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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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公司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分别持有公司30%、40%、30%的股份。

张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李四担任公司监事,王五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在公司运营初期,由于三人关系融洽,合作顺畅,公司业务发展迅速。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张三、李四、王五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主要体现在对公司发展方向、薪酬待遇、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分歧。

2016年,张三、李四、王五之间的矛盾激化,导致公司经营出现严重问题,最终引发了一场股权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三、李四、王五之间的股权比例是否合理;2. 张三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3. 李四、王五是否有权要求张三赔偿因其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的损失;4. 公司如何解决股权纠纷,维护公司稳定发展。

三、案件分析1. 股权比例的合理性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股权。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出资比例分别为30%、40%、30%,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张三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掌握了公司的大部分经营管理权,而李四、王五在公司中的话语权相对较弱。

这种股权结构与公司实际控制权的不匹配,可能导致公司决策效率低下,甚至损害公司利益。

2. 张三的职权滥用根据公司章程,张三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有权代表公司进行重大决策。

然而,在本案中,张三在未经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公司发展方向,导致公司经营状况恶化。

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职权滥用。

3. 李四、王五的赔偿请求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三的职权滥用导致公司损失,李四、王五有权要求张三赔偿因其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公司法方面的法律案例(3篇)

公司法方面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之初,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张三持股40%,李四持股30%,王五持股30%。

公司成立后,经过几年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业绩。

然而,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三位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主要矛盾集中在公司发展方向、利润分配、管理权限等方面。

随着矛盾的激化,王五在2017年提出退出公司,并要求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

但张三和李四对此表示反对,认为王五的退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双方协商不成,王五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王五是否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2. 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3. 王五的退出是否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三、法院判决1. 关于王五是否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同时,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故王五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

2. 关于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文件,其内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本案中,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并未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故该规定合法有效。

3. 关于王五的退出是否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的问题法院认为,王五的退出是基于其个人意愿,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王五退出之前,公司并未出现经营困难,其他股东也未提出反对意见。

因此,王五的退出并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王五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

2. 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合法有效。

3. 王五的退出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国际商法合伙、公司法案例-7天

国际商法合伙、公司法案例-7天

(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即本案的货币出资应达到150万元,而该公司全体股东的 货币出资金额只有1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 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而该公司章程规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认缴额的 15%,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章程规定其余部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十年内缴清也不符合 法律规定。 (2)增资决议无效。因为《公司法》44条第2款规定, 以下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a修改公司章程;
参考答案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 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 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 执行。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 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 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于 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 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即合伙企业对所有合伙人所作的任何内部限制对内有效,对 外一律无效,即不对抗所有善意第三人。

b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决议;d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股东 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而本 案中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只经过了代表6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不产生效力。 (3)乙可以转让其在公司的股份。 《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 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 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甲丙丁均不同意乙转让股份,他们应购买该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乙转让 给股东外的其他人,当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具有有限购买权。

公司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公司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张三占股40%,李四占股30%,王五占股30%。

公司成立初期,由于业务拓展迅速,公司业绩逐年攀升。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三位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特别是在公司分红、股权转让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

二、案例经过2019年,甲公司完成了一项房地产项目,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净利润的分配比例为:张三40%,李四30%,王五30%。

然而,在分红过程中,张三认为李四和王五在项目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要求对他们的分红进行扣除。

李四和王五则认为张三无权干涉公司的内部事务,拒绝扣除分红。

由于分歧严重,张三、李四、王五决定召开股东会,就分红问题进行表决。

在股东会上,张三提出扣除李四和王五分红的议案,但遭到李四和王五的强烈反对。

随后,张三将李四和王五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按照其要求分配利润。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在本案中,张三仅占股40%,其提出的扣除李四和王五分红的议案未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法院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作为公司股东,均有权参与公司决策,并要求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分配利润。

2. 股东会表决权《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在本案中,张三提出的扣除李四和王五分红的议案未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3. 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治理的基本规范,对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经济法》公司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公司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公司法案例分析公司法案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1、甲、乙均为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董事。

2004年10月,甲、乙又与公司外人员丙合伙开办了一个无线电厂,从事收录机的生产,其产品与电子公司的产品相同。

2007年2月,电子有限公司发现甲、乙的这一行为,经股东会会议表决,免去了两人的董事职务,并要求两人将其经营无线电厂所得共计32万元交给公司。

两人当场拒绝,公司遂诉至法院。

问:(1)甲、乙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什么?(2)该纠纷应如何处理?答:(1)甲、乙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2)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有权罢免公司董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从事上述营业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

