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特区政权机关
高一政治判断题练习试题集
高一政治判断题练习试题答案及解析1.民族自治机关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党委、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
【答案】B【解析】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由此可见,该表述是错误的。
【考点】本题考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相关知识。
2.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村民民主管理村务的基层国家机关。
()【答案】B【解析】农村村委会和城市社区居委会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不是国家机关。
【考点】基层群众自治3.依法治国就是政府的依法行政。
()【答案】B【解析】依法行政只是依法治国的一个方面。
依法治国的范围广,包括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人大行使立法权,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公民增强法制观念等。
【考点】依法治国4.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公民当家作主。
【答案】B【解析】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考点】本题考查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
5.选举权与被选决权作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其主体是全体公民。
【答案】B【解析】我选举权与被选决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部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考点】本题考查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
6.汇率是用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间结算的支付手段【答案】错误【解析】该题考查汇率,外汇是用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间结算的支付手段,汇率是指两种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本观点混淆了汇率与外汇的内涵,故该观点是错误的。
【考点】汇率7.判断题(正确的选A、错误的选B。
每小题1分,共10分):【1】国家的根本属性是社会性。
()【答案】B【解析】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国家的根本属性是阶级性。
(2023)大学生宪法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
(2023)大学生宪法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一、选择题1.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C.各级人民政府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答案:D2.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A.正确B.错误答案: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A.正确B.错误答案:A4.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可以为他们翻译,但不是必须。
A.正确B.错误答案:B5.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A.正确B.错误答案:A6.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A.正确B.错误答案:A7.村委会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基础。
A.正确B.错误答案:B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属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五年。
A.正确B.错误答案:A9.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均由选举单位或选民通过直接选举的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A.正确B.错误答案:B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
A.正确B.错误答案:A11.地方各级政府是我国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A.正确B.错误答案:B12.我国宪法是集中反映国家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与根本任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根本法。
A.正确B.错误答案:A13.我国宪法通过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来确认基本人权。
A.正确B.错误答案:A14.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
A.正确B.错误答案:A15.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国务院。
A.正确B.错误答案:B16.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A.正确B.错误答案:A17.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A.正确B.错误答案:A多选题18.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
新人教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知识提纲
0八年级政治知识提纲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1、为什么(在法制宣传日)要大力宣传宪法,维护宪法权威?/为什么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P22、23、P20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②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③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④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⑤宪法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2、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我国的宪法原则是什么?我国宪法原则结根结底是什么?★P2(1)宪法基本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宪法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
(3)归根结底: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3、我国的国家性质(国体)是什么?★P2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4、宪法是如何保障国家权力属于人民?★★P3-5①宪法确认我国的国家性质,明确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②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③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确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④宪法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⑤宪法还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5、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及作用?P4⑴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⑵这一制度保证人民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成为国家的主人。
6、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是什么?P4-5广大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7、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什么特点?其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变题:涉及哪些领域?)P5(1)特点: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非常广泛。
(2)表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关知识(完整版)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其中,自治区相当于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州是介于自治区与自制县之间的民族区域,自治县相当于县级行政单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
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特点: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
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
优越性: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符合历史的发展,又符合现实情况,有很大的优越性。
1.有助于把国家统一和少数民族自治结合起来,既维护了国家主权统一,又保障了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权利。
2.有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做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从而有利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3.有助于把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荣结合起来。
