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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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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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名词解释1、西周法律思想:“以德配天”对夏商神权思想的修正和补充,强调统治者要敬天保民;“明德慎罚”是西周法律思想的重要发展,强调将教化和刑罚相结合。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殊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阶层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的标本。

2、西周立法活动:3、刑罚世轻世重:至西周初年提出了“刑罚的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作为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来指导法律实践。

就是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是长期的政治统治和用刑经验的结晶,这种理论和政策的提出,说明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阶层已经是深谙统治之术的统治者了。

4、婚姻六礼: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可分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

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在一些乡村地区,缔结婚姻的形式仍然可以看到“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

5、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关于解除婚姻的制度。

“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

具体是指:不顺姑婆,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

“三不去”是夫家不能休妻的理由,具体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该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

作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影响也极为深远。

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体上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

6、五听: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诉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具体是指:辞听(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色听(如果面红耳赤,就说明所言非实);气听(如果气喘吁吁,就说明所言非实);耳听(如果听觉迟钝,就说明所言非实);目听(如果两眼无光,就说明所言非实)。

中国法律思想史各章重点及思考题

中国法律思想史各章重点及思考题

中国法律思想史各章重点及思考题对各章节的学习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一)神权法思想的产生,进展,变化.神权法思想是由宗教迷信思想进展而起的.夏朝建立后,我国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奴隶主贵族为了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极力宣扬利用宗教迷信和鬼神观念,宣称自己是神和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同意天命来统治人世,对不服从统治的人施行"天罚".举例:相传夏启讨伐有扈氏时宣称,"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到了商代,神权法思想进入高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殷商奴隶主宣称其祖先是上帝的子孙,因而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违抗王命就等于违抗神命,就要受到"天罚".商朝的统治者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显现,代天行罚,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同时把它说成是国王的权益.进入西周以后,神权法思想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西周灭商,这就与过去商朝统治者曾一再宣称的"帝立商",能够永世长存的说法产生了矛盾.因此,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对天命说作了修正.他说天命是有的,"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担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僖公五年»),失德就会失去天命.现在殷已失德,因此天命归周,周王成了天子.(二),"以德配天"说的意义周公之因此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以德配天",其目的在于求的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连续下去.这种以"以德配天"说比夏商完全依靠"天命"的思想无疑是一个专门大的进步.这是因为西周统治者在一定的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抵抗力量的强大,使他们感到单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重视人事,重视民心向背;必须慎重从事,珍爱天命,不使它再转移,因此说,"以德配天"说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出劳动人民对历史进展的推动作用.第二章爱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一,"礼治"思想西周初期,"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适应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爱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与这套制度相适应,西周统治者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所实行的确实是以"亲亲","尊尊"为差不多原那么的礼治.(1) 礼治的差不多原那么周公所制之礼,始终贯穿着如此几项原那么,即"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与民变革也".其中,"亲亲"和"尊尊"是它的差不多原那么.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要按血缘宗法关系来区别贵贱,使亲着贵,疏着贱;必须友爱自己的亲属,专门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长辈);必须作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所谓"尊尊",即尊其所尊,凡居高位的差不多上尊者,居其下者应尊其上.奴隶和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臣民必须服从天子,不许违抗.(2) 礼治的差不多特点周公倡导礼治.礼和刑差不多上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手段,但它们所适用的对象各有所侧重,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治.曲礼上〉〉).所谓"礼不下庶人",确实是说,礼要紧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确实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奴隶主贵族.礼和刑在适用对象上虽有所不同,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那么是相对的.礼所规定的义务,庶人必须无条件遵守;个别奴隶主贵族严峻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如犯上作乱等,也要处以刑罚.因此,即使他们用刑,他们也常常享受各种专门照管.(3) 历史意义西周礼治是建立在"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土地国(王)有制基础上,爱护贵族世袭特权和统治人民的整个上层建筑,她实质上确实是西周奴隶主贵族专政的代名词.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它所爱护的宗法等级制,关于安定社会的政治秩序,巩固一个疆域宽敞的王朝,曾起过重要作用.二,"明德慎罚"思想周公等西周统治者吸取了殷商灭亡的教训,感到一味"重刑辟"反而会加剧人民的抵抗,危及自己的生存.