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1 4号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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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解读国发[2011]4号:鼓励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新旧
涉税政策对照解析
[ 2011-3-9 22:13:03 中国税网 |浏览次数:14 ]
2011年1月28日,国务院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这是《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等文件的发展与延续,在延续“18号文”大部分政策的基础上,优惠力度有所加强,首次提出了免征营业税和“五免五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方面
(一)国发[2000]18号等
1、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增值税等。国发[2000]18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自2000年6月24日起)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有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二)国发[2011]4号
1、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前相关政策继续适用。
2、结合实际,提出新规定。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采取专项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营业税
国发[2000]18号等文件未具体涉及。
国发[2011]4号,属于新增内容,影响相当大。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企业所得税
(一)国发[2000]18号等
1、上述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
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3、财税[2000]25号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4、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二)国发[2011]4号
主要是新增内容和更为具体的优惠政策规定,便于操作运用。
1、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两免三减半”)。
2、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五免五减半”)。
3、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国发[2000]18号文件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5、为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6、选择适用,不累加。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四、影响空前,企业需要结合实际,灵活运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指出的是,营业税能否全免仍有赖于税务等相关部门的认定。总的来看,财税优惠政策的延续和加强将进一步健全和培育良好的软件服务业市场环境,对于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对集成电路行业的税收支持力度超出预期。此次新出台文件中,对集成电路企业的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是空前的,首次提出了免征营业税和“五免五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从财税政策扶持的方向看,突出扶持了上游芯片设计企业,中游先进制程制造企业,充分体现了IC行业发展趋势。由于IC设计的入门门槛最高、创造的附加值也最多,因此IC设计体现了集成电路的核心竞争力,而相对于更大尺寸的晶圆而言,更低的制程对半导体发展来说更为重要。新文件对于具备核心技术、行业领先地位的软件服务企业将起到长期推动作用,有助于提高我国软件技术和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