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彭宇案带给我们的司法智慧——法官如何正确运用经验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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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一个法律经典案例(3篇)

每天一个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又称为“彭宇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该案发生在2004年,原告彭宇在南京乘坐公交车时,不慎摔倒受伤,被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误认为是被公交车撞倒。

随后,彭宇将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关于道德、法律、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讨论。

二、案件经过2004年某日,彭宇在南京乘坐公交车。

当公交车行驶至一站时,彭宇突然感到头晕,站立不稳,摔倒在地。

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误认为是彭宇自己摔倒,并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随后,彭宇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

在治疗过程中,彭宇发现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并未对自己进行赔偿,于是将他们告上法庭。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彭宇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1. 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2. 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公开赔礼道歉。

而被告则辩称,彭宇是自己摔倒,并非被公交车撞倒,且在事发时并未对彭宇进行救助,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对彭宇的摔倒没有直接责任,但考虑到道德因素,判决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共同赔偿彭宇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

四、案件影响南京彭宇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讨论,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在道德层面,公交司机和周围乘客对彭宇的摔倒未进行救助,有悖于社会公德;而在法律层面,法院判决他们承担赔偿责任,却引发了社会争议。

2. 侵权责任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为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对彭宇的摔倒没有直接责任,但考虑到道德因素,判决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引发了关于侵权责任认定标准的讨论。

3. 社会责任感:本案反映出部分人在面对他人遇到困难时,缺乏社会责任感,未及时伸出援手。

法律逻辑论文之彭宇案件(3篇)

法律逻辑论文之彭宇案件(3篇)

第1篇摘要:彭宇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涉及道德伦理、法律逻辑等多重因素。

本文通过对彭宇案件的法律逻辑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侵权责任认定、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一、引言彭宇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06年,彭宇在公共场所被车辆撞伤,事后被指责为肇事者。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侵权责任的认定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本文将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对彭宇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侵权责任认定、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二、彭宇案件的法律逻辑分析1. 侵权责任认定(1)侵权行为的认定在彭宇案件中,侵权行为是指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未能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彭宇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车辆驾驶员在彭宇案件中应承担侵权责任。

(2)损害事实的认定彭宇在事故中受伤,损害事实明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损害。

因此,彭宇在事故中遭受的伤害应认定为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认定在彭宇案件中,车辆驾驶员的侵权行为与彭宇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车辆驾驶员的侵权行为与彭宇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1)道德责任在彭宇案件中,车辆驾驶员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规则,也违背了社会公德。

根据道德伦理,车辆驾驶员应承担道德责任,对彭宇表示歉意。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车辆驾驶员在彭宇案件中应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往往相互交织。

一方面,道德责任可以作为法律责任认定的依据;另一方面,法律责任可以作为道德责任承担的前提。

3. 法律逻辑的运用在彭宇案件中,法律逻辑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范的适用法院在审理彭宇案件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

彭宇案件法律思维(3篇)

彭宇案件法律思维(3篇)

第1篇一、引言彭宇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道德、人性等方面的广泛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对彭宇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在处理类似案件中的适用与不足,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彭宇案件的基本情况2010年,在南京市,彭宇驾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骑车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彭宇与骑车人达成赔偿协议,但骑车人后来反悔,以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为由,要求彭宇承担全部责任。

随后,骑车人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骑车人提供了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证据,而彭宇则辩称自己已经停车并报警。

但法院最终判决彭宇承担全部责任,赔偿骑车人损失。

三、彭宇案件的法律分析1.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作为机动车驾驶人,与骑车人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作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骑车人损失的责任。

3. 证据认定在本案中,骑车人提供了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证据,而彭宇则辩称自己已经停车并报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为骑车人的证据更加充分,故判决彭宇承担全部责任。

四、彭宇案件的法律反思1. 法律适用问题彭宇案件暴露出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一方面,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对具体情况的细化;另一方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存在主观判断,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

2. 证据认定问题本案中,骑车人提供的证据相对充分,而彭宇提供的证据相对薄弱。

彭宇案件_法律示范(3篇)

彭宇案件_法律示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件,是指2006年发生在我国南京市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当事人彭宇在送同事就医的过程中,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发生碰撞,导致彭宇受伤。

事后,彭宇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本案在我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尤其是关于侵权责任和举证责任的问题。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侵权责任的认定本案中,彭宇主张公交公司对其受伤负有侵权责任,公交公司则辩称其正常行驶,无侵权行为。

因此,侵权责任的认定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2. 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彭宇和公交公司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分别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和承担成为争议的焦点。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以下情形确定:(1)行为人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3)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适当的责任;(4)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与公交公司发生碰撞,导致彭宇受伤。

