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之紧迫性》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劳教制度是指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一种行政拘留制度,即劳动教养制度。
近年来,随着开放和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劳教制度逐渐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和批评,最终于2024年被废止。
关于废除劳教制度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首先,劳教制度存在人权问题。
劳教制度的执行机关对被教养人的生命、健康和尊严保护不到位,给予被教养人身体和心理上的虐待,这与现代社会的人权价值观念不相符。
劳教制度违背了保护人权的原则,成为了人权侵犯的集中表现。
其次,劳教制度存在滥用权力的问题。
原本制定和执行劳教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些执法人员往往滥用权力,将劳教制度作为打击政治异议和维稳手段使用,通过随意行政拘留来限制人们的言论和政治自由。
这种滥用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社会的不满和抗议。
再次,劳教制度存在司法不公问题。
由于劳教是行政拘留措施,并不需要经过法院审判,因此,劳教制度的执行机关具有相当大的决定权和执行权。
这种情况下,决定是否执行劳教的标准容易受到执行机关的个人意志和偏好的影响,导致判决结果因人而异,司法不公成为劳教制度的一大短板。
此外,劳教制度也存在改造意义不大的问题。
劳教对违法者进行强制教育,旨在改造其错误的思想和行为习惯,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但很多研究表明,劳教制度的效果并不显著,改造成效较小,与其所消耗的人力物力不成比例。
相比之下,更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用了更加注重人性关怀和康复辅导的刑罚方式,如社区服刑和康复矫治等,效果更加明显。
最后,废除劳教制度符合法治理念和方向。
废除劳教制度是中国深化司法体制、推进法治进程的必然结果。
劳教制度的废除意味着更多的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意味着国家治理理念的进步和方向的正确。
废除劳教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的刑事司法制度,提升国家形象和社会的公信力。
总之,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主要包括:存在人权问题、滥用权力、司法不公、改造意义不大以及符合法治理念和方向等。
中国劳教制度分析和对策

中国劳教制度现状,根源探析及应对之策12307110404 唐睿蝶自然科学试验班12307130320刘云技术科学试验班12300120104徐黎彤法语系一.劳教制度的现状1955年开始至今,劳动教养作为制度已经存在了近一个甲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它对公民权利的损害和对社会稳定的副作用正受到学界与大众的密切关切。
劳动教养美其名曰通过劳动对人进行思想改造,但那些被关在劳教所的人们是否真的通过劳动受到了教育,提高了思想觉悟?“劳教”真的是劳教?让我们来看看一个发生在马三家劳教所的真实案例。
一位从马三家劳教所逃出的叫刘玉玲的人叙述了她在劳教所的真实经历。
小号:惩戒室的俗称。
有多种形制,最窄的面积不到4平方米,稍大的约6平方米。
没有光线,日夜靠电灯照明。
没有窗户,有一透气窗。
如果关上,呼吸会有窒息感。
另外,由于不能自由上厕所,吃喝拉撒都要在这个空间中完成。
包夹:一种劳教所内特有的监护制度。
对于被严管的劳教人员,管理者安排表现好的劳教人员全时段监视控制,一同起居、劳动、休息,控制其行为并汇报其表现。
包夹者也会参与对被包夹者的体罚。
卡齐:劳教所里的教育方式俗称。
全体学员每天下班后到教室,在小板凳上坐齐,背诵劳教人员行为准则。
时间为一到二个钟头。
有时关小号者会单独被要求坐小板凳反复背诵行为准则,直到无法支持。
大挂:使用手铐将人固定在床、墙壁、门等物体上,拉伸四肢,或者将身体悬挂起来,使当事人承受超越其生理极限的重力或者张力。
老虎凳:一种用于长时间限制体位、姿式的椅子,铁制,有搭扣用于固定人的手脚,使其无法坐直亦非全然弯腰,长时间乘坐可造成肢体磨损伤害。
死人床:用于对绝食劳教人员灌食的专用床。
铁制,皮革面,两侧有多道搭扣和布索,可以从头到脚控制人体,使其不能反抗。
臀部有一方形铁铸口,为排泄孔。
绝食者下身或全身衣服被脱,灌食与便溺均在床上,被缚时间从数小时至数日不等。
这些都是她们日常生活中都要接触到的东西。
而且劳教警察普遍文化水平不高,再加上无人管辖,便更加肆意虐待她们。
中国劳教制度的前世今生

中国劳教制度的前世今生中国劳教制度的前世今生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初,当时中国刚刚解放,社会秩序混乱,犯罪率居高不下。
为了恢复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安全,中国政府于1954年开始实行劳教制度。
劳教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改造”罪犯,使其回归社会,实质上是一种封建意识形态的残余。
中国劳教制度的实施,主要以劳教所(简称劳所)为主要实施机构,这些劳所通常由公安局管理。
在劳所中,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通过进行体力劳动和心理辅导,以改变其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
然而,由于缺乏权威监督和规范,劳教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的问题。
一些劳所存在境外劳工非法拘留、拷打致死等严重违反人权的行为。
劳教制度不仅较为普遍地针对犯罪分子,还经常用于对一些社会问题进行处置,比如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轻微违法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等。
长期以来,劳教制度的广泛运用使得中国社会对该制度产生了许多争议和质疑,主要关注其侵犯人权和滥用职权的问题。
随着中国不断开放和进步,劳教制度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批评。
人们开始质疑劳教制度是否符合法治原则,是否满足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
在这种背景下,中国政府于2024年12月决定废止劳教制度,成立了替代性的管理手段,收容教育制度。
收容教育制度是劳教制度的替代者,旨在修复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犯罪者的行为和心理问题。
收容教育所主要承担改造妓女、吸毒者、小额贩毒者等特定群体的功能。
与劳教制度相比,收容教育制度注重行为心理转变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承诺要依法办理案件,防止不当扣押和虐待等违法行为。
然而,尽管收容教育制度的出台被视为一个重要的,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收容教育制度与劳教制度有相似之处,可能重蹈覆辙,导致滥用职权和侵犯人权的问题。
其次,收容教育制度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管理办法和监督机制,存在实施漏洞。
最后,收容教育制度面临一系列社会认同和舆论困境,有些人认为应该彻底废除这样一种集体管教方法,完全依法打击和教育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劳动教养废除后的替代制度研究

劳动教养废除后的替代制度研究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的重要进步,这也意味着我们需要探索一种替代制度来处理犯罪行为。
目前,国内外已经出现了多种替代制度,以下是一些案例。
1. 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是指采取非监禁手段,对犯罪人员进行社区居住和监管,以达到犯罪再教育和防止再犯的目的。
该制度适用于轻微犯罪和少数犯罪,如刑事拘留罪、占道经营等。
同时,社区矫正制度也需要配备专业人员,对犯罪人员进行个性化的矫正,帮助他们重建自我,逐步融入社会。
2. 电子监管制度电子监管制度是指将犯罪人员的行踪、家庭情况等重要信息收集起来,交由计算机追踪和分析,一旦发现犯罪人员有违规行为,立即通知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处理。
该制度适用于重罪犯,如强奸、杀人等,适用外逃和暂时离开社会后的矫正。
由于电子监管可以实现无人机、智能监测等高科技手段,因此相比传统的监狱制度,电子监管制度可以有效节省国家财政开支。
3. 其他替代制度除了以上两种替代制度外,还有诸如东京的“公益警务”制度、美国的“庭外和解”制度、法国的“谈话法”制度等。
这些制度大多针对轻微犯罪或个别案件,强调以社会正义为中心,从长远利益出发,引导犯罪人员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自觉接受惩罚,感悟到罪行背后的人性和社会价值,以期达到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犯罪的目的。
在未来,我们可以结合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适时推出新的替代制度,构建更加完善的法律治理体系。
总之,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一步,也体现了人权与法制的进步。
然而,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并不意味着对犯罪不再加以制裁,而是需要我们探索出更为科学、人性化、有效的替代制度。
这些案例,尽管每种制度各有不同,但都反映出人性化刑法和刑事司法的发展方向,强调的是矫正、预防和社会服务,推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实践证明,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惩治不只是一项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治理问题。
在新的社会环境下,我们需要借鉴国内外的关于替代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建立更为完备的法律治理体系,进一步推进人性化刑事司法,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社会和谐。
中国劳教制度的历程和演变

中国劳教制度的历程和演变一、劳教制度的起源劳教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57年。
