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9章行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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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要题复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要题复习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重要特征是()A.有统一而系统的法典 B.没有统一而系统的法典 C.大部分国家有统一而系统的法典 D.我国有统一而系统的法典2,在法学领域,与行政法学关系最密切的是()。

A.宪法学B.民法学 C.诉讼法学D.劳动法学3,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A.行政关系 B.行政法律关系 C.外部行政关系 D.行政管理关系4,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行政主体 B.管理者 C.被管理者 D.行政相对人 E.行政组织5,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A.行政关系B.行政法律关系C.行政管理法律关系D.监督行政关系E.监督行政法律关系6,现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裁决的有关争议案件主要涉及下述领域( )A.权属争议B.家庭纠纷C.知识产权争议D.民事侵权赔偿争议E.环境污染争议行政法行政关系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1.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法源是()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自治条例2.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大制定)B.《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C.《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D.《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制定)3.下列五个选项中,其效力等级从高到低依次是()A.法律 B.地方性法规 C.行政法规 D.规章 E.其他规范性文件4,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省级人民政府5.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行政法渊源的有()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 D.民法通则E.单行条例论我国行政法法源的种类。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某县政府拆迁县城中心一住宅小区出售给开发商牟取利益,该行为已构成行政法上的( )A.滥用职权B.超越职权C.违反法定程序D.适用法律法规不当2.对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事前控制主要是授权控制和()A.程序控制 B.行政首长控制C.督察控制 D.检查控制3.在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措施中,属于事后控制措施的是()。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第09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第0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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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公正原则 行政确认和证明是对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甄别与证明,
需要建立在对确认对象的客观把握基础上,尤其是面对权属 争议、权益冲突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行 政确认和证明活动。防止行政主体的主观臆断和偏见,避免 行政确认和证明中的任何偏私。 (三)行政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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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实务研究
* 以《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为中心进行分析可以得 出我国公众参与行政规划的形式多样、程序粗简、 实效有限、行政规划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狭窄 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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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理论探讨
* 行政规划“不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涵摄到具 体的要件事实,而是利益权衡、信息处理、 方向确定、手段选择的综合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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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确认和证明制度
行政确认和证明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确认原则
依法确认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遵循法定 程序,依据法定标准并以法定形式开展行政确认和证明活动。 贯彻依法确认原则还必须强调,行政主体违法确认、滥用证 明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行政确认和证明 无效的法律责任;还应当强调相应的法律救济,其中包括信 赖保护原理下的赔偿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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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规划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规划的概念
行政规划,在静态上是指为处理行政事务、实 施行政事业或制定行政政策而由行政机关确定的 行政指导性目标;在动态上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 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 标和制定出规划蓝图以具体明确行政目标,并进 一步制定出为实现行政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 大纲的行政活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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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确认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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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确认和证明的概念和特征

自考092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参考材料

自考092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参考材料

自考092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参考材料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明确为什么要有行政法,首先要清楚行政的概念。

行政法上所说的行政并不泛指一般行政,而是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公共行政是一种国家职能活动,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所以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活动中享有许多特权,如命令企业履行一定的义务,对于违反命令者可以给予处罚等,而一般行政则不具有这些手段。

正是由于它们在性质、目的、对象、手段等方面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应当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一、行政行政有一般行政与国家行政之分。

一般行政是指各种组织(包括机关、团体、单位等)的执行、管理职能。

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这一特殊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

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在实际运作中有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之分。

形式行政是以行政的主体来界定行政,凡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职能即为行政。

实质行政是以行政的实质内容作定行政的标准,凡是国家机关实施具体的执行、管理行为即为行政。

按照形式行政的标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其内部人、财、物的管理不属行政的范畴;按照实质行政的标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裁决行政、民事纠纷的行为不属行政的范畴(称为“准立法”和“准司法”)。

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主要是指形式行政。

行政,还有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之分。

静态行政是指行使行政职能的机关;动态行政是指行使行政职能的行为。

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主要是动态行政。

二、行政关系行政关系通常是指作为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或接受法制监督而与外部国家机关、组织、个人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机关与所属国家公务员及被委托的组织、个人之间,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内部关系。

其基本特征有:(一)存在双方或双方以上的当事人;(二)其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三)相应关系是因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或接受法制监督而发生的。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9章行政立法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9章行政立法

第9章行政立法第一节行政立法概述一、行政立法的涵义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名词解释)二、行政立法的性质(简答)行政立法既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从属性立法行为(准立法行为),又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表现在:(1)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人们遵守的行为规则。

