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126条中的权利和利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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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26条中的

权利和利益解释

彭锂栋(中国政法大学 比较法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摘 要:《民法总则》第126条作为“民事权利” 一章的兜底性条款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受本条保护,大部分学者认为这里的“权利和利益”都必须由“法律规定”才能获得保护。但是从权利概

念的本质上来看,我国通说法力说认为权利乃是法律赋予强制力的利益,也就是说强调利益必须由法律做

出规定的解释模式会产生对第126条中的利益在实质上是一种“权利”的困境,从而使第126条的兜底性

范围大大限缩。所以,正确的解释模式应当将“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并列理解,在回归 权利的法力说本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利益的补充性作用。

关键词:权利;利益;法律规定;法力说

Interpretation on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Article 126 of the General Rules of the Civil Law

PENG Yu-dong

(College of Comparative Law Studies ,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China )

Abstract : As a miscellaneous provision in the Chapter of Civil Rights , the article 126 of the General Ru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RC stipulates that "the civil subjects enjoy other civil rights and interests as prescribed by law." Most scholars believe that only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prescribed by law shall be protected. However , about the essence of the concept of rights , the theory of the law force , which is generally accepted in China , argues that rights are the interests coercively given under the force of law. That is to say , to interpret that the interests must be prescribed by law will cause a dilemma that the interests in Article 126 belong to "rights" in essence , therefore greatly limiting the scope of the Article 126. Therefore , *'other civil rights stipulated by law" and "interests 11 should be correctly interpreted as two parallel terms , and thus returning to the essence of rights in the theory of law force and maximizing the complementary role of interests.

Keywords : rights ; interests ; provisions of law ; the theory of law force

[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95(2019)01-0015-09]

DOI : 10.13310/ki.gzjy.2019.01.003

收稿日期:2018-07-09

作者简介:彭饪■栋(1991-),男,贵州贵阳人,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Jurisprudential Exploration

《民法总则》第126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该条作为《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的兜底性条款,是对法律所保护的具体权利的补充规定,虽然本条将权利和利益都纳入了民法的保护范围,但是从条文文义上来看还强调了“法律规定”这一条件。如何理解此处的法律规定,其词义修饰的范围只包含权利,还是同时修饰权利和利益,对其不同的理解是否会影响法律的适用等等,对这一系列的问题,均有必要从权利的本质岀发,通过解释论方法对这一兜底性的条款进行透彻分析,将有助于《民法总则》权利章的理解和适用。

一、对《民法总则》第126条的两种理解

本条虽然行文字数不多,但是其内容的理解,会因对“法律规定”的涵射范围不同而会有所差别。具体来说,若我们排除不会产生歧义的民事主体享有的部分,那拆解剩下的条文所包含的词语元素有“法律规定”“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这五项,其中前三项“法律规定”“其他”和“民事”都可以看作是有可能会对“权利”和“利益”进行修饰的限定词。但是作为对权利和利益的限定性修饰,“法律规定”“其他”和“民事”是相连接而岀现在权利和利益的前面的,所以从字面上进行理解的话,“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全无或者全有的对后面的名词加以修饰,在文意理解上不应出现各个修饰词和所修饰名词排列组合的情况,例如将本句理解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如此以来“民事”这一修饰词同时修饰了权利和利益,而“法律规定”和“其他”却只修饰了权利,这种解释有违通常之理解。那么基于以上的文意分析,对《民法总则》第126条中的权利和利益理解就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利益”,也就是三个限定词同时适用于权利和利益;二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二者并列,三个限定词仅限定权利,对利

益并不要求一定得是法律规定作为必要条件。

两种理解究竟哪一种更符合立法的本意,从本条主旨来看,其旨在赋予民事主体以《民法典》中未能具体列举的权益,从而使此种权利或利益能够获得民法保护的大前提,所以本条所述“其他"和“民事”都非常重要。“其他”作为兜底性表述出现在条文中,“民事”则彰显了本条所保护的权利和利益仅限于民法范畴,有别于刑法或行政法上的法益。如果遵循这样的解释,那么很容易得出“其他”和“民事”都应当同时对权利和利益进行修饰;再根据上文的分析,三个限定词作为整体全有或者全无地对后面的名词进行修饰.那么“法律规定”也就当然同时修饰权利和利益。

根据这一推理路径,两种理解中似乎第一种更加符合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思,并且从《民法总则》的相关释义或者评注来看,几乎都认为“法律规定”应当同时用于限制权利和利益的内涵。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释义认为,对于法律明碓规定的合法利益,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护,对于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正当利益,可以考虑将其涵摄于法定利益之下再行判断是否应予保护。川再例如张新宝主编的释义认为民事权利和利益是由法律加以规定或确认的。以杨立新版解读认为《民法总则》第126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利益,实际上就是狭义上的法益,指权利之外而法律所保护的利益。⑷龙卫球版释义认为在民事领域,不管是民事权私还是法律上的利益,必须经过法律的确认才能得到保护,否则,民事权利或利益的内涵与外延没有清晰的界定。冋社科院版评注在规范含义部分认为“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是指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和尚未上升为民事权利、但受到法律一定程度保护的利益。刖77“这里在解释上并未使用’法律规定的利益’,但是在本条的条文演化部分,编者认为在《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中,增添了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利益’。”⑶876这也明显可以看出其认为“法律规定”这一限定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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