为了使天命不再转移,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说.(一)"明德"论的要紧内容周公认为,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力戒荒淫.统治者应勤政修德,严于律己,力戒荒淫.应当了解一些小民的疾苦,采取措施,关心他们免除痛楚.要惠民,裕民.周公等西周统治者吸取殷亡的教训,因而比较重视小民的力量.当权者应当以小民的向背作为一面镜子,来观看自己的为政得失,要宽以待民.(二)"慎罚"论的要紧内容能够概括的说来为"区别对待,罪止一身",具体的说来确实是以下四点:其一,他要求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待那些有意犯罪和惯犯,要从重惩戒,尽管是小罪也应处以重刑.而关于那些过失犯罪和偶犯那么从轻处理,尽管有大罪也可减刑.其二,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只惩处罪犯本人.其三,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其四,刑法适中.(三)"明德慎罚"论的历史意义周公的"明德慎罚"说,尽管只是适应周初政治形式的一种权宜之计和作为爱护其统治的一种手段,但在当时却是一种先进的理论,起过积极的作用,它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良好的阻碍.5, 摸索练习题1, 名词说明神权法思想天命天罚周礼明德慎罚亲亲尊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有什么变化4, 试述礼治的差不多原那么和特点.5, 简评"明德慎罚"思想.争鸣时期第二篇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春秋战国时期)一,教学目标通过本讲教学使学员明白得和把握:1,国之四维,三国五鄙,宽猛相济,为国以礼,为政以德等差不多概念.2,管仲,子产,邓析对礼治等改革的思想主张及特点.3,儒家法律思想的要紧内容和进展沿革,了解孔子,荀子法律观的特点及对后世的阻碍.4,墨家法律思想的要紧特点.5,道家法律思想的特点,«老子»"无为而治"在法律思想上的表达和«庄子»中的法律虚无主义观点.3, 教材内容分析本篇要紧阐述了春秋战国时期在文化上显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进而使法律思想上也显现了争鸣时期,其中课本中重点阐述了春秋时期改革家,儒家,墨家,道家这几大伙儿的法律思想.三,课时分配面授50′×5 自学50′×104, 对各章节的学习第三章春秋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一,管仲改革思想的主张及特点(1) 管仲法律思想的要紧内容管仲是春秋时期齐桓公的相,主持齐国国政.他是奴隶主贵族中主张改革的代表人物.他以法律手段推行军事,行政,和商业等改革,取得了专门大成功.管仲的法律思想以及改革思想的要紧内容是:(1)"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管仲认为,对过去的法制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制造性的运用.这是管仲的法制改良思想.他把礼,义,廉,耻视为"国之四维",即维系国家的四大绳索,任何一根绳索断了都会对国家产生专门大的危害.因此,他强调要"饰四维","张四维",即整顿礼,义,廉,耻,推行礼,义,廉,耻.他在实践过程中充分发挥了礼义的强制作用.而在实践中对周礼继承的同时,又对周礼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改造:一是打着"尊王"即爱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尊王攘夷"和爱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二是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来教育和引导民众;同时用剥夺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三是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那么,任用贤能.四是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那么,以公布的法律作为标准,用赏赐以资鼓舞,用刑罚纠正偏颇.(2)"作内政而寄军令"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这三者结合起来.这是管仲法律思想的要紧表现.他在施政纲领中提出将"国"分成三个区域,把"鄙"分成五个区域,让士,农,工,商分别居住,从事自己的职业,生有所依,死有所葬;同时慎重使用生,杀,贫,富,贵,贱这六项政策.为实现这一主张,管仲提出了"四民分居定业"论."四民"指士,农,工,商.而且严格"四民"之间的界限,反对混合杂居.实行这种方法,就重新整顿了已被破坏的统治秩序,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操纵,扩大了国君的势力.他还把居民组织与军事组织结合起来,"寓兵于民",人民平常生产,战时当兵,从而扩大了兵源,增强了国家的军事力量.(3)"令顺民心","与民分货"管仲主张,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以建立和保证新的封建经济制度.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专门是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管仲认为,民心的向背,是国家盛衰的关键,是统治成败的标准,那么到底什么是"民心"呢在他看来,民众"好利恶害"的心理确实是"民心",见到对自己有利的就来,见到对自己有害的就去.从民心好利动身而得出的立法原那么,自然是一切法令政策都要建立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使法令适应人们关于物质利益的要求.在他看来,法令关于治国故然重要,然而只有合乎民心的法令才能行的通,"下令如流水之源者,令顺民心".(4)"仓禀实,那么知礼节"说管仲认为,进展社会经济关于国家的稳固极端重要,专门是进展农业生产,更是国家富强的全然条件.只有大量开垦荒地,进展农业生产,搞好粮食储备,解决人民的衣食问题,然后才谈的上要人民遵守礼义法度.因此他明确提出了"仓禀实那么知礼义,衣食足那么知荣辱"的思想.(2) 管仲立法主张的特点管仲的立法主张有两个特点,一是强调物质经济利益的地位,二是重商.(1)管仲认为,立法必须顺应民心,以民心向背为原那么而赢得民心的关键在于使法律符合百姓的"欲利",适应人民对物质利益的要求.(2)管仲主张立法必须要促进经济进展,促进商业,以富国强兵.他加强官营商业和手工业,也给民间一定的经商权,"与民分货".但管仲在改革传统的工商政策时,也注意到用行政与法律手段操纵富商大贾,以防他们与国家争利.二,子产的改革主张及特点(一)子产改革主张的要紧内容子产是春秋时期郑国的改革家,曾任郑国执政,当政期间,进行的改革取得了专门大的成功.他是一个从旧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其法律思想具有折衷于礼法之间的特色.他既强调礼制的重要,又改造旧礼,削弱其天命神权的色彩;既强调法必须以礼为原那么,又公布成文法,力求以新法挽救时弊,增加了法的独立性.其思想具有后来发家思想的特色.(1)对礼制的继承和改造子产认为,礼是最高的自然法那么,又是人们所必须遵行的行为规范.子产把礼归为自然的总秩序,并将礼从礼节仪式中独立出来,加以自然化,社会化的思想,是对传统的天命神权观念的突破,这是春秋时期法律思想的一大进步.同时,子产强调礼的规范性,认为民要不失其性,就必须"奉之以礼",用礼来制约人情,制约人的喜怒哀乐.但当礼义与民心有矛盾的时,子产认为礼仪是能够改革的.以礼规范民众,打破传统的"礼不下庶人"的原那么,也沟通了礼与法的联系,开拓了由礼治过度到法治的先河. (2)改革内政,创立新制在礼治的前提下,子产提出加强君权,服从官府,尊敬贵族,侍奉长者,孝敬父母五项"国之大节".其目的在于爱护封建性的集权制与等级制.它反映了子产以法律和谐新旧贵族利益的改良思想.(3)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子产于公元前536年将刑书铸于金属器物之上.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从而改变了古代"刑不可知,那么威不可测"的恐惧状况,坚决了罪行擅断的基础,为"法治"制造了条件;同时,也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确信了法律对贵族的限制作用.(4)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在统治方法上,子产主张行德政以"宽"服民.认为德是以道德教化,宽惠爱民感化人民,立法应表达"德政".同时,也不排除以"猛"服民,在缺乏"有德者"的情形下,"猛"会使人畏而不犯,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子产还强调准确使用刑法,使罪行相当;并依照礼仪原那么,以情断狱.这反映子产折衷礼法的思想特点.(二)子产刑法思想的特点(1)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子产确信德治的方法,主张"为政必以德".他认为,立法要表达"德政",以道教教化和宽惠爱民为原那么,反对"刑之颇类"(不公平)和滥狱.在实现德政时要第一保证贵族官吏的利益,放宽对人们言论的操纵,以"宽"服民.德为"宽",而刑那么为"猛",子产认为,治国不能一味地强调"宽",必须济之以"猛",即立法要严,执法要严,在以"宽"服民难以奏效的情形下,应以"猛"为主.宽猛相济是子产刑法的思想内容之一.(2)罪行相当和以情断狱子产强调量刑定罪应以公布的礼法为标准,准确地使用法律,使罪名与刑罚相当,同时,他也反对拘泥于刑法条文,要紧依照礼的原那么加以权衡,以情断狱.子产区分了礼和仪的不同,对一样违仪之举并不施加刑罚,在审狱时,子产那么常以"倒言反事"及察言观色方法断狱,这种方法曾受到法家的批判.