(2)行政立法所立之法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准立程序。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主要表现在:(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的客体是有关行政管理事务;(3)行政立法的目的主要是执行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立法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区别:1、立法的主体不同2、立法的客体不同3、所立之法的效力不同4、立法的程序不同5、立法的形式也有区别行政立法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1、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是法律特别规定的2、行政立法的对象是普遍的3、行政立法的时间效力一般长于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立法的程序较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正式、严格三、行政立法的分类(简答)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职权立法:是行政机关直接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授权,为执行相应法律、法规,或为形式起相应行政管理职权,而进行的行政立法。

授权立法:行政机关更具国家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据本应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或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而进行的行政立法。

2、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3、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执行性立法: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或一般法律规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和适用范围而不是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

创制性立法:行政机关根据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就法律尚未规定的事项制定系国内政发挥和规章,创制法律尚未确立的新的权利义务规范。

第二节行政立法体制一、行政立法体制与我国现行立法体系我国现行立法体系在纵的方面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两大层级。

00923_自考_《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史上最全一次过 按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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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诉讼法资料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的意义,(狭义行政)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二、行政的分类考察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一般意义的行政指任何组织为实现其目的、任务而行使的执行、管理职能,包括公行政和私行政。

狭义的行政:也就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包括公行政,指公共组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使的执行、管理职能。

马克思说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

还包括其他非国家的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公共社团(律师协会、医生协会)、公共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立学校、研究院)的行政。

传统行政法学:只研究国家行政,20世纪以后各国的行政法学也将其他公行政纳入研究范围。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法院也开始受理学生被高校拒绝录取,或不服校方开除、退学处分,拒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诉讼。

法院将被诉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归入行政诉讼被告的范畴。

2、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静态是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动态行政是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也就是行政活动、行政行为。

3、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的区别:形式行政是指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实质行政是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不论主体是哪种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就是行政。

现代社会行政权力日益膨胀,国家行政机关越来越多的行使具有立法司法性质的职能。

所以行政法学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准司法、准立法各方面的职能活动。

二、行政与行政国行政有着和人类社会同样长远的历史。

但国家行政是国家产生后才有的。

行政法则是在法国行政法院建立以后才出现,其历史不过200年左右。

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行政国的兴起逐步发展起来。

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使得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凸现。

(最新_自考资料)_93_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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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诉讼法资料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的意义,<狭义行政)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二、行政的分类考察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一般意义的行政指任何组织为实现其目的、任务而行使的执行、管理职能,包括公行政和私行政。

狭义的行政:也就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包括公行政,指公共组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使的执行、管理职能。

马克思说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

还包括其他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公共社团<律师协会、医生协会)、公共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立学校、研究院)的行政。

传统行政法学:只研究国家行政,20世纪以后各国的行政法学也将其他公行政纳入研究范围。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法院也开始受理学生被高校拒绝录取,或不服校方开除、退学处分,拒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诉讼。

法院将被诉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归入行政诉讼被告的范畴。

2、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静态是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动态行政是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也就是行政活动、行政行为。

3、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的区别:形式行政是指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实质行政是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不论主体是哪种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就是行政。

现代社会行政权力日益膨胀,国家行政机关越来越多的行使具有立法司法性质的职能。

所以行政法学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准司法、准立法各方面的职能活动。

二、行政与行政国行政有着和人类社会同样长远的历史。

但国家行政是国家产生后才有的。

行政法则是在法国行政法院建立以后才出现,其历史不过200年左右。

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行政国的兴起逐步发展起来。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九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九章

行政处罚案件
第7 页
1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制裁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
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二、法院受理的案件
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第8 页
2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
很多学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太狭窄。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在1990年施行的《行政诉讼法》中就被确立了, 虽然2000年最高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扩大了受案范围, 但是只是小范围的增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狭窄的问题 依然没有解决。最为突出,也是争议最大的问题是:抽 象行政行为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
第 25 页
三、法院不受理的事项
第 17 页
(二)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制定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包括行政立法
行为与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行政立法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
不能受理的原因:
第一,司法审查建立之初,法院缺乏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威和经验。 第二,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行政机关监督的方式保证其合法性。
三、法院不受理的事项
第 21 页
(六)行政调解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行政调解是行政主体对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
纷的活动。
不能受理的原因:
行政调解结果对当事人没有强制力,当事人可以不受其约束,若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满,还可以就原有的民事纠 纷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行政法概念}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18)2、{行政关系分类}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一)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社会公权力组织】【所谓“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三)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四)内部行政关系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如部与司、局、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自考笔记+自考资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自考笔记+自考资料

