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工资制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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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工资制度方案

篇一:导游薪酬制度

如今的导游自称“三无”人员:无基本工资、无三金福利、无最低保障,有的甚至带团无补贴,反要上交人头费,有时还要背负旅行社拖欠报销导游所垫付团款的巨大经济压力。作为旅游接待“一线员工”的导游、作为“城市形象大使”的导游、位于旅行社“产业链最下端”的导游,已经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当前薪酬体制中的种种不合理因素严重挫伤了导游的工作热情,甚至使导游本身产生一种生存危机感。

服务报酬不稳定性

目前,我国很多旅行社给导游只发少量的基本工资或者干脆不发工资,有业务需导游带团时,到导游服务中心请个导游带团,基本旅行社自己不会来养导游的,更不会以高薪聘请了。因为现在导游多的是,市场上是供过于求的状态。旅游局规定各旅行社只能聘用专职导游, 非旅行社专职导游的其他社会导游人员一律只准归属市旅游局“导游中心”统一管理, 并被要求向该中心每月交纳管理费20元。更多导游不会把自己的导游职业作为主业而是当作兼职来做。因为专做导游的话根本很难得到稳定的收入,况且现在的旅行社讲究的是业务量,如果你只做带团导游而不达到一定的业

务指标旅行社是不会与这样的带团导游签订合同的,因为前面也提到了,旅行社不养导游。

导游出团时可以有高回扣高报酬,但导游的高报酬不是天天有,而且,导游的回扣也不属于导游一个人所有,地陪导游所得的回扣还要按一定的比例与司机、全陪分享。导游由于无固定的基本生活保障,形成不稳定因素。好导游、劣导游收入无多大差别,导致高素质、高水平导游不但数量少,有的还被迫转行。导游服务质量差直接影响了我国旅游业的发展。

2. 2“隐性收入”占主导地位

隐性收入就是指导游除了拿工资和带团补贴之外的收入,看不见的收入。也有人把它叫做“灰色收入”,指的就是导游拿的回扣和小费。

正规旅行社的导游除了带团津贴和每月300~600不等的基本收入,所得到的佣金或小费或有或无,或多或少,根本没有保障,而且还要承担淡季时“短暂性失业”,收入来源存在很大的风险,至于晋升和福利,更是比不上其他行业。最终导游的低收入导致导游在带团过程中经常超计划购物或擅自变更购物次数和场所, 降低住行标准, 从中牟取暴利——“回扣”。而对于小费,国外是认可的,但在我国服务行业却是争议比较多的一个名词。

1回扣的存在

以“回扣”为主体的导游薪酬体制自80 年代形成开始,至今已在我国旅游行业内部获得了默认。虽然有关部门试图改变, 但始终不能打破这种使各方面利益达到均衡的“体制”,究其原因,主要是它有着一定的生存的合理性土壤。纵观目前我国旅游业发展现状,旅游企业间的恶性价格竞争使企业利润下降,进而从旅游报价中包含的旅游导游服务费己经失去了其本来意义。导游从旅行社得到的收人极少,严重时还要倒贴“人头费”给旅行社。由此导致的导游一而再,再而三地频繁导购,导娱,必然会缩短游客的实际游览时间,坑害游客的利益,引起游客的反感,降低游客的满意极度,从而形成一系列恶性循环。而长期以来,旅游服务公司或政府通常用“行政化”的方法解决旅游服务中的质量和态度问题。由于缺乏相应有效的物质奖励机制,监管形同虚设。

这种按照游客消费额的一定比例给带旅游团来消费的导游回扣的领域还涉及到餐饮、娱乐、医疗、保健等行当。应该指出的是,回扣并非是导游个人所得的收入。有相当一部分旅游客

车是司机个人承包的,一些司机不惜以低车费、甚至零车费争取更多的上团机会。因此,对他们而言,回扣已成为工资,是上团补足车份儿、收取报酬的主要来源。全陪导游

代表组团旅行社,自始至终陪同旅游团队,他们上团的劳务也多靠回扣。领队是旅游者的代表以(来自: 小龙文档网:导游人员工资制度方案)及核心人物,不仅考察服务质量、把握投拆,还能左右旅游者的情绪,他要不点头, 加景点、购物就别想,所以领队是举足轻重的人物,导游一样不敢得罪。于是,回扣扭结成四方利益共同体,导游的行为则要符合这个利益共同体的要求。

2小费的争议

首先我们看一下国外的导游小费制。法国、美国、埃及等国都实行小费制度。以美国为例,给小费的做法,虽然没有成文的法律规定,但已成为约定俗成的惯例。导游和领队的工资按照完全不同的原则支付。导游员的工资按小时计算,并取决于公司内部或地区。领队要带领旅游团进行长距离旅行,他们的日工资较低(每24 小时30-40 美元)。许多大的旅游销售商公开鼓励游客给领队小费,甚至提供如何给小费的指南。付给领队的小费通常每人每天美元[6]。其他一些公司对小费采取无所谓的态度,他们不主张游客付给导游员小费,但允许导游员接受小费并把小费作为导游员的奖金(需缴纳所得税)。导游得到小费的数额随旅游的性质和地区,旅游团成员的年龄和背景以及公司对小费的态度不同有很大差别。领队通过小费得到可观的收入,导游员每小

时或每天的工资普遍很高。

而我国导游小费制是一种市场潜规则。服务人员劳动的不确定性产生了小费,也决定了小费是一种潜规则。小费之所以是潜规则,首先是不便成文,其次是无须成文。不便成文是指很难用具体的规范和标准来明确服务人员的劳动,也就没有具体标准明确的劳动价格;无须成文是指消费者以小费来激励服务人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是一种自愿行为。小费是一种非强制执行的合约,对服务人员和消费者都没有绝对的法律约束作用。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小费制对消费者的约束作用要远远高于其对服务人员的激励作用。现在不少业内人士呼吁把小费制度引入我国,必要性是显而易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务和服务也都是商品,导游为游客提供了讲解、接待、翻译等服务,游客理所应当付给导游一定的报酬;我国旅行社的团费中理论上是含有导游服务费的,把导游服务费从团费中剥离出去,可以降低团费的直观报价,有利于吸引游客,支付小费符合国际惯例,是社会文明的表现。但是并不可以认为所有国际惯例都符合我国国情,只是因为入境旅游市场在我国整个旅游市场中占很大比例,入境游客尤其是欧美游客一般均有支付小费的习惯,而且现实中导游也的确在收取小费,于其禁止不如疏导,通过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来小费的收取,方便管理,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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