三,邓析改革思想的主张及特点(一) 邓析,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假如说子产代表着由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的利益和观点,那么邓析那么是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主张完全否定周礼,实行法制革新的人物.在春秋时期天与人,礼与法的思想对抗中,邓析不谈天命,抵制旧礼,反对改良,制定竹刑,表现出实行法治的明显倾向,因此能够称为战国法家学派的先驱人物.(1)"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春秋后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势力的日益兴起,社会上开始显现反对爱护贵族统治特权的"礼治",主张法治的思想.邓析是当时最激进的革新派.他敢于向旧的传统挑战,对郑国奴隶主阶级颁布的礼制,禁令,进行了抵制和批判,明确提出了"不法先王,不是礼仪"的主张."不法先王"和"不是礼仪"是紧密联系着的.反对"法先王",必须反对礼仪道德.邓析不但反对顽固地坚持"礼治"的旧贵族,也反对象子产那样力图在上层建筑中继承"礼治"传统的新的封建贵族.邓析关心民众打官司,出主意,同旧的"礼"大唱反调,提出了"以非为是,以是为非"的主张.邓析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立场上,敢于向旧传统挑战,勇敢地批判爱护奴隶制旧秩序的"礼义",在当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2)邓析的«竹刑»邓析依旧一位主张刑法改革,实行法制的早期代表人物.他编著的«竹刑»,是用以对抗旧礼制的.而且我们还能够看出:第一,邓析的"欲改旧制"和他"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其差不多精神是一致的.第二,邓析编著的«竹刑»,"不受君命,而私刑法",即未经郑国官方的授权和正式批准,而是以私人讲学的方式公布的,这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是独具特色的.5, 儒家的法律思想(一)儒家法律思想的要紧内容儒家的法律思想比较广泛,如仁学和仁政说,爱护君权说,"为民制产"与轻徭薄赋说等等,都属于儒家法律思想的范畴,但其要紧是礼治论,德治论和人治论.(1)"为国以礼"的礼治论儒家将西周奴隶主贵族的旧礼改造成为封建地主阶级的新礼.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他要求各级贵族互相克制,停止争夺,遵守礼制.在法律上,主张以礼作为适用刑罚的指导.孟子也要求法先王.荀子主张用礼爱护封建等级制,并引法入礼要求以爱护封建等级制的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差不多原那么.从爱护礼治动身,儒家主张:1,以"五伦"为中心,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名分.2,以家族为本位,坚持"亲亲为大",重视孝,忠.3,区分贵贱等级,以礼规定人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 (2)"为政以德"的德治论儒家继承和进展了西周的"明德","敬德"的思想,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提高了德的地位和作用.1, 德刑并用,以刑辅德.2, 主张教化,3, 以德去刑.4, 恤刑慎杀,5, 先教后刑.(3)"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孔子,孟子认为治理国家要紧靠统治者的道德感化,荀子那么着重对人和法的关系进行分析,强调法由人而定.1, 圣贤决定礼法2, 身正那么令行3, 法先王,4, 顺人情(二)孔子法律思想的要紧内容1, 以仁为核心的法律观孔子对仁作了许多说明,其中最能表达仁的含义的是"仁者,爱人".但孔子是"爱有差等"的.〈1〉孔子的"爱人"有亲疏之分.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 由近及远.〈4〉孔子的爱人有等级之分.等级不同,爱的内容就有差别.如"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一个是"使",一个是"事"(事奉),这种关系明显是不对等的.〈12〉孔子的爱人是不以突破君子与小人的界限为前限的."未有小人而仁者也",认为"仁"作为一种高尚的道德品质,劳动人民("小人")是不〈17可能有的.2, 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那么〈1〉主张正名.即纠正各种违反周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现象.〈4〉主张"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即制礼作乐和出兵征战的权益由天子把握.〈5〉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互相包庇犯罪.〈8〉反对"铸刑鼎".4, 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1〉先教后刑,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3〉宽猛相济,以刑罚辅助德〈5〉以德去刑,德教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5, 立法,司法要紧靠贤人〈一〉"人存政举",由圣贤治国立法.〈二〉"身正令行",执政者应带头遵守立法.(三)孔子法律思想的阻碍孔子并没有否定法律的作用,但在论述"法"与"人"的关系时,将统治者个人置于"法"之上,这与他在论述"法"与"礼"的关系上时,将"礼"置于法之上;在论述"法"与"德"的关系时,将德置于"法"之上,是完全一致的.这一思想,通过战国时期的孟子,荀子和西汉董仲舒等儒家的继承和改造,成为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要紧内容,长期阻碍了整个立法,司法活动.(4) 孟子认为,君要紧统一天下,关键在于得到人们的拥护,其方法是推行"仁政".孟子论法, 确实是以"认证"为指导,围绕着"省刑法,薄税敛"而展开的.具体表现为:(1)"正经界",保证土地私有(2)"薄税敛",征收赋税徭役有定制(3)"省刑法",反对繁法苛刑(12) 荀子的"隆礼"重法论荀子把礼说成是"与天地同礼,与万物同义"的"大本".但"礼"不是万能的,只有礼法并用才能治理好天下.〈一〉"隆礼"论荀子继承和进展了儒家的礼治论,给予礼以封建等级制的内容.其一,礼是治国的全然.其二,论理的起源.其三,严格划分人们的等级贵贱. 〈二〉重法论在"隆礼"的前提下,还要重法.其一,论法的作用.用刑罚惩治犯人的目的,在于禁止暴行,反对作恶,同时防范以后不再发生类似的犯罪.其二,法以礼为本.其三,士用礼治,庶民用法治.其四,赏罚并用.6, 墨家的法律思想1,墨家法律思想的要紧内容墨家是先秦时期最早起来反对儒家的一个学派.在先秦诸子百家中,唯有墨家是代表劳动人民利益并提出系统理论学说的学派.其法律思想的要紧内容是:(一)"兼恩爱,交相利"的法律观"兼恩爱,交相利"是墨家法律观的全然原那么.他们要求以它来衡量国家的法律制度,评判各种学说观点;进而提出自己的立法主张,即国家立法必须贯彻"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原那么.(1) 法的起源和法制统一论(2) "赏当贤,罚当暴"的刑赏论(4) 爱护劳动者权益的经济立法思想2,墨家爱护劳动者权益的主张墨家代表小生产者的利益,十分重视人民的生计,十分重视劳动.用墨家的话来说,即是"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这是墨家从"农与工肆"生活中体验出来的.因此,墨家专门提出了爱护"赖其力"的劳动者权益的经济立法思想.(一)"不与其劳",不"获事实上"(二)"凡费财劳力,不加利者不为"(三)爱护私有财产权3,墨家法律思想的特点在墨子的法律思想中,既有朴素的平等观念,又有君主集权的专制倾向;既反对宗法等级"礼治"原那么,又主张新的官僚等级;既主张法律高于君主,又把司法大权归于君主个人;既要求法律承认并爱护劳动民众的政治权益和经济利益,又只把期望放在明君贤臣的身上;等等.进步主张和落后观念往往同现,集中地反映了中国古代小生产劳动者的思想特质和历史局限.6, 道家的法律思想6, 道家法律思想的要紧内容(1)"道法自然"的自然法说在道家看来,统治者应当顺应自然,以自然为法.他们认为,在人定法之外,还有一种来源于自然的自然法.这种自然法比人定法优越的多.它表达了自然无为的要求,宽敞无边,谁也逃不了它的约束;它对人无所偏爱,大公无私,一视同仁.(2)"无为而治"论道家认为,"道"是自然无为的,统治者应该"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一切听任自然法那么的支配,让天下万物自然生长,进展.(3)废弃仁义圣智说(4)否定人定法(5)"君人南面之术"2,〈〈庄子〉〉的法律虚无主义的观点1, 主张绝对无为,2, 否定仁义礼法3, 主张绝对自由,4, 反对任何约束和限制法家的法律思想(本章为中国法律思想课程最重要的章节之一)7, 法家法律思想的要紧内容。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影响与启示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影响与启示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影响与启示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先秦时期的重要阶段,也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在现代仍有着重要的影响和启示,为我们理解和探究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首先,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有着明显的人文主义特点。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多以限制和规范人的行为为出发点和目的,重视对人的尊重和保护。

