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

合集下载

四川省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试点工作方案

四川省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试点工作方案

附件1四川省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试点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及电子督办基础上,对全省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开展为期1年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试点,配合生态环境部完善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和电子督办制度,为重新评估三个行业达标排放情况提供数据支撑,探索建立“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非现场监管模式。

二、试点范围全省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已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重点排污单位(附件2)。

其中火电行业排污单位指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企业,包括独立火力发电(供热)厂和企业自备火力发电(供热)厂(车间),不包括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企业;水泥行业排污单位指执行和参照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的水泥企业;造纸行业排污单位指执行和参照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 2311)的直接排放造纸企业、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或受纳园区污水处理厂协议标准的间接排放造纸企业。

三、工作任务(一)落实排污单位自主标记,完善三个行业数据标记规则。

1.按照三个行业重点排污单位全覆盖原则,明确参与试点的企业清单。

2.将关键工况参数和自动监测设备状态参数纳入联网。

组织排污单位将自动监测设备工作参数和运行状态参数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作为反映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标记真实性的依据;将火电行业的锅炉蒸发量、燃气轮机功率,水泥行业的水泥窑窑尾烟室温度等关键工况参数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作为反映排污单位工况标记真实性的依据。

3.督促指导排污单位按照标记规则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生产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及时、如实标记,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关于贵港公司机组启停调峰的研究

关于贵港公司机组启停调峰的研究

关于贵港公司机组启停调峰的研究一、启停调峰研究背景:目前,广西统调机组总装机容量为3644万千瓦,其中水电机组1287万千瓦,煤电机组1514万千瓦,燃气机组48万千瓦,核电机组217万千瓦,风电机组480万千瓦,光伏97万千瓦。

随着国家要求2030年碳排放达到峰值,2060年要求碳中和,新能源项目越来越多,新能源装机(风电、光伏)容量占比不断增大,由于新能源特殊性(调峰调频能力不足),导致电网负荷峰谷差越来越大。

因此我厂两台机组被调度要求启停调峰概率和频次会逐步增加。

为保证既能满足调度启停调峰要求,同时保证主设备安全和使用寿命,特进行机组启停调峰研究。

根据《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17版】,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偿调峰分为深度调峰和启停调峰。

燃煤和生物质机组深度调峰指有功出力在其额定容量50%以下的调峰运行方式,核电机组深度调峰指有功功率在并网调度协议规定的最小技术出力以下的调峰运行方式。

燃煤机组、生物质机组、燃气机组、燃油机组启停调峰指由于调峰需要而停运后(由于电厂原因停机除外)并在 72小时内再次启动本机组或同一电厂内其他机组的调峰方式。

对于因自身原因影响出力至有偿调峰基准以下的不作为有偿调峰。

启停调峰补偿标准为2万元/万千瓦,单台机组每次启停调峰可获益126万元。

2020年,#1、#2机组分别进行一次启停调峰,#1机为停机不停炉,时间5.9小时,电网补偿113.4万元(因未提前申报,补偿费用按90%进行计算),启停调峰净收益约94.4万元(扣除燃煤及外购电费用);#2机为停机停炉,时间10.9小时,电网补偿126万元,启停调峰净收益约99万元(扣除燃煤及外购电费用)。

二、启停调峰对机组安全影响:我厂锅炉设和汽轮机按照机组使用寿命30年计算,根据锅炉和汽机设计使用说明书可知,锅炉、汽轮机在寿命周期内,各种状态下机组允许最大启停次数以及至机组投产至今已使用启停次数(见表一、表二)。