4.有助于把各民族热爱祖国的感情和热爱本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
中国实行的原因:1.中国在历史上长期以来就是一个集中统一的国家。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境内各民族逐步汇合成了中华民族。
2.长期以来中国的民族分布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
长期的经济文化联系,形成了各民族只适宜于合作互助,而不适宜于分离的民族关系。
3.我国人口、资源分布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
统编版必修三《政治与法治》易错易混汇总(判断题集)第六课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解析版)
统编版必修三《政治与法治》易错易混汇总(判断题集)第六课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解析版)统编版必修三《政治与法治》易错易混汇总(判断题集)第六课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解析版)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国过程中孕育。
( × )【解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国过程中确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得到发展。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 × )【解析】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3.在我国,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联合执政。
( × )【解析】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是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参政不等于执政。
4.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 × )【解析】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政治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组织上是各自独立的,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是互相监督的关系,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5.多党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遵守宪法。
( × )【解析】多党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各政党包括执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6.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其相适应,二者共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 × )【解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适应,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7.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 × )【解析】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共产党。
8.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共同职责。
( × )【解析】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是政协委员的职责。
最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最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的宪法确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下由小编为大家提供的“最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现行<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宪法的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全国人大于198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出的具体规定。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并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使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事务的制度。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民族区域自治首先是民族自治,即中国范围内的少数民族的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各民族在地位上应当是一律平等的,但是,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导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事实上的差异,同时,各少数民族又具有自身的民族特点。
因此,为了既促进少数民族地方的发展,又顾及少数民族的特点,在保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由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是一种有效的政策和制度。
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又是区域自治。
少数民族必须在民族自治地方范围内行使自治权,而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
根据少数民族聚居区范围的大小,建立不同行政级别和地位的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以区域为基础,既不同于脱离一定区域的“民族文化自治”,也不同于离开少数民族的“地方自治”,而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民族自治。
对于散居的少数民族,国家同时采取了其他方法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照顾他们的民族特点和民族习惯。
第十三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特区政权机关
第十三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第一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在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并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地方国家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
既然是一级地方国家机关,为什么不放在第三章第五节里?这说明它具有特殊性!因为,它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国家制度。
到底是采取古老的封建制还是郡县制1、封侯制----周朝。
一个天子,许多国家;一个天子,许多国君。
形成“天下、国、家”。
与近代史上的美国的十三州的共和制比较2、郡县制----秦始皇。
把“国”改成“郡”,把大夫的“家”改成“县”。
郡管县,二者都直属中央政府,不再分封。
也就是一个政府,一个主权,一个领袖,一个国家。
同时,它落实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聚居的少数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
基本特点:统一领导下,不可分离的一部份。
这是总原则1、民族自治机关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
因此,同级法院和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不属于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的范围。
法院、检察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2、实行自治,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自治权3、自治机关主要由本民族人员组成只有把国家的统一领导与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统一起来,才能正确理解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性质、组成和任期(一)、人大及常委会人大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国家权利机关。
它的常设机构是常委会。
由人大选举产生,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地方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大和常委会任期五年(二)、自治权1、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2、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报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县的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司考竹西君宪法讲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司考竹西君宪法讲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司考竹西君宪法讲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本文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宪法高频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竹西君宪法讲义:国家结构形式司考竹西君宪法讲义:选举制度司考竹西君宪法讲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考宪法复习精华:行政长官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的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2、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3)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1、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旗)。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也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