如西周时期的礼乐法制就推行了以德治国的理念,倡导以礼制约,以乐化人。

其中礼制重视礼仪规范人们的行为,乐制则注重情感教育和人的精神生活,使人们获得道德、正义和准则正确行为的规范。

这种法律制度的人文主义特点对于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影响和启示。

其次,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注重公正和平等。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强调了公正的法律和评判,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范的审判程序,以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和损害。

如春秋时期鲁国的鲁仲连案,就表现了当时的审判制度完善、法官公正的特点。

这种法律制度的公正和平等意识在现代法律制度中仍然具有普遍的启示作用。

再次,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还体现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

此时期的法律有着比较明确和完整的规范内容,有关生产、生活、人际关系等方面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如《周礼》中规定了各种法律要求和行政事项,进一步完善了当时的法律体系。

这种规范法律的意识和方法对现代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也有相应的借鉴意义。

最后,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注重家庭、社会、国家之间的和谐关系,在家族制时期、封建社会时期提出了有关家庭、社会、国家、君臣的权力和义务的规范,并反映出对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关注。

如《周礼》中规定了家庭法、丧葬礼仪、财务管理和人事任免等内容,具有一定的社会维稳和保障社会和谐的作用。

这种法律制度的和谐意识和方法对于当代社会关于家庭友好、社会和谐等方面的探讨和规范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总之,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为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和参考。

中国法律思想史在线考试答案1

中国法律思想史在线考试答案1

《中国法律思想史》网上模拟作业练习(1)一、判断正误题(每小题3分,共30分)1、夏商、西周的法律思想主要是奴隶主贵族的神权法实现和以宗法为核心礼治思想。

(√)2、“祀”与“戎”是奴隶社会遗留下来的传统。

( ×)3、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朝、盛行于商朝、动摇于西周。

(√)4、宗法制和等级制结合起来,形成了一套完整而严格的君臣、上下、父子、兄弟、亲疏、尊卑、贵贱的礼制。

(√)5、“明德慎罚”的思想是纣王提出的。

( ×)6、我国古代先民的法律观念主要从“刑”、“法”、“律”、“礼”四个字上得到反映。

(√)7、儒家是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影响最大的一个学派。

(√)8、”民贵君轻论”是孔子提出的。

( ×)9、礼法关系是研究、把握儒家法律思想的前提和基点。

(√)10、中国封建社会一直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是儒家法律思想。

(√)11、韩非是先秦法家特别是晋法家法律思想的集大成者。

(√)12、秦始皇是以儒家的法律思想为指导,以武力统一六国的。

(×)13、“缘法而治”即“依法治国”是先秦法家学派的思想核心。

(√)14、“刑不至君子”是贾谊的主张。

(√)15、“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董仲舒的建议。

(√)16、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框架是以新儒学法律思想为基础的。

(√)17、春秋时期的革新家中,子产代表了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新封建贵族。

(√)18、荀况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儒家的思想体系,明确提出了既隆礼又重法的思想主张。

(√)19、法家中法、术、势的集大成者是慎到( ×)20、《唐律疏议》阐述德刑关系的言论是刑、礼、道迭相为用。

( ×)21、朱熹法律思想的核心是德主刑辅。

( ×)22、主张“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思想家是荀况。

( ×)23、宗法等级制的核心内容是嫡长继承制。

(√)24、提出“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这一论断的是管仲。

夏商西周时期的颁行法律与司法制度

夏商西周时期的颁行法律与司法制度

夏商西周时期的颁行法律与司法制度2023年,中国正在迎来历史悠久的夏商西周时期的重要节日。

在这一天,全球各地的历史研究院校和历史学者们聚集在一起,探讨夏商西周时期的历史、文化和制度等方面的问题。

其中,大家普遍关注的是夏商西周时期的颁行法律与司法制度。

夏商西周时期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时期,也是中华文明的发源地。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也经过了一系列的发展和变化。

以下,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夏商西周时期的这些制度。

首先,我们来了解夏朝的颁行法律与司法制度。

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贵族王朝,它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比较简单和原始,主要以家族氏族法为主。

在家族氏族法中,统治者以上级别的贵族拥有制定和改变法律的权力。

而一般百姓则要受到这些法律的管制。

此外,在夏朝还存在一种叫做“姓”的概念,即通过姓氏来区分不同的社会阶层。

这些姓氏所属的人,都必须遵守一套严格的法律和礼仪。

接下来,我们来说说商朝的颁行法律与司法制度。

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王朝,因此其法律和司法制度也相对复杂和规范。

在商朝时期,国家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刑法、律法、礼法等法律,并对这些法律进行了制度化的管理和执行。

在社会管理上,商朝还采取了“分封制”,将国土划分成许多封地,每个封地都由一位封臣负责管理。

这种制度保证了各个地区的秩序和稳定。

最后,我们来看看西周的颁行法律与司法制度。

西周是中国历史上最长久的王朝之一,在政治制度、文化艺术、科技发展等方面都有很重要的成就。

西周时期,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也更加完善和规范。

首先,西周制定了“九章律”,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刑律法典之一。

在社会管理上,周天子以礼、乐、刑、政为中心,通过推行礼法制度、注重音乐、发展官制等方式,把天子的权力放到最高处,实现了统一的政治管理。

综上所述,夏商西周时期的颁行法律与司法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和变化,从最初的原始、简单到渐渐规范、复杂和完善。

这些制度对中国古代社会的管理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后来的政治和社会制度奠定了基础。

中国历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

中国历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

中国历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1.夏商两代的立法,属于早期习惯法的确认与改造阶段,以源于夏商两个部族的传统习俗与伦理规范所构成的早期习惯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其中包含礼与刑两方面的法律内容。

同时夏商两代又属于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

“有夏服天命”、“致孝于鬼神”。

夏代政权从一建立时起,便宣称自己是“受命于天”的;对于那些违背“天命”者,自然要“恭行天之罚”。

商代的建立也以“受命于天”而自居。

“有殷受天命”、“天命玄鸟,降而生商”、“有方将,帝立子生商”。

夏代宣扬“受命于天”、“奉天伐罪”,所崇尚的“天”及“天命”仅处于一种自然神阶段。

商代则将“天”及“天命”人格化为形象的“帝”或“上帝”,并与祖先一起奉为神灵祭祀崇拜。

因此,商代已由简单的自然神崇拜发展成为与祖先神崇拜相结合,由单纯宣扬“天罚”进而发展到与占卜巫术相结合的“神判”。

2.西周统治者继承了夏商时期的天命思想和神权观念,继续宣称自己“受天明命”,继续打出“恭行天之罚”的旗帜。

周人通过总结汲取夏商两代颠覆的历史教训,对“天命”有了新的认识和解释。

他们不再盲目的迷信“天命”了,而是在“敬事上帝”的同时,提出了“不可不敬德”的要求。

于是西周统治者从“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认识出发,将“天命”与“民意”、德礼与刑罚紧密联系在一起,确立“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指导思想,形成了“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法世轻世重”的法制原则。

