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中的贪污与贿赂
论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与失职渎职犯罪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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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与失职渎职犯罪中的作用摘要: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是监察委员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它是监察委员会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一项重要措施。
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突出地体现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的定位,体现了监察工作的特色,这些工作做好了,能有效地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减少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保持公权力行使的廉洁性。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关键词: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涉嫌人;国家公务员一、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的概念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是一种特殊的职务犯罪行为。
我国严厉打击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以加强党的廉政执政能力,实现全面从严治党,进而可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所谓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违背职责义务,非法占有、使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失职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监察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贪污贿赂犯罪”主要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和贿赂犯罪;“失职渎职犯罪”主要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二、贪污贿赂犯罪与失职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一)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其一,贪污贿赂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是以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吏治清明、反对腐败为其主要内容的。
贪污贿赂犯罪不仅严重地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且严重地侵蚀了党和国家的健康的机体,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妨害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其二,贪污贿赂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职务犯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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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量刑标准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特定职务期间,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违法犯罪的行为。
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精神。
为了有效打击职务犯罪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刑罚标准,对不同类型的职务犯罪行为给予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首先,对于滥用职权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标准。
滥用职权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滥用职权犯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可以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刑罚。
其次,对于受贿犯罪,我国刑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标准。
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受贿犯罪,根据其犯罪数额和情节,可以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刑罚。
再次,对于贪污犯罪,我国刑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标准。
贪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贪污犯罪,根据其犯罪数额和情节,可以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刑罚。
最后,对于挪用公款犯罪,我国刑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标准。
挪用公款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共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挪用公款犯罪,根据其犯罪数额和情节,可以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刑罚。
总之,职务犯罪是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严格的刑罚标准。
希望广大国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02098b0d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be.png)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职务期间,滥用权力、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职务犯罪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法律领域中,有许多职务犯罪罪名,本文将解读101个职务犯罪罪名,以增强公众法律意识。
1. 贪污罪: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接受他人贿赂。
2. 贪污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贪污行为使国家遭受极大经济损失。
3. 重大贪污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贪污案件。
4.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利益。
5. 受贿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受贿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6. 重大受贿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受贿案件。
7. 挪用公款罪: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用于个人非法支配。
8. 挪用公款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挪用公款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9. 重大挪用公款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挪用公款案件。
10.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在管理单位职务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重大损失。
11.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失职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2. 重大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指导致国家经济重大损失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失职案件。
13. 滥用职权罪:以职务上的便利,违法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
14. 滥用职权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滥用职权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5. 重大滥用职权罪:指导致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滥用职权案件。
