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章 人身权概述
民法讲义(人身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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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人身权概述 第二章 人格权 第三章 身份权 第四章 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第一章 人身权概述
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人 身属性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特征 (一) 固有性 1. 人身权与民事主体存在的同期性; 2. 法定性,人身权的取得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无论民事主体是否意识到,人身权都客观存在; 3. 专属性,人身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不能 放弃与让与; 4. 不可分离性,人身权不能离开民事主体而存在, 民事主体也不能离开人身权而存在
一般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 括性权利 (二)特征 1. 主体的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对所有的民事主体, 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平等地享有。 2. 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 权的基础和源泉。 3. 权利内容的不完全确定性 。
二、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功能 (一)解释具体人格权 (二)产生具体人格权 (三)补充具体人格权 三、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一)人格尊严 (二)人格独立 (三)人格平等 (四)人格自由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权。
第四章 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第一节、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一、非财产性救济方法 (一)停止侵害 (二)恢复名誉 (三)消除影响 (四)赔礼道歉 二、财产性救济方法 (一)赔偿损失 (二)恢复原状
第二节、侵害人身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一、精神损害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隐私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1. 隐私权与知情权
(1)政治知情权 (2)社会知情权 (3)公民个人信息知情权 处理原则:利益衡量原则(公共利益优先),权利
协调原则
2. 隐私权与名誉权 (四)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人身权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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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人身权的概述【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人身权的概述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人身权的概述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特征有:1、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2、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
3、人身权虽无直接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的联系。
4、人身权为绝对权。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二、人身权的分类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公民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生命权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
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本文转自[华图教育] 转载请注明出处原文链接:/2012/0717/332363.html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人身权的概述(2)2012-07-17 16:22 作者:华图教育来源:华图教育点击:次【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人身权的概述身体权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人身权利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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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人身权利,是指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生命、身体、名誉、自由、隐私等方面的权利。
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是国家法律保护的重点。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为了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对我国人身权利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人身权利的法律规定1. 生命权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35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生命权包括生命健康权、生命安全权等。
2. 身体权身体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保护、支配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990条规定:“公民的身体受到他人侵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第991条规定:“因医疗、美容等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名誉享有保护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我国《民法典》第1028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 自由权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受非法限制和侵犯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5.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生活、住所等享有保护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人身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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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章
小
结
关键术语: 关键术语: 人身权、人格权、亲权、亲属权、 人身权、人格权、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思考题: 思考题: 保护人身权有何意义? 1、保护人身权有何意义? 如何确定人身权的种类? 2、如何确定人身权的种类? 我国有哪些行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3、我国有哪些行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补充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 解释》)第一条规定:“ 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 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 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本条规定采取的是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 权相结合的办法,对人格权受到侵害的精 神损害赔偿问题做出了规定。
补赔偿解释》 从《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以及 《婚姻法》第46条来看,下列6种权利(利 婚姻法》 46条来看,下列6种权利( 条来看 遭受损害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益)遭受损害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一般人格权 1、人格尊严权; 人格尊严权; 2、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 3、其他人格利益。 其他人格利益。
1、受害人为法人的,其他组织的(《解释》 受害人为法人的,其他组织的( 解释》 第5条); 2、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侵权诉讼终结后 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 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解释》 (《解释》第6条); 3、诉由为违约之诉的(依民法原理); 诉由为违约之诉的(依民法原理); 4、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释》第8条)。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解释》 二、起诉主体 限于作为受害人的自然人; (一)限于作为受害人的自然人; (二)自然人因侵权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 受侵害的,原告为死者配偶、父母、子女; 受侵害的,原告为死者配偶、父母、子女;
