
一、背景介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医疗、科研、教学等领域都有广泛应用,但是由于其特殊性质,需要加强管理,防止滥用和非法使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管理制度的出台,旨在规范医生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程序和要求,提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安全性。
二、管理制度的内容(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的印制和分发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处方必须经过严格的印制,具备相应的防伪措施,防止空白处方被篡改或伪造。
2. 只有具备相应资质和权限的医疗机构才能获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处方,并且数量应该严格控制,避免过量分发导致滥用。
(二)医生处方的规范要求1. 医生在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开具处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医生必须对患者进行详细的诊断和评估,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是符合患者实际需要的,并且采用最佳用药方案。
3. 处方必须填写完整,包括患者信息、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用量、处方日期等必要信息,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三)配药和发药环节的管理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配药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权限的药师进行,同时需要进行严格的记录和核对,确保配药的准确性。
2. 发药环节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登记,确保患者获得的药物是符合处方要求的,并且避免药物的滥用和误用。
(四)监控和追溯体系的建立1. 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控和追溯体系,对各个环节的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2. 监控和追溯体系应该与医院信息系统进行联通,实现药物使用和处方信息的全面记录和管理,为后续的数据分析和溯源提供依据。
(五)培训和督导机制的建立1. 针对医生、药师和相关工作人员,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的培训计划,包括法律法规的学习、用药知识的培训等。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二、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四、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
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专用病历由麻管员保管。
五、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患者家中使用,六、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七、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院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他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薄、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患者专用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开具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纸为淡红色,处方右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第二类精神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注明理由。
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院内使用。
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瓶,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 主讲人:林晓华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定义及常用 药物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规 定
·相关法律责任
麻醉药品
定义: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 能成瘾癖的药品。
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 麻醉药品等
麻醉药品的双重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 2005年11月1日实施。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 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 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 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吊销其执业证书
麻
精一
精二
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有处方权的医生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 ①亲自诊查患者 ②建立相应的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③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④要求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注射剂:
①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②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至患者家中使用
而没有疼痛的个体并不存在这些特殊的受 体,此时任何进入体内的阿片类物质大部 分都直接与脑内的受体结合,造成阿片类 药物浓度突然增高,增加了药物成瘾的可 能。
疼痛病人精神依赖发生的可能性 有多少?
1、回顾性调查24000例使用阿片类药物镇 痛的患者(无药物滥用史),发现只有7例 成瘾,占0.029%(Fredman DP,1990)
医疗用→优秀的镇痛药 滥用→精神依赖性→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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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 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6-05
卫医发〔2 0 0 5 3 4 3 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保证患者正常医疗 需求,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我部制定了《麻 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 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 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 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 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附后)。
病历由医疗机 构保管。
四、 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 、“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 日用量。
十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 0 0 5年11月1日实施。
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电话:
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
供参
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三、重要提示:
(一)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 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 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 应的义务。
医疗机构(章) : 患者(家属)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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