当时,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改造的初期,面临着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195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劳动改造工作并建立劳动改造改造营的意见》,标志着中国劳教制度正式开始运行。
劳教制度主要以无期限的劳动改造为主要形式,旨在通过劳动努力,改造和教育犯有轻微罪行的人员,使其成为社会主义新人。
二、劳教制度的演变1.1957-1978年:初期发展劳教制度在这一时期主要是通过劳动改造营来实施。
劳动改造营为劳教人员提供劳动、学习和文化教育,并通过整顿、改造、感化来完成惩罚和教育任务。
除了严格限制劳教人员的人身自由,还对劳教人员实行了一系列的管教制度。
2.1978-1996年:制度偏废开放以后,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劳教制度逐渐偏离初衷,变得僵化和滥用。
一些地方劳教机关开始过度依赖和滥用劳教手段,不仅劳教的范围扩大,同时也导致了一些不当的情况发生。
此时劳教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受到了质疑。
3.1996-2003年:修改和完善面对劳教制度存在的问题,1996年国务院颁布了《劳动教养办法》,对劳教制度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该办法加强了对劳教制度的监督和管理,并对劳教人员的权益进行了一定保护。
此时劳教制度又得到一定程度的合理化和规范化。
4.2003-2024年:进一步演变2003年,为解决劳教制度滥用和不当使用的问题,公安部决定对劳教制度进行。
公安部门首次提出减少同时物质劳教人员数量的目标,并大力推进依法办案。
此后,一系列措施相继出台,使劳教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逐渐得到改善。
三、废止劳教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中国国务院正式废止劳教制度。
废止劳教制度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劳教制度的滥用、不当使用问题一直存在,并导致了一些严重的不法行为;二是中国政府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意识到劳教制度与宪法法律的要求存在冲突;三是国际社会对中国的劳教制度进行了质疑和批评。
政治学原理论文

政治学原理论文第一篇:政治学原理论文关于劳教制度的几点思考摘要:随着2013年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劳动教养制度迎来终结。
作为一种中国特殊的行政处罚制度,其无法律依据长时间禁锢公民人身自由长期以来为人民所诟病。
那么现行劳教制度的在历史上如何演变,给社会带来了怎样的不良影响。
同时,该制度废除的原因是什么,原因的背后又带给我们什么样的思考。
关键词:劳教弊端废止原因法制一劳教的历史发展劳动教养制度中国独有的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其发轫于1955年的政治“肃反”运动。
作为一种政治斗争的工具,劳教为保障当时政权稳固,维持社会稳定发挥了一定作用。
195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指出劳教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法乱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试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在文革过程中,劳教制度被打倒,暂时废止。
文革结束后,社会管理趋严,重新恢复劳教制度。
1979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将1957年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重新发布实施。
此后,国务院和公安部又相继制定发布一些关于劳动教养的法规文件。
其中198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和1982经国务院批准转发的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被作为决定是否劳教的主要依据。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同时,随着各种文件法规的颁布,劳动教养的性质从开始的政治斗争工具到带有“安置就业”和教育改造相结合,再到单纯成为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措施。
199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对外发布《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再次强调将劳教定性为行政处罚。
二劳教的弊端2.1被劳教人员权利被侵犯,被创收劳教强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在无相应有效的监督机构监管下,公民自身本应享有的权利甚至是生命权亦无法获得保障,而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请行政诉讼的救济渠道形同虚设。
劳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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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与弊端进行阐述,结合现状事实浅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必要性。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人员,民主监督,法治,人权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自萌芽、发展到成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解放初期至1956年这一阶段是新中国初始建立的时期,政府着重改造社会“渣滓”和旧社会妇女,被收容的对象大都是旧社会遗留下的散兵游勇、乞丐、灾难民以及小偷、妓女和贩毒或吸毒者及惯偷和诈骗者。
为妓女治愈性病、帮助妓女转业、保证妓女不转为暗娼,成为当时转化妓女工作的主要指导方针政策。
以1951年11月到1958年的上海为例,7513名妓女和街头暗娼先后接受了教育改造,她们全部转变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旧上海的娼妓制度被铲除。
第二阶段:1956年至1957年1956年,党中央清查出暗藏在企事业单位中的反革命分子10800多名,对其中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留用的人员处理成了难题——放到社会上会增加失业人口;继续留用又有风险。
为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于是将他们集中在一个场所,进行改造教育,由国家发给一定工资。
此阶段的劳动教养对象是根据政治需要,确定什么样的人应该被劳教。
1956年,党中央专门就劳动教养发出指示,要求各省市立即筹办一个相当规模的劳动教养机构,此后,各省市陆续建立了劳动教养机构,办起了劳动教养。
第三阶段:1957年至今195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制度正式成立。
当时的法制环境是国家没有出台《刑法》,因此刑事政策上需要一个对应性的措施;劳动教养对象单一,仍主要限于内部肃反运动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只有轻罪不够判刑的其他坏分子。
湖北省部分重点中学武汉1中3中6中11中等六校2024_2025学年高一历史下学期期中联考试题含解析

湖北省部分重点中学(武汉1中、3中、6中、11中等六校)2024-2025学年高一历史下学期期中联考试题(含解析)考试时间:2024年4月23日下午14:00—15:30试卷满分:100分一、选择题(30题,每小题2分,共60分)1.“古之人民皆食禽兽肉。
至于神农,人民众多,禽兽不足,于是神农因天之时,分地之利,制耒耜,教民农耕,神而化之,使民宜之,故谓之‘神农氏’”。
我们能从中得到的合理的历史信息是:A. 古代的人主要是吃肉的B. “神农氏”是被神化了的一个人C. 古代的人口增长得很快D. 农业的出现适应了社会的需求【答案】D【解析】【详解】据材料“至于神农,人民众多,禽兽不足,于是神农因天之时,分地之利,制耒耜,教民农耕,神而化之,使民宜之,故谓之‘神农氏’”等信息可知,是因为“禽兽不足……教民农耕”,因此农业的出现适应了社会的需求,D正确;据上分析,A错误;“神农氏”是被神化了的一个人,与材料主旨意思不符,B错误;材料没有反映古代的人口增长,C错误。
2.“天子之六工,曰土工、金工、石工、兽工、草工,典制六材”,由此来看:A. 这一时期手工业由政府干脆经营B. 手工业内部有森严的等级C. 天子的手工业可以处理全部材料D. 这一手工业只天子服务【答案】A【解析】【详解】据材料“天子之六工……”信息可知,中国古代手工业附属于中心政府之下,受其管辖,名曰官营手工业,A正确;据材料可知,手工业内部有细致的分工,不是森严的等级,B错误;材料不能看出天子的手工业可以处理全部材料,C错误;官营手工业是特地负责制造官府专用和皇帝私用的物品,因此D片面。
【点睛】官营手工业是特地负责制造官府专用和皇帝私用的物品,如军用的兵器和装备等。
3.春秋时期,孔子的学生子贡“结驷连骑,束帛之币以聘享诸侯。
所至,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
”越王勾践甚至“除道郊迎,身御至舍。
”这说明当时A. 商人地位堪比国君B. 大商人的实力雄厚C. 商业成为百业之首D. 子贡是最有钱的商人【答案】A【解析】【详解】据材料“结驷连骑,束帛之币以聘享诸侯。
劳动教养练习题(1)

第六编劳动教养概述第二十章练习题:劳动教养的历史一、判断题1, 劳动教养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2 劳动教养的对象是一切违法犯罪的人()3 2002年明确了劳动教养对象为十一类人( )4 劳动教养适用对象为主要是违法行为人和犯罪人()5 劳动教养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6劳动教育创建初期的特点为收容对象单一,是一种安全就业措施()7我国劳动教养创建后,从1956年中期进入发展阶段()8 我国劳动教养1957年后主要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9 1957年8月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是只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法律文件()10 劳动教养的收容对象和收容范围开始社会化是劳动教养制度创建初期的特点()11 1957年的《决定》明确限定了劳动教养的期限()12 规定劳动教养的对象为六种人是在劳动教养的改革发展阶段()13 劳动教养恢复发展阶段使劳动教养人员的身份和法律地位明确了()14 1988年7月,劳动教养工作由公安部门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15 1988年7月,司法部党组决定劳动教养与劳改在管理体制上彻底分开()16 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奋斗目标是在1994年12月提出的()二单选1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创立于()A 1954年8月B 1956年8月C 1955年8月D 1957年8月2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创建后,从1957年中期进入发展阶段,主要经历了()个发展阶段。