16.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7. 非法经营罪: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开展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
18. 非法经营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非法经营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9. 重大非法经营罪:指具有一定规模、影响较大或导致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非法经营案件。
职务犯罪的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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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
(4)经济往来中行贿罪的认定 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手续费,构成行贿。
(六)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的行为。
•
(1)行为人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
差额巨大。(10万以上)
• c、不能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简单地理解为已经为他人谋 取到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四种情况:①已经许诺为 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实际进行;②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 利益,但尚未谋到;③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仅仅 是局部利益,尚未达到全部目标;④为他人谋取利益,已 经完全实现。谋取利益包括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物质 性质利益与非物质性质利益。
• 1、 不正当利益:(1)非法利益;(2)违背政 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 提干、就业、入伍条件的人而得以升学提干、就 业、入伍。
• 2、 一般主体,直接故意 • 3、 出于获取正当利益的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
给予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行贿罪
• 4、 行贿罪的认定 • (1)行贿罪与馈赠行为的界限 • ①目的、动机不同 ②内容与方式不同,前者是秘密进行
政府经济管理工作人员渎职
• 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1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1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徇私舞弊抵扣税款、出口退税
罪 • 1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17、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政府专门管理工作人员渎职
•
(2)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支出
的来源合法。
•
职务犯罪100个罪名最新立案量刑一览表
![职务犯罪100个罪名最新立案量刑一览表](https://img.taocdn.com/s3/m/619206d965ce05087732135c.png)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37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2.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7.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8.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9.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38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09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5.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6.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7.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特稿】纪委监察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必看——刑法第九章贪污贿赂罪涉及在用司法解释规定文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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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纪委监察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必看——刑法第九章贪污贿赂罪涉及在用司法解释规定文件整理参考资料来源于网络。
整理如有疏漏,欢迎补充;如有错误,欢迎指正。
编者按:纪委监察委在办理案件中如涉及职务犯罪定性等的,也须以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文件等为依据。
一是所整理的相关规定仍在使用中,多是作为案件定性等的依据,整理只列出名称及文号,因具体内容过长,可根据所列条目名称自行网络搜索或法律法规数据库检索。
二是最高检原先制定的立案标准虽然与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内容不同,但是对于未冲突部分,依然有效。
三是所整理文件主要涉及实体问题,对于最高检自身出台的各类关于侦查程序等的司法解释文件,因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被调整,所以,不再进行该部分的整理罗列。
一、贪污罪:刑法第382条、383条、394条、271条2款1、高检发释字(1999)2号:《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2、法释(2000)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3、法释(200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法(2003)167号:《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5、法研(2004)38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务、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6、法发(2010)4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7、法发(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8、法释(2015)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9、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高检发(2016)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11、高检发办字(2016)1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2、刑他字(2016)59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林少钦受贿请示一案的答复》。
职务犯罪都有哪些类型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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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都有哪些类型如何处罚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特定职务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犯罪行为危害国家或社会利益的行为。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职务犯罪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以下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职务犯罪类型及其处罚。
1.贪污犯罪:贪污是指公职人员非法占有或者接受财物的行为。
根据被贪污的财物金额不同,贪污犯罪可以分为普通贪污、巨额贪污和特大贪污等等。
对于贪污犯罪的处罚主要包括刑罚和财产追缴两个方面,刑罚可以是罚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可以配合没收违法所得。
2.受贿犯罪:受贿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的影响,通过索取、接受他人财物来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犯罪可以分为贪污受贿、受贿犯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三种类型。