根据法律规定,公交公司应当对其车辆行驶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支持彭宇的主张。

2. 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张公交公司对其受伤负有侵权责任,因此,彭宇应当承担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在实际情况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存在以下问题:(1)彭宇作为受害人,难以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

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突然性和复杂性,彭宇在事故发生后难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

(2)公交公司作为侵权人,往往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

公交公司可以通过行车记录仪、监控录像等手段证明其车辆行驶过程中无过错。

经典法律案例及法官提示(3篇)

经典法律案例及法官提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南京彭宇案》是中国法律史上一个备受争议的经典案例。

该案发生在2006年9月20日,原告彭宇在南京市玄武区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门口遭遇车祸,被告开车将其撞伤。

事故发生后,彭宇将司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对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

二、案件经过1. 原告彭宇的诉求彭宇在起诉状中称,事发时他正在过马路,被被告驾驶的车辆撞伤。

彭宇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 被告的辩解被告在庭审中辩称,他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并未违反交通规则,彭宇在过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且未看清路况,因此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责任。

3. 证据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原告彭宇提供了事故现场的照片、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等证据。

被告则提供了行车记录仪视频、行车记录仪截图等证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在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但原告彭宇在过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也存在一定责任。

4. 判决结果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彭宇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8万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三、法官提示1. 证据的重要性《南京彭宇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存在争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提供的证据。

法官提示,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当事人应当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提供,以便法院能够准确判断案件事实。

2. 法律适用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判决结果合法、公正。

在《南京彭宇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在事故中的过错,同时考虑了原告在过马路时的过错,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3. 遵守交通规则法官提示,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走人行横道,以确保自身安全。

同时,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也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观察路况,确保行车安全。

从“彭宇案”看经验法则

从“彭宇案”看经验法则

从“彭宇案”看经验法则"彭宇案"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如证人制度、视听资料、经验法则、证明责任的适用以及诉讼和解、调解与裁判的选择等。

从理论和司法政策视角来分析本案可以看到,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应当妥善认定法院庭外调查收集证据的效力,法官应当以普通人的一般的社会认识为基准来运用经验法则,视听材料的证明效力要在考察其制作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的基础上进行认定,法院应严格按照证明责任分配规范来审理案件,而且不应当盲目采取调解和和解手段来解决诉争。

一、问题的提出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像南京徐某某诉彭宇侵权赔偿案(以下简称"彭宇案")这样能够引起社会如此强烈和广泛反响的可谓凤毛麟角。

与更多涉及人权保障、涉及人的自由,甚至生命的刑事诉讼案件不同,一般情形下,在实体上,民事诉讼案件通常仅涉及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及与财产相关的身份关系,绝大多数情形属于"私"的范畴,不太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在程序上,案件的程序问题又因为人们普遍存在的轻程序意识而往往容易被忽视,不太会引起社会的关注。

但"彭宇案"有所不同,由于媒体的介入,使得其中所涉及的诸多程序和实体问题被"放大"以后摆在了人们的面前,并与司法中普遍存在和关注的问题联系起来,如司法体制、司法权威、法官裁量权、事实认定与司法公正、司法与传媒的关系问题等。

"彭宇案"中还涉及"做好事"、"见义勇为"这样敏感的社会道德评价问题,而本案的一审裁判中对所谓"常理"的适用又似乎反映了审理法官对此类道德提倡的间接否定,因此深深地刺痛了人们的道德神经。

由于这一结果恰好印证了当下人们对道德危机的判断——"好人无好报",从而引起了人们的共鸣,并借本案呐喊和呼吁。

人们如此关注本案也反映了对司法、对公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的不信任,是在发泄一种对司法和公权力的怨气。

“彭宇案”中经验法则的运用存在的问题

“彭宇案”中经验法则的运用存在的问题

(一)“彭宇案”中经验法则的运用存在的问题。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但被告没有这么做”。

该判断中审理法官把“常理”作为经验法则是很让人值得怀疑的,因为它并不是普通的一般的社会认识。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推导出不是借款,而是赔偿款的事实。

在对被告“做好事”“见义勇为”与情理相悖,“做好事”原来是没有界限的,每个人有不同的解释,而法官却以个人的好恶来看待法律问题,以个人的认识为基准来适用“经验法则”,其所依据的经验法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很让人值得怀疑的。

(二)我国司法审判中经验法则运用现状。

在我国,法律仅规定了法官在审判案件认定事实上可以运用经验法则,但未对经验法则的正确适用作明确的规定,如经验法则的来源、经验法则的证明力或合法性、经验法则由谁提出、是否需要质证、法官如何运用经验法则等问题。

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经验法则的运用还存在两种不同形态:一为缺省形态,即法官不敢运用经验法则去认定事实;二是强势形态,即经验法则的适用出现滥用状况。