A 3个B 4个C 5个D 6个3 收容对象由两种人变为四种人,收容范围由内部扩大到社会是在( )阶段;A 1957年---1966年B 1966年----1978年C 1978年---1988年D 1988年12月至今4 1961年3月全国第十一次公安会议明确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年;A 1年---2年B 2年---3年C 3年---4年D 1年6个月---3年5 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劳教发展模式是在()年;A 1988年B 1989年C 1990年D 1991年6 “两公开一监督”制度是在()司法部做出的;A 1988年B 1989年C 1996年D 1999年7 司法部决定()年在全国劳教系统全面推行3种管理模式;A 2005年6月B 2001年7月C2007年7月 D 2008年7月8 1999年至1993年,司法部先后发布了( )有关劳动教育的行政规章;A 5个B 6个C 7个D 8个9 劳动教养人员构成发生了变化,青少年多数是()阶段;A 初步发展B 恢复发展C 遭受破坏;基本停顿D改革发展三多选1 1999年司法部提出了创建工作要贯彻()方针;A 坚持、总结B 完善、创新C 文明、进步D 完善、提高2 司法部自2001年以来,积极探索实施( )管理新模式;A 封闭式B 全开放式C 半开放式D 开放式第二十一章练习题:劳动教养的性质、特征与作用一判断题1 劳动教养的性质是指劳动教养制度在特征方面确实劳动教养的依据、价值体系及机关的表现形式()2 1991年将劳动教养的性质表述为“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3 1995年将劳动教养的性质表述为治安管理处罚的性质()4 劳动教养是刑罚的一种形式()5 劳动教养是行政处罚中最一种()6劳动教养不是治安管理处罚()7强制性实施劳动教养的目的的根本途径()8劳动教养整个环节均是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9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强制不具有惩罚的特性()10劳动教养的具体执行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11劳动也是对劳教人员的一种惩罚手段()12毛泽东思想是我国劳动教养理论研究的主要指导思想()13劳动教养在建立之初,主要针对反革命分子及部分破坏分子()14劳动教养的性质必然体现劳动教养制度的特征()二单选1劳动教养的性质是()A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B治安管理处罚C行政处罚D强制性教养改造,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2()是劳动教育的适用对象及适用条件的具体体现;A处罚性B行政性C强制性D教养性3()是对劳动教养适用对象剥夺及限制人身自由,促其悔改、自新的必然要求;A 行政性B 处罚性C 强制性D 教育矫治性三多选1 劳动教养的特征是()A 行政性B 强制性C教育性 D 教育矫治性2 教育性是对劳动教养行为人进行( ),,实现劳动教养性的根本途径;A 思想矫治B 道德感化C 政治思想教育D 行为矫治第二十二章练习题:劳动教养方针、任务与原则一判断题1劳动教养的方针是对劳动教养机关活动过程、结果及标准的要求,是劳动教养工作要实现的主要目标的具体体现()2劳动教养的原则是劳动教养工作必经遵循的法则或规范()3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劳动教养方针也具有相对的稳定性()4劳动教养方针的首次提出是在1961年4月()51980年9月首次提出的方针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6 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是现阶段劳动教养工作的指导方针()7 劳动教养的教育是非强制性的()8 感化是劳动教养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9 1959年《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首次规定了劳动教养的任务()10 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人道主义待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二多选1 劳动教养机关在接受监督方面主要有()的监督A 人民检察院B 人民代表大会C 人民政协D 自我2 劳动教养区别对待的原则主要是指()的区别对待A 管理上B 教育上C 劳动上D 奖惩上3 劳动教养的原则主要有()原则A 依法执法B 自觉接受监督C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D 区别对待E 严格执法4 劳动教养的中心任务是()A 依法及时收容B教养改造劳动教养人员 C 不断提高挽救质量 D 有效预防犯罪5劳动教养的具体任务有()A 依法收容B 规范化管理C 注重及加强教育D 积极组织劳动E 加强心理矫治6 现阶段劳动教养方针的内涵是()A教育 B 矫治C感化 D 挽救7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教育是基础和前提B 教育和感化是对劳教人员挽救手段C 感化是开展挽救的适宜方法D 教养和感化是目的及归宿E 感化是劳动工作的最终落脚点三单选1 劳教方针从劳动教养制度创立至今共有()个A 三个B 二个C 四个D五个2 现今的劳教方针是在()年提出的A 1991年11月B 1992年C 1995年D 1996年3 教养、挽救、改造的方针()年首次提出的A 1961年B 1980年C1981年 D 1982年第七编劳动教养的适应第二十三章劳动教养的适用条件、对象与期限一判断题1 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是指具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适用劳动教养的人()2 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包括违反刑法的犯罪人()3 对于过失违反的犯罪人也适用劳动教养()4 对于违法犯罪时不满14周岁的人,不应适用劳动教养()5对于有呆傻、盲、聋、哑、和残疾人不应适用劳动教养()6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适用劳动教养()7 对于哺乳自己未满两周岁婴儿的妇女,不适用劳动教养()8 对于抑郁症病人不适用劳动教养()9劳动教养累计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年()10 不服劳动教养期限决定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二选择1 劳动教养期限的变更包括()A 提前解除B 减少C 延长D 所外就医2 未成年人的劳教期限一般为()A 1年3个月B 1年9个月C 1年D 1年6个月3 劳动教养的期限划分为()A 1年B 1年3个月C 1年6个月D 1年9个月E 2年F 2年9个月G 3年4 下列属于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的对象有()A 危害国家发生情节显著轻微有不够刑事处罚的B 拐卖妇女儿童的作用中不够刑事处罚的C 教唆他人犯罪,当不够刑事处罚的D 吸毒注射毒品的5 劳动教养适用条件主要是由()规定的A 法律B 行政法规C 规范性文件D 行政规章第二十四章劳动教养的适用程序一判断1 劳动教养的提请程序是劳动教养适用的起始和必经阶段()2 劳动教养的办案单位应包括三部分()3 劳动教养的案件的呈报是依法正确适用劳动教养的前提()4 劳动教养提请程序的主要环节包括调查取证和案件呈报()5 对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报送的劳动教养案件,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审核完毕()6 对于地级以立案件的审核应组成会议促进行书面核审()7 合议组由法制部门的五名或十名民警组成()8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呈报单位应7日内调查完毕()9补充调查以工资为限()10 聆询是广义上的听证程序又是一种司法审判程序()11 聆询过程中,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必经举行正式的聆询令()12 劳动教养聆询制度充分体现了严格执法、公开民主的刑事政策()13 劳动教养聆询申请主体由四种()14 聆询的决定主体实际只是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15 聆询活动存在两方主体()16收容劳动教养人员时必须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决定书,即可收容()17劳动教养所在收容时发现不够条件或最应判刑的可拒绝收容()18 提请解除劳动教育所减少的期限,一般不的超过原判决期限的1/3()19 呈报单位应在《劳教决定书》送达被劳动教养人员之日起15日内,将被劳教人员送达指定的劳教所执行()20 劳动教养行政诉讼只能有被劳教人员提出()二选择1 劳教复议机关在受理之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A 30日B 1个月C 60日D 2个月2 复议期间劳教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A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 劳教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C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的D 上级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 劳教人员对复议决定不服或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内起诉A 10日B 7日C 15日D 30日4 依法予以劳动教养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从重确实劳教期限的情形有()A 刑满释放后3年内又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B 解除劳教后1年内又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得C 劳教期间逃跑的D 诱骗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5 劳教行政复议的范围有()A 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B 