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查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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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主要是对人身的检查和对嫌疑人携带 的物品及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检查,以达到 发现犯罪证据,消除潜在危险的目的。
盘查的法律依据(1):
《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 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 场盘问、检查……”
盘查的法律依据(2):
《刑事诉讼法》
盘查的法律依据(3):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第五条: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 行使以下权力:
(一)盘查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 (二)查验居民身份证; (三)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 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它强制措施; ……
盘查的特点:
(一)盘查行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目 的性;
嫌疑未能排除,但证据又不充分,则将其控制 到有部门,按法律程序进一步审查。
查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人,则应立即 抓捕并进一步搜身,同时将其凶器、赃物等一并移 交有关部门。
醉酒人或精神病人,则应及时通知其工作单位 或家属来领人,但不允许放任不理。
对几种情况的处置
语言不配合 行为不配合 袭警
语言不配合
盘查术
警察指挥与战术专业 ——曾灵
盘查:
“盘”:盘问 “查”:检查
盘查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 职务过程中,依法对可能具有违法或犯罪 行为的嫌疑人进行盘问和检查,以发现或 确认其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具有重大 犯罪嫌疑,并及时抓捕嫌疑人的工作方法 (或警务活动)。
盘问:
主要针对人,是通过语言的问答形式 来达到识别、判断、发现对方犯罪疑点的 目的。
眼睛注视对方上部身体,特别是双手、 肩部和眼睛。
1.5m
45
பைடு நூலகம்
2、小组站位形式 (1)侧应站位 (2)三角站位 (3)弧形站位
侧应站位(最常用的站位形式)
3 – 4m 90º
(四)人物分离
(五)灵活盘问
查验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件; 盘查核实对象的姓名、住址、籍贯; 从哪里来? 到哪里去? 去干什么? 被盘查人与他人、他事、他物的关系
进行语言控制,如仍不配合,可对其口头传唤, 将其强行带至指定地点,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 对其进行盘查。
行为不配合
处置原则:保持高度警惕,严防袭警。
(1)随意插兜或掏东西
喝令立即停止动作,慢慢将手拿出,同时出枪 警戒;加重语言控制力度;情况危险,可后退几步, 拉大距离。
(2)不断逼近民警
伸左手阻止嫌疑人继续逼近,右手做掏枪动作, 同时适当后退;严厉告知如果继续靠近将面临严重 后果。
(二)截停及告知
当确定盘查嫌疑人后,巡逻民警向嫌 疑人接近,在距其2—5米左右时,盘查员 举手示意其停下,然后向其敬礼,说告知 词:
“我们是× ×公安(分)局民警,现 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之规定对你进 行盘查,请予以配合。”
并出示证件。
(三)盘查站位
1、站立姿势 警察距盘查对象1.5—2米; 侧身站立;
十看十对口决(北京)
“看证件对姓名、看面貌对年 龄、看举止对职业、看原籍对口 音、看言行对学历、看衣着对身 份、看物品对来由、看同伴对关 系、看去向对方位、看神情对心 态。”
(六)检查
物品检查 检查物品时,要加强警戒; 查验物品按一看、二听、三闻、四摸、 五轻拉慢解的顺序进行; (“一问、二看、三听、四闻、五摸、 六开”——《实战基础训练教程》) 轻拿轻放,防止损坏,从上往下顺序 进行,切记不能掏底取物;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 大犯罪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盘查对象身份和行为的不明确性; (三)嫌疑人的反抗行为突然、多样。
盘查的基本程序
(一)嫌疑人的确定 (二)截停及告知 (三)盘查站位 (四)人物分离 (五)灵活盘问 (六)检查 (七)盘查后的工作
(一)嫌疑人的确定
1、身份可疑的人; 2、行为可疑的人; 3、体貌可疑的人; 4、携带可疑物品的人; 5、带有明显犯罪迹象的人; 6、其他异常的可疑人。
(3)转身离开
盘查员尾随跟进,警戒员拦住去路;如嫌疑人 逃跑,民警追击过程中,切忌由后抓嫌疑人的头部 和肩部,应采用推、绊、踩、踢等技巧进行擒拿。
袭警
处置原则:确保安全、判明情况、果断反击。
(1)徒手袭警 一名嫌疑人,应抓获带回审查;多名嫌疑人,应 交替掩护后撤,出枪警告,呼叫支援。 (2)持械袭警 交替掩护后退,始终保持一定距离,出枪警告, 继续袭警,鸣枪警告,无效可射击非要害部位。 (3)持枪袭警 嫌疑人掏枪时,警戒员必须迅速掏枪对准嫌疑人, 喝令不许动,盘查员迅速移动,掏枪。
盘查后的工作
1、对经过盘查解除怀疑的,应当立即 归还证件、物品,礼貌予以放行,并做好 解释工作。
2、对经过盘查不能解除其犯罪嫌疑的, 执勤民警应当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将其带 回公安机关,按法定程序继续留置盘问。
盘查结果妥善处理
若盘查对象的嫌疑被解除了,则立即人放行、 物归还。
“谢谢您的合作”、“很抱歉,耽误了您的时 间”
处置原则:心态冷静,不卑不亢。
盘查中,当民警拦住嫌疑人或说完告知词后, 嫌疑人立刻表现出不满,并出言不逊拒绝盘问。
