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讲解
环保基础知识培训课程
环保基础知识培训课程第一节:环境保护意识1. 介绍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意义环境保护是指保护自然环境,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
环保的重要性在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保障人类健康和生存。
2. 环境保护意识的培养为了培养环境保护意识,我们需要了解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认识到每个个体都应该为环境保护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在生活中,我们可以通过节约用水、节约用电、垃圾分类等行为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第二节:环境污染及其对环境的影响1. 空气污染空气污染是指空气中的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其他有毒物质超过空气质量标准,对人类健康、农作物生长和生态平衡造成危害。
2. 水污染水污染是指水中含有有毒化学物质、微生物或其他物质,对人类健康、水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3. 土壤污染土壤污染是指土壤中存在有毒化学物质、重金属等,对农作物生长和土壤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三节:环境保护法规政策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介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2. 环境保护政策介绍政府部门出台的环境保护政策,如减少污染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环境监测等政策。
第四节:环保技术与方法1. 减少污染排放介绍如何通过采用清洁生产技术、节能减排技术,减少工业和生活中的污染排放。
2. 废物处理与资源利用介绍垃圾分类、废水处理、废气处理等废物处理技术,以及资源再生利用的方法。
第五节:环境保护与企业社会责任1. 企业环保责任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该承担环保责任,不仅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还要主动采取环保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2. 企业环保实践介绍企业可以通过使用清洁能源、推行绿色生产、加强环保宣传等途径来履行环保责任。
第六节:个人生活中的环保行动1. 节约资源介绍如何在日常生活中节约用水、节约用电、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等方式来节约资源。
2. 垃圾分类介绍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和分类方法,鼓励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积极参与垃圾分类。
环境保护基本知识大全
环境保护基本知识大全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中一个重要的议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并积极行动起来。
为了更好地了解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1. 什么是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是指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减少污染和生态破坏,以维护人类健康和生存环境的行为和活动。
2. 气候变化和全球变暖温室气体的排放是导致气候变化和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
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等,它们在大气中形成“温室效应”,导致地球表面温度升高。
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我们可以使用清洁能源,如太阳能、风能,减少能耗,推广节能减排等。
3. 自然资源保护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等。
我们应该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避免滥砍滥伐和过度开采,保护水源地、湿地和生物多样性等。
4. 垃圾分类与处理垃圾分类是减少垃圾对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
在家庭和社区层面,我们可以将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投放并循环利用。
对于难以分类的垃圾,应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理,如焚烧、填埋和堆肥等。
5. 水污染与水资源保护水污染是当前全球范围内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水资源,我们应避免将工业废水、农业排放物和生活垃圾等直接排入水体,采取合适的净水处理措施,重视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
6. 大气污染与空气质量改善大气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我们应该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加强工业污染治理、推广清洁能源等措施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7. 生态保护与物种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是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手段。
我们需要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开展植树造林、湿地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活动,减少人为破坏对生态系统造成的伤害。
8. 环境教育与行动环境保护需要每个人的参与和行动。
我们可以通过环境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从改变日常生活习惯、购物选择到参与志愿者活动,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要点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一基础知识1.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3.水污染防治法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4.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下环境经济政策包括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财政支持.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2.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3.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5.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6.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8.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9.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7.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预防、治理1.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3.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5.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6.禁止企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7.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以及、、、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8.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9.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10.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11.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1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13.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14.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15.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1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17.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18.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19.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21.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22.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23.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缴纳排污费,不能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责任.24.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25.企事业单位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三监督管理1.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针对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和排污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形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3.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5.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6.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7.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8.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9.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10.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11.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12.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13.