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第六章招标代理单位备选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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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标题: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引言概述:招标代理是指由专业机构或个人代表招标人进行招标活动的一种方式。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就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招标代理资质要求1.1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2 招标代理人员应具备专业背景: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能够熟悉招标流程和规定,确保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1.3 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信息保密等方面,确保代理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二、招标代理服务内容2.1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按规定进行发布,确保招标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2.2 招标公告的发布和宣传:招标代理机构应负责招标公告的发布和宣传工作,确保各方能够及时了解招标信息。

2.3 招标文件的接收和评审: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接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进行评审,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和公正。

三、招标代理费用管理3.1 招标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招标代理费用,不得擅自提高费用标准。

3.2 招标代理费用的支付方式:招标代理费用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支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支付或收取费用。

3.3 招标代理费用的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应对招标代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费用的合理和合法。

四、招标代理行为规范4.1 不得泄露招标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招标人的商业秘密和招标信息,确保招标活动的保密性。

4.2 不得参与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参与与其代理的招标项目相关的投标活动,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和公正。

4.3 不得接受贿赂或利益输送: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利益输送,确保招标活动的廉洁和公正。

招标代理公司的管理制度完整版

招标代理公司的管理制度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标代理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招标代理公司的所有员工及公司内部管理。

第三条公司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优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 以人为本:尊重员工,关心员工,激发员工积极性。

3. 精益求精:持续改进,追求卓越,不断提高公司竞争力。

4. 风险控制: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公司稳健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总经理、各部门及员工,明确各部门及员工的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监督公司经营管理。

第六条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确保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

第八条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章招标代理业务管理第九条招标代理业务分为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其他招标代理。

第十条招标代理业务流程:1. 项目承接:与客户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招标文件编制: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等。

3. 招标公告发布: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潜在投标人。

4. 投标人报名及资格审查:接受投标人报名,进行资格审查。

5. 开标、评标:组织开标、评标活动,确保评标公正、公平。

6. 中标结果公示:公示中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7. 中标通知书发放: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8. 签订合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9. 项目实施监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项目质量、进度。

第四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员工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员工招聘:按照公司需求,通过招聘渠道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三条员工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员工考核:建立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公司财务制度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财务合法合规。

第六章 招标代理单位备选库管理办法

第六章 招标代理单位备选库管理办法

第六章招标代理单位备选库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和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对招标(含政府采购,以下同)代理行为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激励机制,促进各招标代理单位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规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招标代理单位的选用行为,有力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公司商务企管部负责对招标代理单位备选库进行管理,负责按规定程序选用招标代理单位;**公司纪检相关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单位备选库管理活动和选用行为实施监督,查处招标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时,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另有要求时,按其要求执行。

二、备选库的建立(一)招标代理单位备选库应面向社会采取公开征集、择优选取的方式建立。

征集或增补招标代理单位的公告应在网络或报刊等公众媒体上发布。

(二)初次征集招标代理单位的工作由**公司自行组织。

增补招标代理单位的工作可由**公司自行组织,也可委托已进入备选库内的一家招标代理单位代理组织。

(三)入选备选库的招标代理单位原则上应具备招标代理甲级资质或政府采购代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同时具备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优先入选。

(四)征集和增补招标代理单位的工作由**公司商务企管部牵头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参加,**公司相关部门全过程进行监督。

(五)征集和增补招标代理单位时,**公司商务企管部负责拟订竞选方案报**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后实施。

竞选方案包括比选公告、比选文件、比选办法、工作人员名单、评审人员名单和监督人员名单,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六)征集和增补招标代理单位应发放比选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召开比选会。

