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40号令
TSG T6001-2007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男60周岁以下 (含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 注:上限年龄指首次申请取证的年龄(下同); (二)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并且经过专业 培训,具有电梯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具有2年以上本专业或安全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 布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 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 Z6001-2013
第十九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 考试成绩的评定,并且告知申请人。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 年。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 允许申请补考1次。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 重新申请考试。
★第十九条 *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 雇(聘)用后,
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 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 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赵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40号令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40号令)
总局第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二、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三、第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六、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职责1、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检查、鉴定、培训、考核、证书发放及管理等工作。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进行作业,并按规定参加培训、考核等活动,并持证上岗。
三、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措施1、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掌握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操作技能。
3、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证书管理。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证书进行管理,确保证书真实有效,并做好证书的备案、查询、注销等工作。
4、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5、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规定的作业人员进行处理。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规定的作业人员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罚款、吊销证书等措施,以维护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义务1、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进行作业,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2、参加安全培训和考核。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持证上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证书,并按规定持证上岗。
4、及时上报安全事故和处理意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上报,并按规定接受处理意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10页)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操作等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符合作业要求。
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管理,遵守劳动纪律,维护作业秩序。
第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配合安全检查,如实报告作业情况。
第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能,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和考核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应当由发证机关统一制作,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应当载明作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作业项目、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应当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熟悉所操作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安全保护装置。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定期对所操作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配合安全检查,如实报告作业情况。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是指在各类生产设备中进行特殊作业的设备,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专业性。
为了保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和提高特种设备的运行效率,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1. 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经过相关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特种设备的操作工作。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
2. 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时刻牢记安全第一的理念,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备,协助检查维修工作,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3. 定期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技能培训为了适应特种设备技术的更新和发展,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检修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4. 强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责任清晰、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对操作不当、违规操作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整改。
5. 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责任意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在发现设备运行异常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特种设备运行的重要环节,他们的操作技能和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设备的安全性和工作效率。
因此,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是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关键,只有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工作,才能更好地提高特种设备的运行效率,确保生产安全。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2016)
XX电厂规章制度发布通知XX电规章〔2016〕第 70号《XX电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已经于2016年3 月28 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厂长:2016年 3 月 28规章制度控制表XX电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特种作业危险性大,且一旦发生事故会给企业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损失。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建立此项管理办法,目的在于加大对特种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力度,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电厂所属部门、单位及附属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包括聘用劳务、外委承包检修及施工的外来单位和组织)所涉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集团公司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安全生产法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特种设备作业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人员监督管理办法》3第四条专业术语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包括以下内容(详见附件)1 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3 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4 制冷与空调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5 煤矿安全作业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7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8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在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40号令 ppt课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40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 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 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TSG T6001-2007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男60周岁以下 (含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 注:上限年龄指首次申请取证的年龄(下同); (二)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并且经过专业 培训,具有电梯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具有2年以上本专业或安全管理工作的经历。
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 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 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 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 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 个月 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 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 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 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 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 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第十九条 *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探讨该办法的意义和实施效果。
一、理论分析1.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重要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在特种设备上进行操作、维修、检查等工作的人员。
他们直接关系到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因此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至关重要。
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能,并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才能取得相应的证书。
1.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管机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管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 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3) 实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型的特种设备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4) 加强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实践探讨2.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是保证其具备相应技能和知识的重要环节。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体系,包括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等。
通过这些培训课程的学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政府也加大了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的投入力度,提高了培训质量和水平。