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14.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1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16.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18.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20.国家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2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2.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23.水污染防治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4.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25.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26.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四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3.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6.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7.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8.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9.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0.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11.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12.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13.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14.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1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形主要针对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以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污染物.16.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7.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具体的环境经济政策有1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3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18.江苏省政府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环境保护基础知识
环境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实现可持 续发展。
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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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健康
环境保护对于保障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环 境污染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如空气和水污 染等。
生态平衡
环境保护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生 态系统的破坏将会对人类生存和发展造成影响 。
经济可持续发展
03
环境保护策略和方法
清洁生产和绿色技术
清洁生产
采用无污染或低污染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从源头上减少污染 物的产生。
绿色技术
推广节能减排、资源回收利用的环保技术,促进产业绿色升 级。
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
节能减排
通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推动低碳发展。
可再生能源
大力发展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降低化石能源的消耗。
2023
环境保护基础知识
目录
• 环境保护概述 • 环境问题的类型和影响 • 环境保护策略和方法 •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 环境影响评价和可持续发展 • 环境保护实践案例
01
环境保护概述
定义与目的
定义
环境保护是指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合理利 用自然资源,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 协调发展的活动。
环境保护对于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技术创新和政策调整。
全球环境问题的现状与挑战
全球气候变化
生物多样性丧失
全球气候变暖是当前最重要的环境问题之一 ,气温升高、海平面上升等现象已经对全球 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人类活动导致了大量物种灭绝和生物多样性 的丧失,这种状况还在持续。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环保法律法规培训ppt课件(精)
规范环保行为
培训有助于企业和个人了解环保法 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从而规 范自身的环保行为,避免因违反法 规而受到处罚。
推动绿色发展
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培训,有助于引 导企业和个人走向绿色发展的道路 ,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 发展。
本次培训的主要内容与收获
主要内容
本次培训涵盖了环保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体系结构、核心内容和实施要求等 方面,重点讲解了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领域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制 定了大量的环保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环保法律法规的历史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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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步阶段(1970年代)
我国环保法律法规建设起步较晚,20世纪70年代才开始制 定一些零散的环保法规。
发展阶段(1980-1990年代)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我国加快了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步 伐,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重要 法律。
宪法中的环保条款
环保基本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规定了国家 保护环境的基本职责和公民的环境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 保领域的基本法,规定了环保的基本原则 、制度、法律责任等。
环保单行法
环保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针对特定的环境问题或资源保护对象,国 家制定了大量的环保单行法,如《水污染 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环保法规对企业成本的影响
02
企业需要投入资金进行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增加企业成
本。
环保法规对企业市场形象的影响
03
企业的环保表现将影响其在市场中的形象和声誉,进而影响企
业的经营和发展。
企业经营管理中环保法律法规的遵守与应用
环境法基础知识
环境法基础知识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环境法应运而生。
环境法是指用来规范和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体系,它涵盖了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系统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和制度。
本文将介绍一些环境法的基础知识。
一、环境法的定义及意义环境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用来管理人们对自然环境的行为。
它规定了环境的基本保护要求、责任主体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等,旨在通过法律的力量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人类的生存环境。
环境法的意义在于强化环境保护意识,规范环境管理行为,减少环境破坏,保护生态平衡。
同时,环境法的实施也能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为人们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环境法的主要内容1. 自然资源管理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环境法对其进行了管理和保护。
包括土地、水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等的开发和利用,以及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恢复和修复。
2. 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是环境法的核心内容。
环境法规定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要求,如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等。
3. 环境污染防治环境污染是当前面临的严重问题,环境法对其进行了规范和管理。
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内容,要求各方主体加强控制和治理,减少排放和污染。
4. 环境与健康保护环境对人类健康具有直接影响,环境法也规定了相关保护措施。
包括饮用水卫生、室内环境污染防治、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旨在预防环境因素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三、环境法的基本原则1. 公益原则环境法以促进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为核心,注重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预防原则环境法强调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提倡预防为主,减少环境治理的成本和难度。
3. 优先原则环境法强调优先保护生态环境,通过限制和控制经济活动,确保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4. 责任原则环境法规定了环境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污染者应承担治理和赔偿的责任。