由于经验法则的高度盖然性是难以衡量的,因此在诉讼中运用经验法则进行推定是有风险的,在追求审判的公正性时,我们应当选用具有更高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作为推定的前提。

(三)经验法则推定的理论/ 博弈0的解析彭宇案经验法则的运用, 常让人有这样的疑惑: 这是否真的是个法律问题? 彭宇案有很多重大疑点: 一、与彭宇一起救助老太的证人, 在老太否认认识他时, 拿出自己手机中拨打老太儿子电话的通话记录; 二、证明彭宇口供的关键证据丢失, 派出所所长称自己手机曾对此证据拍照, 而照片属性显示的却不是所长的手机、而是老太儿子的手机。

法官在种种证据迹象表明彭宇可能确实被冤枉的情况下, 仍然做出这样的判决, 令人不觉想到: 法官是否有意为达成某种法律结果, 而将经验法则作为一种认定事实的策略, 从而造成经验法则的歪曲。

经典法律案例以及感想(3篇)

经典法律案例以及感想(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南京彭宇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经典法律案例。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过马路时,被一辆面包车撞伤。

彭宇报警后,车主和乘客表示愿意赔偿,但彭宇却拒绝接受。

随后,彭宇将车主和乘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8万元。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了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1. 事故发生经过2006年11月20日,彭宇在南京市鼓楼区过马路时,被一辆面包车撞伤。

事故发生后,车主和乘客表示愿意赔偿,但彭宇却拒绝接受。

彭宇认为,车主和乘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8万元。

2. 法院审理彭宇案经过鼓楼区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最终以彭宇败诉告终。

法院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被撞,且在事故发生后拒绝接受车主和乘客的赔偿,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彭宇败诉。

三、案例评析1. 案例特点(1)争议性:彭宇案在审理过程中,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彭宇是受害者,应该得到赔偿;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后拒绝接受赔偿,存在过错。

(2)典型性:彭宇案反映了中国法律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如举证责任、过错认定等。

2. 案例启示(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彭宇案的发生,反映出部分公民对法律知识的缺乏。

因此,有必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完善举证责任制度:彭宇案中,彭宇因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被撞,导致败诉。

这提示我们在法律实践中,应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制度,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强化过错认定:彭宇案中,法院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后拒绝接受赔偿,存在过错。

这提示我们在法律实践中,应强化过错认定,确保责任明确。

四、感想1. 案例启示我们,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2. 案例提醒我们,作为公民,要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南京彭宇案带给我们的司法智慧——法官如何正确运用经验法则

南京彭宇案带给我们的司法智慧——法官如何正确运用经验法则

《商场现代化》2012年9月(下旬刊)总第696期一、南京彭宇案情简析经验法则在我国学术界的研究中一直处于一种混沌状态,直至20世纪90年代,随着证据制度的研究不断深入,对于经验法则的探索才逐渐被提上日程。

尤其是发生于2007年1月4日的彭宇案件,更是将“经验法则”这一概念进一步地推向了社会大众和法学学者的视野之中。

在此,具体的案情笔者认为没必要赘述,我们着重需要研究的是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这一判决书,判决书中指出:“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从以上判决内容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法官运用了“常理”、“日常生活经验”、“社会情理”这一系列的概念术语,并将整个案件的事实认定以这样的分析为基础,很显然,法官将这些分析作为经验法则来适用。

然而,从社会反响来看,公众似乎对于这些“常理”、“日常生活经验”等概念的适用正当性存在着很多质疑,公众乃至是众多学者都普遍反映法官对于经验法则的理解未免过于偏颇,甚至是对于该判决法官的法学素养以及司法智慧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怀疑,这无疑给司法公信力和廉洁度在公众心目中的确立树立了重重障碍。

二、法官智慧研究的必要性由于法官地位的特殊,法官智慧的问题一直都被人们忽视,直到近些年来才慢慢引起人们的重视,人们也逐渐意识到法官智慧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法官角色的多重、法律制度的局限、司法过程的难题和司法过程面临的挑战,一方面决定了法官运用智慧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决定了法官必须合理运用智慧。

即在合法的前提下,调动法官的知识和经验储备,运用法律思维,进行恰当的价值判断,并接受道德规范的约束和德性的指引,实现法律的正义。

由彭宇案看法律适用(2篇)

由彭宇案看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彭宇案是一起因见义勇为引发的争议案件,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适用和道德责任的广泛讨论。

本文从彭宇案出发,分析法律适用中的问题,探讨如何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寻求平衡,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彭宇案简介彭宇案是指2006年江苏省南京市发生的“南京彭宇案”。

