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公司法案例
新《公司法》案例全篇
评议: 该案是发起人违反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而导致公司
不能设立的典型案例,股东因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申请公司 设立登记而要求退股,合理合法,发起人拒绝股东要求无法无据, 人民法院判决完全正确。
发起人在不同意股东要求退还股东的要求时提到法律规定“股东 不得抽回股本”,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公司法》第92条规 定除下述三种情形外,股东不可抽回股本:
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出资形式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 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 其中: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 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为公司按期募足了股份,目前正在积 极筹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股东的要求不仅有违股金不可抽回的法 律规定,而且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因未按期募足资金而不能成 立,致发起人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不同意股东的要求。
双方几经协商未达成一致,诉至人民法院。
请问:如果你是法官,你是否经过审理,拿出“判决青花股份有 限公司的发起人按股东所缴股款加算银行利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予以一次性退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之审理意见?
1. 未按期募足股份; 2.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3. 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发起人如果满足了上述三种情形,认股人不得抽回所认缴的股份; 认股人只有在发起人未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时,才有权要求发起 人返还所认购的股份。
《公司法》规定的股本不可抽回,是公司制度的一大特征。公司的资产,是公 司完整性和正常运行的保证,也是全体股东基本利益的保证,而股本则是公司经 营的物质基础,是公司成立、生存、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同时还是公司对债权 人的债权最低担保额,是公司的信用标准,因发起人没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公 司不能设立,股东认缴的股份失去了投资意义,股东要求发起人返还认缴股金的 要求是合理的。《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 止日期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行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 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企业法案例及法律依据(3篇)
第1篇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张三为法定代表人。
2015年,科技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决定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同年,科技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成立全资子公司,并选举李四为子公司法定代表人。
然而,在子公司成立过程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因对公司发展方向存在分歧,导致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
随后,张三以李四违反公司章程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李四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 李四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2. 法院是否应解除李四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四)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2)第四十条:董事会成员不得超过十三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五)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第五十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李四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科技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李四未经股东会同意,擅自担任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了公司章程。
因此,李四的行为构成对公司章程的违反。
2. 关于法院是否应解除李四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典型公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甲出资40%,乙出资30%,丙出资30%。
公司成立初期,甲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乙担任公司监事,丙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公司主营业务为软件开发和销售。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甲、乙、丙三位股东在公司管理和发展方向上产生了分歧。
甲认为公司应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竞争力;乙则主张公司应注重市场营销,扩大市场份额;丙则认为公司应保持稳健发展,避免过度扩张。
由于意见不合,公司管理陷入僵局。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乙、丙两位股东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甲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要求甲赔偿因其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案件焦点:1. 甲是否具备法定代表人的资格?2. 甲是否履行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3. 甲是否对公司损失负有赔偿责任?案例分析:一、甲是否具备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选举产生。
在本案中,甲作为公司设立时的法定代表人,其身份合法有效。
因此,甲具备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二、甲是否履行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负有如下职责:1. 依法代表公司行使职权;2.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3. 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害;4. 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管理和发展方向上存在严重分歧,未能有效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具体表现在:1. 甲未能协调乙、丙两位股东的意见,导致公司管理陷入僵局;2. 甲未能有效组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公司业务发展受阻;3. 甲未能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导致公司遭受损失。
因此,甲未能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三、甲是否对公司损失负有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分析案例及分析
案例分析【案例1】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情况如下:(1)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A企业、B企业、C企业共同投资于2006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A企业认缴的出资为600万元,B企业认缴的出资为300万元,C企业认缴的出资为100万元。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A企业、B企业、C企业的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5%,其余75%的出资在2007年7月1日前缴足。
(2)2006年2月,甲公司为A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时,A企业、C企业赞成,B企业反对,股东会通过了该项决议。
