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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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各国政府和企业也加强了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行动。

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保护设计标准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本文将对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进行深入探讨。

一、概述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有效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制定的依法、科学、合理的环保设计标准和规范。

它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护环境安全和健康的有效保障措施。

二、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的目的1. 保护环境资源,减少污染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环境资源,减少污染。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环境保护设计标准应明确工程建设的可行性、可持续性,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技术、设备、管理措施,减轻对环境的影响,降低污染物排放。

2. 提高项目的社会责任感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是对项目申请方的社会责任的体现。

通过制定环保设计标准,可以向社会表明工程建设项目申请方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这将利于项目申请方获得社会的认可和支持,提高项目的社会形象和信誉度。

3.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环境保护设计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项目建设与环境法律法规相符,遵守环保相关规定,加强环境监察和管理。

三、环境保护设计标准的主要内容1.环境影响评价在进行环境保护设计时,应对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如对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制定相应的环保措施,从而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

2. 污染物控制对于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方式、排放强度等方面应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比如,在污染物排放方面,可以通过选择低污染燃料、采用低污染排放工艺、建立分散式污染源、设置污染物排放控制设备等方法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3. 垃圾处理进行垃圾处理时,应根据垃圾的种类、数量、特性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垃圾处理方法。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实行清洁生产,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资源状况、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调控和引导,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商、建设、规划、交通、农业、水利、林业、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持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担。

第七条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需经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经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核准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备案后开工建设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doc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doc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机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十时微个秒毫兆秒度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项目等一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有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执行。

第二章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第五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中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一、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三、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四、存在的问题;第七条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该管理办法之附件1或附件2的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的专门论述,其主要内容如下:一、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三、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四、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五、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六、环境保护投资估算;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八、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八条初步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一注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参考-2.中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7),国环字第002号

一注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参考-2.中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7),国环字第002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7)国环字第002号〕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机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项目等一切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本规定由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执行。

第二章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环境保护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度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中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1、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2、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3、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4、存在的问题。

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该管理办法之附件一或附件二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1、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2、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3、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4、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5、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6、环境保护投资估算;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8、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初步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应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保护篇(章)包含下列主要内容:1、环境保护设计依据;2、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数量、浓度或强度及排放方式;3、规划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4、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及其简要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5、对建设项目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6、绿化设计;7、环境管理机构及定员;8、环境监测机构;9、环境保护投资概算;10、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国家计委、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87)国环字第0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机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项目等一切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执行。

第二章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第五条环境保护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度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中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1、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2、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3、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4、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该管理办法之附件一或附件二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的专门论述,其主要内容如下:1、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2、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3、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4、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5、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6、环境保护投资估算;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8、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八条初步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应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环境保护设计在建设项目中的重要性越来越被重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制定不仅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还有助于提高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文将从减少污染、节约资源、生态保护以及社会责任等方面探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内容。

首先,减少污染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的核心要求之一、项目公司应该制定减少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的措施。

例如,在项目设计中应采用清洁的能源替代传统的高污染能源,如利用太阳能或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此外,建设项目应采取防治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的措施,如建造净化设施来处理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

其次,节约资源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建设项目应合理规划和利用资源,避免浪费和不必要的消耗。

例如,在设计建筑物时应考虑能源利用效率,采用节能材料和设备,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率。

此外,建设项目还应合理利用并循环利用水资源,降低用水量和水资源的污染。

生态保护也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的重要内容之一、建设项目应遵循生态保护原则,保护和修复受到影响的生态系统。

例如,在项目建设中应保护和保留植被,合理规划建设区域内的绿化带,并采取措施减少对土地的破坏。

此外,建设项目还应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避免对其栖息地的破坏,并采取措施保护珍稀濒危物种。

最后一个方面是社会责任。

建设项目应承担社会责任,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他们的利益。

项目公司应与当地居民进行充分沟通,了解他们的意见和需求,并在项目建设中充分考虑。

同时,建设项目也应遵守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并及时公开环境监测数据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应包括减少污染、节约资源、生态保护以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合理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定,可以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部分行业环境保护设施及投资概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

