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产及出生医学证明等几个管理流程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4.1《出生医学证明》的设计
《出生医学证明》(第四版)的图案设计
《出生医学证明》的底纹版线设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 示意图案,其上方有一多层环形空洞,空洞中央印有暗记 “五角星”;版面中央印有“中国妇幼卫生”标徽暗记, 标徽中央为“MCH”,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的英文 缩写,勾画出一幅“母婴亲昵图”;多层环形空洞表示时 间隧道,以该标徽和环形空洞为中心向外辐射多条直线与 曲线共同形成网状。整体设计寓意是:一个新的生命通过 时间隧道,诞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中国妇幼卫 生依法为其提供优质的母婴保健服务。
1.管理机构的职责
卫生部负责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的统一印制、管理 与监督;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 学证明》的管理与监督,并制定实施细则;县(区) 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管 理与监督;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各项管 理制度 ,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宣教等工作。
卫生部和公安部(卫妇发(1995)第10号)规 定,我国自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 起开始启用由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 明》。
3.《出生医学证明》作用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⑴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的出生状 态; ⑵证明新生儿的血缘关系(卫妇社发〔2004〕319 号);
《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计划需经上一级管理 机构审核。各级管理机构根据上一年度活产数 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审核 下一级管理机构或签发机构上报的年度申领计 划。如图示:
各级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上报、审核申 领计划流程
国家级管理机构 审核 上报 省级管理机构 审核 上报 地(市)级管理机构 审核 上报 所在地县(区)级管理机构 审核 上报 各级签发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精简版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精简版
一、证明的内容
1.婴儿基本信息:包括婴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时间和胎次等基本信息。
2.出生情况:包括婴儿的分娩方式、体重、身长、头围等生理指标,以及出生时的一般状况描述。
3.婴儿健康检查:包括对婴儿的身体各系统进行简要检查,主要包括心肺听诊、腹部触诊、四肢活动度等评估。
5.医生签名:由医生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并在证明上签名确认。
二、证明的办理
1.办理时限:出生医学证明应在婴儿出生后的24小时内完成,确保证明的及时性。
2.办理地点:出生医学证明应由医院出具,可直接在产房或相关科室办理。
4.办理费用:出生医学证明属于基本公共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证明的保管和使用
1.证明的保管:医院应将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存档,并对证明进行编号和登记,确保证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证明的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可在登记户口、办理社会保障、享受国家相关政策等场景中使用。
同时,家长也可自行保管证明,作为子女健康状况的重要证据。
四、证明的有效期
1.证明的有效期: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为出生后一个月内,以便于
家长尽早办理相关手续。
2.证明的延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使用证明,应由医院出具相关
延期证明。
总结起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精简版主要包括证明内容的简化、办理流程的简便化、费用的免除等。
这样的精简版制度可以提高证明的办
理效率和便利性,减轻新生儿家庭的负担,并为婴儿的身份登记和享受社
会保障等权益提供了便利。
办理引产证明的步骤流程
办理引产证明的步骤流程2017年办理引产证明的步骤流程引产的话是需要提供引产证明,怎么开引产证明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开引产证明的步骤,希望大家喜欢!开引产证明的步骤在正规的医院,已婚妇女要引产必须出示引产证明,引产证明在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局办理。
未婚女子则出示未婚证明。
做引产手术需要证明是国家规定的,没有那一家医院做引产不需要证明,除非是不正规的医院,但风险很大,无论是对身体还是别的方面,因为你以后还要怀孕的。
因此,建议你还是去开一张证明去正规医院做引产手术。
引产证明要到女方参保地去办理终止妊娠的证明。
现在做引产必须要到你的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开证明的,是一个终止妊娠的证明,做引产手术需要证明是国家规定的,没有那一家医院做引产不需要证明,除非是不正规的医院。
如果其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引产不能报销;如果其参加了生育保险,引产就可以报销。
各医院引产证明的使用是否规范,是否有假证明,B超机使用是否规范,个体诊所是否违规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今天上午,合肥市打击“两非”专项治理活动开展,检查组对四城区内的医院、诊所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上午8:30,四城区计生局和公安、卫生部门联合执法活动正式开始,执法人员来到辖区内的'医院、诊所,进行突击检查。
记者随同市督查组人员首先来到庐阳区辖区内的市城建医院,对该医院的B超使用、登记等情况进行突击检查。
随后,督查组人员来到位于临泉路的某民营医院,在B超登记本上,检查组人员发现,虽然每个病人都有姓名等记录,但是并没有具体的住址,只是简单地写着“合肥”、“淮北”等字样,也没有病人的身份证号码,检查人员立即指出其不足。
另外,结合今年还没有结案的“两非”案件,检查组人员发现该医院存在引产证明使用不规范的问题。
在一起“两非”案件中,肥西一育龄妇女徐某用假证明在该医院做了引产手术。
检查组人员调阅了当时徐某的病历,发现其所用的假引产证明一看就是假的,不仅颜色和真证明不一样,编号、盖章等也是漏洞百出。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入库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施行台帐管理。
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
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直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签字、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签发机构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
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登记备查。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工程要字迹清楚,假设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父母亲领取,副员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
假设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证件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婴儿父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有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2.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附家庭接生员有效证件);3.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4.亲子鉴定证明。
四.换发制度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流程
一、申领制度
1、妇产科应根据我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及时向妇幼保健院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2Leabharlann 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保健院进行申领
3、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保健院追加申领。
二、入出库、保管制度
5、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保管并查找原
