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噪声设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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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噪声设备管理

规定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噪声设备的管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规范环境噪声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本局")高噪声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监督管理处负责。

第三条凡安装空调冷却塔、抽风机、备用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等高噪声设备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按规定报环保部门批准,并配置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并报请具有相应管辖权的环保部门验收。

第四条高噪声设备实行市、区环保部门分级管理。

本局管辖的范围是:

(一)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的高噪声设备;

(二)建筑物在15层以上(包括15层)需安装高噪声设备的。

本局管辖以外的高噪声设备由区环保部门管理。

第五条高噪声设备的环境保护审批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环境保护审批报告,其内容包括高噪声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安装地点,对噪声、废气及振动拟采取的防治措施等;

(二)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的《深圳市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源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式三份;

(三)对高噪声设备的噪声、废气及振动拟采取的防治污染方案和治理工程图纸,并能证明工程设计或治理单位是具有本局颁发的环境保护技术资格证书的单位。

第六条监督管理处在收到安装高噪声设备的单位的申报材料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并登记编号,发给申报单位受理回执。经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通知申报单位在限期内补充材料。如申报单位按期补全了材料,应予受理,受理时间从补全材料之日起算。如在限期内申报单位未能补全材料,则视为申报单位未申请。

第七条正式受理后,监督管理处经办人根据具体情况,预约到现场查看设

备的安装地点和周围的环境情况,并提出初步审批意见报处领导。处领导经审查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应予批准,签名并加盖监督管理专用章。在正式受理后十日内,监督管理处须给申报单位正式批复意见。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已批准。

第八条高噪声设备安装和污染治理工程完工后,申报单位须申请本局进行验收。申请验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好并加盖公章的《深圳市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源治理工程验收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验收报告;

(三)污染治理工程竣工图及治理工程合同书(复印件)。

第九条监督管理处在收到申报单位的材料后,须预约进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由监督管理处牵头,组织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参加,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市环境监理所参加。

现场验收的程序是:

(一)听取治理单位的情况汇报;

(二)现场查看治理工程情况;

(三)对污染治理工程进行质疑,并由治理单位代表答辩;

(四)现场监测。

第十条监督管理处在收到申报单位的材料后,须在十五日内正式提出验收意见并发给验收合格证。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治理工程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高噪声设备未配置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未报请本局验收的,本局可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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