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最新版)精编版
国有企业改制的新规定
国有企业改制的新规定国有企业改制的新规定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机遇。
为了适应这一新的时代背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国家决定出台一系列新的规定,以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深入进行。
一、清晰的改革目标国有企业改制的首要目标是提高经济效益,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资产的重要代表,其改革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国有企业改制的目标是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和行业影响力,使国有企业成为引领行业发展的先锋。
二、深化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是国有企业改制的首要任务。
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是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改变国有企业管理层的所有权结构,增加市场主体的参与程度,加强企业治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国家将大力推动股权分置改革,鼓励国有企业引入优秀的战略投资者,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三、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国有企业改制的关键是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实现资本与劳动的有效结合。
在改制过程中,国家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管,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国有资产的效益。
同时,加大对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支持力度,引导国有企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创新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四、完善国有企业治理机制国有企业改制的核心问题是完善企业治理机制,提高企业的决策效率和执行能力。
国家将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
同时,注重培养和选拔优秀的企业管理人才,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向市场和社会负责,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五、加强国有企业创新能力创新是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内容。
国家将加大对国有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为企业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和保障。
六、促进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国有企业改制不仅仅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更是为了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与政策框架
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与政策框架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对国家控股或拥有多数股权的企业进行重组、改造或私有化的过程。
这一举措旨在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框架。
本文将介绍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与政策框架,并分析其在实际改制过程中的应用与影响。
一、法律框架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成立法、公司法、劳动法和国企改制法等。
成立法是指在改制过程中设立新的法律实体,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规定了企业的组织结构、运作方式以及股权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劳动法则保障员工的权益,在改制过程中要注意合理安置员工、保障其合法权益。
国企改制法则是特定国家为国有企业改制制定的专门法律,规范了整个改制过程的具体程序与步骤。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法律框架的作用是提供了合法的手段与程序,保障了改制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同时,法律框架也为企业提供了可行性及法律依据,使得改制过程更加规范和有效。
二、政策框架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框架包括产权制度改革、市场化改革和配套政策等方面。
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改制的核心内容,通过确立产权关系,明确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实现产权的明晰化与多元化。
市场化改革则是指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引入市场机制,推动企业的市场化运作,激发其内生活力和竞争力。
而配套政策则是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制而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如财税激励政策、金融支持政策、人力资源政策等。
政策框架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可以调动改制的积极性,为改制提供外部支持和保障。
同时,政策框架也能够规范市场行为,维持改制过程的公平性与可持续发展。
三、改制的应用与影响国有企业改制的应用和影响因国情、时期和具体情况而异。
在应用上,各国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宜的改制方式,如完全私有化、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引入民间资本等。
在中国等一些国家,国有企业改制大多采取了混合所有制的方式,既保留了国有股权,又引入了非国有资本。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法律法规的汇总
Diligence is the branch of learning, of course it is bitter, wisdom is the flower of learning, of course it is fragran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法律法规的汇总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2、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有企业,在一般意义上来说,就是国家独资,单独控股的,是属于很多人口中说的铁饭碗。
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在,国有企业为寻求一个更好的融入经济发展的机会,需要改变国有企业的体质和经营方式,这个就是本文的关键点:国有企业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会将本来单独控股或者独资的,寻求一个和其他企业合作的,由单独控股转变为相对控股或者参股等。
那么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有哪些呢?一、总体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2、《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二、产权管理登记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4、《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四、资产评估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3、《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4、《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7、《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五、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3、《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5、《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7、《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8、《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9、《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10、《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11、《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12、《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1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15、《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六、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1、《失业保险条例》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3、《工伤保险条例》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5、《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6.《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7、《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8、《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10、《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1、《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12、《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七、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1、《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2、《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3、《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5、《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6、《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上就是简单的整理的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法律法规的汇总。
国有企业改制法律规定大纲
国有企业改制法律规定大纲一、基本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二、企业重组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
热门推荐:公司清算公司变更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设立企业改制是指企业的所有制有所改变。
大多数情况下,企业改制是指的国有企业的改制。
企业改制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
但是国有企业改制的依据又是什么呢?今天将为您介绍一些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大纲。