所以,公司股东会决议应该确认有效。

甲、乙应将经营无线电厂所得32万元交给公司。

出资2、甲、乙、丙、丁、戊意欲成立一家丽人美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l0万元。

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丽人美容公司成立之后经营惨淡,已欠A银行到期贷款l00万元。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美容公司唯一盈利的美容用品工作室分出去,另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美容用品厂。

后美容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宏达公司。

问题:(1)美容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原因何在?(2)美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3)美容公司设立美容用品厂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之后,美容公司原有债务应当如何承担?(4)乙在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5)A银行如若起诉追讨美容公司所欠l00万元到期贷款,应以谁为被告? 原因何在?答:(1)出资有不合法之处:劳务出资不合法。

公司法的案例分析

公司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甲乙两人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对公司的设立问题产生了不同看法。

甲说“我国的公司法为鼓励公司的设立,采取了准则原则,只要符合公司设立条件,公司即可登记成立。

”乙则说“我国是采取核准原则,公司设立符合公司法规定之外,还必须经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审查批准”。

请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分析甲乙两人说法的正确与错误。

答:(1)甲乙两人的说法都是不准确的。

(2)公司设立有四种不同的原则,即自由设立原则、特许设立原则、核准设立原则和准则设立原则。

在公司法学中,这四个原则被分别概括为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

(3)我国公司法在修改前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上采准则主义,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采核准主义。

(4)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第六条规定,我国公司设立实行准则设立为原则、核准设立为例外。

2、某市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某有限责任公司。

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经营业务为主。

甲企业用货币出资;乙企业用厂房、设备等实物出资;丙企业以其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

三方约定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

要求:根据《公司法》回答一下问题:(1).该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答:应该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该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多少?答:根据《公司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同时,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各发起人的出资应注意什么问题?应如何缴纳?答: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公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之初,由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分别是张三、李四和王五。

张三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李四作为公司首席技术官,负责技术研发;王五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

在公司发展初期,三位合伙人关系融洽,公司业务也蒸蒸日上。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合伙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特别是张三和李四在经营理念、利益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016年,李四和王五联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返还其非法占有的公司股权。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三是否非法占有公司股权?2. 公司股权的分配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3. 如何解决合伙人之间的纠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三、法律法规分析1. 《公司法》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本案中,三位合伙人未就股权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权。

2. 《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三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分配股权,违反了与李四和王五之间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规定:“股东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等证据和法律规定,认定其股东资格。

”本案中,张三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其股东资格应得到确认。

公司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公司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业务。

公司成立之初,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甲出资40%,乙出资30%,丙出资30%。

2015年,甲因个人原因需要资金周转,决定将所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乙。

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在科技公司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乙,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乙成为科技公司唯一的股东。

2016年,科技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困境。

乙为了挽救公司,决定引入新的投资者丁。

经过协商,乙与丁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将其在科技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包括甲转让的40%)以人民币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丁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成为科技公司的股东。

2017年,科技公司再次陷入经营困境,丁认为乙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乙返还股权转让款。

二、争议焦点1. 乙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3. 丁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三、案例分析1. 乙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行为。

乙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并未隐瞒公司经营状况,也未对甲进行误导。

甲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是明知的。

因此,乙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

2.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实用法律案例分析公司法(3篇)

实用法律案例分析公司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告: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第三人:某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均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某持有公司40%的股份,李某持有公司30%的股份。

公司成立之初,双方合作愉快,但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双方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018年,张某认为李某违反了公司章程,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损害了公司及自己作为股东的权益。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某的决定无效,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某的决定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2. 李某的决定是否损害了公司及张某作为股东的权益?3. 某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法律分析1. 公司章程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议事规则等均有明确规定。

李某的决定是否违反公司章程,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

2. 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作为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相关资料,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并参与股东会决议。

3. 公司责任的承担《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如果李某的决定确实违反了公司章程,损害了公司及张某的权益,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法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决定确实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了公司及张某作为股东的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1. 确认李某的决定无效;2. 李某赔偿张某因李某的决定遭受的损失;3. 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乙、丙、丁三人,分别持股40%、30%、30%。