口诀:常委二选一,政府当头领。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一)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如上级机关的决议、命令等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
(三)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司法考试考点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规章制度.doc
司法考试考点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规章制度从世界各国的历史发展看,民族之间的问题往往是一个国家决定采取何种国家结构形式的首位要素。
尽管我国是多民族国家,但历史传统和民族状况却决定了我们必须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因此,为了解决民族之间的问题,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经过不懈的探索和总结,找到了民族区域自治这一有效途径,并通过宪法和法律,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解决民族之间的问题的基本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3)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单一制条件下的自治,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是自治与统一的关系。
只有把国家的统一领导与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统一起来,才能正确理解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
根据现行宪法第3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民族乡则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
根据宪法的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也要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1.02.28•【文号】•【施行日期】2001.02.2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第三章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第四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五章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第六章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第七章附则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
今后,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这一制度在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实践证明,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必须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努力发展本地方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国家建设作出贡献;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第十三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①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②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自治机关的构成和职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③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④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⑤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⑥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⑦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
③行政监督权。这种监督权既包括对行政机关的施政政策的监督,也包括对行政机关施政工作的监督;就其方式来讲,一是质询,即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和询问并要求答复;二是辩论,即对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或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④对行政长官的制衡权。立法会对行政长官具有制约与平衡的权力,是特别行政区行政制度设计的一个特点。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立法会对行政长官的制衡权力有两项:(1)弹劾行政长官。(2)迫使行政长官辞职。
会全体议员的20%。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
16、立法机关的职权
①立法权 立法会有权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②财政控制权《香港基本权》第73条规定,根据政府的提案,立法会有权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有权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澳门基本》第71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权审核、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审议政府提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根据政府提案决定税收,批准由政府承担的债务。这是立法会控制财政收支;制约行政权力的主要方式和最有效手段。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52.08.09•【文号】•【施行日期】1952.08.0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2年2月22日政务院第一百二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52年8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纲要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各民族自治区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统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现阶段团结奋斗的总道路,各民族自治区人民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须遵循此总道路前进。
第二章自治区第四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依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得分别建立下列各种自治区:(一)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而建立的自治区。
(二)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并包括个别人口很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所建立的自治区。
包括在此种自治区内的各个人口很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均应实行区域自治。
(三)以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区。
此种自治区内各少数民族聚居区是否需要单独建立民族自治区,应视具体情况及有关民族的志愿而决定。
第五条依据当地经济、政治等需要,并参酌历史情况,各民族自治区内得包括一部分汉族居民区及城镇。
各民族自治区内的汉族聚居区的政权机关,采用全国一般的现行制度,无需实行区域自治;但自治区内汉族人民特别多的地区,应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
02-3第二编--宪法基本制度(第十三章-国家形式-下)
一、我国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是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
二、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原因
1. 历史传统 2. 民族分布和民族成分状况 3. 现代化建设需要 4. 国防建设和领土安全需要
三、我国实行单一制的优越性
1. 有利于国家的独立和统一; 2. 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 3. 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和立法相 互制衡、相互配合的同时重在配合。
(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1.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 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3.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4.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5.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条约
第五节 国家的象征
一、国旗 二、国徽 三、国歌
3.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一,民族立法权〔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第二,变通执行权 第三,财政经济自主权 第四,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第五,组织公安部队权 第六,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四、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1.有利于贯彻民主集中制; 2.有利于少数民族充分行使自治权; 3.有利于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和发展。