四、环境法的执行机制为了保证环境法的有效实施,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承担着重要责任。
环保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环保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环保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一些环保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环保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应用。
一、环保法律法规的定义和作用环保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解决环境问题,保护生态环境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它们的主要作用是规范环境保护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并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环保法律法规的制定是国家层面对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和管理的具体表现,其实施能够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环保法律法规的分类环保法律法规按照不同的立法主体和内容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规、民法、刑法、国际环境法等多个类别。
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对于环境保护也有相关规定。
行政法规则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主要负责环保行政管理。
民法和刑法在保护环境方面有相关条款,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责任和处罚进行了规定。
此外,国际环境法规定了国家在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对环境资源的保护、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环境监测与评价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该法还明确了行政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以及公民和组织的环境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以大气污染的预防和控制为核心内容,规定了大气污染的排放标准、监测与预报、环境质量目标的制定等。
同时,该法还设立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专门机构和基金,加强了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和保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主要针对水污染进行预防和控制,明确了水污染排放标准、水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它还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水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着重规范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处置行为,包括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与争议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与争议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与争议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中备受关注的议题之一。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法律对环境保护的规范和责任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概述环境保护法律的基础知识,并探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责任与争议。
一、环境保护法律的基础知识1.1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文件。
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明确规定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环境保护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核心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则定了具体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惩罚措施。
1.2 环境保护法律原则环境保护法律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和生态赔偿原则。
这些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
1.3 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环境污染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主要是指犯罪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如环境污染、非法排放等。
民事责任主要是指环境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如污染损害赔偿等。
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与争议2.1 制度层面的争议在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制度层面的争议。
例如,环境保护部门在执行执法时可能存在不公正、不公平的问题,这可能引发监督和申诉的争议。
此外,法律责任的惩罚力度也是一个争议点,有人认为惩罚力度不够严厉,对环境破坏者起不到威慑作用。
2.2 资源配置争议环境保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资源的有限性会引发资源配置争议。
例如,环境保护资金的来源和使用会引发争议,一些人认为应该优先保护环境,而有些人则认为资源应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
2.3 企业责任争议企业在环境保护中承担着重要责任。
然而,企业环保意识和环境保护能力存在差别,这可能导致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环境保护基本知识
赤潮
地面水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 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环 境 行 政 处 罚
5. 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 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 单位使用的。 6. 建设项目的防污设施没有 建成或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投 入生产或使用的; 7. 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同意, 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污设施,污 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的; 8. 限期治理的单位未按期完 成治理任务的。
二氧化硫(工艺废气): 一时段550mg/Nm3 二时段500mg/Nm3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三级标准 白天:65分贝 夜间:55分贝
环 境 行 政 处 罚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 和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的其它行政机关给予犯有违反环境 保护法律、法规但又不够刑事惩罚 的公民或法人的一种制裁。处罚的 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 或者使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 令停业或关闭等。应受处罚的行为: 1. 拒绝现场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 作假; 2. 拒报或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 项; 3. 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4. 引进不符合我国环保要求的技 术和设备的;
功能区划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韶钢是工业区,生产 区执行三级标准,生活 区执行二级标准) 地面水环境功能区 (韶钢排污口执行Ⅳ类 水质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标准适用区 (生活区2类,生产区 3类)
生态系统
功能区划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 地区。一类区执行空气质量一 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 污染源,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 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环境保护工作基础知识讲座
题目:环境保护基础知识内容一·人类与环境<一> 人与环境的关系<二> 环境与人类的关系<三> 环境的危机是人类的危机<四> 环境的构成二·环境问题的由来与发展<一> 什么是环境及环境问题<二> 环境问题的主产生与发展<三> 环境问题的实质<四> 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存在着短期、远期危害三·环境科学与环境保护<一> 环境科学<二> 环境保护四·中国环境保护的发展历程<一> 中国环境保护的发展历程<二> 铜仁地区环境保护机构发展概况五·环境保护是世界潮流、是全人类的共同认识<一> 环境保护是新时代的潮流和共识<二> 铜仁地区的环境现状<三> 环境保护工作抓什么<四> 如何对待和管理招商引资企业<五> 树立科学的发展观题目: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授课人:石成发目的:通过学习在抓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小康社会的工作中,在各自领导岗位的决策上,了解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重视关心环保,把环境保护的法律、发规落到各项工作的实处,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相协调,改善生存环境让人民群众吸上清洁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吃上放心的食物。
时间:约2.30小时方法:理论讲解要求:精力集中,不影响他人,做好笔记。
内容:一、人类与环境二、环境问题的由来及发展三、环璋科学与环境保护四、中国环境保护的发展历程五、环境保护是世界潮流、是全人类的共同认识现在开始讲第一个大类容一·人类与环境<一>、人与环境的关系1自然界中的一切物体都是物、人与物的根本区别是:人有意识,人是创造的主体,而物没有意识,是被动的客体。
我们所说的环境,是自然环境。
自然环境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一切自然物的总和。
环保基础知识培训资料
环保基础知识培训资料1. 环保意识的重要性环保是指人们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行为和活动。