案件起因是南京市民彭宇在公交车上扶起一位摔倒的老太太,却被老太太诬陷为撞人。

随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多种观点和争议。

二、法律适用问题分析1. 举证责任倒置在彭宇案中,法院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被告(彭宇)证明自己没有撞到老太太。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原告(老太太)的权益,但同时也增加了被告的举证难度。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情况较多,若盲目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可能会导致被告权益受损。

2. 证据认定问题在彭宇案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矛盾。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存在争议。

一方面,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无过错;另一方面,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无法直接证明被告有过错。

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证据,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

3.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讨论。

一方面,法律强调公平、公正,要求当事人依法行事;另一方面,道德强调善良、正义,要求人们遵循社会公德。

在彭宇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既要考虑法律的规定,又要考虑道德的要求,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

三、法律适用中的道德考量1. 法律适用应体现道德精神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道德因素。

例如,在彭宇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既要依法审理,又要考虑被告的见义勇为行为,体现道德精神。

2. 法律适用应尊重社会公德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尊重社会公德。

例如,在彭宇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考虑到社会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可,以及道德观念对案件审理的影响。

3. 法律适用应注重调解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注重调解,以化解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于“彭宇案”判决的思考

关于“彭宇案”判决的思考

关于“彭宇案”判决的思考“彭宇案”由于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及社会道德价值的质疑,由一起民事案件演变成为社会事件。

本文将对一审判决中适用的经验法则、公平责任原则、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和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做浅显思考。

标签:经验法则;公平责任原则;证明力;证明责任的分配一、经验法则适用及评价在“彭宇案”一审判决中,法官大量运用了“常理”“日常生活经验”等经验法则来对“原被告是否相撞”进行事实推定。

以下我对具有争议的地方进行分析。

(一)原告倒地的原因笔者在这里质疑的一点是原告会不会为了获得金钱补偿,而故意隐瞒是因为自己的疏忽而绊倒或者摔倒的事实,仅仅由于双方没有陈述,就予以排除,存在些许不恰当。

(二)是否是见义勇为关于界定被告的行为是不是见义勇为,法官做出了以下推断:如果被告是做好事,应该当场抓住撞到原告的人,这才符合现实情况;同时,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被告完全可以离开,但被告并为如此,有违常理。

笔者先对第一条来进行反驳,如果被告下车的时候,并没有看见肇事罪,如何让他抓住呢?如果存在原告是自己滑到的情况,根本没有肇事者,这种要求似乎有点强人所难。

关于法官认为被告先行离开才是符合一般常理的推定,笔者认为太过片面,难道就不能存在好人做到底的情况吗?而且根据后来被告的说辞,他本来也想走,但是徐老太的儿子以自己忙不过来为借口,就请求他先将自己的母亲送到医院。

在这里,法官忽视了个人做好事方式的差异。

(三).赔偿款还是借款在本案中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认为原告和被告此前并无交集,不会贸然借款,而且在原告家属在场的情况下,向被告借款发生的可能性小。

但被告借了款,不符合常理,应认定为赔偿款,而不是借款。

笔者认为这种推定过于片面,可能存在原告的儿子听到母亲摔伤,就急忙赶了过来,身上没有带足够的钱,被告知道后就借钱给他的情况。

介于此,200元也有可能是借款。

(四)评价首先,经验法则是人类以经验归纳抽象后所获得的关于事物属性以及事物之间常态联系的一般性知识或法则。

用良知说话 关于彭宇案的法律分析

用良知说话 关于彭宇案的法律分析

事实推定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否,因此只能借助间接事实推断待证 事实。这是事实推定的必要条件。 2.前提事实必须已经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这是事实推定的前提条件。所 谓前提事实得到确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1)众所周知的事实;(2) 法院于职务上所知悉的事实;(3)判决所预决的事实;(4)经公证证明的 事实;(5)诉讼上自认的事实;(6)仲裁裁决所预决的事实;(7)已由证 据认定的事实。
用良知说话
——关于彭宇案的法律分析
案情回顾: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 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 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 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 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 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 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 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 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 自己是“肇事者”。
相关说法:
据彭宇本人称,当时其在公共汽车站发现一名老太太跌倒,马上跑过去将 其扶起并送其去医院检查。

据徐寿兰称,“我当时亲眼看到他撞到我的!”并表示,“我们老两口都 有退休金和医保,儿子在公安局工作,不是说承担不起医药费,只是要讨回一 个公道。”

据目击证人陈二春先生称,老太太手里拎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 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为什么就跌倒了。这时,他看到从第二辆车后 门下车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然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 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

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合理运用

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合理运用

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合理运用作者:彭婧婕来源:《商业文化》2011年第07期摘要:在民事审判中,我们通常更多关注的是实体公正,即案件所涉及到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忽略了程序公正。

因受到媒体的高度关注,“彭宇案”暴露出了我国民事审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任何良好的法律都要通过正当的程序才能体现应有的价值,本文主要从证明标准的角度入手,探讨民事审判中法官对经驗法则的运用。