甲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随后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和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公司连续几年亏损。

2015年,甲公司陷入财务困境,债权人纷纷要求偿还债务。

在此背景下,甲公司股东之间产生矛盾,乙、丙、丁三人纷纷要求解散公司。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散公司。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满足公司法规定的解散条件;2. 公司解散后,如何处理股东之间的股权分配问题;3. 公司解散后,如何处理公司债务问题。

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满足公司法规定的解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解散: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本案中,甲公司并未出现上述解散情形。

尽管公司连续几年亏损,但并未达到依法解散的条件。

因此,甲公司不满足公司法规定的解散条件。

(二)公司解散后,如何处理股东之间的股权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 通知、公告债权人;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 清理债权、债务;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本案中,甲公司股东之间对股权分配存在争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负责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名为“A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丙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丁未出资。

公司成立后,甲担任董事长,乙担任总经理,丙担任财务总监,丁担任监事。

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因个人原因与丁发生矛盾,甲、乙、丙三人决定解除丁的监事职务,并免除其监事职权。

丁不服,认为自己的监事职权未受到合法解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丁的监事职权是否合法解除?2. 公司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三、案例分析1. 丁的监事职权是否合法解除?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免除董事、监事职务的,应当书面通知被免除职务的董事、监事。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公司股东,共同决定免除丁的监事职务,并书面通知丁。

因此,丁的监事职权已经合法解除。

2. 公司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1)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等内容。

”在本案中,公司章程未对监事职权解除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公司章程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免除董事、监事职务的,应当书面通知被免除职务的董事、监事。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公司股东,共同决定免除丁的监事职务,并书面通知丁。

因此,公司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已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3)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对丁的监事职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

因此,公司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未违反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对丁的监事职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

法律适用公司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适用公司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甲、乙、丙三位股东分别持有公司40%、30%和30%的股份。

公司成立之初,甲、乙、丙三人签订了一份《股东协议》,约定了公司的经营方针、利润分配、股权转让、股东权利义务等内容。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理念、发展方向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018年,甲与乙因公司发展方向问题发生激烈争吵,甲认为乙的经营策略过于保守,导致公司发展缓慢,而乙则认为甲过于激进,可能导致公司风险增加。

在一次股东会上,双方矛盾升级,甲提出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并要求乙按照《股东协议》约定回购其股份。

乙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相关规定,拒绝回购股份。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回购其股份。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是否可以单方面提出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2. 乙是否应当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回购甲的股份?3. 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三、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等。

1. 公司法相关条款:-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 合同法相关条款:-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公司法案例分析-7天

公司法案例分析-7天

参考分析
• 本案分析:本案中的王某与刘某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 《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 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对牟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 司同类的业务。否则,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收 入将归公司所有。在本案中,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以生产制造各种农用机械为主,包括小型手扶拖拉机 的生产;王某与刘某作为该公司的董事与他人合作经营 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销售,属于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 同类的营业,且性质上以营利为目的,违反了我国《公 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 果。对于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行为,公司有权将其营 业所得收归公司所有并给予处分。
实战演练23广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是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金田集团公司进行强行执行现要核实金田集团公司的财产范围经调查金田集团公司占有广州金田华南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金田公司75的股权深圳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占有广州金田公司25的股权
第2章 公司法
[实战演练2-1]2002年4月山东省东营某汽车修 理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20 万元作为生产的流动资金。双方约定年利率7%借 款期限为一年,到期连本带利归还。但了约定的时 间,该公司未向王某付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系由 胜利石油管理局钻井公司、香港某公司出资组成的 中港合资经营企业。因该公司还款无望,王某便将 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投资股 东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 请根据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 析。
• [实例演练2-2] 某市某有色金属总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规 定:“董事会是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下属分公司 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 由董事长签字才能生效。”03年8月,某有色金属总公 司总经理张某未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擅自以总公司的名 义,任命李某为其下属公司的经理,该分公司是04年2 月设立的,不具有法人地位,取得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签发的营业执照。04年4月13日,李某持某有色金属总 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向该市工商银行申请流动资金 贷款,经工商银行审查同意后,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 贷款总金额为50万元,期限为6个月。由于该分公司经 营管理不善,04年10月贷款到期时,只能偿还贷款15 万元,还有35万元无力偿还,市工商银行找到某有色金 属总公司,要求其承担下属分公司的贷款债务。总公司 以其章程中规定下属分公司的任免应由董事会决定,而 该下属分公司经理李某的任免不符合章程的规定为由, 拒绝市工商银行的请求。市工商银行遂以某有色金属总 公司及其分公司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_法律案例_分析(3篇)