部分行业环境保护设施及投资概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

部分行业环境保护设施及投资概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一.建设项目环境爱护设计规定第七章环境爱护设施及投资第六十二条环境爱护设施按下列原则划分:一、凡属污染治理和爱护环境所需的装置、设备、监测手段和工程设施等均属崐环境爱护设施。

二、生产需要又为环境爱护服务的设施。

三、外排废弃物的运载设施,回收及综合利用设施,堆存场地的建设和征地费崐用列入生产投资;但为了爱护环境所采取的防粉尘飞扬、防渗漏措施以及绿化设施所需的资金属环境爱护投资。

四、凡有环境爱护设施的建设项目均应列出环境爱护设施的投资概算。

二.钢铁行业公布单位:冶金部文号:-----------公布日期:1982年05月12日生效日期:1982年05月12日铁高炉)1.各种原料处理及上料系统(包括煤粉喷吹系统)的除尘设施;2.出铁场及碾泥室排烟除尘设施(包括厂房和局部除尘);3.铸铁机室烟气除尘及其废水处理设施;4.铁水缶,渣缶修理的除尘设施;5.高炉煤气清洗水的处理设施(包括瓦斯泥的输送、浓缩及脱水等设施);6.高炉渣处理利用设施及冲渣的废水废气处理设施;7.含铁粉尘处理利用设施;8.设备噪声治理设施(包括高压炉顶均压放散等消音设施及煤粉喷吹系统的噪声治理设施)。

(八)炼钢厂(车间)1.转炉(包括提钒装置)电炉、平炉以及炼钢用的化铁炉烟气除尘设施(不包括余热锅炉);2.转炉(包括提钒装置)、电炉、平炉烟气清洗水的处理设施(包括除尘污泥的输送、浓缩及脱水等设施);3.混铁炉、铁水预处理、炉外精炼、散状料系统和炉料烘烤、钢包处理,炉衬打结、焦油煮砖等除尘设施包括厂房及局部除尘;4.铸锭、钢模和底盘清理、钢锭清理等除尘设施;5.白云石焙烧、石灰窑烟气净化设施;6.含铁粉尘、除尘污泥和钢铁渣等处理利用设施(包括钢渣水淬的水处理设施);7.真空处理的废水处理设施;8.噪声治理设施。

(九)铁合金厂(车间)1.原料处理过程中的除尘设施;2.铁合金窑、炉烟气除尘设施(不包括余热锅炉);3.各种废水处理设施(包括湿式除尘废水、冲渣水、工艺废水等处理设施);4.铁合金渣和炉窑的金属粉尘等处理利用设施;5.噪声治理设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
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
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 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
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 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 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
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
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
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
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
面、详细的评价。
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 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 的建设项目; 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 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 项目; 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 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 目; 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 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
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投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环评单位、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中的行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重要环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方案、环境基线调查、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及监测等内容。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经过环评单位审查后,报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内容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噪声环境、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环保设计,并将环保设计报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施工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施工应当按照环评和环保设计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环境保护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管理及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环保施工措施,保证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第五章建设项目环境监测与监督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公开。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宣传。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保障环境生态安全,将建设项目环保设计纳入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之中,本规定的制定目的在于严格管理建设项目的环保设计工作,规范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并且明确违反规定所带来的责任和后果。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投资建设过程中必须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所有建设项目的环保设计。

三、规划建议(一)环保工作目标和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遵循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科学的环保措施,加强项目环保设计;•着重重视环境问题,在规划阶段就应该明确环保措施;•工程设计阶段,必须全面考虑工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量化环保目标,制定环境管理标准;•施工企业必须遵照环保措施进行施工,并且严格执行环保程序;•监理单位必须监督到位,确保工程施工符合环保标准。

(二)环保工作设计、管理与落实•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环保设计方案;•确定环保管理人员,对环保工作进行全权负责;•设置环保验收制度,确保环保工作质量;•宣传教育,提高项目参与人员环保意识;•定期更新环保技术和法律法规,提高环保工作水平。

(三)环保措施落实•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污染源等级,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监测达到要求;•施工过程中,对于地貌、植被、水文、空气等,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工程项目结束后,对环境质量进行检测,确保环境质量符合要求。

