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律常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考查精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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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节选)l 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l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l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l 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l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l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l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l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l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l 违反上条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l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l 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l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l 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l 违反上条,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l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违反此条,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反不当竞争法知识点总结

反不当竞争法知识点总结

反不当竞争法知识点总结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概念1. 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生产和流通商品和服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有欺诈、胁迫、恶意诋毁、不正当评比、虚假宣传等。

2. 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

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个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为自己谋取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需符合以下标准:第一,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或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三,行为有悖于商业道德准则。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行为1. 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虚假宣传是一种严重的不当竞争行为。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成分、性能、效果、价格等方面,明知不实就散布、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

2. 抹黑竞争对手抹黑竞争对手是指企业为了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或声誉,在宣传、广告等方面,对竞争对手进行不实宣传、诽谤、抹黑等手段。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抹黑竞争对手是一种不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环境。

3. 垄断市场垄断市场是指企业通过拥有垄断地位,利用技术、资金、渠道等优势,对市场进行独占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垄断市场是一种不当竞争行为,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

4. 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是指企业为了达到竞争目的,通过虚假诋毁、贬低竞争对手,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和信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是一种不当竞争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5. 不正当评比不正当评比是指企业通过支付财物或其他手段,获取虚假的荣誉或评比结果,误导消费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的一项法律,它旨在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其起源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应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

以下是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知识点归纳。

一、不正当竞争的定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采取欺骗、误导、虚假宣传、恶意抢夺商业机密等手段,干扰市场竞争,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其
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利益。

二、知识产权保护
三、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是其重要内容之一、法律明确规
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盗取、窃取、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等。

并规
定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并且对侵犯商业秘密
的行为提供了打击措施。

五、损害赔偿和禁止性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和禁止性行为进行了规定。

对于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请求赔偿损失;对
于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要求经营者停止侵犯,消除影响,
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七、行政处罚措施
八、民事诉讼制度和惩罚性赔偿
九、维权方式和救济措施
总结起来,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它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护措施。

通过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知识产权保护、损害赔偿和禁止性行为等措施,该法律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第⼆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为。

(⼆)不正当竞争的特征(1)不正当竞争⾏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不正当竞争⾏为..是违法⾏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1、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制⽌不正当竞争⾏为⽽发⽣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国际上普遍采⽤的⼀种法律制度。

3、我国在1993年9⽉2⽇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1993年12⽉1⽇起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1、⾃愿、平等、公平原则2、诚实信⽤、遵守公认商业道德原则第⼆节不正当竞争⾏为⼴义的不正当竞争⾏为:①垄断⾏为;②限制竞争⾏为;③不正当竞争⽅法。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为是指不正当竞争⽅法。

⼀、限制竞争⾏为(⼀)公⽤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为所谓公⽤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我国主要包括供⽔、供电、供热、供⽓、邮政、通信、交通运输等⾏业的经营者。

该⾏为的表现形式通常是不以交易为要挟,要求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需求者购买其制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这些商品⼀般是与该项商品或服务相联系的。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的是除国务院以外的各级⾏政机构,该⾏为必须具备的⼀个要件是滥⽤⾏政权⼒,及其⾏政⾏为违反合法、合理的⾏政原则。

两种表现形式:①以权经商的⾏为②地区封锁的⾏为。

(三)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它是经营者利⽤其经济和技术等⽅⾯的优势地位,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交易对⽅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者在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使⽤范围等⽅⾯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的⾏为。

反不当竞争法的知识点

反不当竞争法的知识点

反不当竞争法的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①基本定义:直白地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国家用来管那些在市场里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

比如说有些商家为了多卖东西,用一些坑人的办法,像故意抹黑竞争对手、模仿人家特别有名的商标,这种歪门邪道的行为就得用这个法来治。

②重要程度:这在商业世界里可太重要了。

它就像市场的守护者,能保证商家们公平竞争,这样对咱们消费者也有好处。

要是没有它,市场就乱套了,全是欺骗、坑蒙拐骗。

③前置知识:最起码得对商业竞争有点概念,知道商家之间是怎么抢生意的,像价格战啊,产品差异化这些。

还得知道基本的商业道德,哪些事在商业里是大家公认不地道的。

④应用价值:实际中,如果咱们消费者发现买的东西是因为商家用不正当手段得来的优势,比如某个餐厅偷了另一个餐厅的招牌菜做法还污蔑对方,咱们可以用这个法来维权。

对诚实的商家来说,也能保护他们不被坏心眼的竞争对手打压。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商业法律法规这个大拼图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块很重要的部分。