(河南)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解读

(河南)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解读

建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体系的说明
• 行业指南的主要内容
监测方案
• 重点是:监测点位、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信息记录 要求
• 建立行业生产及污染治理相关 参数的台账记录要求;
• 固体废物记录要求。
根据《总则》 确定的方法 和原则,针 对行业特点 细化、具体 化
1. 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 行)》的关系
(1)指南是该办法的重要技术支撑文件
通过指南进行细化和明确,强化对企业的规范和指导
(2)指南的适用范围比该办法更广
办法适用于国控企业,指南适用于所有重点排污单位
(3)指南比该办法更细化,考虑的因素更全面
考虑到不同排放源的排放特征 考虑不同污染物的排放特征
2. 与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技术规范的关系
一般要求
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
基本要求
符合监测 规范要求
便于开展 监测活动
国家相关规范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 要求(试行)》(国家环 保局 环监[1996]470号)
GB/T 16157、HJ/T 75、 HJ/T76
➢ 监测孔要求 ➢ 监测平台要求 ➢ 监测梯架要求
保证监测 人员安全
废水排放量大于100吨/天的, 应安装自动测流设施并开展流量自动监测
有什么源
• 所有产排污 环节
排什么污染物
• 每个源的污 染物
哪些是重点
• 主要污染源 • 主要污染物
监测方案
单位基本情况、监测 点位及示意图、监测 指标、执行标准及其 限值、监测频次、采 样和样品保存方法、 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完成自行监测方案的 编制及相关准备工作。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0号)为保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我部制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2019年11月26日附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为保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指导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根据焚烧炉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实标记自动监测数据,制定本规则。

1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根据焚烧炉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实标记自动监测数据的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

只焚烧不发电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

3 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3.1 自动监控系统自动监控系统,由垃圾焚烧厂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垃圾焚烧厂现场,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以下简称数采仪)、烟气参数或炉膛温度等运行参数的监测设备、视频监控或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包括用于对垃圾焚烧厂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等设备。

3.2 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

3.3 数据标记垃圾焚烧厂利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以下简称企业端)等工具,按照本规则对每台焚烧炉工况、自动监测异常进行标记的操作。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关于印发《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关于印发《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关于印发《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0.12.14
•【文号】执法函〔2020〕21号
•【施行日期】2020.12.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关于印发《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
记规则(试行)》的通知
执法函〔2020〕21号河北省、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为做好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试点工作,推动建立以排污单位自主标记为基础的数据有效性判定规则体系,我局组织技术单位编制了《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标记规则)。

请结合试点,督促行政区域内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标记规则开展自主标记工作。

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我局将结合试行情况及时修订。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附件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达标排放,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使用,依法查处超标违法排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所有建成、正式投运并安装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垃圾焚烧厂。

第三条【主体责任】垃圾焚烧厂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利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第四条【烟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发现垃圾焚烧厂在1个自然日内,任一排放口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有1项或1项以上自动监测日均值超过表1或地方标准规定的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烟气污染物排放超标:表1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日均值限值(mg/m3)1颗粒物202氮氧化物(NOx)250)80 3二氧化硫(SO24氯化氢(HCl)505一氧化碳(CO)80同一垃圾焚烧厂在1个自然日内,数个排放口出现上述情形的,以数个违法行为论。

污染物自动监测日均值的计算执行《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2017)。

自动监测设备应当按照量值溯源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第五条【焚烧工艺不正常运行】垃圾焚烧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焚烧温度的热电偶测量均值不低于850℃。

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

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

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0月11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11月21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达标排放,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

第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垃圾焚烧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等标准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四条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下简称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每台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

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进行检修、校准的,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及时标记;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环境违法行为证据。

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如何编制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一、在编制方案前最好了解一下国家关于自行监测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国家要求,才能做到规范、不漏项、不漏监测因子、不会弄错监测频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2.《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八条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监督检查。

(一)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二)自行监测方案;(三)自行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四)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五)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
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环函[2008]22号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8.01.15
【实施日期】2008.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8〕22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有关标准问题的请示》(闽环保科〔2007〕16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中的有效数据是为计算有效小时均值设置的,不作为判定污染源排放是否超标的依据。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2007)中有关“仪器应能够每10s获得一
1 /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等三项环境保护标准解读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等三项环境保护标准解读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等三项环境保护标准解读近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以下简称“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造纸工业》三项环境保护标准,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活动提出技术指导。