四、环保用地(一)环保用地的分类根据环保用地的不同特征和功能,将其分为污染源和环境敏感区。

(二)环保用地的基本准则•污染源环保用地应当远离居民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环境敏感区环保用地应当迅速处理环境污染问题,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环保用地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三)环保用地的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程序应当在项目立项时由开发商提出;•秉承同城同标准的环保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环保措施。

(四)环保用地的合理性评价•对于污染源环保用地,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于环境敏感区环保用地,应当进行生态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与环保要求相符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一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一、总则1、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明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的基本要求和具体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

3、环境保护设计原则:尊重自然、依法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预防为主、全面治理、公众参与、科学管理。

二、基本要求1、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工程建设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

2、建设项目应根据所在地环境特点和资源状况,选取环境友好型技术和装备,优化项目结构,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3、建设项目应采用防治污染的技术和措施,确保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4、建设项目应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减小环境影响和生态破坏,并对生态环境进行适当的修复、恢复和保护。

三、环境影响评价1、建设项目应按照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报告应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2、环境影响评价应充分考虑项目所处环境的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和生态平衡等因素,并依据评价结果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3、环境影响评价应公开透明,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接受公众监督和评价。

四、环境保护措施1、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放标准。

2、对于影响敏感区域(如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环保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环境质量的有效保护。

3、对于涉及生态保护的建设项目,应采取可行的生态保护措施,加强生态监测和生态修复工作,保护生态环境。

4、对于涉及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保护规定,采取措施保护文化遗产。

五、环境监测1、建设项目应按照环保要求进行环境监测,监测内容包括空气、水、噪声等环境因素,确保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2、环境监测结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对于环境监测结果不合格的问题,建设单位应积极整改,并与相关部门共同解决问题。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修订)绿色建筑与节能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修订)绿色建筑与节能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修订)绿色建筑与节能措施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项目对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提高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浪费,2024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特别强调了绿色建筑和节能措施的重要性。

1. 绿色建筑的概念和原则•节约能源:通过采用节能建筑材料、合理设计建筑结构、优化建筑布局等手段来降低能源消耗。

•减少污染:采用环保建材、实施污水处理、减少噪音污染等措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优化室内环境:通过合理设置通风系统、选择绿色装修材料、提供良好的采光等方式,提高室内空气质量和舒适度。

•鼓励创新:推动绿色建筑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促进绿色建筑产业的发展。

2. 绿色建筑的实施方式为了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2024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实施方式:2.1 建筑设计阶段•绿色材料选择:优先选择经过环保认证的建筑材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能源系统设计:合理设计供热、供冷、通风等能源系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智能化控制系统:采用智能化控制系统对建筑设备进行管理和控制,降低能源消耗。

•雨水回收利用:设计合理的雨水收集系统,用于植物浇灌、卫生冲洗等非饮用水用途。

•有效利用地形及植被:充分利用地形和植被,降低建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2 建筑施工阶段•施工垃圾管理:合理分类和处置施工垃圾,减少环境污染。

•水资源管理:合理使用水资源,减少浪费和污染。

•噪音控制:采取有效的噪音控制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建筑物保护:在施工过程中,保护周边环境和建筑物,减少破坏和损失。

2.3 建筑运营和管理阶段•能源管理:建立合理的能源管理系统,监控和控制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室内环境管理:定期检查室内空气质量,及时清洁和更换过滤器,保证室内环境的良好质量。

•废弃物处理:分类收集和合理处理废弃物,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管理方法
管理方法
第五十七条新建、扩建企业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基本任务是负责组织、落实、监督 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十八条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 四、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环境监测; 五、检查本单位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 六、推广应用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和经验; 七、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水平; 八、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科研和学术交流。
第十一条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液)、恶臭、噪声、放射性元素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严 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 界区内选址。
铁路、公路等的选线,应尽量减轻对沿途自然生态的破坏和污染。
第十二条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生活居住区污染系数最小方位的上风侧;排放有毒有害废水 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废渣堆置场地应与生活居住区及自然水体保持规定的距离。
选址
选址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选址或选线,必须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对选址或选线地区的地理、 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名胜古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工农业布局、自然保护区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 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收集建设地区的大气、水体、土壤等基本环境要素背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制 定最佳的规划设计方案。
自2019年6月13日起废止。
总则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严格控制 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最新整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doc