不服劳动教养期限的C 不服劳动教养赔偿的D 不服没收违禁品的6 我国劳教审批机关包括()A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B 军队的政治部门C 武警政治部D 司法局7 劳动教养审批的原则包括()A 依法审批B 罪责刑法适应C 公开、公正、及时D 错与期限相适性E 宽严相济8 ()程序是劳动教养适用程序中最主要的一道程序A 审批程序B 调查取证C 聆询D 决定9 违法犯罪嫌疑人或监护人要求聆询的,应当在收到《聆询告知书》之日起的()内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A 1日B 2日C 3日D 5日10 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 对可以举行聆听的案件,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在3日内将《聆询告知书》送达涉嫌犯罪嫌疑人;B 要求聆询的必经写出书面申请;C 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的,视为放弃;D 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的障碍;都余2日内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准许11 劳教聆询工作的原则有()A 公开B 公正C 职能分离D 事先告知12 劳教聆询的申请主体有()A 你被君顶劳教三年以上的B 拟被决定劳教的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C 涉毒人员D 邪教违法犯罪嫌疑人13 聆询的告知主体是()A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成的会议组B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C 劳教审批委员会D司法局14 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在收到县级公安机关或本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报送的《劳教呈批报告》之日起的()内审核完毕A 1日B 2日C 3日D 4日15 免予劳教的情形有()A 自动投案且违法行为轻微的B 被胁迫诱骗且轻微C 初犯且主动退赃、赔偿损失的D 有主动表现第八编劳教机关与劳教人员第二十五章练习:劳教机关一判断:1 我国劳教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劳教法律制度的本质()2 劳教机关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组成了我国犯罪后特殊预防的力量体系()3 劳教是一种独创性的具有特殊职能的社会主义法制制度()4 对劳教人员的感化和挽救是劳教机关的首要任务()5 劳教机关的中心任务就是对劳教人员进行教育改造()6 劳教管理机关可分为四级管理体制()7 劳教警察有权对劳教人员进行奖惩,具有建议决定权()二选择:1 劳教警察的权力( )A 劳动教养的执行权B劳教的行政管理权 C 对劳教人员的教育矫治权 D 对劳教人员行政奖惩建议决定2 劳教警察的作用表现为()A 是劳教法律制度和政策的执行者和体现者B 是特殊的教育工作者C 劳动教养工作的管理者D 劳动教养的决定者3 劳动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职能A 统筹B协调 C 保障 D 监督第二十六章劳动教养人员练习题一判断:1 劳教人员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危险性的违法行为人()2 劳教人员是具有社会适应性问题与缺陷或人格障碍()3 劳教工作的核心是对劳教人员予以特殊保护并矫治()4 20实际90年代以来以吸毒等新的违法行为类型的劳教人员数量增长和结构变化为标志()5 对被禁闭的劳教人员时间不超过15天()6 就业保障权是劳教人员的基本权利()二选择1 劳教人员权益保障的措施()A 国家立法保障B 国家司法保障C 国家行政保障D 社会保障2 劳教人员的基本权利有()A 生命健康权B 人身保护权C 基本政治权利D 司法救济3 劳教人员司法救济权利有()A 行政复议权B 行政诉讼权C 申诉控告权D 检举权4 劳教人员人身权利的核心是()A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B 住宅不受侵犯C 通信自由D 人身自由不受剥夺5 劳教人员的分类标准有()A 依自主生理特征分B 依违法性质分C 依劳教人员的恶习分D 依危险倾向性分第九编劳教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第二十七章劳教人员的管理一判断1 劳教人员的管理是特殊的行政活动()2 分类管理是管理劳教人员的一种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03 不满16周岁的劳教人员应单独编队()4分级管理是针对劳教人员不同类型和不同情况依法实施分别编队,分类处遇()5禁闭反省的劳教人员一律不得会见亲属()6劳教人员执行劳教三个月以上表现好的可以放假,准假()7劳教人员放假一般一次不超过10天()8对劳教人员考核主要是遵守纪律制度、思想和劳动三方面()9对劳教人员的教养时间每天不少于5小时()10 对劳教人员连续使用戒具部超过7天()11 劳教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标准是在事故中造成5人伤亡的()12 对劳教人员使用戒具使用只限手铐()13 对女劳教人员一般不得使用警棍()14 可以分类管理包括同一团伙或同案劳教人员应分别编入不同的大、中队()二选择1 重大事件是指劳教工作遇到一下情形的()A 暴乱、行凶杀人的B 发生2人以上集体逃跑的C 冲击劳教场所的D 劫持劳教人员的2 可以对被劳教人员使用戒具的情形()A 强制逃跑行凶或其他暴力性危险被禁闭的B 破坏场所设施被禁闭的C 暴力冲击劳教警察的D 聚众闹事的3 劳教人员办案管理主要包括()个环节A 三个B 四个C 五个D六个4对劳教人员奖励的种类有()种A 三B 四C五 D 六5对劳教人员惩罚主要有()A 警告B 记过C 禁闭D 延长劳教期限6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对劳教人员物质奖励、记过由劳教管理所批准B 提前解除3个月以上的有劳教所批准C 减少劳教3个月以上的,由劳教管理委员会批准D 延长3个月以下的由劳教所审批7劳教人员管理的原则有()A 依法、严格管理B 文明管理C 科学管理D宽严相济管理第二十八章劳教人员的教育一判断1 劳教人员的教养是特殊的强制性教育()2 劳教人员的教养也是一种矫治教育()3 对劳教人员的教育要坚持以理服人的原则()4 道德教养是对劳教人员矫正教育的核心内容()5 对劳教人员的健康教育也属于文化教育的内容()6 入所教育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7入所教育的授课时间不少于150学时()——8出所教育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授课时间不少于100学时()9入、出所教育等用等中教育的方式()10 司法部将劳动教育的特殊形式概括为6种()11分类教养是介于共同教育和个别教育之间的一种方法()第二十九章劳教人员的劳动二、判断:1. 劳教人员的劳动的实验是一种有关教育的活动()2. 劳教人员的劳动是社会文明的体现()3. 科学制定生产指标和劳动定额是按照2005年司法部的规定做出的()4. 劳教人员集体管理是维护劳动教养生产秩序的中心环节()5. 劳教人员劳动竞赛主要形式有四种()6. 劳教人员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36小时()7. 未成年教养人员每周习艺性劳动部超过18小时()第三十章劳动人员戒毒一、判断:1. 2008年6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 1990年起劳教机关承担劳教戒毒工作()3. 戒毒方式一律是强制隔离戒毒模式()4.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两年()5.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6. 怀孕妇女不适用强制戒毒()7. 国家对戒毒人员的收治主要模式有三种()8. 戒毒协议以自愿为原则,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至三年()9. 强制戒毒一律不准探视()10. 强制戒毒的期限为三年()11. 强制戒毒最长可延长一年()12. 对强制戒毒人员考核分为五部分()13. 对戒毒人员教育内容分五部分()14. 大中队对每名戒毒人员每个月至少安排两次谈话()15. 社会教育是劳教人员所内教育的补充和延伸()。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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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1995年2月8日)建国40多年来,监狱、劳动教养所及其广大干警克服各种困难,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依法教育改造了一大批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为巩固人民政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做出了很大贡献。
近几年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深化改革,逐步完善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制度(一)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
对罪犯实施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推行分类关押、分级管理、分类施教的办法;要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大力开展法制、道德、文化、技术教育,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
(二)劳动教养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对劳动教养人员重在教育,立足挽救,把劳动教养所办成教育、挽救他们的特殊学校。
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完备法制的需要,在收容、管理方式、教育措施等方面,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三)要按照加快建设、分期分批实施的原则,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和劳教养所。
根据中央和地方的财力情况,重点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市建设四所现代化文明监狱,在上海、广州、杭州市建设三所现代化文明劳动教养所。
为了加强对社会有一定影响的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司法部可以在上述重点建设的监狱、劳动教养所中各选两所,作为部、市合办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所。