比选工作应严格依据比选文件规定的比选方法进行资格审查、评审、打分,并按综合得分的高低进行排序。

征集和增补招标代理单位的比选结果报**公司审批后确定最终入选名单。

招标代理的管理规章制度

招标代理的管理规章制度

招标代理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的管理行为,保障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并修订规章制度,适应市场需求和法律法规变化。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保障客户和项目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业绩考核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对客户的服务意识,提高客户满意度,并积极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拓展业务范围。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设立完善的管理机构,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权利,实行领导负责制。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具备丰富的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承担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经验,解决问题,制定工作计划,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管好公司和客户的相关文件材料,防止丢失和泄露。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评估,调整人员配置,提高团队综合实力。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应急预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确保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招标代理服务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客户要求和法律法规,保持独立、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招标代理服务。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程序、时间、标准等内容,保障项目招标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和信用评估,提高中标率,确保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密切与相关部门合作,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帮助客户解决招标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困难。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责第三章主要范围和工作内容第四章业务承接和合同评审第五章实施质量控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保障公司与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面履行委托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固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部委、省、市等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签订和履行的所有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责第三条工程招标代理部是公司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协调和管理工程招标代理的相关事宜。

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部设经理1名,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从业人员3名。

招标代理部在公司主管副总经理领导下对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质量负责。

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从业人员对部门经理负责,并承担专业招标代理过程中的相应责任。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公司信誉。

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在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准则及其操作指南以及公司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章主要范围和工作内容第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包括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从事工程招标代理。

第八条工程招标代理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拟定招标方案(二)拟定招标公告和发出投标邀请书(三)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四)编制招标文件(五)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六)编制标底(七)组织开标、评标(八)草拟工程合同(九)与招标有关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工程招标代理的服务依据:(一)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二)项目批文(三)项目建议书(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初步设计或扩充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六)施工图设计(七)国家、地方颁发的法律、法规、准则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流程图(见附件)第四章业务承接和合同评审第十一条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联系人应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有关新建项目的信息,配合公司承接并洽谈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的工程管理办法(3篇)

招标代理的工程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提高招标代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取得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具体资质等级划分及评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三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续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提高招标代理水平。

第三章招标代理业务范围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以下招标代理业务:(一)招标文件编制及发售;(二)组织招标活动;(三)招标投标文件的审核;(四)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五)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六)其他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法组织招标活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业务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泄露招标投标信息,不得参与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一)招标代理业务管理制度;(二)招标代理人员管理制度;(三)招标代理文件管理制度;(四)招标代理档案管理制度;(五)招标代理合同管理制度;(六)招标代理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招标代理人员,负责招标代理业务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具备招标代理业务相关知识和技能;(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招标代理库管理办法(2)

招标代理库管理办法(2)

招标代理库管理办法(2)招标代理库管理办法(二)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评分表格、答疑会议纪要)备案;(三)投标资格审查资料备案;(四)开标、评标原始档案资料备案;(五)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包括答疑会议纪要)提出的整改或修正意见后,应当改正,并将改正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查阅招投标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二)从事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咨询活动;(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代理业务后,应及时取得委托人对其代理工作的书面评价意见,并在发放中标通知书2日前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不良行为记录二次的,三个月不得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良行为记录达三次以上(含三次)的,6个月不得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一次不良行为记录清出南阳建筑市场。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招标活动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的,经核实有一项业务不进入,本地招标代理机构停止代理活动三个月,外地招标代理机构清出南阳建筑市场。

招标代理库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库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库管理办法招标代理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称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和《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98号)的规定取得代理资格,并在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第五条在本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未建立信用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第六条本市招标代理机构在建立信用档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1(一)经年检合格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二)经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三)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二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四)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提交身份证、省级岗位资格证书以及从业机构的劳动合同、社会劳动保险证明材料。

其中,甲级代理资质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乙级代理资质从业人员不少于12人。

第七条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建立信用档案,除满足第六条规定外,应按照《南阳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阳市外地进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宛建建 [2015]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管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情况:主要记录机构登记注册、资格认定、年检及其变更等基本信息;(二)业绩情况:主要记录代理的工程项目情况及招标人的评价意见和受有关部门或组织表彰的情况;(三)不良行为:主要记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一、前言为了规范招标代理行业的发展和管理,提高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的专业素质,保证招标代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并发布了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资格条件、管理制度、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招标代理管理办法进行全面解读,以便于各招标代理机构、中介机构及个人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有关人员加强对该部门的了解和规范自身行为。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招标代理管理办法》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是以法人为核心,由自然人和法人合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类型的组织形式。