法律规定的人身权利(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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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在我国,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之一,它涵盖了个人生命、身体、健康、名誉、隐私等方面的保护。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以下将详细阐述法律规定的人身权利的内容和意义。
一、生命权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基础。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生命权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的最高保护。
1.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规定明确了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一规定对轻微的人身伤害行为进行了处罚。
2. 案例分析案例一:某甲故意杀害某乙,被判处死刑。
案例二:某丙殴打某丁,造成轻伤,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
二、身体权身体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完整的、不受侵犯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
”1.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一规定明确了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一规定对轻微的人身伤害行为进行了处罚。
2. 案例分析案例一:某甲故意伤害某乙,造成轻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某丙殴打某丁,造成轻微伤害,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
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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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的概述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和分类概念: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特征:(1)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2)人身权的法定性(3)人身权的固有性(4)人身权是体现在人身权关系中的民事权利(5)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但同时具有可财产救济性分类:人格权、身份权内容:(1)人身利益排他支配和事实处分:权利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各种人身利益,并可以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
(2)人身利益的利用:权利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各种人身利益加以利用。
(3)有限转让:权利主体可以将人身利益加以转让,但是有一定限制。
(4)收益:权利主体可以利用人身利益进行收益。
意义:(1)人身权为民事主体的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提供了法律保障。
(2)人身权为人类社会正常有序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人格权第一节: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指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
特征:(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所必备的。
(2)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是经法律认可的。
(3)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完全平等。
(4)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性质: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分类: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第二节:生命权概念: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安宁为内容的权利。
特征:(1)生命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的安全与安宁。
内容:(1)生命安全的维护权;(2)生命安宁的维护权;(3)生命利益的支配权。
第三节:健康权概念:指自然人依法维护自己的生理机能正常活动的人格权。
健康权是以生命权为前提和基础的人格权。
特征:(1)主体为自然人。
(2)内容包括身体机能健康和心理机能健康两方面。
内容:(1)身体机能健康的维护权;(2)心理机能健康的维护权;(3)健康利益的支配权。
第四节:身体权概念:指自然人依法维持身体组织完整安全并支配其身体或者身体组成部分的人格权。
法律课件之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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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权; 2、维护肖像完整权; 3、肖像使用权。
(四)肖像权的限制
以下使用为阻却违法性的使用:
1、为维护社会利益需要而使用,如宣传先进、 批评不良行为、通缉逃犯等; 2、为维护本人利益需要;
3、为报道时事新闻而使用; 4、著名人物或具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善意 使用其肖像。
(三)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四)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人格独立的必备权利。
人格权的种类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具体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人 格 权
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名誉权
隐私权、贞操权
婚姻自主权 等
精神性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人格独立、人格平等
三、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护自己生存利益的人格权。
第十二节 一般人格权
(一)人格独立
(二)人格自由
(三)人格平等
(四)人格尊严
第三节 身份权
一、身份权的概念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法律关系或特定行为 而依法享有人身权利。 身份权主要包括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而发生的亲属间的权利: 配偶权、亲权、亲属权,以及基于特定的表彰行为而发生的 荣誉权等。
八、名誉权
名誉是指人们对民事主体德才素质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获得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 受非法侵害的人格权。名誉权代表民事主体的人格尊 严,是民事主体参与社会活动的基本法律条件。名誉 权是纯精神性的权利,故不具有可转让性。
名誉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社会组织。 名誉权的客体是社会对民事主体的综合评价。
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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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
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 和使用作出约定。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 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年试卷三, 第19题) A.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B.乙发表照片已取得甲的默示同意,不构成侵权 C.甲是照片的合作作者,乙发表照片应向其支付 报酬 D.乙是照片的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照片是合法 行使著作权的行为 答案:A
案例:侵害健康权
1.沈某的何种权利受到了侵害? 2.沈某的监护人能否请求郑某等人承担赔偿 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二)简要分析 1.沈某的健康权受到了侵害。 2.能请求,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Q:甲因未婚先孕,到某妇产科医院做人工流 产。但碍于情面,甲在病历本和手术单上填写 自己同事乙的姓名。事后,乙到同一家妇产科 医院作婚前检查时发现此事。后经调查得知, 此事为甲所为,甲也承认此事,并向乙承认了 错误。 A:乙享有姓名权,有权维护自己的姓名利益。 甲将乙的姓名充作自己的姓名到医院做人工流 产手术,属于假冒姓名的行为,构成对乙的姓 名权的侵害。
第十章
人身权
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人身权的确认和享有是某些财产权 发生的前提。 二是某些人身权的行使可以为权利主体 带来财产权益。 三是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往往会导致财 产利益的损害。
第十章
四、分类
一般人格权
人身权
生命权、健康权 身份权
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精神性人格权 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练习
15.赵某系全国知名演员,张某经多次整容后外形酷 似赵某,此后多次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承接并拍 摄了一些商业广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司 考) A.张某故意整容成赵某外形的行为侵害了赵某 的肖像权 B.张某整容后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侵害了赵 某的肖像权 C.张某整容后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的行为侵害 了赵某的名誉权 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害 答案:D