具备环保意识是每个人的社会责任,只有提高环保意识,才能更好地保护地球家园。
环保知识培训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大家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增强环保意识。
2. 节约能源的方法能源是维持人类生活活动所必需的资源,但能源的消耗对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为了减少能源的浪费,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大力推广高效节能的家电产品,如LED灯和节能空调。
其次,我们可以在日常生活中注意节约用电,比如关灯、拔电器等。
最后,倡导公共交通工具的使用,减少私家车的使用,从而减少能源的消耗。
3. 减少废物产生垃圾的产生对环境造成了持续的污染,所以减少废物的产生是环保的重要举措。
我们可以通过分类垃圾的方式来减少废物量,同时也方便垃圾的再利用。
此外,我们还可以选择使用可降解的物品,如纸质袋子代替塑料袋,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 植树造林的重要性植树造林是一种重要的环保行为,它可以改善环境,保护生态平衡。
植树不仅可以增加森林面积,还可以净化空气,调节气候。
同时,森林也是许多动植物的家园,对保护生物多样性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因此,我们要积极参与植树造林的活动,为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5. 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政府出台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是推动环保工作的重要支撑。
了解并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政府也在积极倡导各项环保政策的实施,如鼓励使用清洁能源,限制工业排放等。
我们要积极宣传并响应这些政策,共同努力保护环境。
6. 小结环保基础知识的培训对于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非常重要。
节约能源、减少废物产生、植树造林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是我们应该关注的环保问题。
通过培训,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环保的重要性,进而积极行动起来,为实现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希望每个人都能成为环保事业的积极参与者,共同守护我们的地球家园。
企业环保基础知识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 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 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 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 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保法律法规篇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 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 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 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保常识篇
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来源
建筑施工 交通运输 社会生活 工业生产
噪声污染定义
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 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嗦产生 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 工作的声音统称为噪声。而 只有当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时,才被 认定为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治理
噪声污染危害
环保常识篇
环保常识篇
固废污染来源
固体颗粒 垃圾 炉渣 污泥 废弃的制品 破损器皿 动物尸体 变质食品 人蓄粪便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单选题1、生态环境部门()向社会公开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于《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A.依法B.依规C.依法依规D.依规依法解析:根据《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参与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
参考答案C2、国家()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多个单位和个人之间就土壤污染责任承担及责任份额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来源于《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A.鼓励B.支持C.引导D.促进解析: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多个单位和个人之间就土壤污染责任承担及责任份额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综合考虑各自对土壤的污染程度、责任人的陈述申辩情况等因素确定责任份额。
参考答案A3、省人民政府和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树立(),确立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促进发展的方针,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来源于《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A.可持续发展观B.科学发展观C.可循观发展观D.绿色发展观解析: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和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树立科学发展观,确立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促进发展的方针,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参考答案B4、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题库A.利民B.便民C.为人民服务D.尊重当事人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参考答案B5、下面说法正确的是来源于《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A原“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的分类继续保留B修改了“分级”的要求,增加了三级标准,并修改了各级标准的执行范围C关于执行去除率限值的规定继续保留D删去“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一节解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修改了标准名称;——修改了标准的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设计日处理能力<500 m3 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修改了农村医疗机构废水管理的规定,本标准规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应混入医疗机构废水(见4.2 和2018 年D GB/T 31965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餐饮废水应经隔油处理后,动植物油符合GB/T 31962 的规定,方可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参考答案:B填空题6、本办法所称的()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
化工企业新员工环保基础知识培训课件
一、环境保护基础知识
2、什么叫环境污染?
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一、环境保护基础知识
3、环境的自净作用及其被破坏的后果。
由于大气、水、土壤等具有扩散、稀释、氧化还原以及生物降解等作用,所以人类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质的浓度和毒性会自然的降低,这些现象叫做环境的自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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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们共同的心愿。
从我做起,保护环境,共建美好家园!
宜化环保管理理念
5、环境保护的对象
对自然环境的保护,防止自然环境的恶化,包括青山、绿水、蓝天、大海。
一、环境保护基础知识
5、环境保护的对象
对人类居住、生活环境的保护。
一、环境保护基础知识
5、环境保护的对象 对地球生物的保护。
二、环境保护专业知识
我国环境保护形势。
二、环境保护专业知识
我国环境保护形势。
二、环境保护专业知识
新员工环保基础知识培训
环保监察部:郑泽民 电 话: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环保培训
目录
CONTENTS
01
环境保护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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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国家环保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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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环境保护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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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宜化环保管理理念
单击添加文本具体内容
一、环境保护基础知识
二、环境保护专业知识
pH值=-log[H+] 它表示水中污水的酸碱性。pH值<7是酸性,pH值>7是碱性。一般要求在6-9之间。
PH定义:pH值(Pondus hydrogenii )指污水中氢离子浓度的负对数。无当量。
便携式PH计 在线监测
环境保护基础知识培训材料
环境保护基础知识
▪ 1977年 关注臭氧层破坏、水土流失、土壤退休和滥伐森林 ▪ 1978年 没有破坏的发展 ▪ 1979年 为了儿童和未来---没有破坏的发展 ▪ 1980年 新的10年,新的挑战---没有破坏的发展 ▪ 1981年 保护地下水和人类食物链:防治有毒化学品污染 ▪ 1982年 纪念斯德尔摩人类环境会议10周年----提高环境意识 ▪ 1983年 管理和处置有害废弃物:防治酸雨破坏的提高能源利
范,既有基本法又有单行法,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既有污染 防治法又有自然保护法,有行政规范也有民法规范、刑法规范和 其他部门规范。 ▪ (三)科学技术性:涉及到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评价等各 个科学技术领域。
回目录
环境保护立法和执法