1、妇产科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
2、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3、妇产科主任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
4、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
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的式样、内容、制证工艺、防伪专用检测板和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制定。
《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
一、公民在申请领取、换发、补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办理。
二、加强年报统计工作,并于每年1月30日,上报前一年《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
填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统计表三、指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申购及领发。
四、负责受理辖区内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相关投诉。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中如发现可疑伪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未取得县卫生局核发的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证,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要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
十、对伪造、倒卖、转让、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不善而导致严重后果,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一、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专业人员,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篇一: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手续。
二、医院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人员明确,职责分明。
实行证、章分离管理,做好证明的领用、保管、发放、报损、补发申请等台帐记录。
不得伪造、变造、倒买、转让、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报废证明不得自行销毁,统一交发证单位处理。
三、妇产科医生应在孕妇产前检查时,动员做好新生婴儿起名事宜,发证人员应详细核对新生儿有关信息及父母身份证件,并将申请书与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加强微机的养护,保证及时发证。
印章管理人员应对证明核对无误后盖章,领证人须在《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领证人栏内签字;拒领证者应签字确认;非本院接产的新生儿,一律不得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应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上。
五、定期将报废出生证明及报废登记表一起上交县妇幼保健院。
篇二:XX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玛莱妇产医院《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使用,按照《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首次签发制度。
一、我院医务科〃办公室和妇产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签发工作。
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我院只负责在本机构内出生的婴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非本机构出生一律不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出生当日起应及时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所有项目填写要求填写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晰、签名正规、严禁涂改。
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签发证明时应如实填写分娩信息(《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人员应查验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将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及相关证明材料和首次签发登记表存档,永久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制度办理流程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及办理流程《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状态、血亲关心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规【2017】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粤卫规【2017】2号《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要求:1、必须使用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不作更改。
2、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将印章式样抄送公安局、卫生计生委备案。
3、《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应分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将名单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禁止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4、签发机构使用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和签发,按号码顺序配发、使用。
(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5、《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
6、《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7、《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相关资料进行管理和归档、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保管期为永久保存。
8、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对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投入使用超过2年的证件按废证处理。
10、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
11、、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附则:1、管理办法涉及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居民户口本。
妇幼保健机构社会保健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机构社会保健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入库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
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无打印系统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县妇幼保健院负责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各助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时登记备查。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签发人员及领证人签字确认。
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发具《出生医学证明》。
做好签发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保存。
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索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由于急产等特殊情况,在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不需要妇幼保健机构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新生儿父母可持相应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出生申报。