第三十三章 具体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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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隐私权概念及其发展
1890 年,美国法学家沃伦和布兰戴斯在论 文中第一次提出“隐私权”(The Right of Privacy) 的概念。德国民法典中没有隐私 权规定,二战以后判例上确认。 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 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 知悉、使用、披露和干涉的权利。
33.7 隐私权的内容
隐私权的内容 1、个人生活安宁权 2、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 3、个人通信秘密权 4、个人隐私使用权 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1) 主体不同 2) 客体不同 3) 侵权方式不同 4) 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同(过错、严格责任)
33.7 隐私权的特征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 、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在侵害隐 私权的案件中,加害人并不能以其所公开的事情 是真实的而主张免责。 3、隐私权并不是纯粹的民法上权利 4、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与表达自由及报道自由等有益的社会活动之间关 系的调和。(注意判例法的公共利益、名人原则)
33.1 生命权
1、生命权的概念及性质 概念∶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性质和特点: 1)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 2)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才能够行使 3)生命权一旦受到侵害,只能由第三人主张赔偿的 权利 2、生命权的内容 1)生命安全维护权 2)生命利益支配权 Q: 生命权人可否处置自己的生命? 安乐死、尊严死的问题
33.7 隐私权的限制
公共利益原则和“知情权” 知情权∶由美国记者肯特库柏提出。1966年美国 制定了情报自由法。该法规定每个人都有得到情 报的平等权利。 知情权和隐私权是一对相互冲突的权利。在处理 上必须考虑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原则,即所谓 “隐私权止于公共利益”。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 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公共利益和 公众合理的兴趣。 官员财产公开制度 歌星和演艺明星有没有隐私?
人身权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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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人身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与自身人格、身份相联系,体现人格尊严、人身利益的基本权利。
人身权是公民、法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维护个人尊严、实现个人价值的重要保障。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
为保障人身权的实现,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下将从人身权法律规定的角度进行探讨。
二、人身权概述(一)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与自身人格、身份相联系,体现人格尊严、人身利益的基本权利。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
1. 人格权:指公民、法人享有的与其人格相联系,具有独立人格尊严的权利。
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2. 身份权:指公民、法人因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
如婚姻自主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
(二)人身权的特点1. 不可转让性:人身权与公民、法人的身份密切相关,具有不可转让性。
2. 终身性:人身权具有终身性,公民、法人的一生都享有人身权。
3. 不可分割性:人身权是公民、法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不可分割。
4. 优先性:在法律冲突时,人身权具有优先性。
三、人身权法律规定(一)宪法规定我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一规定保障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二)民法通则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人身权”对人格权和身份权进行了规定。
2. 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3. 身份权包括婚姻自主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
(三)刑法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如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2. 刑法规定,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如殴打他人、侮辱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等。
2.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33章 人身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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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的权能
控制权: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思对自身 的权利客体进行控制的权利。 利用权: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志去利用 人身权的客体,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 自身需要的权利。
人身的权能
有限转让权:权利主体对其部分权利客 体的利用可以适当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是利用权的有限制的延伸。 人身利益处分权:权利主体对于自己享 有的人身利益进行自主支配的权利。
人身权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 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 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人身权的固有性 民事主体的无意识性 人身权的专属性 人身权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须臾不可分离的权利
人身权的分类
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精神性人格权 身份权 亲属法上身份权 亲属法外身份权
人身权的意义
人身权法维护了人的社会价值和自身价 值,保护了人的自由、尊严和安全,使 人真正成为人类社会的主宰,使民事主 体的自身完善和发展得到了保障,也推 动了社会文明、进步的进程。
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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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是民事权利,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但人身权与财产权相比较,又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一)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人身权依民事主体的存在而存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即不能出售、赠与或继承;同时,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只能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而不能任意剥夺其人身权或者限制其人身权的行使。
这就决定了民事主体不能仿照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行使方式实现其权利,不可能用“占有”、“使用”、“处分”或者“独占实施”等方式来行使人身权的一部或全部。
(二)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人身权是以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人身利益为客体的,而这类客体都不是财产,都不能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其价值。
(三)人身权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联系首先,人身权的确认或享有,是某种财产权发生的前提或条件。
如养父母对养子女享有亲权,养子女凭借其身份权,取得对养父母财产的继承权。
其次,企业法人等的名称权本身又具有财产权的属性。
再次,人身权受到侵犯时,往往也会产生相应的财产损害。
最后,对人身权的侵犯,即使仅造成非财产损害,依法也可能产生财产赔偿问题。
(四)人身权为绝对权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
第二节人身权的分类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按照人身权的主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
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虽然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法人、其他组织毕竟是社会组织而不同于自然人,这就决定了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与自然人的人身权有其共性,又有其特殊性。