对于受贿犯罪的处罚,除了刑罚和财产追缴外,还可能面临降低政治地位、撤职、开除党籍等政治惩罚。
3.泄露国家秘密犯罪:4.渎职犯罪:渎职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背法律、纪律规定,不履行或滥用职权的行为。
渎职犯罪种类较多,包括玩忽职守、故意失职、滥用职权等等。
渎职犯罪的处罚根据情节的轻重可以从轻、适中到重,最高可判刑数年甚至终身监禁。
5.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是指公职人员同时涉及贪污和受贿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更为恶劣,对社会危害更大,因此处罚也相对较重,可能面临连续受贿罪和贪污罪的相加刑罚,同时还要追缴违法所得。
总体而言,对于职务犯罪,法律会依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采用不同的处罚手段。
除了刑罚外,还可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金等经济处罚、政治惩罚如降低政治地位或撤职等。
另外,对于严重性较大的职务犯罪,法律还规定了死刑或无期徒刑等严厉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情况只是对于一些常见的职务犯罪类型的处罚做了简要介绍,更具体、更全面的细节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职务犯罪的名词解释_犯罪原因_犯罪影响
![职务犯罪的名词解释_犯罪原因_犯罪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35c6b2c7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a1.png)
职务犯罪的名词解释_犯罪原因_犯罪影响职务犯罪的名词解释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职务犯罪就呈现出“犯罪主体特殊性”、“犯罪手段隐蔽性”、“追求犯罪安全性”、“犯罪形式智能化”等多元化特点。
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职务犯罪的犯罪原因政治素质低、精神文化空虚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数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的政治学习和提高,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
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思想,动摇了理想信念。
在精神文化方面,权力腐败助长腐朽没落思想,瓦解人民群众对现代化事业的信心,滋生对执政党的政府的离心离德倾向。
权力过于集中、缺少监督和制约[4]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
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权力过分集中,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为个人领导。
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
固然,腐败分子的堕落有其个人品质的原因,但是他们的腐败活动既然发生于体制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检讨制度环境存在的内在的疏漏。
无疑,正是过分集权的体制为某些掌权的人提供了自由用公的可能。
过大的权力膨胀了他们的个人意志。
而且,权力过分集中还使得纠正权力过错的代价大大提高。
职务犯罪有哪些
![职务犯罪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3ca56b74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f31fb4f.png)
一、职务犯罪有哪些常见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职务犯罪有哪些二、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三、职务犯罪对于自首问题的理解(一)对办案机关的理解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这里的办案机关除了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以外,还包括监察机关和纪律检查机关。
(二)自动投案的时间自动投案的时间包括四种情形:1、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未被掌握时;2、犯罪事实已经被发觉掌握,但犯罪分子未被发觉掌握时;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都已被发觉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4)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都已被发觉掌握,办案机关已经对犯罪分子发布强制措施的命令,但是尚未缉拿归案,犯罪分子在逃亡中。
在上述四种情形期间,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
应注意的是,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已被发觉掌握,犯罪分子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这里办案机关的举措不仅包括讯问和强制措施,也包括调查谈话和其他调查措施。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e38f5508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4bbdb41.png)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原创版)目录1.职务犯罪的概念与特点2.职务犯罪的类型与罪名3.职务犯罪的危害与预防正文一、职务犯罪的概念与特点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犯罪主体特殊: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2.犯罪手段多样: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
3.犯罪后果严重:职务犯罪不仅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社会动荡、政治腐败等问题。
二、职务犯罪的类型与罪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职务犯罪包括以下类型:1.贪污贿赂犯罪:如贪污、受贿、行贿等。
2.滥用职权犯罪: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
3.侵犯公民权利犯罪: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
4.侵犯财产犯罪:如盗窃、抢劫、诈骗等。
5.其他职务犯罪:如泄露国家秘密、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
在职务犯罪中,具体的罪名有 101 个,包括上述各类型中的具体罪名。
对这些罪名的了解和掌握,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
三、职务犯罪的危害与预防职务犯罪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需要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和打击。
具体措施包括:1.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职务犯罪的类型、罪名和处罚标准,为打击职务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2.加强廉政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纪律意识和道德素质,使其自觉抵制职务犯罪行为。
3.强化监督机制,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4.严肃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彰显国家法治的威严和力度。
总之,职务犯罪是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
职务犯罪的概念是什么 职务犯罪有哪些特征
![职务犯罪的概念是什么 职务犯罪有哪些特征](https://img.taocdn.com/s3/m/57e4b987a21614791611286a.png)
职务犯罪的概念是什么职务犯罪有哪些特征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一)、犯罪动机的伪装性(二)、谋略上的“合法性”(三)、占有上的贪婪性(四)、对社会腐蚀危害性。
职务犯罪属于类罪,并不是单独具体的一个罪名,虽然从名字上来看与职务侵占罪很相似,但其实却是完全不同的犯罪。
那法律中规定的职务犯罪的概念是什么呢?与此同时对职务犯罪的特征又是怎样规定的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是什么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二、职务犯罪有哪些特征?职务犯罪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犯罪动机的伪装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活动时都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思想斗争,年龄越大,职权越高贸然行事的就越少。
他们既想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索取非法利益或侵占公共财物,以满足自己的非法占有欲,但又希望不被别人发现以保持其现有地位的巩固,在这种思想动机下,他们就千方百计的打扮自己,给自己的犯罪行为套上一副假面具,正是由于这种伪装性所以他们很容易麻痹一些领导和群众,从而看不清他们的真实面目,在其“先进”、“立功”的假面具的掩盖下,在广大干部群众一时认不清的伪装下,他们便有恃无恐,胆大妄为,不断强化其犯罪动机,毫无顾忌地进行职务犯罪活动。