(3)2006年3月,A企业将实际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价250万元转让给甲公司,为此,给甲公司造成了150万元的经济损失。
(4)2006年4月,甲公司采取欺诈手段,与乙公司签订了10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公司依约发货后,甲公司股东蓄意转移公司财产,以甲公司财产不足为由拒绝支付乙公司的货款。
(5)2006年5月,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给甲公司造成了200万元的经济损失。
B企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6)2006年6月,C企业拟将自己的全部出资对外转让给D企业,C企业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A企业、B企业征求同意,但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40日内未予以答复。
(7)2006年7月1日,甲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公司分立决议,在股东会表决时投反对票的B企业请求甲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但B企业与甲公司在60日内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东会对担保事项的表决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A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公司常见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律事务日益复杂。
本文将分析几个公司常见的法律案例,并对其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一、案例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例简介:甲公司股东乙将其持有的10%股权转让给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为100万元,丙应在签订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
然而,丙在支付部分款项后,以公司经营不善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法律分析:1.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乙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2.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丙应在签订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
丙未按约定支付,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丙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违约责任。
二、案例二:公司设立纠纷案例简介: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公司,甲为法定代表人。
公司设立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因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问题产生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甲、乙、丙三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
法律分析:1. 公司设立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本法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虽存在分歧,但符合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公司设立应为有效。
2. 公司设立纠纷的处理: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之间因出资、公司设立等问题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公司设立纠纷。
三、案例三:公司合同纠纷案例简介:甲公司作为买方,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企业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科技公司拥有一系列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并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
然而,在2019年,科技公司发现其一款名为“XX办公软件”的产品被另一家公司(以下简称“侵权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复制、销售,严重侵犯了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
二、案例描述1. 侵权事实侵权公司在未经科技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复制、销售“XX办公软件”,并在其产品包装、宣传材料中使用了与科技公司产品相同的名称、商标和功能描述。
科技公司通过市场调查发现,侵权公司的产品销售量较大,对科技公司的市场份额造成了严重冲击。
2. 知识产权纠纷科技公司认为侵权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1)著作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对“XX办公软件”享有著作权,侵权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复制、销售该软件,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商标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在本案中,侵权公司在其产品包装、宣传材料中使用了与科技公司产品相同的名称、商标,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3)商业秘密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对“XX办公软件”的相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侵权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复制、销售该软件,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
李国庆公司法经典教学案例
李国庆公司法经典教学案例一、事件背景。
当当网曾经是国内知名的电商企业,李国庆和他的老婆俞渝那可是当当网的创始人。
这就好比两人一起精心打造了一个超级大的商业城堡。
二、控制权争夺大戏。
1. 夫妻矛盾初现。
本来啊,夫妻同心,其利断金。
可是呢,随着当当网越做越大,这两口子之间就开始出现分歧了。
就像在一艘大船上,船长和大副开始对航行方向有了不同意见。
李国庆觉得自己对当当网的发展有着独特的想法,俞渝也不甘示弱,毕竟她也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付出了巨大的心血。
这时候,公司内部的权力平衡就开始动摇了。
2. 抢夺公章闹剧。
有一天啊,李国庆带着几个人,风风火火地冲进当当网办公室,把公章给拿走了。
这公章可就像古代的虎符一样,在现代公司里,那可是权力的象征。
他这一举动就像是在平静的湖水里投下了一颗超级大炸弹。
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呢,这种抢夺公章的行为是非常不正规的。
公司的治理结构是有一套完整的流程的,公章的保管、使用都应该遵循一定的规定。
李国庆可能觉得自己是创始人之一,对公司有控制权,但是这种擅自抢夺公章的做法,就好比一个人觉得自己是房子的主人之一,就直接撬锁进去抢房产证一样,是违背正常公司运营规则的。
而且这一闹啊,当当网的内部管理乱成了一锅粥。
员工们都不知道该听谁的,供应商也开始担心和当当网的合作会不会受到影响。
这就好比一艘船,船长和大副在甲板上大打出手,船员们都不知道该往哪儿划船了。
3. 公司治理结构的冲击。
在正常的公司法框架下,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是有明确的权力划分的。
李国庆和俞渝的这场争斗,让当当网的这些治理机构都陷入了瘫痪状态。
比如说,本来董事会要决策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可是因为他们俩的矛盾,董事会成员都没法正常开会,更别说做出决策了。
这就告诉我们,在设立公司的时候,一定要把公司治理结构的各个环节都设置得非常清晰。
比如股东会怎么开、多少比例的股东同意才能做什么样的决策;董事会成员怎么选,董事会的决策流程是什么。
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案例1:江阴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
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
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
4个发起人各认购 200万元,其余 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
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
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七多一点。