科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1.国家行政1.2.行政1。

3.行政关系1.4.行政法制监督关系1。

5.行政法1。

6.形式行政1。

7.实质行政1。

8.静态行政1。

9.动态行政3。

1.行政法基本原则3。

2.行政法治原则3。

3.行政公正原则3.4.行政公开原则3。

5.行政效率原则4.1.行政主体4.2.行政机关4。

3.行政法主体5.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5。

2.行政机关委托组织6。

1.国家公务员6.2.国家公职关系8.1.行政行为8。

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8。

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8.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8.5.抽象行政行为8。

6.具体行政行为8。

7.羁束行政行为8.8.自由裁量行政行为8.9.依职权行政行为8。

10.应请求行政行为8.11.附款行政行为8.12.无附款行政行为8.13.要式行政行为8。

14.不要式行政行为8。

15.行政行为的成立8。

16.行政行为的撤销9.1.行政立法9.2.一般授权立法9。

3.特别授权立法个执行性立法9。

5.创制性立法9.6.行政立法体制9.7.行政立法效力9.8.行政规范性文件10。

1.行政处理10。

2.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10。

3.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10。

4.行政命令10.5.行政确认10.6.行政规划10.7.行政奖励10.8.行政给付11.1.行政许可11.2.特别许可11.3.排他性许可个非排他性许可11。

5.独立证书许可11。

6.附文件许可11.7.权利性行政许可11。

8.附义务的行政许可11。

9.一般行政许可12。

1.行政征收12。

2.行政征用12。

3.行政征调12。

4.税收12.5.各种社会费用13.1.行政处罚13。

2.责令停产停业13.3.行政拘留13.4.劳动教养13.5.一事不再罚的原则13。

6.当场处罚程序14.1.行政强制14。

2.行政强制执行14.3.即时强制14.4.行政调查14。

5.行政强制措施14。

6.间接强制14.7.直接强制14。

8.代执行14。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9)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9)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九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 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立法 抽象行政行为 制定规章
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
⒒、行政立法具有“立法”性质
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1、制定主体广泛
2、效力具有多层级性
3、内容具有执行性
4、制定程序简易
5、不属法的范畴
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表现形式 1、行政指令 2、行政命令 3、行政决定和决议 4、规定和办法
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制定主体混乱,随意性大 2、越权情况严重 3、缺乏法定制定程序规范
.关于较大市地方性法规的审查程序,下 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对较大市人大 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适当性审查 B.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对较大市人大 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 C.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对较大市人大 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 D.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较大市人大制 定的地方性法规后,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 告予以公布
⒒⒓⒔⒕⒖⒗⒘⒙⒚⒛⑴⑵⑶⑷⑸⑹⑺⑻⑼ ⑽⒈⒉⒊⒋⒌⒍⒎⒏⒐⒑⑾⑿⒀⒁⒂⒃⒄ ⒅⒆⒇
关于规章制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起 草单位必须举行听证会 B.部门规章送审搞,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统一 审查 C.除特殊情况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30日后施行 D.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 机构依法报有关机关备案
红头文件乱摊派
四、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1、权力机关的监督 2、行政系统的自我监督 3、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62条规定:人 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在裁判文书中引用 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自考笔记+自考资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自考笔记+自考资料

