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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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宪法)

1.宪法

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是国家组织法

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虽然制定了成文法典宪法,但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并不居于最高地位、也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部门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规律规范的总和。

根本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2.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是指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4.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的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5.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

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

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主要标志是1918年作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6.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

平时宪法,是指正常时期或者和平时期适用的宪法。

战时宪法,是指国家处于非常时期或者战争时期适用的宪法。

7.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

君主宪法,是指规定由君主独揽国家统治权的宪法。(钦定宪法一般为君主宪法)

共和宪法,是指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权力的宪法。

8.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

规范宪法,是指宪法上的各种规范支配着政治过程,权力过程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指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则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即缺乏现实适应性的宪法。

语义宪法,是指在政治生活中可能得以运用,但往往被作为掌握权力的一种宣言手段或点缀物的宪法。

9.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确认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法。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确认由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

10.宪政

宪政又成为“民主宪政”、“立宪政治”、“立宪政体”,实际上,宪政就是指以民主事实为政

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

11.人民主权、法治

人民主权,即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归人民所有。

法治,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主张和学说。

12.宪法规范、法律规范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13.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

宪法典,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宪法典,绝大多数国家以法典的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原则。(最早制定是美国《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欧洲第一部是《法兰西共和国宪法》)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其调整对象所作的一种法律分类。

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宪法判例,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因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

宪法解释,是有权机关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的含义的说明。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某一事项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14.宪法制定、制宪权、制宪机关

宪法制定,又称制宪或立宪,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程序并通过立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制宪权,又称宪法制定权。是指创制宪法的权力。

制宪机关,又称立宪机关,是接受宪法制定主体委托具体制定宪法的机关。

15.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16.全面修改、部分修改、无形修改

宪法的全面修改,又称整体修改,是指在国家政权的性质及制宪权的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

宪法的部分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整部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宪法的无形修改,又称宪法变迁,是指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全力的运作等,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

17.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18.有权解释、无权解释

有权解释,又称法定解释和正式解释,是指宪法规定的解释机关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无权解释,又称学理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是指宪法规定的解释机关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19.合宪解释、违宪解释和补充解释

合宪解释,是指宪法监督机关解释宪法用以判断法律等规范性法律符合宪法。

违宪解释,是指宪法监督接管解释宪法用以判断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违反宪法。

补充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在宪法规定存在缺漏的情况下,对宪法做补充性说明,以使宪法更适应社会实际的需要。

20.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和补充解释和历史解释

语法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分析宪法条文的句子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对宪法的内容、含义进行解释。

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宪法的结构、内容、概念之间的联系以说明宪法规定的要求和目的。

系统解释,是指通过分析此一宪法规范与其他宪法规范的相互关系,说明其特有的内容和含义。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分析宪法制定的特定历史背景及改过的发展历史,来确定宪法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特定含义。

21.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

字面解释,是指根据宪法的文字规定说明宪法的涵义。

先直接是,又称从严解释,是指当宪法规定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是作狭义的理解。

扩充解释,是指当宪法规定由广义和狭义的理解时作广义的理解。

22.违宪、违宪审查、司法审查、违宪诉讼

违宪是指违反宪法,包括违反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就宪法文本而言,包括违反宪法的序言、正文和附则。(仅存在于刚性宪法的国家)

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司法审查,是指由普通司法机关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审查,包括对公权力的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仅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违宪诉讼,是指在有些国家由普通法院或者特设机关通过诉讼的方式审查法律、法规或者行政命令等是否违反宪法的审查方式。

23.最高机关审查制、司法审查制、宪法法院审查制、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最高机关审查制,是指由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立法机关审查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司法审查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就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专门保障宪法秩序的宪法法院,以特定的程序审查法律文件等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

24.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即国家阶级本质,又称“国体”。

25.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爱国统一战线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指中国共产党铃铛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中,以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学说为指导进行的创造。

统一战线,是指社会政治力量的联合,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特色和优势。(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26.政党,政党制度

政党,是一定的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为了共同利益,为夺取或控制政权或影响政治权力的运作而由其先进分子组成的,具有一定组织形式和纪律的政治组织。

政党制度,是有关政党的组织、政党的活动以及政党领导或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一系列法律、政策和惯例的总和。政党制度是一国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7.人民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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