(二)、谋略上的“合法性”他们企图利用法制不健全或政策不够稳定的空子,打着合法的旗号以合法的身份进行非法活动,企图既进行了职务犯罪又能障人耳目,以达到不受法律追究的目的,所以他们往往采取“领导批准”、“业务需要”、“搞活经济”、“招商引资”等合法的形式,巧立名目,化公为私,这种犯罪形式,在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中表现的比较明显。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https://img.taocdn.com/s3/m/91065124aaea998fcc220ee5.png)
2.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2)受贿行为方式 :①索贿——向他人索取贿赂 。 ②收受贿赂——是指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 ——刑法理论上称之为 受贿罪“利益要件”。 ★第一、利益要件是否属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 “拿钱不办事”? ★第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①已经为他人谋 取到了利益;②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③既没有为 他人谋取到利益,也没有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许诺 (包括明示和暗示)为他人谋取利益。
3.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具体包括两类人员: 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四种人员: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公务的人员。 后面三种从事公务的人员合称“准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 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简称受委托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二、贪污罪的认定
(一)贪污罪的主体问题
1.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第一、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1)身份说 (2)职能说。 (3)身份+职能说 主流观点:职能说 ▲第二、“从事公务”的认定 (1)界定什么是公务时,必须将它与私务、劳务区分开来 (尤其 是公务与劳务之区别) (2)公务的基本特点 : 其一、公务活动的管理性 其二,公务活动的职权性 其三、公务活动的国家代表性
【司考】贪污贿赂犯罪(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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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职务犯罪。
贪污罪的本质是化公为私,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是公款私用,受贿罪的本质是钱权交易。
注意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分。
一、贪污罪(一)贪污罪真正的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是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2.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3.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贪污罪不具牵连关系,应并罚)。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5.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也包括利用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入某些单位等方便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成立贪污罪。
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现实地对公共财物享有支配权、决定权,或者对具体支配财物的人员处于领导、指示、支配地位,进而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的才成立贪污罪。
(三)贪污罪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侵吞”即侵占,将自己因为职务而占有管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人所有,包括事实上的与法律上的处分。
侵吞这种方式不要求再额外地利用职务便利,只要拥有事先占有财物的地位即可。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成立侵吞型的贪污罪。
2.“窃取”只有当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占有公共财物时,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该财物的,才属于贪污罪中的窃取。
职务犯罪的有哪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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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犯罪的有哪几类
三类职务犯罪是: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
职务犯罪的有哪几类
二、职务犯罪的有哪几类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三、职务犯罪多少钱可以立案
职务犯罪多少金额立案,要依据犯罪的罪名而定:
1.职务侵占数额达到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2.个人贪污数额达到5000以上的,构成贪污罪;
3.个人受贿数额寄到3万以上的,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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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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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
少数基层领导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加之受“难免论”、“难管论”的影响,行动上自然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明确规定既要抓业务也要抓队伍建设,但少数领导往往只顾压任务定指标,忽视讲纪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不检查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手段,不检查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因此,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检查;对违纪违法干部姑息迁就,缺乏严肃批评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措施。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处理上又失之于宽。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
职务犯罪罪名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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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罪名大全职务犯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通常由检察院管辖,可分为三大类;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涉及类型较多,由当地公安机关管辖: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可以划分为以下三大类:(一)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张原芳律师对贪污贿赂犯罪等有丰富经验,介绍如下:(1)贪污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产罪;(2)受贿犯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二)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滥用职权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2)玩忽职守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3)徇私舞弊型渎职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职务犯罪中,贪污贿赂占比逾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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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中,贪污贿赂占比逾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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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传奇》2020年第30期