五、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
1.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 助关系,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2.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文 化。 3.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 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反对大 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 对地方民族主义。
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节 特别在行政区
一、“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构 想的产物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1. 行政管理权; 2. 立法权;
3.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 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5. 其他
第十三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司法机关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独立于行政、立法之外,其活动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享有终审权,并为此设立终审法院,以保持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独立性。
7、行政长官的性质和地位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同时他又是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
5、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性质
从政权性质来看,根据“一国两制”方针,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经济制度既然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那么,按照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的原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不应是社会主义的,即它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制度。
建立港、澳同胞自己的政权,也就是实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其标准必须是以爱国者为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港人、澳人来治理香港、澳门。因此,特别行政区政权应该是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政权,是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的特殊的地方政权,它既不同于内地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专政政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4年。
15、立法机关的组成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
①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②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自治机关的构成和职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③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④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⑤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⑥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⑦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
自治机关和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政权机构体系,属于国家 与社会的分权范畴;自治权,在性质上属于公民权利;自 治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
基层民主的价值
民主的一种路径 最广泛的基层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
,具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的作用,从基 层社会的民主,到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 学习民主知识、熟悉民主程序、体验民主生活
,培养民主习惯; 促进现代民主意识、权利意识的生成; 村民自治蝴蝶效应。
一种治理手段
基层社会事务的管理。
整合城乡基层社会的各种资源,实现居民和村民 的自我管理。
狭义,指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 行机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
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四)居民委员会
杭州上羊市街居民委员会,是新中 国第一个居委会。
1949 年 10 月 23 日晚,杭州市上 城区上羊市街的 250 多名居民代表 辖区的 2250 户居民,在西牌楼小 学会堂,投票选举产生了 17 名居民 委员会委员,成立上羊市街居民委 员会。
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 工作部门的干 部 ,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 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三)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自治机关的职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依法行使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 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 权限行使自治权。
自治权,自治机关依照宪法的法律规定的权限, 从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出发,贯彻执行国 家的法律和政策,管理本民族地方内部事务的自 主权。
七五普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考试题及答案
七五普法学习活动—《民族区域自治法》考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原则.A民主集中制;B国务院直接领导;C完全自治;D民族统一2、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A二个以上;B一个;C一个或者几个;D三个3、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 )的顺序组成。
A民族名称、地方名称、行政地位;B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C行政地位、地方名称、民族名称;D民族名称、行政地位、地方名称4、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A国务院;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D上级国家机关5、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负责并报告工作。
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C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D国务院6、我国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担任.A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B国务院从国家领导人员中选任;C国家副主席任命;D少数民族人数较多的公民7、我国()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A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B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C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8我国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什么时候生效?( )A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B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C报国务院批准后生效;D一经成立便生效9、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那么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内给予答复。
民族区域自治法复习题
民族区域自治法复习题一、填空题1、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4、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
5、1949年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写入了《共同纲领》,1954年正式载入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6、我国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形式是民族自治。
7、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8、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9、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10、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