它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这些都有密切联系。

②关联知识:它和商标法关系超紧密。

比如说一个品牌的商标被人恶意冒用,这时候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能管。

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关,因为不正当竞争往往损害消费者权益,像虚假宣传,消费者被骗了,这俩法都能保护消费者。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说实话有点难。

因为市场上的竞争手段千奇百怪,有时候很难判断一种行为到底是不是不正当竞争。

- 关键点:要分清正当的商业竞争策略和不正当的手段,关键是看是不是违背商业道德,有没有损害其他商家或者消费者的利益。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里,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常考。

- 考查方式多样,比如会出案例,给个商业场景问是不是不正当竞争,还可能考查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应的处罚措施等。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防止企业在竞争的时候用那些不公平、不道德的手段去对付其他竞争对手或者欺骗消费者的法律。

法律知识: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律知识: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律知识: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出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公正和诚信,维护经济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内容、实施及作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于1993年12月逐步实施的一部法律,该法规定了利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所涉及的各种行为,以及法律规范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指在涉及市场竞争的过程中,采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触犯诚信原则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市场竞争利益的行为。

二、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假冒或者恶意诋毁他人商品或服务,妨害他人经营的行为;2.以欺骗、强迫等手段,弄虚作假,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超越正常经营手段所限制的范围,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的行为;3.抄袭、仿冒他人的商业标识的行为;4.利用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商业机密,并且用于前往离开单位或者在单位之内的竞争行为;5.故意破坏或者虚假宣传商品质量或者声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6.以无竞争力的价格或其他方式,挤垮他人合法经营的行为等。

除此之外,还规定了一些法律责任:第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止。

监管机关可以采取行政手段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停止侵权行为和消除不良影响的赔偿。

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承担侵权责任并给予赔偿。

三、实施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并且还有各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这些机构拥有了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权,可以对于发现的不良行为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和惩罚。

同时,部分行业监管部门也可以对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制止。

例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对食品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此外,消费者投诉也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方式。

法律条款知识:营商环境优化,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解读

法律条款知识:营商环境优化,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解读

法律条款知识:营商环境优化,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良性发展。

本篇文章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基本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其中“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或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使竞争者或消费者遭受损失并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适用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经营行为,包括企业和个人在各种市场环节中的经济活动与交易。

其范围广泛,覆盖了商品销售、广告宣传、商标专利、商业秘密、合同管理、网络交易等方面。

三、主要内容1.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虚假宣传、捆绑销售、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商业贿赂、恶意排斥等。

其中,虚假宣传和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比较典型的两种类型。

2.保护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方面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并需要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获取、使用、泄露商业秘密,且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3.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制造、销售、提供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或者服务。

比如,企业发布虚假广告诱骗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者服务,就属于违法行为。

4.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性质和处罚标准,还规定了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和消费者等相关主体的行为权和维权方式。

同时,还建立了不正当竞争检测体系,强化了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力度。

四、总结通过本篇文章的解读,我们认识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性和意义所在。

只有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一、法律适用范围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1.虚假宣传:虚构事实,编造虚假宣传材料,误导消费者,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

2.恶意诋毁: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诋毁,损害其商誉和声誉。

3.不正当比较广告:通过与竞争对手的比较来误导消费者,侵犯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4.商业贿赂: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诱导他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5.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通过贿赂、偷窃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并利用。

6.招揽破坏:通过扰乱对方营销秩序,干扰合同的履行等方式破坏竞争对手的市场地位。

三、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后果1.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消除影响。

2.恢复商誉、赔偿损失:如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损害他人商誉、声誉,应承担恢复商誉的义务,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公示、报告批评:对于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公示处罚结果,从而警示其他市场主体。

4.罚款:依法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主体处以罚款。

5.法律诉讼:对于不同观点的合法抗辩,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四、借鉴国际经验1.明确不正当竞争标准: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便于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

2.积极主动防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提出了行业自律的要求,积极主动防范不正当竞争。

3.加强监管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倡导加强监管执法,完善相关执法机构的职能和权限。

五、法律面临的问题和挑战1.不确定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边界不明确,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2.执法难度:由于行为主体众多,执法难度较大,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及时查处。

3.司法适用难题: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适用存在一定的难题,不同法院对同一行为的认定存在差异。

六、发展趋势和完善建议1.加强立法修订: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修订,进一步明确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定义和处理办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基础知识

反不正当竞争法基础知识

反不正当竞争法基础知识在当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中,竞争无处不在。

为了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运而生。

这部法律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那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呢?简单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

它的目的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很多种表现形式。

比如,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这是一种非常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想象一下,您满心欢喜地买了一个以为是知名品牌的商品,结果发现是假冒的,质量低劣,这不仅损害了您作为消费者的权益,也对真正的品牌所有者造成了伤害,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再比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这种行为就是在利用他人的品牌声誉来谋取不当利益。