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应当包含“招标代理”三个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招标代理管理办法》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是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城市房地产开发等领域的招标代理服务。

同时,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业务时应当对对招标项目的情况进行全面研究,包括项目背景、实施进度、项目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经验,并具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施。

(三)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所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资质水平应当满足国家有关规定。

(四)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五、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度《招标代理管理办法》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业务程序,规范服务流程。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作为内部管理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

(三)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投入产出制度,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财务管理、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核算。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招标代理公司入库管理制度

招标代理公司入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公司入库管理,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申请入库的招标代理公司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招标代理公司入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严格、规范、高效原则;(三)依法、诚信、廉洁原则。

第二章入库条件第四条申请入库的招标代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国家规定的招标代理资格;(二)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三)拥有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活动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五)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不良记录;(六)具备履行招标代理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七)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入库程序第五条入库程序如下:(一)申请入库的招标代理公司向招标人提交入库申请材料;(二)招标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公司进行资格审核;(三)招标人组织专家对申请公司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公司资质、人员配备、业绩、信誉等方面;(四)招标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入库招标代理公司名单;(五)招标人将入库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人正式公告入库招标代理公司名单。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六条招标代理公司入库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业务;(二)保持与招标人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履行招标代理职责;(三)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四)接受招标人、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招标人应加强对入库招标代理公司的管理,定期对招标代理公司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退出机制第八条招标代理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取消其入库资格:(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业务;(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三)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严重下降,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四)其他应予取消入库资格的情形。

招标代理的管理制度

招标代理的管理制度

招标代理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活动,促进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不得违法违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保守招标工作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招标工作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委托方提供专业、高效、诚信的服务。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招标代理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责任分工,确保招标代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备、备案,确保招标代理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招标代理人员进行培训,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避潜在风险,保障招标代理工作的稳定进行。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设立招标代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条招标代理部门应当设有招标代理负责人,负责招标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部门应当设有专业的招标代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招标代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方的需求,确定招标代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范围。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委托方的委托书后,按照工作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完成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保证招标文件的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评审结果,组织公示中标结果,并在必要时组织进行复议。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代理工作完成后,提交招标代理报告给委托方,进行结算和归档。

第四章质量保障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招标代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3篇)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国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第六条申请甲级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二)具有5年以上招标代理业务经验;(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具有高级招标师或者具有丰富招标代理业务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六)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招标代理业务违规行为。

第七条申请乙级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二)具有3年以上招标代理业务经验;(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具有中级招标师或者具有招标代理业务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六)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招标代理业务违规行为。

第八条申请暂定级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二)具有1年以上招标代理业务经验;(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具有初级招标师或者具有招标代理业务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六)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招标代理业务违规行为。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招标代理机构需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换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保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招标代理服务,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人员,合用范围包括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物资及服务采购等领域。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和业务资质,具有从事招标代理服务的能力。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行政许可及业务资质公示于窗口、网站或者其他适当场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明确招标代理服务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原则,保证招标代理服务的专业性、诚信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招标代理人员的职责、权利及相应的奖惩制度。

招标代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客户管理制度,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时间和服务费用等事项,保证服务质量。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代理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并制定应急预案,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第三章招标代理人员第八条招标代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遵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保守商业秘密,确保服务质量。

第九条招标代理人员应当保证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外泄,对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条招标代理人员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委托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招标代理服务。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的规定,履行招标代理服务的职责,保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招标代理服务。

第四章服务内容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为委托单位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提供招标代理咨询服务;(二)起草招标文件、答疑、澄清和变更公告等招标文件制作工作;(三)接收并审核投标文件,提供投标报价评审等服务;(四)进行招标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等相关工作。

企业招标代理公司库制度(3篇)

企业招标代理公司库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招标代理公司库的管理,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招标项目,涉及招标代理公司库的建立、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招标代理公司库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招标代理公司库的建立第四条招标代理公司库(以下简称“库”)由招标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库的建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3.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4.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5. 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和经验;6. 具备承担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