一、基本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二、企业重组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清理不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文件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东方电机厂股份制改制资产重组框架设计的批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股权转让法律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5 月 27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12 月 31日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 年 8 月25 日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2002 年 7 月 27 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3 年 11 月 30日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卖暂行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招投标暂行规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3 年 11 月 30 日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5 月 27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03 年 12 月 31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
国企业改制新规定
国企业改制新规定国企业改制新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经济的不断变化,国企业改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为了使国企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提高经营效能和竞争力,我国在近期出台了一系列的国企业改制新规定。
一、改革的目标国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完善国有资本经营体制,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推动国有企业市场化、法治化、世界一流经营管理水平,形成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的国有经济改革体系。
二、股权改革国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股权改革,即通过引入民间资本,改变国企的资产所有权结构,提高国企的市场竞争力。
股权改革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革、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进行。
股份制改革是指国企转为股份制企业,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划归国有企业职工、农民工等劳动群众、社会公众等作为股东。
股份制改革的实施可以通过发行股份、配股、转让等方式进行。
引进战略投资者是指引进具备先进管理经验和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或财团作为国企的股东,为国企注入新的资源和管理理念,促进国企的转型升级。
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方式可以通过招商引资、合资合作、引进外国投资等方式进行。
三、企业重组与兼并国企业改制还可以通过企业重组与兼并来实现,即通过与其他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独立或出售等方式来优化企业的资源配置和经营结构,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企业重组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为一体,共同经营和管理。
企业重组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并购、组建集团等方式进行。
企业兼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兼并后的企业继承被兼并企业的法人地位、资产、业务和债权债务,并保留兼并实施前的名称。
企业兼并可以通过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
四、市场化选聘和激励机制国企业改制除了意味着改变企业的经营结构和所有权结构外,还需要改变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选聘和激励机制。
市场化选聘机制是指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聘企业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才,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
激励机制是指通过设立绩效奖励、股权激励、薪酬激励等方式,激励企业员工为企业创造价值,提高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18最新版)
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
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95.8%。
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
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二、国企混改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经笔者梳理,国企混改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如下:主要法律法规、部门颁布部门、施行主要内容规章及政策时间性文件《中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获授权机构代表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2009年5月1日产法》者等出资人权利。
某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总体方案(Word最新版)
某国企混合全部制改革总体方案通过整理的某国企混合全部制改革总体方案相关文档,渴望对大家有所扶植,感谢观看!某国企混合全部制改革总体方案为实行中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看法(中发〔二零一5〕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三批混合全部制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二零一7〕724号)和**省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国资国企改革的看法(の委发〔二零一4〕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re 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和战略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公司基本状况公司是**省省环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成立于**年,注册资本**万元。
主营业务修复等。
截止二零一年底,公司资产总额**万元,营业收入**万元,利润总额**元详见附件一)。
公司下设办公室、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市场开发部、战略投资部、党群组织部、纪检监察部、法律事务部、审计部和平安生产部。
公司现有2个全资子公司、3个控股子公司、1个参股公司及1个分公司。
公司现有员工**人,其中正式员工**人,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占**。
围绕公司混合全部制改革发展工作大局,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宣贯集团的核心价值观,创建主动、健康、向上的和谐工作环境。
依据公司发展定位及发展目标,完善企业文化建设,加强宣扬,以此凝合人心,树立形象,吸引人才,助力市场开发及客户服务,提高公司品牌影响力及对优质战略投资者吸引力。
二、混改的必要性1、有利于企业构建现代法人治理体系,形成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2、有利于改善公司资本和治理结构,促进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和效益。
3、有利于充分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主动性和创建性,有效提升企业凝合力、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实力。
三、改革方案主要内容(一)剥离不良资产和股权为了做强公司主业,将公司控(参)股的**等不良资产进行剥离。
(二)混改方式及股权比例本次混合全部制改革,拟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同步推动员工持股工作。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18版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
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95、8%。
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
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从交易实质来瞧,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与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与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企业改制有关法律法规汇编(时间顺序)
中国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法律法规集(2010年3月版)1991年 (1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1991年11月16日发布) (15)1992年 (2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1992年7月18日起施行) (23)1993年 (45)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1993年12月21日起施行) (45)1994年 (57)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1994年11月3日起施行) (57)1995年 (62)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国资产发〔1995〕54号,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62)关于《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31号发,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49)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1995年5月12日发布) (153)1996年 (156)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92号令,1996年9月11日起施行) (156)1997年 (168)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试行)(〔1997〕外经贸计财发第501号,1997年10月1日起试行,适用于外贸企业) (168)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表制度((国资统发〔1997〕18号)1997年10月8日起施行) (177)1998年 (19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自1998年2月12日起施行) (193)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197)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1998年3月5日起施行) (204)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国家工商局发布,1998年5月28日发布) (211)1999年 (13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1999年2月11日起施行) (134)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1999年5月24日起实行) (219)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1999年9月22日发布) (222)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27日起施行) (23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的若干意见(1999年11月25日起实行) (242)2000年 (245)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200号,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4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财统字[2000]2号) (250)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2000年4月6日起施行) (254)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报表及填报说明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2000年4月27日发布) (266)2001年 (276)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 (2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8号,2001年9月30日起施行) (28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发布) (285)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25日发布) (28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2001年12月31日发布 (29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 (299)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2001年12月31日发布………………………………289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3号)2001年12月31日发布 (29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2001年12月31日发布 (295)2002年 (297)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2年1月1日实施 (297)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财企[2002]8号)2002年1月14日 (3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债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2年4月12日发布) (303)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2002年8月27日起施行) (304)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2年9月17日发布) (309)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95号)(2002年9月26日起施行) (3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1日发布) (31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年11月18日发布) (315)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318)2003年 (332)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332)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9号) (336)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2003年2月17日发布) (340)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3年2月19日起实行) (34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 (345)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17日起施行) (35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2003年5月22日起实行)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7月4日发布) (35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7月31日发布) (360)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自2003年8月1日施行) (36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20日发布) (370)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3] 133号)2003年10月22日 (37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9月9日起施行) (374)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2003年9月13日起施行) (380)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年9月18日起施行) (388)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务部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的复函(2003年10月20日发布) (393)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6〕9号)2003年10月22日 (39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2003年11月11日发布) (39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4年度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2003年12月12日发布) (39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2003年12月16日发布) (401)2004年 (405)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40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2004年1月19日发布) (41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41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2004年2月6日发布) (419)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2004年2月12日起施行) (420)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180号,2004年2月23日发布) (42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2004年3月8日发布) (426)中共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国务院国资委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纪发[2004]2号2004年3月8日发布) (42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39号2004年4月26日发布) (430)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2004年6月12日发布) (43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0号2004年6月21日发布) (436)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国税函[2004]941号,2004年8月2日发布) (438)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262号)(财建[2004]262号,2004年8月17日起施行) (439)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2004年8月25日发布) (44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04]189号,2004年8月26日发布) (444)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447)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号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453)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关于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2004年12月30日发布) (461)2005年 (46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464)关于公布中央企业主业(第一批)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4]324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468)关于做好2004年度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16号,2005年1月8日发布) (474)附件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476)附件 2.涉及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477)附件 3.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478)附件4.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479)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13号2005年2月4日起施行) (480)关于委托中央企业对部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进行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193号2005年2月21日发布) (488)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4月14日发布) (490)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2005年8月29日起施行) (49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497)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2005年9月20日起施行) (505)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5]79号,2005年10月26日 (509)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2005年11月17日起施行) (51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2005年12月29日起施行) (514)2006年 (520)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函〔2003〕81号)2006年2月8日 (520)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2006年5月7日施行 (521)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2006年12月12日发布 (52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2006年10月28日发布 (526)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2006年10月28日发布 (52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2006年12月5日 (532)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2006年12月31日发布 (535)2007年 (538)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2007年6月28日 (538)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2007年6月30日 (542)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54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填报说明2007年09月19日 (554)2008年 (557)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2008年1月1日实施) (55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8]36号)2008年2月13日发布 (591)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2008年9月16日 (595)推进国有企业改制规范职工持股行为——《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答记者问 2008年10月8日 (59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30日颁布) (599)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194号)2008年12月11日 (610)2009年 (615)就《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答记者问2009年2月25日 (615)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2009年6月16日公布 (617)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2009年6月24日 (619)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2009年6月24日 (622)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等三文件答记者问2009年7月4日 (625)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 2009年3月17日) (628)目录1991年目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31•【文号】国资产权〔2019〕653号•【施行日期】2019.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国资产权〔2019〕653号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国资委在总结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国资委2019年10月31日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制定本操作指引。
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首发上市(IPO)、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方式,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工作参考本操作指引。
一、基本操作流程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一般应履行以下基本操作流程:可行性研究、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开展审计评估、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推进企业运营机制改革。
以新设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履行中央企业投资管理有关程序。
(一)可行性研究。
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以下简称拟混改企业)要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总体要求,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的原则,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混改及职工持股的相关政策法规
目录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2)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山东省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5)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8)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10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15)国资委审议《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指导意见》 (22)“股东超200人”公司挂牌新三板的解决方案及案例分析 (23)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30)《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 (33)国资委就《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答记者问 (36)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37)关于员工持股制度与员工权益保障的初步研究 (3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47)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52)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国资收益字〔2015〕67号各省管企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切实解决国有企业在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稳妥有序推进省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决定在省管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国有企业存在的活力不强、动力不足、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者,规范员工持股,推动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协同运转、制衡有效的经营机制,争取用3-5年时间打造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形成良好的示范带动效应。
二、基本条件试点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产权关系清晰、治理结构完善、市场化程度较高、管理基础较好;板块业务相对独立且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和成长空间;管理层和职工有较强的改革意愿。
国企混改文件精神内容
国企混改文件精神内容
国企混改文件精神内容包括了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进行混合
所有制改革,推进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加强监管和改善治理等方面。
这些内容旨在促进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经济体制改革,提
高国有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具体来看,国企混改文件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进行混合所有
制改革。
通过引入民间资本,国有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提高企业的管理和运营水平。
推进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可以
将国有资本的投资更加优化,提高国有资本的收益和效益,并加强国
有资本的市场化运作和国际化布局。
同时,加强监管和改善治理,可
以提高国有企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减少不良行为和风险,促进国有
企业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形象。
总之,国企混改文件精神内容是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改革方案,涉及了经济、政治、社会等多个方面。
它不仅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
现实价值,还是一个必须持续完善和深化的重要改革任务,为促进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和人民幸福生活的实现提供了有力支撑。
国有企业改制有关法律法规汇编(时间顺序)
中国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法律法规集(2010年3月版)1991年 (1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1991年11月16日发布) (15)1992年 (2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1992年7月18日起施行) (23)1993年 (45)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1993年12月21日起施行) (45)1994年 (57)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1994年11月3日起施行) (57)1995年 (62)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国资产发〔1995〕54号,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62)关于《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31号发,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49)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1995年5月12日发布) (153)1996年 (156)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92号令,1996年9月11日起施行) (156)1997年 (168)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试行)(〔1997〕外经贸计财发第501号,1997年10月1日起试行,适用于外贸企业) (168)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表制度((国资统发〔1997〕18号)1997年10月8日起施行) (177)1998年 (19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自1998年2月12日起施行) (193)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197)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1998年3月5日起施行) (204)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国家工商局发布,1998年5月28日发布) (211)1999年 (13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1999年2月11日起施行) (134)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1999年5月24日起实行) (219)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1999年9月22日发布) (222)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27日起施行) (23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的若干意见(1999年11月25日起实行) (242)2000年 (245)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200号,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4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财统字[2000]2号) (250)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2000年4月6日起施行) (254)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报表及填报说明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2000年4月27日发布) (266)2001年 (276)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 (2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8号,2001年9月30日起施行) (28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发布) (285)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25日发布) (28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2001年12月31日发布 (29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 (299)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2001年12月31日发布………………………………289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3号)2001年12月31日发布 (29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2001年12月31日发布 (295)2002年 (297)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2年1月1日实施 (297)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财企[2002]8号)2002年1月14日 (3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债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2年4月12日发布) (303)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2002年8月27日起施行) (304)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2年9月17日发布) (309)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95号)(2002年9月26日起施行) (3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1日发布) (31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年11月18日发布) (315)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318)2003年 (332)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332)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9号) (336)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2003年2月17日发布) (340)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3年2月19日起实行) (34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 (345)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17日起施行) (35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2003年5月22日起实行)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7月4日发布) (35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7月31日发布) (360)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自2003年8月1日施行) (36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20日发布) (370)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3] 133号)2003年10月22日 (37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9月9日起施行) (374)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2003年9月13日起施行) (380)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年9月18日起施行) (388)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务部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的复函(2003年10月20日发布) (393)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6〕9号)2003年10月22日 (39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2003年11月11日发布) (39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4年度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2003年12月12日发布) (39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2003年12月16日发布) (401)2004年 (405)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40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2004年1月19日发布) (41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41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2004年2月6日发布) (419)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2004年2月12日起施行) (420)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180号,2004年2月23日发布) (42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2004年3月8日发布) (426)中共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国务院国资委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纪发[2004]2号2004年3月8日发布) (42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39号2004年4月26日发布) (430)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2004年6月12日发布) (43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0号2004年6月21日发布) (436)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国税函[2004]941号,2004年8月2日发布) (438)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262号)(财建[2004]262号,2004年8月17日起施行) (439)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2004年8月25日发布) (44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04]189号,2004年8月26日发布) (444)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447)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号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453)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关于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2004年12月30日发布) (461)2005年 (46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464)关于公布中央企业主业(第一批)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4]324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468)关于做好2004年度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16号,2005年1月8日发布) (474)附件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476)附件 2.涉及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477)附件 3.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478)附件4.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479)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13号2005年2月4日起施行) (480)关于委托中央企业对部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进行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193号2005年2月21日发布) (488)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4月14日发布) (490)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2005年8月29日起施行) (49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497)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2005年9月20日起施行) (505)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5]79号,2005年10月26日 (509)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2005年11月17日起施行) (51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2005年12月29日起施行) (514)2006年 (520)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函〔2003〕81号)2006年2月8日 (520)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2006年5月7日施行 (521)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2006年12月12日发布 (52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2006年10月28日发布 (526)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2006年10月28日发布 (52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2006年12月5日 (532)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2006年12月31日发布 (535)2007年 (538)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2007年6月28日 (538)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2007年6月30日 (542)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54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填报说明2007年09月19日 (554)2008年 (557)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2008年1月1日实施) (55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8]36号)2008年2月13日发布 (591)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2008年9月16日 (595)推进国有企业改制规范职工持股行为——《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答记者问 2008年10月8日 (59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30日颁布) (599)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194号)2008年12月11日 (610)2009年 (615)就《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答记者问2009年2月25日 (615)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2009年6月16日公布 (617)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2009年6月24日 (619)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2009年6月24日 (622)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等三文件答记者问2009年7月4日 (625)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 2009年3月17日) (628)目录1991年目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方案(最新)