最新整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doc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机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十时微个秒毫兆秒度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项目等一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有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执行。

第二章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第五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中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一、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三、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四、存在的问题;第七条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该管理办法之附件1或附件2的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的专门论述,其主要内容如下:一、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三、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四、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五、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六、环境保护投资估算;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八、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八条初步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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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大全1.环境影响评价(EIA):在项目开发之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包括项目对土地、水资源、大气、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影响分析,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2.环境资源保护设计:在项目设计阶段,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设定环境资源保护目标和措施。

例如,在建筑设计中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通风等资源,减少能源消耗,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生态景观等。

3.废物和污染物的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和污染物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类和处理。

例如,建筑工地产生的废弃物应分类储存和回收利用,有害废弃物应进行专门处理。

4.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的排放。

例如,在工地设施中应安装污染物净化装置,减少扬尘排放。

同时,建设过程中应控制机械设备的使用,减少氮氧化物和硫化物的排放。

5.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水污染的排放。

例如,在建筑施工中应采取措施,避免水泥、沙土等材料进入河流和湖泊。

同时,建设项目应设立污水处理设施,对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6.噪声和振动控制: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噪声和振动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应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减少机械振动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

同时,应设立噪声监测点,定期监测噪声水平,确保不超过国家设定的标准。

7.生态系统保护: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保护和修复受影响的生态系统。

例如,在绿地建设过程中应选择合适的植被,保护和恢复植物的多样性。

同时,应禁止破坏敏感生态系统,如湿地和森林等。

8.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保护: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保护和修复受影响的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物。

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应避免对文化遗产造成破坏,必要时应进行专门保护和修复。

9.环境监测和监督:项目建设完成后,应设立专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

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确保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10.环境修复和补偿:如果项目对环境造成了损害,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环境修复和补偿。

HG 20667-2005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HG 20667-2005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备案号 : 6 20 1 6 05 4
中人共国业准 HS 华民和行标
HG T 6 7 0 5 / 2 6 20 0
化工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Poio s eg er g i o ev om na rv i o n i ei ds n ni n etl s n n n n e g f r poet n hmi i s y jc o ce cl ut poet rt i f co a n r r s d
B o 8 1 8 2 8 3 8 4 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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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G 21 524 1 995 H G 21 525 - 1 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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椭 圆形回转 盖快开 人孔 回转 拱盖快 开人孔
87 88
H G 21 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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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G 21 527 19 95
HG/ 12-20 常压 _孔 T 58 05 2 -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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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 255 20 常压 人孔 T 11- 05 .
HG 2 5 6 2 0 / T 1 1 - 0 9 HG/ 2 5 7 2 0 T 1 1 - 0 5 HG门 2,8 -05 11-20 5
7弓 76
回转 盖板式 平焊法 兰人孔 回转 孟带颈 平焊法 兰人孔 回转 盖带须 对o法 兰人孔 l 垂直 吊盖板 式平焊 法兰人孔 垂 直吊盖带 须平焊 法兰人孔 垂 直吊盖带 颈对焊 法兰人孔 水 平吊孟板 式平焊 法产人孔 水 平吊盖带 颈平焊 法兰 人孔 水平 吊盖带 颈对焊 法兰 人孔 常压 旋柄快 1人孔 1 一
化土 、 化建 〔 ) 物荷 载 设计 规 石 构 筑 H 1264 05 G/- 7 - 0 0 2 定
日G/ 2 6 1 0 5 T 0 8 2 0 HG/ 2 5 4 2 0 T 1 1- 0 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总分:2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总题数:20,分数:20.00)1.下列说法中不完整的是( )。

A.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B.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C.《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机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项目等一切建设项目D.《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执行(分数:1.00)A.B.C.D. √解析:2.以下论述中错误的是( )。

