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结课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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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考试批次
《经济法》结课作业
学生姓名:周泽嘉学习中心:深圳中华
学号: *************** 考号:13W***************专业:法学年级层次:1309高起专
北京语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经济法》结课作业
注意:
本学期所布置的结课作业,请同学一律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学生必须预约才能在学生平台看见相关课程的“结课作业”按钮;
二、提交路径:个人平台首页--学习中的课程,点击该课程名称--点击“结课作业”--点击“浏览”按钮,选择要上传的文档后点击“提交作业”即可。
三、结课作业提交起止时间:2015年1月26日—3月22日。(届时平台自动关闭,逾期不予接收。)
四、提交的文档格式必须为word文档,截止日期前可多次提交,平台只保留最后一次提交的文档;
五、严格按照课程名称提交相应课程结课作业,提交错误的结课作业,按0分处理。
小论文写作(请从论文选题范围内,任选一个题目进行写作,具体要求如下。总分100分)
一、论文题目
1、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
2、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3、论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
4、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问题与构建探讨。
5、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6、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浅议。
7、自然资源特许经营制度浅议。
8、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浅议。
9、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浅议。
10、会计工作中主要问题及法律解决途径的浅议。
二、论文写作要求
(1)字数要求至少2000字。内容要求语言精练、通顺;文章切题、新颖;层次清楚,结构完整。
(2)禁止下列抄袭现象:整段抄、整篇抄;移花接木;冒名顶替;直接从网上下载;雷同现象。
(3)写作格式要求:
论文标题(统一使用小二号加粗黑体)
摘要(暂只要求中文部分)不超过200字
摘要标题使用小四号楷体_GB2312,加粗
摘要内容使用五号黑体,出现在首页标题下面。
关键字(三至五个)
关键字标题使用小四号楷体_GB2312,加粗
关键字内容使用五号黑体,出现在首页标题下面
正文
中文均采用仿宋_GB2312,西文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
正文段落之间不空行
参考文献(统一使用5号宋体)
期刊——著者.题名.期刊名称.出版年,卷号(期号):起止页码书籍——著者.书名.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网络文章——网络文章的作者,文章题目网站地址
页面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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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浅议
摘要
循环经济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种经济增长的模式。我国有关的循环经济立法存在许多疏漏,应予以完善。应确立循环经济法预防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分担责任原则和“3R”原则;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发挥政府公众的作用。
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经济增长模式
循环经济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种经济增长的模式。循环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要保障。如果说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制约,那么循环经济的发展就犹如水中月、镜中花。强化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涉及每一个公民的衣食住行,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必要途径,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步伐加快,依法治国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追求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日益突出,这给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拟从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法制建设的现状入手,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循环经济的涵义
1970年,A.克尼斯等人基于生态系统的危机,即物质代谢结构的崩溃而撰文提出了“物质循环分析论”,认为人类的经济活动应当包括资源、能源的投入→生产加工→分配流通→最终消费→排放废弃物的全过程,这是首次在经济学理论中提出经济循环与物质循环相适应的思想。以物质循环分析论为基础,物质循环全过程管理理念逐渐形成,即对物质从生产直至废弃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管理的过程,除了回收、再生循环和再商品化外,还必须促进和管理全社会的物质循环,体现了循环经济的内涵和外延。
二、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现状及问题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开始建设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出台十余部环境保护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节约资源法》、《水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水土保持法》等。在《清洁生产促进法》中首次提到“循环经济”,这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历程中是一次尝试。《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中规定了国家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的内容,该法中的这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实施减量化的基本理念,为固体废物的处理提出了法律依据。而《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循环经济发展创造了基本的法律构架,但是我国并没有相关的行政法规对循环经济做出规定,只以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退耕还林》细则中有所规定。
下面从我国法律体系方面具体分析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有许多领域法律没有涉及,而在一些领域又存在规定上的重叠,给执法者带来许多麻烦,同时也不利于普及法律知识,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对循环经济做出明确的规定,一些污染物存在跨行业的特性,对于这些特殊的物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
第二,立法过度集中在工业领域而忽视农业方面的立法,第三产业更是少之又少,同时工业立法因缺少相应配套措施也变得举步维艰,可反映出在产业结构的调整并没有在立法上给一、三产业相应的重视。
第三,环境立法存在的效力较低的固有问题,常常流于表面形式,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提倡和口号比较多,没有规定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可能性较小。
第四,建设主体规定的并不明确,法律只规定政府部门的公开信息义务,对于企业及其他主体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具体执行不畅。
第五,对生产责任延伸方面没有相关的监管保障,在发展循环经济的下,建立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责任主体上规定了生产者不仅对本企业的产品负责,企业有对产品进行回收和清除的责任,看似完备的制度设计其实缺乏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和政府的执行监督文件。
三、我国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对策
(一)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确立循环经济法律原则,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使国家、企业时刻保持正确的方向,明确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责任,更加注重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同时强调清洁生产和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废物合理排放的重要性。
1.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针对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造成环境破坏提出的,环境污染、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