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情况。
据通报,2018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40326人,追回违法所得5.56亿元。
贪污贿赂犯罪是主要职务犯罪类型。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厅长王守安介绍,检察机关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贿赂类犯罪占比超过80%,所涉罪名集中在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和挪用公款罪。
渎职侵权类犯罪占比10%左右,所涉罪名主要集中在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
与此同时,基层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占绝大多数。
通报显示,在检察机关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乡科级以下公职人员占80%以上。
此类犯罪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征地动迁、惠民资金、专项补贴等资金密集、监管薄弱领域,且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增幅明显,“蝇贪”、“蚁贪”类案件占比较大,基层公职人员仍是腐败高发群体。
王守安还指出,个别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影响十分恶劣。
少数职务犯罪分子利欲熏心,疯狂敛财,不计后果,涉案金额十分巨大,有的涉案金额高达几千万、上亿元。
其中既有小官大贪,也有高官巨贪。
如最近开庭审理的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受贿7.17亿元。
这些案件影响恶劣,严重败坏党和政府形象。
(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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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
贪污犯罪本质上是一种静态的财产犯罪 加强管理,强化制约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加强廉政建设,强化预防意识
职务犯罪中的贪污与贿赂
第四节
贿赂犯罪
职务犯罪中的贪污与贿赂
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求 利益,并以此为对价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 财物或者非财物性利益,进而破坏了市场经 济秩序的行为。
三 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的交叉
职务经济犯罪与一般职务犯罪存在共性
但是,职务经济犯罪又不同于一般的职务犯 罪,主要表现为:经济职务犯罪发生在经济 管理活动之中,其所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职 务拥有者之职权的廉洁性、神圣性,且还包 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职务犯罪中的贪污与贿赂
国有资产管理者参与市场经济 国企老总 贪污
职务犯罪中的贪污与贿赂
小官大贪
北京昌平区财政局国库科财政专户会计杨立 强,因欠下巨额赌债,而贪污、挪用公款高 达5100万元。
原苏州吴县市渔政管理站阳澄湖分站站长李 永元,侵吞国家资产300万元。
云南省宜良县大营村前任村民小组长王光明 白条100万元 。
职务犯罪中的贪污与贿赂
贪官天堂?鄱阳财政局官员卷亿元逃亡加拿大 程四喜是鄱阳县财政局党委副书记,分管经济建
职务犯罪中的贪污与贿赂
二 职务犯罪的种类
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 渎职罪(第九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职务犯罪中的贪污与贿赂
依据 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发生领域
可以将职务犯罪分为 国家管理中的职务犯罪 公共事务管理中的职务犯罪 以及经济领域中的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中的贪污与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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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3年中国大陆清廉指数(CPI)世界排名 情况
年份 50
55
60
世界排名
65
70
75
80 1998年
我国C P I 值
52
1999年 58
2000年 63
2001年 57
2002年 59
2003年 66
2004年 71
2005年 78
2006年 70
2007年 72
2008年 72
第二章
职务类经济犯罪
职务犯罪中的贪污与贿赂
第一节
职务犯罪与职务类经济犯罪
职务犯罪中的贪污与贿赂
一 什么是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依法享有一定国家或者公共 管理职权的人,在从事公共管理事务中利用 其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侵犯国家、社会利 益或者公民利益的行为。
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非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中的贪污与贿赂
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李华波、县农 村合作联社城区分社主任徐德堂等人利用职 务之便,逃避财政局划拨专项资金审批手续, 私盖伪造的公章,提供虚假对账单等手段, 将县财政局存储在信用联社城区分社的基建 专户中的资金9400万元转至李华波、徐德堂 预先注册的鄱阳县锦绣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 司账户上。
职务犯罪中的贪污与贿赂
50%
45%
44.2%
45.7%
40%
39.2%
40.1%
35% 30%
31.3%
32.2%
33.6%
03年
04年
05年
06年
07年
08年
09年
贿赂案件占全国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百分比
职务犯罪中的贪污与贿赂
(一)利用公权力:
行政管理: 资源如土地,城建
立法,制定规则
国家公务人员进行经济管理 官员 受贿
职务犯罪中的贪污与贿赂
第二节
我国职务类经济犯罪状况
职务犯罪中的贪污与贿赂
2010年透明国际公布的世界清廉指数排名中,中国大陆的清 廉指数(Corruption Conception Index)为3.5,世界排名为 78名,亚太地区排名为第14位;排名低于我国的香港、澳门 和台湾地区。
设股。2月11日中午,经济建设股股长李华波打电 话给程四喜:我已经逃到了加拿大,这几年,我贪 污了很多公款。
程四喜接到这个电话后,顿觉眼前发黑,接下 来他听不清更多的内容。这次通话的时间不到2分 钟,程四喜意识到从此时开始,包括自己在内的很 多官员都将终结政治生涯了。
职务犯罪中的贪污与贿赂
李华波卷款逃往加拿大后,专案组通过核对 县财政局在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分社开设的 资金账户,发现账面亏空资金高达9850万元
2011年12月1日公布了2010年度全球腐败指数报告。中国排 名第75,比去年上升3位。
清廉指数是由世界权威反腐败组织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对外公布的考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政府清廉程 度的的数值。清廉指数的数值区间为10(最清廉)到0(最 腐败)。
职务犯罪中的贪污与贿赂
利用职务便利就是贪污犯罪的行为特征
“职务”是指行为人工作中从事业务享有的职能 权力与负有的职责义务的集中表现;
便利 : 经营公共财物的便利 国企老总 会计等 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 官员
职务犯罪中的贪污与贿赂
国企内的腐败
2011年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平均每人是3380 万元,其中光明集团创始人、前董事长冯永 明一个人就贪了7.9亿元,如果去掉这一特殊 案例,平均每人贪污金额也达到2077万元, 而2010年国这个数字是957万元。在共同犯 罪问题上,根据统计结果,至少有79例共同 犯罪,占到统计案例的近乎40%,涉及人数 1266位。
2009年 79
2010年 78
职务犯罪中的贪污与贿赂
第三节
贪污犯罪
职务犯罪中的贪污与贿赂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 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 物的行为。
职务犯罪中的贪污与贿赂
贪污犯罪的“职务上的便利”
职务犯罪中的贪污与贿赂
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的专项资金主要涉及农业、林业、水利、 水产的专项资金,以及计生、文化、公检法等部门的基础建 设资金,这些资金都由国家划拨,由财政局监管使用。每年 资金账户的金额不一,多的时候有4亿多元,少的时候也有2 亿多元,2010年,账面资金就有4亿元多元。
鄱阳县是国家级贫困县,2010年地方财政收入也仅为 4.1亿元。身为财政局经济建设股的一个小股长凭借一枚假 公章,在数年间就侵吞9850万元财政资金,占去年鄱阳县财 政收入的近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