中国劳教制度的历程和演变

中国劳教制度的历程和演变引言劳教制度作为中国特有的行政处罚措施,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一直备受争议。
早期的劳教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出现了许多不合理和冤案悬而未决的问题。
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速和人权意识的强化,劳教制度的根本存在也被进一步质疑。
本文将回顾中国劳教制度的历程和演变,探究其优缺点及未来发展方向。
劳教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劳教制度源自早期的“劳动教养制度”,该制度在1957年被正式固定并纳入刑法。
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通常用于短期拘留、批评教育、劳动改造等非刑事罪行的惩罚手段。
20世纪80年代,为了缓解刑罚过重和对社会秩序造成的压力,中国政府逐渐推广劳教制度,使之成为了“治安监管的重要手段”。
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每年有800,000至1,000,000人被送入劳教所。
劳教制度的使用范围逐渐扩大,除了常规的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还包括“危害社会性事业的罪行”,如非法传教、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等。
此外,一些政治异见人士和维权人士也被以“寻衅滋事”等罪名被关押在劳教所。
劳教制度的争议及改革劳教制度在执行中存在许多争议和问题。
一方面,一些犯罪分子和社会闲散人员常常通过逃避监管、隐瞒身份来躲避惩罚,给社会稳定造成威胁;另一方面,不可避免地也会有一些冤假错案,被关押在劳教所中的人在无法申诉和维权的情况下受到严重侵害。
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和民主法治理念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劳教制度并提出改革建议。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公布关于劳教制度的司法解释,其中明确规定了劳教所的管理机制、强制治疗范围和期限等,为劳教制度的改革和规范打下了基础。
2013年,中国政府颁布了有关劳教制度的废止条例,并正式宣布废除劳教制度。
废除劳教制度标志着中国政府在法治建设中的进一步推进,被认为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改革。
不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废止劳教制度可能涉及到一系列法律和社会问题,需要各方密切合作来解决。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时间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时间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一种监管措施,它最早于1957年由政府颁布实施。
在过去几十年里,这一制度曾是中国维持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维护公共安全的一种手段,但同时也带来了很多争议。
在中国进行大规模改革开放后,这一制度也受到了严重的质疑,最终在2013年被废除。
本文将探讨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时间及其影响。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的时间是2013年3月1日。
在这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修订版,同时也废除了《劳动教养条例》。
这一举措被视为是中国政府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的重要一步。
此时,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趋于完备,具有更成熟、更严密的法律保障体系。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一方面,有人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因为劳动教养制度缺乏正式的司法程序,对有些被学习者进行不人道的威胁和惩罚,进一步剥夺了他们的自由。
同时,这一制度也容易受到部分地方政府和权力机构的滥用,有些人因些违反了规定,被冤枉在此种制度下,这也是导致一些社会不良现象物化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可能会导致社会治安上的不稳定,特别是在一些计划经济转型艰难的地区。
他们认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将导致犯罪率的上升,使社会治安面临更大的压力。
特别是政府目前缺乏与此需要相匹配和适应的法律法规,这使得公共安全更加脆弱和不牢靠。
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一个例子是推行更加严格的刑事立法,遵守人权保护的法律草案已被提出,逐步创立社会信用体系,促进公民规范行为和公共秩序建设。
此外,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合作,共同制定严格的反恐法律,并加强反恐能力的培训和改善。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带来的不利影响,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着社会维稳工作。
综上所述,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的时间是2013年3月1日。
尽管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会使治安面临一些挑战,但中国政府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打击犯罪和维护公共安全。
废除劳教制度的意义

废除劳教制度的意义摘要:劳动教养制度创设至今已经近五十年,是我国独有的,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改造教育制度。
虽然这一制度在社会实践中对于维护社会秩序,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但是,劳教制度本身又存在难以克服的制度性缺陷,侵犯了公民的权利。
故劳教制度的存废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
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关键词:劳教制度废止一.劳教制度的历史沿革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
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我国的劳教制度始于1950年肃反运动中,形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后期。
1955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基于维护政权稳定的考虑,对于政治上不能留用、放在社会上不可靠,增加失业率的一些人进行劳动教养。
1957年全国人大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右派成主要劳教对象,直接导致了1957~1958年全国大办劳教所,使得各地被教养人数激增。
文革期间劳教被终止,劳教人员一部分被释放,一部被转移,还有一部分直接送到监狱服刑。
文革结束后劳教制度得以恢复,当时很多人建议废除劳教制度,但是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劳教制度在尚无系统刑法典的情况下对维护当时社会治安与社会秩序效果明显。
1980年1月我国刑法典生效,劳教制度并未被废除而是作为刑法典外制度一直沿用至今,对于维护和巩固行政权,解决那些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特殊人员的就业问题,防止他们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成为采用强制性劳动改造的方式处置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人员的主要手段。
二.劳动制度的废除2012年任建宇案、唐慧案等重大的影响性劳教案件,激发了新一轮更广泛彻底的废除劳教的呼声。
劳动教养学试题(含答案)

劳动教养学试题1、单项选择题1、首次提出劳动教养的文件是(A)A、《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B、《惩治反革命条例》C、《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D、《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备建立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2、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是指适用劳动教养的(D)A、空间范围B、效力范围C、对象范围D、地域范围3、劳动教养人员被执行劳动教养期间,其选举权(D)A、应当停止行使B、可以停止行使C、中止行使D、允许行使4、劳动教养人员与国内亲属的信件依法(D)A、可以检查B、应当检查C、必须检查D、不应检查5、对未成年教养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是(A)A、按性别和年龄分类B、按违法行为性质分类C、按教育程度分类D、按改造表现分类6、对解教人员社会帮教的方针是(B)A、三个结合B、三个延伸C、三个促进D、三个变向7、“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提出于(D)A、1957年B、1961年C、1979年D、1982年8、按期解除劳动教养的批准机关是(A)A、劳动教养管理所B、劳动教养管理局C、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D、人民法院9、劳动教养人员对劳动教养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C)A、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B、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能申请行政复议C、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D、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