公司_法律案例_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IT咨询业务。

公司初期由三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分别为张三(持股40%)、李四(持股30%)和王五(持股30%)。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市场份额不断扩大。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三位股东在公司经营理念、发展方向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导致股东之间矛盾不断升级,最终引发了一场涉及公司控制权、股权转让和利润分配等方面的法律纠纷。

二、案情概述2018年,张三、李四和王五因公司经营问题发生激烈争执。

张三认为公司发展方向过于保守,主张加大研发投入,拓展新业务领域;而李四则认为公司应保持稳定发展,不宜冒进。

王五作为中间派,试图调和双方意见,但未能成功。

在此背景下,张三提出将其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外部投资者,以寻求公司发展方向上的突破。

李四和王五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张三的股权转让行为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过程中,涉及以下关键问题:1. 张三是否有权单方面转让其股权?2. 李四和王五是否有权要求张三补偿因股权转让造成的损失?3. 公司的控制权应如何分配?三、法院判决1. 关于张三是否有权单方面转让其股权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张三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但需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相关规定。

2. 关于李四和王五是否有权要求张三补偿因股权转让造成的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张三转让股权虽未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但股权转让本身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至于因股权转让造成的损失,应由张三自行承担,与李四和王五无关。

3. 关于公司控制权分配的问题,法院认为,公司控制权应由全体股东共同行使,任何一方股东均无权单方面决定公司发展方向。

在股东之间存在分歧时,应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以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法律行为分析案例(3篇)

公司法律行为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与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甲为法定代表人,乙、丙为公司监事。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甲、乙、丙三人在公司管理、股权分配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公司经营出现困难。

2015年,乙、丙两人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并要求甲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二、案情分析1. 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在本案中,甲未征得乙、丙同意,即向第三人丁转让了其持有的科技公司20%的股权。

根据法律规定,甲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2.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乙、丙与甲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甲应当返还乙、丙因股权转让而支付的款项,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乙、丙造成的损失。

3.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履行股权转让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股权分配问题由于甲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乙、丙要求甲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甲应当赔偿乙、丙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的股权转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法律案例分析公司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公司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名为“XX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

双方约定,甲出资40%,乙出资60%。

公司设立后,甲与乙共同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然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甲与乙因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甲认为乙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损害了公司利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乙的股东关系,并要求乙返还其出资款。

二、案件焦点1. 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公司设立协议?2. 乙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3. 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三、案例分析(一)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公司设立协议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有发起人或者股东签订发起人协议或者股东协议。

”在本案中,甲与乙在设立公司时,共同出资并约定了出资比例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公司设立的基本要求。

因此,甲与乙之间存在有效的公司设立协议。

(二)乙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本案中,甲与乙在设立公司时,已经签订了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事项。

关于乙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若乙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经营范围、股东出资方式等规定,则其行为构成对公司章程的违反。

本案中,甲未提供证据证明乙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故乙未违反公司章程。

(三)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甲请求解除与乙的股东关系,并要求乙返还其出资款,需符合以下条件:1. 乙存在严重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2. 乙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或股东权益;3. 甲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法律公司法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公司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由乙、丙、丁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甲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在甲公司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出现了以下问题:1. 董事会成员构成不合理,部分董事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

2. 监事会未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不足。

3. 经理层与董事会之间存在矛盾,经理层过度追求短期利益,忽视公司长远发展。

4.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存在舞弊和违规操作的风险。

二、案例分析(一)董事会成员构成不合理1.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董事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能够胜任董事职务。

2. 案例分析:甲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不合理,部分董事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导致决策失误,影响公司发展。

例如,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缺乏专业知识的董事未能有效评估项目风险,导致项目亏损。

3. 解决方案:甲公司应重新选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董事,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监事会未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1.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2. 案例分析:甲公司监事会未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不足,导致公司财务风险加大。

