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3月15日由水利部以水规计〔2012〕93号印发。
《办法》分总则、设计变更划分、设计变更文件编制、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附则6章2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1水利部通知2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4第三章设计变更文件编制5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6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7第六章附则1水利部通知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2〕93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水利工程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其设计变更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
(二)设计变更的定义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三)管理原则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共利益。
二、设计变更的分类(一)重大设计变更对工程规模、工程任务、工程布局、工程结构、工程投资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例如,改变主要建筑物的等级、改变主要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增加或减少主要建筑物的工程量等。
(二)一般设计变更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如局部工程结构的优化、次要建筑物的布置调整等。
三、设计变更的提出(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出设计变更要求,但应提供充分的变更理由和依据。
(二)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在发现设计存在缺陷或需要优化时,应主动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三)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况,可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四)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发现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有权要求建设单位进行设计变更。
四、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一)重大设计变更审批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设计变更报告,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一般设计变更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五、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一)设计变更报告内容设计变更报告应包括变更的原因、依据、内容、方案比选、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工期等的影响分析及相应的保障措施等。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水利工程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建设质量和效益直接影响着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的发展。
而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效益,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至关重要。
设计变更,简单来说,就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未经设计,不得擅自施工。
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中,首先要明确变更的分类。
根据变更的性质和对工程的影响程度,可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的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则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对于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并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而一般设计变更则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承担。
如原设计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项目法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循相关的程序和要求。
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建议时,应当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论证,并提交设计变更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设计变更的缘由、内容、方案比选、投资变化以及对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影响等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开展设计变更工作,并提交设计变更文件。
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在变更管理中,还要加强对变更投资的管理。
设计变更引起的投资变化,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调整。
4.《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2〕93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立提高勘测设计水平。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规范变更程序,保证水利工程设计的综合效益和安全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具备水利工程设计变更需求的各类水利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闸、防洪工程、排水工程等。
第三条定义解释1: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或相关政策要求,对水利工程项目的设计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2:设计变更申请人:指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向主管水利行政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的单位或个人。
3:设计变更审查机构:指由主管水利行政部门指定或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负责审查和审核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申请。
4:水利行政部门:指责任区域内主管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地方人民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申请和受理第四条设计变更申请材料设计变更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设计变更申请书;2: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3:变更设计文件、图纸和技术规范;4:相关单位或专家意见;5: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设计变更申请受理1:设计变更申请应向主管水利行政部门书面提交;2:主管水利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受理手续,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设计变更申请未达到受理条件的,主管水利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材料30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三章设计变更审查和决策第六条设计变更审查机构的组织主管水利行政部门应指定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作为设计变更审查机构,并公开发布。
第七条设计变更审查的内容设计变更审查机构应对设计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但不限于:1:设计变更的技术可行性和安全性;2:设计变更的经济效益和环境影响;3:设计变更与原设计方案的整体协调性;4:其他涉及设计变更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设计变更决策设计变更审查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设计变更决策意见。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单位对于水利工程设计阶段进行的变更及后期施工阶段进行的变更。
3、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变更,包含了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图绘等内容的变更。
二、申请变更1、变更申请书变更 Apply书是变更前后提出变更的一个书面申请,包括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变更后设计及施工风险评价等方面的情况,由建设单位提出。
2、变更申请审查根据变更申请书的内容,双方当事人交流讨论,由施工方向建设方就变更后的设计及施工风险进行评估,完善变更申请书,由建设方按照本办法审查,通过《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意见表》对变更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即可进行下一步处理。
三、实施变更1、变更实施前变更实施之前,当事人应当认真查阅相关文件,了解变更后的设计及施工及管理等工作内容,并负责协调双方当事人以及相关工程合同的组织与协作。
2、变更实施建设方应当在变更实施过程中,重视技术审查、施工风险管理及监督、施工质量监督等工作,确保施工质量、安全有效。
3、变更受理费用变更实施过程中,与变更涉及的施工项目有关的受理费用由建设方承担,以审拆拆实际发生的费用时表示,受理费用可由建设方通过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四、责任追究1、不得单独实施变更当事人不得单方面实施变更,必须按照变更申请,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通过双方当事人联合发起或建设方主动发起的设计变更申请审查程序,经变更审查审批过程后,才能实施。
2、安全设计质量受损和实施变更索赔对于变更过程中受到安全设计质量受损的,或因变更过程实施而出现的工程延期、费用及施工质量索赔等情况,应当双方当事人在变更后签订相应补充合同,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3、违规申请及实施变更的责任当事人在违规申请及实施变更的过程中,造成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依法承担责任。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号水利工程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环节。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制定科学合理的暂行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通常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设计变更的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由于实际地质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可能是施工过程中发现新的问题需要调整设计方案,也可能是为了提高工程的使用功能或满足新的规范要求。
然而,如果设计变更管理不善,可能会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投资增加、质量下降等一系列问题。
在变更的提出方面,暂行办法规定了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都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但提出变更建议时,需要提供充分的依据和说明,包括变更的原因、内容、影响范围以及可能产生的费用变化等。