科目: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1.1.国家行政1.2.行政1.3.行政关系1.4.行政法制监督关系1.5.行政法1.6.形式行政1.7.实质行政1.8.静态行政1.9.动态行政3.1.行政法基本原则3.2.行政法治原则3.3.行政公正原则3.4.行政公开原则3.5.行政效率原则4.1.行政主体4.2.行政机关4.3.行政法主体5.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5.2.行政机关委托组织6.1.国家公务员6.2.国家公职关系8.1.行政行为8.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8.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8.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8.5.抽象行政行为8.6.具体行政行为8.7.羁束行政行为8.8.自由裁量行政行为8.9.依职权行政行为8.10.应请求行政行为8.11.附款行政行为8.12.无附款行政行为8.13.要式行政行为8.14.不要式行政行为8.15.行政行为的成立8.16.行政行为的撤销9.1.行政立法9.2.一般授权立法9.3.特别授权立法个执行性立法9.5.创制性立法9.6.行政立法体制9.7.行政立法效力9.8.行政规范性文件10.1.行政处理10.2.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10.3.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10.4.行政命令10.5.行政确认10.6.行政规划10.7.行政奖励10.8.行政给付11.1.行政许可11.2.特别许可11.3.排他性许可个非排他性许可11.5.独立证书许可11.6.附文件许可11.7.权利性行政许可11.8.附义务的行政许可11.9.一般行政许可12.1.行政征收12.2.行政征用12.3.行政征调12.4.税收12.5.各种社会费用13.1.行政处罚13.2.责令停产停业13.3.行政拘留13.4.劳动教养13.5.一事不再罚的原则13.6.当场处罚程序14.1.行政强制14.2.行政强制执行1 / 1314.3.即时强制14.4.行政调查14.5.行政强制措施14.6.间接强制14.7.直接强制14.8.代执行14.9,执行罚15.1.行政裁决15.2.专门行政机关的裁决16.1.行政合同16.2.内部行政合同16.3.科研合同16.4.国家订货合同16.5.公用征收合同16.6.国有土地使用合同16.7.招标16.8,拍卖16.9.实际履行原则16.10.全面适当履行原则16.11.行政合同的变更16.12.行政合同的解除16.13.行政指导16.14.助成性行政指导16.15.行政事实行为16.16.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16.17.即时性行政事实行为16.18.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17.1.行政程序17.2.内部行政程序17.3.外部行政程序17.4.强制性行政程序17.5,任意性行政程序17.6.事前行政程序17.7.事后行政程序17.8.程序法定原则17.9.相对人参及原则17.10.程序公正原则17.11.说明理由制度17.12.职能分离制度17.13.不单方接触制度17.14.行政程序法17.15.效率模式17.16.权利模式18.1.行政救济18.2.行政法制监督18.3.事前监督18.4.国家机关监督19.1.权力机关监督行政20.1.行政系统内部监督20.2.行政监察20.3.审计监督20.4.一般监督20.5.专门监督21.1.行政复议21.2.一级复议制21.3.复议申请人21.4.行政复议被申请人21.5.行政复议第三人21.6.行政复议的范围21.7.复议参加人21.8.复议申请21.9.复议管辖21.10.复议决定22.1.行政赔偿22.2.行政赔偿责任22.3.行政补偿22.4.行政赔偿请求人22.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22.6.行政赔偿程序22.7.行政赔偿诉讼22.8.行政追偿23.1.行政补偿24.1.行政诉讼24.2.行政诉讼法24.3.行政诉讼基本原则25.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5.2.国家行为26.1.行政诉讼管辖2 / 1326.2.级别管辖26.3.地域管辖26.4.选择管辖26.5.裁定管辖26.6.移送管辖26.7.指定管辖26.8.管辖权的转移27.1.行政诉讼当事人27.2.原告27.3.被告27.4.第三人27.5.共同诉讼人27.6.诉讼代理人28.1.行政诉讼证据28.2.直接证据28.3.间接证据28.4.原始证据28.5.派生证据28.6.勘验笔录28.7.现场笔录28.8.举证责任28.9.举证内容28.10.举证期间28.11.行政诉讼证据保全28.12.行政诉讼证据审查采用29.1.行政诉讼程序29.2.行政诉讼起诉29.3.行政诉讼受理29.4.财产保全29.5.先予执行29.6.视为申请撤诉29.7.缺席判决29.8.诉讼中止29.9.诉讼终结29.10.上诉29.11.行政诉讼再审程序29.12.第一审程序29.13.第二审程序29.1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30.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30.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依据”30.3.行政法律适用的“参照”30.4.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规范冲突31.1.行政诉讼的判决31.2.维持判决31.3.证据确凿31.4.撤销判决31.5.变更判决31.6.履行判决31.7.确认判决31.8.行政诉讼裁定31.9.行政诉讼决定32.1.行政诉讼执行程序32.2.执行中止32.3.执行终结名词解释题答案1.1.国家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职能,行政的内容包括计划、指挥、组织、处理、监督等基本要素:1.2.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9部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9部分

74、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一,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二,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三,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不是政治上或道义上的责任;四,承担行政责任须朋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75、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

答:一,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

二,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三,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

四,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发生和解问题。

76、行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

答:一,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者其它被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

二,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三,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一、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3、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4、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5、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

6、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7、行政职务关系:企业管理培训(大连新航道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李老师。

电话:壹三八四零九九七二八七.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8、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9、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2019年7月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讲解(3)

2019年7月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讲解(3)

2019年7月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讲解(3)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与行政立法相关的情报、资料以及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

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能够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水平的具体行政行为。