3.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社会动荡与激烈变革,形成了以儒、道、墨、法四家为代表的法律思想和法制主张。

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提出“礼治”、“德治”、“人治”的思想。

孟子把孔子的“仁政”思想发展为“仁政”学说,提倡“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

道家学派创始人老子,提出“自然”、“无为”的思想。

庄子继承和发展了老子“道法自然”的法律思想,明确提出了“帝王之德,以天为宗,以道德为主,以无为为常”的绝对“无为”的政治主张。

夏商西周立法思想的变迁

夏商西周立法思想的变迁

夏商西周立法思想的变迁作者:朱蕾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04期夏朝建立后,我国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奴隶主贵族为了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极力宣扬利用宗教迷信和鬼神观念,宣称自己是神和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接受天命来统治人世,对不服从统治的人施行“天罚”。

到了商代,神权法思想进入高峰。

“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

商朝的统治者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出现,代天行罚,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同时把它说成是国王的权利。

进入西周以后,神权法思想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

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对天命说作了修正。

一、“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中国古代法律起源方式中国古代法的发生路径大致是由习惯到形成习惯法并最终确立成文。

因而夏、商、西周的立法过程就是对习惯法的逐步确立与不断改造而后形成成文法的过程。

中国古代法律包含“刑”和“礼”两方面的内容,“刑”“礼”并用,并且以“刑”为主,这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形式。

“刑”最初是在部族战争中产生的一种暴力行为。

这种暴力行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打击敌人;二是规范己方的军事行为。

将这种暴力行为作为常态引入到日常生活中就逐步形成了“刑法”。

“礼”作为法的基本内容之一相对于“刑”出现较晚。

西周建立以后“礼”才从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祭祀)发展为国家层面的制度。

“周公制礼”就是将“礼”从单纯祭祀活动中剥离出来,升格为政治准则、道德规范和各项典章制度,是为“礼法”。

礼法制度的影响表现在西周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集中体现了当时的时代特征。

这样就构成了是起源于夏商西周的成文法的雏形。

二、“受天命”与“天讨”、“神判”——夏商的神权法思想夏商两代是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因而其司法制度具有浓厚的“天讨”、“天罚”及“神判”的色彩,但是这种神权思想又是从属于世俗政权的,这一点区别于西方的宗教神权往往凌驾于君权之上。

当时的奴隶主极力宣扬自己是秉承天意来统治万民,比如“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等等的说法。

法制史总结

法制史总结

一、夏商法律制度1.夏代的奴隶制五刑制度:墨、劓、剕、宫、大辟。

2.司法制度: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大理”,地方司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

商代1.商代立法思想:①“王权神授”的法律思想:真是地反映了商代奴隶主贵族所崇尚的信念。

商代统治者把奴隶主贵族对人世间的法律统治,神化为“秉承天意”,无非要使奴隶制国家统治地位合法化,并赋予商王这一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地位②“天讨”与“天罚”的法律思想:商代统治者为证明其刑杀和讨伐活动的合理性,将他们在人世间的用刑诡称谓奉天刑罚与代天讨罪。

2.司法制度:司法机构:中央最高审判机构改称为司寇,与中央其他五个机关并称为六卿。

二、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1.在法律思想方面,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是说所谓得天命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作为世间万事万物的最高主宰,上天对所选择的那些有德者,将天命赋予他们,并保佑他们完成自己的使命。

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在使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

它不仅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色德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阶层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的标本。

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特殊的“礼治社会。

2.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渊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经过夏、商两代发展,到西周建立时,达到了成熟的程度)3.礼与邢的关系:①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②所谓“刑”,是指所有刑法的通称,泛指与刑罚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

③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

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法制史(知识点)

法制史(知识点)

法制史(知识点)一西周的法律思想和法律(一)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立法指导思想的内容:“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德”要求统治者敬天、敬祖、保民;“明德慎罚”要求统治者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

因此,“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第一位的。

(二)西周“礼”与“刑”的关系:“出礼入刑”即“刑”多指刑法和刑罚,而“礼”能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刑”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即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贵族官僚适用刑罚上有特权,而不是不适用刑罚。

(三)西周的契约:(1)买卖契约即“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的较短(2)借贷契约即“傅别”,“傅”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四)“六礼”: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指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指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请期指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指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

至此婚礼始告完成。

(五)“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1.不顺父母:逆德;2.无子:不孝;3.淫:乱族;4.妒去:乱家;5.恶疾:不能共祭祖先;6.多言:离间亲属;7.盗窃:反义。

(六)“三不去”即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

包括:1.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2.与更三年丧,不去;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七)西周“五听”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

包括辞听,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理屈则面红;气听,理屈则喘息;耳听,理亏则法官的话听不清;目听,无理则双目失神。

论西周法制思想及其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

论西周法制思想及其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

论西周法制思想及其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论西周法制思想及其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中国历史上的西周时期始于公元前十一世纪,终结于公元前八世纪。

在这三百年的历史长河中,西周时期的礼乐刑罚对中国后世的法律体系及政治制度有很多的指引意义。

西周凭借其独有的文明底蕴在中国的上古文明中达到繁荣时期,因此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对后世的古代法制有较为深刻的影响。

一、西周时期的法制思想内涵西周承继夏商时期的“天罚”、“天讨”的神权法思想,在此基础上西周统治者提出了“君权神授”、“明德慎罚”的政治主张,是后世汉代“德主刑辅”的思想源泉,同时也预示着对神权法思想的某种动摇和革新。

西周法制指导思想可以概括为以“宗法”为核心的“礼治”,宗法思想是夏、商、西周时代与神权思想并行的另一维护奴隶主统治的精神支柱。

所谓宗法,这是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

而宗法制是“礼治”的基础,其核心有二:一是以血缘为纽带确定尊卑贵贱的等级。

血缘与王室越近者在国家与社会中的地位就越高。

身份也就越尊贵。

二是以嫡长子为核心。

即天子、诸侯、大夫、士等,身份皆传予嫡长子。

在宗族中,嫡子尊,庶子卑;在嫡子中又以嫡长子的地位最尊。

在这种政治与血缘双重关系的统治模式下,国家官吏与各级行政结构的选拔和设立,完全采用“任人唯亲”的原则,依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及与上一级领主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

因此,宗法制度的实质在于保护拥有政权的整个家族对于全社会实行家长制的专制统治。

这种统治方式也为中国古代后世各个朝代所沿用及推崇。

谈到西周时期的“礼治”就不得不说“周公制礼”。

据记载,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进行了整理、补充,修订成了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仪仪式。

与这些礼治相对应的,西周的统治者在政治及其法律制度上也实行“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的基本礼治原则。

