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土十条细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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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土地法实施条例全文-实用word文档 (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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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土地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细则(2篇)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细则(2篇)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细则一、总则1.为了保障动土作业的安全,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本细则制定。

2.本细则适用于所有进行动土作业的场所和人员。

3.动土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本细则执行。

二、安全管理机构1.企业应设立动土作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安全管理措施。

2.动土作业安全管理机构应有足够的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经验和知识。

3.动土作业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

三、动土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动土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作业的范围和流程。

2.动土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勘查,确定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3.动土作业前,必须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每个人都了解安全操作规程。

4.动土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区域的配套设施和设备是否完善,是否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

5.动土作业前,必须制定紧急救援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演练。

四、动土作业期间的安全管理1.动土作业期间,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作业,不得随意更改。

2.动土作业期间,必须确保作业人员穿戴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手套、防尘口罩等。

3.动土作业期间,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指示作业区域和作业方式。

4.动土作业期间,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施工废弃物和粉尘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5.动土作业期间,禁止擅自私自使用动力设备,必须经过授权才可操作。

6.动土作业期间,必须进行定期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作业安全。

五、动土作业后的整理工作1.动土作业完成后,应对作业区域进行彻底清理,确保周围环境整洁。

2.动土作业完成后,应检查作业设备和设施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应及时报修。

3.动土作业完成后,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总结,总结安全管理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六、应急救援1.动土作业期间,如发生事故或意外情况,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救援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2.每个动土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救援预案,并掌握基本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第八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

土十条2篇

土十条2篇

土十条2篇【第一篇】土十条(1-5)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源,保护好土地资源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至关重要。

因此,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对土地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严格的要求。

为此,中国政府于2019年正式发布了土十条措施,旨在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十条措施的前五条。

首先,第一条措施是加强土地执法监督。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政府将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占地、强制征地、滥用土地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

再次,第二条措施是完善土地审批制度。

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土地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同时,加强对土地审批的监管,确保审批程序的公正和透明,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三,第三条措施是推进土地综合整治。

政府将加大对土地污染、荒漠化、退化等问题的治理力度,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修复和恢复受损的土地,提高土地的质量和肥力,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第四条措施是加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政府将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继续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加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流转和集约利用。

第五,第五条措施是加大土地资源节约利用力度。

政府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和使用强度,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积极推动节约集约型社会的建设。

【第二篇】土十条(6-10)在前五条措施的基础上,中国政府还制定了另外五条措施,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首先,第六条措施是加大土地资源整合力度。

政府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土地使用权划拨和转让制度,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整合和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再次,第七条措施是加强土地利用监管。

政府将加强对土地利用计划的监管,严格控制违规用地和超面积建设,切实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和可持续。

2019年4月国土局对全国基本农田政策要点

2019年4月国土局对全国基本农田政策要点
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 管平台的多领域应用,等等
准确把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新要求
基本要求: 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
照城市规模由大到小、空间布局从由近及 远、耕地质量由高到低的步骤顺序时序, 将优质耕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将核 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及时落地到户、 上图入库。
一.准确把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划定工作的内涵 二.准确把握新时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新特点 三.准确把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新要求 四.准确把握与规划调整完善等工作的关系 五.准确把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步骤和要求 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准确把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划定工作的内涵
(一)永久基本农田的概念
准确把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步骤和要求
(二)明确工作步骤 3.论证核实 上级部门对各城市核实举证的情况进行论
证、审查,核定并下达城市周边、交通沿 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
准确把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步骤和要求
(二)明确工作步骤 4.制定方案 根据上级下达的划定任务,有关城市人民
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编制城市周 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经同级人民政 府同意后,报上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审 核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其他应当划 为和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尚未划入的 耕地。
准确把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新要求
(一)规模上从大到小
从大城市到小城镇,由大到小、自上而下, 逐级推动。
从106个重点城市开始,其他城市由各省 (区、市)组织同步开展相关工作。
准确把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新要求
(二)空间上由近及远
准确把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步骤和要求
(三)时间要求 重点城市时间要求: 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106个重点城市周 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106个重点城市初步任务下达后,于2019 年5月底前将核实举证结果的报告和数据报 两部;下达后3个月内,城市周边永久基本 农田划定方案上报两部。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详查和土十条要求场调的对比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详查和土十条要求场调的对比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详查和土十条要求场调的对比截至2019 年底,全国大部分省份已完成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以下简称“详查”)第一阶段的信息采集和风险筛查工作,陆续进入第二阶段布点方案编制、采样分析测试及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按照“土十条”的要求,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20 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目前距离完成节点仅九个月不足,时间紧任务重。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的区别01调查目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以下简称“详查”)目的是捕捉地块内污染最严重的区域,通过采样检测得出该地块有污染或无污染的结论,为风险分级提供依据;场调则分为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两个阶段,初步调查阶段是明确地块内的土壤特征污染物超过筛选值或不超过筛选值,为下一步详细调查阶段确定污染区的分布、污染物的类型、污染程度及来源等提供依据。