关键词:经验法则;高度盖然性;自由心证中图分类号:D915.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7-0037-01一、问题的提出(一)“彭宇案”的始末。

2007年1月4日,南京市居民徐寿兰(女、66岁)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6年11月20日上午,自己搭乘83路公交车时,被下车的被告彭宇撞倒,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失,故要求被告赔偿13.6万余元。

被告辩称,自己并没有撞倒原告,而是下车后发现原告已经摔倒,出于善意对其进行了帮扶,并将原告送到了医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撞伤了原告,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因此,应根据公平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故判定由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即4.5万余元。

被告不服,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彭宇案”中经验法则的运用。

彭宇一案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尤其是一审判决书中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进行推理判案,更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本案中,审理法官对经验法则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2、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3、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

4、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

在上述一审判决中,法官分别使用了“日常生活经验”、“常理”、“社会情理”等作为推论的前提,有的虽使用了证据,但其证据也是根据相应的生活常理推导而来。

法官创造法律的案件(3篇)

法官创造法律的案件(3篇)

第1篇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创造法律的案例并不少见。

其中,南京彭宇案无疑是最为典型的代表。

这起案件不仅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更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本文将以此为切入点,探讨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创造法律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背景2004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下班途中,目睹一位年迈的妇女(杨某)摔倒在地。

出于善良,彭宇扶起杨某并询问是否需要帮助。

然而,杨某却一口咬定彭宇是导致她摔倒的“肇事者”,并要求彭宇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彭宇认为自己是好心扶人,拒绝赔偿。

随后,杨某将彭宇告上法庭。

二、法院审理本案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面临着一个难题:如何界定“见义勇为”与“见义勇为致人损害”的界限。

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如果彭宇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致人损害”,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该案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创造性地提出了以下法律观点:1. “见义勇为”与“见义勇为致人损害”的界限:法官认为,判断是否构成“见义勇为致人损害”,应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方式、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致人损害的故意,且在救助过程中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即使造成了损害,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好心扶人”的法律效力:法官认为,好心扶人是一种道德行为,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尊重和肯定好心扶人的行为,避免因过度追究赔偿责任而使好心人寒心。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彭宇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共鸣,认为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创造性地提出了新的法律观点,为好心扶人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法官创造法律的意义南京彭宇案中,法官创造性地提出了“见义勇为”与“见义勇为致人损害”的界限,以及“好心扶人”的法律效力,对于我国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1. 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创造性地提出的新观点,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参考,有助于推动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法律经典问题案例(3篇)

法律经典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南京彭宇案是中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法律经典问题案例之一。

该案发生在2006年9月,南京市民彭宇在公交车上被一名醉酒男子推倒,造成腿部骨折。

彭宇将醉酒男子及其家属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争议和问题,引发了社会对见义勇为、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广泛讨论。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06年9月的一天,南京市民彭宇在乘坐公交车时,被一名醉酒男子推倒。

彭宇摔倒后,腿部骨折,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

事发后,彭宇立即报警,并将醉酒男子及其家属告上法庭。

2. 庭审过程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事实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被告方声称,是彭宇自己不小心摔倒,与醉酒男子无关。

而彭宇则表示,是醉酒男子推倒了他。

此外,被告方还质疑彭宇的伤情,认为其并非如其所称的那样严重。

3. 一审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彭宇的伤情与醉酒男子存在因果关系,但考虑到彭宇自身也存在过错,遂判决醉酒男子赔偿彭宇部分损失。

彭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4. 二审结果二审法院认为,彭宇的伤情与醉酒男子存在因果关系,但考虑到彭宇在事发时未能有效证明自己的见义勇为行为,且醉酒男子已赔偿彭宇部分损失,遂维持原判。

三、案例争议南京彭宇案在审理过程中,引发了社会对以下问题的广泛争议:1. 见义勇为与道德责任彭宇在事发时,试图阻止醉酒男子继续施暴,但未能成功。

这一行为是否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在法律层面,见义勇为是否应受到鼓励和保护?2. 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在法律层面,醉酒男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在道德层面,醉酒男子是否应受到谴责?3. 证据认定与事实认定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事实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法院如何认定事实,如何平衡双方的利益?四、案例启示南京彭宇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

在处理案件时,既要依法判决,也要兼顾道德因素。

2. 证据的重要性在法律诉讼中,证据至关重要。

当事人应积极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以“彭宇案”为视角分析我国民诉法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法官的适用

以“彭宇案”为视角分析我国民诉法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法官的适用

以“彭宇案”为视角分析我国民诉法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法官的适用“彭宇案”一经报道便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持续关注,对于法官对此例诉讼案件的处理无论是媒体还是广大民众口中并无多少称赞之意。