四、换发制度1.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因为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引产及出生医学证明等几个管理流程
医疗纠纷处置流程
医疗纠纷处置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患方向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医疗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受理投诉并履行告知义务:
一、依法处理医疗纠纷途径(协商、调解、诉讼)及医疗、司法鉴定程序, 如患者死亡,应告知尸体处理办法和尸检相关手续、程序。 二、医患双方共同封存病历和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血液、药物;妥善 保存影像资料。 三、宣讲相关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卫生部 公 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 《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 法》 、 《资阳市公安局 资阳市卫生局关于依法整治“医闹”等违法行为维护医 疗机构正常秩序的通告》等。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
孕妇入院
医生办公室 填写 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件信息、婴 儿姓名(孕妇本人签字确认)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医生填写、签字确认)
新生儿体重、身长、 性别;孕妇孕周、 住院号、接生人员
婴儿分娩 诊疗
双方有效证件(身 份证、户口簿或护 照、军官证、士官 证)原件
出院结帐
门诊《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
3.在诊疗工作中,违反药物配伍禁忌、 使用剂量、使用方法、药物过敏试验等 办法;不执行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制度, 不遵守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或无菌操作技 术常规,造成严重过敏、感染或交叉感 染,直接导致不良后果的;
4.在手术治疗中,术前不按要求充分准备 手术方案,违反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手术 审批制度;术中违反技术操作规程而错伤 重要脏器;不严格履行查对制度而开错手 术部位、摘错器官;术中遗留器械、纱布、 棉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术后医护处理严 重不当,直接造成不良后果的;
初筛阳性主管医生即要按确诊 阳性收集资料 1 和 2 在 3 天内 保送医务科,并附传染病卡及 性病副卡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效力《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母婴保健法规定,由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法定医学证明。
其法律效力是:(一)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情况;(二)证明出生人口的血缘关系;(三)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医学依据;(四)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五)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六)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得事项提供依据。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与签发(一)签发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活产婴儿(活产婴儿系出生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体征的婴儿)。
(二)填写要秋1、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记录婴儿出生状态,根据<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接生人员或指定专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由计算机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需接生人员本人签字、3、新生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正规。
4、性别、健康状况及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儿出生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分别在有关文字上或口内划“√”;健康状况可结合阿氏评分判定。
5、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无居民身份证的现役军人或外籍人,在身份证栏内填写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如军官证、士兵证、外籍护照,按实际数码顺序填在口内,尾数后口内标“•”。
6、父母为台、港、澳居民,已获得外国国籍的填相应国籍,未获外国国籍的填“中国”籍,其后标(台)或(港)、(澳)。
7、在综合医院和其他医院出生的,在医院内口划;在妇产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口内划“√”;家庭接生的在家庭口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系指在车、船、飞机上出生等情况,填写时须注明,并在其口内划“√”。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制度一、由卫生局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
妇幼保健站负责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具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统一到县妇幼保健站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妇幼保健站需做好登记记录。
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应有两名人员负责签发和管理工作,分别负责登记、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及审核、主管医生签名,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必须内容准确,签发人用钢笔或碳素笔签名,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
新生儿姓名应根据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申报的姓名填写,用字准确。
新生儿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接生医生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基本情况,分别按照要求填写。
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五、《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一)无签发人签名或未盖名章的;(二)被涂改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真实的;(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四)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未在公安部门备案的;(五)《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六、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给予出具相关证明,到指定单位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提出申请,由原签发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到指定单位换发。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换发单位收回存档保留。
七、《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应向原签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父母双方户口簿及有效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原签发单位给予出具相关证明,到指定单位补发。
并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同时填写补发登记。
补发办法如下:(一)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二)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4.3河北省卫生厅公安厅下发的文件
(1)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 《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的通知。冀卫妇字 [1996]第18号。 (2)关于下发“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 法”的通知。冀卫妇字[1998]第4号。 (3)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 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冀 卫妇字[2001]第5号。