例如,监事会未能及时发现公司内部舞弊行为,导致公司损失严重。

3. 解决方案:甲公司应加强监事会的建设,提高监事会的监督能力。

具体措施包括:- 完善监事会制度,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

- 增加监事会成员数量,优化监事会成员结构。

- 加强监事会成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

(三)经理层与董事会之间存在矛盾1.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经理层应当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 案例分析:甲公司经理层与董事会之间存在矛盾,经理层过度追求短期利益,忽视公司长远发展。

公司法律规定案例分析(3篇)

公司法律规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甲出资40%,乙出资30%,丙出资30%。

公司成立初期,甲、乙、丙三人关系融洽,共同为公司的快速发展努力。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经营理念的分歧,三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5年,科技公司决定进军新的市场领域。

甲认为公司应该加大研发投入,推出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而乙、丙则认为应该加强市场营销,扩大市场份额。

由于意见不合,甲、乙、丙三人多次在公司决策会议上发生争执。

最终,甲因无法忍受这种局面,提出退出公司。

甲退出后,乙、丙认为甲在公司的股权分配上存在不公平现象,要求对股权进行重新分配。

乙、丙认为甲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财产,要求甲退还相应股份。

甲对此坚决否认,双方遂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是否在担任董事长期间侵吞公司财产?2. 公司股权是否需要进行重新分配?3. 甲应退还多少股份?三、法律规定1.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2.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4.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四、案例分析1. 甲是否侵吞公司财产?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甲作为公司股东,有义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案中,甲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是否存在侵吞公司财产的行为,需要通过以下证据进行判断:(1)公司财务账目是否完整、真实;(2)甲在担任董事长期间,是否存在违规操作;(3)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对甲的行为有异议。

法律--公司法案例分析

法律--公司法案例分析

法律--公司法案例分析第一篇:法律--公司法案例分析本资料收集于网络,限大家交流学习使用公司法案例分析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 1966年4月,某市经济协作发公司与长征汽车集团公司(私营)等3家公司订立了以募集方式设立某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募集设立。

同年5月6日,省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组建该公司。

3家发起人公司按协议制定章程,认购部分股份,起草招股说明书,签订股票承销协议、代收股款协议,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社会公开募股。

由于该汽车配件公司发展前景光明,所以股份募集顺利,发行股份股款缴足后经约定的验资机构验资证明后,发起人认为已完成任务,迟迟不召开创立大会,经股民强列要求才在2个月后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为图省事,只通积了代表股份总数的1/3以上的认股人出席,会议决定了一些法定事项。

[问题]1.汽车配件公司的募集设立存在什么问题?2.本案中召开创立大会的程序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分析] 1.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仩灶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本案中,不属于国企改建的形式,发起人只有3家公司,不符合法定条件。

2.关于创立大会,我国《公司法》有下述有关规定:发起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本案中,汽车配件公司的发起人在股款缴足并验资后不及时召开创立大会,拖延两个月,损害了股东与公司的利益。

同时,创立大会的股东人数低于法定比例,创立大会的组成不合法。

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发行与新股发行[案情] 宏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IT业的著名企业,发起设立注册资本4000万元。