其中最令关注者持怀疑态度的便是法官在判决书中大量运用“经验法则”和“常理”对被告彭宇撞人的事实进行认定。

在本案中,法官将争议的焦点归纳为三点:(1)原、被告是否相撞。

(2)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

(3)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

在一审判决书中法官阐述了对这三点的分析根据和过程。

在对原、被告是否相撞这一争议事实的认定上,审理法官对“常理”和“经验法则”的认识和运用如下: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虽然存在自身绊倒或者滑倒的可能性,但由于原被告双方对此点均未提出说明,股应重点分析原告被外力撞到这一种情形,由于事发地点的特殊性,将原告撞到的人不容易轻易逃脱;从常理分析,被告将原告撞到的可能性非常大,因为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其更可能将撞人之人抓住而不是仅仅扶起老人;并且,被告在原告家人到达后没有向其家人说明情况将老师送往医院自行离开,这不符合一般做好事见义勇为的常理;并且,被告在一审时并没有提出自己是见义勇为而在二审时才提出,不能令人信服,对其说明自己时见义勇为的情况不予采纳。

在“彭宇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大量依赖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在诉讼法或者证据法理论上,这些日常生活经验称之为“经验法则”。

准确地讲,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日常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一切法则或知识。

“彭宇案”中人们关注的焦点大多集中在社会诚信的缺失和道德的滑坡,但对于裁判中的诚信原则适用问题却选择忽视。

南京彭宇案判决书说理,法官将自己理解的所谓大众认同的“经验法则”,其实质上忽视了裁判行为最重要的是“依法”并且具有“导善”的责任。

我国《民诉法》第 1 条第款规定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该条款是否适用,或者如何适用于作为裁判主体的法院和法官,学界和实务界并无深入的探讨和激烈的争案”,探讨裁判诚信如何应当和可能,对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款具有积极意义。

南京彭宇案带给我们的司法智慧

南京彭宇案带给我们的司法智慧

南京彭宇案带给我们的司法智慧作者:赵娟来源:《商场现代化》2012年第27期[摘要]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早已告一段落,但是人们对于本案中所出现的问题的研究却仍旧源源不断,其中最为引起注意的就是对于法官智慧问题的思考。

本案中法官突破性地尝试运用经验法则来说明判决理由,然而却遭遇了滑铁卢,以公众的质疑和众多学者的反对而告终。

也正是因为如此,法官智慧的研究就更加显得刻不容缓。

仅针对本案,对于法官智慧的提高就主要集中在对于经验法则的适用规则的研究方面,法官应该通过征询民意以确保法官适用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进行推定等方面来提高经验法则的适用智慧。

[关键词]南京彭宇案经验法则法官智慧一、南京彭宇案情简析经验法则在我国学术界的研究中一直处于一种混沌状态,直至20世纪90年代,随着证据制度的研究不断深入,对于经验法则的探索才逐渐被提上日程。

尤其是发生于2007年1月4日的彭宇案件,更是将“经验法则”这一概念进一步地推向了社会大众和法学学者的视野之中。

在此,具体的案情笔者认为没必要赘述,我们着重需要研究的是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这一判决书,判决书中指出:“ 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从以上判决内容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法官运用了“常理”、“日常生活经验”、“社会情理”这一系列的概念术语,并将整个案件的事实认定以这样的分析为基础,很显然,法官将这些分析作为经验法则来适用。

然而,从社会反响来看,公众似乎对于这些“常理”、“日常生活经验”等概念的适用正当性存在着很多质疑,公众乃至是众多学者都普遍反映法官对于经验法则的理解未免过于偏颇,甚至是对于该判决法官的法学素养以及司法智慧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怀疑,这无疑给司法公信力和廉洁度在公众心目中的确立树立了重重障碍。

彭宇案的法律规定(3篇)

彭宇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是指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一名年约70岁的老太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央门广场附近跌倒,后被一名叫彭宇的男子扶起。

老太坚称是彭宇撞倒的,并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一起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二、法律规定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的,由被侵权人承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的,由被侵权人承担。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2)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彭宇案的法律适用1.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彭宇扶起老太的行为,属于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依法应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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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现代化》2012年9月(下旬刊)总第696期一、南京彭宇案情简析经验法则在我国学术界的研究中一直处于一种混沌状态,直至20世纪90年代,随着证据制度的研究不断深入,对于经验法则的探索才逐渐被提上日程。

尤其是发生于2007年1月4日的彭宇案件,更是将“经验法则”这一概念进一步地推向了社会大众和法学学者的视野之中。

在此,具体的案情笔者认为没必要赘述,我们着重需要研究的是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这一判决书,判决书中指出:“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从以上判决内容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法官运用了“常理”、“日常生活经验”、“社会情理”这一系列的概念术语,并将整个案件的事实认定以这样的分析为基础,很显然,法官将这些分析作为经验法则来适用。

