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特区政权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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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第一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在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并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地方国家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

既然是一级地方国家机关,为什么不放在第三章第五节里?

这说明它具有特殊性!

因为,它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国家制度。

到底是采取古老的封建制还是郡县制

1、封侯制----周朝。一个天子,许多国家;一个天子,许多国君。形成“天下、国、家”。

与近代史上的美国的十三州的共和制比较

2、郡县制----秦始皇。把“国”改成“郡”,把大夫的“家”改成“县”。郡管县,二者

都直属中央政府,不再分封。也就是一个政府,一个主权,一个领袖,一个国家。

同时,它落实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聚居的少数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

基本特点:

统一领导下,不可分离的一部份。这是总原则

1、民族自治机关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因

此,同级法院和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不属于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的范围。

法院、检察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2、实行自治,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自治权

3、自治机关主要由本民族人员组成

只有把国家的统一领导与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统一起来,才能正确理解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性质、组成和任期

(一)、人大及常委会

人大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国家权利机关。它的常设机构是常委会。由人大选举产生,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地方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大和常委会任期五年

(二)、自治权

1、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2、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报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县的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3、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和文字。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

4、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5、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象:天葬,不允许拍照,模仿。

6、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

7、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

四、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一)、有利于国家的统一

(二)、有助于贯彻国家的各项政策

(三)、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力量

(四)有利于国家的建设

五、进一步健全和巩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维护、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2、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文化

3、禁止对少数民族进行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民族分裂的行为。---51年颁布的《关

于处理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匾联的指示》

4、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第二节、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

一、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性质

政治体制----是指政权的组织形式和活动原则。主要是解决权力结构问题,处理

好政治权力的归属,是社会各阶层能合理分享权利。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决定着特别行政区各种政权机构的组织、地位、作用及其

相互关系,所以,必须首先了解其政治体制状态。

早在我国的汉朝,就实行“一朝两制”。

京畿的郡县制;边远的分封制—封建制(但,改为设“藩”

不封“侯”)。

这也就是当时中国“兴旺发达”之处,直到明朝2000多年。

回看世界现在发达的欧洲,封建的中央集权制----封建制,长达3000年,以法国为代表的,以英国为传统的,等等。

北大的中文系硕士,抨击于丹,文史底蕴太薄。无权讲《论语》。-----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行使主权的前提下,结束以港督、澳督为标志的殖民主

义性质的政权(近观世界100史,分离,独立的多、有。收回的、合的没

有。而只有中国),建立港、澳同胞自己的以基本法为依据的地方政权,

是实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使他们在爱国的旗帜下有机会自己管理港、

澳,自己当家作主。与此相应,港、澳的政权组织形式应根据各自的实际

情况,采取同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政权性质相适应的政治体制。

二、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制

回归后的香港采取的是什么样的政治体制?

既不采用内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也不照搬外国的三权分离制,更不沿用原来的总督制。------而是采取的行政长官制。

那么,这种体制下,行政、立法、司法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1、司法独立

2、行政主导

3、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

它的特点:

(一)、行政和立法相互制约

1、行政立法相互制衡

1)、行政长官决定是否签署法案

----有权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在法定的期限内(香港为3个月、

澳门为90日),发回立法会重议。

2)、行政长官有权解散立法会

----重议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

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可以解散议会。但,在一任期内只能解散一

次。

3)、立法会可迫使行政长官辞职

----新选的立法会对上述问题,仍三分之二通过的。可迫使辞职。

4)、立法会有权弹劾行政长官

----如立法会全体成员的四分之一(香港)、三分之一(澳门)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立法会就有权通过动议,

委托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澳门终审法院院长)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

员会进行调查。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

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5)、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负责

---这里的负责与内地政府对人大的负责有什么不同?

是两码事

这里的负责,体现的是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分工和制约。内地是负责任。

(二)、行政和立法相互配合----没有采取三权分立制,而是强调行政与立法之间相互配合,表现在:

1、在香港和澳门,分别设有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即香港的行政会议和澳门的行政会。成员由行政长官从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行政长官在决策时可以听取来自三方的意见,进行协调、配合

2、在解散立法会之前除了须征询行政会议(行政会)的意见外,还应先进行协商,经与立法会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才可以行使解散权。体现了相互沟通和配合权。

3、在立法会进行会议的时候,政府应派官员列席并代表政府在会议上发言,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以便相互了解和沟通。

4、在香港,立法会的部分议员由选举产生。而这个选举委员会也就是产生行政长官的同一个选举委员会。因此,能够较多的支持行政长官的工作和决策。

在澳门,立法会的部分议员由行政长官委任,当然也支持行政长官的工作和政策。

(三)、行政主导

---------------------指的是以行政长官为首长的政府应拥有较大的权力,在政治生活里起积极的主导作用。

表现在:

1、行政长官地位显要

----即代表特别行政区,又是领导特别行政区,这说明他的法律地位比立法机关要高。

只有他才可以述职,与中央政府联系;进行外事礼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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