中国法制史主要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主要知识点

《中国法律史》主要知识点第一章夏商西周时期1、思想:“奉天罚罪”、“以德配天”、明德慎罚2、礼、礼与刑的关系3、立法:《禹刑》《汤刑》《吕刑》《九刑》4、定罪量刑原则:眚、非眚、惟终、非终5、刑罚:五刑6、司法:狱讼、讼费、五听、圜土、囹圄1.“奉天”5.刑罚:五刑夏朝适用的刑罚主要有两大类。

第一类是五刑。

这五刑是指大辟、膑(原为刵)辟、宫(原为椓)辟、劓和墨。

这五刑源于苗人的五虐之刑,但对“五虐之刑”作了改革。

五刑由死刑和肉刑组成,其中的大辟就是死刑;膑辟、宫辟、劓和墨均为图刑,分别是剔去罪犯的膝盖骨、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割去罪犯的鼻子和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

第二类是赎刑。

这在当时是一种用铜来赎罪的刑罚,而且“五刑”都在可赎的范围之内。

这是一种适用于奴隶主贵族的刑罚。

《魏书·刑罚志》记载:“夏刑则大辟二百、腕辟三百、宫辟五百,则、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

”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1、成文法的公布(具体史实、争议及意义)2、《法经》(内容及特点)及影响3、商鞅的“改法为律”第三章秦汉时期1、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纯任法家,黄老思想,独尊儒术。

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式、法律答问、廷行事)3、睡虎地秦简、岳麓秦简、张家山汉简,九章律、汉律六十篇4、亲亲得相首匿、上请5、秦朝徒刑类别、汉朝刑制改革6、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第四章魏晋南北朝时期1、三部主要律典的编纂体例变化及其特点:《新律》、《泰始律》、《北齐律》2、法律儒家化的体现: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官当。

3、刑罚制度的变化。

4、大理寺、刑讯制度化、登闻鼓直诉制度第五章隋唐时期1、《开皇律》、《贞观律》、《唐律疏议》;唐律的地位。

2、五刑、十恶。

3、贵族官僚特权原则;同居相为隐原则;化外人相犯原则;类推原则。

4、三司推事;刑讯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

第六章宋元明清时期1、宋、明清法制指导思想2、《宋刑统》、《元典章》、《大明律》、《大诰》、《大清律例》;编敕、断例与指挥;条例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4、折杖法、刺配、凌迟;立决与监候、充军、发遣5、审刑院、《洗冤集录》、鞫谳分司制、理雪制、务限法、翻异别推制、会审制度、大审、秋审、廷杖、厂卫第七章近现代1、清末变法思想2、《大清现行刑律》、《大清刑律》,礼法之争;3、《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袁记约法、贿选宪法;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共同纲领》、6、增加现代: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两个基本法,可以自学民事法制:1、一夫一妻多妾2、六礼3、和离;七出三不去;义绝4、嫡长子继承、诸子均分5、质、剂6、不动产买卖。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3、群饮 《尚书.酒诰》:“群饮,汝勿佚,尽 执拘以归周,予其杀。”这是对聚众闹事,危害 王室统治,违反规定群聚饮酒者,一律处以死刑。 4、违背盟誓 在先秦时代,盟誓是一种特殊的具有 很强约束力的规范形式。 不能违背盟誓是一种具有极高强制性 的习惯法规则。 对于“违背盟誓”的行为,要“告而 诛之”。
(三)赎刑 赎刑是一种用一定数量的财货来折抵刑罚 的刑罚执行方法。 在西周时期,赎刑一般适用于疑案,或者 只针对少数上层贵族使用。用来赎抵刑罚的,主 要是青铜。 (四)流刑 流刑即流放,起源于氏族社会。在商代确 立的流刑到了西周有了更大的发展,但仍然大都 适用于奴隶主贵族,一般士庶不能适用。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 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三、法律形式
除了传统的“命”、“诰”、“誓”等王 命仍在社会起着法的调整作用外,“礼”这种习 惯法开始产生。 (一)周公制礼 周公在摄政期间,将夏、 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中 损益,加上周自己的礼 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 国的系统的礼制,此即 为周公制礼。

周公为何许人也?
“周公旦者,周武王弟也。自文王在时, 旦为子孝,笃仁,异於群子。及武王即位,旦 常辅翼武王,用事居多。„„封周公旦於少昊 之虚曲阜,是为鲁公。周公不就封,留佐武 王。„„其後武王既崩,成王少,在强葆之中。 周公恐天下闻武王崩而畔,周公乃践阼代成王 摄行政当国。”
在西周时期,维系整个社会的核心, 保证国家机器和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主要规范, 是“礼”的精神,“礼”的规范。周礼在实际上 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 的性质。 1、周礼具有规范性; 2、周礼具有国家意志性; 3、周礼具有国家强制际上成为 西周社会不成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史记·鲁国公世家》

2-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二讲-夏商西周的礼治思想

2-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二讲-夏商西周的礼治思想

四川双石旌表牌坊:为表彰徐母杨氏“夫死从子和孝 敬老翁”建造。
牌坊始于西周,表彰功臣、孝子、节妇、烈女、义士等。
一、夏商西周的宗法制 (血缘为纽带)
(一)宗法制产生的原因:政治早熟 原来应该在国家建立之后便瓦解的血缘关系
在“政治早熟”的社会得以延续,保留了以血 缘为纽带的统治方式,而且将这种方式与国家 组织直接结合起来,逐步任命和分封自己的亲 属担任各级官吏并世袭下去,这就形成了宗法 制。
“天命”的解释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一)对夏商神权法的继承
解释第一个问题,为什么能取代 小邦周是承了上天的旨意来统治人间的,取代
大邦周是“天命”所致,而周人对商的讨伐与 取代也是恭行天罚的结果。
第二个问题,商人自称为上天之子,对鬼神更 是不敢有丝毫的怠慢,上天怎么会抛弃如此孝 敬的子孙,而将天命转移呢?
(二)宗法制的内容 1.以血缘为纽带确定尊卑贵贱的等级。 2.以嫡长子为核心。
(三)宗法制的主要形式:宝塔式的分封制度
(四)宗法制的两个特点 1.经济上的土地所有权和政治统治权相联系。 各级贵族受封后,对其封地内的所有居民
同样享有政治权。 土地是民生之本。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一饭三吐哺,一沐三捉发” 3.对同族的贵族要予以特殊照顾,使他们珍惜名
誉,保守节操。 商违背“亲亲”,众叛亲离。 4.对民众要以教化为主,用古人之法训告与教诲。
(二)慎罚 1.不杀无辜 2.罪人不孥(nu):孥指妻子儿女,一人犯罪,一
人承担,不株连亲人。 “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罪止一身” 3.区别对待 犯罪不严重,但是故意犯罪,且是惯犯,处于极刑 犯了大罪,属于过失和偶犯,可以赦免,不处死罪 4.先教后罚 经过教育不悔改,再施以刑罚。 5.恰当地使用法条 司法审判中要考虑各地方风俗和习惯。