然而,从社会反响来看,公众似乎对于这些“常理”、“日常生活经验”等概念的适用正当性存在着很多质疑,公众乃至是众多学者都普遍反映法官对于经验法则的理解未免过于偏颇,甚至是对于该判决法官的法学素养以及司法智慧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怀疑,这无疑给司法公信力和廉洁度在公众心目中的确立树立了重重障碍。

二、法官智慧研究的必要性由于法官地位的特殊,法官智慧的问题一直都被人们忽视,直到近些年来才慢慢引起人们的重视,人们也逐渐意识到法官智慧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法官角色的多重、法律制度的局限、司法过程的难题和司法过程面临的挑战,一方面决定了法官运用智慧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决定了法官必须合理运用智慧。

即在合法的前提下,调动法官的知识和经验储备,运用法律思维,进行恰当的价值判断,并接受道德规范的约束和德性的指引,实现法律的正义。

就比如在彭宇案中,法官对于事实的判断是没有任何异议的,关键就是对于本案的法律适用该如何选择以及价值判断的问题;而本案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这一特殊而相对生疏的概念来阐释本案的判决理由,无疑给法官的司法智慧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

众所周知,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进行事实认定和证据评价的过程是一个主观判断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免要受到法官性格、情绪、心理因素、心情状况以及道德情操、职业水平、知识构成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同时,生活经历和家庭背景的不同同样也会影响法官的专业判断。

又如在彭宇案中,假如主审法官自己曾经遭遇过同样的情况,而在当时他所选择的是与彭宇完全不同的做法,例如驻守原地等待受伤者家人到达后才帮助其家人送伤者进医院等,正是基于这样的自身生活经验法官才在本案中做出了这样的判决。

另外,针对同一个案件,不同知识构成和职业道德的法官也会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这样就有损判决的权威性。

因此,在很多个案的审理中,法官的司法智慧就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其实,国外很早就有比较丰富的关于法官智慧的研究,他们对法官智慧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从追求难得的至高智慧、全面智慧的古希腊开始,逐渐发展为单纯追求理性智慧而否定实践智慧的司法唯理论。

总之,应该重视对法官智慧的研究,单纯的知识或经验或品德或勇气都无法解决司法过程固有的困境和难题,无法应对迅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对司法过程提出的挑战,从而难以实现法律的终极正义。

法官只有合法合理地运用智慧,才有助于建设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才有可能实现社会正义。

三、南京彭宇案中的法官智慧经由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南京彭宇案中的法官做法可以作为法官智慧教育的一个反面教材来使用,当然这仅是笔者个人意见。

在彭宇案中,法官对于经验法则的释读以及对于案情和法理之间的机械联系显然不能引起社会大众乃至是众多学者的共鸣。

在本案的判决中,存在的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就是,主审法官所运用的“常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等分析明显不具有高度盖然性,不能成为具有法则属性的经验法则,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会引起公众对裁判的质疑和不信任。

所谓高度的盖然性是指这种情形在一般情况下是没有例外的,这种情况的发生具有极大的可能性,例外情况几乎是不会实现的。

然而在彭宇案件中,法官依据所谓的社会情理认为,如果彭宇是在做好事的话,他应该在原告的家人到达以后,向其言明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并基于此而否认了彭宇是在做好事的说法。

这样的推论显然是有迹可循的。

因为基于不同的处境和心理状态,每个人做好事的方式也都是不同的,有的人可能会仅仅将其送南京彭宇案带给我们的司法智慧———法官如何正确运用经验法则■赵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摘要]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早已告一段落,但是人们对于本案中所出现的问题的研究却仍旧源源不断,其中最为引起注意的就是对于法官智慧问题的思考。

本案中法官突破性地尝试运用经验法则来说明判决理由,然而却遭遇了滑铁卢,以公众的质疑和众多学者的反对而告终。

也正是因为如此,法官智慧的研究就更加显得刻不容缓。

仅针对本案,对于法官智慧的提高就主要集中在对于经验法则的适用规则的研究方面,法官应该通过征询民意以确保法官适用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进行推定等方面来提高经验法则的适用智慧。

[关键词]南京彭宇案经验法则法官智慧287期生态环境优先是社会发展要求之一,新时期的土地整治已由微观的土地利用逐渐转向宏观的生态效应,整治的重点逐渐转向以土地为核心的生态保护。

丹东市在辽宁省区域开发总体格局中跨涉重点和限制开发区,市域中北部为全省东部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省战略性饮用清洁水的水源地,同时又是自然保护区的集中区域和矿产资源开发的重点地区,矿山治理和生态恢复压力大;南部沿海平原地区是全省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的东部节点,也是全市的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土地生态建设任务艰巨。