2.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措施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管机制,但仍然存在一些违法行为。
例如,有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没有取得相应的证书就开始从事相关工作;有些单位为了节省成本,没有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和考核。
针对这些问题,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整治,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对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等。
这些措施有效地遏制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保障了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结论与展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通过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在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编辑本段内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三章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国家总局第140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二、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三、第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六、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6年修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6年修正) 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七、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八、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完整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总局第14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第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二、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六、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专用机 动车 辆等 特种 设备 的作 业人 员 员从事相 关管理 和作业 工 作 ,并对作
及 其相 关管 理人 员统 称特种 设备 作业 人员 。特种 设备 作业 人 员作业 种类 与 项 目 目录 由 国家质量 监督 检验 检疫 总
根 据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行政 许可 法 、 对特 种设备 作业 人员数 量 较少不
一一 ~一 一~ 一~ ~ ~ 戢 一
~ 妖 ~ 一 他一 一 一
剑 姗驯撖磅 业检了¨ 掺 猪
员证 的人 员 ,应 当首 先 向省级质 量 业人 员进行 严格 管理 。
第二章 考试和 审核发证程序 特种 设备 安全 监察条 例 和 国务 院 需要 在各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设立 考 试机 构 的 ,由国家 质检 总局 指定考 试 第 六 条 特 种设 备作 业 人 员考 核 对 确需保 留的行 政审 批项 目设定 行政 机构。 发证 工作 由县 以上质 量 技术监 督部 门 许 可 的决定 ,制 定本办 法 。
全 国特 种 设 备 作业 人员 的 监督 管 理 ,
县 以上质 量技 术监 督部 门负 责本辖 区
内的特种 设备 作业 人员 的监督 管 理 。
第 四条 申请 特 种设 备 作 业人
1 I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 。 8 。
责任 编辑 施 京京 mi ej 3 cm c l@1 o h j 6
报名参 加考 试 。
认真落 实特 种设 备作业 人员 的考 试组
受理 的决 定 。能够 当场审查 的 ,应 当 第 十七 条 对 同意 受理 的 申请 ,
(完整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安全监管,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包括特种设备操作、维修、检测、检验等相关人员。
三、主体责任(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并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作业规程、操作程序、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等进行作业,保证作业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三)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并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四、管理要求(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及时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通报特种设备运行和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确保特种设备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行。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工作经验,同时接受培训和考核。
(三)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措施,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检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作业证件和装备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按照作业规程执行作业等。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获得相应的作业证件,如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参加过一定时间的特种设备作业并能够熟练掌握操作技能的作业人员,应当参加相应的技能鉴定考试。
五、安全措施(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作业前,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保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手套等,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身体安全和健康。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特点和操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标准和安全程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标准和安全程序进行作业,遵循安全操作规程。
(三)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核,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修改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在现代社会的生产和生活中,特种设备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从工厂的大型起重机到高楼大厦的电梯,从热力供应的锅炉到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这些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而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关键之一,就是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维护、检测等工作的人员。
他们的工作技能和责任心,直接影响着特种设备的运行安全。
因此,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办法是势在必行的。
首先,要明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定。
对于想要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培训内容应涵盖特种设备的基本知识、操作技能、安全规程以及应急处理等方面。
考核要严格把关,确保只有具备足够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才能获得资格证书。
而且,资格证书应设定有效期限,到期需要重新考核,以保证作业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始终跟得上技术的发展和安全要求的提高。
其次,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应详细记录作业人员的个人信息、培训考核情况、工作经历、违规记录等。
这样不仅便于对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也为企业在人员调配和安全评估方面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同时,档案管理要实现信息化,方便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查询和统计,提高管理效率。
再者,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日常监督检查。
监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查看作业人员是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是否遵守安全制度,设备的运行状况是否良好等。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同时,鼓励企业内部建立自我监督机制,对作业人员的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另外,要注重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除了初次的资格培训外,还应定期组织继续教育和安全培训活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质检特函[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5号)(以下简称《目录》)已经质检总局颁布,为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40号令)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为适应140号令的要求,调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有关内容,对原证书格式予以修改,修改的新版(2011版)证书格式见附件1。
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贴照片页应加盖发证机关质量技术监督局骑缝钢印和考试机构公章,不再套印总局证件专用章。
证书编号统一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身份证号(境外人员可用护照或回乡证编号),并增加考试机构存档的作业人员档案编号(档案编号也可用身份证号)。
发证机构应按照140号令的规定,负责上传作业人员信息到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凭证书编号、档案编号和姓名上网查询。
为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规范和统一,按照140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印制事宜由总局统一规定。
二、关于规章实施的过渡期
考虑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调整和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使用需要一定的时间准备,总局决定规章的实施过渡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过渡期内应按照《目录》确定作业项目开始颁发新版证书;暂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的,可在2012年4月30日前继续颁发旧版证书,但作业项目有效期应自发证之日起统一调整为四年。
2011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证书凡是有效期为两年的,发证机关应负责将证书有效期自动延长为四年。
三、关于旧版证书转换为新版证书
旧版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复审时到原发证机关一并更换为新版证书,项目按照《目录》确定并参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对比表》(见附件2)进行转换,转换的新版证书应由原考试机构盖章,到期复审时需重新参加考试的,由负责考试的考试机构盖章。
对《目录》中没有的项目不再转换,也不再将其列入监督检查的内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项目应以《目录》为准,证书中的项目只以项目代号表示。
项目代号和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0号)中规定标注的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级别没有对应关系,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作业项目也不再按照相关的考核大纲区分作业级别。
四、关于考试机构
考试机构要按照理论知识考试机考化、实际操作考试实物化(模拟化)要求配置资源,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装备、师资等必备的条件和能力,并应在
本机构的考试场所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考试。
考试场所所在地指实操考试基地所在地,实操考试原则上不得在实操考试基地以外进行,特殊情况仅限需要利用考生所在单位的条件和设施进行实操考试的,应事先经过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发证工作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的部门分级负责,发证部门对考试机构考核批准后,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并指定成为考试机构。
对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发证部门对考试机构考核批准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并指定成为考试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将指定的考试机构在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上向社会公布。
五、关于换证工作
为方便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按期复审,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复审,也可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办理复审时,可向原考试机构调取作业人员档案或登录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确定原证件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