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开发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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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市场开发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局)的不断发展,充分发挥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调动市场开发人员以及局其他员工参与市场开发的积极性,结合实际情况,对《市场开发奖励办法》(四公局经字[2009]637号)进行了修订,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开发的公路、铁路、房建、海外等相关专业及延伸专业的市场开发奖励的计算。路桥加固及检测类项目开发奖励的计算参照《中交四公局(北京)公路试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服务项目市场开发奖励办法》(检测公司经字〔2012〕30号)。
第二章开发奖励的确定和兑现
第三条项目开发奖励的确定
一、开发奖奖励条件
1、各单位完成局下达年度开发额指标时,考核计算奖励金额;若未完成年度开发额指标,无开发奖励。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对年度开发指标的完成有较大影响,经开发奖励小组研究后,可适当放宽开发奖励条件。
2、非市场开发人员为主要负责人中标的项目,对主要负责人单独进行开发奖励。
(说明:市场开发人员指局总部、公司本部分管开发工作的副职领导、开发部成员以及各单位总经理)。
二、开发奖励上限
各单位开发奖励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计算,年度开发奖总额(用ΣA表示)上限为150万元(不包括非市场开发人员为主要负责人中标项目的奖励)。
三、开发奖励计算
(一)各单位年度开发奖励总额计算公式
ΣA=[(C-C
p )×a + C×(I-I
P
)×b]×F×(1-kd/C)
开发奖励总额=[(年度实际开发额-年度开发额指标)×合同额奖励系数+年度实际开发额×(中标项目标后预算平均利润率-局在建项目平均利润率)×利润额奖励系数]×中标资质系数×(1-资金占用时间系数×占用资金总额/中标合同金额)其中:
C:年度中标合同总额,以经局市场开发部确认的各单位新中标合同额为依据(单位:万元);
C
P
:当年年初局下达的本单位新签合同额指标(单位:万元);
I:本单位年度中标项目标后预算平均利润率(不得高于经营目标责任书中的切块比例平均值),计算时应在预测利润中扣除占用资金成本(局内部资金占用利息率+10%)及其他投标费用;
I P :考核标准值,根据上年度局在建项目平均利润率确定,一般情况,公路板块I
P
=3%,建筑板块I
P =4%,海外板块I
P
=10%;如果上一年度在建项目平均利润率变化较大
需要调整,则局开发奖励考核小组研究后于每年一季度以通知的形式下发执行;
a:合同额奖励系数,a=0.05%;
b:利润额奖励系数,b=3%;
F:中标资质系数,所有项目均为局资质中标F=1;子公司资质中标且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每中标一个项目F值增加0.05;其他情况,每中标一个F折减0.1;F值最高不超过1.2,最低为0.6;
d:资金占用总额,含各单位自有资金(单位:万元)。
k:资金占用时间系数,占用时间为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为2;占用1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含7个月)每增加1个月k增加1,占用7个月以上的k为8。
(二)非市场开发人员为主要负责人中标项目开发奖励计算:
A=[(C×0.5‰)+(H×1.5%)]×(1- kd/C) ×E
单个项目开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0.5‰+预测利润的1.5%)×(1+工程规模系数)×(1-资金占用时间系数×占用资金总额/中标合同金额)×投资类型系数
其中:
A: 单个工程项目开发奖励金额(万元);
C:中标合同金额,(单位:万元);
H:项目预测利润(单位:万元),以签订的《经营目标责任书》中预测上缴上级管理费金额为准。
注:预测利润应扣除资金占用额利息(局内部资金占用利息率+10%)、资质使用费等其他投标费用。
k:资金占用时间系数,占用时间为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为2;占用1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含7个月)每增加1个月k增加1,占用7个月以上的k为8。
d:资金占用总额,含各单位自有资金(单位:万元)。
E:投资类型:国家投资的系数为1,国企投资的系数为0.9,民企投资的系数为0.8。
四、对于特大型项目、投资项目、垫资项目,开发奖由局高管层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开发奖的审批和备案
开发奖由各单位按本办法计算,以文件的形式上报局开发奖励考核小组审批。
第五条开发奖的分配
各单位根据项目开发人员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单位总经理审批后报局开发奖励考核小组备案。
第六条奖金发放
一、在编制完成项目标后预算且与项目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后,项目开发主要负责人可兑现应得奖励的70%,剩余30%待项目竣工审计后视项目完成上交管理费指标情况进行发放。
二、如果投标保函(包括现金)未收回,或者没有和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则不予兑现。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审批后的奖金分配方案编制奖励金额发放表,公司财务会计部发放,成本计入各单位相应中标项目,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
第七条开发奖的计算和发放时间为第二年的上半年。
第三章罚则
第八条罚则
对于在投标工作中,由于个人工作失误导致的投标失败或者增加中标成本和风险的情况,各单位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罚,具体细则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其它事项
一、项目开发主要负责人有义务维护和发展项目开发期间与有关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招投标代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友好关系,为在建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后续工程项目的开发夯实基础。
二、建设过程中,如发生由于开发问题而引发的工程纠纷或承诺纠纷,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项目开发主要负责人开发奖励将不予发放。
三、对于资金占用项目,则奖励额度要相对递减,计算公式中已体现。
四、在投标报价决策时,投标项目负责人必须测算该项目的利润空间,不能投亏损标,以避免给企业造成损失。
五、所有项目确认时间皆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由局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以后施行。原《市场开发奖励办法》(四公局经字[2009]637号)自2012年度开发奖励批复完毕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