这三项环境保护标准对于支撑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规范企业自证守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这三项环境保护标准的编制背景、主要内容等进行详细解读。

1.为什么要编制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重点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

《环保法》第四十二条明确提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第五十五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我国缺少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系统性的技术指导文件。

对每个排污单位来说,生产工艺的污染排放特点不同,各监测点位执行的排放标准、应控制的污染物指标有所差异。

虽然各种监测技术标准与规范已从不同角度对排污单位的监测内容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必须有普适性、原则性的特点,因此排污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如何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等实际问题上面临着诸多疑问。

自行监测开展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

由于缺少系统性的技术指导文件,在对企业自行监测日常监督检查及现场检查中发现,部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的内容不合理,存在排污单位未包括全部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不规范、监测项目仅包括主要污染物、监测频次设计不合理等问题,因此应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指导和规范。

2.与排污许可制度是什么关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了由企业“自证守法”。

环保部印发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自行监测要求是排污许可证重要的载明事项。

自动监控 工况标记规则

自动监控 工况标记规则

自动监控工况标记规则
自动监控工况标记规则是用于规范排污单位在自动监测时,标记生产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启停机、故障等非正常运行工况。

对于这些情况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或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情况,需要在系统中进行标记。

这些标记视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异常情况,并且标记的数据无效,不会被作为判定是否超标的依据。

自动监测数据标记体现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重要属性,标记内容是自动监测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数据向社会公开时,数据标记内容应当同时公开。

此外,不同行业的工况标记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工况标记规则按照《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的公告》(生态环境部2019年第50号公告)执行,其他行业的工况标记规则另行制定。

总的来说,自动监控工况标记规则是用于规范排污单位标记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调试等特定运行状况和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启停机、故障等非正常运行工况的,以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

《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

《⽕电、⽔泥和造纸⾏业排污单位⾃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2020年12⽉14⽇,⽣态环境执法局印发了《⽕电、⽔泥和造纸⾏业排污单位⾃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执法函〔2020〕21号)。

⽕电、⽔泥和造纸⾏业应按照《标记规则》对⽣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和⾃动监控系统运⾏情况如实标记,保证排污单位⾃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标记规则》规定了数据标记内容包含⽣产⼯况标记、污染治理设施⼯况标记、⾃动监测异常标记和数据补全标记四类。

⾸先我们了解⼀下⽕电、⽔泥和造纸⾏业⽣产⼯况标记、污染治理设施⼯况标记内容:⽕电⼚锅炉/燃⽓轮机⽣产⼯况、污染治理设施⼯况标记标记内容包括 “解列”“停炉(机)”“停运”“启动”“并⽹/供能”和“故障/事故”等6种。

⽔泥⼚⽔泥窑⽣产⼯况、污染治理设施⼯况标记内容包括 “⽌料”“停窑降温”“停运”“烘窑”“投料”和“故障/事故”等6种造纸⼚⽣产⼯况、废⽔治理设施运⾏⼯况标记内容包括 “停运”“故障/事故”和“⽣产设施运⾏状态调整”等3种。

接下来,我们了解⼀下⾃动监测异常标记的内容:⾃动监测异常标记内容包括“⾃动监测设备维护”“通讯中断(待补传)”和“不可抗⼒”等3种。

最后,我们了解⼀下数据补全及其标记。

数据补全及其标记包含“⼿⼯监测数据”和“⾃动修约补遗数据”。

同时《标记规则》对标记操作提出了要求:1、同⼀时段只能标记⼀种⽣产⼯况,可根据实际运⾏情况同时对污染治理设施⼯况、⾃动监测异常或数据补全进⾏标记。

2、排污单位应保存相应⽣产运⾏记录、⾃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等台账资料备查。

3、应⽣态环境部门要求开展质控样核查等导致⾃动监测数据⽆效并进⾏相应的数据标记的,应保留⽣态环境部门⼈员签字确认的书⾯记录。

4、⼀般情况下,每⽇9时前完成前1⽇数据的⼈⼯标记;如遇通讯中断数据未上传、系统升级维护等原因导致⽆法⼈⼯标记时,应在数据上报后或标记功能恢复后24⼩时内完成⼈⼯标记。