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
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
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
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倭,谁也不愿承担。
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
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回答问题: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案例2:一年前甲、乙、丙发起设立A有限公司,甲拥有30%的出资比例(股权)。
现在甲欲将股权转让给丁,售价50万元,乙、丙接到通知后,明确表示无兴趣购买。
甲、丁逐签订一份转让协议,约定一周后向公司申请相应的变更手续,丁当即交付50万元给甲。
三天后甲又遇到戊,戊出价60万元,于是二人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且在当天申请公司注销了甲的出资证明书,发给了戊新的出资证明书,修改了公司章程,并由公司出面申请办理了变更登记。
几天后,丁发现以上事实。
回答问题:(1)本案中,丁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2)如果乙、丙都不同意甲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三人如何处理甲的股权转让问题?(3)本案中,丁和戊谁能成为公司的新股东?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有怎样的法律效力?案例3:正大有限责任公司是光明百货商店和东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
公司法案例(一)
公司法案例(一)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
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
等等。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答案分析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是:(1)第1条公司由三方组建。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
(2)第5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工作。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须设董事会,只是在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情况下,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但这仅是例外,并不排除在股东人数少、规模小设董事会的情况。
其余的条款均不符合法律规定:(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而第2条约定30万元人民币则不符合规定;(2)第3条约定以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折价出资的金额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规定;(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是依出资人比例享有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的,因此,第4条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规定;(4)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而不是经理。
因此,第6条约定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出资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投资,须按转让投资的方式进行。
企业法律实务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分别出资300万元、400万元和300万元,持有公司30%、40%和30%的股份。
公司成立初期,三人关系融洽,共同致力于公司发展。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三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5年,公司决定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张三提出将个人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公司,由公司以1亿元的价格收购。
李四、王五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张三的股权转让价格过高,不符合公司实际价值。
双方协商未果,张三遂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其股权转让有效。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所提出的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2.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3. 股权转让是否损害了李四、王五的合法权益?三、法院审理1. 关于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的问题,法院认为,张三所提出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亿元,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合理性。
经审理,张三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1亿元的价格合理,因此法院认为张三所提出的股权转让价格过高。
2.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决定股权转让事宜,股权转让协议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王五未召开股东会,也未取得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协议不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
3. 关于股权转让是否损害了李四、王五的合法权益的问题,法院认为,张三在未取得李四、王五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提出股权转让,其行为已构成对李四、王五合法权益的侵害。
四、法院判决1. 驳回张三要求法院判决其股权转让有效的诉讼请求。
2. 判令张三与李四、王五重新协商股权转让事宜,协商不成,可依法转让股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企业法律实务中的股权转让问题,以下为几点启示:1. 股权转让需遵循合法、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 股权转让协议需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否则协议无效。
有关公司法的案例
有关公司法的案例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法逐渐成为重要的法律领域之一。
在实践中,许多公司法案例涉及到了公司的注册、组织架构、董事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等方面。
下面就来介绍一些有关公司法的典型案例。
1. 某公司涉嫌违反公司法,被罚款50万元。
该公司在注册时虚构了注册资本,董事会成员也存在违规任职情况。
最终,该公司被责令改正并罚款50万元。
2. 某公司因股权转让而发生合同纠纷。
该公司与买方签订了股
权转让协议,但在交割前,卖方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了第三方。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需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 某公司因董事会成员之间在决策中存在利益冲突而发生纠纷。
在公司治理方面,董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公司利益,并保持公正、诚信的态度。
4. 某公司与供应商之间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纠纷。
在签署合同前,公司应当审慎考虑合同条款,并保证履行合同。
若出现违约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减少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公司法是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的重要法律体系。
企业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加强内部治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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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企业法案例分析1
3、甲、乙、丙认购650万元不合法,没有达 到公司法规定的35%的比例。
4、公司将向社会公开募股1350万元不合法, 最多向社会公开募股1300万元。
五、案例分析题(10分)
请回答:
(1)李某违反了哪些法律义务?