10、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入所教育的时间不能少于(B)A、20天B、30天C、60天D、90天11、下列情况中不属于劳动教养主体免责的是(C)A、精神病人B、怀孕妇女C、性病患者D、丧失劳动能力者12、《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效力等级是(B)A、专门法律B、行政法规C、行政规章D、内部文件13、正式提出创建劳动教养学校的是(D)A、创建阶段B、曲折发展阶段C、重新恢复阶段D、改革创新阶段14、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最基层的组织单位是(A)A、劳动教养人员班组B、劳动教养人员民主管理委员会C、中队D、劳动教养管理所15、劳动教养检察监督的性质属于(B)A、立法监督B、司法监督C、行政监督D、社会监督16、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累计不得超过(C)A、3个月B、6个月C、1年D、1年半17、《关于禁毒的决定》中规定的收容劳动教养的条件是(D)A、吸食毒品的B、注射毒品的C、吸食、注射毒品且成瘾的D、经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18、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管理的最基本的管理模式(D)A、民主管理B、现场管理C、处遇管理D、分级分类管理19、劳动教养适用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是(B)A、审批环节B、执行环节C、复议环节D、行政诉讼环节20、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办案单位对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所在单位或接到组织意见(C)A、可以征求B、在必要时征求C、必须征求D、视情况征求2、多项选择题1、劳动教养学的研究方法包括(ABCDE)A、分析法B、比较法C、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D、科技整合的方法E、系统科学的方法2、劳动教养适用的工作原则包括(AE)A、法定化原则B、有效性原则C、教育性原则D、社会性原则E、司法化原则3、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包括(BCDE)A、组织职能B、统筹职能C、协调职能D、保障职能E、监督职能4、劳动教养关注的是行为人的(ABC)A、主观恶性B、不良人格C、不良的心理状态D、行为E、态度5、劳动教养人员的民主管理是指让劳动教养人员进行(ACD)A、民主参与B、统一领导C、相互监督D、自我约束E、自我激励3、名词解释1、劳动教养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批准或转发的关于劳动教养或涉及劳动教养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关于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思考

关于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思考作者:徐勤鸣张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3期摘要:学术界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存有不同观点。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措施,理应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劳动教养制度法律化、防范功能矫治化、决定程序的司法化是改革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劳动教养法律监督司法审查作者简介:徐勤鸣、张岚,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43-02劳动教养作为一项曾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发挥过极其重要作用的法律制度,从其创建、发展的四十多年风雨历程中,无论在适用的范围、功能方面,还是在审批程序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问题在学术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笔者认为,对劳动教养制度最终出路的研究,应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方法,以与时俱进的发展眼光,将该项制度放到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加以考察研究,放到是否适应中国依法治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总体要求下开展讨论。
一、学术界对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简单改革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正视劳动教养运作弊端的同时,不能因噎废食而无视其存在的社会功效,因而主张在保留劳动教养制度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改造。
第二种观点是彻底废除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游离于刑法之外的劳动教养实际剥夺被劳动教养人的人身自由,并且只能由以公安机关为班底的劳动教养委员会一家独自决定,既没有受到实体和程序的制约,也缺乏必要司法救济,无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因而主张完全废除劳动教养这项法外“刑罚”手段。
①第三种观点是刑法的保安处分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对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造后纳入刑法保安处分体系,并改名为劳动处遇或者教养处分。
改造后的教养处遇主要适用于犯罪轻微者、劳改犯逃跑后又重新犯罪者,以及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而被判刑劳改的人。
二、关于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监督问题人民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制度实行法律监督的问题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
劳动教养学名词解释

1.劳动教养:在我国是一个专有名词,它特指我国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创设的一种预防犯罪、教育矫治违法者的制度2.劳动教养法:是国家创设劳动教养制度、调整劳动教养法律关系的规范体系3.劳动教养学:是一门研究劳动教养现象及其本体存在、发展和变化规律的科学,是研究中国劳动教养制度这一特殊社会现象的知识体系,是新兴的边缘性学科4.劳动教养工作的性质: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重要手段5.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是指党和国家为指导劳动教养失业的前进方向,实现劳动教养工作总目标而制定的行动纲领和指导原则6.劳动教养法:广义:是泛指涉及劳动教养活动及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及劳动教养机关与被劳动教养人员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指全面调整劳动教养机关和被劳动教养人员之间各种关系及其活动的专门性法律或法典7.劳动教养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通过的关于劳动教养或涉及劳动教养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8.劳动教养法规:也称劳动教养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批准或转发的关于劳动教养或涉及劳动教养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9.劳动教养法律关系:指由劳动教养法律规范所确定和调整的劳动教养机关同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适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10.劳动教养的适用条件:是指对某人适用劳动教养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和标准11.劳动教养的适用期限:指劳动教养机关依据法定的标准和幅度,确定对劳动教养收容对象适用劳动教养的时间长度12.劳动教养的适用程序:指有关机关依法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适用劳动教养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次序、方式和手续13.劳动教养的提请程序:指劳动教养的办案单位、呈报单位经过调查取证,认为需要适用劳动教养时依法提请审批机关审查批准活动的规则和步骤14.劳动教养机关:指国家为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劳动教养法律、法规,收容、管理和教育挽救劳动教养人员,完成劳动教养工作任务而依法设置的国家行政执法机关15.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的侵权赔偿责任:是指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16.国家追偿:指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者赔偿其损失后,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17.民主管理:指劳动教养管理场所依据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在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严格管理的前提下,劳动教养人员民主参与、相互监督、自我约束的过程18.劳动教养的审批程序:是指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依法对呈请审批的劳动教养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劳动教养与否的决定等活动的规则、步骤和手续19.劳动教养的执行:指劳动教养的呈报、执行等机关或单位将已生效的劳动教养决定付诸实施,并解决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活动20.