夏商西周法律知识点

夏商西周法律知识点

夏商西周法律知识点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在夏商西周时期逐渐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的法律知识点不仅为我们了解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提供了重要线索,也对于今天的法制建设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1. 法律的形成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形成有其独特的渊源和发展轨迹。

其中,夏代采用的是世袭制度,国君拥有最高的权威,其法律主要体现在《夏天子典》中。

商代则逐渐形成了以“尔”、“臣”为核心的封建制度,各地方贵族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地方习俗和地方法规开始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到了西周,国力强盛,各地方贵族对中央权威的限制力度减弱,国家统一的法律逐渐得到推行和加强。

2. 家族法与刑罚制度夏、商、周三代法律中,家族法约束力较大。

它将家族作为一个独立的单位,对成员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和约束。

例如,《夏天子典》中规定了亲情、族情的权利义务以及继承、收养、买卖等法律规定。

同时,家族法也明确了一些刑罚制度,如行刑仪式、流刑、杖刑等,用来维护家族秩序和社会稳定。

3. 地方风俗与地方法规夏商西周时期,各地方贵族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地方风俗和地方法规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地方性法规与中央法律互为补充和协调,共同建构起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例如,商代时期商朝的“法丈人”即为地方法官,负责解决争议和裁决案件。

而西周时期也出现了“洛阳司”等地方机构,负责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地方法规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4. 社会公正与道德观念夏商西周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注重社会公正和道德观念的体现。

虽然法律并不是完全公正的,但在古代社会中,法律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伦理的重要工具。

例如,《夏天子典》中规定了对于耄危、疾病者的救助义务,以及君臣、父子、兄弟之间的道德责任。

这些法律中所蕴含的伦理观念和人文关怀令人深思。

5. 法律与社会发展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体系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其演变过程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

夏代的王权中心制、商代封建制度的逐渐确立、周代中央权力的巩固,都对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自考的同学来说,掌握重点知识点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为大家梳理一些自考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点。

一、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

商朝的法律在夏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西周是中国奴隶制法制的鼎盛时期,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如“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强调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在刑事法律方面,实行罪刑法定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在民事法律方面,土地所有权归周天子所有,实行“田里不鬻”。

婚姻制度实行“同姓不婚”,继承制度采取嫡长子继承制。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图强,其中以魏国李悝的《法经》最为著名。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商鞅在秦国变法,改“法”为“律”,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稳定性。

三、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统一后,全面推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

法律形式多样,包括律、令、式、法律答问等。

在刑事法律方面,罪名繁多,刑罚残酷,如死刑有枭首、腰斩、车裂等。

在民事法律方面,注重保护土地私有制和财产所有权。

四、汉朝的法律制度汉初奉行“无为而治”,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开始儒家化。

“约法三章”是汉初的临时法律。

汉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

在刑事法律方面,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在民事法律方面,土地私有制得到进一步发展。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

曹魏时期的《新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西晋的《泰始律》进一步完善了法典的体例和内容。

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逐渐规范化。

六、隋唐的法律制度隋朝的《开皇律》在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唐朝的法律制度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巅峰,《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和演变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和演变
又要“怀刑”,主张德主刑辅、以 刑辅德。主张教化,反对不教而杀。 重视“人治”,即指重视最高统治 者个人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决定作 用。
• 道家的法律思想:无为而治
(全面否定仁义礼法,主张自由, 反对任何约束和限制,追求超然物 外)
• 法家的法律思想:法治。
法家之法治,主张将法律公之 于天下,又设置“法官”作为 主管吏民法律的顾问,以使天 下吏民知法不犯,增进国家的 安定和统治止血的稳定.
明末清初
• 法律思想:清代的法律指 导思想:“参汉酌金与详 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 导思想。
• 特征:法律制度特点就是 严格维护皇权专制,残酷 镇压任何反叛行为
春秋战国时期
• 法律思想
儒家的法律思想 墨家的法律思想 道家的法律思想 法家的法律思想
宋代
• 法律思想特征:法律思想 的特征是:法学思想倾向 道家且吸收儒家的“仁义 ”,公平执法,主张德刑 并用,反对专任刑法,批 判君权神授和天罚论,“ 一统纪,明法度”,“三 纲五常说”“德主刑辅说 ”。
明代
• 明代的法律思想:“明刊 弼教”的立法指导原则, “重典治国”的司法指导 思想。

• 明代法律思想特征:德礼 为本,政刑为末,但他们 在本质、目的上是一致的 。
汉代
• 法律思想的特征是:法学思 想倾向道家且吸收儒家的“ 仁义”,公平执法,主张德 刑并用,反对专任刑法,批 判君权神授和天罚论,“一 统纪,明法度”,“三纲五 常说”“德主刑辅说”。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国两晋南北朝
• 法律思想: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 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 规律。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 演变及特征
法律思想是一个民族法律文化的精 神统御力量或精神价值传承统系

西周的法律制度

西周的法律制度
——《礼记·曲礼上》
B.礼的分类
五礼(一):吉、嘉、宾、军、凶。
——《周礼·春官·小宗伯》
五礼(二):朝觐、聘问、丧祭、 乡饮酒、婚姻。——《礼记·经解》 六礼:冠、婚、丧、祭、 乡饮酒、相见。——《礼记·王制》 八礼:冠、婚、丧、祭、射、乡、朝、 聘。《仪礼》 九礼:冠、婚、朝、聘、丧、祭、宾 主、乡饮酒、军旅。《大戴礼记·本命》
所谓天罚就是奉天罚罪。《甘誓》:“有 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 今予惟恭行天之命。” 《尚书·汤誓》说:“有夏多罪,天命殛 之。„„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
(2)迷信的殷人及神权法的困境 商朝的天帝——天神和祖宗神的结合。 《礼记·表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 神。” 夏商简陋的神权法面临的困境是无法解释 政权更迭的合理性。
二、所有权
(一)周王的土地所有权 《诗经·小雅·北山》 :“溥天之下,莫 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二、所有权
(二)无主物所有权的取得 西周对无主物实行一定条件下遵循先占取得原则。 《礼记· 月令· 仲冬之月》:“是月也,农有不收 藏积聚者,马牛畜兽有放佚者,取之不诘。” 《周礼· 秋官》:“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 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庶 民私之。”
婚姻关 系 要件 内容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婚姻关 系的成 立 实质要 件 达到法定婚姻年龄
婚姻禁止同姓相婚 、禁止不同等级之间通婚 、 禁 止父母丧期结婚)
(4)德治、礼治思想的产生 以德治国落实到具体就是以礼治国。 “礼是由德的客观方面的节文蜕化下来的, 古代有德者的一切正当行为的方式汇集下 来,便成为后代的礼。” ——郭沫若:《青铜时代》 礼治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要按 照礼的秩序去生活,以礼来维持等级名分 制度。其核心是亲亲和尊尊。