(2)监事会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
(3)如果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将如何处理?
(1)李某违反了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侵占了 公司的商业机会。
(2)监事会可以采取请求董事会对李某进行起 诉,董事会如果不起诉,监事会可以向法院起 诉。
(3)如果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认定李某违反 忠实义务,责令李某将收取的4万元酬金返还 公司,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1)三方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2 000万元。
(2)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1 00万元,丙以其专 利作价出资5 00万元。
(3)股份有限公司将向社会公开募股1 3 50万元。 请指出上述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
由。
1、三方作为发起人设立股份公司合法,已经 达到公司法规定的2个以上。
例进行分配,如果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平均分 配。
五、案例分析题
2005年大地食品厂(国有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要求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该企业在 呈报的改建计划中提出:本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 公司时,为避免工作量过大,不向社会公开发行 股票,也不找其他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 资本为1 000万元人民币,先以本企业原有净资产 800万元为公司成立时的股本,不足部分,视股份 有限公司发展需要,在适当的时候向社会公众募 集。原企业是一个技术先进的企业,拥有多项专 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作为股本的800万元净 资产中,包括300万元专利技术作价。
公司法案例
第四讲公司法案例【案例1】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
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
(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在本题中,董事谢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委托方式不合法。
(2)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3)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4)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案例2】甲、乙、丙于2002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
2005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公司法案例分析七例
公司法案例分析七例案例一:出资形式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请问:(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请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分析]:(1)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
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第27条只规定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我国《公司法》上没有规定。
(2)甲公司可以成立。
因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必须在3万元以上(26条),C的出资虽然不符合公司法要求,A、B出资相加超过3万元,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
股东人数也符合规定(24条:50个以下)案例二:公司对外投资云衣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张×、李×、吴×3人共同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设立,该公司近年来经营情况良好,为拓展业务,扩大经营,3人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向某合伙企业投资100万元。
(2)与宏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另一有限责任公司——实地有限责任公司,专门生产运动鞋。
实地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为达到控股目的,云衣公司决定出资210万元。
请根据你所学的《公司法》相关知识,对该两项投资作一判断,并说明理由。
分析:(1)我国《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组成,且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云衣公司投资某合伙企业,不符合《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为法律所禁止。
《经济法》企业法公司法案例分析
《企业法》案例1、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其就职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面临破产。
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
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
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
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
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问题: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提示: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1)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能有“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
(2)“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注册资本不作为对外债务承担的担保。
(3)经营场地。
“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设立独资企业必须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工资中应当包括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基本保险。
公司法企业法案例
公司法企业法案例
有关公司法和企业法的案例如下:
1. Enron丑闻案:Enron是一个能源交易公司,在2001年因为财务造假和管理层腐败行为而破产。
这个案例揭示了公司法中的会计准则和报告要求,以及企业法中的管理责任和董事会职责。
2. Uber与司机合同案:Uber是一家运输网络公司,与其司机签订的合同涉及到公司法中的劳动关系法规和企业法中的合同法规。
这个案例引发了关于雇佣关系和劳动权益的争议。