二、选择题1、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
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A)号主席令公布施行。
A、四十六B、四十五C、四十七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体现了党中央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高度重视,表明民族区域(A)制度在国家体制中的重要地位。
A、自治B、自决C、自给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第五自然段将“高度文明、高度民主”修改为“(A)”。
A、富强民主文明B、民主富强文明C、文明民主富强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有三个特点:一是多集中在有关经济和社会的规定方面;二是多集中在“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这一章中;三是明确规定了经济发达地区对口支援(A)地方。
A、民族自治B、民族聚居C、散杂居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C)A、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B、自治州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C、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6、我们党经过多年的实践,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B)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2022年学习资料
注意:-1自治权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并不是完全自-2并不是所有有少数 族居住的地方都-实行自治,而是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地方的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不是所有国-家机关。
邓小平-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海-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 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探究-我国为什么民族 域-自治制度,它有哪些-优势?
贪级消府京调欧糖-广西有12个民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恭城瑶族自治县 隆林各族自治县-富川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大化瑶 自治县-金秀瑶族自治县
2.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省一级-自治区-设立区市的市级自治州-县一级-自治县(旗) 人民政府
思考: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1500多个民族乡-镇,这些民族乡(镇-都是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这种观点对吗?为 么?-不对。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包括自治旗三级。民-族乡(镇是与乡、镇平级行政单位,是民族区域自-治的一种补充形式,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
3、自治机关的自治枚:-自治教是民族区城自治制意的核心容。-是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⑦福义: 家法律、政策,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力。-②阳客:立法自治权、-经济自治权、文化-管理自治 、变通执行权、其他自治权。
自治区-名称-成立时间-首府驻地-内蒙古自治区-1947、5、1-呼和浩特-新疆维吾尔自治-1955、10 1-鸟鲁木齐-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3、15-南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10、25-银川市-西 自治区-1965、9、1-拉萨市
民族法律法规
民族法律法规【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实行自治,行使自治权。
第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包括行政自治、立法自治和独立司法权。
第四条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靠各族人民,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权协商一致。
第五条民族自治地方按照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享有地方事务的管理权,负责本地方的经济建设、改革开放、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土地管理、居民收入分配等事务。
第七条民族自治地方依法管理本地方经济,发展和改善各族人民的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八条民族自治地方保护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各族人民平等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民事活动的权利。
第二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和范围第九条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具有高度自治权并由各民族自治地方事务机关自主管理的地方行政区。
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按行政区划原则实行县级、州级和省级三级设立。
第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划定、调整、合并、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
第三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第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
第十四条民族地方有编制本地方自治机关组成人员名册的权利。
第十五条民族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在本地方的有关事务范围内,行使立法、行政和审判职权。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机关要在增加本地方统一和发展的需要上,适度扩大和佩点本地方自治条例所规定的事务范围。
第十七条民族自治机关的主席由自治机关公民依法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民族自治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的选举、任期和制衡等事项,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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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第一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在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并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地方国家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
既然是一级地方国家机关,为什么不放在第三章第五节里?这说明它具有特殊性!因为,它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国家制度。
到底是采取古老的封建制还是郡县制1、封侯制----周朝。
一个天子,许多国家;一个天子,许多国君。
形成“天下、国、家”。
与近代史上的美国的十三州的共和制比较2、郡县制----秦始皇。
把“国”改成“郡”,把大夫的“家”改成“县”。
郡管县,二者都直属中央政府,不再分封。
也就是一个政府,一个主权,一个领袖,一个国家。
同时,它落实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聚居的少数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
基本特点:统一领导下,不可分离的一部份。
这是总原则1、民族自治机关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
因此,同级法院和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不属于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的范围。
法院、检察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2、实行自治,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自治权3、自治机关主要由本民族人员组成只有把国家的统一领导与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统一起来,才能正确理解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性质、组成和任期(一)、人大及常委会人大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国家权利机关。
它的常设机构是常委会。
由人大选举产生,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地方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大和常委会任期五年(二)、自治权1、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2、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报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县的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3、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和文字。
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
4、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5、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
象:天葬,不允许拍照,模仿。
6、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7、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