所外执行:指对本应在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由公案机关和近亲属劳动教养管理所外就地负责管教的一种执行制度21.所外就医:指在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有严重损伤,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医疗单位不具备医疗条件或短期内无法治愈的,经批准可允许其在劳动教养管理所之外医治的一种执行方法22.解除劳动教养:指劳动教养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劳动教养人员,结束对其的教育改造,发给《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让其回归社会的一种执法活动23.劳动教养行政复议:指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劳动教养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由复议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24.劳动教养行政诉讼:指劳动教养人员对劳动教养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批的活动25.劳动教养行政赔偿:指劳动教养审批、执行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利益并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26.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指作为国家法律监督专门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劳动教养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27.劳动教养检察监督:即狭义的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是指作为国家法律监督专门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劳动教养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28.劳动教养立法监督:指在劳动教养立法过程中对劳动教养立法过程中对劳动教养的立法活动的监督,其目的在于评价劳动教养立法的合法性,纠正劳动教养立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29.劳动教养人员:指因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而被劳动教养机关依法决定收容劳动教养的人30.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指劳动教养人员作为劳动教养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劳动教养期间,依照法律应当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资格31.劳动教养人员教育:指劳动教养机关依法对劳动教养人员实施的,以转化思想、矫正恶习、培养守法公民和合格劳动者为宗旨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系统影响活动32.个别教育:指对劳动教养人员个体施加教育影响,以转化其不良思想、心理及行为的教育活动33.社会帮教:指劳动教养场所为了促进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转变,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帮助教育劳动教养人员的活动34.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大中队:指依法设置的对劳动教养人员实施强制执行、教育改造和组织劳动生产等各项任务,有一定的物质设施和人员,管理体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基层组织35.劳动教养人员班组:指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大中队设置的对劳动教养人员实施管理、开展教育改造工作和组织生产劳动的最基层组织形式36.感化法:是指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从解决劳动教养人员个体的生活困难与压力入手,以人格尊重和人道主义感化为动力,对劳动教养人员施加积极影响的教育方法37.疏导法:是指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针对劳动教养人员个体存在的心理问题,应用心理学原理与技术,进行疏导的教育方法38.激励法:是指劳动教养人民警察运用目标期待、表扬奖励等激励形式,不断强化劳动教养人员良好思想与行为的教育方法39.习艺性劳动:劳动教养场所针对劳动教养人员回归社会谋生就业的需要而组织的,以培养和提高劳动教养人员劳动素质为主要目的的劳动形式,是劳动教养人员劳动的发展方向40.劳动教养人员心理矫治:指劳动教养场所系统的运用心理学的理论、技术和方法,帮助劳动教养人员调节不良情绪,消除心理问题,促进心理健康的活动41.心理健康:指个体在各种环境中能保持一种良好的心理效能状态42.劳动教养人员心理咨询: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在良好的职业关系基础上,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帮助来访劳动教养人员发现自己的心理问题及其根源,以提高其应付生活事件和生活适应性的能力的过程43.系统脱敏法:是利用交互抑制或反条件作用的原理来矫正劳动教养人员在某一特定情境下产生的超出一般紧张的焦虑或恐惧状态44.分类矫治:是劳动教养管理所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劳动教养人员的特点,选择相应的矫治内容和方法,从而转变其犯罪心理和恶习的一种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方法45.解教人员社会保护:指国家和社会对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生活的关心、就业的安置、思想的帮教、行为的管理等,以使解教人员平等地享受公民权利,承担公民义务,并不再危害社会的活动46.劳动教养人员民主管理委员会:是劳动教养人员直接参与管理工作的一种组织形式,在中队干警的具体指导下,征求和反映劳动教养人员对管理教育、生活卫生、生产劳动、文体活动等方面意见,实施事务性管理47.保安处分:是指为了保卫社会安全,防止那些对社会秩序具有危险性的个人进一步危害社会,采用非刑罚的强制手段,进行矫正、治疗和教育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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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之紧迫性》摘要: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中国特有的一项教育改造制度,自1955年创立以来,在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和预防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这项制度发展到今天,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不断暴露出了诸多法理上和实践上的缺陷,并严重影响着中国的法制化进程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进一步实现。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建立、健全合法合理的劳动教养制度就显得尤为迫切。
关键词:劳动教养/作用/缺陷/改革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由来1955年下半年,我国在取得全国范围内的镇压xxxxxx运动重大胜利的基础上,又在机关内部开展了大规模肃清暗藏xxxxxx分子的运动。
中共中央于1955年8月25日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xxxxxx 分子的指示》,该指示明确指出:“对这次运动中清查出来的xxxxxx 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
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
另一种办法,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1956年1月10日,党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该指示对劳动教养的性质、任务、指导原则、审批权限、领导和管理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
从此,劳动教养机构在全国各地陆续建立,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诞生。
1957年8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8月3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又于同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xx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社会治安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在xx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xx年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xx年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的决定》,这些规定进一步对劳动教养的对象作了扩大。
此外,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也对劳动教养工作作出了补充规定,如xx年国务院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反动会道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上述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指导、规范着我国的劳动教养工作。
二、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发挥的作用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自1955年创立以来,迄今已走过了50年的历程。