3. Facebook隐私权案:Facebook因为未经用户许可,将用户个人数据分享给第三方,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案件。
这个案例涉及到公司法中的数据保护法规和企业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4. 菲斯克汽车破产案:菲斯克汽车是一家电动汽车制造商,在2013年因为生产计划问题和资金困难而破产。
这个案例涉及到公司法中的破产程序和企业法中的资金管理规定。
5. 阿里巴巴上市案:阿里巴巴是一家中国电子商务巨头,在2014年在美国上市。
这个案例涉及到公司法中的上市规定和企业法中的证券法规。
以上案例展示了在公司法和企业法领域中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和法律规定。
企业的典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系统集成业务。
公司成立之初,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张三持股60%,李四持股30%,王五持股10%。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尤其是在公司发展方向、利润分配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
2018年,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就公司股权及利益分配问题发生纠纷,张三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是否合法有效?2. 公司的利润分配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3. 李四、王五是否违反了股东忠诚义务?三、案例分析(一)股权比例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按照出资比例持有相应股份,其股权比例合法有效。
(二)利润分配的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利润时,应当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本案中,公司章程规定利润分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但实际分配过程中,李四、王五提出张三未按比例分配利润,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
经法院审理,认为张三未按比例分配利润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股东忠诚义务的违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忠诚于公司,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本案中,李四、王五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多次向外部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李四、王五的行为违反了股东忠诚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1. 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的股权比例合法有效;2. 张三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比例分配公司利润;3. 李四、王五违反了股东忠诚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启示1. 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公司章程,确保自身权益;2.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防止商业秘密泄露;3. 股东应忠诚于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法课程思政典型案例
公司法课程思政典型案例一、公司章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例某公司的章程规定了董事会成员的选举方式,但该方式与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不一致,违反了法律规定。
结果,公司的董事会成员选举无效,导致公司管理混乱,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二、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导致财务风险的案例某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内部控制不完善,导致资金流失、财务数据失真等风险。
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最终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营。
三、公司董事会成员利益冲突的案例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在决策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违背了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义务。
他们在决策中谋取个人利益,导致公司经营不善,股东权益受损。
四、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的案例某公司未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违反了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这导致股东无法有效行使股东权益,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案例某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导致股东和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对公司的投资决策产生了不良影响。
六、公司高管违规操纵股价的案例某公司高管通过操纵股价获取非法利益,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公平交易原则和信息披露义务。
这种行为损害了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正和透明。
七、公司资金占用的案例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资金占用禁令。
这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为经营活动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
八、公司虚假宣传的案例某公司在宣传和推广产品时夸大其词,夸大产品的功效和市场前景,误导了消费者和投资者。
这种虚假宣传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真实宣传原则,损害了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
九、公司未按时披露年度报告的案例某公司未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期限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信息披露的要求。
这导致股东和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影响了市场的正常运行。
十、公司未履行社会责任的案例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环保法规,排放大量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公司法同案不同判的典型案例
公司法同案不同判的典型案例
以下是两个公司法同案不同判的典型案例:
•鸿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姚锦城公司决议纠纷上诉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或股东出资协议确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系股东之间达成的合意,除法律规定或存在其他合理性、紧迫性事由需要修改出资期限的情形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出资期限的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公司股东滥用控股地位,以多数决方式通过修改出资期限决议,损害其他股东期限权益,其他股东请求确认该项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郑少爱、广州霍利投资管理企业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股权回购条款系常见的对赌条款,在“赌”的条件成就时,回购义务主体需要承担股权回购义务,向投资方支付股权回购款。
股权回购条件触发时,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由合同约定的回购主体履行回购义务应无其他争议,但是随着小马奔腾案判决的尘埃落定,投资方成功的将回购义务主体的配偶一并列为了承担回购义务的主体。
公司法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可能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和判决。
公司法案例 解析
公司法案例1-8解析第一章[案例1]张丽华是一位个体商人。
她与另一位个体工商户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家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买下了她全部家业,不过,公司并没有给她现款,而是给她债权(即公司承认欠她的钱)。
张丽华拥有了公司全部资本的94%,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最终解散。
张丽华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她借给公司的钱;但是,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主张,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公司成立前完全一样,而且张丽华拥有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所以实质上,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就是张丽华的私人企业。
因此,张丽华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张丽华无权要求公司财产偿还所欠其的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以清偿债务,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答】该案件中,张丽华与另一位个体工商户共同出资,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来看,即使张丽华对该公司绝对控股,也并不影响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并不能说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是张丽华的私人企业。
但是本案中,张丽华的身份特殊,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她实际掌握了公司的决策权与控制权。
她将家业卖给公司的行为,可以称作“关联交易”。
我认为张丽华的案件中,需要审查张丽华的交易行为是否经过了公司中无利害关系股东、董事的同意,以及该交易本身是否公平合理。
张丽华应对此负举证责任。
如果该关联交易符合这两个特殊要件,则张丽华理应和其他债权人一样享有平等的普通债权。
反之,张丽华应当负《公司法》第21条所述的赔偿责任,并且认定其与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
第二章[案例2]兴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其中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星海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二是宏利制衣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
2003年7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兴盛集团公司董事长王某遇到万利棉纺厂厂长李某,李某称其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王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棉布,遂给李某牵线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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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公司法案例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企业与公司法学200案例1、甘肃省第一个由混合资本构成的工业集团--甘肃大地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月27日上午在兰州成立。
近年来,大量的中小轮胎生产企业投入市场竞争,给甘肃省国有轮胎橡胶行业的“龙头老大”甘肃省轮胎厂带来压力。
从1994年起,该厂使陷入连年亏损的境地。
为了尽快摆脱困境,甘肃省轮胎厂经过反复论证,决定与民营企业海口友华物业发展公司、甘肃建禾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金城橡胶厂及甘肃省轮胎厂所属防水材料厂共同发起,组织建以国有资本为主导的、混合经济成份的大型轮胎、橡胶企业集团公司。
公司总资产2亿元,注册资本4200万元人民币。
请分析:(1)上述组建集团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说明理由。
(2)试述其法定程序。
2、某五金工具厂原有产品销路不畅,亏损严重。
1988年8月,看到市场上电冰箱热销,于是决定转产生产电冰箱。
由于没有自有资金,遂通过特殊关系向银行借款30万元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借用某单位礼堂作为生产场所,在无技术的情况下,生产电冰箱,后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获。
请:(1)试述企业登记的法律意义。
(2)从企业法的角度试分析工商局的行为。
3、 1994年8月26日,××市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合并包括青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部分企业,授权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组建伊利乳业集团。
内蒙古青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伊利实业有限公司一样,同为大型国有乳业公司,1994年经过改革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效益一直不错,所以这次合并遭到了该公司的极力反对。
请:(1)试述国有的程序.(2)分析本案中企业合并适用的具体法律.4、建于1968年的青岛汽车厂,拥有亿元固定资产,但由于技术装备落后,资金困难,多年来汽车的产量一直到2000至3000上徘徊不前,经济效益很不理想,有的年头还出现亏损,成立于50年代的青岛拖拉机总厂,也由于同样的原因而成为青岛市的“包袱”。
5、某地区为开发当地丰富的农业资源,充分利用农作物秸杆,设立了一个中型造纸厂,由于技术落后,环境污染严重,最终被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解散。