1.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
2.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一般来说与物质利益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尤其是企业法人,其人身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无形资产,其本身就是一笔难以计量的财富。
简述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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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权是指人身本身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它的核心内涵是,每一个人都应该受到尊重,不受其他个体或社会制度的侵犯和侵害。
人身权的概念主要来源于古希腊的哲学家尊重的观念,即尊重他人的正当权利,而不是侵犯他人的权利。
多元文化传承下来的传统以及现代人权理论的发展,都是影响人身权概念形成的重要因素。
人身权具有几个基本要素,即身体完整性,人身自由,不受暴力侵犯,拒绝被恐吓,不受言语侮辱,保障人口自由等权利。
身体完整性是指任何形式的肢体剥夺都是违法的,比如以刑罚形式对公民实施酷刑或者其他暴力行为,都是违反宪法的。
人身自由是指所有公民都应该享有学习、工作、宗教和政治参与的自由和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政治迫害,不受宗教信仰的干扰或抑制等。
不受暴力侵犯是指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都是违反人身权的,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拒绝被恐吓指的是拒绝被任何利用暴力或其他手段恐吓或威胁,例如性暴力、族群歧视或性别歧视。
不受言语侮辱表示,任何形式的侮辱都是违反人身权的,而且是极其有害的。
保障人口自由也是比较重要的一个人身权要素,它提倡任何人不受任何形式的强制拘禁,不受任何形式的逼迫迁出,不受任何形式的非法监禁。
人身权的发展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被视为一项基本的人权。
国际人权法首先把人身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并包括它们在《世界人权宣言》和《欧洲人权公约》等重要文书中。
同时,许多国家也将人身权纳入了本国的宪法或其他法律中,以保障他们人民的基本权利,使他们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维护自身的权利。
人身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是人的尊严和自由的重要保护。
各国都应该加强对人身权的保护,履行国际社会对于人身权的承诺,遵循宪法,促进司法公正和平等,并维护人权的基本尊严,实现人的基本自由。
民法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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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姓名权和名称权
一、姓名权 (一)姓名权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 名的权利。姓名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名的权利。姓名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姓名决定权。 1、姓名决定权。 姓名变更权。 2、姓名变更权。 姓名使用权。 3、姓名使用权。 (二)姓名权与署名权 署名权不可脱离作品而存在, 1、署名权不可脱离作品而存在,这是姓名权和署名权的 重大区别所在。 重大区别所在。 姓名权和署名权所保护的利益不同。 2、姓名权和署名权所保护的利益不同。 姓名权不能脱离主体而存在。 3、姓名权不能脱离主体而存在。
第七节
肖像权
一、肖像权的概念和内容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 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其主要内容包括: 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再现权 (二)使用权 二、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再现他人肖像 (二)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 歪曲、 (三)歪曲、丑化他人肖像
第五节
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 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 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 露和公开的权利。 露和公开的权利。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确认隐私权的独立地位。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确认隐私权的独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 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第2款规定, 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 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 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 受理,对所侵为何种权利未予明确, 受理,对所侵为何种权利未予明确,但不能因此否定隐 私权独立于名誉权等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地位。 私权独立于名誉权等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地位。
人身权概述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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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第二节 健康权
• 一、健康权的概念与特征 • 概念: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
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 健全,使其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 功能完善发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 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31
• 特征: • 1、主体是自然人 • 2、包括生理机能健康和生理机能完善
6
• (三)绝对性和支配性。 • 三、人身权与人权
7
•
第二节 人身权的分类
• 一、人格权和身分权**(教材一\三\四)
• 概念
• 分类:
• 在人格权中,根据权利客体不同可分为 物质性人格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 权))和精神性人格权(姓名权、法人 名称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隐 私权、贞操权、信用权、婚姻自主权 等)。
第二节人身权的分类在人格权中根据权利客体不同可分为物质性人格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精神性人格权姓名权法人名称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婚姻自主权在身份权中根据身份不同可分为亲属法上的身份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和亲属法外的身份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等身份权的特点
人身权概述
1
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分类
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
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
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10
•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
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
的肖像。
•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
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
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
21
• 三、人格权的分类 • (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 具体人格权是指以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
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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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精神性人格权
尊严型人格权
荣誉权 意义:是对荣誉不可转让的支配并享受其利益 的人格权。 侵害样态:
不法否定荣誉 不法侵夺、毁损或毁灭荣誉证书、证物。
二、 精神性人格权
尊严型人格权
隐私权
意义:自然人私生活不公开权。 内容:
隐私权,即对隐私事实加以控制、隐而不宣 的权利。 公开权,对隐私事实予以公开的决定权和实 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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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0年试卷二4题
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 致使甲倍受同学的嘲讽和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 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 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行为应作如何认定?( )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6.