《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

《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

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为指导排污单位如实标记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保证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制定本规则。

1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实标记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工况、自动监测异常的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已投入运行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或相应地方标准的排污单位,包括独立火力发电(供热)厂和企业自备火力发电(供热)厂(车间),不包括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已投入运行且执行、参照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或相应地方标准的水泥厂水泥窑;执行、参照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或相应地方标准的造纸厂。

其他行业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的数据标记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则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 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 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 、NH 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 、NH 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使用本规则时,上述标准规范中涉及数据标记内容与本规则不符的,统一以本规则为准。

3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3.1自动监控系统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通信传输网络和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以下简称数采仪)、烟气参数或炉膛温度等运行参数的监测设备、视频监控、用电(用能)监控或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生态环境保护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南

生态环境保护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南

生态环境保护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南为贯彻落实《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按照“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调度”的监管模式,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进一步创新非现场监管方式,编制本工作指南。

一、非现场监管方式本指南所指非现场监管方式,主要是指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工况监控、用电监控,辅以无人机、走航监测、视频监控、卫星遥感,以及“环保智管服”等数字化手段,对排污企业开展执法监管。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大气、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以及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中,已安装联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单位原则上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非现场监管的主要手段;其他重点单位及一般排污单位推行工况监控、用电监控、视频监控等为非现场监管的主要手段。

原则上,所有纳入“环保智管服”平台的企业,均可通过数字化手段发现线索、固定证据。

二、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一)数据判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条件下监测的数据,可以作为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执法检查依据。

使用自动监测数据判定是否超标时,废水以有效日均值判定,废气以有效小时均值判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相关达标判定方法的,从其规定。

生活垃圾焚烧、火电、水泥和造纸等行业企业已执行生态环境部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的,从其规定。

其中,生活垃圾焚烧行业的工况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定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执行;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的工况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定按照《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执行。

其他排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数据进行必要的标记,逾期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

(二)异常数据的响应1.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的响应。

对重点排污单位任一排口当日废水有效日均值、废气有效时均值超标的情形启动一般超标报警,县级生态环境分局要及时开展现场检查并报备反馈。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为指导排污单位如实标记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保证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制定本规则。

1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实标记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工况、自动监测异常的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已投入运行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或相应地方标准的排污单位,包括独立火力发电(供热)厂和企业自备火力发电(供热)厂(车间),不包括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已投入运行且执行、参照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或相应地方标准的水泥厂水泥窑;执行、参照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或相应地方标准的造纸厂。

其他行业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的数据标记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则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 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 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 、NH 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 、NH 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使用本规则时,上述标准规范中涉及数据标记内容与本规则不符的,统一以本规则为准。

3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3.1自动监控系统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通信传输网络和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以下简称数采仪)、烟气参数或炉膛温度等运行参数的监测设备、视频监控、用电(用能)监控或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排污单位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包括用于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分为供生态环境部门使用的“管理端”平台和供排污单位使用的“企业端”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设备等。

3.2数据标记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状况,按照本规则对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工况、自动监测异常进行标记的操作。

3.3自动监测数据包括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和相应的数据标记内容。

4数据标记内容及要求数据标记内容包括生产工况标记、污染治理设施工况标记、自动监测异常标记和数据补全标记。

4.1火电厂锅炉/燃气轮机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工况标记一般情况下,火电厂锅炉/燃气轮机生产工况呈现为:正常运行—解列—停炉(机)—停运—启动—并网/供能—正常运行。