从调查目的上看,详查需要“找问题”,而场调需要“找原因”。

虽业内俗称“详查”,但更接近于场调的初步调查。

如何能够在初步调查阶段精准高效的找到问题所在,这就对详查布点采样方案编制和审核提出较高的要求,尽可能通过信息采集和相关资料分析筛选识别出最合理的布点区域和采样点位,有针对性的进行布点采样。

对比结果:二者调查目的不同。

详查的目的是确认地块是否存在污染、捕捉污染最严重的区域,为风险分级提供依据;场调在初步调查阶段确定是否存在污染,详细调查阶段确定污染区的分布、污染物的类型、程度及污染来源等,是较为精准的调查。

02组织形式根据《关于进一步稳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818 号),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委托具有污染地块调查经验的机构承担。

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2 号]),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并对上述活动的结果负责。

土十条全文

土十条全文

土十条全文土十条全文土十条,即《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由国务院2016年5月28日颁布实施,下面是店铺整理的土十条全文,欢迎大家阅读!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之一。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系统法(2019修正版本)(2020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系统法(2019修正版本)(2020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8.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9年8月27日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2019年农村土地分配政策

2019年农村土地分配政策

2019年农村土地分配政策一、农村土地分配政策1、补偿给股东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2、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1)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

3、补偿给农民(1)放弃统一安置的,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3)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二、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

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

河南省近日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农村土地征收注意事项1、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公告的内容包括:(1)征地范围、(2)面积、(3)补偿方式、(4)补偿标准、(5)安置途径、(6)征地用途。

公告应当张贴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之内。

公告作出之后,村民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也不得抢建建筑物。

2、征询村民意见征地公告发布之后,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联合乡镇政府围绕公告的六项主要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与村民的意见。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9年修正)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9年修正)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第六条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县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详查和土十条要求场调的对比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详查和土十条要求场调的对比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详查和土十条要求场调的对比
截至2019年底,全国大部分省份已完成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以下简称“详查”)第一阶段的信息采集和风险筛查工作,陆续进入第二阶段布点方案编制、采样分析测试及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按照“土十条”的要求,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目前距离完成节点仅九个月不足,时间紧任务重。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的区别
01调查目的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以下简称“详查”)目的是捕捉地块内污染最严重的区域,通过采样检测得出该地块有污染或无污染的结论,为风险分级提供依据;场调则分为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两个阶段,初步调查阶段是明确地块内的土壤特征污染物超过筛选值或不超过筛选值,为下一步详细调查阶段确定污染区的分布、污染物的类型、污染程度及来源等提供依据。

从调查目的上看,详查需要“找问题”,而场调需要“找原因”。

虽业内俗称“详查”,但更接近于场调的初步调查。

如何能够在初步调查阶段精准高效的找到问题所在,这就对详查布点采样方案编制和审核提出较高的要求,尽可能通过信息采集和相关资料分析筛选识别出最合理的布点区域和采样点位,有针对性的进行布点采样。

对比结果:
二者调查目的不同。

详查的目的是确认地块是否存在污染、捕捉污染最严重的区域,为风险分级提供依据;场调在初步调查阶段确定是否存在污染,详细调查阶段确定污染区的分布、污染物的类型、程度及污染来源等,是较为精准的调查。

土十条

土十条

中国经济新闻网2016-06-14 14:27:50《土十条》的颁布实施,为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提供了有力武器,是推进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吴平我国土壤污染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局部地区污染严重。

近年来,如湖南“镉大米”,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毒土地”等一系列社会事件暴露出我国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拷问我国土壤污染的治理成效。

2016年5月31日,国务院公开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

这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由环保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等十余个部门编制而成的《土十条》,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

《土十条》的编制工作肇始于2013年5月,历时3年,前后3次征求各省(区、市)和地方的意见,5次征求中央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反复修改达50多稿,彰显了国家对土壤污染问题的深度关切和必治决心。

《土十条》共有10条35款231项具体措施。

从摸清情况到依法治“土”,从分类管理到风险管控,从推进修复到分配责任……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作出了系统而全面的规划及行动部署,将成为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之后,我国应对重点环境问题的又一行动纲领。

摸清底数,强化监测土壤污染的“家底”是所有防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但我国缺乏全面详细的土壤污染数据,甚至部分地区缺乏监测点位和人员配置。

因此,《土十条》开篇即要求全面掌握土壤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为治土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撑。

第一,要求对农业地及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的污染情况作重点、详细调查及监督,首次提出建立每10年1次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

第二,通过优化监测点位的规划、整合及设置,构建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要求各省(区、市)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主动性和灵活性。

第三,发挥大数据在治土中的重要作用,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智慧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吸纳各部门土壤相关数据,构建全国土壤大数据管理平台,加强数据共享,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环保知识测试题