中国历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

中国历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

中国历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1.夏商两代的立法,属于早期习惯法的确认与改造阶段,以源于夏商两个部族的传统习俗与伦理规范所构成的早期习惯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其中包含礼与刑两方面的法律内容。

同时夏商两代又属于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

“有夏服天命”、“致孝于鬼神”。

夏代政权从一建立时起,便宣称自己是“受命于天”的;对于那些违背“天命”者,自然要“恭行天之罚”。

商代的建立也以“受命于天”而自居。

“有殷受天命”、“天命玄鸟,降而生商”、“有方将,帝立子生商”。

夏代宣扬“受命于天”、“奉天伐罪”,所崇尚的“天”及“天命”仅处于一种自然神阶段。

商代则将“天”及“天命”人格化为形象的“帝”或“上帝”,并与祖先一起奉为神灵祭祀崇拜。

因此,商代已由简单的自然神崇拜发展成为与祖先神崇拜相结合,由单纯宣扬“天罚”进而发展到与占卜巫术相结合的“神判”。

2.西周统治者继承了夏商时期的天命思想和神权观念,继续宣称自己“受天明命”,继续打出“恭行天之罚”的旗帜。

周人通过总结汲取夏商两代颠覆的历史教训,对“天命”有了新的认识和解释。

他们不再盲目的迷信“天命”了,而是在“敬事上帝”的同时,提出了“不可不敬德”的要求。

于是西周统治者从“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认识出发,将“天命”与“民意”、德礼与刑罚紧密联系在一起,确立“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指导思想,形成了“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法世轻世重”的法制原则。

3.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社会动荡与激烈变革,形成了以儒、道、墨、法四家为代表的法律思想和法制主张。

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提出“礼治”、“德治”、“人治”的思想。

孟子把孔子的“仁政”思想发展为“仁政”学说,提倡“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

道家学派创始人老子,提出“自然”、“无为”的思想。

庄子继承和发展了老子“道法自然”的法律思想,明确提出了“帝王之德,以天为宗,以道德为主,以无为为常”的绝对“无为”的政治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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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古代国家和法律的起源
一、国家起源的标准
1870年摩尔根出版《古代社会》。

1891年恩格斯出版《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国家产生的标准:
第一,按地域而非血缘划分居民。

第二,存在于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

第三,开始征收为了维持国家机器的赋税。

二、我国国家和法律的起源
夏商周三代彼此之间的横的关系,才是了解三代关系与三代发展的关键,同时亦是了解中国古代国家形成程序的关键。

桑德斯、普瑞斯:
国家形成四个阶段:游团、部落、酋邦、国家。

国家是一种与合法的武力有关的特殊机械作用所团结起来的,它依法律组成。

刑起于兵
(一)古代刑罚是对付异族的。

●五刑是在战争中发明的
●吕思勉:刑之始,盖所以待异族
●刑以威四夷
第一次,东夷部落和华夏联盟之间,蚩尤战共工,共工战败第二次,东夷部落与炎黄联盟之间蚩尤被杀第三,炎黄联盟内部分裂炎帝兵败,黄帝获胜。

第四次,华夏族与苗蛮族之间的战争。

(二)军法约束自己军队每个成员
(三)上古三代和秦汉的司法官名称也带有“刑始于兵”的痕迹。

士、士师司寇廷尉礼起于祭祀
具有法律性质的礼发轫于祭祀与习俗礼源于部落祭祀活动的仪式程序,具有神圣性。

礼不同于原有的风俗习惯,其主要表现在:第一,部落的风俗习惯是部落成员长期共同生活中自然而然形成的。

而礼则是通过祭祀,由部落贵族借助天地鬼神之力而制定的。

其次,礼源于祭祀,因而比部落风俗习惯更具有神秘性和权威性。

第三,礼比部落风俗习惯更规范、更准确。

第四,礼比部落风俗习惯更具有强制性。

风俗习惯的维持,主要靠人们“知耻”之心,而礼的维持,则主要靠人们的“敬畏”之心。

第二节夏商时期的神权法思想
神权法思想特征:
(1)神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而国王的统治权来源于神。

(2)统治者所宣布的法律、法令是神的意志的体现,有些甚至是直接命令。

(3)在司法审判中若遇到疑难问题,须通过特定程序,直接由神裁判。

神权法思想产生的原因:
(1)自然的压迫;
(2)社会的压迫;
(3)政治统治的需要
二、夏商统治者所宣称的天命、天罚观
1、受命于天。

2、天降典刑。

3、恭行天罚。

第三节周公的法律思想
一、“以德配天”思想
中国的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极盛于商,动摇于西周。

天并不是殷商专有的祖先神,而是天下各祖所共有的神,天命是属于那些使人民归顺的有“德”的统治者。

一方面,并没有否定天的尊显地位和巨大作用,认为周人与殷人一样也是上天的嫡传子孙。

另一方面,天命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是根据民众的意愿,随时向有德者转移。

敬天,即恭恭敬敬,奉行天命,谨慎行事
保民,保有人民,统治者必须让庶民聚集在自己的周围,信赖、依靠和拥戴自己。

重神事,更重人事。

二、“明德慎罚”思想
(一)周公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

周公的“以德配天”思想,侧重的是“德”,而不是“天”
崇尚德政,慎用刑罚。

周公提倡这种思想是要告诫西周的统治阶级,要把自己的着眼点从天上移到人间,要勤于修德,注意民情,慎用刑罚。

“明德慎刑”思想是周公吸取商朝灭亡的教训,适应西周统治者的政治需要而提出来的
(二)“明德慎罚”思想的内容
1、推崇德政:勤政惠民裕民任贤
2、慎用刑罚(1)不杀无辜,即不杀无罪的人,不滥杀人。

(2)罪人不孥。

(3)区别对待。

区分故意和过失。

(4)恰当地适用法条。

三、“礼治”思想
(一)周礼的来源与内容
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自己的习惯法为基础,同时吸收夏商两代礼仪制度中的有用部分,经过整理之后,制定了有关国家制度、调整社会关系以及生活规范的礼典。

周礼集中体现了西周统治阶级的意志。

内容广泛,它包括政治、军事、司法、行政、道德教化、丧葬嫁娶、宗教祭祀各个方面。

(二)“礼治”的基本原则
1、“尊尊”原则。

小宗服从大宗,下级贵族忠于上级贵族而不许犯上作乱,奴隶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贵族的统治而不得反抗。

2、“亲亲”原则。

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特权,奴隶与平民不得享受。

四、周公法律思想的影响
“明德慎罚”与”礼治”思想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对后世产生了明显而深远的影响。

周穆王时期的《吕刑》的法律思想就是周公“明德慎罚”思想的继续与发展。

同时,它们的影响不仅止于西周,对后世前秦诸子都有影响,特别是儒家思想。

儒家思想的形成深受周公思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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