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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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
一、办理流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向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确定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是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二)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局向其提供与自身相关的生态环境局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提交书面申请,由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生态环境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
依申请公开的生态环境局政务信息,原则上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无法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申请处理
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的,应当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1.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2.无法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需要转交有关部门答复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转交,承办单位应当于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3.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生态环境政务信息,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5.不属于生态环境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办理时限
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延长答复或者提供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生态环境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承办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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