4.2《出生医学证明》编号方法
《出生医学证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 统一编号,前两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编 号,后七位每省均由0000001号起始编制流水码。 省级行政编号前为年度识别英文字母,自2000年 起《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前按顺序增加一个英文 字母,如2000年加“A”,2001加“B”,依次类推。
⑶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卫妇社发〔2004〕 319号);
3.《出生医学证明》作用
⑷作为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户口登记、取得 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原始凭证(卫妇发(1995) 第10号、卫妇社发〔2004〕319号); ⑸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卫妇 发(1995)第10号); ⑹为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其他事 项提供依据。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职责
《管理办法》第四条做了明确规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 明》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可 直接或委托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 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 区《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4.3河北省卫生厅公安厅下发的文件
(4)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 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卫 基妇字[2003]第6号。 (5)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新版 〈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冀卫基妇字[2004]第53号。
引产手续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引产,是指因医疗、伦理、法律等原因,对妊娠妇女采取人工终止妊娠的方法。
在我国,引产手续法律规定较为严格,旨在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人口政策。
本文将从引产手续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引产手续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1.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原则:引产手续法律规定强调尊重妇女的生育权利,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确保妇女在引产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保护胎儿生命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保护胎儿生命,避免不必要的引产。
3. 医疗原则:引产手续法律规定,引产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确保引产过程安全、有效。
4. 法律程序原则:引产手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引产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三、引产手续法律规定适用范围1. 因医疗原因引产:如孕妇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等。
2. 因伦理原因引产:如孕妇怀孕期间遭受家庭暴力、性侵等严重侵害,影响孕妇身心健康。
3. 因法律原因引产:如孕妇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怀孕。
四、引产手续法律规定程序1. 医疗机构审查:孕妇提出引产申请后,医疗机构应对其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引产条件。
2. 医疗人员诊断:医疗机构指派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对孕妇进行诊断,确认孕妇是否符合引产条件。
3. 医疗机构告知:医疗机构应向孕妇及其家属告知引产的风险、后果及注意事项。
4. 签署同意书:孕妇及其家属在充分了解引产风险和后果后,签署同意书。
5. 引产手术:医疗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对孕妇进行引产手术。
6. 引产术后观察:医疗机构对孕妇进行术后观察,确保其恢复情况良好。
五、引产手续法律规定法律责任1. 医疗机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审查、诊断、告知,或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引产手术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医疗人员法律责任:医务人员未按规定操作、导致孕妇或胎儿受到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XX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是“人生第一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生医学证明》已逐渐成为重要的法律证件,并承载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功能.因此,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文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XX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如下:一、组织管理制度1、成立管理组织:为加强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与签发,院部研究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组长:XXX(院长)副组长:XXX(副院长)成员:XXX(妇产科主任)XXX(妇产科副主任)XXX(产房产长)XXX(办公室管理人员)2、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保管、入出库登记、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二、申领制度1、领导小组及有关经办人员应根据我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及时向县妇幼保健所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
2、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县妇幼保健所进行申领。
3、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县妇幼保健所追加申领。
三、入出库、保管制度1、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台帐,规范发放程序,完善领取手续。
2、在证件领回接收入库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后,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3、产房产长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
4、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
5、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报告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好调查取证,尽快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
旨在规范和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保存和使用等方面的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是指新生儿在出生后由医疗机构出具的一份医学
证明文件,记录了婴儿的出生情况、体格检查结果、母婴诊断等信息,是公民身份认定、社会福利享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1. 发放机构和权限:规定哪些医疗机构有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
权限,以及各级医疗机构的发放机构和流程。
2. 证明申请和审核流程:明确申请出生医学证明的条件和流程,以及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时间要求,确保证明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证明内容和格式: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和格式,确保证
明文件的统一性和可信度。
4. 证明保存和管理: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的保存期限和方式,以
及管理机构的责任和要求,确保证明文件的安全可靠。