公司开业1年来经营业绩节节攀升,为抓住机遇,扩大公司规模,实现公司的大发燕尾服,公司董事会决定,向国务院授权部门及证券管理部门申请公司上市发行新股,拟发行新股总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每股面额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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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公司法
[实战演练2-1]2002年4月山东省东营某汽车修 理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20 万元作为生产的流动资金。双方约定年利率7%借 款期限为一年,到期连本带利归还。但了约定的时 间,该公司未向王某付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系由 胜利石油管理局钻井公司、香港某公司出资组成的 中港合资经营企业。因该公司还款无望,王某便将 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投资股 东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
• [实战演练2-3]广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是金田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金田集 团公司进行强行执行,现要核实金田集团公司的财产范 围经调查,金田集团公司占有广州金田华南投资有限公 司(简称广州金田公司)75%的股权,深圳市进出口贸 易有限公司占有广州金田公司25%的股权。同时,在深 圳金田进出口公司的股权结构中,金田集团公司占有 90%的股权,深圳市金田投资有限公司占有10%的股权。 在深圳金田投资公司的股权结构中,金田集团公司占有 90%的股权,深圳市金田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占有10%的 股权。在深圳金田财务公司的股权结构中,金田集团公 司占有87.5%的股权,广州金田公司占有12.5%的股权。 广州金田公司成立后,金田集团公司利用金田公司对外 进行投资。法院为准确界定金田集团公司的财产范围, 欲将广州金田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
• 综上所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欠王某的20万元借款应当由其自 己偿还,其股东钻井公司与香港公司不对王某直接承担责任, 因而不能成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 [实例演练2-2] 某市某有色金属总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规 定:“董事会是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下属分公司 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 由董事长签字才能生效。”03年8月,某有色金属总公 司总经理张某未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擅自以总公司的名 义,任命李某为其下属公司的经理,该分公司是04年2 月设立的,不具有法人地位,取得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签发的营业执照。04年4月13日,李某持某有色金属总 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向该市工商银行申请流动资金 贷款,经工商银行审查同意后,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 贷款总金额为50万元,期限为6个月。由于该分公司经 营管理不善,04年10月贷款到期时,只能偿还贷款15 万元,还有35万元无力偿还,市工商银行找到某有色金 属总公司,要求其承担下属分公司的贷款债务。总公司 以其章程中规定下属分公司的任免应由董事会决定,而 该下属分公司经理李某的任免不符合章程的规定为由, 拒绝市工商银行的请求。市工商银行遂以某有色金属总 公司及其分公司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分析
• 本案例中正确界定金田集团公司与广州金田公司的关系是关键。 通过本案情介绍可以看出金田集团公司表面上占有广州金田公司 75%的股权,但实质推算起来可发现:金田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 中所有涉及广州金田公司的股份达到99.99%,即金田集团公司 占有广州金田公司的股权接近100%,广州金田公司是金田集团 公司事实上的全资子公司。
参考分析
• 本案分析:虽然某有色金属总公司张某未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未经董事会决定,擅自以总公司的名义任命李 某为下属分公司的经理,但李某持有下属该分公司的营 业执照的法人授权任命书,足以使第三人确信他的身份 的全法性,具有公信力。至于公司章程如何规定,李某 的身份如何取得,这只是公司的内部事务,对与公司进 行正常业务往来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鉴于该分公司 不具有法人地位,没有自己独资的名称和章程及财产, 只是附属于总公司而存在的分支机构, 7天酒店会员卡 因此当分支机构无力偿还债务时,总公司应承担清偿责 任,某有色金属总公司不得以其内部事务来对抗善意第 三人,其应负责清偿银行贷款本息及超期罚息。
• 所以,金田集团公司的债务应由其自己的资产予以清偿,广州金 田公司本身的财产并不是金田集团公司财产的一部分。本案中不 得将广州金田公司列为执行对象。
• [实例演练2-4]某甲与某乙合伙在县城郊区开办了一家榨 油厂,半年下来获利可观,次年便以10万元注册资金到 工商管理机关“以长源榨油厂”名称申请了工商登记,
并取得了营业执照。过后不久,某甲与某乙在未经批准 登记的情况下,将原厂牌换成“XX省长源油业股份有 限公司”的牌子,并以便于经营为由分别以“公司”董
请根据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 析。
参考分析
• 本案中,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可以成为适格的被告, 这一点没有争议。问题的焦点在于作为股东的钻井公司与香港 公司是否也能成为适格的被告。
• 分析:第一,汽车独立法人,应当对自己的债务承担独立责任, 这种责任是公司在公司立法上的体现,它是以其所有的全部财 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公司对外承 担的是无限责任。根据公司法的第3条规定,汽车修理有限公 司应当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偿还对王某的20万元借款。如果其资 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可以依法申请破产,通过破产程序清 偿债务。第二,钻井公司与香港公司仅承担有限责任。由于钻 井公司与香港公司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所以,对汽车修理有 限公司的债务并不负直接责任,只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超此范围,股东并不以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清偿。因而,无须 对王某承担还款责任。
• 全资子公司是子公司的一种,公司法第14条规定子公司具有企业 法人资格,所以,广州金田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拥有自己的公司 名称和公司章程,拥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 构,拥有独立的财产并进行独立核算。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 开展业务活动,起诉或应诉,并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和其他法律后果。即广州金田公司皚的财产独立于它的母公司 ――金田集团公司的财产,金田集团公司作为股东将出资投入到 广州金田公司以后,该部分出资即归广州金田公司所有,金田集 团公司丧失了对出资的所有权,却取得对广州金田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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