这就要求各相关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密切关注实际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对于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暂行办法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重大设计变更则需要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在接到设计变更申请后,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这种分级审批的制度,既保证了重大变更的严格把关,又提高了一般变更的处理效率。
在设计变更的费用管理方面,暂行办法规定设计变更的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相关的计价规范和标准进行计算。
同时,对于因设计变更导致投资增加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调整投资计划,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这有助于控制工程投资,避免出现投资失控的情况。
此外,暂行办法还强调了设计变更文件的管理。
设计变更文件应当包括变更的原因、依据、内容、设计图纸、工程量计算、费用估算等内容,并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设计变更文件。
2020年12月18日起施行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12月18日起施行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初步设计文件实施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加强设计变更管理。
勘察设计单位应着力提高勘察设计水平,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减少一般设计变更。
第五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支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六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功能的要求。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初步设计批复的有关建设任务和内容进行调整,导致工程任务、规模、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发生变化,工程总体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重要机电与金属结构设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和运行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工程任务和规模1.工程任务工程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等主要设计任务的变化和调整。
2.工程规模(1)水库总库容、防洪库容、死库容、调节库容的变化;(2)正常蓄水位、汛期限制水位、防洪高水位、死水位、设计洪水位、校核洪水位,以及分洪水位、挡潮水位等特征水位的变化;(3)供水、灌溉及排水工程的范围、面积、工程布局发生重大变化;干渠(管)及以上工程设计流量、设计供(引、排)水量发生重大变化;。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2020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活动,优化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依据,保障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公正、主观与透明,提高工程设计变更质量,确保最终的水利工程建设效果达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制定的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灌溉工程、排水工程、水电站、大型中小型水库、水文观测站以及险工、渡口等各类水利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在实施水利工程设计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对原设计方案中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并从技术、经济、环境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和评估的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规范,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注重工程质量和安全,优化设计,提高效益。
第五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经过实施单位的认真研究和论证,并报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予以批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将所做的设计变更以书面形式整理成为设计变更文件,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及规范进行归档。
第七条:除依据国家、行业及地方政策变化或紧急情况需要调整的情形外,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在建设前、建设过程中、验收前适时进行。
第二章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程序第八条: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需要,并制定相应的方案和预算。
第九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及其预算应当明确内容、原因、技术措施、预算总额、实施变更的范围、基本设计指标等。
第十二条:如果设计变更的范围比较大或者涉及基本设计指标发生重大变化时,水利工程设计单位还需要做好影响评估,将方案变化的影响因素明确列出。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及其预算,应当在实施单位内部进行审核、核定、公示、备案等程序。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部门,明确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职责与权利,并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
水规计(2012)93号
水利部文件水规计〔2012〕93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立提高勘测设计水平。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号《暂行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明确设计变更的分类、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
其适用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工程,涵盖了水库、大坝、渠道、泵站、水闸等各类水利设施。
设计变更的分类是《暂行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变更的性质和对工程的影响程度,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通常涉及工程规模、工程任务、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工程布置等方面的重大调整,对工程的安全性、功能和效益产生显著影响。
一般设计变更则是在不改变工程规模、工程任务、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和工程布置的前提下,对局部工程设计的优化和调整。
在审批程序方面,重大设计变更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对设计变更进行充分论证,并形成设计变更报告。
设计变更报告应当包括变更的原因、内容、影响分析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等。
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变更报告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暂行办法》还对设计变更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管理和控制。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文件的质量和深度,减少设计变更的发生。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监理单位应当对设计变更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设计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的原因多种多样。
有的是由于前期勘察设计工作不充分,导致设计方案存在缺陷;有的是由于工程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如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符、施工中发现新的文物古迹等;还有的是由于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等。
对于这些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设计变更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合理的设计变更可以优化工程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而不合理的设计变更则可能导致工程延误、投资增加、质量下降等问题。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2〕93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立提高勘测设计水平。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保障水利工程设计质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遵循“保证安全、提高效益、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和合同约定,合理确定设计变更管理的程序、流程和责任。
第五条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设计变更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设计变更中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纠正。
第二章设计变更管理程序第六条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申请变更:设计单位应向设计变更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依据。
(二)初步评估:设计变更管理机构根据设计方案和变更申请资料,进行初步评估,确保变更可行性。
(三)技术评审:设计变更管理机构根据变更申请的内容,进行专业技术评审,确定设计变更的可行性和影响。
(四)审批论证: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将技术评审结果提交给审批单位进行论证和审批。
(五)设计变更:经过审批的设计变更方案,由设计单位进行详细设计和编制施工图纸。
(六)变更成果验收: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对设计变更成果进行验收,并记录验收结果。
第三章设计变更管理流程第七条设计变更管理流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环节:(一)变更需求确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设计变更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二)变更申请:设计单位向设计变更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明确变更的原因和目的。
(三)评估和论证: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对变更申请进行评估和论证,确定设计变更的可行性和影响。
(四)方案编制:设计单位根据设计变更的要求,编制变更设计方案,并提交给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审核。
(五)审批和批复: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将变更设计方案提交给审批单位进行审批,并取得批复文件。
(六)施工实施:设计单位按照批复文件进行施工实施,并确保设计变更的质量和安全。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加强设计过程中变更的管理和控制,提高工程质量,根据《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范围和程序第二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设计报告等方面的变更。
设计变更程序依次为:设计单位初审、业主单位审查、水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变更内容,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审查和控制第三条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设计变更审核,审查内容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参数、设计方案等是否符合要求。