7.
自然人死亡后,侵权者因对死者实施侵权行为而致其近亲属遭 受精神痛苦的,其近亲属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 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问题
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 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
3. 侵权行为的后果
种类:
标表型人格权 自由型人格权 尊严型人格权
二、 精神性人格权
标表型人格权
姓名权 意义:自然人对于姓名设定、变更、专用的人 格权。 内容:
设定权 专用权,对专用权的侵犯形态:A冒用他人姓名B、 盗用他人姓名C、干涉他人姓名的使用
二、 精神性人格权
标表型人格权
1 2 3 4 5
丧葬费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 医疗费 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第30章 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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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人身权第一节人身权概述一、概念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一)非财产性(二)与民事主体的不可分性(三)法定性(四)绝对性和支配性第二节人身权的分类一、按客体是人格利益还是身份利益,分人格权和身份权二、一般人格权1.概念:指自然人对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一般人格利益予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仅自然人享有一般人格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
2.一般人格权的功能●《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一般人格权的意义在于:即使加害人并未侵犯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只要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情节严重,受害人即可以一般人格权受侵害为由,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3、侵害一般人格权的构成要件:①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②加害人的行为不构成对具体人格权的侵害。
③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例1】甲商场因怀疑乙偷拿商品,强行将乙带到办公室搜身,最终发现乙没有偷拿商品。
搜身时,除工作人员外没有第三人在场,商场工作人员也未对外透露。
①甲的行为没有侵害乙的名誉权、自由权等具体人格权。
②甲侵害了乙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造成严重后果。
③乙有权以一般人格权遭受损害为由,请求甲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例2】甲小时候面部被火烧伤,一日,甲随同朋友欲到三里屯一酒吧聚会,酒吧的保安拒绝让甲进入,并悄悄对甲说:“你长得太难看,进去会把其他顾客赶走的!”①酒吧并未侵害甲的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
②酒吧侵害了甲的人格平等、人格尊严,情节严重,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的侵犯。
③甲有权请求酒吧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三、具体人格权(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1.生命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生命维持为内容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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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章人身权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人身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人身权是财产权
B、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权利
C、人身权不含有任何财产内容
D、人身权可以与人身分离
2、下列权利中,属于民法上的人身权的是()。
A、就业权
B、相邻权
C、肖像权
D、劳动权
3、下列关于人身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权利的财产性
B、权利的可以转让性
C、权利的相对性
D、权利的法定性
4、下列人身权中,可以依法转让的是()。
A、法人的名称权
B、自然人的身体权
C、自然人的姓名权
D、自然人的名誉权
5、在人身权的权能中,不属于人身权的普遍权能的是()。
A、控制权
B、利用权
C、人身利益处分权
D、有限转让权
6、按照依存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人身权分为()。
A、人格权和身份权
B、人格权和就业权
C、身份权和选举权
D、身份权和亲属权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人身权中是《民法通则》中明文规定的为()。
A、生命健康权
B、姓名权
C、肖像权
D、名誉权
2、《民法通则》中明文规定法人享有的人身权包括()。
A、名称权
B、名誉权
C、隐私权
D、荣誉权
3、人身权的权能包括()。
A、控制权
B、利用权
C、有限转让权
D、人身利益处分权
4、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享有名称权。
A、公民
B、法人
C、个体工商户
D、个人合伙
5、甲将乙所画的画中的署名刮去,盖上自己的印章,并将画悬挂于自己厅堂。
则甲侵害了乙的()。
A、名誉权
B、署名权
C、财产权
D、人身权
三、名词解释
1、人身权
四、简答题
1、简述人身权的特征。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C
3、D
4、A
5、D
6、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D
3、ABCD
4、BCD
5、BD
三、名词解释
1、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四、简答题
1、(1)权利的非财产性。
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身分利益为客体,它不具有经济学上的价值,对它只能从观念上作出评价。
(2)权利的不可转让性。
人身权与特定的人身紧密相联。
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继承。
但是,企业名称权可依法转让。
(3)权利的绝对性。
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特定主体的人身权无须借助任何人的行为就可以由权利人自身实现。
人身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的义务。
(4)权利的支配性。
人身权的权利主体可以基于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分利益,而无须对方当事人特定的行为,由此决定了人身权具有支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