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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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生产要素所有权是价值分配的决定因素,用价值分配来否定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是对劳动价值理论认识的退化。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并不矛盾,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导理论与具体分配方式的关系。

关键词:价值创造,生产要素,分配,价值实现

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入,收入分配结构与方式不断变化,非劳动生产要素收入合理性问题引发了近年来新一轮劳动价值论论战的高潮。这一论战的实质在于劳动价值论面临着经济学说史上的第三大难题,即如何解释劳动价值一元论与收入分配多元论或非劳动要素收入合理性之间的表面矛盾。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一、我国经济理论界对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问题的争论及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理论界对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的讨论,很大程度上是由价值实现尤其是价值分配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引起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价值实现和价值分配的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在分配领域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劳动价值论与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的讨论中。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致形成以下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是以苏星教授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上的《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为代表的。苏星强调要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一元论,批评了谷书堂在其主编的《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中把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工资、利息和利润说成是根据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所作的贡献而给予的相应报酬,并把它确立为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观点,认为这不符合实际,是混淆了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和非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本质区别。而且赞成“马克思所说的另一种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与价值的实现有关而与价值决定无关。”的观点。

第二种是谷书堂、柳欣提出的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认为传统的劳动价值论一元论已不能解释现实生活中的价值决定,需要在其基础上扩大劳动的外延,加入资本、土地等非劳动生产要素及技术变动下的利益关系,扩展劳动这一概念的外延,把使用价值的生产或劳动生产率加进来,把劳动定义为,生产一定量的使用价值所体现或支出的劳动量=劳动时间×劳动生产率,从而推论出“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而不是成反比的关系。一旦扩展了劳动这一概念的外延,劳动价值论就能解释更广阔范围的问题。

第三种是何炼成教授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上的《也谈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为代表的。针对苏、谷之争,他认为两派观点各有偏颇之处。苏星一派的观点否认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参与价值决定,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才创造价值的观点是不符合实际的。而谷书堂教授提出的“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以及非生产劳动要素也创造价值的观点也是错误的。他认为,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反对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的观点,应当是两种含义的生产劳动(物质生产劳动和生产劳务与精神产品的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后来,他在《劳动·价值·分配三论新解》一文中谈到非劳动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时,认为这些要素虽然不是价值创造和剩余价值的源泉,但却是重要条件,没有它们就不能形成新的价值和剩余价值。

第四种有代表性的观点是钱伯海教授1997年在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的《社会劳动价值论》中提出的社会劳动价值论。他认为,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社会劳动是指第一、二、三产业劳动的总和。这一观点是从国民经济新的核算体系的角度来论证的。钱伯海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并建立了以第三产业为核算范围的国民经济新核算体系,对比传统的物质生产范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变化。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与第三产业理论是同一内容的不同表述。在国民经济新的核算体系中,第三产业的产值被包括在gdp中,而传统的劳动价值论无法容纳第三产业理论。认为商品的价值是一定量社会劳动在商品中的凝结,产值是

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价值是产值的基础,产值是价值的归结,没有价值就没有产值。第三产业既然作为生产部门计算产值,就表明第三产业也创造价值。并且提出,在实行大分工和大协作的现代社会,一个企业的物化劳动(生产资料)是其他企业活劳动的成果,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生产资料,进行分工协作,物化劳动起着分工协作的接力棒作用。因此,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等于从企业看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

按劳分配原则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是我国经济学界在二十世纪末提出的新观点和新思路,但如何从理论和实践上来说明是近年来经济学界争论的焦点,主要是:“只有劳动创造价值还是所有的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什么劳动创造价值?”。即价值的源泉问题。实际上是基于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分配论和基于要素价值论基础上的分配论之争。对这个问题,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早已做了明确回答:指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也就是说,马克思是坚持劳动价值论一元论的,并坚决批判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三位一体公式。劳动生产率创造价值的观点,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两种含义的生产劳动(物质生产劳动和生产劳务与精神产品的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的观点,都是作者积极探索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以使其能概括经济现实和指导我国经济建设实践,出于高度的历史责任感而得出来的有益成果。但无实体的价值论和多元化的价值论都很难归入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范畴,也无法阐明符合中国实际的收入分配的基础。

二、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

无论是从劳动价值论出发怀疑甚至否定按生产要素分配,还是为维护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性,企图“改造”或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这两种倾向都不妥。我们既不能因为马克思曾经批判过“三位一体公式”,就把按生产要素分配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立起来,进而否定按生产要素分配,也不能因为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放弃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关系,既不是非此即彼的相互替代关系,也不存在有其因、必有其果的直接因果关系。两者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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