标记内容包括“解列”“停炉(机)”“停运”“启动”“并网/供能”和“故障/事故”等6种。

表1火电厂锅炉/燃气轮机工况标记内容数据标记标记内容标记说明及要求数据标记标记内容标记说明及要求Sd解列1.应指令要求,通过逐步减少燃料量投入的方式开始降低锅炉/燃气轮机负荷或功率,从“锅炉/燃气轮机负荷或功率降至50%及以下”至“机组与电网解列或停止有效供能”前的时段,可以标记为“解列”。

2.标记为“解列”的,每次时长不应超过2小时。

Fa停炉(机)1.“机组与电网解列或停止有效供能”至“锅炉/燃气轮机停运”前的时段,可以标记为“停炉(机)”。

2.该时段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数据的烟气流速、流量、温度等参数逐渐降低,氧含量逐渐升高。

Fb停运1.“机组与电网解列或停止有效供能”后,“锅炉/燃气轮机停运”至再次“启动”前的时段,可以标记为“停运”。

2.当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数据显示:氧含量≤19%、或烟气流速≥2米/秒、或烟气流量超过额定工况20%、或烟气温度>40℃时,不得标记“停运”。

Sta启动1.锅炉/燃气轮机由冷态或热态启动至“机组并网发电或有效供能”前的时段,可以标记为“启动”。

包含锅炉/燃气轮机正常点火启动、检修或改造后调试试验点火启动等情况。

2.一般情况下,标记为“启动”的,每次时长不应超过24小时。

因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确需延长的除外。

Stb并网/供能1.“机组并网发电或有效供能”至“锅炉/燃气轮机及污染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状态”前的时段,可以标记为“并网/供能”。

有效供能指火电厂锅炉/燃气轮机对火电厂/车间外有效供电、供热、供汽、制冷或提供其他形式能源,以最早达成的为准。

2.标记为“并网/供能”的,每次时长不应超过4小时。

因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确需延长的,每次时长不应超过8个小时,且需保留1年及以上自动监测数据、设施性能参数、自动发电控制(AGC)系统记录等证明材料备查。

Sr故障/事故1.生产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时段,包括对设备或设施维修处理阶段以及恢复正常运行前的并网/供能阶段,可以标记为“故障/事故”。

2.标记为“故障/事故”的,每次因故障或事故持续排放污染物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全年累计不应超过120小时。

需描述故障或事故起因。

3.锅炉/燃气轮机在并网/供能或解列过程中,发生故障或事故的,应优先标记“并网/供能”或“解列”。

未作上述标记的时段,锅炉/燃气轮机视为“正常运行”。

4.2水泥厂水泥窑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工况标记一般情况下,水泥窑生产工况呈现为:正常运行—止料—停窑降温—停运—烘窑—投料—正常运行。

标记内容包括“止料”“停窑降温”“停运”“烘窑”“投料”和“故障/事故”等6种。

表2水泥厂水泥窑工况标记内容数据标记标记内容标记说明及要求Sda止料1.“停止向水泥窑投入生料”至“窑内剩余生料完全煅烧(停止向窑头喷煤)”的时段,可以标记为“止料”。

2.标记为“止料”的,每次时长不应超过2小时。

Sdb停窑降温1.“止料”结束至“水泥窑窑尾烟室温度降至50℃”的时段,可以标记为“停窑降温”。

2.标记为“停窑降温”的,每次时长不应超过24小时。

F停运1.“停窑降温”结束,至下一生产周期点火前的时段,可以标记为“停运”。

2.当烟气含量氧≤20%、或窑尾烟室温度>50℃时,不得标记“停运”。

Sta烘窑1.水泥窑点火后至开始“投料”前的时段,可以标记为“烘窑”。

2.标记为“烘窑”的,以点火和开始投料作为起止时间节点,烘窑结束时水泥窑窑尾烟室温度一般在950℃以上;一般情况下,每次时长不应超过24小时。

Stb投料1.“烘窑”结束、开始投入生料,至工况稳定的时段,可以标记为“投料”。

2.标记为“投料”的,以开始投料和达到工况稳定作为起止时间节点,工况稳定时水泥窑窑尾烟室温度一般在1050℃以上。

3.标记为“投料”的,每次时长不应超过16小时。

Sr故障/事故1.生产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时段,包括对设施故障或事故响应和维修处理阶段以及恢复正常前生产的升温和投料阶段,可以标记为“故障/事故”。