四、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一)、有利于国家的统一(二)、有助于贯彻国家的各项政策(三)、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力量(四)有利于国家的建设五、进一步健全和巩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维护、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2、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文化3、禁止对少数民族进行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民族分裂的行为。
---51年颁布的《关于处理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匾联的指示》4、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第二节、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一、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性质政治体制----是指政权的组织形式和活动原则。
主要是解决权力结构问题,处理好政治权力的归属,是社会各阶层能合理分享权利。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决定着特别行政区各种政权机构的组织、地位、作用及其相互关系,所以,必须首先了解其政治体制状态。
早在我国的汉朝,就实行“一朝两制”。
京畿的郡县制;边远的分封制—封建制(但,改为设“藩”不封“侯”)。
这也就是当时中国“兴旺发达”之处,直到明朝2000多年。
回看世界现在发达的欧洲,封建的中央集权制----封建制,长达3000年,以法国为代表的,以英国为传统的,等等。
北大的中文系硕士,抨击于丹,文史底蕴太薄。
无权讲《论语》。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行使主权的前提下,结束以港督、澳督为标志的殖民主义性质的政权(近观世界100史,分离,独立的多、有。
收回的、合的没有。
而只有中国),建立港、澳同胞自己的以基本法为依据的地方政权,是实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使他们在爱国的旗帜下有机会自己管理港、澳,自己当家作主。
与此相应,港、澳的政权组织形式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采取同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政权性质相适应的政治体制。
二、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制回归后的香港采取的是什么样的政治体制?既不采用内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也不照搬外国的三权分离制,更不沿用原来的总督制。
------而是采取的行政长官制。
那么,这种体制下,行政、立法、司法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1、司法独立2、行政主导3、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它的特点:(一)、行政和立法相互制约1、行政立法相互制衡1)、行政长官决定是否签署法案----有权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在法定的期限内(香港为3个月、澳门为90日),发回立法会重议。
2)、行政长官有权解散立法会----重议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
可以解散议会。
但,在一任期内只能解散一次。
3)、立法会可迫使行政长官辞职----新选的立法会对上述问题,仍三分之二通过的。
可迫使辞职。
4)、立法会有权弹劾行政长官----如立法会全体成员的四分之一(香港)、三分之一(澳门)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立法会就有权通过动议,委托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澳门终审法院院长)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5)、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负责---这里的负责与内地政府对人大的负责有什么不同?是两码事这里的负责,体现的是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分工和制约。
内地是负责任。
(二)、行政和立法相互配合----没有采取三权分立制,而是强调行政与立法之间相互配合,表现在:1、在香港和澳门,分别设有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即香港的行政会议和澳门的行政会。
成员由行政长官从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
行政长官在决策时可以听取来自三方的意见,进行协调、配合2、在解散立法会之前除了须征询行政会议(行政会)的意见外,还应先进行协商,经与立法会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才可以行使解散权。
体现了相互沟通和配合权。
3、在立法会进行会议的时候,政府应派官员列席并代表政府在会议上发言,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以便相互了解和沟通。
4、在香港,立法会的部分议员由选举产生。
而这个选举委员会也就是产生行政长官的同一个选举委员会。
因此,能够较多的支持行政长官的工作和决策。
在澳门,立法会的部分议员由行政长官委任,当然也支持行政长官的工作和政策。
(三)、行政主导---------------------指的是以行政长官为首长的政府应拥有较大的权力,在政治生活里起积极的主导作用。
表现在:1、行政长官地位显要----即代表特别行政区,又是领导特别行政区,这说明他的法律地位比立法机关要高。
只有他才可以述职,与中央政府联系;进行外事礼仪活动。
2、在行政与立法的关系中,行政处于主导地位。
----有六个方面,看书419页3、行政会议(行政会)角色独特-----行政会议(行政会)协助行政长官形成了实质上的行政主导体制。
(四)、司法独立----独立于行政、立法之外,其活动不受任何干涉。
司法人员履行审批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此外,不受内地任何国家机关的干预,包括:中央司法机关;高检;高法。
使三者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协调。
避免产生僵局。
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一)、行政长官的性质和地位既代表特别行政区,又领导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又对特别行政区负责,还要对立法会负责。
(二)、产生、任期、资格在港澳地区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每届任5年,可连任一次。
香港年满40周岁,在港连续住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由年满40 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二者有什么区别?(三)、职权----11项看书421页四、特别行政区政府(一)、性质和组成-----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是我国的一级政府,负责对香港一切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组成-----香港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澳门设司、局、厅、处。
(二)、政府主要官员的资格香港---必须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必须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三)、职权---6项422页五、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一)、性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立法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并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是名副其实的立法机关。
(二)、组成1、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2、在外国无居留权的中国籍永久性居民是立法会的主体组成部分3、限制非中国籍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议员数额。
(三)、任期香港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4年澳门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为4年。
(四)、职权第一、立法权1、制定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以内的所有法律。
2、修改、废止法律3、参与提议修改基本法第二、财政控制权香港----有权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有权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澳门----有权审核、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审议政府提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根据政府提案决定税收,批准由政府承担的债务。
第三、行政监督权对行政机关的施政政策的监督,也包括对行政机关施政工作的监督。
第四、对行政长官的制衡权1、弹劾行政长官2、迫使行政长官辞职六、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各级法院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特别行政区的审批权。
独立进行审批,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予以保留。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司法职能的机关主要是法院和检查院。
从法院体系来讲,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同时设限制法院。
设置终审法院是港澳回归祖国后在司法制度上的重大变化(原来是在殖民国)。
充分体现了港澳的高度自治。
因为在这高法不行使终审权。
香港不设检查院,设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
澳门的检察院---《澳门基本法》明确规定“特别行政区区检察院行使法律赋予的检查职能,不受任何干涉”。
本可以用那些和他们一起抱怨人生的时间,来读一篇有趣的小说,或者玩一个你喜欢的游戏。
渐渐的,你不再像以往那样开心快乐,曾经的梦想湮灭在每日回荡在耳边的抱怨中。
你也会发现,尽管你很努力了,可就是无法让你的朋友或是闺蜜变得更开心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