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X〕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X〕54号)、《X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方案》(X政发〔X〕22号),及《中共X市委员会X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X市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方案》(市发〔X〕8号)精神,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竞争力,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工作部署,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和问题导向,全面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
实施国有企业分类监管,实现政企分开,优化国资监管方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国有企业重组整合,实现转型升级,提升国有企业开放合作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统筹兼顾。
充分发挥政府规划、政策的引导作用,结合国家和自治区战略导向推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同步谋划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协同推进存量和增量改革,不断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不断调动和激发各类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把混合所有制企业打造成为各类资本的战略共同体和经济利益共同体。
(二)坚持市场导向,规范操作。
围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投资决策权,引导各类所有制企业遵循市场规律,依据实际需求,采取多种方式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坚持在法治框架下推进改革,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健全国有资产交易规则,科学评估国有资产价值,完善市场定价机制,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确保阳光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度目录
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度目录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二、国务院文件6.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8.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9.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1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1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16.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17.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18.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19.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20.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2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22.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23.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33号)2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25.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26.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27.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28.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29.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30.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3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3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33.关于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0〕157号)34.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35.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36.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37.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38.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39.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40.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102号)41.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42.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6〕274号)4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6〕295号)44.关于印发《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厅发考分〔2017〕47号)45.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2057号)46.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54号)4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汇编》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8〕947号)48.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资本〔2019〕28号)49.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资本〔2019〕45号)。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22最新版)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的混改已成为当前热点话题。
国有企业混改是指引入民间资本与国有企业进行合作,以提高国有企业的运营效率、降低国家财政负担、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等目的而进行的一种改革。
二、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混改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出售股权、增资扩股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并且社会资本可获得相应的股分。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法对国有企业混改进行了规范。
按照该法规定,国有企业在混改过程中,必须坚持“保留国有股分、控制国有权益”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不萎缩。
2.3《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若干政策措施》文件明确了我国政府对民间资本的引导和支持政策。
文件提出,政府将通过税收优惠、贷款扶持等措施,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2.4《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提出了推进国有企业混改的方向和具体措施。
文件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引进多元化股东、深度融合并购等方式推进混改。
三、国有企业混改的程序3.1 审批程序国有企业混改需要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具体流程包括立项、论证、报批等。
3.2 交易程序国有企业混改需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交易。
具体流程包括拟定交易计划、征集投资者、组织投标等。
四、国有企业混改的风险与对策4.1 风险国有企业混改存在多种风险,包括管理风险、投资风险、政策风险等。
特殊是涉及战略性、核心产业的国有企业混改,风险更加明显。
4.2 对策国有企业在进行混改时,必须合理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具体措施包括完善管理结构、强化风险管理、充分沟通投资者等。
五、总结本文档主要介绍了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程序以及相关风险和对策。
国有企业混改是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必经之路。
同时,在混改过程中,也需注意规避各类风险,确保企业稳健发展。
国有企业改革管理办法规定正规范本(通用版)
国有企业改革管理办法规定1. 背景介绍国有企业改革是指针对我国现有的国有企业体制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旨在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推动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国有企业改革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措施的总称。
2. 国有企业改革的原则国有企业改革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应遵循原则:•市场导向: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使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环境,提高竞争力和效益。