50年来,这项制度在预防犯罪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仅使那些处于犯罪边缘的人避免了继续违法和走向犯罪,而且通过改造也使那些已经违法犯罪的人认识到罪错,及时纠正了自己的不良行为习惯。
据调查显示:经过改造的人员返回社会后,他们中的90%左右的人都能够遵纪守法、自食其力,有的甚至还被评为“先进模范”,成为国家建设的有用之才。
主要表现在:预防、震慑作用。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劳动教养的性质、适应的对象、劳动教养的期限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使得劳动教养的适用有了一定的规则和依据,这些规则和依据会有效指引行为人的行为,使行为人能够及时根据相关规定了解和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属违法犯罪行为,是否会受到劳动教养处罚,并有意识地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通过劳动教养的适用,不仅使得违法行为能够得到相应处罚,起到有效遏制、预防犯罪的作用;而且也能够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使他们不敢挺而走险。
尤其,劳动教养最高处罚四年的规定,更对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
2、教育、改造作用。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开宗明义:“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对于劳动教养问题,作如下决定:……”,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三条:“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
在严格管理下,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锻炼,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
”。
依照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劳动教养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违法犯罪,而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强制性的教育改造。
实践中,劳动教养的教育、改造作用也是非常明显的,如:为有利于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不少劳动教养管理所办有电脑、裁剪、缝纫、电器维修、木工、烹调、理发、汽车驾驶和维修等职业技术培训班;劳教人员学习文化和职业技术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社会承认的文化或技术等级证书;劳教所还积极与劳教人员的家属、原工作单位和原居住地的政府及有关单位建立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以及签订“联合帮教协议”等方法,对劳教人员共同进行帮助教育;这些都使广大劳教人员体会到党和政府及社会公众对他们的期望和要求,增强了改正错误的信心。
三、我国劳动教养制度面临的尴尬勿容置疑,劳动教养作为中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和挽救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也曾经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立下过汗马功劳。
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变化,该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缺陷也日益暴露出来。
尤其,随着我国《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的出台,更将劳动教养制度推上了不合法的境地。
劳动教养制度违反《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据此规定,我们可以推出:长时间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应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否则,均应认为是非法(从国外立法来看,长时间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也无不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监控之下)。
而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及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动教养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来审查批准的(实际由公安机关自己决定),而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又是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依此程序来对行为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时间较长的劳动教养显然严重违反《宪法》规定,背离《宪法》和法治精神。
2、劳动教养制度违反《行政处罚法》、《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xx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无权设定,而作为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基础性法律依据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在性质上至多属于行政法规(有人认为其更像似政策性文件)。
因此,以行政法规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这样重大的行政处罚已明显违反《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的规定。
3、劳动教养制度不符合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我国已于xx年10月5日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明文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逮捕或拘禁。
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
”。
因此,从该规定来看,公约要求任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都必须始终处于司法机关的合法监控之下。
而与之相比,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显然差之甚远。
4、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不明、且期限过长。
劳动教养制度自创建以来,迄今为止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提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之规定,劳动教养的性质是一种强制教育措施,而根据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二条:“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之规定,劳动教养的性质又是一种行政措施,另外,实践中有的学者根据劳动教养期限的长期性,更将劳动教养制度看成为“准刑法”性质。
虽然根据我们目前的司法实践,可以推断出劳动教养的性质应为行政处罚,但根据现行法规,作为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又是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这一性质不明的机构作出,这让我们又难以自圆其说。
对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期限,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及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也作了相关规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
必要时可延长一年。
节日、星期日休息。
”,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
劳动教养时间,从通知收容之日起计算,通知收容以前先行收容审查或羁押的,一日折抵一日。
”。
根据这些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可以达到四年,如此长的期限规定实际上与剥夺自由的有期徒刑无异,甚至比《刑法》所规定的管制、拘役、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还要重。
而劳动教养所适用的对象,却仅为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者,并且从程序上来看,劳动教养也不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而直接由劳教委就可作出决定,无怪乎实践中有些违法犯罪人宁愿被定罪处刑也不愿被劳动教养。
四、改革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劳动教养作为中国特有的法律制度,自1955年实施以来,确实在感化人、教育人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曾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立下过汗马功劳。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变迁,尤其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政治、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民经济突飞猛进,社会主义法制也日臻完善,依法治国作为一项重要的国策写进了十五大,再加上当前面临着某些地区存在严重司法xxxx和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xxxx问题的指责,使我们不得不对我国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进行改革完善,使之更适合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