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实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理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自考资料【主观题汇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自考资料【主观题汇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第五节行政公开原则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1、行政公开原则的基本涵义及主要要求(简答题)(0707、1410)公开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它的主要要求是:(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的权利★批评、建议权;(5)申诉、控告、检举权(6)陈述、申辩权;(7)申请复议权(8)提起行政诉讼权;(9)请求行政赔偿权(10)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行政相对人的义务(简答题)(0907)(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2)协助公务的义务。

(3)维护公益的义务。

(4)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6)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撤销与废止二、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行为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权力机关、人民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所获取的一切(如罚没款物等)均应返还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等。

行政确认认的概念和特征★★★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一)行政的特征:①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

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

②行政具有公益性。

行政管理的事务乃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之事,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职能。

③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

行政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行政可应时势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及其实现。

④行政具有过程性。

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性)与(自由)裁量性。

法定性,要求行政活动的主体、行为及其过程等都必须要有法律(或授权法)的依据。

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⑥行政应受到监督。

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多维度和多层级的.(二)行政的种类(1)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国库行政)①公权力行政又可称为“高权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统治权而从事的行政活动.②私经济行政,又称为国库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利用私法规定的方式来完成国家任务的行为。

私经济行政分为行政辅助行为、行政营利行为和行政私法行为。

(2)秩序行政、给付行政与计划行政①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维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维护公共利益。

②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或服务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③计划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况下,准备或鼓励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

计划依其内容可分为规制性、给付性与开发性三种类型。

(3)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①内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只针对其组织内部的人员、事务而不对社会上的人发生效力的行为。

②外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社会上的人具有权利和义务效果的行政行为。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总结《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概念1,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法: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3,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简答:1,行政关系的分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2,行政法的种类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和行政救济法论述:行政法如何控制和规范行政权?(1)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2)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3)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以制约行政权滥用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一、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非基本法三、行政法规:国务院依宪法或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四、地方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五、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规章七、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法规八、法律解释: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九、条约与协定: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外国人之间行政关系的行为准则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治原则(论述)1,依法行政。

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最容易滥用,导致对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3,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自考_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重点随身装_0923

自考_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重点随身装_0923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行政: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静态行政: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

动态行政: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

形式行政: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

行政国:指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又同时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

第二节行政法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各种关系。

行政权: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是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特征1能依法行使职权2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3、由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的特征1、是行政管理的对象2、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3作为与行政主体的相对一方,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的特点:1、双方均有多个主体2、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3、关系的内容因具体参与主体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别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5分)1、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会议,听取其意见,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可与之辩论、对质,然后根据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较正式、严格的程序制度。

(B)A.相对人B.利害关系人C.行政机关负责人D.证人2、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之一是 (B )。

A.委托诉讼代理人B.撒诉C.申请回避D.提起上诉3、通报批评、警告等于行政属处罚中的 (A ).A.申诫牲处罚B.财产性处罚C. 行为性处罚D.人身自由性处罚4、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是被告.( B)注意A.原机关和复议机关B.复议机关C.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D.原机关5、《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 (B )。

A.宪法B.法律C. 行政法规D.地方性法规6、———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进行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定方式和步骤。

(A )A.行政程序B.行政程序法C. 行政方式D.行政制度7、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 ( D)。

(注意)A. 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规章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B )。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A. 可以申请复议B.不得申请复议C. 法院判决后再申请复议D.撤诉后再申请复议9、行政行为相对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行为,不具有下述特征 (C(行政行为的特征1) 从属法律性2) 裁量性;3) 单方意志性;4) 效力先定性; 4) 效力先定性;)A.从属法律性B.裁量性C.等价有偿性D.单方性10、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机关中,———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D(行政法规有国家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国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行政法规由地方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A.全国人大常委会B.省级人大C.省级人民政府D.国务院11、依据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 (C )。

2024年4月自考《行政法学》部分真题(附答案)

2024年4月自考《行政法学》部分真题(附答案)

2024年4月自考《行政法学》部分真题(附答案)
一、名词解释
26.行政立法
答案:行政立法即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是一种立法活动。

27.征用
答案: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获取财产或财物使用权的行政行为。

28.回避
答案: 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履行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29.法治监督
答案: 广义上的行政法治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国家监察机关、政治组织及社会组织或个人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经过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的组织、行政委托组织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二、简答题
30.行政行为合法要件。

答案:(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即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且具有行政权限。