规范市场行为,鼓励自主经营,增强企业活力和创造力。
•法治原则:国有企业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充分尊重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加强法治建设,优化经营环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科学决策:国有企业改革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实际情况,经过科学分析、合理评估,确保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多元化股权结构:国有企业改革推崇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引入民间资本,优化企业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监管与约束机制。
•员工激励:国有企业改革要充分考虑员工的利益,对员工进行激励和保护,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3. 国有企业改革的具体措施国有企业改革管理办法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改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几个方面:3.1 全面混合所有制改革全面混合所有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通过引入民间资本,改变国有企业原有的单一所有制形式,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推动企业内部管理和经营机制的改进。
3.2 股权制度改革股权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
该改革主要包括股份公司制度改革和股份激励制度改革。
通过引入股权激励机制,激发企业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
3.3 市场化运作市场化运作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健全的市场竞争机制,改善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企业运营效益。
3.4 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保障。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和保护,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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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
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95.8%。
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
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股份转让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以浦东科投为例,2017年7月12日,上工申贝、ST新梅、万业企业同时公告称,浦东科投于2017年6月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上实资产、浦东投控分别将其持有的浦东科投10%、1%的股权转让给宏天元创投。
上述事项完成后,宏天元创投持有浦东科投51%股份,成为其控股股东;朱旭东、李勇军、王晴华等浦东科投管理团队通过宏天元创投控制浦东科投,成为其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海国资委与浦东国资委合计间接持有浦东科投60%股权;变动之后,国资方面合计持股比例降至49%。
浦东科投混改加码,让渡国资控股权,具有地方混改标杆意义。
(二)增资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1、制定增资方案: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增资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内部决议: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增资事项经批准后,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等特定情形时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5、产权市场公开征集: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6、签署交易合同、登记: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增资企业按照工商登记相关要求办理登记备案。
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增资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投资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以下简称“设计总院”)系通过增资方式进行国企混改的案例。
设计总院的前身是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院,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设计总院一步步完成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推进员工持股、首发上市的改革进程。
根据设计总院招股说明书披露,2010年9月,安徽省国资委同意原安徽省交投集团(后与省高速控股集团整合成立省交通控股集团)对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和安徽省交通勘察设计院进行改制并重组,成立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13年,安徽省交规院在推进股改上市过程中,以增资扩股方式首次向公司管理层及技术骨干共计49人发行股份,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此次增资后,该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员工持股股份制公司。
2014年和2015年,该公司又先后两次增资,实现公司经营团队共196人持股。
上市前公司股权结构为:安徽省交控集团持股68.18%,其余股份由196名员工共同持有。
四、国企混改谋求上市过程中的法律要点《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指出,鼓励国有企业充分运用整体上市等方式,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通过国企混改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整合业务资源以实现上市,通过上市引入战略投资机构、财务投资机构及公众投资者、借力资本市场以深化国企改革,可见,国企混改与上市可以互为手段,共同服务于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这一目标。
那么,在国企混改以谋求上市的过程中有哪些法律要点呢?笔者结合本团队近年来为多家公司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简要总结如下:(一)关于股权国企混改首先就是股权的多元化,因此我们先谈关于股权的问题。
在上市的过程中,对于股权的核查重点关注两个方面。
1、对于股东出资是否足额、及时,公司股权是否真实、不存在争议,历次转让、增资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核查。
具体到国企混改上市,尤其需要关注在股权方面是否符合关于国有产权转让和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的规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决议、审计、评估、审批程序,以及交易方式、价格等的合规性。
2、对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了变更的核查。
根据上市相关要求,如欲申请在主板或中小板上市,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内不得变更;如欲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两年内不得变更。
因此,在国企混改上市的过程中,还要关注上市申报期的确定和实际控制人稳定性的问题。
(二)关于业务国企混改不是为了混改而混改,混改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实现业务和资源的优势整合。
而对于业务的整合或分拆,在谋求上市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如下三个问题。
1、根据上市相关要求,拟上市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在报告期内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如欲申请在主板或中小板上市,主营业务应突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变化;如欲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则只能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最近两年内不能存在重大变化。
2、同业竞争是上市红线,在上市申报前必须清理完毕。
同业竞争主要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或其控制的企业与拟上市公司存在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且存在竞争关系的情形。
根据网络流传的2017年保代培训记录,同业竞争的认定主要关注是否具有替代性,虽不具有替代性,但共用采购或销售渠道的也会被认定为同业竞争,同时同业不竞争、以地域或档次来划分市场等辩解不被接受。
3、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决策程序应合规,同时应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应控制关联交易的比例,逐步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因关联交易影响拟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综合考虑上述三个问题,国企混改上市过程中既要关注业务整合或分拆是否会造成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又要将相同或相似业务进行整合或分拆以免构成同业竞争,同时还应关注其中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必要性。
2017年12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第69次会议审核,国望高科127亿借壳东方市场的交易被否。
作为2017年唯一一例因为关联交易以及经营模式重大变化被否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例,却也生动说明了在国企混改上市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业务整合或分拆是否会触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问题。
(三)关于资产和员工资产和员工是企业的两个基本生产要素,也是上市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两个方面。
对于国企混改上市来说,资产和员工问题有其特殊性。
1、企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设备等动产,以及金融资产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资产,关注点及核查方式各不相同。
对于国企混改上市来说,重点应关注是否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相关资产的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工作。
同时,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国有企业划拨用地情况,应关注相关用地是否仍然符合划拨用地的要求,土地用途及性质是否发生了变更以及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2、国企混改中一般会涉及员工安置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国企混改要充分保障员工对国企混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做好评估工作,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