商业贿赂也是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

有些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暗中给予交易对方工作人员或者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让那些依靠诚信经营和优质产品服务的企业处于不利地位。

虚假宣传同样不容忽视。

一些经营者通过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消费者可能会因为这些虚假信息而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遭受经济损失。

侵犯商业秘密也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秘密对于企业来说,往往是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低价倾销、不正当有奖销售等。

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首先,它明确规定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一旦经营者的行为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问答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问答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问答(86)1.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理解这个定义?答: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这个定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释:(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经营者客观方面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11类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民事侵权性是不正当竞争的本质特征之一,但并非单纯的民事侵权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是它的又一本质特征。

这里所说的“损害”应包括实际损害和可能损害两种情况。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体现在该法第一条,即“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如何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范围?答:《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这个规定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的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有三类,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这里的“法人”包括三类法人,即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实行企业化经营,依法具有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

“个人”主要是指依法从事商品经营或服务的自然人,如个体工商户。

所谓商品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活动。

所谓营利性服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提供劳务为特征的经营活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保障公平竞争。

下面是对不正当竞争法的知识点进行归纳: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目的:1.不正当竞争的含义:不正当竞争是指竞争参与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背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侵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保护公平竞争环境,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1.损害竞争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如虚假宣传、恶意诽谤、误导消费者等。

2.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如恶意串通、抢占市场、恶意垄断等。

3.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恶意诋毁竞争者、侵犯商业秘密、恶意拖欠付款等。

三、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和适用范围:1.平等自愿原则:禁止利用优势地位强迫他人进行交易,并保护合同自由。

2.公平原则:禁止欺骗消费者、误导投标、假冒他人商业声誉等行为。

3.诚实信用原则:禁止不正当手段恶意侵害竞争者的商业声誉,保护商业秘密。

4.优胜劣汰原则:对于恶意垄断、欺诈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

5.全面协调原则: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相协调,如《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四、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和处理措施:1.虚假宣传:包括虚构事实、模糊用语、不实比较等违法行为。

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虚假宣传、恢复商业声誉、赔偿损失等。

2.误导消费者:通过广告、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修正广告、赔偿损失等。

3.不正当竞争取得权利: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专利、商标权等。

处理措施包括撤销专利、商标权等。

4.不正当竞争干涉交易:通过妨碍竞争、阻止交易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正常交易等。

五、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制度:1.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泄漏、侵犯。

2.比较广告制度:规范广告宣传行为,禁止虚假、夸大等误导性广告。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知识讲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知识讲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知识讲解《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对不正当竞争,与此相对应的是鼓励与支持正当的竞争,因此,本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说来是:(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实行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实践和世界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体制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各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须对原来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的最终选择。

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以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两种经济体制的不同主要是:第一,市场和计划所起的调节作用不同。

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的是对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市场作用来自行平衡供求,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

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它有种种局限性,因此政府计划的调节是必要的,政府是起着高层次的调节作用。

也就是说凡是市场能解决的由市场来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由政府来解决。

计划经济体制则是政府通过计划支配一切,对资源进行直接配置。

但由于政府力量还不够,计划也不可能做到完全无漏。

所以还需要市场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第二,经济运行方式不同。

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遵循价值规律,在竞争的环境中进行的,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竞争。

计划经济的运行是靠行政命令,通过国家下达的计划或配额进行的,因此基本不存在竞争。

第三,微观经济基础不同。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企业,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1、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质上属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理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同时也是违反社会经济秩序、理应受到行政规制的违法行为。

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法律鼓励市场竞争,但不允许采用非法或不正当的手段和方式从事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扭曲了优胜劣败的竞争法则,具有“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果,本质上也起着阻止、排除市场竞争的作用。

(一)商业混淆行为1.行为种类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业混淆行为:(1)与他人的商品标识相混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有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与他人的名称或姓名相混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有持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与他人的互联网商业标记相混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有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4)其他商业混淆行为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有特定联系的商业混淆行为。

例如,使用他人所独创并为公众熟知的广告词或者广告乐曲推销自己的商品,在商品介绍中明示或暗示自己与某知名企业或知名人士存有商业合作关系。

2.行为要件(1)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不是经营者,不构成此行为的主体(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特殊的身份实行欺骗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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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一)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以看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有:
(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或经营上的优势,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以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故意捏造、散布虚伪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投标、招标中常见的两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
四、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其立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了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2)经营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并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去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最新】法律常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考查精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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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
法律常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考查精要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法律常识的考查知识点之一,在本文中归纳总结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的考查要点供考生复习参考。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征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具有以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
(2)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的公平竞争。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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