第六条招标代理公司入库程序:1. 招标代理公司自愿申请入库;2. 招标部门对申请公司进行资格审查;3. 资格审查合格的公司,招标部门组织进行实地考察;4. 考察合格的公司,招标部门将其纳入库中。

第七条库的规模应根据企业招标项目需求和招标代理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招标代理公司库的管理第八条招标部门负责招标代理公司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1. 建立和维护库的基本信息;2. 定期对库中的招标代理公司进行考核;3. 对库中的招标代理公司进行动态调整;4. 处理库中招标代理公司的咨询、投诉等问题。

第九条招标代理公司库的考核内容包括:1. 业绩考核:考核招标代理公司在库期间完成的招标项目数量、质量、效益等;2. 信誉考核:考核招标代理公司在库期间的社会信誉、道德品质等;3. 资质考核:考核招标代理公司的资质、人员、设备等;4. 诚信考核:考核招标代理公司在库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招标代理公司库的动态调整:1.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招标代理公司,招标部门将其移出库;2. 对于业绩突出、信誉良好的招标代理公司,招标部门将其优先推荐给招标项目;3. 对于有特殊需求或特殊情况的项目,招标部门可从库外选取招标代理公司。

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试行)

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试行)

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试行)作者:发布日期:2012-05-08 17:25:39 文章来源: 查看次数:659 次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的招标代理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中、省直单位选择代理机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的建立、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进库、综合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以下称备选库)由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交管办)会同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对备选库的建立实施全程监督,备选库列入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库。

第二章申请与入选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申请:(一)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二)具备有效的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代理资格(工程招标代理资质或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或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三)注册地在开封市区范围内,或者在开封市区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备案)的代理机构;(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从业人员稳定,具有从业资格证书,按照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五)申报前半年内未出现重大失误引起不良后果,未因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六)不接受招标代理机构组成联合体参加申请。

第六条申请加入备选库需提交下列资料:(一)《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入库申请表》;(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还应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公场所证明(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等);(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或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或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四)代理人员名单及职称证、身份证、在本机构的注册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从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五)按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必须备案的相关备案证明;(六)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完整版)供应商名录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完整版)供应商名录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供应商名录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供应商的管理有章可循,及时对供应商进行考核和评价,激励供应商提高供货质量,保持良好的供应关系,根据********及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本办法所建立的供应商名录库,使用范围仅限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要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即**********中所定义的第Ⅲ类及第Ⅳ类采购。

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已明确必须采用招标或竞争性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应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证的原则在供应商名录库内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违规操作。

第四条《合格供应商名录库》是单位及项目采购工作中选择、使用供应商的主要依据,对未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库》的供应商,均不得与其签订购销合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招标办负责以下工作:1、负责供应商名录库的组建及更新维护工作;2、不定期蒋供应商名录库及动态考核结果向企管办进行汇报;3、配合****集团开展供应商名录库的组建及更新工作,主要包括:拓展供应商渠道、拟定考核计划、参与考核工作、形成分析报告、提出更新需求等;4、配合****集团开展供应商名录库的维护工作,主要包括:日常管理、动态考核和定期评价;5、负责供应商管理过程中的资料信息归档工作。

第六条公司企管办负责以下工作:1、贯彻****集团的供应商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的供应商管理细则;2、对供应商管理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准入审核第七条准入审核是指按照采购需求和规定流程,审核供应商的基本条件,并就合格供应商组建名录库。

主要包括:信息收集、申请入库、资格审核、名录库建立四个环节。

第八条信息收集为方便公司各部门共享供应商资源,提高名录库的使用效率,供应商信息收集按初选、调查两个阶段进行:1.初选:1.1发起部门初选供应商:基于公司各部门已经形成较完善的供应商队伍,各部门根据拟采购事项,结合各自供应商资源,积极拓展供应商渠道,优选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环境友好、管理科学、信用良好的供应商,以质优价廉服务好为基础,通过资料文件调查、实地考核或间接询访等方式,按不同产品类别分别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