设计变更经初审合格后,提交给业主单位进行审查。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程序第四条设计变更需要经过设计单位初审后,由业主单位进行审查。
业主单位应根据设计需要和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评估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并做出审查意见。
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确认和记录第五条水利管理部门应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核,并确认其合法、合规。
设计单位应将设计变更及相关审批文件备案保存,以备工程验收时查阅。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是对水利建设工程管理的基本法规进行规范和制定的法规文件。
2.设计任务书:是工程项目开展设计工作的指导文件,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任务及要求等内容。
3.设计图纸:是工程设计的主要表达方式,用于直观地表示工程的形状、尺寸、构造和安装方法等。
4.设计计算书:是工程设计过程中用于计算各种参数和数据的一种书面形式。
5.设计报告:是对工程设计过程中各个环节和结果进行总结和说明的文档。
附件:1.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审核表格2.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备案登记表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应根据具体需求进行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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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条设计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确保设计变更不影响工程总体功能、效益和安全。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从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设计变更。
第三章设计变更定义第五条设计变更是指在水利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工程现场条件、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设备材料等原因,需要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行为。
第四章管理要求第六条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七条设计变更应依据设计变更管理程序进行,确保变更过程的科学、规范、透明。
第八条设计变更应充分考虑对工程安全、质量、投资、进度等方面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控制。
第五章变更类型划分第九条设计变更按照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十条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对工程规模、布局、功能、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工程安全、重要技术标准、总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第十一条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六章变更程序第十二条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程序: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评估;变更审查;变更审批;变更执行;变更监督。
第十三条变更申请应由设计单位提出,经项目法人审查后,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章变更审批第十四条重大设计变更应报请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报请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审批部门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审批工作。
第八章变更执行与监督第十七条设计变更经批准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变更实施。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变更文件,及时完成变更设计,并向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变更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号水利工程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水资源的合理调配、防洪减灾、农业灌溉以及能源供应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而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设计变更的情况。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制定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定义和范畴。
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这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建筑物结构形式、主要设备及参数等方面的变更。
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中,应当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这是确保工程建设合法合规、质量可控的重要前提。
那么,设计变更的提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例如,设计文件存在缺陷或错误;施工现场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原设计无法实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出现,有必要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国家政策、法规和标准发生了变化等。
当设计变更提出后,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审查的内容包括变更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以及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对于重大设计变更,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的意见。
在审批程序方面,根据设计变更的性质和规模,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重大设计变更则需要由项目法人提出变更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确保工程建设不受影响。
同时,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也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变更文件应当包括变更的原因、依据、内容、工程量、费用计算以及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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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 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力提高勘测设计水平。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
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 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1、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除涝(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
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除涝(治涝)标准等的变化。
(二)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1、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
2、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的变化;
3、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的变化;
4、主要水工建筑物边坡处理方案、地下洞室支护型式或布置方案的变化;
5、除险加固或改(扩)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的变化。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
1、大型泵站工程或以发电任务为主工程的电厂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
2、大型泵站工程或以发电任务为主工程的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
3、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的变化。
(四)施工组织设计
1、主要料场场地的变化;
2、水利枢纽工程的施工导流方式、导流建筑物方案的变化;
3、主要建筑物施工方案和工程总进度的变化。
第九条 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影响较小的局部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物结构型式、设备型式、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等方面的变化为一般设计变更。
水利枢纽工程中次要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变化、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方案变化,附属建设内容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线路、灌区和引调水工程中非骨干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或者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组织设计变化,中小型泵站、水闸机电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等,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十条 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较大变化的设计变更,应当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当委托原勘
察、设计单位进行。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必须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技术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设计变更对工程规模、工程安全、工期、生态环境、工程投资和效益等相关方面的影响分析,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及试验资料,项目原批复文件。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算文件。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项目法人可参照以上内容研究确定。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取分级管理制度。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
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
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除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提出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的意见: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
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
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