▪ (四)地域性:在保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允许制定一些体现地 域特点的特殊规定,原则上要高于全国性的要求。
回目录
环境保护立法和执法
六、环境保护法体系由哪几部分组成 ▪ (一)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的规范。 ▪ (二)环境保护基本法律规范。 ▪ (三)专门性环境保护法律规范。 ▪ (四)环境标准。 ▪ (五)其他法律部门中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 (六)我国加入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
七、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的规范 ▪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 当事人可能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当事人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 院起诉。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当事人的听证权
注册环保专业基础考试知识点汇总
注册环保专业基础考试知识点汇总环保专业基础考试知识点汇总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环保法律法规的概念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原则- 其他环保法律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2. 环境监测与评估- 环境监测的概念和目的- 环境监测的方法和技术- 环境监测的常用指标和参数,如大气中的颗粒物浓度,水质中的溶解氧含量等- 环境评估的步骤和方法,如环境影响评价,环境风险评估等3. 污染物的排放与控制- 污染物的分类和特点- 污染物的排放途径和控制方法,如大气污染物的控制措施,水污染物的处理方法等-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4. 环境修复与生态保护- 环境修复的概念和目标- 环境修复的方法和技术- 生态保护的原则和方法,如生态补偿,生物多样性保护等5. 环境管理与可持续发展- 环境管理的概念和原则- 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如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原则,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6. 环境工程与环境技术- 环境工程的概念和目的- 环境工程的主要内容和技术,如废水处理技术,废气处理技术等- 环境工程的设备和设施,如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7. 环境教育与公众参与- 环境教育的概念和作用- 环境教育的方式和方法,如宣传活动,教育项目等- 公众参与的意义和作用,如公众听证会,环境保护组织等8. 环境政策与国际合作- 环境政策的概念和目标- 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国际合作和环境保护,如国际环境公约,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9. 环境经济与环保产业- 环境经济的概念和原理- 环保产业的发展和作用,如清洁能源产业,环保工程设计等- 环保产业的政策支持和市场前景总结起来,环保专业基础考试知识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监测与评估、污染物的排放与控制、环境修复与生态保护、环境管理与可持续发展、环境工程与环境技术、环境教育与公众参与、环境政策与国际合作以及环境经济与环保产业等方面的内容。
安全环保法规培训
安全环保法规培训导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安全和环境保护问题。
为了提高企事业单位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普遍将安全环保法规培训作为一项必修课程。
本文旨在探讨安全环保法规培训的重要性以及如何进行科学、合理的培训。
一、安全环保法规培训的重要性1.1 保障员工安全安全是企事业单位员工的第一要务,也是企事业单位的基本责任。
通过开展安全环保法规培训,能够帮助员工了解并掌握安全操作规范,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有效降低工作中的安全风险,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1.2 保护环境环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问题,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环境法规和政策。
开展安全环保法规培训可以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使其了解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减少环境污染和对自然资源的损害。
1.3 提升企业形象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员,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融入到可持续发展的大趋势中。
通过安全环保法规培训,企业能够提升自身的责任形象,为员工树立正确的安全环保价值观,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竞争力。
二、安全环保法规培训的内容2.1 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环保法规培训的核心内容是讲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包括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
员工应该了解自己在工作中的权益和义务,同时也要了解企业的安全环保责任,明确自己在工作中的安全责任。
2.2 应急处置措施在工作中,可能经常面临突发事件和应急情况。
安全环保法规培训应该包括针对不同场景的应急处置措施培训,包括火灾逃生、突发事故应对等。
员工需要了解应急设施的位置和使用方法,能够迅速有效地做出应对。
2.3 安全规程和操作要求不同行业有不同的安全规程和操作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规程和操作要求,并通过培训方式传达给员工。
员工需要了解自己岗位的安全操作规范,做到心中有数,确保工作中的安全。
三、安全环保法规培训的方法与效果3.1 方法安全环保法规培训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包括专题讲座、教材培训、现场演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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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一基础知识1.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3.《水污染防治法》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4.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下环境经济政策包括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财政支持。
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2.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3.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5.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6.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7.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预防、治理1.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
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5.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禁止企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7.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8.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9.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10.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1.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1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13.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14.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15.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1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17.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18.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19.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1.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2.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3.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缴纳排污费,不能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责任。
24.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25.企事业单位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三监督管理1.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针对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和排污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形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
3.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5.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6.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7.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8.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9.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10.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11.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12.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13.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14.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