遵义市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试行)

遵义市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试行)

遵义市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综合监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现场监督管理职责,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提供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的平台和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咨询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和政府采购及其他服务招标的行为.第四条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公管办将采取年底集中评价与平时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严格考核和及时办理招标代理机构的出入库。

第六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代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申请与入库第七条由市公管办牵头,市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招标代理机构入库工作,同时对上一年已入库的单位进行复核,不满足《遵义市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试行)》入库条件的单位将被清退出库.第八条申请进入代理机构库的本地代理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有效的甲级、乙级或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二)近两年内单位法定代表人(外省招标代理机构为驻遵分支机构负责人)未因招标代理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三)近两年内未因招标代理违法行为被我市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四)未因严重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工程业务;(五)未在企业信息登记和申报名录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六)未被我市县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已达到不合格条件的。

学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遴选备用管理办法

学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遴选备用管理办法

学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遴选备用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方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学校组建为学校5万元以上招标工程抽取委托代理公司的代理企业备选。

招标代理公司应按照学校遴选方案,通过遴选并签订《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遴选备用协议》。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学校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工程代理机构的遴选、业务分配、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采取年度考核方法,参照《学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评分表》,同时根据《关于印发《采购信用评价实施方法》》的文件精神,结合工程评价,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及时办理代理机构的出、入库,实现动态管理。

第五条学校纪委和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法履行招标采购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平台,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代理机构的遴选第六条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校纪委全程监督, 每3年集中开展一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遴选工作。

每年邀请校内各相关部门对入库单位代理工程服务能力及水平进行综合评价考核,排名后5名的代理机构将被淘汰。

第七条参与遴选的代理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满足《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法实施》第十七条和《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具备健全的内控监督等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三)具备采购招标代理、工程招标代理经营范围;(四)近2年内单位法定代表人未因招标代理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近2年内未因招标代理违法行为被市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分;(五)办公条件要求:在南阳市(城)区具有独立的办公场地;组织评审工作的场地(自有或者租赁)应当具备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有独立的办公区、档案室和监控室, 必需的电脑、打印机、投影仪、胶装机和复印机等设备;(六)人员配备要求:工作人员须是专职人员,应熟悉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具有专门的评标专家库;(七)其他要求:1、工作效率高,服务态度好;2、交通便利,道路宽畅,开标时评标场所附近至少具备3个以上的停车位;3、环境整洁干净卫生,周边安静没有噪音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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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招标代理单位备选库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规范和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对招标(含政府采购,以下同)代理行为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激励机制,促进各招标代理单位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规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招标代理单位的选用行为,有力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公司商务企管部负责对招标代理单位备选库进行管理,负责按规定程序选用招标代理单位;**公司纪检相关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单位备选库管理活动和选用行为实施监督,查处招标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时,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另有要求时,按其要求执行。

二、备选库的建立
(一)招标代理单位备选库应面向社会采取公开征集、择优选取的方式建立。

征集或增补招标代理单位的公告应在网络或报刊等公众媒体上发布。

(二)初次征集招标代理单位的工作由**公司自行组织。

增补招标代理单位的工作可由**公司自行组织,也可委托已进入备选库内的一家招标代理单位代理组织。

(三)入选备选库的招标代理单位原则上应具备招标代理甲级资
质或政府采购代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同时具备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优先入选。

(四)征集和增补招标代理单位的工作由**公司商务企管部牵头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参加,**公司相关部门全过程进行监督。

(五)征集和增补招标代理单位时,**公司商务企管部负责拟订竞选方案报**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后实施。

竞选方案包括比选公告、比选文件、比选办法、工作人员名单、评审人员名单和监督人员名单,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六)征集和增补招标代理单位应发放比选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召开比选会。

比选工作应严格依据比选文件规定的比选方法进行资格审查、评审、打分,并按综合得分的高低进行排序。

征集和增补招标代理单位的比选结果报**公司审批后确定最终入选名单。

(七)入选备选库的招标代理单位应承诺接受**公司有关招标工作的管理制度,并承诺接受政府财政和审计部门对招标代理报酬的审计意见。

三、备选库的管理
(一)**公司招标代理单位备选库的管理工作由商务企管部牵头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和人员予以配合。