A.消声器、消声弯管均应单独设置支架,其质量不得由风管承受B.通风机的进风管、出风管等装置应有单独的支撑C.电动机应水平安装在滑座上或固定在基础上,找正应以风管为准D.管道风机的支、吊、托架应设隔振装置,并安装牢固(分数:1.00)A.B.C. √D.解析:3.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液)、恶臭、噪声、放射性元素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界区内选址B.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城市的下风侧C.铁路、公路等的选线,应尽量减轻对沿途自然生态的破坏和污染D.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废渣堆置场地应与生活居住区及自然水体保持规定的距离(分数:1.00)A.B. √C.D.解析:4.下列说法中不完整的是( )。

A.噪声控制应首先控制噪声源,选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必要时还应采取相应控制措施B.管道设计,应合理布置并采用正确的结构,防止产生振动和噪声C.总体布置应综合考虑声学因素,合理规划,利用地形、建筑物等防止噪声传播,并合理分隔吵闹区和安静区,避免或减少高噪声设备对安静区的影响D.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的要求(分数:1.00)A.B.C.D. √解析:5.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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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机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十时微个秒毫兆秒度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项目等一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有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执行。

第二章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第五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中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一、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三、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四、存在的问题;第七条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该管理办法之附件1或附件2的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的专门论述,其主要内容如下:一、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三、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四、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五、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六、环境保护投资估算;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八、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八条初步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保护篇(章)应包含下列内容:一、环境保护设计依据;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数量、浓度或强度及排放方式;三、规划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四、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及其简要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五、对建设项目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六、绿化设计;七、环境管理机构及定员;八、环境检测机构;九、环境保护投资概算;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第九条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环境保护篇(章)所确定的各种措施和要求进行。

第三章选址与总土布置第十条建设项目的选址或选线,必须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对选址或选线地区的地理、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名胜古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工农业布局、自然保护区线装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收集建设地区的大气、水体、土壤等基本环境要素背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制定最佳的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液)、恶臭、噪声、放射性元素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界区内选址。

铁路、公路等的选线、应精良减轻对沿途自然生态的破坏和污染;第十二条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生活居住区污染系数最小方位的上风侧;排放有害废水的建设项目就不止在当地生活饮水水源的下游;废渣堆置场地应与生活居住区及自然水体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设施用地应与主体工程用地同时选定。

第十四条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雾、恶臭、噪声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与生活居住区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并采取绿化措施。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总图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将污染危害最大的设施布置在远离非污染设施的地段,然后合理地确定其余设施的相应位置,尽可能避免互相影响和污染。

第十六条新建项目的行政管理的生活设施,应布置在靠竟生活居住区的一侧,并作为建设项目的非扩建端。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主要烟囱(排气筒),火炬设施,有毒有害原料、成品的贮存设施,装卸站等宜不止在厂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第十八条新建项目应有绿化设计,其绿化覆盖率可根据建设项目的种类不同而异。

城市内的建设项目应按当地有关绿化规划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污染防治第一节污染防治原则第十九条工艺设计应积极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尽可能在生产过程只能感把污染物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的供热、供电及供煤气的规划设计应根据条件尽量采用热电结合、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集中供应名誉能够煤气的建设方案。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因地制宜地采用行之有效的治理和综合利用技术。

第二十二条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避免或抑制污染物的无阻制排放。

如:一、设置专用容器或其他设施,用以回收采样、溢流、事故、检修时排出的物料或废弃物;二、设备、管道等必须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物料跑、冒、滴、漏;三、粉状或散装无聊的贮存、装卸、筛分、运输等过程应设置一直粉尘飞扬的设施;第二十三条废弃物的输送及排放装置宜设施计量、采样及分析设施。

第二十四条废弃物在处理或综合利用过程中,如有二次污染物产生,还应采取防止二次污染物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产生的各种污染或污染因素,必须符合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排放标准和有法规后方可向外排放。

第二十六条贮存、运输使用放射性物质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必须符合《放射性防护规定》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等的要求。

第二节废气、粉尘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凡在生产过程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酸雾、恶臭、气溶胶等物质,宜设计成密闭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可能避免敞开式操作。