(2)证据确凿。

(3)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适当。

(4)程序合法
(5)没有滥用职权。

31.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的实体条件
答案: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32简述行政复议可以申请附带审查的规范
答案:(1)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3)乡和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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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行政立法
第一节行政立法概述
一、行政立法的涵义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名词解释)二、行政立法的性质(简答)
行政立法既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从属性立法行为(准立法行为),又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表现在:
(1)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人们遵守的行为规则。

(2)行政立法所立之法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准立程序。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主要表现在: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2)行政立法的客体是有关行政管理事务;
(3)行政立法的目的主要是执行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立法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区别:
1、立法的主体不同
2、立法的客体不同
3、所立之法的效力不同
4、立法的程序不同
5、立法的形式也有区别
行政立法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1、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是法律特别规定的
2、行政立法的对象是普遍的
3、行政立法的时间效力一般长于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立法的程序较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正式、严格
三、行政立法的分类(简答)
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职权立法:是行政机关直接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授权,为执行相应法律、法规,或为形式起相应行政管理职权,而进行的行政立法。

授权立法:行政机关更具国家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据本应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或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而进行的行政立法。

2、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3、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或一般法律规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和适用范围而不是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

创制性立法:行政机关根据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就法律尚未规定的事项制定系国内政发挥和规章,创制法律尚未确立的新的权利义务规范。

第二节行政立法体制
一、行政立法体制与我国现行立法体系
我国现行立法体系在纵的方面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两大层级。

(单选)
我国现行立法体系在横的方面分为权力机关立法(人民代表机关立法)和行政立法(行政机关立法)两大系统。

机力机关立法系统包括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

(单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统称“地方政府规章”,它们同属于地方行政立法。

(多选)(06-4)
行政立法体系:1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2国务院部门制定部门规章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4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二、行政立法权限划分与我国整体立法权限配置
1、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限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行政法规:(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2、国务院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
3、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行政立法位价与我国立法阶系列
行政立法位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通常取决于制定主体的行政级别。

要明确行政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必须考察我国整个立法的位阶系列。

(多选)(1)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位阶。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规章的效力范围。

(3)法律规范冲突规则。

第三节行政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
一、立项行政法规的立项报国务院审批。

规章的立项报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单选)
二、起草
三、听取公众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多选)
四、审查起草部门在报送送审稿时,应同时报送下述材料:送审稿的说明、国内外的有关立法资料、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

(多选)
五、决定与公布《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单选)
行政法规起草的要求:
1、体现改革精神
2、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3、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节行政立法效力
一、行政立法效力的涵义
行政立法的效力主要指行政立法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执行力以及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适用力。

(名词解释)
行政立法的时间效力:
1、行政立法的生效时间(30日后实施/ 公布之日起施行)
2、行政立法的失效时间①授权法规定的授权时效届满②新法废除旧法③行政立法因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成而失效④在法规清理中宣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废止⑤行政立法被有权机关撤销
行政立法的空间效力:一般及于行政立法机关管辖的相应行政区域或领域。

二、行政立法对于国家机关、组织、个人的效力(论述)
(1)行政立法对于行政机关的效力。

行政法规和规章一经发布,既不仅对于行政相对方的个人、组织发生拘束力,也对行政机关
本身发生拘束力,对于合法有效的行政立法,任何行政机关在实施相应具体行政行为时都必须予以遵循和适用,而不得违反。

(2)行政立法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效力。

对于行政机关就行政管理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其他国家机关也有遵守的义务。

国家权力机关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撤销违法的行政法规、规章。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也有不适用违法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

但是对于合法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还应予以适用和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3)行政立法对于组织的效力。

任何社会组织和企事业组织,包括外资、合资企业,只要在中国境内,就必须遵守中国行政立法,行政立法均对之有拘束力。

(4)行政立法对于个人的效力。

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总的来说及于全国公民(不论其在境内还是在境外),也及于处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但就每一个具体的行政法规、规章来说,其效力决定于颁布机关的管辖权限和立法内容。

三、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1、备案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撤销权 3、国务院的改变、撤销权4、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撤销权5、省级人民政府的改变、撤销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变通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改变或撤销法律、法规、规章的条件:
1、超越权限
2、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
3、规章之间对统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4、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
5、违背法定程序
第五节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与效力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涵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名词解释)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简答)
行政规范性文件种类:
1、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的工作机构发布的行政规范文件;
3、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和行政诉讼两个领域。

1、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效力表现:
①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②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公定力、确定力;
③行政规范性文件既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又是行政复议的客体。

2、行政诉讼领域的法律效力表现:
①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论证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的根据;
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时,应同时审查相应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合法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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