(二)**公司商务企管部负责组织对招标代理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工作评鉴。

对招标代理单位的工作情况所进行的工作评鉴是对备选库内招标代理单位进行奖惩的依据,也是向招标代理单位授予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招标代理工作评鉴由专门成立的评鉴小组负责。

评鉴小组的组成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商务企管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商务企管部招标工作人员。

(四)工作评鉴原则上针对的一个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进行。

当一个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完成时间间隔过大时,可以分段进行工作评鉴;评鉴以招标代理人完成项目开标结束且提交完整的招标备案资料为
限,每年度11—12月份之间对招标人进行评鉴。

(五)工作评鉴的内容包括:
1.招标代理单位的责任心和配合态度;
2.招标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招标代理单位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及问题处置能力;
4.招标代理工作是否按业主要求的时限完成;
5.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工作过失的情况。

当一个招标代理所有招标项目(或标段)均完成时,还应包括:
6.评鉴招标代理单位是否及时按规定办理合同结算。

(六)工作评鉴工作由商务企管部部门负责人召集评鉴小组召开会议进行,评鉴小组2/3以上成员参加。

具体程序如下:
1.商务企管部招标工作人员通报招标代理单位在代理行为中涉及评鉴内容的各个方面的情况;
2.评鉴小组评议确定招标代理单位的服务等级。

(七)工作评鉴结果依据招标代理单位的服务情况对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评判,按3星进行分级评定服务质量等级。

具体评鉴标准如下:
1.全部评鉴内容均符合要求的,得3星;
2.有一项内容存在轻微瑕疵的,得2星;
3.有两项及以上内容存在轻微瑕疵、或有一项内容存在严重瑕疵的,得1星。

4.评鉴年度内若按次未轮到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得2星,并保留其招标代理库选资格。

(八)商务企管部负责对评鉴结果进行记录和建档。

(九)**公司每年对所有招标代理服务的工作评鉴组织一次评优奖励,并对招标代理备选库内的所有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排序。

奖励办法如下:
1.对其服务满意的招标代理单位,保留其招标代理备选库资格。

2.对评优排序第一名的招标代理单位,视情况增加代理项目。

3.对工作评鉴全3星的招标代理单位,优先考虑承接重大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4.出现并列情形时,并列的招标代理单位轮流享有上述奖励。

(十)招标代理单位连续两个项目的服务等级获评2星,或单个项目获评1星的,将受到惩戒。

惩戒办法如下:
1.对连续两个项目的服务等级获评2星的招标代理单位,暂停承接新的招标代理业务并责令其进行整改,再根据其整改情况确定是否保留其招标代理备选库入库资格。

2.对单个项目的服务等级获评1星的招标代理单位,取消其招标代理备选库入库资格,不得再承接新的招标代理业务。

3.情形恶劣的,由**公司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不良记录备案。

四、代理单位的选用
(一)招标代理单位原则上应在备选库内选用。

在备选库内选用招标代理单位时,原则上应采取循环轮流的方式确定选用对象。

(二)所选用的招标代理单位应具备拟承接代理业务所要求的资质要求。

若采取循环轮流方式选用的招标代理单位不具备拟承接代理业务所要求的资质要求,应依序选用下一个满足条件的招标代理单位。

(三)依序轮流所选用的招标代理单位在本年度内承接的项目最多不得超过三个项目(包括上年度未招标服务完成的项目),若循环轮流至工作量饱和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再依序选用下一个招标代理单位。

(四)招标代理单位选用审批流程如下:
商务企管部发起(应说明按本办法确定招标代理单位的理由)→商务企管部审查→分管领导→总经理(若需要)→董事长(若需要)。

(五)**公司其他部门需使用备选库内的招标代理单位时,由商务企管部提供备选库内全部单位的业务承接情况及服务工作情况的
相关资料,由使用部门自行选择拟直接委托对象后按程序报批。

五、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商务企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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