民警不能冲动,勿与嫌疑人发生不必要的争执, 应冷静地告诉嫌疑人盘查是法律赋予警察的权利, 每个公民都应予以配合,同时还应告知根据《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拒绝和阻碍警察 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处十五 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主要是对人身的检查和对嫌疑人携带 的物品及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检查,以达到 发现犯罪证据,消除潜在危险的目的。
盘查的法律依据(1):
《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 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 场盘问、检查……”
盘查的法律依据(2):
《刑事诉讼法》
盘查的法律依据(3):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第五条: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 行使以下权力:
(一)盘查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 (二)查验居民身份证; (三)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 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它强制措施; ……
盘查的特点:
(一)盘查行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目 的性;
嫌疑未能排除,但证据又不充分,则将其控制 到有部门,按法律程序进一步审查。
查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人,则应立即 抓捕并进一步搜身,同时将其凶器、赃物等一并移 交有关部门。
醉酒人或精神病人,则应及时通知其工作单位 或家属来领人,但不允许放任不理。
对几种情况的处置
语言不配合 行为不配合 袭警
语言不配合
盘查术
警察指挥与战术专业 ——曾灵
盘查:
“盘”:盘问 “查”:检查
盘查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 职务过程中,依法对可能具有违法或犯罪 行为的嫌疑人进行盘问和检查,以发现或 确认其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具有重大 犯罪嫌疑,并及时抓捕嫌疑人的工作方法 (或警务活动)。
盘问:
主要针对人,是通过语言的问答形式 来达到识别、判断、发现对方犯罪疑点的 目的。
眼睛注视对方上部身体,特别是双手、 肩部和眼睛。
1.5m
45
பைடு நூலகம்
2、小组站位形式 (1)侧应站位 (2)三角站位 (3)弧形站位
侧应站位(最常用的站位形式)
3 – 4m 90º
(四)人物分离
(五)灵活盘问
查验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件; 盘查核实对象的姓名、住址、籍贯; 从哪里来? 到哪里去? 去干什么? 被盘查人与他人、他事、他物的关系
进行语言控制,如仍不配合,可对其口头传唤, 将其强行带至指定地点,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 对其进行盘查。
行为不配合
处置原则:保持高度警惕,严防袭警。
(1)随意插兜或掏东西
喝令立即停止动作,慢慢将手拿出,同时出枪 警戒;加重语言控制力度;情况危险,可后退几步, 拉大距离。
(2)不断逼近民警
伸左手阻止嫌疑人继续逼近,右手做掏枪动作, 同时适当后退;严厉告知如果继续靠近将面临严重 后果。
(二)截停及告知
当确定盘查嫌疑人后,巡逻民警向嫌 疑人接近,在距其2—5米左右时,盘查员 举手示意其停下,然后向其敬礼,说告知 词:
“我们是× ×公安(分)局民警,现 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之规定对你进 行盘查,请予以配合。”
并出示证件。
(三)盘查站位
1、站立姿势 警察距盘查对象1.5—2米; 侧身站立;
十看十对口决(北京)
“看证件对姓名、看面貌对年 龄、看举止对职业、看原籍对口 音、看言行对学历、看衣着对身 份、看物品对来由、看同伴对关 系、看去向对方位、看神情对心 态。”
(六)检查
物品检查 检查物品时,要加强警戒; 查验物品按一看、二听、三闻、四摸、 五轻拉慢解的顺序进行; (“一问、二看、三听、四闻、五摸、 六开”——《实战基础训练教程》) 轻拿轻放,防止损坏,从上往下顺序 进行,切记不能掏底取物;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 大犯罪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盘查对象身份和行为的不明确性; (三)嫌疑人的反抗行为突然、多样。
盘查的基本程序
(一)嫌疑人的确定 (二)截停及告知 (三)盘查站位 (四)人物分离 (五)灵活盘问 (六)检查 (七)盘查后的工作
(一)嫌疑人的确定
1、身份可疑的人; 2、行为可疑的人; 3、体貌可疑的人; 4、携带可疑物品的人; 5、带有明显犯罪迹象的人; 6、其他异常的可疑人。
(3)转身离开
盘查员尾随跟进,警戒员拦住去路;如嫌疑人 逃跑,民警追击过程中,切忌由后抓嫌疑人的头部 和肩部,应采用推、绊、踩、踢等技巧进行擒拿。
袭警
处置原则:确保安全、判明情况、果断反击。
(1)徒手袭警 一名嫌疑人,应抓获带回审查;多名嫌疑人,应 交替掩护后撤,出枪警告,呼叫支援。 (2)持械袭警 交替掩护后退,始终保持一定距离,出枪警告, 继续袭警,鸣枪警告,无效可射击非要害部位。 (3)持枪袭警 嫌疑人掏枪时,警戒员必须迅速掏枪对准嫌疑人, 喝令不许动,盘查员迅速移动,掏枪。
盘查后的工作
1、对经过盘查解除怀疑的,应当立即 归还证件、物品,礼貌予以放行,并做好 解释工作。
2、对经过盘查不能解除其犯罪嫌疑的, 执勤民警应当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将其带 回公安机关,按法定程序继续留置盘问。
盘查结果妥善处理
若盘查对象的嫌疑被解除了,则立即人放行、 物归还。
“谢谢您的合作”、“很抱歉,耽误了您的时 间”
处置原则:心态冷静,不卑不亢。
盘查中,当民警拦住嫌疑人或说完告知词后, 嫌疑人立刻表现出不满,并出言不逊拒绝盘问。
民警不能冲动,勿与嫌疑人发生不必要的争执, 应冷静地告诉嫌疑人盘查是法律赋予警察的权利, 每个公民都应予以配合,同时还应告知根据《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拒绝和阻碍警察 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处十五 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