2.标记为“故障/事故”的,每次因故障或事故持续排放污染物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全年累计不应超过60小时,因故障或事故导致停运及维修处理的时长不计入该时段以内。

需描述故障或事故起因。

3.满足“停运”标记条件时,发生故障或事故的,应优先标记“停运”。

未作上述标记的时段,水泥窑视为“正常运行”。

4.3造纸厂生产工况、废水治理设施运行工况标记一般情况下,造纸厂生产工况、废水治理设施工况标记内容包括“停运”“故障/事故”和“生产设施运行状态调整”等3种。

表3造纸厂工况标记内容数据标记标记内容标记说明及要求F停运1.生产设施的主要设备均处于未工作状态且不排放污染物的时段,或者废水治理设施停止运行且不排放废水的时段,可以标记为该设施“停运”。

2.废水治理设施标记为“停运”的,废水排放量应为零。

3.需描述停运原因。

Sr故障/事故1.生产设施、废水治理设施运行中出现故障或事故的时段,包括检修、维护,可以标记为“故障/事故”。

2.需描述故障原因。

R生产设施运行状态调整1.生产过程中因原料、产品品种、产品产量变化,工艺调整等情况导致的生产设施运行状态调整的时段,可以标记为“生产设施运行状态调整”。

2.需描述调整原因。

未作上述标记的,该生产设施或废水治理设施视为正常运行。

4.4自动监测异常标记自动监测异常标记内容包括“自动监测设备维护”“通讯中断(待补传)”和“不可抗力”等3种。

4.4.1因自动监测设备校准、故障、检修、更换等,导致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可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维护”。

自动监测设备维护包括定期校准、质控样比对、例行维护等主动维护行为,以及因各类设备运行故障、供电故障等引发的检修、更换等。

表4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标记内容数据标记标记内容标记说明C校准自动监测设备处于校验、校准状态,可以标记为“校准”。

K质控样比对自动监测设备处于质控样比对过程(包括远程标样核查、质控检查等),可以标记为“质控样比对”。

T超量程自动监测设备测量结果数值超过测量上限,可以标记为“超量程”。

M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处于维护期间,可以标记为“维护”。

D故障自动监测设备各类故障、检修、更换,可以标记为“故障”。

适用于浓度、温度、湿度、压力、流量、运行状态等各类自动监测设备;烟气采样环节的漏气、堵塞、掺杂等情况。

P断电自动监测设备断电,可以标记为“断电”。

Vgd数采仪接收异常数据采集传输仪采集数据时与其他现场机通讯异常,可以标记为“数采仪接收异常”。

Td温度传感器故障温度传感器故障(如水泥窑窑尾烟室热电偶结焦、损坏等情况)导致测量温度不能反映实际温度的时段,可标记为“温度传感器故障”。

自动监测异常标记内容存在多种情形时,优先选择异常时间占比最长的标记内容;不同的异常时间占比相同时,可按照优先级从高到低为:Vgd、P、D、M、C、T、K。

如实标记“自动监测设备维护”后,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中定义的有效数据计算条件,分别计算日均值、小时均值。

4.4.2网络故障、通讯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数据无法报送至生态环境部门的时段,可标记为“通讯中断(待补传)”。

标记为“通讯中断(待补传)”的,应在通讯恢复后补传自动监测数据;因排污单位原因持续超过168小时仍未补传成功的,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应按4.4.1如实标记“自动监测设备维护”。

表5通讯中断(待补传)标记内容数据标记标记内容标记说明Vta内部通讯中断排污单位内部网络、传输设备原因导致通讯中断。

Vtb通信运营商通讯中断电信运营商数据网络原因导致通讯中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