环保知识测试题

环保知识测试题一、单选题(每题3分,共45分)1新《环保法》()起实施。

A.2014年1月1日B.2014年4月24日C.2015年1月1日D.2015年12月1日2•根据《环保法》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A.政府为主B.公众参与C.部门参与D.社区配合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的修改,自()起施行。

A.2015年1月1日B.2016年7月2日C.2016年9月1日D.2016年9月27日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大气十条》)、《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依次是由国务院()年印发的。

A.2013、2015、2016B.2013.2014、2015C.2014.2015、2016D.2015.2015、20165.《水十条》中规定,自()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A.2023B.2016C.2018D.20176.《水十条》中规定,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科学确定生态流量等科学保护水资源的措施是由()牵头。

A.环保部B.发改委C.农业部D.水利部7.《土十条》中规定,要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A.2018;2023B.2018;2019C.2017;2018D.2023;20188.《土十条》中规定,()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要于2016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C.市级以上人民政府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9.《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指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原则是: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健全市场机制,更好发挥政府的()和()作用,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自我约束作用,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国土资源部第45号令公布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定期进行汇总统计。

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和勘测定界等。

第四条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

土地变更调查,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

关于“土十条”的实施方案

关于“土十条”的实施方案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摘引自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实施的难点和重点
• 土壤污染严重
2014年4月,环保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中显示,当前我国 部分土壤污染极为严重,各类耕地土壤质量严重下 降,工矿区废弃地土壤污染严重超标,全国土壤总 的点位超标率达到了16.1%,因肥料滥用、农药污染 等因素导致的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更是高达19.4%, 耕地污染的面积为1.5万亿亩(郭修平等,2016)。
内容提要
• • • • 1、“土十条”基本简介 2、实施的难点和重点 3、实施思路 4、方案规划
1、“土十条”基本简介
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了《土壤 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摘引自百科1、“土十条”基本简介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 土壤污染治理的技术突破 • 社会团体及公众的参与
3、实施思路
1、政府主导,权、责划 分,细化土十条,使土十 条更加全面具体,更加容 易落实,而不是光有纲领 和口号的假大空红头文件。
2、土十条的实施离不开 社会公众、团体及单位 组织的参与
3、实施思路
3、长远规划和短期规划相结合,建立完善目标 方案和行动的考察机制
4、方案规划
• 5、实行区域管理,分类管理,根据不同区 域、不同土壤,分别制定符合区域自身发 展的方案和实施条例。

2019年最新土地管理法全文(201X最新版本)-精选word文档 (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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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土地管理法全文(201X最新版本)-精选word文档 (19页)2019年最新土地管理法全文(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章节规定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明确了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国家对土地的征收、征用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章节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明确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代表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国家对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章土地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本章节规定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章土地的征收和补偿本章节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明确了征收和补偿的程序和标准。

第五章土地的监督管理本章节规定了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六章法律责任本章节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

第七章附则本章节规定了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包括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

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和管理。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细则范本(2篇)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细则范本(2篇)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动土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确保施工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细则。

第二条动土作业的定义:指进行土地开挖、挖掘、填筑、爆破等施工作业。

第三条动土作业的目的:遵守施工人员安全防护标准,有效减少动土作业中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四条动土作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建立并完善相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的各项职责,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业的安全培训。

第五条动土作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并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六条动土作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制定动土作业的安全措施,并向施工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交底,确保每位施工人员了解和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动土作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建立安全奖惩制度,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进行奖励,同时对安全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章施工人员安全操作第八条在动土作业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头盔、安全靴、防护眼镜等。

第九条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安全证书。

第十条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施工现场指挥员的指挥,不得擅自开展与作业指导不符的行为。

第十一条施工人员在进行挖掘、场地平整等工作前,应当查明地下设施的位置,防止损坏。

第十二条施工人员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爆破设计方案进行操作,并确保爆破区域的安全范围内不存在人员和设备。

第十三条施工人员在进行动土作业时,应当注意随时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干燥,及时清理杂物和积水。

第四章施工设备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动土作业所使用的施工设备应当具有合法的使用证明,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动土作业所使用的施工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施工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注意设备的安全操作,严禁越过设备的安全范围,同时注意设备附近行人和其他设备的安全。

第十七条施工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定期检查设备的工作状态,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并及时上报设备损坏和故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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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土十条细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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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七)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2017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

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

划定结果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牵头,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

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

继续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

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参与)
(九)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

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2017年底前,出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

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4000万亩。

(农业部牵头,国土资源部等参与)
(十)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继续在湖南长株潭地区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

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

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达到2000万亩。

(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参与) (十一)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

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

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负责)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二)明确管理要求。

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2016年底前,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国土资源部牵头,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十三)落实监管责任。

地方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

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十四)严格用地准入。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五)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

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自2017年起,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开展利用燃煤电厂脱硫石膏改良盐碱地试点。

(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2017年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部负责)
(十七)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

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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