一、土地整治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影响1.土地整治的正面生态环境效益通过综合整治农用地及其间的零星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可以提高丹东市耕地质量,提高农田集中连片程度,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发挥耕地的吸烟滞尘、净化空气、涵养水源及生态景观等功能。

通过复垦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或自然灾害损毁等原因造成破坏、废弃的工矿废弃地,可以恢复丹东市此类土地的生产、生态和景观功能,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将荒草地开发为耕地、园地或林地,可以改良土壤条件,提高植被覆盖率,防治风沙和水土流失,改善地表景观。

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可以促进全市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补充和预留生态用地。

运用生态理念优化丹东市镇村体系空间布局,可以防灾避灾,改善生态和人居环境,提高生态服务功能和景观价值。

2.土地整治的负面生态环境影响(1)对水资源和水环境的影响土地整治的许多重要工程如水利水电工程、农田灌溉工程等往往改变丹东市地表水系的网络结构,从而改变水文结构;对坑塘水面的整理开发会缩小水面面积,可能增加洪涝灾害发生的概率,破坏区域生态景观的完整性;扩大耕地、园地灌溉面积,增加耕地及植树种草的土地整治活动都需要大量的水资源,对区域内的水资源分配产生影响。

(2)对土壤生态的影响改良土壤、使用农膜、喷施农药化肥、灌溉等提高耕地产能丹东市土地整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研究■邓洋阳紫琅职业技术学院[摘要]当前土地整治已由微观的土地利用逐渐转向宏观的生态效应,通过土地整治活动,可以保证生态用地数量和质量,改善人居环境。

本研究重在探讨土地整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构建丹东市“银杏叶”绿色基础设施格局,并以土地整治为契机,加快环境保护和生态改善。

[关键词]土地整治生态环境丹东■■■■■■■■■■■■■■■■■■■■■■■■■■■■■■■■■■■■■■■■■■■■■■■■■■■■■■■■■■■■■■■■■■■■■■■■■■■■■■■■■■■■■■■■■■■■■■■■■■■■■■■■■■■■■■■■■■■■■■往医院,而有的人甚至会留下照顾,也有人可能会给与经济上的资助。

很显然,主审法官所进行的经验法则的适用是不具有高度盖然性的。

依据这种较低程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所作出的判决明显会失去正当性基础。

由此可见,经验法则在判决中的适用是存在着盖然性程度不同以及主观判断可能受到各种因素影响等局限性,这就会给法官的司法智慧带来更高程度的挑战。

究竟本案中的法官该如何提高司法智慧呢?该如何更好地适用经验法则呢?笔者在此从当事人和法官的不同立场来提出几项具有可行性的适用规则:(1)征询民意以确保法官适用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进行推定征询民意主要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三个:征询主体、征询对象以及征询方式。

通过对民意的征询,在民众的充分参与下,使经验法则的适用完全建立在当事人和公众的可预期范围内,从而促使当事人采取适当的诉讼行为,并且也有利于维护判决的社会公信力。

(2)规范法官对经验法则的适用以确保法官裁判的公正性1.加强对法官人文素养、业务素质的培育,提高法官智慧上文已经提及,法官的主观因素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经验法则适用的混乱性。

而我国目前对法官培训的内容仅限于对经验法则事实认定等业务知识的学习,这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要想正确运用经验法则,审判技能的提高固然很重要,但法官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更为迫切,尤其是在我国的法治传统的影响下,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往往会忽略对于当事人的人权保障。

所以在对法官进行培训时既要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又要注意大力提升法官的人文素养,必须要让法官站在人权保障的高度慎用、善用经验法则,只有这样提高当事人对法官适用经验法则的认同度和满意度。

2.加大个案中人民陪审员的参审力度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代表民众参与诉讼过程,将民众的意见和看法融入司法活动之中,这样使得裁判结果不仅不会超出公众的预期,更为裁判的正当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笔者认为,在涉及经验法则适用的案件中,更需要借助人民陪审员制度来体现民主价值,矫正和防止法官在运用经验法则时的独断专行。

合议庭成员应充分进行探讨并且对人民陪审员的意见要重点考虑,不能置之不理,努力做到案件中拟适用的经验法则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尽量避免出现像是彭宇案件中适用“出乎意料的经验法则”而导致裁判不公、公众不信任等现象发生。

参考文献:[1]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

[2]刘春梅:《浅论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及局限性之克服》,《现代法学》2003年6月第25卷第3期。

[3]祝爱珍:《论法官的智慧》,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作者简介:赵娟(1989—),女,山东泰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288《商场现代化》2012年9月(下旬刊)总第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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