请结合上述两例:(1)试述企业市场准入的法律意义。
(2)试述企业市场退出的形式及其程序。
6、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
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
经查,A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请问:(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的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7、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1998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
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表示自己是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8、李某退休后个人出资开办了一家饭店,生意兴隆。
另有某渔场由甲乙丙三人合伙建立。
因为李某的饭店经常从某渔场进货,于是李某与某渔场协商入伙,某渔场告之李某渔场尚有未到期的银行贷款5万元没有清偿,但李某认为该渔场有发展前景,还是决定入伙。
李某与渔场的合伙人甲乙丙订立了书面入伙协议,决定以现金出资1万元,并且某渔场同意按批发价的8折向李某的饭馆供应各类活鱼。
李某入伙后三个月,某渔场的银行贷款到期,由于某渔场无力偿还全部贷款,于是李某与某渔场的其他合伙人甲乙丙一同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银行承担了清偿责任,其中李某按照约定承担了1万元的份额。
但是由于李某一直未向渔场履行出资义务,某渔场的另外三个合伙人甲乙丙决定将李某除名,三人商议后,即派甲到李某的饭馆告知该决定。
李某对该决定不同意,认为自己已经替合伙企业承担了1万元的责任,正好与出资相抵。
但是甲乙丙三人认为李某想赖帐,没有商量的余地,并且向李某供应的鲜鱼的价格也只按批发价,不能在折扣优惠。
李某感到十分的气愤,后因心脏病发作导致死亡。
李某死后,李某的儿子继承了某饭馆继续经营,但对某渔场甲乙丙气死其父怀恨在心,决定找这三个人讨个说法。
甲乙丙三人却认为此事与李某的儿子无关,拒绝同李某的儿子商议,李某的儿子无赖之下,将甲乙丙三人起诉到法院,请求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其父李某分配合伙的收益,退还已为某渔场承担的1 万元的贷款等。
请问:(1)李某的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请具体说明。
李某提出用偿债的1万元与其出资相抵是否合法为什么(2)甲、乙、丙对李某的除名决定是否有合法的依据李某的退伙是否已经发生为什么如果李某对退伙的决议有异议应该怎么办(3)李某的儿子是否有权继承某饭馆为什么(4)李某儿子对甲乙丙的起诉是否有合法根据李某的儿子能否继承其父在某渔场合伙人的身份请说明理由。
9、王某决定出资办一个小型食品加工厂,于是说服全家人,用其家庭资产8万元出资,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在投资栏目中王某注明为个人财产;企业名称为好味食品公司。
工商部门指出其中的错误。
王某更正后,与2000年2月16日予以注册登记。
企业成立后,王某聘请吴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吴某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过王某的同意。
2000年8月2日,吴某未经王某同意,一好味企业的名义向甲企业购进一批价值万元的劣质货物。
2000年12月,吴某从银行贷款10万元购买住房,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吴某以好味企业的财产进行了抵押,贷款到期后,吴某没有还清全部贷款,银行要求法院处分抵押权时,遭到王某的拒绝,于是银行以吴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此外,吴某受聘好味企业后,一直背着王某从其与他人合伙开办的一家糖厂进货,从中得利,直到企业解散时才被发现。
2001年9月,好味企业发现亏损,欠乙公司的到期债务无力偿还,王某决定解散企业。
请问:(1)好味企业为何种法律形态的企业其设立过程中的错误有哪些请予以改正。
(2)吴某以好味企业的名义从甲企业购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3)吴某将好味企业的财产抵押给银行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4)吴某从某合伙开办的糖厂进货是否合法为什么(5)好味企业应如何偿还乙公司的债务好味企业解散后,债权人乙公司尚未得到清偿的债务怎么办10、刘甲与A,B两人欲合伙开一小书店,3个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协议。
经过筹备,发现资金仍然不够,刘甲于是动员其妹刘乙支持他们2万元。
刘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赢余分配。
经刘甲与两位合伙人商议,对刘乙参与赢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刘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
两年后,刘乙从侧面了解到该合伙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结婚缺钱为由,要抽回她的2万元,刘甲不允。
某日,刘甲外出,刘乙找到另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碍于刘甲与刘乙的关系,两合伙人即将该合伙当时仅有的万元现金交给刘乙。
刘甲得知后十分不满,待刘乙催还剩下的8000元时,告知刘乙该合伙已亏损万元(有帐可查),刘乙的8000元应用作还债,不予归还。
剩余债务的债权人仍在追讨之中。
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设该合伙企业没有名称,也未推举合伙负责人,在法律上是否允许(2)刘乙出资并参加盈余分配,但不参加经营活动,可否视为合伙人(3)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应如何承担11、我国是否存在隐名合伙——郭某隐名合伙案1997年3月,郝某、郭某等五人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
协议约定:(1)五人合伙开办“某市新型特种齿轮厂”,合同期限为3年,即自1997年7月至2000年7月。
(2)郝某以劳务出资;郭某以自有房屋的所有权出资;其他三人以现金出资。
(3)郭某提出自己只参与盈余分配,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他合伙人同意郭某的要求。
(4)郝某负责合伙企业的管理。
由于郝某经营有方,合伙企业自开业以来盈利颇丰。
自1998年以后,郝某拖欠郭某的分红达2 万元。
郭某遂要求郝某支付分红款,郝某以郭某未参与合伙经营为由.否认郭某为合伙人。
郭某遂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合伙人资格,并要求郝某支付其分红款2 万元。
本案主要涉及普通合伙和隐名合伙等法律问题。
分析: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属于普通合伙,即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该类合伙的特征就是: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不过,实践中的很多情况是合伙人仅提供出资(包括劳务)并且参与盈余分配,但是不参与合伙经营。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第46条对《合伙企业法》第2条做出了扩大解释。
该《意见》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的,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在本案中,合伙协议约定郭某只出资,不参与经营。
如果按照合伙企业法的严格规定,郭某不符合合伙人的条件,但是按照《意见》所作的扩大解释,郭某可以成为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