如需向外排放,还应设置除尘、吸收等净化设施。

第二十八条各种锅炉、炉窑、冶炼等装置排放的烟气,必须设有除尘、净化设施。

第二十九条含有易挥发物质的液体原料、成品、中间产品等贮存设施,应有防止挥发物质逸出的措施。

第三十条开发和利用煤炭的建设项目,其设计应符合《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废气中所含的气体、粉尘及余能等,其中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应采取妥善处理措施。

第三节废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水的原则,生产装置排除的非水应合理回收重复利用。

第三十三条废水的石松设计应按清污分流的原则根据废水的水质、水量、处理方法等因素,通过综合比较,合理划分废水输送系统。

第三十四条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含医院污水)的处理设计,应根据废水的水质、水量及其变化幅度、处理后的水质要求及地区特点等,确定最佳处理方法和流程。

第三十五条拟定废水处理工艺时,应优先考虑利用废水、废气、废渣(液)等进行“以废治废”的综合治理。

第三十六条废水中所含的各种物质,如固体物质、重金属及其化合物,易挥发性物体、酸或碱类、油类以及余能等,凡有利用价值的应考虑回收或综合利用。

第三十七条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含医院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系统时,其水质应符合有关排入城市地下水道的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输送有毒有害气体或含有腐蚀性物质的废水的沟渠、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必须采取防渗和防腐蚀措施。

第三十九条水质处理应选用无毒、低毒、高效或污染较轻的水处理药剂。

第四十条对受钠水体造成热污染的排水,应采取防止热污染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原(燃)料露天堆场,应有防止雨水冲刷,物料流失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的装置、作业场所的墙壁和地面的冲洗水以及受污染的雨水,应排入响应的废水管网;第四十三条严禁采用渗井、渗坑、废矿井或用净水稀释等手段排放有毒有害废水。

第四节废渣(液)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废渣(液)的处理设计应根据废渣液的书、性质、并结合地区特点等,进行综合比较,确定起处理方法。

对有利用价值的,应考虑采取挥手或综合利用措施;对没有利用价值的,可采取无害化堆置或焚烧等处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废渣(液)的临时贮存,应根据排出量运输方式、里哟感或处理能力等情况,妥善设置堆场、贮罐等缓冲设施,不得任意堆放。

第四十六条不同的废渣(液)宜分别单独贮存,管理和利用。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废渣(液)混合贮存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不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有害化学反应;二、有利于堆贮存或综合处理。

第四十七条废渣(液)的输送设计,应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一、输送含水量大的废渣和高浓液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沿途滴洒;二、有毒有害废渣、易扬尘废渣的装卸和运输,应采取密闭和增湿等措施,防止发生污染和中毒事故。

第四十八条生产装置及辅助设施、作业场所、污水处理设施等排出的各种废渣(液),必须收集并进行处理,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排入自然水体或任意抛弃。

第四十九条可燃质渣(液)的焚烧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焚烧所产生的有害气体必须有相应的净化处理设施;二、焚烧后的残渣应有妥善的处理设施。

第五十条含有可溶性剧毒废渣禁止直接埋入地下或排入地面水体。

第五十一条一般工业废渣、废矿石、尾矿等,可设置堆场或尾矿坝进行推存。

但应设置防止粉尘飞扬,淋沥水与溢流水、自燃等各种危害的有效措施。

第五十二条含有贵重金属的废渣宜视具体情况采取回收处理措施。

第五十三条噪声控制应首先控制噪声源,选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

必要时还应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第五十四条管道设计,应合理布置并采用正确的结构,防止产生振动和噪声。

第五十五条总体布置应综合考虑声学因素,合理规划,利用地形、建筑物等阻挡噪声传播。

并合理分隔吵闹区和安静区,避免或减少高噪声设备对安静区的影响。

第五十六条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有关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五章管理机构的设置第五十七条新建、扩建企业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环境保护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十八条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二、组织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三、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四、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环境监测;五、检查本单位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六、推广应用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和经验;七、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水平;八、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科研和学术交流。

第六章监测机构的设置第五十九条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监测任务、监测范围设置必要的监测机构或相应的监测手段。

第六十条环境监测的任务是:一、定期监测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是否符合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规崐定的排放标准;二、分析所排污染物的变化规律,国制定污染控制措施提供依据;三、负责污染事故的监测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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