5. 证明使用和查询: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范围和权限,以
及相关机构和个人的查询和使用程序,防止滥用和泄露。
6. 监督和处罚: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违反出生医学证明管
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保障制度的执行和效果。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发
放和使用,提高证明文件的可信度和安全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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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应用抗病毒药物(a、孕妇、产妇在指定医生(孕期鄢琼英,住院期主管医生)开处方;b、小孩在指定儿科医生(住院已确诊母亲 阳性,小孩预防用药李斌、付秀英)开处方)--依照《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方案》
基保科盖章免费领药
如住院期间新发现初赛阳性, 确认报告在出院后到达,住院 部不负责处方,由基保科通知 门诊随访。
A
阳性
用(TRUST)进行复检
阳性
(ELISA 和 TRUST 均为阳)
阳性
1、报梅毒感染孕产妇登记卡(注意:a、填写字迹工整,不缺项;b、内容要符合逻辑。) 2、收集资料(复印梅毒检测报告单)
第 1 条(阻断三个表)主管 医生在每月 27 日交送医务 科;双阳者传染病卡及性病 副卡 24 小时内交医务科网 报;病历中应进行描述(是 否有梅毒症状)
院内几个制度要求
医务科
孕产妇梅毒阻断服务流程
(2014 版)
孕产妇梅毒咨询
梅毒筛查(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或非梅 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甲苯胺红血清不需加热试验(TRUST))
不报卡,但要预防治疗
收集资料(复印梅毒检测报告单)
阴性
E
L
I
按普通孕产妇管理
阴性
S
2.在诊疗工作中,不负责任,漏诊误诊; 对疑难、危、急、重病员的病情不及时向上 级医师汇报,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示;上级 医师在接到下级医师的报告后,不及时查看 病人和积极指导治疗;对病情已发生明显变 化的病员,虽能掌握病情发展情况,但未及 时采取相应抢救措施并未报告;不及时申请 会诊,直接影响诊断治疗和预后;被请急诊 会诊的科室和医师无故不及时参加会诊,或 推诿失职,贻误抢救时机而直接造成不良后 果的;
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不符合法定条 件妊娠14周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 (附件2)
②孕妇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
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县
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 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 手术证明》(附件3);
③属于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 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 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
和
报
住院期间发现的开
告
一个疗程药物,出院 时告知 4 周后老区基 保科开第二疗程。
药房
免费领药
医务科盖章
住院期间
单 复 印 件
基保科盖章
门诊或出院 后
孕产妇艾滋病阻断服务流程
(2014 版)
孕产妇艾滋病咨询 艾滋病筛查
阴性 按普通孕产妇管理 阳性 原有试剂+另一种不同原理或不同厂家生产的筛查试剂
进行复查 阳性 送资阳疾控中心做确认
严格遵循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 的工作流程。
4、凡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 的,施术医生必须在《妊娠14周以上
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如实填写胎 儿性别。
关于医疗事故违规违法行为 和不构成医疗过错的情形的
解释
一、违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1.对危、急、重病员不采取积极有效 抢救措施,不按照医疗机构转诊制度和规 范为患者办理转诊手续,或无故、借故推 诿、拒治;擅离职守,不认真检查病员, 观察病情变化,贻误抢救时机,直接造成 不良后果的;
3.在诊疗工作中,违反药物配伍禁忌、 使用剂量、使用方法、药物过敏试验等 办法;不执行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制度, 不遵守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或无菌操作技 术常规,造成严重过敏、感染或交叉感 染,直接导致不良后果的;
4.在手术治疗中,术前不按要求充分准备 手术方案,违反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手术 审批制度;术中违反技术操作规程而错伤 重要脏器;不严格履行查对制度而开错手 术部位、摘错器官;术中遗留器械、纱布、 棉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术后医护处理严 重不当,直接造成不良后果的;
简阳市妇幼保健院 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1、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严格实 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 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 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附件1)上 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2、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 进行:
①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 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 20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街
《四川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 书》;
④属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 缺陷需要作终止妊娠手术的,查验和 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部
门批准的产前诊断机构出具的《四川 省产前诊断证明书》;
⑤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孕 妇生命安全,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妊娠 手术者,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
阴阴性性
按普通孕产妇管理
1、报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基本情况 登记卡(注意:a、填写字迹工整,不缺项;b、 内容要符合逻辑。)(即艾滋病阻断相应表格)
初筛阳性主管医生即要按确诊 阳性收集资料 1 和 2 在 3 天内 保送医务科,并附传染病卡及 性病副卡
阳性
2、收集资料(a 、HIV 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b、 复印分娩记录)
县以上医证》
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
材料复印件(原件退还手术对象)、 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结婚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存病 历。
3、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 术的对象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 一律不予施术……。因突发事件、意外 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 而需紧急施术的,须经2名以上具备母 婴保健技术资质的医师确认并签字后施 术。
1、孕产妇规范化治疗(a、孕早期与孕晚期各提供 1 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b、孕中、晚期发现的感
染孕妇,立即给予 2 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2 个疗程之间间隔 4 周以上;c、在主管医生开处方。)
提供规范治疗
处
方
2、小孩规范治疗(在指定医生(住院期间的李斌、付秀英、王水蓉、唐令红;出院后老区门诊儿科医生按指导手册)开处方)
5.在护理工作中,由于不认真执行“三查 七对”制度,造成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 不遵医嘱擅自施行错误处理;不按时、不按 规定交接班、擅自脱岗,直接造成不良后果 的;
6.在药剂工作中,由于不负责任,不严格 履行规章制度而配错方、发错药、写错用法、 搞错剂量、贴错标签;对精神、麻醉、剧毒 药品管理不善;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 制剂临床自用,在制剂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 导致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